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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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最新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最新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公安部公通字[2001]97号为了正确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现将该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出以下界定标准: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饭店);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4、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系指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所列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2、县级以上的人民检查院、人民法院。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1、广播电台、电视台;2、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1、候车厅、侯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1、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2、博物馆、档案馆;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5、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6、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其界定标准,以及其他需要界定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质的单位及其标准,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消防安全工作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已成为一项重要的社会公共安全工作。

为了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本文将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进行详细探讨。

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原则1.生命和财产安全优先原则。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应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目标,优先考虑对人员和财产的有效保护。

2.综合评估原则。

对于各类单位来说,其消防安全重点性是一个综合评估的结果,需要综合考虑单位规模、场所特点、人员密集程度等因素。

3.防范实际需求原则。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需求,对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重点进行合理确定。

4.差异化管理原则。

不同性质、不同规模的单位应采取差异化管理,根据其特点和具体情况进行个性化管理。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1.公共聚集场所。

包括但不限于商场、超市、影剧院、体育馆、会议中心等人员聚集密集的场所。

2.重要公共服务设施。

包括但不限于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孤儿院等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的重要公共服务设施。

3.大型工矿企业。

包括但不限于石油化工、煤矿、钢铁、机械制造等规模庞大、生产设备复杂的工矿企业。

4.交通枢纽。

包括但不限于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码头等重要的运输和交通枢纽。

5.重要文物保护单位。

包括但不限于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等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珍贵文物的重要单位。

6.高层建筑。

包括但不限于办公楼、宾馆、商务楼、住宅楼等高层建筑。

7.典型场所。

包括但不限于粮食仓储、危险化学品仓库、垃圾处理场、加油站、油库等具有特殊危险性的典型场所。

8.其他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

包括但不限于医疗美容机构、娱乐场所、酒店等存在火灾风险的单位。

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管理要求1.消防设施完善。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包括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疏散通道、消防应急照明和标志等。

消防重点单位等级划分标准

消防重点单位等级划分标准

消防重点单位等级划分标准消防重点单位等级划分标准:守护安全的神秘指南嘿,你知道吗?在安全的大舞台上,就像演员要有明确的角色定位一样,消防重点单位也有它的“等级划分标准”,要是搞不清,小心火灾这个“大怪兽”来捣乱哦!**一、烈火中的“超级巨星”:一级消防重点单位**“在消防的世界里,一级重点单位就像舞台上的超级巨星,光芒万丈,备受瞩目!”一级消防重点单位那可是消防领域的“大咖”。

比如说,那些建筑面积超过 5 万平方米的商场、市场,它们就像一个超级大的“宝库”,里面的东西琳琅满目,人员也是熙熙攘攘。

想象一下,如果这里发生火灾,那可就是一场灾难大片!再比如,大型的发电厂、民用机场,它们可是城市运转的“核心引擎”,一旦着火,整个城市都可能陷入黑暗和混乱。

就像高楼大厦需要坚实的地基一样,这些一级消防重点单位必须具备顶级的消防设施和严格的管理措施。

要有最灵敏的火灾报警系统,就像老鹰的眼睛,一点火星都能被迅速察觉;要有充足的灭火设备,比如像大力士一样的消防栓和灭火器,随时准备扑灭大火;还要有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他们就像消防战场上的特种兵,能够在紧急时刻迅速行动,保障大家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当红小生”:二级消防重点单位**“二级消防重点单位,如同舞台上的当红小生,人气正旺,也不能掉以轻心!”二级消防重点单位也是消防工作中的重要角色。

像那些建筑面积在1 万平方米到 5 万平方米之间的商场、市场,虽然规模比不上一级的“超级巨星”,但也是人员密集、货物众多。

还有 500 床以上的医院,这里可是救死扶伤的地方,可不能让火灾来捣乱。

对于这些“当红小生”,消防要求也不低。

火灾报警系统得像灵敏的兔子耳朵,一有风吹草动就能快速反应;灭火设备要像可靠的伙伴,关键时刻绝不掉链子;工作人员也要像训练有素的卫士,守护好每一寸安全之地。

**三、“潜力新星”:三级消防重点单位**“三级消防重点单位就像潜力新星,正在崛起,更要努力发光!”三级消防重点单位虽然规模相对较小,但也不能忽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为了正确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现对该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出以下界定标准: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4.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系指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所列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2.县级以上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1.广播电台、电视台;2.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1.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1.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2.博物馆、档案馆;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5.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6.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1)储存甲类物品超过(含本数,下同)200kg或乙类物品超过400kg的化工商店;(2)经营甲类物品面积超过50m2或经营乙类物品超过100 m2的化工商店。

