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适用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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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释与适用中的十个问题

民法典解释与适用中的十个问题

第34卷第1期温州大学学报(社 会 科 学 版)2021年1月V ol. 34 No. 1 Journal of Wenzhou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Jan. 2021 社会治理与社会法研究专题• 主持人语专题内的论文聚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立足我国国情和实际,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解释与适用中的重大问题,为有效实施民法典、发展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是生活的“教科书”、法治的“教科书”、文明的“教科书”。

《民法典解释与适用中的十个问题》是根据梁慧星2020年11月17日在温州大学法学院的讲座整理而成的,该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一些新出规定、存在重要修改的规定进行了解读,涉及“超级优先权”、强制缔约、债权转让的对外效力、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借款利息、保理合同、精神损害赔偿、遗产管理人、公平责任、情势变更十个方面,对理论界和实务界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刘奇英的《民法典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对著作人格权的适用研究》认为,第1183条第1款确立了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同时成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一般条款,这为精神损害赔偿条款适用于著作人格权提供了解释空间和适用余地。

该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民事特别法的衔接研究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主持人简介】梁慧星,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国家人事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第四届、第五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委员,2014年起受聘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并担任其民商法律学院荣誉院长。

民法典解释与适用中的十个问题梁慧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100720)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16条并非“超级优先权”,而是针对大型机动车分期付款买卖价款而设置的特别动产抵押;第494条规定的强制缔约主要解决紧急情势下的抢险救灾等依据指令性计划签订合同的问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的重要体现;第545条第2款是对债权转让限制的反限制,对非金钱债权采取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办法,对金钱债权则尽量使当事人不去限制它,以发挥货币的流通功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删除无权处分的规定不甚妥当,无权处分的规定无法用第597条来代替;第680条关于禁止高利放贷的规定很有必要,但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其具体化操作需留给法院的司法解释或者行政法规去完成;保理合同是融债权转让、委托、借款、担保于一体的复合性合同,面对这类纠纷法院应按照各自的性质分别处理;第996条和第1183条第2款均为新出规定,其中的人身意义必须是特定物本身所固有而非权利人主观赋予;遗产管理人能发挥管理遗产、分配遗产等功能,还可以在没有继承人的情况下成为适格被告;第1186条抹杀了公平责任的授权条款功能,但法律又没有与之相匹配的具体规定,这就使这个制度失去了它的价值;第533条划清了情收稿日期:2020-11-30作者简介:梁慧星(1944―),男,四川青神人,教授,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学2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第34卷第1期 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界线,前者的发生以变更为原则,以裁决解除为例外,后者是免责或减责的法定事由。

《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适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遗产管理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遗产管理人制度作为解决遗产管理问题的重要法律制度,其适用情况直接关系到遗产继承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本文将就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的适用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完善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提供参考。

二、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概述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指在遗产继承过程中,由法院或者其他有权机关指定的专门负责管理遗产的机构或个人。

其主要职责包括:清理遗产、管理遗产、分配遗产等。

这一制度的设立旨在保障遗产继承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维护继承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在保障遗产继承公正性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适用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1. 遗产管理人选任机制不健全。

当前,我国遗产管理人的选任主要依据《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但选任机制尚不完善,导致选任过程存在一定的人为干扰因素。

2. 遗产管理人职责不明确。

在实际操作中,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往往与继承人、执行人等角色产生重叠,导致职责不清、权责不明,影响遗产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3. 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目前,我国对遗产管理人的监督主要依靠法院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但监督力度和效果不尽如人意,导致部分遗产管理人存在滥用职权、违规操作等问题。

四、完善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以期完善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

1. 健全遗产管理人选任机制。

建立科学、公正的选任机制,明确选任条件、程序和标准,减少人为干扰因素,确保选任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2. 明确遗产管理人职责。

在法律上明确规定遗产管理人的职责范围、权利义务和责任承担,避免与继承人、执行人等角色产生职责重叠,提高遗产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3. 加强监督机制建设。

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对遗产管理人的监督力度,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

同时,建立举报、投诉渠道,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民法典-继承编亮点解析

民法典-继承编亮点解析

民法典-继承编亮点解析(一)增设遗产管理人制度1.制定以遗嘱执行人优先的遗产管理人确定规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方式。

