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法律硕士 考试分析 刑法分则14章 知识点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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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刑法知识点总结

法硕刑法知识点总结

法硕刑法知识点总结一、刑法基本概念刑法是国家规定的,处罚犯罪行为的法律,它是国家权利的一部分,是国家机关依法支配其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种手段。

刑法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固然是国家机关对于犯罪行为的一种制裁手段,不过刑法另一方面是对于国家权利的一种维护。

刑法之所以成为国家的权力的一部分,是因为刑法规定的处罚,故为国家义务的一部分。

二、刑法的性质和功能刑法具有严格的法律属性和政治属性。

1. 刑法的严格的法律属性刑法是一种国家管理国家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刑法所设的处罚规定是国家对于犯罪行为的法律意输。

所以,刑法中有很多的法律概念、法律条款等,但是刑法和民商行政等普通的法律不同,它不仅仅是符合一般法律的特征,更是符合国家当时的政治要求。

因此,刑法所以直接的对国家的政治要求来制定。

2. 刑法的政治性刑法的性质和功能缓为政治性。

刑法是一个国家处理犯罪问题的重要法律筹根,与国家的长治久安有非常重要的联系。

刑法具有预防犯罪、保护国家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的作用,又体现出国家的权威,所以其政治性格一一渐为明显。

三、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刑法制度建设和刑法实施的法律原则,一般包括普遍性原则、特别性原则、规定性原则。

1. 普遍性原则普遍性原则是指刑法规定的适用范围是普遍适用于全体公民以及其他属》即。

刑法不分长幼贵贱、贫富贵贱,对任何人犯了相应的罪行都依法予以相应的惩罚。

2. 特别性原则特别性原则是指刑法规定的适用范围只限于犯罪分子,而不扩散到他人身上。

刑法偏爱的重点都是放在犯罪行为上。

3. 规定性原则规定性原则是指刑法的规定是明确的。

刑法规定的性质显然是具有非常明确的,有时候为了尽量的避免并不存在的同情济,正法规定了死刑、终身监禁等虽线的严重惩罚。

这些就为必要的规定性拉谈依据。

四、刑法中的主要概念1. 犯罪:犯罪是指依法禁止的危害社会的大量行为。

是指对社会修离风险行为的广泛概括。

2. 犯罪主观要素犯罪刑事责任的形成必须具备的一定心理状态,即犯罪的主观方面。

第十四章 刑罚思维导图

第十四章 刑罚思维导图

应当附加适用 可以附加适用
适用方式:
终身:被判无期徒刑、死刑的 3-10年: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或无期减为有期
1-5年:独立适用或有期、拘役附加适用的
期限:
剥夺政治权利
与管制刑期相同:被判管制刑附加适用的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与管制的期限同时起算,同步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及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计算
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 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能够刑期折抵
留置
注意:判决以前或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行为和被告人应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是 同一行为,不论羁押在何处,只要是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被羁押时间可予折抵 刑期。具体的折算方法,参见相关的司法解释。
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
对象:只能是达不到判处死刑程度,但罪行极其严重,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的罪 犯
概念: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也称极刑。
适用条件上进行限制:罪行极其严重-犯罪性质极其严重、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犯 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同时满足)
犯罪时未满18周岁
人民法院审理时被告人怀孕 案件被起诉到人民法院之前被告人怀孕但自然流产或者被做了人工流产的情况
与罚款区别:罚款是行政处罚
适用范围和方式:罚金主要适用于贪财图利或者与财产有关的犯罪,同时也适用少 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罚金刑不仅适用于自然人犯罪,而且适用于单位犯 罪。
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偶犯或者初犯,首或者有 立功表现,犯罪时不满18周岁,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被胁迫参观罪,全部 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等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

刑法 2024 知识点

刑法 2024 知识点

刑法 2024 知识点一、刑法概说。

1. 刑法的概念与性质。

-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 其性质具有阶级性(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和法律性(调整特定社会关系)。

