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章制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章制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章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的重视程度日益增加。
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章制度的制定背景、内容和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章制度的制定背景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创造的具有文化、历史和艺术意义的非有形文化遗产。
它包括口头传统、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仪式和节日、知识与实践等。
随着城市化和现代化的进程,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不同程度的威胁和破坏。
为了保护、传承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各国纷纷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以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妥善保护和合理利用。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章制度的内容1.法律架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章制度的核心是法律架构的建立。
通过立法的方式,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地位和原则,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和责任主体。
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为其他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提供指导和依据。
2.名录制度名录制度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内容之一。
通过对具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申报、评估和认定,将其列入到国家、地区或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以便更好地保护和传承。
名录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名度,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和发展。
3.保护措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章制度还包括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扶持政策、教育培训、技术保护、传承传播等方面的措施。
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措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益和利益。
4.国际合作和交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章制度还鼓励各国之间的国际合作和交流。
通过合作项目、经验交流等方式,促进不同国家之间的文化交流,共同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章制度的运行机制为了更好地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章制度,需要建立健全的运行机制。
这包括:1.责任主体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要明确相应的责任主体。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章制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章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非人类的创造精神成果,在人类社会中传承、发展并具有代表性的各种表现形式。
为了保护和传承这些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
本文将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规章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制度1. 《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该公约于2003年通过,并于2006年生效。
该公约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国际性的框架和指导原则,确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是各国共同责任的观念。
公约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保护的原则和方法、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等内容,为各国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
2.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促进法》不少国家在国内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以中国为例,2011年通过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促进法》。
该法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目标、原则和制度,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传播的措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保障。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制度1. 申报认定制度不少国家都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认定制度,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评估和认定,确保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这一制度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性保护、传承性保护和创造性保护提供了重要保障。
2. 传承培训制度传承培训制度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措施之一。
不少国家都开展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培训工作,通过培训传承人,提高其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的传承能力和创新能力。
这一制度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提供了人才支持和技术保障。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机构制度1. 管理机构制度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保护。
这些机构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研究、申报认定、传承培训和项目实施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2. 老师机制各国还积极推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老师机制,通过引进高水平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或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组建高水平的教师队伍,提供专业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学和研究服务,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
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和执行的一系列政策、法规和措施,旨在保护和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以口述、表演、舞蹈、戏曲、音乐、戏剧、美术、建筑、民俗、信仰、仪式、节日等形式传承下来的人类创造性活动、社会风俗和知识技能等。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和政策保护: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明确保护责任和义务,并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提供法律保障。
2. 文化遗产清单管理: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对符合条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认证和登记,并建立清单管理制度,确保清单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长期保护和传承。
3. 保护措施和项目支持:采取各种措施,如培训、技术支持、经济扶持等,帮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传承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4. 社会参与和意识提升:通过加强公众教育和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和意识,促进社会参与和共同保护。
5. 国际合作和交流:加强与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6. 监督和评估: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对保护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改进管理措施。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可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开发利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样性和独特性,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非遗单位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工作,规范非遗单位的管理,提高非遗保护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非遗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单位(以下简称“非遗单位”),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机构等。
三、管理职责(一)非遗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确保非遗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非遗单位应积极开展非遗保护工作,加强对非遗项目的挖掘、整理、研究和传承。
(三)非遗单位应加强与其他非遗单位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非遗保护事业的发展。
(四)非遗单位应定期对非遗项目进行评估,确保项目保护工作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四、管理制度(一)非遗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非遗项目的保护、传承和推广工作。
