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管理制度的设立基础和体系架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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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故宫、国博的管理问题看文化遗产管理单位管理体制机制变革

从故宫、国博的管理问题看文化遗产管理单位管理体制机制变革

从故宫、国博的管理问题看文化遗产管理单位管理体制机制变革2011年,故宫博物院(以下简称故宫)因多起事件成为全国舆论焦点,被媒体称为故宫“十重门”。

[1]总结起来,这所谓的“十重门”中真正与管理相关的有五类事件,包括文物失窃[2]、文物损坏[3]、文物处理不当[4]、国保单位会所化[5]以及偷逃门票[6];国家博物馆(以下简称国博)也在重新开放后因为一些小事招致社会非议。

[7]客观而言,故宫和国博的管理无论在管理理念、管理制度上还是在管理水平上都居于我国的博物馆(以及文物保护单位)前列[8],故宫和国博的问题,其实反映的只是我国国有博物馆管理共性问题的冰山之巅。

[9]普遍存在的问题要寻找制度成因,可以说,所谓的故宫“十重门”都能从管理单位体制[10]及相关工作机制上找到相应的成因。

只有全面剖析这些问题的制度成因,才能通过制度变革统筹解决这类共性问题。

1 博物馆的管理问题是高速发展中的问题,但也是共性问题首先,博物馆的多数管理问题是在事业高速发展中产生的,“十一五”期间正是我国博物馆前所未有的高速发展期:作为一个城市的文化符号,“十一五”期间,中国的博物馆数量以每年约百个的速度迅猛增加,大小博物馆的新建、改扩建工程也此起彼伏;自2008年文化文物系统的博物馆全面实行免费开放以来,博物馆的参观人数呈“井喷”状增加。

这种发展背景中,许多本来是“躲进小楼成一统”的博物馆很快成为大众评头论足的对象,像故宫这样作为国家象征物之一的大型博物馆更是因黄金周游客“爆棚”等现象,成为“长盛不衰”的新闻主角,故宫的“一举一动”,乃至“一言一行”都不得不被“横挑鼻子竖挑眼”。

这样一来,博物馆事业在迅猛发展的同时,其出现的问题也难免在有意无意中被凸显乃至被放大。

总结起来,社会各界对文物系统尤其是博物馆的诟病与挑剔,集中于两方面,即文物的管理不到位(包括文物安全状况不佳和文物使用中的不当行为,2011年出现的事件大多与馆藏文物有关)、事业发展与公众的关系不紧密(包括相关服务不够、公众参与和公众监督的不足)。

2024年福建省继续教育公需科目考试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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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福建省继续教育公需科目考试答案学校:________班级:________姓名:________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以()战略为主线,布局人才工作相关内容,与党的历史上的人才工作相互接续,一以贯之,形成有机体系。

A.创新驱动发展B.科技强国C.教育强国D.人才强国2.著作权中的领接权不涉及?()A.表演者权者权B.录制者权C.广播者权D.著作财产权3.单位或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所完毕的发明发明,若没关于专利权归属的协议,则申请专利权的权利属于()。

A.委托人B.受托人C.委托人和受托人D.双方均不能申请专利4.()要素是数字经济的核心引擎。

A.数据B.信息C.技术D.资源5.我们的目标是:到2030年,在()有一批开拓者。

A.新兴前沿交叉领域B.人文领域C.教育领域D.外交领域6.“十四五”规划纲要中“数字中国”的重点任务,提出了()的重点任务A.数字中国的建设工作B.数字经济C.数字化应用D.智能制造7.《中国制造2025》中指出,()是国民经济的主体,是立国之本、兴国之器、强国之基。

A.工业B.制造业C.农业D.服务业8.完善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A.引进B.人才发展格局C.人才工作格局D.人才管理格局9.()认为人才聚集有五大推动力:即创造性工作的丰富性;企业家能力生产的可能性;容易识别知识的消费者;容易识别知识的供应者;未来提升空间。

A.佩鲁的增长极理论B.泰勒的人才聚集动因理论C.戈特利布的舒适度人才界集理论D.凯恩斯的就业与经济增长理论10.《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中指出,到2025年,高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达到()。

