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权人保护的视野下浅议我国遗产债务清偿制度的完善

合集下载

论遗产债务的清偿

论遗产债务的清偿

用 。有学者认为遗产债务只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依 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完全用于个人生活和生产需 要所欠下的债务 , 即采用狭义的遗产债务概念 , 而
理论问题 , 如遗产债务 的概念 , 范围, 遗产债务 清 偿顺序 , 继承人与受遗赠人的清偿责任 , 共同继承
人 的债务承担等。
将继承费用另行规定 , 优先于遗产 债务先行划拨 清偿 。 J 各 国和地 区继 承法对继承 费用优 先 [( 2啪
议。有学者认为遗产债务 指应 由遗产 负责 的债
务, 按成立的时间可分为三种 : 继承开始前成立的 债务, 即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 继承开始时成立
产生的费用 , 以及为海事请求权人的共同利益而
支付的其他费用 , 也是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 中先 行划拨 。 继承费用在 目的上 同破产 费用 和“ 海事优先
清偿 的立法例有两种 : 一是将继承费用列为遗产 债务的首位 , 作为有优先权担保 的债务优先清偿 ;
另一种是将继承费用从遗产 中先行拨付 , 即在清


遗产债 务 的概念
偿遗产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之前 , 继承费用 已经从遗产 中先行偿
付 了。各国规定虽不同, 但实际上 , 这两种做法的
建立遗产管理制度 的主要 目的是全面保护继 效果都是一样 的, 都能够保证继承费用得 到最优
维普资讯
20 0 6年 4月
广西师范学院学报 ( 哲学社会科学版 )
J un l f u nx ecesE uai nvri (oil cec dt n o ra ag i ahr d ct nU i s ySca Si e io ) oG T o e t n E i
用、 被继承人 生前所欠 的债务 、 产酌给债 务、 遗 遗赠债务等。 [ 关键词] 遗产债 务; 遗产债权人 ; 费用 继承

《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适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遗产管理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遗产管理人制度作为解决遗产管理问题的重要法律制度,其适用情况直接关系到遗产继承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本文将就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的适用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完善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提供参考。

二、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概述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指在遗产继承过程中,由法院或者其他有权机关指定的专门负责管理遗产的机构或个人。

其主要职责包括:清理遗产、管理遗产、分配遗产等。

这一制度的设立旨在保障遗产继承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维护继承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在保障遗产继承公正性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适用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1. 遗产管理人选任机制不健全。

当前,我国遗产管理人的选任主要依据《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但选任机制尚不完善,导致选任过程存在一定的人为干扰因素。

2. 遗产管理人职责不明确。

在实际操作中,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往往与继承人、执行人等角色产生重叠,导致职责不清、权责不明,影响遗产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3. 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目前,我国对遗产管理人的监督主要依靠法院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但监督力度和效果不尽如人意,导致部分遗产管理人存在滥用职权、违规操作等问题。

四、完善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以期完善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

1. 健全遗产管理人选任机制。

建立科学、公正的选任机制,明确选任条件、程序和标准,减少人为干扰因素,确保选任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2. 明确遗产管理人职责。

在法律上明确规定遗产管理人的职责范围、权利义务和责任承担,避免与继承人、执行人等角色产生职责重叠,提高遗产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3. 加强监督机制建设。

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对遗产管理人的监督力度,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

同时,建立举报、投诉渠道,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

《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

《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企业破产重整已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不可避免的现象。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其受到不当损害,是一个亟待研究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展开探讨,分析当前存在的困境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二、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现状(一)背景及意义在我国,破产重整是企业解决债务危机、恢复经营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往往面临诸多挑战。

保护债权人利益,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在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导致债权人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的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二是信息披露不充分,债权人难以了解企业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三是重整计划执行不力,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

三、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原因分析(一)法律制度缺陷我国破产法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存在一定缺陷,如债权人的参与权、知情权等权益保障不足,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机制不完善等。

(二)信息不对称在破产重整过程中,企业与债权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

企业可能隐瞒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导致债权人难以做出正确决策。

(三)执行力度不足部分企业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存在执行力度不足的问题。

重整计划执行不力,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

四、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措施建议(一)完善法律制度1. 建立健全债权人参与机制,保障债权人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2. 完善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机制,确保重整计划得到有效执行;3.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二)加强信息披露1. 要求企业充分披露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确保债权人了解企业真实情况;2.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方便债权人获取相关信息。

(三)强化执行力度1. 加强法院对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确保计划得到有效执行;2. 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监督,提高执行力度。

