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有关规定

合集下载

杭州市专业技术人员学分制管理办法

杭州市专业技术人员学分制管理办法

杭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为了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能力和整体素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中办发〔2010〕18号)精神和《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即以学分为计量单位,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折算成学分,以实名制形式和学分累计的方式进行登记。

第二条纳入学分制管理的继续教育活动,是指接受各种面授培训(含境外),参加学术会议,参与科研项目,获得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发表论文,出版论著,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考试,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和课程进修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新干线”网络课程的培训。

第三条学分制管理对象为我市各级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中,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的人员。

第四条学分制管理实行市直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县(市)分工负责,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体制。

第五条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组织和人力社保部门)主管全市学分制管理工作;市城乡建委、经信委、教育、卫生、财政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学分制管理工作;各区、县(市)组织和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学分制管理工作。

第六条受市组织和人力社保部门委托,杭州市继续教育协会承担全市学分制管理日常工作。

各区、县(市)学分制管理日常工作可委托当地继续教育协会承担。

第二章学分设置第七条继续教育学分原则上按参训学时设置分值,由必修课学分和选修课学分组成。

第八条必修课是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修习的课程,如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等;选修课是旨在提高专业技术人员自身综合素质的课程,如人文素养类科目等。

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每人平均每年须完成培训学分不少于72分,其中必修课学分不少于48分。

同一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周期内可累计计算学分。

北京市继续教育学分要求

北京市继续教育学分要求

北京市继续教育学分要求一、学习人员范围1.具有北京市户籍并就业的全日制在岗人员;2.具有北京市户籍在其他地区就业的全日制在岗人员;3.暂住证有效期满后,在京就业的全日制在岗人员;4.具有北京市居住证的全日制在岗人员;5.在京国家事业单位、公务员职级制度管理的全日制在岗人员;6.在京军事院校、军队大(小)学、中等军事学校任教的全日制在岗人员;7.在京本市属科研单位、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的全日制在岗人员;8.具有北京市临时居留证的全日制在岗人员。

二、学分要求1.继续教育学分的总要求:适用于具有北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人员,学分要求为40学分。

2.继续教育学分的总要求:适用于非北京市户籍人员,学分要求分为两类,一类为30学分,另一类为20学分。

依据个人不同的工作特点和需求,可自愿选择适用的学分总要求。

3.不同职级的学分要求:北京市根据职工的职级、年龄和学位等级的不同,制定了不同的学分要求。

一般来说,高级、中级和初级职工所需的学分分别为40学分、30学分和20学分。

其中,高级职工一年内至少需完成职业培训学时为80学时;中级职工一年内至少需完成职业培训学时为60学时;初级职工一年内至少需完成职业培训学时为40学时。

三、学分认定和积分管理1.学分认定:学员在参加培训课程或其他学习教育活动后,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学分认定。

认定通过后,学员会获得相应的学分。

2.积分管理:学分采用累计制度管理,学员的学分会随着时间的累积而逐渐增加。

每年底及时整理学分情况,通过线上系统进行积分登记和阶段性评价,对于学分未达到要求的情况,要及时补齐,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关部门提交学分证书等相关材料。

四、学分使用和失效1.学分使用:学员获得的学分可以用作晋升、评职或职称申报的必备条件之一、学员可以将学分在规定期限内使用,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竞争力。

2.学分失效:学员获得的学分一般在两年内有效,过期未使用的学分会自动失效,不可再用于晋升、评职或职称申报等。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有关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有关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有关规定发布日期:2010—4-15一、继续教育学分的标准、计算办法和依据继续教育学分是为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数量和质量而设的计算单位。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主要依据培训、自学、科技奖和论文(著)四大类折算,其计算方法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原各行业与市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联合发文确定学分计算办法的,仍按原办法执行;没有规定的,暂按下列办法计算并实施登记:(一)培训类1.参加市和区(市)各部门(单位),以及经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继续教育基地组织开展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经考核(考试)合格后,按实际学时计算学分(其中各种辅导性应试培训按实际学时折半计算学分),以颁发青岛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单科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为依据登记学分。

2.参加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脱产、半脱产等各类培训、进修学习,以及参加国家、省、市举办的高级研修班的,先按实际学习天数计算总学时和学分,再以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为依据登记学分。