2. 刑法的任务与机能。

- 任务包括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等。

- 机能有规制机能(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评价)、保护机能(保护法益)、保障机能(保障公民权利免受国家刑罚权不当侵害)。

3. 刑法的体系与解释。

- 体系:总则、分则、附则等结构。

- 解释:- 立法解释(由立法机关作出的解释)。

- 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作出的解释)。

- 学理解释(学者等作出的解释,无法律效力)。

二、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1. 犯罪概念。

-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是指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

2. 犯罪构成。

- 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 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 危害行为是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活动。

- 危害结果有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之分。

- 犯罪主体:- 自然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刑事责任年龄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2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2 - 14周岁、14 - 16周岁、16周岁以上等不同阶段)。

刑事责任能力包括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 单位主体:单位犯罪的概念、特征及处罚原则。

- 犯罪主观方面:- 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

三、正当行为。

1. 正当防卫。

- 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 成立条件:- 起因条件:存在不法侵害。

- 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法硕(非法学)考研必背知识点汇总——刑法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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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47个)分则的背诵主要把握每一个罪的犯罪构成的四要件,特别是主体和客观方面的特殊情况,具体情况等等,建议这部分可以做下笔记,也可以到时候买一本老妖精的背诵版看上面的分则表格,还是很不错的,本人就是用的这个,但是感觉内容不是很全,所以对照着分析和指南分则补充和总结了很多内容,后期就可以直接拿着背了。

做笔记的时候相似的罪名可以放在一起分析比较记忆,还有就是建议对每个罪的主体进行一次汇总整理。

由于有些罪名在我们平时的练习当中就能大概掌握,所以下面我就写一下重点的有需要背的内容(基本上是四要件以及一些概念的解释,如国家工作人员指的是什么等等,我就不具体总结了)的罪名:1.间谍罪(第十三章)2.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十四章)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十四章)4.交通肇事罪(第十四章)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十五章)6.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十五章)7.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十五章)8.妨害行用卡管理罪(第十五章)9.内幕交易、泄露内幕罪(第十五章)10.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第十五章)11.洗钱罪(第十五章)12.贷款诈骗罪(第十五章)13.保险诈骗罪(第十五章)14.信用卡诈骗罪(第十五章)15.逃税罪(第十五章)16.侵犯著作权罪(第十五章)17.侵犯商业秘密罪(第十五章)18.合同诈骗罪(第十五章)19.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十五章)20.非法经营罪(第十五章)21.故意杀人罪(第十六章)22.过失致人死罪(第十六章)23.故意伤害罪(第十六章)24.强奸罪(第十六章)25.非法拘禁罪(第十六章)26.绑架罪(第十六章)27.拐卖妇女儿童罪(第十六章)28.几个特殊罪告诉才处理的不同情况(第十六章)29.抢劫罪(第十七章)30.盗窃罪(第十七章)31.诈骗罪(第十七章)32.抢夺罪(第十七章)33.职务侵占罪(第十七章)34.挪用资金罪(第十七章)35敲诈勒索罪(第十七章)36.妨害公务罪(第十八章)37.招摇撞骗罪(第十八章)38.寻衅滋事罪(第十八章)39.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十八章)40..**罪(第十八章)41.窝藏、包庇罪(第十八章)42.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第十八章)43.贪污罪(第十九章)44.挪用公款罪(第十九章)45.受贿罪(第十九章)46.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第十九章)47.徇私枉法罪(第二十章)凯程法硕优势:凯程法硕辅导经验丰富,每年都有大量学员考取北大、清华、人大、中国政法、贸大、中财、北师大、中央民族大学、社科院、北京青年政治学院等院校,在凯程官方网站有他们的经验谈视频,同学们可以查看,相信他们的经验对每位同学都有很大的帮助。

司 法考试刑法重点法条汇总

司 法考试刑法重点法条汇总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法条汇总在司法考试中,刑法是一门极其重要的学科,而对重点法条的准确理解和把握则是取得好成绩的关键。

