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遗嘱在我国继承制度上的法律定位
民法典对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对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一、遗产继承的基本概念及法律意义遗产继承是指在继承人死亡后,将其财产权益合法转移给他人的一种制度。
在我国,遗产继承制度一直被赋予重要的法律地位,并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保护。
我国实行的继承制度以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为主,民法典继承编对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二、继承顺序与法定继承人民法典规定了继承顺序和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包括配偶继承、子女继承、父母继承、兄弟姐妹继承等,依据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进行排序。
法定继承人是指在继承人死亡时,按照继承顺序规定的,有权继承其遗产的被继承人。
民法典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继承顺序和法定继承人的权利义务。
三、遗嘱继承的条件和效力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在死者生前,依法进行的书面继承声明。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继承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成年、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作出遗嘱等。
同时,遗嘱的效力也受到法律的限制和规定,民法典对遗嘱继承的条件和效力作了详尽的规定。
四、特殊遗产继承情形的处理在实际生活中,存在一些特殊的遗产继承情形,如无遗嘱继承人、遗嘱被撤销等。
对于这些情况,民法典对其处理做出了具体规定。
例如,在无遗嘱继承人的情况下,将根据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继承遗产;而在遗嘱被撤销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得再行继承,但在特定情况下,可能会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五、继承权的保护民法典对继承权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因此,在实施遗产继承过程中,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应得到充分的保护。
民法典规定了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加强了对继承纠纷的解决机制,保护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六、遗产继承的限制和排除遗产继承制度并非完全无限制,民法典对继承的限制和排除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某些情况下,有关人员可以申请对继承的限制或排除,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被继承人遗嘱中有过错行为或不当规定时,相关人员可以申请对继承进行限制或排除。
我国共同遗嘱制度的立法建构

岳 红强 : 我 国共 同遗 嘱制度 的 立 法建构
一
方死亡后 由另一方继承 自己的遗产 ;待双方均死
则违背 了意思表示一致原则, 使 共同遗 嘱形同虚 设,
丧 失 了该制度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并损 害了指定继 承 人的利 益 , 容易引起 继承纠纷 。 4 . 共 同遗 嘱人均死 亡后才 由第三人 开始 继承 。
岳 红 强
( 1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 湖北 武汉 4 3 0 0 7 3 ; 2 . 河南大学 法学 院, 河南 开封 4 7 5 0 0 1 )
【 摘
要】 共同遗嘱作为遗嘱继承的一种传统类型 , 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 , 但我 国现行《 继承法》 对其却
未加 以规 定。在 《 继承 法 》 修 改之 际 , 应 立足 于我 国的继 承 实践 和 民众 的继承 习惯 , 在 立法 上 明确规 定 共 同遗 嘱的 法 律地 位 , 并从 共 同遗 嘱的 主体 与客体 、 种 类 与方 式 、 变更 与撤销 等 方 面进行 科 学建构 , 最 大 限度发 挥其 积极 作 用 , 以尊
制的共 同遗嘱应当仅 限于夫妻共 同遗嘱 。
我 国始终未从根本上对共 同遗 嘱进行立法确认和法 律规制 ,不利 于遗 嘱 自由原则的维 护和遗 嘱制度 的 完善 。在 当前 《 继承法》被提上修改议程的背景下 , 对共同遗嘱制度基本理论及如何建构进行深入探讨 , 对我 国继承法 的完善和发展具有重要 的理论价值和 现 实意义 。