参加上述两类培训,学分计算标准一天为5个学时,每5个学时折算1学分。

每项培训计算和折算的学分,最多不超过20学分。

3.参加市和区(市)各部门(单位),以及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范等,按实际学时折算学分,以组织单位颁发的《结业证书》为依据登记学分。

如系本人主讲,按主讲一个专题计2学分,依次递增。

4.参加国际和国家、省、市举办的各类学术交流(学术报告)、专题研讨会及高级研修班等,每次按实际天数计算学时,以主办单位发给的证书或会议通知、与会人员名单为依据登记学分(参加不同级别、同一专题会议的,按最高级别登记,不得重复登记)。

同时做主题演讲的,以演讲稿等说明材料为依据,分别增计20学分、10学分、8学分、7学分。

5.出国考察学习者,以考察报告或总结(2000字以上)为依据,每次登记3学分;出国讲学或出国留学进修者,以单位证明或进修证书为依据,每次时间在半个月内的登记10学分;半个月以上至一个月的登记20学分;一个月以上不满二个月的登记25学分;二个月以上不满三个月的登记30学分;三个月以上不满四个月的登记35学分;四个月以上至半年登记40学分;半年以上至一年登记45学分;一年以上的每超过二个月增计5学分.(二)自学类1.自学要求。

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的规定

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的规定

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的规定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目的的一种终生性教育。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和北京卫生局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我院继续教育管理,特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的适用人员具有主治医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临床医师;具有主管药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医院药学工作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学和科研人员;具有护士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护理工作者;具有主管技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包括实验室技术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机关行政处室的副科及其以上职位或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上职称的人员(包括图书馆、信息中心等);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财会人员。

二、学分要求注:对于已退休或65岁以上但仍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含出门诊)的专业技术人员,不按上表做学分要求,但各科应根据本学科的新进展,每年安排二次针对这类人员的讲座。

三、继续教育学分类别继续医学教育按活动性质分为I类和II类学分。

I、II类学分不可替代。

(一)I类学分1.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2.一级学科学会(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举办的并经全国继续教育委员会批准备案的继续教育项目;3.国家级、省(北京市)、部级各类科技、教学成果奖: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国家级优秀教材奖、省部级奖等等;4.从已获准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中挑选的适合在全院讲授的继续医学教育内容。

此类授课每年由所在科室申报,经教育处审批后,统一安排时间讲授。

(二)II类学分L参加全国高校、国家部委的培训班、研讨班等;5.参加院级项目、多学科联合活动:指由教育处统一组织的或由医院各职能部门或科室统一组织并在教育处申请备案的大型院级继续医学教育,包括政策法规宣传、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示范、多学科联合活动(病例讨论会、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联合查房等)、大查房等等;6.科室内活动:科室内举办的学术活动、质控活动、查房、月报会等等;7.科研立项;8.医疗、教学、科研成果奖励;9.发表论文、著作、译文;10经批准参加学术会议、培训、进修或科研合作;11讲授八年制本科生课程,讲授或参加研究生课程或非重复性的研究生课程的实验课,为国家认可的成人学历教育授课。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为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充分适应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需求,国家设立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以下是针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

一、目标和原则1. 目标:通过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在本领域的知识和技能水平,不断适应科技和社会的发展变化。

2. 原则:自愿参加、因岗派遣、分类管理、综合评价。

二、参加范围和对象1. 参加范围:所有从事或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分行业和部门。

2. 参加对象:具备相应学历和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需要进行继续教育的人员。

三、学时和学分要求1. 学时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应每年参加一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活动,具体学时要求由所在单位根据岗位要求进行规定。

2. 学分要求:学习结束后,根据所获得的学习成绩和考试成绩,按照一定的学分制度进行评价。

四、培训内容和方式1. 培训内容: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以提高技术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

包括但不限于学术讲座、实践操作、案例分析、研讨会等形式。

2. 培训方式:培训可以通过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进行,可以由专业教育机构、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主办,也可以由个人自主选择学习方式。

五、评价和认证1. 继续教育学习结束后,通过考试或评价的方式对学习成果进行评价,确认学分并颁发相应证书。

2. 学分和证书应在继续教育学习结束后及时登记,并纳入个人继续教育档案。

六、政策保障和激励措施1. 政策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纳入评职称和职业发展的重要考核指标,对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人员,在晋升、薪酬等方面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2. 激励措施:对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优异成绩的人员,授予先进个人表彰、学术成果鉴定等荣誉,并提供相应奖励。

