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执行人制度改革立法构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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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遗嘱执行人制度设置的立法构想

浅谈遗嘱执行人制度设置的立法构想

《浅谈遗嘱执行人制度设置的立法构想》xx年xx月xx日•引言•遗嘱执行人制度的基本概念及现状•遗嘱执行人制度设置的比较法研究•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设置的立法构想目•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设置的配套机制建构•研究结论与展望录01引言遗嘱执行人制度在国外的发展及其现状遗嘱执行人制度在国外有着长久的历史和广泛的应用,对于遗产分配和管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现状和问题尽管我国法律体系中有关于遗嘱执行人制度的规定,但存在一些问题,如制度不够完善、实际操作困难等。

背景介绍通过对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研究,提出立法构想,以期完善我国的遗嘱执行人制度,保障遗嘱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研究目的遗嘱执行人制度的完善对于保障公民的财产权益、维护家庭和谐、促进社会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研究意义研究目的和意义研究方法本文采用文献资料分析、比较研究和案例分析等方法,对遗嘱执行人制度进行深入研究。

研究内容本文的研究内容包括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职责和权利,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立法原则和具体制度设计,以及遗嘱执行人制度的发展趋势和未来发展方向等。

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02遗嘱执行人制度的基本概念及现状遗嘱执行人是指根据遗嘱指定的,负责按照遗嘱人的意愿,实现遗嘱内容的人。

遗嘱执行人主要负责遗产的管理、分配、债权债务的清理以及继承人之间的协调等工作。

遗嘱执行人制度的定义在古代,遗嘱执行人制度并不普遍,通常由家族长或亲友担任,负责按照遗嘱人的意愿处理遗产。

现代以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遗嘱执行人制度逐渐得到普及,国家通过立法对遗嘱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规范和限制。

遗嘱执行人制度的历史沿革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现状及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对遗嘱执行人制度有相应的规定,但存在一些问题。

其次,遗嘱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等,导致遗嘱执行过程中容易出现纠纷和矛盾。

首先,法律规定较为简单,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和标准,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多困难。

遗嘱继承法律制度完善论文

遗嘱继承法律制度完善论文

遗嘱继承法律制度完善论文一、遗嘱形式的立法缺陷及完善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五种形式。

但《继承法》对于几种遗嘱形式的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

(一)录音遗嘱的立法缺陷与完善录音遗嘱是指以录音磁带、录像磁带记载遗嘱内容的遗嘱。

录音遗嘱与其他形式的遗嘱相比有信息量大,内容丰富,形成快捷,利于保存,便于使用的特点。

但录音遗嘱有其自身的缺陷。

比如录音遗嘱易于被伪造、模仿、剪辑。

《继承法》对录音遗嘱的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

主要体现在:1.见证人见证的内容、程序不清,见证作用难以体现。

见证人“在场见证”的作用是为了确保遗嘱的真实性,这直接关系到录音遗嘱的效力。

但《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在场见证”见证的内容、见证的程序没有规定。

因此,录音遗嘱见证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操作,见证人的见证作用难以体现。

2.录音遗嘱内容的真伪难以辨别。

录音遗嘱是使用录音设备将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录入磁带用以保存的,但人的声音经过录音后,会发生一定量的音变,录放设备以及磁带质量的好坏也直接录音效果,这是其一。

其二,遗嘱人制作录音遗嘱时,如果处于患病期间,也会影响发音,使录音遗嘱听起来与遗嘱人平时的发音有所不同,而引起争议。

其三,录音遗嘱使用的磁带放置时间的长短,也会影响录音遗嘱磁带的音质。

以上几种情况都会使录音遗嘱在使用时,导致录音遗嘱引起诉讼争论,影响遗嘱的执行。

鉴于此,笔者认为应对录音遗嘱的条文作如下修正完善:1.录音遗嘱应记载遗嘱人以及见证人的身份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录音遗嘱应当记载作出遗嘱的时间和地址,以便确认录音遗嘱的效力。