A.3%B.18%C.65%D.70%11.出版者权的保护期为多少年?()A.5.0B.10.0C.15.0D.20.012.()是跨系统、跨企业、跨地域实现数据共享的基础A.标识解析B.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C.工业互联网平台D.安全态势感知平台1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年。

考古发掘管理制度

考古发掘管理制度

考古发掘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考古遗址的保护和管理,规范考古发掘行为,提高考古发掘工作效率和成果,特制定本制度。

二、发掘管理机构1. 考古发掘管理机构应设专门的考古研究机构,负责全市范围内的考古发掘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2. 考古发掘管理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和实施全市范围内的考古发掘计划。

3. 考古发掘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考古发掘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职责分工,确保考古发掘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考古发掘工作流程1. 考古发掘前,应进行全面的勘察和调查工作,确定发掘地点和范围,制定详细的发掘计划。

2. 在发掘过程中,应遵守考古学原理,使用科学技术手段,并确保发掘过程中考古遗址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 发掘结束后,应对考古遗址进行详细的记录和整理工作,制定详细的文物清单,并做好相关保护和展示工作。

四、文物保护管理1. 对于考古发掘出的文物,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和管理,确保文物不受损坏和流失。

2. 考古发掘出的文物应及时清点、分类和登记,制作详细的文物清单,并做好文物的保管和展示工作。

3. 文物的保护应实行“文物意识、法制意识、责任意识和保密意识”,确保文物的安全和完整。

五、考古发掘成果利用1. 考古发掘成果应及时整理和研究,编写相关的研究成果,为城市规划和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依据和参考。

2. 考古发掘成果可以通过举办展览、出版专著、建立网站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和利用,提高人们对城市文化遗产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3. 考古发掘成果还可以用于城市规划和建设、旅游开发、文化传承等方面,发挥重要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六、考古发掘管理责任1. 考古发掘工作的各个环节应明确责任人,确保每个环节的顺利进行,提高考古发掘工作效率和成果。

2. 考古发掘管理机构负责考古发掘工作的全面规划和协调,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确保考古发掘工作的顺利进行。

3. 考古发掘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考古发掘工作的考核制度,对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估,激励他们积极投入到考古工作中。

