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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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对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本办法报告的同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告有关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的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发生的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第三条执行.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公开事故信息报告,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第二章事故信息报告第五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主管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快报.其中,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向项目法人项目部负责人报告,项目法人项目部负责人应于1小时内向主管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部直属单位或者其下属单位以下统称部直属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在报告主管单位同时,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以及非超标准洪水溃坝等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较大涉险事故信息,应当逐级上报至水利部. 部直属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在报告县水利局的同时,应当报告水利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部直属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应当逐级报告水利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越级上报.第七条发生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的,县级水利局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在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快报省级水利厅行政主管部门,随后补报文字快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快报水利部,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的,县级水利局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在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快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部,随后补报文字报告.部直属单位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的,在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快报水利部,随后补报文字报告.2、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水利局.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前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水利厅和水利部.3、第八条快报的内容包括: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三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第九条文字报告的内容包括: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文字报告按附表1的内容和格式填报.第十条对于不能立即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信息报告内容、时限和方式报告,其后根据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及时补报有关事故定性和调查处理结果.第十一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或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人员伤亡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当日及时补报.第三章事故信息处置第十二条接到事故报告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处置措施,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做好事故处置有关工作.水利部事故信息处置程序:一特别重大事故,立即报告国务院,由水利部部长或者分管副部长主持召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制定相关处置措施.二重大事故,立即报告国务院,由水利部分管副部长主持召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制定相关处置措施.三较大事故,由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专业司局研究制定相关处置措施.四发生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由安监司会同有关司局研究制定相关处置措施.五部直属单位发生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由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制定相关处置措施.其他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上级主管单位研究制定相关处置措施.部直属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信息处置程序.第十三条接到事故报告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派员赶赴事故现场:一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水利部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二发生重大事故的,水利部相关司局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三发生较大事故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四发生死亡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发生其他一般事故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五部直属单位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水利部负责人或者相关司局负责人根据事故等级赶赴事故现场.发生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派员赶赴事故现场.第十四条赶赴事故现场人员的工作职责:一指导和协助事故现场开展事故抢救、应急救援等工作;二负责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三及时报告事故情况、事态发展、救援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第十五条水利部对重大、较大事故处理进行跟踪督导,推动有事故处理权限的地方人民政府按“四不放过”原则将事故处理到位,根据事故等级和事故责任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逐级上报至水利部.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较大涉险事故是指:一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二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三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四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田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五其他较大涉险事故.第十七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部直属单位应当通过水利安全生产信息上报系统将上月本单位发生的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以上的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情况报主管单位,并逐级上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须于每月6日前,将事故月报通过水利安全生产信息上报系统报水利部安全监督司.事故月报按附表2的内容和格式填报.事故月报实行零报告制度,当月无生产安全事故也要按时报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完善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快报和月报制度的通知办安监20XX112号同时废止.填报说明:一、事故单位类型填写:1.水利工程建设;2.水利工程管理;3.农村水电站及配套电网建设与运行;4.水文测验;5.水利工程勘测设计;6.水利科学研究实验与检验;7.后勤服务和综合经营;8.其他.非水利系统事故单位,应予以注明.二、事故不涉及水利工程的,工程概况不填.附表2:年月水利生产安全事故月报表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时间:年月日单位负责人签章:部门负责人签章:制表人签章:填表说明:一、事故单位类型填写:1.水利工程建设;2.水利工程管理;3.农村水电站及配套电网建设与运行;4.水文测验;5.水利工程勘测设计;6.水利科学研究实验与检验;7.后勤服务和综合经营;8.其他.非水利系统事故单位,应予以注明.二、重伤事故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和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定性.三、直接经济损失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确定.四、事故类别填写内容为:1.物体打击;2.提升、车辆伤害;3.机械伤害;4.起重伤害;5.触电;6.淹溺;7.灼烫;8.火灾;9.高处坠落;10.坍塌;11.冒顶片帮;12.透水;13.放炮;14.火药爆炸;15.瓦斯煤层爆炸;16.其它爆炸;17.容器爆炸;18.煤与瓦斯突出;19.中毒和窒息;20.其他伤害.可直接填写类别代号.五、每月6日前通过水利安全生产信息上报系统逐级上报至水利部安全监督司.六、本月无事故,应在表内填写“本月无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1号)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1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1号)2009年6月16日公布, 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水利安全资料安全事故报告