3.录音遗嘱录制完毕后,经回放校对无误后,应当将录音遗嘱的载体封存,并由遗嘱人、见证人共同验证、签名,并注明封存的年、月、日,交见证人保存。

4.录音遗嘱实施时,见证人应当在继承人或受遗嘱人、遗嘱执行人在场的情况下,当众开启封存的录音遗嘱载体,以确保录音遗嘱的真实性。

浅谈遗嘱执行人制度设置的立法构想

浅谈遗嘱执行人制度设置的立法构想

浅谈遗嘱执行人制度设置的立法构想遗嘱执行人制度是指在遗嘱生效后,由法院指定一人或数人负责执行遗嘱的规定。

在现行的《继承法》中,没有对遗嘱执行人制度作具体的规定。

因此,就立法构想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探讨。

首先,在遗嘱执行人的选拔方面,应该采取一种公正、公平、合理的机制。

可以通过设立遗嘱执行人登记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个人进行登记,以便在需要的时候可以及时选择合适的人选。

登记条件可以包括法律对遗嘱执行人应该具备的能力要求、无犯罪记录、无严重经济违法行为等。

同时,遗嘱的起草人在撰写遗嘱时也应该提供一份备选的遗嘱执行人名单,以便在需要的时候进行选择。

其次,在遗嘱执行人的职责上应该进行明确界定。

主要包括:遵守遗嘱执行人行为规范,严格履行职责,保护遗嘱起草人的意愿;负责遗嘱的保管和调阅,确保遗嘱的有效性和保密性;协助继承人或遗产受益人执行遗嘱,包括履行遗嘱所规定的义务,维护遗产的权益等;必要时向法院提供遗嘱执行的相关信息、报告和财产清单等。

另外,应该规定遗嘱执行人的任职期限。

一般情况下,遗嘱执行人的任职期限应当是有限制的,以免遗嘱执行人滥用权力、迟滞遗嘱执行进程等情况的发生。

遗嘱执行人的任职期限可以根据遗产的复杂程度、继承人的个人情况等因素来灵活确定,但一般不宜超过3年。

此外,应该明确遗嘱执行人收取酬金的方式和标准。

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的过程中需要投入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因此应该给予适当的报酬。

可以根据遗嘱财产的价值和遗嘱的难易程度等因素来确定报酬的标准,并明确规定报酬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最后,对于遗嘱执行人的法律责任应该进行规定。

如果遗嘱执行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地违反其职责,导致损害遗嘱起草人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承担经济处罚等。

综上所述,针对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立法构想,应该从遗嘱执行人的选拔、职责、任职期限、酬金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和明确。

通过立法的手段,可以为遗嘱执行人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指导,使其更好地履行职责,保护遗嘱起草人的意愿,维护继承人或遗产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完善思考

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完善思考

整的遗嘱执行人制度。因为,继承法》 《 对于遗嘱执行人需要具备何种 几项权利与义务。 , 第一 查明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遗嘱执行人的首要义 资格和条件、 享有哪些权利 、 负有何种义务 、 履行何种职责等关键性问 务就是查明遗嘱是否真实 、 合法有效, 因为只有合法有效 的遗嘱才具 题都未做出相关规定。虽然从《 继承法》 的立法背景来看, 遗嘱执行人 有可执行 眭, 无效 的遗嘱、 不成立的遗嘱都是无法执行的。第二 , 清理 制度能够在全文仅有三十七条的《 继承法》 中占有一席之位应属相当 遗产。 查清遗产的名称 、 数量 、 、 地点 价值等隋况。 虽然遗嘱人一般会在 不易, 但是《 继承法》 从颁布实施到现在 已近三十年 , 遗嘱执行人制度 遗嘱中对其遗产作出说明, 但是遗嘱在设立后 , 遗产 的状况通常会随
民营科技 2 1 0 2年第5 期
法 制天地
我 国遗 嘱执 行人制度 的完善思考
苏 倪
(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云南 昆明 60 9 ) 5 0 3 摘 要 : 嘱执行人制度是遗 嘱继承 中的一项重要 法律制度 , 遗 它对 于保障各方关 系人 的利益以及稳 定社会秩序等 方面具 有重要意 义。现对我国现行遗嘱执行人制度 的立法缺陷进行 分析 , 出完善我 国遗嘱执 行人制度 的具体建议 。 提
执行人 。由于法定继承人是被继承人 的近亲属 , 因此他有义务执行被 继承人的遗嘱。 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遗嘱人在遗嘱中没有指定执行人 或者遗嘱中指定的执行人不能执行遗嘱的情形。第三, 在没有 自然人 担任遗嘱执行人时, 由遗嘱人生前所在的单位, 或者遗嘱人死亡时最 后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遗嘱执行人。 这是由于在 对于死者有关事务的处理往往由其生前所在单位或者户 责执行遗嘱的人, 目前 , 多数国家对于遗嘱执行人制度都做 出了详细 我 国实践 中, 地 规 定 ,而我 国由于受 到立法 局 限 I 生的制 约和传 统 思想观念 的影 响 , 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负责。 对于遗嘱执行人制度的规定过于笼统和简单。 3 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与义务 。 . 2 遗嘱执行人享有哪些权利 , 负有何种 《 继承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公 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 义务, “ 是遗嘱执行人制度所应当予以明确的。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既 处分个人财产 , 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由此可见 ,继承法》 《 在原则 可以看作是执行人的权利 ,也可以看作是执行 ^所应当承担的义务。 上是承认遗嘱执行人制度的。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说, 我国并未形成完 今后修改《 继承法》 或制定《 民法典》 时应当规定遗嘱执行人享有以下