博物馆管理制度大全

博物馆管理制度大全

博物馆管理制度大全一、引言博物馆作为重要的文化机构,提供了丰富的历史遗产和艺术品展览,吸引了大量观众。

为了保护和管理这些珍贵的文物,博物馆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

本文将介绍博物馆管理制度的各个方面,旨在为博物馆提供参考。

二、收藏管理制度1. 藏品登记制度(1) 对每一件藏品进行登记,并建立详细的档案。

(2) 记录藏品的基本信息、来源、历史背景等。

(3) 对重要藏品进行尺寸测量、摄影等操作,为今后展览和研究提供便利。

2. 藏品保管制度(1) 设立专门的保管区域,控制温度、湿度和光照等环境因素,以防止藏品受损。

(2) 制定保管操作规范,包括藏品的安装、存储和保护等。

3. 藏品鉴定制度(1) 在藏品捐赠或购买后,进行鉴定,确保其真实性和价值。

(2) 将专业鉴定人员的意见记录在案,以备参考。

三、展览管理制度1. 展览策划制度(1) 制定展览策划计划,包括主题、展览时间和参展对象等。

(2) 定期召开策划会议,确保展览的顺利进行。

2. 展品陈列制度(1) 根据展览主题和空间规划,进行展品的布置。

(2) 注意展品之间的距离和视觉效果,以保证观众的观赏体验。

3. 展览安全制度(1) 建立展览安全检查制度,确保展览期间观众和展品的安全。

(2) 增加安全监控设施,定期进行巡检。

四、教育活动管理制度1. 教育活动策划制度(1) 设立专门的教育活动策划团队。

(2) 制定教育活动的目标和内容,确保其与博物馆的主题相关。

2. 讲解员管理制度(1) 培训讲解员,提供相关知识和技能,并定期更新。

(2) 分配讲解员,确保在展览期间有足够的人员提供服务。

3. 教育活动宣传制度(1) 制定宣传计划,包括宣传渠道和媒体。

(2) 设立宣传团队,负责宣传活动的组织和执行。

五、文物修复管理制度1. 文物修复流程制度(1) 建立文物修复流程,包括评估、检查、修复和记录等环节。

(2) 指派专业修复人员执行文物修复工作。

2. 修复记录制度(1) 对每一个修复项目建立详细的修复记录。

地质公园管理制度

地质公园管理制度

地质公园管理制度地质公园是以地质遗迹或者地质景观为主题,集自然保护、科学研究、教育宣传和旅游观光为一体的自然地质遗产保护和利用的特殊地区。

地质公园管理制度是为了保护和管理地质公园而建立的一套规范和制度。

它需要包括政府管理部门、地质公园管理机构、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和公众等多方共同参与,形成一种权责明确,运转高效的管理体系。

一、地质公园管理体制架构地质公园管理体制应被纳入地方政府的宏观管理体系之中。

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应负责制定地质公园的管理政策、规划、评估以及监督检查等职能。

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地质公园管理标准。

在地质公园管理体制中,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应当负有主要责任,为地质公园的保护与开发提供专业技术和管理支持。

二、地质公园管理规划地质公园管理规划是地质公园的管理制度的灵魂所在。

地质公园管理规划必须充分考虑地质公园的特殊性和亟须解决的问题,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保护政策。

地质公园管理规划还必须吸纳各方利益相关者的意见,保持权威性、科学性和公正性,制定出合理的管理规划方案。

管理规划内容要涵盖地质公园的地质资源、自然环境、生态系统、社会文化和地质公园管理的环境风险等方面。

三、地质公园保护管理地质公园保护管理是地质公园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

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地质公园辖区内实施严格的保护措施,保护地质遗迹和地质景观。

地质公园保护管理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巡逻监测,对游客和违法人员采取劝阻或者处罚措施,保护地质公园的自然生态环境;2.建设合理的游憩设施,加强游客管理,避免游客大规模进入核心区,造成过度开发破坏;3.开展科学研究,发展地质公园资源,加强地质学、生态学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科研合作;4.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地质公园的认识和理解,培养游客的环保意识和文明游园行为。

四、地质公园管理标准地质公园管理标准应当是在地质公园管理规划基础上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是对于地质公园管理的具体操作规范。

博物馆管理制度范本

博物馆管理制度范本

博物馆管理制度范本一、概述博物馆是文化遗产的宝库,承载着历史、艺术和科学的珍贵瑰宝。

为了保护和传承这些宝贵的文物和艺术品,博物馆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本制度旨在规范博物馆的日常运营和管理,确保文物安全及参观者的权益,提升博物馆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组织架构1. 博物馆管理机构:博物馆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由馆长负总责,下设各部门和相关人员。

馆长是博物馆的最高行政负责人,负责全面策划和管理博物馆的活动、人员和财务。

2. 部门设置:博物馆按照专业领域和职能设置相关部门,包括陈列展览部、文物保护部、学术研究部、教育推广部等,每个部门设立部门负责人。

3. 工作人员:博物馆的工作人员由馆长聘任,包括专业人员和文职人员。

博物馆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

三、文物保护与安全措施1. 文物保护措施:博物馆应当依法保护文物的完整性和安全,建立科学有效的文物保护跟踪制度,并配备专业的文物保护人员。

在展览、搬运、修复等过程中,必须遵循相关的文物保护规范,确保文物不受损害。

2. 防火安全措施:博物馆应当建立健全的防火安全制度,包括定期检查消防设施、教育培训员工防火知识、制定消防演练计划等,确保博物馆内消防设施完备,并能迅速响应和控制火灾。

3. 安全监控措施:博物馆应当配备安全监控系统,包括视频监控、入侵报警等,以确保博物馆内部和周边的安全。

监控设备应设在重要区域或部位,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四、陈列展览管理1. 陈列规划:博物馆应当规划和设计合理的陈列展览方案,确保陈列的科学性、完整性和吸引力。