论我国继承法对被继承人债务的处理规定存在的不足

论我国继承法对被继承人债务的处理规定存在的不足

承 人 的 债 权 人 利益 , 求 被 继 承 人 的 财 产 必 须 首 先 用 于 清 偿 被 继 承 人 要 的 债 务 。 但 有 限责 任 继 承 原 则 能 否 正 确 贯 彻 , 决 于 能 否 准 确 划 定 遗 取 产 范 围并 保 证 其不 被 继 承 人 侵 害 。 国 《 承 法 》 确 立有 限 责任 继 承 我 继 在 原 则 的同 时 , 没有 相 关 的规 定 , 有 限 责 任 的 界 限 无 法 确 定 。所 以 , 却 使 造 成 一 般 理 解 有 限责 任继 承 的含 义 为 : 承 人 在 享 受 有 限 责 任 继 承 的 继 利益 的同时 . 不承担相应 的义务 。这就使得法律在继承人利益和债权 人利益的保护上失去 平衡 。 第 二 ,在 继承 过 程 中对 被 继 承 人 的 债 务的 清 偿 缺 乏 详 细 规 定 , 法 律 规 定 流 于 原 则化 。 我 国 目前 的继 承 法律 规 范 在 被 继 承 人 债 务 的 清 偿 上 的规 定 . 具 不 有可操作性 . 不 可操作的一个直接 后果就是 , 而 为保 护 债 权 人 利 益 得 以 实现 的“ 务 清 偿优 先 ” 债 的规 定 不 能 实 现 , 律 的 权 威性 受 损 法
摘 要 : 继承 人 之 债 权人 的 利益 保 护 问题 。 一 个 关 系整 个社 会 经 济 交 易 安全 的 重 要 问题 , 文分 析 了我 国现 行 的 继 承 法 律 规 范 对 此 规 定 被 是 本 的 不 足 . 出 了改进 和 完善 继承 法 的相 关规 定 的 建 议 。 提 关 键 词 : 继 承人 ; 权人 利 益 ; 护 被 债 保
维普资讯
科技信息
0高校讲台 0
S I N E I F MA I N C E C N OR T O

《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适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遗产继承问题日益凸显。

遗产管理人制度作为解决遗产继承问题的重要手段,其适用情况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

本文旨在研究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的适用问题,分析其现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以期为完善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提供参考。

二、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概述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指由专门的人员或机构负责管理被继承人的遗产,保障遗产的合理分配和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主要依据《继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旨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的适用现状目前,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已取得一定成效。

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和权利不明确,难以有效发挥其作用;另一方面,由于社会信任度不高,导致遗产继承过程中存在诸多纠纷和矛盾。

四、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一)法律法规不完善当前,我国关于遗产管理人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导致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和权利不明确,难以有效发挥其作用。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不够,使得一些不法分子钻法律空子,侵害继承人合法权益。

(二)社会信任度不高由于历史原因和社会环境的影响,我国社会信任度普遍不高,导致遗产继承过程中存在诸多纠纷和矛盾。

这使得遗产管理人在执行职务时面临较大的困难和挑战,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专业人员匮乏当前,我国从事遗产管理的人员数量相对较少,且专业素质参差不齐。

这导致在处理遗产继承问题时,缺乏足够的专业人员来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五、完善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对策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应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和权利,提高其法律地位和执行力。

同时,应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认识和信任度。

(二)提高社会信任度应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社会信任度。

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

在介绍了财产继承的概念和意义,以及债权人在其中的地位。

在重点分析了遗产债务清偿优先、继承人对遗产债务的担责、债权人索偿权利的保障、债权人继承财产的可能性以及债权人在遗产分配中的权益保护。

在结论部分总结了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合法保障的重要性,并提出了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必要性,建议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通过对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探讨,旨在为确保债权人在财产继承中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关键词】财产继承、债权人、利益、保护、遗产债务、清偿、担责、索偿、遗产分配、权益、合法保障、维护、必要性、法律制度。

1. 引言1.1 财产继承的概念和意义财产继承是指在继承人死亡后,根据法律规定或遗嘱的约定,将继承人名下的财产权利和义务转移到其继承人名下的过程。

财产继承是一种传承和延续财产关系的方式,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财产继承的意义在于实现财产的合理流转和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保护。

通过财产继承,可以保障继承人的生存和发展权利,保障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财产继承也有助于促进社会财富的合理分配和利用,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进步。

财产继承是社会关系和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深远的法律、社会和道德意义。

在现代社会,随着财产关系的复杂化和多样化,财产继承的意义更加突出和重要。

保护债权人在财产继承中的合法权益,促进财产继承制度的健康发展,对于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保障国家法治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1.2 债权人在财产继承中的地位债权人在财产继承中的地位是指债权人在遗产分配过程中所占的位置和权利地位。