论中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立法完善

论中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立法完善
容 所做 出的正 确价 值判 断 ,再 对遗 产进 行管 理 和分 配 的人 。 二 中国遗 嘱执 行人 制度 的 现状
中国 《 继承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 公 民可以依照 本 法规 定 立遗 嘱处 分个 人 财产 ,并 可 以指 定 遗 嘱执行 人 。 ” 这可以看作是《 继承法 》 就遗嘱执行人制度做 出的专项规定 , 也说明《 继承法 》 在原则上是承认遗嘱执行人制度的。 然而 , 该 条文 仅 仅规 定 了 “ 可 以 指定 遗 嘱执 行人 ” ,在 实 践 中操 作
起来 却 相 当 困难 。 具 体来 说 , 现行 中国遗 嘱执 行人 制度 的不 足 主要 表现 在 以下 几个 方 面 : 1 . 遗嘱 执行 人 产生 方式 单一 法 律仅 仅 规定 “ 公 民可 以指 定遗 嘱执 行人 ” 、 , 也 就是 说 ,
力,为了弥补遗嘱执行人的损失 , 十分有必要规定遗嘱执行 人享有报酬请求权。而中国现行的 《 继承 法》中并未规定遗 嘱执行人享有报酬请求权 , 这无疑很不利于遗嘱执行人工作 的积极 性 和效率 性 。
行人 的产 生方 式在 立法 上存 在着很 大 的差距 , 既不 利于遗 嘱 内容的实现 ,也无法满足遗嘱继承纠纷 日 益复杂化的趋势。
2 .遗 嘱检 验制度 缺 失
遗 嘱执 行 人制 度概 述
遗 嘱执行人制度在继承法 中的地位十分重要 , 其对于遗 产最终能否根据遗嘱人 的意愿分配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 可 以说遗嘱执行 人制度是遗嘱人在其死后依照其 意愿有效分
强本科 文 凭 的含 金量 , 而企 业则 要转 变过程中, 只有真正拥有与
文凭价值相匹配的人才 , 才能得到人力资本投资的价值 , 为 劳动力市场传递优质 的文凭信号。

《2024年从实践角度出发完善我国代书遗嘱制度》范文

《2024年从实践角度出发完善我国代书遗嘱制度》范文

《从实践角度出发完善我国代书遗嘱制度》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遗嘱制度在维护家庭财产关系和继承秩序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中,代书遗嘱因其灵活性和适应性,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然而,在代书遗嘱的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完善。

本文将从实践角度出发,分析当前我国代书遗嘱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当前代书遗嘱制度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规定不够明确。

目前,我国关于代书遗嘱的法律条文相对较少,且部分规定较为模糊,导致在实践中存在争议。

2. 遗嘱代书人资格不明确。

在代书过程中,遗嘱代书人的资格、责任和义务等缺乏明确规定,容易导致纠纷。

3. 遗嘱形式和内容不规范。

部分代书遗嘱在形式和内容上存在不规范之处,如遗嘱人签名、日期等要素缺失,或遗嘱内容表述不清等。

4. 遗嘱执行难度大。

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代书遗嘱的执行过程中存在诸多困难,如遗嘱真实性认定、继承人资格确认等。