方案制定时需要综合考虑文物的历史、艺术及科学价值,以及观众的需求和体验。

2. 陈列布展:博物馆应当根据陈列方案进行陈列布展工作,对文物进行分类、选材和排列。

展览品的保护和展示环境的控制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应当遵循相关规定,并定期检查展览陈列情况。

3. 陈列更新:博物馆应当根据新的科研成果和文物收藏情况,定期更新陈列展览内容,以保持展览的新鲜感和吸引力。

旅游景区管理制度内容

旅游景区管理制度内容

旅游景区管理制度内容一、景区管理制度的内容1.景区规划管理制度(1)景区建设规划:明确景区的发展目标和规划方向,包括景区的发展规划、布局规划和功能规划等。

(2)景区开发管理:规范景区的投资开发流程,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包括项目立项、资金管理、施工管理等。

(3)景区保护规划:保护景区的自然环境和文化遗产,确保景区可持续发展。

包括生态保护、环境治理和文物保护等。

2.景区运营管理制度(1)景区开放管理:规范景区的开放时间、票务管理和游客接待流程。

确保游客的安全和便利。

(2)景区服务管理:提供优质的服务,包括景区导览、餐饮、住宿和购物等。

满足游客的需求和期待。

(3)景区营销管理:制定营销策略,提升景区的知名度和吸引力。

包括宣传推广、市场定位和价格策略等。

3.景区安全管理制度(1)景区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和应急预案等。

确保景区的安全运营。

(2)游客安全保障:加强游客安全保障工作,包括游客教育、风险评估和安全监控等。

保障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4.景区综合管理制度(1)景区管理架构:明确景区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程序。

确保景区管理有序高效。

(2)人员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包括人员招聘、培训和评价等。

提升员工的素质和能力。

(3)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资金管理、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等。

确保景区的资金安全和合规经营。

二、景区管理制度的实施方式1.建立制度框架:制定景区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景区的管理行为,保证景区的安全和服务质量。

在实施过程中,要根据景区的实际情况,建立完整的制度框架和管理体系,确保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

2.制定具体细则:除了建立制度框架外,还需要制定具体的细则和操作流程,明确各项制度的具体要求和执行步骤。

这样可以使制度更加具体和可操作,提高执行效率和管理水平。

3.加强监督检查:实施景区管理制度需要不断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博物馆规章管理制度

博物馆规章管理制度

博物馆规章管理制度一、引言博物馆作为文化遗产的守护者和传承者,具有重要的社会责任和使命。

为了保障博物馆的正常运行和管理,制定本规章管理制度,以规范博物馆的各项工作,保护文物、维护秩序、提升服务质量,促进博物馆事业的发展。

二、组织架构1. 博物馆管理委员会:负责博物馆的整体规划、决策和监督工作。

2. 馆长办公室:负责博物馆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3. 部门设置:包括陈列展览部、文物保护部、科研教育部、行政人事部、财务部等,各部门负责相关工作的策划、执行和监督。

三、博物馆开放管理1. 开放时间:博物馆每周开放6天,每天开放时间为8:30至17:30。

2. 入馆要求:游客须携带有效证件,接受安全检查,遵守参观秩序。

3. 参观指引:博物馆提供参观指引图和文字说明,以便游客更好地了解展览内容和参观路线。

4. 人员引导:博物馆设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引导游客参观,解答疑问,并确保参观秩序。

四、文物保护管理1. 文物保护区域:博物馆设有专门的文物保护区域,禁止游客随意触碰文物,保护文物的完整性和安全。

2. 温湿度控制:博物馆采取适当的温湿度控制措施,确保文物的保存环境稳定。

3. 文物修复与保养:博物馆设有专业修复人员,负责对损坏的文物进行修复和保养,确保文物的长期保存和展示。

五、展览管理1. 陈列规划:博物馆根据展览主题和文物特点,制定展览陈列方案,合理安排展览布局和展品陈列。

2. 展览安全:博物馆设有展品安全监控系统,确保展览期间展品的安全和保护。

3. 展览宣传:博物馆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展览宣传,吸引更多的观众参观,并提供相关的展览解说和讲解服务。