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根据继承方式的区别有所不同:(1)发生遗嘱继承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订立遗嘱的自然人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若其指定了遗嘱执行人,则继承开始时,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若其未指定遗嘱执行人,则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与法定继承相同;(2)发生法定继承时,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3)既有遗嘱继承又有法定继承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我们理解,针对这种情况遗产管理人的确定也应先判断是否有遗嘱执行人,若有,则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若无,则根据(2)的方式进行确定。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但目前《民法典》并未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

我们理解,此处的利害关系人是指与遗产分割具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其当然包括继承人。

同时《继承法若干意见》规定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利害关系人包括继承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4]等,因此我们认为此处可申请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利害关系人可参考上述规定进行把握。

2.遗产管理人应履行与管理遗产有关的职责《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内容,主要包括(1)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2)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4)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5)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6)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3.遗产管理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主观状态下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遗产管理人在一般过失的主观状态下造成上述损害的,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2023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继承习题及解析

2023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继承习题及解析

继承1.下列被继承人的亲属中,属于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是( )A、子女B、父母C、兄弟D、孙子女答案:C解析:【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法定继承顺序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甲在父亲死亡后、遗产分割前,不幸离世。

甲应继承其父的遗产份额转由甲的继承人继承。

该继承属于()A、遗赠B、转继承C、代位继承D、遗嘱继承答案:B解析: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

3.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是( )A、非婚生子女B、养子女C、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D、无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答案:D解析:没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一般没有继承权.法律规定的有继承权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4.王某在与李某结婚后不久突发疾病去世。

二人的夫妻共有财产共计30万元。

王某父母尚健在。

该30万元中李某有权获得()A、15万元B、20万元C、25万元D、30万元答案:B解析:遗嘱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指定的人。

若没有指定的,遗嘱法定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夫妻共有财产30万元中只有15万元是王桌的遗产,这15万元由李某、王某父母三人均等继承。

5.下列被继承人的亲属中,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的是( )A、非婚生子女B、兄弟姐妹C、父母D、配偶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了继承人顺序的知识点。

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规则适用与立法完善

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规则适用与立法完善

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规则适用与立法完善
吴国平
【期刊名称】《法治现代化研究》
【年(卷),期】2022(6)2
【摘要】遗产管理人是现代各国继承法不可或缺的主体内容,我国民法典对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指定、职责、未尽职责的民事责任和获得报酬权等内容作出了规定,但现有规定还存在遗产管理人任职资格不明确、程序缺失、欠缺遗产管理人的辞任和解任规定等不足,需要通过制定实施细则、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途径健全遗产管理人任职资格法定条件、完善遗产管理人的权利外观、扩展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建立遗产管理人监督机制、明确遗产清单制作主体、完善遗产债务清偿制度等,进一步完善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

【总页数】13页(P110-122)
【作者】吴国平
【作者单位】福建江夏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福建江夏学院家事法研究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我国涉外信托法律适用制度的立法完善——兼评《民法典(草案)》第九编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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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民法典》显失公平制度立法与适用
的完善——基于《民法总则》颁布以后若干司法判例的分析5.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之完善——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56条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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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遗产管理人制度

论述遗产管理人制度

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民法典继承编的一项新增内容,旨在有效地保护遗产,避免其减损。

这一制度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 确定遗产范围和管理人:在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或继承人推选或法院指定的管理人负责管理和保全遗产。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清点、盘存、编制清册,确定遗产的范围,并对遗产进行妥善管理。

2. 保护遗产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遗产管理人在接管遗产后,需要对遗产进行妥善管理、清算,并避免遗产遭受损毁、灭失。

同时,他们还需要为被继承人收取债权、偿还债务,这实际上是对继承人、遗产债权人以及其他遗产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加以保障。

3. 实现遗产公平分配:遗产管理人在管理和保全遗产的基础上,对遗产债权人和遗赠人的遗产债权进行优先清偿,然后就剩余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进行公平分配。

4. 保障交易安全:遗产管理人制度能够保障交易安全,避免遗产纠纷或无人继承情形下的纠纷。

5. 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通过遗产管理人制度,国家和社会能够更好地维护和保障相关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总的来说,遗产管理人制度是一项综合性的遗产处理机制,旨在通过规范和明确的管理程序,确保遗产得到妥善处理和公平分
配。

这一制度的设立有助于完善我国继承法律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民法典》遗产管理人规范解释论

《民法典》遗产管理人规范解释论

汉江师范学院学报Journal of Hanj iang Normal University2021年4月第41卷第2期Apr. 2021Vol. 41 No. 2《民法典》遗产管理人规范解释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9)[摘要]我国《民法典》增设遗产管理人规范,对防范被继承人遗产失当管理毁损风险,妥善解决涉遗产争议纠纷,实现对继承关系当事人的平等保护具有重大意义。