三、完善代书遗嘱制度的实践建议(一)明确法律规定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应制定更加明确的法律条文,对代书遗嘱的格式、内容、代书人资格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

2. 明确法律责任。

对违反代书遗嘱规定的行为,应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二)明确遗嘱代书人资格与责任1. 设立严格的代书人资格审查制度。

只有具备一定条件和资质的人员才能担任遗嘱代书人,如律师、公证员等。

2. 明确代书人的责任和义务。

代书人应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对遗嘱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规范遗嘱形式与内容1. 制定统一的遗嘱格式。

应制定统一的代书遗嘱格式,要求遗嘱人按照格式填写,确保遗嘱的规范性。

2. 明确遗嘱内容要求。

遗嘱内容应清晰、明确,避免模糊不清或产生歧义的表述。

同时,应要求遗嘱人亲自表述遗愿,确保其真实意愿得到体现。

(四)加强监督与执行机制1. 建立监督机制。

应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代书遗嘱进行监督,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研究

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研究

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研究作为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遗嘱执行人制度在我国已经实行多年。

随着我国不断推进法治建设,遗嘱执行人制度在为人们的遗产继承提供有力保障的同时,也面临着许多实践问题。

本文将探究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结合三个案例进行分析。

首先,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设立主要是为了解决遗产继承中存在的纠纷和难题。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任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法律规定的人都可以担任遗嘱执行人。

在遗嘱执行过程中,该人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并尽最大努力保障遗产继承的公正性、合法性、及时性等关键要素。

遗嘱执行人在执行遗嘱时,应保证确保遗产能够及时、公正地分配给合法继承人。

然而,遗嘱执行人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由于我国对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管理较为薄弱,许多遗嘱执行人缺乏专业知识,对于遗嘱的继承、分配等问题缺乏充分的了解,导致执行不当、造成争议。

其次,由于遗嘱执行人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往往存在自行决定的情况,遗产可能被侵占或篡夺,导致继承人被迫向法院起诉。

第三,遗嘱执行人不能独立作出行动,需要经过继承人的监督和授权,这可能导致利益的冲突。

下面将结合三位遗嘱执行人的实际案例,分析遗嘱执行人制度存在的问题:Case1:某市发生的遗嘱执行人骗局案。

该案中,一名遗嘱执行人以执行遗嘱为名,向继承人收取高额费用,却并未将遗产公正地分配给继承人。

最终,被骗者向法院维权,遗嘱执行人被判决赔偿。

Case2:某省发生的遗嘱执行人滥用职权案。

该案中,一名遗嘱执行人在执行遗嘱时,私自将遗产分配给自己和相关人员,导致继承人难以接受。

最终,继承人为此起诉到法院,遗嘱执行人被迫赔偿。

Case3:某市发生的遗嘱执行人利益冲突案。

该案中,遗嘱执行人同时身兼律师职务,在执行遗嘱过程中,却更多地关注自己的利益和客户利益。

最终,遗嘱执行人因利益冲突,受到律所的处罚。

总之,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虽然为遗产继承提供了保障,却也存在不少问题。

论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之立法必要性

论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之立法必要性

论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之立法必要性作者:张笑嘉来源:《西部学刊》2022年第05期摘要:我国《民法典》对于遗嘱执行人的规定仅存在于文义,并未构建相关制度。

遗产管理人制度与遗嘱执行人制度是功能相似的两种制度,虽然二者在功能上具有相似性,但其适用范围不同、产生方式不同、职务权限有别、法律效果不同。

当前,我国民众的生活水平、法律意识和财产状况都有了很大程度的变化,人民群众有了设立遗嘱的意愿。

构建单独的遗嘱执行人制度可以和遗产管理人制度起到相辅相成的作用,互相弥补各自的法律漏洞,有效地避免实务中产生的矛盾。

关键词: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民法典继承编中图分类号:D92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2)05-0079-03遗嘱执行人在域外立法中是一项非常系统的法律制度,从选任、职权、责任到终止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都有此类内容。