在一定程度 上促进 了共 同遗 嘱纠纷 的解 决 。但是 ,
人 的遗嘱独立产生法律效力 ,互不制 约和牵 连。实 质意义上 的共 同遗嘱指的是两个人或两个 以上的遗 嘱人将共 同一致 的意思通过一个遗嘱表示 出来 ,形 成一个 内容共 同或相互关联 的整体遗 嘱。 在 国外 , 共 同遗嘱通常在 夫妻之 间订立 ,也可能在其他亲属 之 间订立 。从我 国遗产继承 实践来看 ,共 同遗嘱常 常在夫妻 之间订立 ,夫妻之外他人订 立的情 形很少 见到。究其原因,共有 的财产 关系兼 具特 定的人身 关系是共同遗嘱设立的基础条件 。因此 ,法 律所规
共同遗嘱制度的立法思考

共同遗嘱制度的立法思考摘要:共同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设立的同一份遗嘱,我国《继承法》并没有对共同遗嘱做出明文规定,但随着我国遗产多元化和继承关系复杂化,共同遗嘱却大量存在,而在实务中处理中出现很多分歧,法学界对这一问题也一直争论不休,所以我们迫切需要从法律层面上确定共同遗嘱的效力,为实务处理提供法律理论依据。
关键词:共同遗嘱;学理争议;制度设想遗嘱继承能否发生法律效力取决于遗嘱是否合法有效,我国《继承法》并未对共同遗嘱做出相关规定,这导致了法学界对共同遗嘱问题历来存在争议。
所以,有必要对共同遗嘱的问题进行深层次的研讨,为司法实务提供法律依据,解决存在的争议。
一、共同遗嘱概述(一)共同遗嘱的概念共同遗嘱又称共立遗嘱、联合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相同一份遗嘱,对他们死亡后共同遗留下来的财产指定继承人继承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属于特殊的遗嘱继承方式。
共同遗嘱包括形式意义上的共同遗嘱和实质意义上的共同遗嘱两种形式,形式意义上的共同遗嘱也称为单纯共同遗嘱,它是指内容各自独立的几份遗嘱书写在同一份遗书上;而实质意义上的共同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将一致的遗产处分意见通过同一份遗嘱表达出来,从而形成一个内容存在相互关联的整体遗嘱,遗嘱人之间的遗嘱意思表示不是完全独立的,而是相互之间存在制约和牵连的。
严格来讲,共同遗嘱应只限于实质意义上的共同遗嘱,因此本文所探讨的共同遗嘱仅指实质意义上的共同遗嘱。
(二)共同遗嘱的特征共同遗嘱作为一种特殊的遗嘱继承形式,既具有遗嘱的一般特性,又有其自身的特点。
共同遗嘱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订立主体的复数性一般遗嘱行为是立遗嘱人的单方法律行为,而共同遗嘱行为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遗嘱人的共同法律行为,此种行为是“基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共同遗嘱至少有两个主体的意思表示一致,所以不是单方法律行为,而属于共同法律行为。
遗嘱继承制度的价值悖论——兼论我国《继承法》遗嘱自由的合理定位

至遭到破 坏 , 。 而且会 引起卑 鄙 的钻 营和 同样 卑 鄙 的 顺从 [ 5 ] _ 1 ∞。他 认 为这是 不符 合伦 理 道 德 的 , 它破 坏 了家庭关 系 , 也破 坏 了家庭 内部 的财 产 自由和 平 等
提高 资产 的利用 效率 ; 遗 嘱的秩 序价值 保 持 了遗 产
在人们 之 间移转 时 的平 稳 过渡 , 稳 定 了家庭 及 社会 秩序 。 自由 、 公平、 效率、 秩 序 等 价值 之发 挥 , 对 于 遗嘱继 承 制 度 的 产 生 和 发 展 起 着 关 键 性 的作 用 。
果, 因而就 必须 使用 另一种 合理 的 、 公 正 的标 准 , 以
的悖论 ; 遗 嘱 公 平 与 效 率 的 悖 论 。 实现 遗 嘱 继 承 价值 间 的 平衡 , 从悖论的境 况中解脱 出来, 是 近 现 代 世 界 各 国遗
嘱 法 的 理 性 选择 。我 国《 继承法》 也 应 顺 应 世 界 遗 嘱 法 的发 展 趋 势 , 结 合 我 国继 承 文 化 的 实 际 , 对 遗 嘱 自由 重 新
于身 份继 承上 的遗 嘱 自由 。中世 纪 的遗 嘱 自 由实 质上 被设 想为 将 遗 产献 给 宗 教 事业 和慈 善 事 业 的
自由 。进 入资本 主义 社会 , 遗 嘱 自由才真 正演 变 为 遗 嘱人依 其 自由意 志 独立 处 分 遗 产 的 自由 。而 公 平, 其基本 含义 是 公 正 、 公道、 正义 , 也 指 严 格 遵 守 法律 的一 种例外 , 也 就是说 , 在特 定情 况 下 , 机 械 地 遵守某 一 法 律 规 定 反 而 导 致 不 合 理 、 不 公 正 的 结
Ma l " .2 0 1 3
2 0 1 3年 3月
遗产继承顺序合法继承人(民法典第条)

遗产继承顺序合法继承人(民法典第条)民法典第1267条规定了遗产继承的顺序,以确保合法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合理继承遗产。
本文将详细介绍民法典第1267条的内容,并着重讨论合法继承人的定义和遗产继承顺序。
一、合法继承人的定义根据民法典第1266条的规定,合法继承人是指根据法定继承规则继承遗产的人。
合法继承人可以是直系亲属、旁系亲属或配偶。