消防安全重点机构界定标准(最新版)

消防安全重点机构界定标准(最新版)

消防安全重点机构界定标准(最新版)介绍本文档旨在制定消防安全重点机构的界定标准,以确保机构的消防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

标准内容消防安全重点机构的界定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 机构的规模和人员数量:机构的规模和人员数量较大的,对消防安全的要求也会相应提高。

2. 火灾风险等级:根据机构的业务性质和火灾风险等级的评估,将高火灾风险机构纳入消防安全重点机构范围。

3. 物质储存和使用情况:机构是否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以及相应的安全措施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4. 消防设施和装备情况:机构的消防设施和装备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5. 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机构是否建立了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有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6. 乘客或受护人数量:对于需要提供人身关怀服务的机构,如养老院、救助中心等,受护人数量也是界定重点机构的考虑因素之一。

界定标准根据上述因素,消防安全重点机构的界定如下:1. 企事业单位:具有较大规模和人员数量,或属于高火灾风险等级的企事业单位。

2. 学校:中小学、高等院校等教育机构,以及学生人数较多的培训机构。

3. 医院: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等医疗机构。

4. 宾馆、酒店:规模较大的宾馆、酒店以及招待所等。

5. 商场、超市:大型综合型商场、超市等。

6. 运输枢纽: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机场等大型交通枢纽。

7. 高层住宅楼:层数较高的住宅楼,特别是老年人和人员密集的住宅楼。

8. 养老院、救助中心:提供人身关怀服务的机构,受护人数量较多。

9. 其他高风险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将其他具有高火灾风险、物质储存和使用情况复杂的机构纳入消防安全重点机构范围。

结论根据以上标准,消防安全重点机构应综合考虑机构规模、火灾风险等级、物质储存和使用情况、消防设施和装备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以及乘客或受护人数量等因素进行界定。

机构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消防安全管理,并保证消防设施和装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以确保机构和人员的安全。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一、重要公共建筑:(一)地市级及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二)设计使用人数或座位数超过1500人(座)的体育馆、会堂、影剧院、公共娱乐场所、证券交易所等公共室内场所。

(三)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

(四)地市级及以上,且设有不可移动建筑物的文物保护单位。

(五)地市级及以上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

(六)省级及以上的银行等金融机构。

(七)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台。

(八)住宿人数超过500人的寄宿制学校。

(九)使用人数超过200人的幼儿园、托儿所、残障人员康复设施;(十)150张床位及以上的医院、老年人照料设施。

(十一)地下轨道交通车辆段、基地、控制中心和2条线路及以上的换乘枢纽站点。

二、其他公共建筑:(十二)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十三)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商店(商场)建筑(包含但不限于商业综合体、步行街、商店、市场、商业综合楼等)。

(十四)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宾馆。

(十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餐饮场所(饭店)。

(十六)候车厅、候船厅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十七)民用机场。

(十八)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的城镇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十九)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施工现场。

(二十)部属、省属科研单位(二十一)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游客服务中心、大型高速公路服务区;(二十二)监狱和司法行政戒毒所三、工业建筑:(二十三)装机容量200MW以上的火力发电厂,电压220kv以上的地区变电站、换流站,二级以上国家电网公司,设区的市级以上电力调度中心。

(二十四)设有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甲类厂房,或者单体建筑面积大于6000平方米的乙类厂房,或者单体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乙类高层厂房的企业。

2023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的公告

2023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的公告

2023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的公告根据国家消防安全法和相关法规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火灾防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市消防部门决定对2023年度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进行界定。