水利安全资料安全事故报告

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及处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合本项目在生产过程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

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或项目部负责人报告;项目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当地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项目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后,有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三、事故调查处理事故发生的项目部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

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若发现有上述违规现象,除对责任者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外,责任者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项目部责任事故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和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公司安全部门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监局令【2009】第21号)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监局令【2009】第21号)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2009年6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区水利局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方案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区水利局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方案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区水利局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方案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清晨的阳光透过窗帘的缝隙,洒在桌面上,我泡了一杯清茶,开始构思这个方案。

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这两者看似风马牛不相及,但都需要我们严谨的态度和迅速的反应。

一、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1.1信息收集与报告一旦发生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需要做的是信息收集。

想象一下,事故现场的画面:挖掘机翻车,工人受伤,水流湍急。

我们要在第一时间获取事故信息,包括事故地点、时间、事故类型、伤亡人数等,然后迅速向上级报告。

1.2现场处置现场处置的关键是迅速、有序。

想象一下,事故现场已经拉起了警戒线,救援人员正在紧张地忙碌着。

我们要根据事故类型,采取相应的救援措施,如救援设备、医疗救护、交通疏导等。

同时,要确保现场安全,避免次生灾害发生。

1.3救援力量调度救援力量的调度是应急处置的关键环节。

我们要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合理调配救援力量,包括消防、医疗、交通等部门。

想象一下,救援队伍如同蚂蚁搬家,紧张而有序地开展救援工作。

1.4事故调查与处理事故调查是找出事故原因,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重要手段。

我们要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剖析,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2.1食品安全事件的分类食品安全事故分为食物中毒、食品污染、食品添加剂滥用等类型。

想象一下,一家餐厅的食品出现问题,导致多人食物中毒。

我们要根据事故类型,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2应急处置流程应急处置流程包括信息报告、现场处置、流行病学调查、样品检测、救治患者等环节。

想象一下,事故发生后,卫生部门迅速介入,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同时对患者进行救治。

2.3现场控制现场控制是防止食品安全事故扩大的关键环节。

我们要对事故现场进行封锁,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确保现场安全。

同时,对涉事食品进行封存,防止流入市场。

2.4救治患者救治患者是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

水利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水利部

水利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水利部

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对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本办法报告的同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告有关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的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发生的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第三条执行。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公开事故信息报告电话,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报告第五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电话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主管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电话快报。

其中,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向项目法人(项目部)负责人报告,项目法人(项目部)负责人应于1小时内向主管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部直属单位或者其下属单位(以下统称部直属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在报告主管单位同时,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以及较大涉险事故信息,应当逐级上报至水利部。

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部直属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应当逐级报告水利部。

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越级上报。

第七条发生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在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电话快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随后补报文字快报。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1 号)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1 号)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公布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6.16 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有效门类:行政法类(2009年6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_整理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_整理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水利生产安全整理人尼克事故信息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对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本办法报告的同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告有关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的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发生的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第三条执行。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公开事故信息报告电话,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报告第五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电话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主管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电话快报。

其中,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向项目法人(项目部)负责人报告,项目法人(项目部)负责人应于1小时内向主管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部直属单位或者其下属单位(以下统称部直属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在报告主管单位同时,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以及较大涉险事故信息,应当逐级上报至水利部。

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部直属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应当逐级报告水利部。

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越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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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对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本办法报告的同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告有关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的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发生的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第三条执行。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公开事故信息报告电话,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报告
第五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电话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主管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电话快报。

其中,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向项目法人(项目部)负责人报告,项目法人(项目部)负责人应于1小时内向主管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部直属单位或者其下属单位(以下统称部直属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在报告主管单位同时,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以及非超标准洪水溃坝等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较大涉险事故信息,应当逐级上报至水利部。