二、遗产继承顺序民法典第1267条明确了遗产继承的顺序,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合法继承人:1. 法定继承第一顺位:配偶和子女在遗产继承中,配偶和子女享有最高的优先权。
如果有多个配偶,遗产将平均分配给他们。
如果子女已故,那么他们的子女将代表他们继承遗产。
2. 法定继承第二顺位:父母如果没有配偶和子女,遗产将由父母继承。
父母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利,如果一方已故,遗产将全部归另一方所有。
3. 法定继承第三顺位: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如果没有配偶、子女和父母,遗产将由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继承。
兄弟姐妹之间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如果某个兄弟姐妹已故,那么他们的子女将代表他们继承遗产。
4. 法定继承第四顺位:外祖父母、舅舅、姨、叔叔及其子女如果没有配偶、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及其子女,遗产将由外祖父母、舅舅、姨、叔叔及其子女继承。
同样地,他们之间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利。
5. 法定继承第五顺位:姑姑、堂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如果没有以上亲属,遗产将由姑姑、堂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继承。
同样地,他们之间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利。
三、遗产继承顺序和配偶及子女的权益保护在遗产继承顺序中,配偶和子女享有最高的优先权。
他们将优先继承遗产,并且优先继承的比例相对较高。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配偶和子女的利益,并确保他们得到合理的经济保障。
四、改变遗产继承顺序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1263条的规定,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遗产继承顺序可能会被改变。
例如,当继承人有严重缺德行为或剥夺被继承人生命的行为时,继承人可能会被剥夺继承权利。
此外,根据公平原则,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以确保继承的公正和合理。
夫妻合立遗嘱的确立及生效要件

继 母 的签名 由其父亲代 写 导致 相应财产 按照 法定继承 处理 , 如 果 其 一定 的标准 , 即夫妻 合立遗 嘱有 效 的形式要 件和 实质要件 , 由 继母 的签名为 本人所 写或 能够 证明为 继母本人 所写 , 遗 嘱是 否有 此 既可 以规 避或者解 决“ 禁 止说” 所 提 出产 生的 问题 , 且从 中国的 效, 何时 生效等 问题 , 则 因我 国现行 《 继承 法》 并无 夫妻合 立遗 嘱 法制 环境 以及 司法 实践来 看 , “ 折 中说 ” 更 具有实 践可操 作性 。 因 的相关 规定 , 会 在实践 中引 发一定 的法律 适用 的争 议 。 近年 来人 们道 德观 念和 婚姻 观念 的改 变 ,故而一 方丧偶 或离 婚 后, 与他 人重 新缔 结婚姻 关系 的情 况也在 不断 的涌现 。再婚 中 ,
制度 , 进行 讨论 剖析 , 以 求对新 法之制 定有 所裨益 。 关键词 继承 案 夫妻合 力遗 嘱 有 效要件 作 者简 介: 徐 澜涛 , 北京 市西城 区人 民法 院法官助 理 。 中图分 类号 : D9 2 3 . 5
一
. 文 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2 — 2 3 7 - 0 2
是体 现在 , 夫 妻双方 的意 思表 示对于 遗嘱 的产生 、 生 效 以及 变更 撤销有 决定性 的影响 , 故应 当认 定夫妻 合立遗 嘱是夫妻双 方共 同
●
文献标 识码 : A
、 一
个继承 案件 引发 思考 Nhomakorabea高老爷 子 1 9 5 6 年 与张 氏结婚 后, 生有 子女 三人 : 女 儿高 甲、
二、 夫 妻合 立遗嘱 及其确 立 的必要性
民法典中关于继承权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继承权的法律规定继承权是指在被继承人去世后,由其合法继承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权益。
继承权的法律规定在民法典中得到了详细的规定和界定。
本文将从民法典的角度,对继承权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一、继承权的确定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权的确定主要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1. 继承人的确定:继承权的行使主体是继承人。