六、科研教育管理1. 科研项目:博物馆开展科研项目,推动文物研究和学术交流,提升博物馆的学术地位和影响力。

2. 教育活动:博物馆组织丰富多样的教育活动,包括讲座、培训、工作坊等,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和服务。

3. 学术出版:博物馆定期出版学术著作和研究成果,推动学术交流和知识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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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制度的设立基础和体系架构(一) 1985年实施的仅有37个条文的《继承法》的修订已列人全国人大常委会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1]由于当前的社会经济结构、人口结构、私有财产状况、亲属关系等与《继承法》制定时相比都已发生了显著变化,再加上法学理论基础研究的加强,2]因此,对于继承法的修订就不能是简单的修修补补,而是需要按照一定的理论基础完善现有的制度,以及建构新的制度。其中,遗产管理制度就是我国继承法修订时D待构建的制度。当前普遍存在的继承人的继承权被侵害、遗产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的现象,大多源于缺乏有效的遗产管理制度。 一、遗产管理制度的内涵 (一)遗产管理制度是公平有序地管理分配遗产的综合性制度 继承的核心是如何根据被继承人生前的意愿和法律规定,在继承人之间、继承人与其他遗产利害关系人之间公平地分配遗产。遗产的完整和安全则是继承权、遗产债权和遗产取得权实现的前提。遗产管理制度就是为了保障遗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公平、有序地分配遗产,使遗产上各项权利得以实现的一项综合性制度。 遗产管理作为一项综合性制度构建,是指在继承开始后,由管理人对遗产采取的保管、清理、分配等各项措施,具体通过遗产管理人、遗产清算、遗产保全、编制遗产清册、公示催告、遗产破产、遗产分配方案等制度完成。遗产管理人是管理主体,负责全面清理和收集遗产、编制遗产清册、制作遗产分配方案并负责执行;遗产清算是指遗产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请求清理债务人遗产的程序;遗产破产是指发现遗产不足以清偿遗产债权的,相关主体可以申请遗产破产。在遗产清算和遗产破产程序中,通过遗产保全维持遗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通过公示催告申报遗产债权和遗产取得权,通过编制遗产清册来确定遗产的价值,通过制定遗产分配方案完成遗产的公平分配。 科学合理的遗产管理制度是继承法现代化的重要标志,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可以完善继承法调整视角。现代继承法除了以被继承人和继承人为坐标构建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等相应的制度外,还应当以遗产为坐标,构建遗产范围、遗产管理等制度。没有遗产,继承就无从谈起。第二,可以实现遗产债权人、遗产取得权人与继承人的地位并重。我国现行继承法的着眼点在于继承人之间关系的调整,而忽略了遗产债权人及其他遗产取得权人的地位,当他们的权利受到来自继承人的侵害时,却难以找到相应的制度获得救济。第三,可以克服现行继承制度所引起的弊端。如现行继承法规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可以放弃继承,但对于何时放弃、向谁放弃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这必然导致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遗产的管理和利用。现行继承法明确规定遗产限定继承原则,即继承人仅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债务,但对于遗产的实际价值如何、遗产状况如何都没有作出规定,结果是继承人在享受有限责任继承的利益的同时,却往往不承担其相应的义务。这两项制度实际上为侵害遗产债权和遗产取得权提供了依据。设立遗产管理制度便可以克服以上弊端。 不论是大陆法系的直接继承模式还是英美法系的间接继承模式,都有关于遗产管理的规定。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早在1971年就颁布了《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而我国继承法则偏重于保护继承人的利益,忽视了对于遗产债权人利益的保护。3]设立遗产管理制度,实际上就是将继承人、遗产债权人以及其他遗产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同等加以保护,是对以往相关立法的极大补充和完善。 (二)现行继承法中的遗产保管和遗嘱执行制度不能替代遗产管理制度 我国现行继承法中具有遗产管理功能的制度是遗产保管和遗嘱执行人制度,但这两项制度都存在严重的弊端,难以替代遗产管理制度。 首先,遗产管理不同于遗产保管。