遗嘱执行人主要负责依照遗嘱人的遗嘱,对其遗产进行分配、管理。

我国《民法典》中遗嘱执行人的概念仅是出现在遗产管理人这一制度中。

综合国外立法和司法情况,遗产管理人与遗嘱执行人是功能相似但不同的两种制度,不可混淆规定,构建遗嘱执行人制度有法理和实践上的必要性。

一、我国《民法典》中似有实无的遗嘱执行人制度我国《民法典》中对于遗嘱执行人的规定仅存在于文义,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

”①从这条文本可以看出,我国《民法典》接受的是遗产管理人制度,而非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这一概念在本条中只是起到了过渡成为遗产管理人的“作用”。

《民法典》随后对遗产管理人制度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如第1147条遗产管理人的职责①,第1148条遗产管理人的责任①,第1149条遗产管理人的报酬等[1]。

从《民法典》继承编看,在遗产的处理部分,对遗嘱执行人仅存在于一个规范用语,尚无完整的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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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嘱执行人制度改革与立法的构想【摘要】遗嘱执行人制度是近现代继承法的重要内容,我国现行继承法没有建立完整的遗嘱执行人制度,系立法缺陷,应予弥补。

遗嘱执行人制度应当包括的内容有:遗嘱执行人的资格、指定及其就职与拒绝,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义务、责任与监督,无遗嘱执行人的处理等。

【关键词】遗嘱执行人;立法构想;理由分析;继承法
我国目前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民法典,而《继承法》也正在进行修改,以便被进一步完善后纳入民法典之中。

遗嘱执行人制度是继承法上的重要内容,但我国1985年《继承法》并没有建立完整的遗嘱执行人制度。

笔者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综合近几年学术界关于遗嘱执行制度的理论成果,试拟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立法建议稿,并对立法理由予以分析说明,以供我国立法机关参考。

1.我国民法典中应当设立遗嘱执行人制度
遗嘱执行,是指遗嘱生效以后,为实现遗嘱内容所进行的一系列必要的行为。

遗嘱执行人则是指为了遗嘱执行而指定或选任的人。

为何在我国今后的民法典中应当规定遗嘱执行人制度?笔者认为,其必要性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说明:
1.1遗嘱执行人制度是近现代继承法的重要内容。

在罗马法上,遗嘱原则上由继承遗嘱人人格的继承人执行;在例外的情形下,依死后委任的方法委托继承人以外的人执行,但当时并无遗嘱执行人
制度。

在欧洲中世纪遗嘱执行为人只是作为遗嘱人的中介人或受托人。

遗嘱执行人是近现代民法上规定的制度;是近现代继承法中的重要制度,各国立法大都专章专节规定了遗嘱执行人制度。

1.2设置遗嘱执行人制度是遗嘱本身基本属性的要求。

按照继承法的基本原理,遗嘱于遗嘱人死亡后才能发生效力。

因此,遗嘱人自己不可能执行自己的遗嘱,而须由他人来执行。

而且,由他人执行的“遗嘱”,是否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须首先依一定程序予以确定。

所以,各国继承法大都规定:继承开始后,必须经过遗嘱检认和开启程序,以确定遗嘱的真实性;经过检认的遗嘱,只能由特定的人才能执行。

遗嘱执行人的重要意义在于:借助于遗嘱执行人,可以使遗嘱人的意志得到真实的体现,使遗嘱内容得以实现;借助于遗嘱执行人,可以使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合法权利得到有利的维护;借助于遗嘱执行人,还可以使那些因某种原因而无法亲自接受遗产的权利人的利益获得保护。

显然,我国民法典也应当确立具有这些功能的遗嘱执行人规则。

2.对遗嘱执行人制度设计构思的解释与论证
2.1遗嘱执行人的确定方法
如前所述,遗嘱人自己不能执行遗嘱,而须由他人来执行。

但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执行遗嘱,遗嘱执行人须按照特定规则确定。

一般而言,遗嘱执行人由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同时,遗嘱由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人执行也最为适宜。

因为遗嘱人自己最了解谁能执行其遗嘱,所以由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人执行遗嘱,最能够充
分尊重遗嘱人的遗愿。

2.2嘱执行人的处理
我国现行继承法对遗嘱执行人的资格问题未作明确规定,构成立法漏洞,未来民法典应当予以补充。

笔者认为,遗嘱执行人的资格涉及到两个方面的理论问题:一是遗嘱执行行为本身的法律性质,这个问题决定遗嘱执行人所需的行为能力;二是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这个问题决定自然人中的继承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能否作为遗嘱执行人。