民法典中规定了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首先是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等直系血亲;其次是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人。
继承人的身份是继承权确定的前提。
2. 继承份额的确定:继承份额是指每个继承人在继承中所享有的财产份额。
民法典规定,继承份额主要根据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份额和遗嘱继承的约定来确定。
继承份额的确定是继承权的重要方面之一。
3. 继承财产的确定:继承权主要涉及到继承财产的确定。
继承财产包括被继承人生前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对继承财产的确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财产的范围、继承财产权益的归属等方面的规定。
二、继承权的行使1. 继承权的行使时机:继承权的行使是在被继承人去世后进行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继承权,在合法的程序下对继承财产进行行使。
2. 继承权的行使方式:继承人可以选择遗赠遗嘱或接受继承的方式行使继承权。
遗赠遗嘱是被继承人在生前通过遗嘱对继承权进行安排和分配的方式。
而继承则是继承人根据法定继承规定,通过法律程序来行使继承权。
3. 继承权的维护和保护:民法典对继承权的维护和保护给予了充分的重视。
继承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同时,继承权的行使应当遵守继承登记、财产评估等程序和要求,确保继承权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三、继承权的限制1. 法定限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在法定范围内享有继承权。
而非法定的亲属、非婚生子女等在继承权方面存在一定的限制。
2. 遗嘱限制:被继承人可以通过遗嘱对继承权进行限制。
遗嘱限制是指被继承人在遗嘱中对继承权进行约定和限制。
关于遗嘱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遗嘱,是公民在其生前依法对自己财产的处分,以及对个人事务的安排。
遗嘱的法律规定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
本文将从遗嘱的概念、法律规定、效力认定、遗嘱继承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遗嘱的概念遗嘱是指遗嘱人在生前,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等形式,对自己财产的处分、个人事务的安排以及遗产的继承等问题,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三、遗嘱的法律规定1. 遗嘱的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遗嘱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口头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书面遗嘱: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公证遗嘱等。
(2)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3)录音录像遗嘱:遗嘱人可以通过录音录像方式立遗嘱,但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2. 遗嘱的内容遗嘱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遗嘱人的财产: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明确指出其财产的范围,包括动产、不动产、债权、股权等。
(2)遗嘱继承人的继承份额:遗嘱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分配遗产给不同的继承人。
(3)遗嘱执行人:遗嘱人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负责处理遗产分配等事务。
(4)其他事项:遗嘱人还可以在遗嘱中对自己的丧葬事宜、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安排。
3. 遗嘱的生效遗嘱的生效条件如下:(1)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内容必须真实、合法。
(3)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4)遗嘱未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4. 遗嘱的变更和撤销遗嘱人可以在遗嘱生效前,通过以下方式变更或撤销遗嘱:(1)书面形式:遗嘱人可以重新立遗嘱,以变更或撤销原遗嘱。
(2)口头形式: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口头撤销原遗嘱。
(3)公证形式:遗嘱人可以到公证处办理遗嘱变更或撤销公证。