(二)非遗单位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对非遗项目、传承人、相关资料等进行归档管理。
(三)非遗单位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培养一批具有较高专业素养的非遗保护人才。
(四)非遗单位应积极开展非遗宣传普及活动,提高公众对非遗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五)非遗单位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
(六)非遗单位应定期对非遗项目进行巡访,了解项目传承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非遗单位应加强非遗项目的保护和传承,确保非遗项目得以传承和发展。
五、监督检查(一)上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非遗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本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非遗单位应定期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三)上级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对非遗单位进行评估,对表现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附则(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负责解释。
(三)各级非遗单位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实施细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编写规章制度一、目的本制度旨在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促进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实现文化与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涉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
三、制度制定程序1.制订:由公司相关部门组织专业人员,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制定本制度。
2.审核:经过相关部门审核无误后,呈报公司领导审批。
3.发布: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委托行政部门发布并宣传。
四、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政策规定1.《民间文艺家协会条例》2.《全国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管理办法》3.《大中城市民间文化艺术保护条例》4.《文化产业促进法》5.《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6.公司内部相关政策规定五、制度名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六、制度内容1.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原则(1)保护为主。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始终坚持保护为主、传承为主的原则。
(2)政策引导。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进行。
(3)社会参与。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促进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任务(1)收集整理。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收集和整理应该充分考虑保存性、利用性、传承性等要素。
(2)鉴定认定。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开展鉴定认定。
(3)传承推广。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促进项目的传承和推广,每年开展各类文化展览、比赛和演出等活动。
(4)法律法规保障。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重视法律法规保障工作,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规的宣传普及。
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责任主体(1)公司领导应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主要领导责任和工作评估责任。
(2)人力资源部门应负责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政策,并协调各部门开展相关的管理工作。
(3)相关部门应负责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和知识传授。
4.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执行程序(1)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计划制定和实施。
非遗机构规章制度范本最新

非遗机构规章制度范本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章制度制定的目的是规范非遗机构的工作,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提高非遗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条非遗机构的名称为“XXX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下文简称中心。
第三条中心的所在地为XXX市,具体地址为XXXX。
第四条中心的宗旨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五条中心坚持“以人为本、科学管理、规范运作、公平公正”的原则,发挥中心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六条中心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文化遗产,发挥地方特色,促进文化事业的繁荣与发展。
第七条中心领导班子由主任、副主任、部门负责人组成,履行日常工作。
第八条中心每年制定工作计划、预算、业务规则,进行定期审查、评估和完善。
第九条中心设立巡查组织,对各部门的工作进行巡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第十条中心为了更好地推动非遗工作,设立专门的宣传推广、培训指导、保护传承等部门,负责相关工作。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十一条中心的组织架构分为:主任办公室、宣传推广部、培训指导部、保护传承部。
第十二条主任负责中心的全面工作,指导、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对外代表中心。
第十三条宣传推广部负责宣传非遗工作、推广非遗项目、组织文化活动等工作。
第十四条培训指导部负责培训非遗传承人、推动非遗技艺传承、传授非遗知识等工作。
第十五条保护传承部负责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立非遗档案等工作。
第十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必须配合主任工作,遵守工作纪律,服从工作安排,不得违反工作规定,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理。
第十七条中心定期召开全体会议,研究部门工作,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第十八条中心制定工作分工管理规定,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权限和制度,确保工作有序、高效。
第三章工作规范第十九条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中心的工作制度,服从中心的管理,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条中心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保守中心的机密信息,不得泄露中心的工作秘密。
单位非遗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项目的保护、传承与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非遗项目的保护、传承与利用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通过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确保非遗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传承性,促进非遗项目的传承与发展。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成立非遗项目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非遗项目的整体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设立非遗项目保护办公室,作为非遗项目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非遗项目的保护、传承与利用工作。
第六条遗传人培养与传承第六条对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认定和保护,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加强非遗传承人培养,通过师徒制、培训班等形式,培养一批具有较高技艺水平的传承人。
第八条开展非遗传承人评选活动,对在非遗项目保护、传承与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传承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保护与传承第九条对非遗项目进行详细记录,建立非遗项目档案,确保项目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加强非遗项目的研究,挖掘项目的历史、文化、技艺价值,提升项目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十一条对非遗项目进行保护性修复,确保项目原貌和技艺传承。
第十二条推广非遗项目,通过展览、演出、培训等形式,让更多人了解和喜爱非遗项目。
第四章利用与推广第十三条开发非遗项目相关文创产品,拓展非遗项目的经济价值。
第十四条积极参与国内外非遗交流活动,提升非遗项目的国际影响力。
第十五条加强与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合作,共同推动非遗项目的保护、传承与利用。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十六条建立非遗项目监督考核机制,对非遗项目的保护、传承与利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对在非遗项目保护、传承与利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本单位非遗项目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非遗规章制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规章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珍贵的民族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传统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传统医药、民俗等。