在财产继承中,债权人是一个重要的群体,他们是拥有透过合同等法律关系获得的权益的个体。

债权人在财产继承中的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债权人在财产继承中拥有优先清偿的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遗产首先用于清偿债务,债权人的权益优先于继承人。

略论我国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及完善(全文)

略论我国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及完善(全文)

略论我国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及完善(全文)一、破产财产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0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因此,所谓破产财产就是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破产财产清偿顺序法律上的破产,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法院审理与监督,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因此,就破产清算而言,它的实质就是债务人财产的分配问题。

关于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主要见于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这就确定了在我国处理破产案件时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即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劳动债权;(二)社会保险和国家税款;(三)普通债权。

另外,《企业破产法》规定设定担保物权的破产债权具有优先受偿性。

《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110条规定:“享有本法第109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遗产继承与债务的关系和处理

遗产继承与债务的关系和处理

遗产继承与债务的关系和处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财富的积累,遗产继承与债务处理成为许多人关注的重要问题。

在传承财富的同时,如何妥善处理遗留债务,保障各方利益,是一个需要认真思考和解决的议题。

本文将从遗产继承和债务的关系入手,探讨债权人的权益保护以及债务的清偿方式,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一、遗产继承与债务的关系遗产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继承遗产的过程,而债务则是指犹豫者生前所留下的负债。

这两者在继承人心中可能产生矛盾和困扰。

在一般情况下,继承人是可以选择是否接受遗产的,但是债务却不能选择是否承担。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应当依法接受继承,并且承担随之而来的债务。

这就意味着,即使遗产中存在债务,继承人也需要对债务进行偿还。

继承人在接受遗产时,应该评估清楚遗产的价值和债务的金额,确保自己能够承担。

二、债权人的权益保护继承人承担遗产中的债务,债权人的权益也需要受到保护。

债权人有权利要求继承人偿还遗产中的债务,但是在继承人无力清偿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寻求其他救济措施。

一种常见的处理方式是将遗产中的财产变现,通过出售或者拍卖来偿还债务。

此外,如果继承人经济困难无法清偿债务,债权人还可以采取司法程序追缴。

法院可以依法判决继承人承担相关责任,并通过强制执行等手段实现债权的保护。

三、债务的清偿方式遗产继承与债务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 直接偿还:继承人可以直接使用遗产中的现金或财产来偿还债务。

这种方式最为直接和简单,但需要确保遗产的价值能够覆盖债务的金额。

2. 变现处理:继承人可以将遗产中的财产变现,通过售卖、出租或租赁等方式进行债务的清偿。

这种方式可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但也需要考虑遗产的价值和市场变化等因素。

3. 分期偿还:如果继承人无力一次性清偿债务,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分期付款的方式。

根据双方的协议,按照一定的时间和金额逐步偿还债务。

这种方式可以减轻继承人的经济压力,但需要确保按时付款。

4. 债务重组:在处理复杂的债务情况下,继承人可以考虑与债权人进行债务重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在债权人保护的视野下浅议我国遗产债务清偿制度的完善[摘要]我国现行《继承法》偏重于对继承人的保护,对债权人的保护却多有疏失。

不但实际操作上没有详细的指导,法条的制定上也存在偏颇,致使债权人的利益在很多情况下得不到有效保护。

文章研究和探索遗产债务清偿制度,旨在为我国现行法律重继承人轻债权人的立法模式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遗产;债权人;清偿我国1985年颁布的《继承法》和《继承法意见》虽然对遗产债务清偿这一项作出了规定,但规定得抽象、简略,没有具体的实施方案,也没有建立起一个完整的制度。

经过二十几年社会的发展,《继承法》上几个简单的条文和概括的原则已经不能解决实践中层出不穷的问题,由于立法上的缺失,债权人的利益往往得不到有效保护,如今这一点已经引起人们越来越多的重视。

如何完善遗产债务清偿制度,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案,使债权人利益得到有效的保护,是当前我国亟待解决的问题。

笔者就现行法律的缺失和完善途径这两方面展开论述。

一、我国现行继承法对债权人保护的缺失(一)缺少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规定以及具体要求这是我国立法的一大空白。