当然,规范遗嘱执行人的资格还需考虑实践中的做法或习惯,这是由继承法的特殊性质所决定的。

(1)遗嘱执行的性质。

遗嘱执行是一种重大而复杂的民事法律行为,这已是不争的事实。

既然如此,遗嘱执行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成为当然的要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的为能力人不具有担当遗嘱执行人的资格。

值得探讨的是,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也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种人能否作为遗嘱执行人呢?对此问题,学者存在不同看法。

笔者认为,这类未成年人虽具有行为能力(包括遗嘱能力),但不宜作遗嘱执行人。

因为,遗嘱执行人不是对自己的财产作任何处分,而是根据法律要求,执行他人所立的遗嘱。

因此要求遗嘱执行人应具有处理各项复杂事务的能力,才能保证遗嘱的正确执行。

(2)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

关于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在立法和学说上有不同的观点,大体上可分为固有权说与代理权说两
大派别。

固有权说又包括机关说、限制物权说、任务说等几种主张。

代理权说主要有被继承人的代理说、继承人的代理说和遗产的代理说等三种观点。

2.3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一般认为,遗嘱执行人的职责有:制作遗产清单;管理遗产并为执行上必要行为;继承人妨碍的排除;为执行的必要可为独立的诉讼主体;管理遗产、履行职务,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态度对待等。

2.3.1遗嘱执行人一般权利和义务
遗嘱执行人有何职责,各国立法均有不同,但自遗嘱执行人制度产生以来,英国法中权限有扩大的趋势,而大陆法中则有缩小的趋势。

关于遗嘱执行人的任务,史尚宽先生的观点颇为精当——“一般遗嘱执行人之任务,止于监督遗嘱人最终意思之执行,保障其实现,然其任务非仅为继承人之利益,并应顾及遗嘱受益人之利益,关系此等受益人之权利义务所必要之一切行为,执行人均有为之权利与义务”。

比如,在遗产分割以前遗嘱执行人有管理遗产的职责。

遗产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存遗产,避免损失,为遗嘱执行准备条件。

遗产管理包括事实上的管理和法律上的管理。

2.3.2遗嘱执行人制作遗产清单的问题
制作遗产清单的目的是为了确定遗产状况,为遗嘱的执行提供基础。

制作遗产清单是正确执行遗嘱,保护继承人、受遗赠人和遗产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程序。

日本民法典第1011条、法国民法典第1031条、德国民法典第2215条以及我国台
湾地区民法典第1214条都规定了遗嘱执行人制作遗产清单的义务。

虽然我国现行继承对此并无规定,但无论从理论认识和司法实践上看,还是从遗嘱执行人完成其任务的需要上看,制作遗产清单都应当是其首要的职责。

有学者认为,“如果遗嘱人在遗嘱中对自己的有关财产,都有明确的处理意见,依照遗嘱的规定完全可以顺利执行的,则可以不必编制遗产清单”。

我们不同意这种意见。

2.3.3遗嘱执行人的责任
遗嘱执行涉及继承人、受遗赠人、遗产债权人、受遗赠人债权人甚至国家的利益,因此应对同意就职的遗嘱执行人赋予法定的义务,以确保各方利益公正地实现。

一般认为,遗嘱执行人在执行职务时,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对因自已的故意和过失给继承人、受遗赠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的损失负责。

关于遗嘱执行人的善良管理人义务国外民法大多有明文规定,德国等民法典还明文规定被继承人不得对于遗嘱执行人免除或减轻其正常管理及其赔偿义务。

如果由数人共同执行遗嘱的,应对全部遗嘱执行事务共同负责。

这样规定有利于促进各执行人积极参与遗嘱执行并互相监督,如同管理自己的事务一样完成遗嘱执行任务,以确保遗嘱人意愿的实现和利害关系人利益不受侵害。

但是,遗嘱执行人若按照遗嘱人的指示各自独立执行其职务的,理应仅对其自己执行的事务负责。

基于同样的理由,笔者在条文中设计了遗嘱执行人的监督制度和遗嘱执行人的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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