第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多样性。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经费。
第五条全社会应当共同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尊重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禁止任何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性开发和破坏。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与保存第六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
第七条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查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分布、生存状况、保护措施等情况,对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
第八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进行技艺传授,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活动。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纳入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设施建设,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合理利用,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他文化资源的融合,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力和传承活力。
第十一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命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工作,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保持传统技艺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按时开展传承活动,培养新的传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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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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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场所等已被确定为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包括:(一)传统的口述文学和语言文字;(二)传统的戏剧、曲艺、音乐、舞蹈、美术、杂技等表演艺术;(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等传统活动;(四)传统手工艺技能;(五)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代表性原始资料、实物和场所;
(六)需要保护的其他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将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协调发展。
第六条本市及各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财政、民族宗教、教育、旅游、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七条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规划和本地的历史情况、文化资源条件及自然环境等相关因素,制定本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本区域内非
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收集、整理出版等工作,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档案和数据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
第九条各级文化馆、艺术馆、博物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对本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收集、整理、研究、展示和交流。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对非物质文化的研究和交流。
第十条对濒危的、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抢救。
第十一条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征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收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并妥善保管。
征集应以自愿为原则,合理作价补偿,并发给证书。
鼓励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将资料、实物捐赠给公益性收藏机构。
收藏机构应当发给证书,并可以视情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十二条本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
对符合
一定标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经单位或个人申报、同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并定期公布。
列入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评审标准及申报、评审制度,由同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项目符合国家、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条件的,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组织申报。
第十三条对列入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保护单位及其责任,进行有效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护制度,落实保护责任,妥善保管实物资料,防止毁损、流失。
第十四条对列入市、县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本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命名、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传承人或传承单位进行传承活动。
第十五条对列入市、县
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或传承单位的命名,由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该项目保护单位推荐,经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批准。
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可以申请命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一)在一定区域内群众公认、通晓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表现形式、组织规程的;(二)熟练掌握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的技艺,在当地有较大影响或者被公认为技艺精湛的;(三)保存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始文献、资料、实物,且有一定研究成果的。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命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单位:(一)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挖掘、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和表现形式取得显著成绩的;(二)以弘扬本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宗旨,开展相关活动,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取得显著成绩的;(三)保存一定数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的相关资料或实物的。
第十八
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传承单位享有下列权利:(一)在其作品及宣传材料等载体上使用传承人或传承单位统一标识;(二)开展传艺、讲学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三)依照约定有偿提供其掌握的知识、技艺及有关的资料、实物、场所;(四)经济困难的传承人或传承单位,可以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获得资助或补贴。
第十九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传承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妥善保存有关的资料、实物、场所;(二)按照师承形式或其他方式选择、培养新的传承人;(三)依法进行展示、教育、研讨、交流等传播活动。
第二十条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传承单位建立档案,鼓励、支持其依法开展传承活动。
第二十一条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当逐步将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编入地方教材或地方课程,聘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为兼职教师,开展教学活动。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
单位应当积极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和传播,普及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第二十二条鼓励通过发展旅游、组织文学艺术创作等方式,开发和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大力发展文化产业。
第二十三条收集、整理、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文化产业,应当尊重本地方的风俗习惯,保持其原有的内涵和风貌。
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维护民族团结,不得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利益、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和损害公民身心健康。
第二十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致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和实物遭受破坏、被盗或遗失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章制度责任编辑:陈老师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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