以下为您汇总一些刑法中的重点法条,并进行简要的解读。

首先是关于犯罪构成方面的法条。

《刑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一条清晰地界定了犯罪的基本概念,为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提供了根本依据。

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此条对于故意犯罪的主观方面进行了明确,强调了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

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这一条阐述了过失犯罪的认定标准。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这是对不同年龄段承担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

在共同犯罪方面,第二十五条指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法律硕士考点汇总

法律硕士考点汇总

法律硕士知识点刑法学刑法概念:刑法是规定什么是犯罪以及处罚的法律规范总和。

刑法有:刑法典(狭义的刑法)、单行刑法(为了某类犯罪单独制定的刑法)、附属刑法(其他法律中关于犯罪的规定)刑法的特征:1、保护对象的广泛性2、制裁手段的最为严厉3、刑法的任务和实现任务的方法不同于其他法律刑法的任务是惩罚犯罪(手段),保护人民利益(目的)。

我国刑法任务1、维护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2、保护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财产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4、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刑法由总则、分则、附则构成。

总则:规定犯罪概念,刑法基本原理。

分则:具体规定犯罪和处罚。

附则:规定刑法的生效时间和单行刑法的效力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平等地享有权利和义务,平等地受保护,违法者应该受平等制裁),罪责刑相适应(犯罪人受到的刑法应该和他的罪过和刑事责任相符合)刑法的效力:时间效力和空间效力空间效力:是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的效力,属地主义,属人主义,保护主义,普遍管辖我国是属地主义为主,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普遍管辖为辅刑法时间效力: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有无溯及力问题刑法生效时间:自颁布之日生效,颁布后一定时间生效,专门决定来规定生效时间溯及力:是对刑法生效之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的问题。

从旧兼从轻原则。

犯罪概念:犯罪是指违反刑法规定,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的基本特征:1、具有社会危害性2、刑事违法性、3应受处罚性影响社会危害性的因素:犯罪的客体,犯罪时间地点,犯罪手段,损害结果,犯罪人的个人情况(有无刑事责任能力,初犯还是累犯),主观心理状态区别酌定情节种类犯罪构成是指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包括: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客体:所侵害的刑法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客观方面:犯罪行为和造成的结果主体:是实施了犯罪行为应该承担责任的人主观方面: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犯罪的分类: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未遂犯,中止犯,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标准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加重和减轻)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特点:是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是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是被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决定社会危害性的首要因素,客体的政治意义越大,社会危害性越大,对于我们区别此罪和彼罪,罪轻罪重,准确地定罪量刑都有重要的意义。

《刑法》第十四章

《刑法》第十四章

(二)法定量刑 2、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 3、犯罪的对象。 4、犯罪造成的结果。 5、犯罪的动机。 6、犯罪后的态度。 7、犯罪人的一贯表现。 8、前科 9、犯罪人因犯罪造成的损失。
第二节 量刑情节
三、量刑情节的适用
(一)正确认识和处理不同情节的关系 (二)正确适用多功能情节 (三)禁止重复评价量刑情节
1、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 罪犯。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 的本人其他罪行。
第四节 自首与立功
(四)自首与坦白的区别 坦白,一般是指犯罪人被动归案后, 如实交待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行为。 (五)自首的法律后果
第67条第1款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 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节 量刑情节
四、间接处罚的禁止
对于罪刑规范并不禁止的事实(行为、 结果等),不能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否则 就会形成间接处罚。 A在抢夺B的财物时,导致B身体遭受 轻微伤。B的轻微伤能否成为对A从重量 刑的根据?本书持否定回答。
第十四章 刑罚的裁量
第三节 累犯
第三节 累犯
一、累犯的概念
累犯,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 行完毕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 定之罪的情况。
第67条第1款 【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 罪行的,是自首。
一般自首成立的条件: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既不缩小也不夸大。
第四节 自首与立功
(三)准自首的成立条件
第67条第2款 【准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 行的,以自首论。