以上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

通过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将有助于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和能力水平,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

专业技术人员也应以自觉主动的态度参加继续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继续教育学分要求及计分办法

继续教育学分要求及计分办法

继续教育学分要求及计分办法一、学分规定:根据省市人社部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在任职年限内,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继续教育学分平均每年必须达到或超过20学分;续聘的,继续教育学分平均每年必须达到或超过10学分。

学分的使用计算为:任期内累加计算,平均使用。

也就是说,每年都学20分,或者,不定每年的分数,只要5年内取得100学分。

特别注意:从2015年开始,市人社部门要求,所有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继续教育必须完成公需课目的培训满30学时,专业项目的计分内容满60学时即可。

学分折算为4.5学时折1学分,除公需课目外,同样累加计算,平均使用。

二、计分办法:1、培训类。

(1)经各级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各部门、各单位、各行业有计划、有组织的开展的各种培训进修等继续教育活动,经考核合格的。

按规定的学时或学分计分。

5学时计1学分。

(2)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脱产、半脱产培训或进修,按日计分,每天计5学时、1学分。

中长期业务进修,一个月内的计5分,不满2个月计10分,不满4个月计15分,部门6个月计20分,半年以上的梅超3个月增计5分。

(3)学历教育,完成本学期所学课程,凭合格证或成绩单,视为完成继续教育学分,计20分。

2、成果类。

成果级别: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或社会科学奖,确定为同级别成果;获部门成果奖,部门实际级别为成果级别。

发明专利按省级成果,实用新型专利按市级成果。

成果分数:(1)县级成果一等奖计为满分10学分,市级成果一等奖及为满分15学分,省部级成果一等奖及为满分25学分,国家级成果一等奖及为满分30学分。

(2)成果二等奖递减2分,三等奖递减4分,(3)前三位人员同分计该奖项对应最高分,多于3人的,位次每下降一位递减一分。

3、论文、著作。

级别确定:各级主管部门主办、公开发行的正式刊物,为同级别刊物,组织编著的著作为同级别著作;部门所属单位或组织主办的,以举办主体的级别确定;两个以上单位主办的刊物,以规格最高的确定刊物级别。

继续教育管理规定

继续教育管理规定

继续教育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建立和完善适应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卫生改革与发展需要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不断提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素质,更好的为人民健康服务,根据《**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以及《**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的适用人员全院专业技术人员均为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第一年工作未满三个月及当年办理退休手续人员或超过离退休年龄返聘人员除外。

二、学分要求及分类(-)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人员,所获得学分不得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为10学分,II类学分为15学分。

学分不能跨年度累计,I、II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以不同形式分为I类学分和II类学分。

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I类学分,参加非项目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II类学分。

根据各科室上报的人员名单发放远程教育学习卡和卫生厅下发的学习要求,并督促按时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习内容及取得相应的学分。

1、1类学分是指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及推广项目而获取的学分。

其形式主要为:学术会议、学术讲座、专题学习班、研讨会、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习等。

2、II类学分是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本市卫生局组织的各种非项目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其形式主要为:学术报告、专题讲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习等。

3、凡经单位批准,到上一级医疗卫生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6个月及以上人员,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

4、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达到规定学分,并完成省人社厅每年规定的公修课学时及内容,并打印学分证明书,经审核合格由上级部门颁发《完成继续教育任务证明书》。

并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聘任、技术职务晋升高一级技术职称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凡继续医学教育考核不合格人员,当年不允许报考高一级技术资格考试。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xx市xx医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继续教育是专业教育毕业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身性教育,是从根本上提升自身素质和技能的重要途径,从而提高对社会发展需要的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

为了加强和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根据卫生部、人事部有关继续教育管理相关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要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管理。

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各级各类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医护、药技以及其它类别所获得的学分分别不得低于25、20、15学分。

二、学分分类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Ⅰ类学分:国家级继续教育项目、省市级继续教育项目授予Ⅰ类学分。