公告遗产债权有利于促使债权人申报权利,避免继承人分割财产后又遭债权人提出请求带来的麻烦和纠纷,提高效率减轻成本;同时也能避免继承人与部分债权人勾结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目前在实践中,由于此项措施的缺失,债权人往往不能及时得到消息,从而不能及时申报债权,既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也不利于继承人(在分割遗产后)对债务的分担,总而言之,没有一个申报债权的制度,从一开始就会对遗产的清偿造成许多不便。

(二)无条件的限定继承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继承的类型分为限定继承和无限继承两种。

所谓限定继承,指继承人限定以因继承所得之遗产,偿还被继承人债务之制度,或以如此保留而为继承承认之意思表示。

①也就是说,继承人清偿的责任仅仅限定于遗产,被继承人债务超过遗产的部分,继承人不予清偿。

所谓无限继承,则是无限制无条件继承被继承人一切权利义务之继承方法。

②简单地说,无限继承就是继承人继承了遗产,也对被继承人所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不以遗产范围为限,遗产不足以清偿的,须以自己固有财产清偿。

其中,限定继承又分为有条件的限定继承和无条件的限定继承(大陆法系国家)。

有条件的限定继承需要履行一定的程序,如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为限定继承的意思表示,制作遗产清册,呈报法院等。

我国现行《继承法》采用的是无条件的限定继承,难以防范遗产转移、隐匿现象,明显偏重于继承人的利益,不利于债权人;另外,做法太过笼统,对债务的性质未作分类,一些因家庭利益而产生的债务未得到区别对待。

(三)放弃继承的期限未作明确规定《继承法》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做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由此可以看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

这样的规定意在防止继承人在分割遗产后才放弃,从而引起重新分配的麻烦和债权债务的纠纷。

但“遗产处理前”是个不确定的期限,有些家庭可能迟迟不处理遗产甚至长期保持遗产共有的状态,如此一来,便不能及时地解决被继承人遗留下来的债务,对债权人实现债权非常不利。

(四)没有相关约束,继承人容易隐匿遗产在遗产公示方面,我国没有相应的遗产清册制度,遗产管理制度和官方请求清算制度。

在我国,不需要经过任何程序,继承一发生就归为限定继承,遗产也通常由继承人占有和管理,缺少一个完善的公示制度。

债权人无从得知遗产的真实数目,继承人也容易采取隐匿、转移遗产,或低价转让遗产等诸手段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另外,对于继承人隐匿财产的行为,没有足够的惩罚措施,仅仅是《继承法意见》第59条提到,“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没有提到对损害债权人权益应负的责任,如对债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五)现行继承法对遗产债务清偿顺序未作规定当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清偿的顺序便极为关键。

依各国法例,遗产债务通常分为继承费用、死者个人的债务、遗赠债务及酌给遗产之债。

在这些债务中,谁先谁后,极大地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

且死者个人债务中还包括应交税款和对他人的债务,税款和他人债务相比,先后又是如何?这些在我国继承法中均未作详细规定。

《继承法意见》第61条规定,“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保留多少遗产?没有一个标准。

到底怎么样才能称之为“适当”?无论是有担保的债权,还是普通债权,都不免遭受重大威胁。

法律是一门“公正与善良的艺术”,公平是法律所应当始终奉行的一种价值观,而公平作用之发挥又常在于“矫正自法规普泛性所生之弊端”。

③诚实信用代表了民法的价值追求及社会正义,法律应以诚实信用为最高原则,公平无差地保护每一位当事人,因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理应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

完善遗产债务清偿制度,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是我国法制的迫切需求。

二、从债权人保护看完善遗产债务清偿制度的途径(一)建立遗产债权公告制度为债权得以顺利实现和减少纠纷,我国应建立遗产债权公告制度,旨在促使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使遗产处理程序公开化,防止继承人自顾分割遗产而不管遗产上负的债务。

在遗产分割前处理债务清偿事务,也就不会出现分割后共同继承人对债务责任分担的问题,因此,在清偿债务前,遗产应保持圆满状态,不得擅自处分。

关于公告期间,日本民法规定不得在两个月以下,瑞士民法规定至少须为二个月,德国至少为六星期、至多为六个月。

对于公告期届满后,债权人尚未申报债权的,各国的做法不同,依瑞士法债权人完全丧失债权,依德国法债权人只能就剩余财产受偿。

从继承法的初衷和法律的公正性来看,公告期满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不宜使之丧失债权。