刑法笔记:第十四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刑法笔记:第十四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十四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一、共性问题1、本章的罪容易形成特殊累犯;2、都要适用剥夺政治权利二、具体问题(一)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107条):本质上帮助犯,但是单独定罪(二)叛逃罪(109条):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加重: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时间:在履行公务期间;有"危害、威胁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和普通的偷越国边境的行为相区别。

如某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为了经济的目的偷越国境,则不应按叛逃罪论处。

(三)间谍资敌罪1、间谍罪:①参加间谍组织;②接受间谍组织极其代理人的任务;③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不要求明知敌人是间谍组织)与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的区别:对象是境外的机关、组织或者个人。

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司法解释有关情报的解释-只要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关系国家重大利益的视为明知或应知)(1)对象: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2)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3)境外组织本身是间谍组织,但行为人不知道,定这个罪区别: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它们不包括情报;非法持有绝密、机密的国家文件、资料、物品罪,只涉及绝密、机密;通过互联网把国家秘密发给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以本罪论处;通过互联网散布国家秘密的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论处。

考点:涉及国家重要机密行为为客观方面表现的犯罪。

区别:一、刑法111条规定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节罪中提供的对象是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

二、398条规定是泄露国家机密罪所提供的对象是境外的有关人员。

三、间谍罪中提供国家秘密的对象是具有间谍性质的组织。

3、煽动分裂国家罪以造谣、诽谤或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行为犯,有行为即既遂);如果非法出版物中带有煽动分裂国家的内容的,则按"煽动分裂国家"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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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章危害国家安全罪(4)
一分裂国家罪⭐
罪与非罪
注意分析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分裂国家的故意,客观上是否有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此罪与彼罪
1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具体行为方式有组织策划实施三种,行为实施上述三种行为的一种即构成本罪既遂,行为人既组织策划又实施分裂国家的犯罪活动的,仅以一罪论处。

2 组织策划行为是独立的实行行为,而非预备行为或共犯行为
3 与境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相勾结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二煽动分裂国家罪⭐
罪与非罪
行为人实施以下行为的,应以本罪论处:
1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

2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3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 使用互联网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①本罪是行为犯,只要是实施了分裂国家、破坏祖国统一的煽动行为即构成本罪既遂。

②煽动行为是否公然实施、被煽动人是否实施分裂国家、破坏祖国统一的行为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间谍罪⭐⭐⭐
1 “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是指虽未参加间谍组织但是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下达的任务,包括接受刺探、窃取国家秘密或情报的任务,也包括接受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任务。

2 “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是指以各种手段敌人指引攻击我方目标的活动,攻击是否得逞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罪与非罪
关键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故意进行间谍活动,故意分别由故意参加间谍组织、故意接受间谍任务、故意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构成。

对被胁迫或因受欺骗被拉进间谍组织,并未实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和在间谍组织中从事一般勤杂事务并不知晓该组织性质的不能认定为间谍罪。

此罪与彼罪
1 只要参加了间谍组织,即使未从事间谍活动,也成立本罪。

2只要实施上述五种行为之一,即成立间谍罪,实施几种行为的,也仅以间谍罪一罪论处。

四为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1 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是指中国境外的国家或地区的政府机构军事机构经贸组织文教单位科研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宗教组织以及上述机构组织以外的个人,包括上述机构、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组织、派驻人员。

2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到国家安全与利益,经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

3 “情报”是指国家秘密以外的关系到国家安全与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罪与非罪
关键是刺探、窃取、收买、非法提供的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情报,如果不是关系到国家安全与利益的信息资料,因为不危害国家安全,不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如果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刺探、窃取、收买、非法提供的属于国家秘密或情报,而将其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不构成本罪,而应以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论处。

如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合法行为,不构成本罪。

此罪与彼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VS间谍罪
的,即构成本罪,同时实施两种及以上行为的,也仅以本罪一罪论处。

2以窃取、刺探、收买的方式实施本罪的,实际获得国家秘密或情报即成立本罪既遂;以非法提供的方式实施本罪的,将国家秘密或情报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方成立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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