四、遗嘱的效力认定1. 遗嘱的效力认定原则遗嘱的效力认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遗嘱真实原则:遗嘱内容必须真实,不得有虚假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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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共同遗嘱在我国继承制度上的法律定位&一、问题提出的背景我国现行继承法运作十多年来,公民财产权利意识明显增强,给遗产继承带来了深层次的影响,也使遗产的归属变得复杂化。
其中,共同遗嘱已不再像立法初期那样无关紧要,而是凸现为一个比较重要的法律问题。
近年来,时有共同遗嘱案件诉至法院。
【案例一】:84岁的乐某某与丈夫共生育子女8人。
本市某弄某号私房系乐某某丈夫祖传房产。
1981年1月,经法院某民事调解书调解:上述房屋中底层后客堂、灶间、二楼前间、后间、亭子间产权归乐某某与丈夫共有。
底层前客堂产权归大儿子所有。
1987年1月,根据乐某某与丈夫的意愿由次子书写了一份遗嘱,遗嘱上有乐某某的签名及其丈夫的盖章。
遗嘱主要内容为:乐某某及其丈夫去世后,该房二楼前间归长子所有;亭子间、后楼归次子所有;厨房间、底楼后客堂及晒台归长子、次子二人合用。
1990年乐某某丈夫去世,乐某某尚健在。
子女之间为了分割乐某某丈夫遗产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案例二】:被继承人刘某某与其妻汪某某生育一女二子(女儿刘甲、儿子刘丙和刘乙),与前妻张某某生育一子一女(女儿刘丁和儿子刘戊)。
1996年6月,刘某某与汪某某根据《上海市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购买了其居住的上海市某路1910弄7号503-504室房屋产权,该房屋建筑面积148.56平方米,刘某某和汪某某实际付款人民币58,209元。
房屋产权人登记为刘某某。
1996年7月1日,刘、汪二人亲笔书写了《我们的决定》,其主要内容为:"……将该房产权移交给刘甲个人所有。
我们去世后,她自己居住或进行处置,由刘甲自己决定,别人无权干涉,特此立证。
" 刘乙、刘丙分别于1996年11月7日、11月8日在该文书上签字认可。
后刘某某于1997年5月29日因脑溢血病逝。
1997年6月16日,汪某某领取了产权登记人为刘某某的系争房屋产权证。
2003年12月8日,汪某某通过他人写信给刘丁、刘戊,要求其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权。
2004年1月12日,刘丁、刘戊提出要求继承刘某某名下的某路1910弄7号503-504室房地产,遂引发诉讼。
关于共同遗嘱,至今立法上未作明文规定,理论上少有问津,民间盲目选用容易引起纠纷,实务中认定和处理多有分歧,所以迫切需要从学理上解惑,从法律上定位,并为实践操作提供导向。
一、共同遗嘱的效力评析(一)共同遗嘱的法律性质共同遗嘱又称合立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的一份遗嘱。
该制度来源于欧洲德、法等国的习惯法,盛行于中世纪。
罗马法时代还没有承认这种遗嘱的有效性,到了14、15世纪这种遗嘱的方式开始在欧洲流行起来。
当时,这种遗嘱形式主要是发生在夫妻之间,他们以共同订立的遗嘱,相互遗赠或共同处分自己的财产。
&共同遗嘱的表现有形式意义上的共同遗嘱和实质意义上的共同遗嘱两大类。
形式意义的共同遗嘱又称单纯的共同遗嘱,是指内容各自独立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记载于同一遗嘱书中。
这种共同遗嘱只保持着某种形式上的同一,而在内容上是各遗嘱人独立进行意思表示,并根据各自意思表示产生独立法律效果,相互不存在制约和牵连。
一个遗嘱人的表意内容是否有效或生效不影响其他遗嘱人表意内容的效力。
实质意义的共同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将其共同一致的意思通过一个遗嘱表示出来,形成一个内容共同或相互关联的整体遗嘱。
这种共同遗嘱通常又有四种表现:一是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产继承人,即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嘱继承人并以对方指定自己作遗嘱继承人为前提;二是共同遗嘱人约定待他们都死亡后,第三人为遗产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其遗产以共同财产居多;三是相互指定对方为继承人,并约定后死者将遗产留给指定的第三人;四是相关联的遗嘱,即形式上各自独立、实质上相互以对方的遗嘱内容为条件的遗嘱,一方遗嘱撤回或失效,另一方的遗嘱也归于失效;一方遗嘱执行时,他方遗嘱不得撤回。
严格意义上的共同遗嘱应仅限于实质的共同遗嘱,本文所探讨的也仅限于实质上的共同遗嘱。
(二)共同遗嘱和一般遗嘱的比较分析实质意义上的共同遗嘱,作为一种特殊的遗嘱,与一般遗嘱相比,具有以下特征:1、共同遗嘱是两个或两个以上遗嘱人的共同法律行为。
共同遗嘱至少有两个主体的意思表示一致,是双方或多方主体确定和追求一个相同的目标,形成共同意思表示的一致。
因此,共同遗嘱人之间不能就遗嘱的内容达成一致同意的,共同遗嘱就不能成立。