现将相关标准公告如下: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1. 人员密集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商场、超市、酒店、宾馆、医院、学校、幼儿园、影剧院、体育馆、展览馆等。

2. 物资储存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仓库、库房、物流中心、加油站、化工厂、危险品仓库等。

3. 高层建筑:指建筑物高度超过24米或地上建筑层数超过6层的建筑物。

4. 地下建筑:指地下建筑层数超过2层或地下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建筑物。

5. 特殊行业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地下商场、地下停车场、地下娱乐场所、地下工程、地下矿井等。

6. 其他重点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消防部门可根据需要对其他单位进行界定。

二、火灾高危单位的界定标准1. 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化工厂、油库、气体储存站、危险品仓库等。

2. 电力设施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发电厂、变电站、电力设备生产厂、电力供应企业等。

3. 高温作业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冶金企业、玻璃厂、炼油厂、钢铁厂等。

4. 高温高压设备单位:包括但不限于锅炉房、压力容器生产企业、化工设备生产企业等。

5. 其他火灾高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消防部门可根据需要对其他单位进行界定。

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的管理要求1.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2.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演练,提高员工的火灾应急处置能力。

3.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消防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4.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规则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规则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规则一、申报主体重点单位申报主体为符合界定标准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符合界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原则上以产权单位、经营或者使用单位作为申报主体。

特殊情形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申报:(一)一幢建筑物中各自独立的产权单位、经营或者使用单位,凡符合界定标准的,应当各自独立申报;建筑物本身符合界定标准且有统一产权单位的,应当独立申报。

(二)位于不同县(市、区)但有隶属关系的单位,各自符合界定标准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应当独立申报;位于同一县(市、区)的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下属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界定标准的,应当独立申报。

(三)位于同一县(市、区)实行连锁经营的单位作为一个申报主体,也可分别独立申报。

(四)物业服务企业同时作为产权单位、经营或者使用单位的,可作为申报主体。

二、确定程序(一)发布通知。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向社会发布重点单位申报通知。

(二)单位申报。

申报主体应按通知要求向县级消防救援机构申报,申报名称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证照登记名称。

已确定为重点单位且仍符合界定标准的,无需重新申报。

(三)征求意见。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申报情况,初步拟定重点单位名单,征求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意见。

(四)核准确定。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申报信息和征求意见情况进行核准。

市、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实行分级监管,于每年3月底前发文确定重点单位。

(五)备案公告。

经确定的重点单位,由本级应急管理部门报人民政府备案。

市、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确定情况向社会公告。

公告后重点单位如有调整的,在下一年度依照规定统一调整。

三、其他事项(一)拟申报的单位应具备单位合法和建筑合法的双重属性,依法提供营业执照、消防行政许可(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或者备案资料,符合界定标准但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的,应当在依法补办后及时申报。

(二)符合界定标准的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申报义务,对经通知不履行申报义务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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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公安部公通字[2001]97号
为了正确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现将该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出以下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饭店);
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4、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系指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所列场所扣伍肆贰零贰叁壹叁叁培训全网最高。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2、县级以上的人民检查院、人民法院。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1、广播电台、电视台;
2、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1、候车厅、侯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1、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2、博物馆、档案馆;
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
5、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6、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其界定标准,以及其他需要界定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质的单位及其标准,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界定标准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2、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3、国家储备粮库、总储备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4、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5、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6、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7、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界定标准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安徽省补充确定《消防安全重点
单位界定标准》的内容
(皖公通[2002]11号)
1、对“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的补充确定:
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的商店,店内存放总量:省辖市超过1000公斤、县(市)超过500公斤的商店。

2、对“重要的科研单位”的补充确定:
(1) 国家和省级科研单位;
(2) 承担国家和省重点科研项目的科研单位;
(3) 科研设备价值超过1000万元的科研单位;
(4) 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超过200公斤的科研单位;
(5) 科研试验中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科研单位。

3、对“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的补充确定:
(1) 固定资产(建筑、设备等)价值在省辖市超过1亿元、在县(市)超过5000万元的电子、钢铁、造船、烟草、纺织、造纸工业等企业;
(2) 营业厅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证券交易所;
(3) 支行级以上的银行。

2002年1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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