遗产管理人独立于继承人、遗产债权人的特殊法律地住决定了遗产管理人规范解释的基本立场和价值取向。

遗产管理人职责的本质是平衡保护受遗赠人或继承人、遗产债权人的财产利益,其履行职责先后顺序不宜作强制性规范;但遗产管理人依《民法典》第1147条授权行使清理遗产、清偿债务、独立诉讼等权利的顺序应作优先于继承人对遗产的处分权解释。

[关键词]民法典;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解释论[doi ]10. 19575/j. cnki. cn42 —1892/g4. 2021. 02. 017[中图分类号]D923. 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3734(2021)02—0094—07《民法典•继承编》第四章“遗产的处 理”中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主要有5个条文,分别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选任(第1145条)、遗产管理人的申请指定(第1146 条)、遗产管理人的职责(第1147条)、遗产管理人的责任(1148条)、遗产管理人的报酬(第U49条)。

另外在《民法典》194条 规定的导致诉讼时效中止障碍中也有涉及遗产管理人的相关规范。

遗产管理人作为独立于被继承人和继承人的法律主体,其设置对于防范遗产因不当管理受损风险和 解决遗产继承纠纷,实现对继承关系当事人的平等保护具有重大意义。

遗产管理人制度规范关系到其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规范、被继承遗产的清理、保管、分割及诉讼规范之间的体系效应。

鉴于立法研究和司法实务中,对于遗产管理人与继承人对遗 产处分权利行使的优先顺序及法律效力、遗产管理人辞职等问题尚存争议,《民法 典》又无明确规范,本文拟就遗产管理人制度在继承法律关系中所涉规范的具体适用 进行简要解释,并针对相关争议问题略陈管见,以期能对遗产管理人制度规范的司法适用和改进完善有所裨益。

关于“遗产管理人的选任”规定的解读释义

关于“遗产管理人的选任”规定的解读释义

关于“遗产管理人的选任”规定的解读释义民法典重点法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确定遗产管理人的规定。

【条文理解】遗产管理制度,是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交付前,有关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或有关机关的指定,以维护遗产价值和遗产权利人合法利益为宗旨,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管理、清算的制度。

遗产管理人是对死者的财产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分配的人。

遗产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遗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公平、有序地分配遗产,使遗产上各项权利得以实现的一项综合性制度。

其主要具有四个方面的功能:第一,管理和保全财产。

遗产管理人接管遗产后应进行清点、盘存、编制清册,确认遗产的范围和价值。

第二,维护遗产权利人的利益。

遗产管理人在接管遗产后,负责通知遗产的债务人和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债务和申报遗产权利,并防止部分遗产继承人对遗产进行藏匿或转移。

实际上将继承人、遗产债权人以及其他遗产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同等加以保护,这是对以往相关立法的极大补充和完善。

第三,实现遗产公平分配。

遗产管理人在管理和保全遗产的基础上,对遗产债权人和遗赠人的遗产债权进行优先清偿,然后就剩余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分配。

第四,保障交易安全。

遗产管理人保存、管理、分配遗产,追偿遗产债权,清偿遗产债务等行为,不仅保障了被继承人与其他民事主体间的交易安全,也维护了继承人的利益以及与继承人交易的第三人之利益和交易安全。

目前,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均设立有内容较为完备的遗产管理人制度,以期保护继承人的利益,保障遗产债权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

我国《继承法》未设立系统的、完善的遗产管理制度,仅在第16条和第24条原则性规定了遗嘱执行和遗产保管的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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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适用及解析《民法典》继承编的45个条文中有7条为本次新增,主要是第四章第1145条以下规定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其中第1145条和第1146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第1147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第1148条规定遗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第1149条规定遗产管理人有获得报酬的权利。

设立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妥善管理和分割遗产,实现对继承关系当事人利益的平等保护。

现有的《继承法》侧重于保护继承人,缺乏对遗产债权人的保护。

虽然《继承法》第16条第1句规定立遗嘱人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但未进一步明确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和职责,导致实践中遗嘱执行人难以顺利履行职责。