公示制度仅在于高效及时地处理债权债务关系,非实现债权之必经程序,逾期不申报债权者已经承担了不能与其他债权人同时受偿的不利后果,如增加成本、可能不能足额受偿。

那时共同继承人对逾期不申报债权人负的责任,依照现行继承法之规定。

(二)引进有条件限定继承制度我国目前采用的无条件继承制度疏漏较多,对债权人不利,建议引进有条件的限定继承制度。

首先,继承人应为限定继承之意思表示,期间可与债权公告期相同,亦为三个月,如此既使继承人得以深思熟虑,又不拖延债权的受偿。

意思表示可书面作出也可口头作出,口头作出则由法院记录。

意思表示之后,继承人还应制作遗产清册,向有关部门呈报,保持自己固有财产与遗产分离。

继承人若不为限定继承的意思表示,或表示后不履行相关程序,也未作出放弃继承之意思,则应按无限继承认定。

对于无限继承,无论遗产是否足以清偿,继承人都应承担被继承人的一切债务。

有人认为,无限继承的继承人若有证据证明遗产不足以支付,则可以不以自己固有财产偿付。

但笔者认为。

证明遗产不足支付,往往也要列出财产条目,与制作遗产清册无异;同时,用不足偿付的遗产来偿债,还要让债权人按先后、按比例受偿,其过程与限定继承别无二致,不必另外处理。

无限继承,就应让继承人负责偿还被继承人的所有债务。

此外,对于不同的债务也要进行分类。

对于为家庭或家庭成员欠下的债务,即便是限定继承,也不应以遗产为限,继承人无论是继承还是放弃继承,都应偿付。

(三)明确放弃继承的期限我国《继承法》对于放弃继承期限的规定十分模糊,造成一些遗产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遗产的放弃应当有一个明确的期限。

德国、法国及日本规定的期限是“知悉其得继承之时起二个月内”,笔者以为,我国应以三个月为宜。

前两个月可制作遗产清册,整理遗产,第三个月可让继承人基于清算的结果自行考虑。

这个期限与债权公告期、限定继承选择期相同,能让债权人申报债权后,继承人经过充分地考虑选择是否继承、以何种方式继承,较为合理。

另外,放弃继承是否能附条件、附期限?德国和瑞士民法皆否之。

我国亦应从之,放弃继承不得附条件或期限。

(四)对继承人隐匿遗产的防范和惩罚为免继承人隐匿、转移遗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应从防范和惩罚两方面入手。

首先,继承开始后,债务清偿前,应保持遗产的圆满状态,使遗产和继承人固有财产分离。

英美法系国家的做法是采用遗产管理制度,继承开始后,由特定的遗产管理人进行管理,将遗产与其他财产分离,此做法通常能严格公平地保证遗产的处理。

而大陆法系国家则以继承人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若选择限定继承,则必须清算财产、制作遗产清册等。

根据我国现状和人们接受的传统,我国应采用大陆法系的做法,由继承人管理遗产,尽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如实制作财产目录,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在遗产债权公告期间,继承人不得擅自处分遗产。

若继承人出于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处分遗产,或与部分债权人勾结而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通说认为应取消继承人限定继承的资格,而强制转为无限继承,笔者亦认同。

并且,此项与《继承法》规定的“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不冲突。

两者针对的性质不同,一为对外,一为对内。

(五)确立遗产清偿的顺序要确立债务清偿的顺序,首先应当确定遗产债务的范围。

遗产债务通常包括以下几方面:(1)继承产生的费用。

如财产清算费用,诉讼费用,管理费用,遗产执行人的酬金等;(2)被继承人所遗留的债务。

如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以及生前所欠下的税款、罚金等;(3)酌给遗产之债。

许多国家规定了遗产酌给制度,立法指导思想多为“死后扶养说”。

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4)特留份之债。

特留份是对当事人遗嘱继承的限制,旨在体现“近亲之慈爱义务及确保其经济的扶养”的思想。

我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5)遗赠之债。

遗赠指对于他人无偿的与以财产的利益之行为。

《继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遗嘱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由此可见,应纳税款、罚金和被继承人个人债务应排在遗赠之债前。

明确了遗产债务的范围之后,接下来就是排序。

继承费用因继承而产生,用途在于管理和处分遗产,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实现债权必要的开支,从借鉴破产清算的处理办法来看,理应放在第一位。

其次,债权又分为有担保的债权和无担保的债权,《破产法》中,有担保的债权在企业破产时享有别除权,得以优先受偿。

同样地,在《继承法》里,在遗产上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也应享有别除权,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关于特留份,我国规定即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为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者保留遗产。

也就是说,特留份排在债权人实现债权之前。

但笔者认为,这一条不合理。

如果说不存在对他人的债务,而预先保留遗产份额给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弱者,那是体现了家庭功能;但是,如果他人对遗产享有债权,那么相应应当清偿的遗产份额应当视为不存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