部直属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在报告县水利局的同时,应当报告水利部。

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部直属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应当逐级报告水利部。

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1
小时。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越级上报。

第七条发生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的,县级水利局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在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电话快报省级水利厅行政主管部门,随后补报文字快报。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电话快报水利部,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的,县级水利局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在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电话快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部,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部直属单位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的,在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电话快报水利部,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2、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水利局。

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前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水利厅和水利部。

3、第八条电话快报的内容包括: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三)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第九条文字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文字报告按附表1的内容和格式填报。

第十条对于不能立即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信息报告内容、时限和方式报告,其后根据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及时补报有关事故定性和调查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或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人员伤亡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当日及时补报。

第三章事故信息处置
第十二条接到事故报告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处置措施,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做好事故处置有关工作。

水利部事故信息处置程序:
(一)特别重大事故,立即报告国务院,由水利部部长或者分管副部长主持召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制定相关处置措施。

(二)重大事故,立即报告国务院,由水利部分管副部长主持召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制定相关处置措施。

(三)较大事故,由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专业司局研究制定相关处置措施。

(四)发生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由安监司会同有关司局研究制定相关处置措施。

(五)部直属单位发生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由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制定相关处置措施。

其他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上级主管单位研究制定相关处置措施。

部直属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信息处置程序。

第十三条接到事故报告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派员赶赴事故现场:
(一)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水利部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二)发生重大事故的,水利部相关司局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较大事故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四)发生死亡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发生其他一般事故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五)部直属单位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水利部负责人或者相关司局负责人根据事故等级赶赴事故现场。

发生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派员赶赴事故现场。

第十四条赶赴事故现场人员的工作职责:
(一)指导和协助事故现场开展事故抢救、应急救援等工作;
(二)负责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
(三)及时报告事故情况、事态发展、救援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水利部对重大、较大事故处理进行跟踪督导,推动有事故处理权限的地方人民政府按“四不放过”原则将事故处理到位,根据事故等级和事故责任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逐级上报至水利部。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较大涉险事故是指:
(一)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二)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三)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
(四)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田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
(五)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第十七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部直属单位应当通过水利安全生产信息上报系统将上月本单位发生的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以上的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情况报主管单位,并逐级上报。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须于每月6日前,将事故月报通过水利安全生产信息上报系统报水利部安全监督司。

事故月报按附表2的内容和格式填报。

事故月报实行零报告制度,当月无生产安全事故也要按时报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完善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快报和月报制度的通知》(办安监[20XX]112号)同时废止。

填报说明:一、事故单位类型填写:1.水利工程建设;2.水利工程管理;3.农村水电站及配套电网建设与运行;4.水文测验;5.水利工程勘测设计;6.水利科学研究实验与检验;7.后勤服务和综合经营;8.其他。

非水利系统事故单位,应予以注明。

二、事故不涉及水利工程的,工程概况不填。

附表2:
年月水利生产安全事故月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年月日
单位负责人签章:部门负责人签章:制表人签章:
填表说明:
一、事故单位类型填写:1.水利工程建设;2.水利工程管理;3.农村水电站及配套电网建设与运行;4.水文测验;5.水利工程勘测设计;6.水利科学研究实验与检验;7.后勤服务和综合经营;8.其他。

非水利系统事故单位,应予以注明。

二、重伤事故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和《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定性。

三、直接经济损失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确定。

四、事故类别填写内容为:1.物体打击;2.提升、车辆伤害;3.机械伤害;4.起重伤害;5.触电;6.淹溺;7.灼烫;8.火灾;9.高处坠落;10.坍塌;11.冒顶片帮;12.
透水;13.放炮;14.火药爆炸;15.瓦斯煤层爆炸;16.其它爆炸;17.容器爆炸;18.煤与瓦斯突出;19.中毒和窒息;20.其他伤害。

可直接填写类别代号。

五、每月6日前通过水利安全生产信息上报系统逐级上报至水利部安全监督司。

六、本月无事故,应在表内填写“本月无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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