法院常以《继承法》没有规定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义务及诉讼资格、遗嘱执行人不是继承人等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更为严重的是,若继承开始后无人继承也无人接受遗赠,继承人又恶意放弃继承的,则债权人因无法确认被告而难以主张权利,继承人可以一方面通过放弃继承免于清偿遗产债务,同时又可以继续占有遗产财产。

如“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和黄太平债务清偿纠纷案”〔2〕中,继承人黄某一方面通过放弃继承逃避债务,另一方面继续占有房屋并获益,作为善意债权人的银行却难以通过司法程序获得救济。

《民法典》第1145条以下设立的遗产管理人制度有效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解决了遗产纠纷的诉讼担当问题,明确遗产管理人和遗嘱执行人的权利和责任.一、遗产管理人的资格《民法典》未对担任遗产管理人做出资格限制,故原则上应尊重被继承人和继承人的意思自治,只要符合一般代理人标准、能够完成管理人工作职责即可。

若存在争议,法院作为公权力机关介入并指定遗产管理人时,可以参考破产管理人资质的相关规定,作为选择遗产管理人的标准。

具体而言,在遗嘱指定执行人或继承人推选管理人的情形下,由于遗产管理人具备代理人的部分特征,且为有效履行职责之需要,应符合《民法典》有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担任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可以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担任,也可以由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担任,包括专业的遗产管理人组织。

如果遗嘱中指定的管理人(执行人)在继承发生时尚未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嗣后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应不具备遗产管理人资格。

法院在指定遗产管理人时,可以比照见证人、破产管理人的资质标准进行选任。

不宜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情形包括: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列入失信人名单、与继承有利害关系(如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三年内曾因不适当履职被法院处罚或解任的管理人、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与继承当事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和继承当事人有经济往来或服务关系。

二、遗产管理人的产生1.遗嘱执行人担任管理人遗嘱执行人是指经遗嘱指定或法院指定等方式产生,以实现遗嘱内容为目的的民事主体。

《民法典》第1133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同样,变更遗嘱执行人亦仅得以遗嘱为之。

与德国不同的是,我国遗嘱执行人的产生方式只有遗嘱指定,不包括法院选任等其他产生方式。

被继承人可以通过遗嘱直接指定或委托第三人指定的方式确定遗嘱执行人。

受托人应在遗嘱指示的期限内确定遗嘱执行人,遗嘱未规定指定期间的,应在继承开始后及时、从速确定遗嘱执行人。

被继承人还可以指定替任遗嘱执行人(也称补充遗嘱执行人),在遗嘱所附条件成就时代替前任遗嘱执行人继续执行遗嘱,如前任遗嘱执行人因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辞任、解任等情形出缺时。

《民法典》第1145条第1分句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该规定产生的疑问在于,在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并存的情况下,遗嘱执行人是仅就遗嘱继承部分担任遗产管理人,还是有权管理全部遗产。

根据第一种理解,遗嘱执行人的管理权限局限于遗嘱继承部分,法定继承财产按无遗嘱执行人的规则处理,即根据第1145条另行确认遗产管理人,由此发生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并存的局面。

两者可能会发生权责冲突。

根据第二种理解,遗嘱执行人的权限扩展到全部遗产,自无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相互掣肘之虞,但遗嘱执行人是否可以因为管理责任不堪重负而拒绝承担?遗嘱执行人的报酬仍按照遗嘱计算抑或应相应调高?特别是当遗嘱继承财产在全部遗产中的所占比例较小的情况下,扩张遗嘱执行人管理范围无疑会增加其工作量。

又根据《民法典》第1163条的规定,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而遗嘱执行人则可能无需承担该职责,且法律没有规定遗嘱执行人的拒绝权,故扩张遗嘱执行人管理范围可能会导致其不堪重负。

遗嘱执行人与遗产管理人的关系,实质上是遗嘱未指定由遗嘱执行人管理的遗产由谁管理的问题。

按《民法典》第1145条第1分句的字面意思,有遗嘱执行人的,不会再另行产生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的权利因法律规定而自动扩张。

《民法典》将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统一立法,主要是考虑到二者职责相似,分开规定会造成重复立法,故其立法本意在于由遗嘱执行人管理全部遗产,包括遗嘱未处分的财产和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财产。

于此情形下,遗嘱执行人的职责范围可能超过其能力或预期,应允许其提出辞职,避免出现遗嘱执行人无力管理全部遗产的情况。

遗嘱执行人愿意管理全部遗产的,应相应调高遗嘱中规定的执行人报酬2.非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民法典》第1145条第2至4分句规定:“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管理人。