而在一般遗嘱中,只要有遗嘱人一人单独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
2、共同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大多是遗嘱人的共同财产。
共同遗嘱人基于婚姻关系或家庭关系而长期共同生产、生活,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形成未经实际分割的的方式,即租赁和借用,一为物权的形式,即居住权。
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下,尚只存在前者。
为了保护承租人的利益,虽然"买卖不破租赁"等特殊的法律规定赋予租赁权某种程度的对抗效力(租赁权物权化),但是,和居住权相比,租赁权毕竟只是债权,承租人对房屋的使用仍受到出租人的严格限制,而且,由于租赁权的享有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属于有偿法律行为,不能完全适应于家庭关系、夫妻关系中调节房屋居住关系的要求。
借用虽然是无偿的法律行为,但借用人的权利不具有任何对抗效力,借用人只能依据借用合同对抗房屋出借人,无权对抗第三人。
而且借用的期限较短,往往只能解决一时的住房之需,不能使借用人长期享有稳定的居住权利。
反之,居住权作为一项用益物权不仅一般具有无偿性,居住权人无需向房屋的所有人支付对价。
而且期限通常具有长期性和终身性,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的话,居住权人可以在其有生之年享有该项权利。
最为关键的在于居住权系物权,可对抗任意第三人。
但是居住权不具有转让性和可继承性。
因此,居住权对解决我国实践中的两个问题尤为有效。
一是老年人将自己的房屋转让他人,但在自己有生之年仍保留居住权。
我国现在的社会保障养老保险等制度还不健全,老年人尤其是孤老的居住和生活一直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
如果引入居住权制度,孤老可以把自己的房屋出卖给他人而获得相应价金以维持生活,同时保证自己有生之年的居住问题,将房屋的利用发挥到极致。
而且居住权由于是一项物权,可以得到物权法定主义的最低限度的保障,若老年人以租赁方式解决居住问题,则因当事人可以依其自有意志确定契约内容,难免发生出租人利用其优势地位订立不合理契约而损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我国审判实践中,夫妻双方离婚时,房屋归一方所有,而另一方没有住房时,法院一般会确认无房方对原居住房屋的居住权利,直至该方另有房屋或法院判决确定的期限届满或条件成就。
无房方对另一方房屋的使用性质就类似于居住权。
&可见,在物权法中规定居住权,可以更好地发挥家庭在社会保障中的作用。
房屋所有权人也可以用遗嘱的方式为自己或其配偶设定居住权,而将房屋所有权赠与子女或规定由子女继承。
在共同遗嘱中,如果遗嘱内容系共同遗嘱人均死亡后房屋由第三人继承,当共同遗嘱人之一先死亡,居住权对保护尚健在的共同遗嘱人的合法权利尤为重要。
例如,本文案例一中,乐某某丈夫死亡之后,子女之间就因为继承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如何保护乐某某对房屋的居住权是法院审理中必须考虑的问题。
再如本文案例二中,两位老人设定共同遗嘱时就想达到既将房屋规定给女儿继承,又保证自己有生之年对该房屋的居住权的目的,因此才会在遗嘱中出现"……将该房产权移交给刘甲个人所有。
我们去世后,她自己居住或进行处置,由刘甲自己决定,别人无权干涉,特此立证。
"的表述。
严格而言,这样的表述出现在遗嘱中并不规范,因为遗嘱的本质在于处分自己死后的遗产。
而该表述却容易产生歧义,使人误解为房屋产权系遗嘱人生前发生变动,类似赠与法律关系。
如果我国设有居住权制度,则被继承人可以在遗嘱中确定房屋产权在其死后的归属,同时在该房屋上设定自己生前对房屋的居住权。
法律关系明确,就不容易产生纠纷。
四、结语近年来,共同遗嘱的案例时有发生,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上共同遗嘱仍然是一个空白点,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审判实践无法统一,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共同遗嘱和一般遗嘱相比,法律关系更为复杂,也容易引起纠纷,所以笔者主张我国立法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规定,统一审判实践。
在具体规定出台前,法院处理共同遗嘱的效力时,只要其符合一般遗嘱的要求,可以认定其效力,并根据共同遗嘱的具体内容确定其生效时间以及共同遗嘱人之一变更、撤销共同遗嘱的效力。
另外,我国经济虽然近年来有了长足发展,但是没有住房或者住房很小的人的数目仍然很多,因此确定非所有权人对他人所有的房屋的居住权始终是一个急迫的需要。
在我国现行社会保障机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保护老年人的居住权更为重要。
如果将来的立法承认共同遗嘱的效力,则为了保护后死亡的共同遗嘱人的居住权,在物权法上设定居住权就显得更为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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