虽说从字面上看,遗产保管是指遗产的保存和管理,似乎包含了管理的内容,4]但从制度规范上看,遗产保管仅指遗产占有人或被指定保管遗产的人负有的保管遗产的义务。如我国《继承法》第24条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争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遗产的保管人或保管单位。”由是观之,现行继承法规定的遗产保管充其量是指对有形遗产的临时占有或保存,而且失之简陋和模糊,难以替代遗产管理制度。对于继承开始后由遗产占有人主要是继承人所负的遗产保管义务的性质,各国或地区立法和理论的认识不一。如《德国民法典》第1978条规定,继承人在承认继承前对遗产所为的管理,适用无因管理的规定;《法国民法典》第803条、《日本民法典》第918条和第926条则明确规定准用于失踪人财产管理的规定。史尚宽先生对此认为,即便不认定为无因管理,也是基于便利以及继承人获得利益,是继承人应当尽的义务。5]笔者认为,此时的遗产保管可以作为遗产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属于遗产保全的范畴。作为专项制度的遗产管理,是指在继承人及遗产利害关系人申请遗产清算时,由主管机关选任遗产管理人实施的管理,属于本文所讨论的遗产管理范畴。 其次,遗产管理也不同于遗嘱执行。从字面上看,遗嘱执行人是负责执行遗嘱的人。遗嘱作为被继承人处分自己遗产的意思表示,是继承人能够获得遗产的根据。既然遗嘱体现了被继承人的意愿,为使该遗嘱内容在其死后能够得到实现,被继承人往往需要委托特定人负责其遗嘱的执行,此为遗嘱执行人。我国《继承法》第16条对此也予以了确认。但是承认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并不意味着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确立,因为现行继承法并没有就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作出全面规范,仅仅是规定立遗嘱人享有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权利。相较而言,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继承篇中的遗嘱执行人可以替代遗产管理人的部分职责。如该法第1214条规定遗嘱执行人负责编制遗产清册并交付继承人;第1215条规定遗嘱执行人有管理遗产并为执行上必要行为的职责;第1216条规定继承人于遗嘱执行人执行职务时,不得处分与遗嘱有关之遗产,并不得妨碍其职务之执行;第1218条规定遗嘱执行人怠于执行职务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时,利害关系人得请求亲属会议改选他人;其由法院指定者,得声请法院另行指定。两者对比可知,我国继承法上的遗嘱执行人制度也只是有名无实,难以完全替代遗产管理制度。当然,遗产管理制度确立后,不妨碍遗嘱执行人作为遗产管理人进行遗产管理。 二、遗产管理制度的设立基础 遗产管理制度的设立基础取决于两个客观事实和两项要求,前者是指遗产的性质和遗产管理人的地位;后者是指遗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的保持。 (一)遗产的总括性和可变性 被继承人死亡是继承开始的事实。继承开始后,除了被继承人的人身性专属权外,其他一切财产上的权利均作为遗产,具体包括各种财产权、债务以及法律关系,6]即所有的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都应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这就是说,遗产具有总括性,既包括支配性财产、请求性财产等积极遗产,也包括被继承人所负债务即消极遗产。 遗产作为继承的标的,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确定,被继承人生前以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负担的一切于其死后即以遗产形式而存在。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遗产是被继承人生前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的一种替代状态。因人身性的权利、义务、责任与人身不可分,随着被继承人的死亡而归于消灭,故遗产仅仅是一种财产性状态。作为财产性状态存在的遗产不仅指积极财产,也包括消极财产即债务,即使被继承人没有任何积极遗产而只有负债,这种债务本身也是被继承人的遗产。那种将遗产仅定位为积极财产,或者将遗产的范围明确规定为可支配的积极财产的认识是不全面的和肤浅的。我国现行《继承法》第3条所确认的遗产范围局限于可支配性财产,除了受当时落后的社会经济基础决定外,应该说理论研究的薄弱和人们观念上的偏颇也是很大的因素。 遗产以财产状态存在,其范围受到社会经济体制、科学技术的影响,可变性也是其重要特性。对现行继承法遗产范围的修订应当特别突出遗产的可变性。正是遗产的可变性使得现行继承法有关遗产范围的规定显得滞后。