”继承人推选的遗产管理人,可以在继承人之列,也可以是继承人之外的人,但应以其自愿担任为前提,被推选者接受委托后,方可成为管理人。

双方在内部关系上可以类推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定,如约定管理人的报酬标准。

但被推选者接受委托后,即获得独立的法律地位,无需接受继承人的指示,继承人也不得随意解任。

在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情形下,遗产管理人实为继承人共同体,其内部关系类似于合伙,故继承人共同执行遗产管理事务的方法可准用《民法典》第970条的规定。

继承人就遗产管理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另有约定外,应经全体继承人一致同意;按照约定或全体继承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人或数个继承人执行遗产管理事务,其他继承人不再执行遗产管理事务,但有权监督执行情况;继承人分别执行遗产管理事务的,执行事务继承人可以对其他继承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继承人应当暂停该事务的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继承人委托的事务执行人和继承人推选的遗产管理人有所不同。

前者是合伙事务执行人,类推适用合伙的相关规定,并不享有遗产管理人的法定职责和权利;后者在职责和责任方面适用遗产管理人的规定,具有相对独立性。

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是最后顺位的遗产管理人,主要是为了解决诉讼担当。

若遗产情况复杂、涉及问题较多,以致于民政部门和村委会欠缺必要管理能力时,可根据《民法典》第1147条第6项规定的“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聘请专业人士处理具体事项。

3.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民法典》第1146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据此,若遗嘱执行人不愿意担任该职务,或者继承人对遗嘱执行人管理全部遗产有异议的,或者继承人无法达成一致推选遗产管理人的,均可请求法院指定。

这里的“争议”应包括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即多人争当遗产管理人或无人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情形。

对于消极冲突而言,“利害关系人”即包括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也应包括债权人,否则会出现无人担任遗产管理人也无人申请法院指定的情形(诉讼担当困境),无法实现遗产管理人制度保护遗产债权人权益的立法意旨。

三、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遗产”应包括积极遗产和消极遗产。

遗产管理人应收集并清点其有权管理的积极遗产,包括但不限于动产和不动产、货币财产、无形资产、对外债权、对外投资、依法可以追回财产的状况、债务人与相对人未履行完毕合同的情况。

就消极财产而言,主要是遗产债务,但我国尚未设立遗产债权公示催告程序,《民事诉讼法》中的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情形,不宜用于遗产债权申报。

笔者认为,可以参考国外关于遗产债权公示催告程序的规定和我国破产债权申报程序的相关规定,由遗产管理人申请法院发布遗产债权申报公告,内容包括申请人、公告期间、未申报效果等信息,督促债权人行使权利。

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普通债权只能在清偿已申报债权之后受偿。

申报后未被确认的债权,不得再向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主张。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继承人作为遗产所有权人,对遗产情况享有知情权,遗产管理人应主动定期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在继承人请求时应及时报告,在履职完毕后应向继承人书面报告遗嘱执行结果。

书面报告书中应包括遗产清单、管理遗产的账目和管理费用、债权债务和遗产税费处理支付情况、遗产分配方案和分配给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证明等。

继承人提出异议的,遗产管理人应予以回应。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和灭失若财产权属关系存在争议或者尚未确定,管理人应当依法确权或者明确。

遗产闲置并具备对外出租条件的,经人民法院许可或者继承人同意,管理人可以对外出租,但出租期限以有利于资产将来出售价值最大化为原则。

遗产易损、易腐、价值明显减少、不适合保管或者保管费用较高的,管理人应当依法及时变卖。

遗产中的现金、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等,管理人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与核算,并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被继承人对外投资拥有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投资企业,并依法行使出资人查阅信息、分取红利、参与决策、选举表决等权利。

遗产中的权利如不依法登记或者及时行使将丧失的,管理人应当及时予以登记或者行使,例如商标续展注册、专利年费缴纳。

财产需要办理保险的,管理人应当办理必要的保险手续。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处理被继承人的债务应首先确定被继承人债务的范围。

严格来说,“被继承人的债务”仅指被继承人生前所负的个人债务。

此处应作广义理解,即被继承人债务既包括被继承人的生前债务,如因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产生的债务,也包括继承开始时产生的债务,如必留份和为维持生存所需要的酌给遗产之债、遗赠之债,还包括遗产管理费用、死亡宣告或公示催告等诉讼费用、遗产清算费用等。

《民法典》未明确上述遗产债务的清偿顺序,仅于第1159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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