当今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局限在有形财产,各种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有价证券、基金、商标权、虚拟财产、合同债权等权利性财产越来越多,仅仅通过占有人的保管制度难以实现遗产完整性要求,需要通过遗产管理制度方能实现这一要求。 (二)遗产管理人的中立性和专业性 遗产的总括性特质决定了遗产清理及其分配的复杂性,因此需要有专业能力的人负责专门管理和操作以实现遗产的公平分配。况且现代社会交易形式的多样性、交易的频繁性和交易载体的虚拟性,更使得可支配财产的形式日趋多样,并常常以各种财产性权利的形式存在,如各种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股票和基金等证券化资产、金融衍生品资产、网络财产等。面对这些纷繁复杂的新型财产和财产性权利,要保持遗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更需要借助专业人士的专业化管理方能做到,遗产管理人制度正可以满足这种迫切的社会需求。 遗产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是遗产管理人制度。设立遗产管理人,客观上是由遗产的总括性和复杂性决定的,主观上则是由管理人的中立性和专业性决定的。管理人的中立性决定了遗产分配的公平性,管理人的专业性决定了遗产分配的效率和效益。遗产管理人的中立性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指其与遗产的分配没有利害关系。作为由继承人和其他遗产利害关系人选任的第三方管理人,其负责收集、清理和分配遗产,不隶属于其中任何一方;二是管理人虽与遗产有利害关系,但获得其他遗产利害关系人的信任,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管理人。在信任的前提下,管理人的身份获得中立,从而保证遗产分配的公平性。 就管理人的专业性而言,遗产管理人以其对财产管理的专业性为立身之本,凭借自身对财产管理的专业经验和技能,可以大大提高遗产清理和分配的效率,并有可能促进遗产的保值和增值,从而使继承人和其他遗产利害关系人获得更大的收益。这种专业性技能和特点使得遗产管理人制度成为现代社会遗产继承领域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三)遗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要求 保持遗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要求是遗产的总括性和可变性特质决定的。基于遗产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既包括被继承人生前作为民事主体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共同合作关系,也包括被继承人死后其亲属间发生的继承关系,以及非亲属间发生的受遗赠关系、遗产酌给关系和遗赠抚养协议关系。这些法律关系依托的客体就是遗产。因此,对于遗产完整性和安全性的任何破坏都直接影响遗产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遗产的完整性要求必须及时对遗产进行收集和清理,避免遗产的遗漏和减少。在当前社会下,不仅遗产的范围在不断扩张,不再局限于有形的、人们可以直接支配的财产,而且遗产的形式也日趋多样化。从现代遗产的表现形式来看,笔者认为其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现实财产和网络虚拟财产,其中网络虚拟财产包括网络游戏帐号、注册的聊天编号等,而且一些网络虚拟财产也可以用现实货币衡量;(2)动产和不动产;(3)有形财产和可支配的财产权利,后者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知识产权、股权、债券、基金及合同债权等;(4)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消极财产主要包括各种形式的债务,如担保债务、保证债务以及公司债务和合伙债务等。随着市场交易活动的增加以及交易方式和交易手段的多样化,被继承人的法律关系也越发复杂,因此,有必要设立专门的遗产管理制度,在特定条件下由遗产管理人履行管理之职,才能确保遗产处于独立、完整状态,从而为遗产上利益相关人的权利实现提供财产基础。 遗产的安全性要求是指遗产不能因不当行为而减少、毁损或灭失。对遗产最大的安全威胁是来自遗产利害关系人。我国《继承法》第24条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侵吞或争抢”遗产,这就是对遗产安全性的维护。但这种立法规定还停留于宣示性层面,缺乏有效的实现手段予以保障。构建遗产管理制度,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遗产的安全性。 三、遗产管理制度的体系架构 遗产管理制度由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构成,包括遗产清算、遗产保全、公示催告、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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