Ⅱ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教育项目授予Ⅱ类学分。

三、学分计算标准(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教育项目活动,按项目实际学分计算,无学分证者,每3小时计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计2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教育项目活动,按项目实际学分计算,无学分证者每4小时计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计1学分。

3、上述1、2中每个项目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5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1、自学是继续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

凡自学与本学科有关的知识,写出综述,每1500字计1学分,考试合格计1学分,但每年最多不超过8学分。

2、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方法计算学分:第一作者--第三作者(余类推)国外刊物15-13学分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GN)的刊物12-10学分省级刊物8-6学分地(市)刊物5-3学分内部刊物2-1学分3、科研项目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计算学分:课题类别课题组成员排序(余类推)1 2 3 4 5国家级课题15 14 13 12 11学分省部级课题12 11 10 9 8 学分市厅级课题9 8 7 6 5 学分在完成年度内按规定完成量计算学分。

4、出版著作,每编写1000字计1学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有关规定发布日期:2010-4-15一、继续教育学分的标准、计算办法和依据继续教育学分是为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数量和质量而设的计算单位。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主要依据培训、自学、科技奖和论文(著)四大类折算,其计算方法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原各行业与市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联合发文确定学分计算办法的,仍按原办法执行;没有规定的,暂按下列办法计算并实施登记:(一)培训类1.参加市和区(市)各部门(单位),以及经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继续教育基地组织开展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经考核(考试)合格后,按实际学时计算学分(其中各种辅导性应试培训按实际学时折半计算学分),以颁发青岛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单科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为依据登记学分。

2.参加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脱产、半脱产等各类培训、进修学习,以及参加国家、省、市举办的高级研修班的,先按实际学习天数计算总学时和学分,再以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为依据登记学分。

参加上述两类培训,学分计算标准一天为5个学时,每5个学时折算1学分。

每项培训计算和折算的学分,最多不超过20学分。

3.参加市和区(市)各部门(单位),以及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范等,按实际学时折算学分,以组织单位颁发的《结业证书》为依据登记学分。

如系本人主讲,按主讲一个专题计2学分,依次递增。

4.参加国际和国家、省、市举办的各类学术交流(学术报告)、专题研讨会及高级研修班等,每次按实际天数计算学时,以主办单位发给的证书或会议通知、与会人员名单为依据登记学分(参加不同级别、同一专题会议的,按最高级别登记,不得重复登记)。

同时做主题演讲的,以演讲稿等说明材料为依据,分别增计20学分、10学分、8学分、7学分。

5.出国考察学习者,以考察报告或总结(2000字以上)为依据,每次登记3学分;出国讲学或出国留学进修者,以单位证明或进修证书为依据,每次时间在半个月内的登记10学分;半个月以上至一个月的登记20学分;一个月以上不满二个月的登记25学分;二个月以上不满三个月的登记30学分;三个月以上不满四个月的登记35学分;四个月以上至半年登记40学分;半年以上至一年登记45学分;一年以上的每超过二个月增计5学分。

(二)自学类1.自学要求。

自学内容要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

自学课程应根据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结合单位生产、科研开发、技术进步、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发展需要,以及全面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要求选定。

2.自学任务的提出。

自学任务可以采取由专业技术人员本人申报并经单位认定备案和单位统一安排两种方式进行。

3.自学计划的申报。

专业技术人员应于每年年底向所在单位提出本人下年度的自学计划,填报《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自学申报认定备案表》(一式两份),交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定备案。

经认定后的自学计划可以列入各单位的继续教育年度计划。

4.单位下达自学任务书。

各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在制定继续教育年度计划时,可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和生产、科研发展的需要,对专业技术人员提出自学要求,并下达自学任务书。

任务书应包括:学习内容、具体要求、学习参考资料、起止时间、学时计算、考核办法等项目。

5.自学考核认定。

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申报认定或单位下达的自学计划、自学要求,按时完成自学任务。

专业技术人员自学情况,由所在单位组织考核。

考核可采用考试、论文、答辩、应用成果和学习笔记等方式进行。

经考核认定后,由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将考核情况填入《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自学申报认定备案表》内(专业技术人员本人留存1份,单位存档1份),并以此表为依据,将获得的学分计入《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中。

6.自学的学时计算。

自学的学时计算由各单位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自学的内容、要求、参考资料和考核方式确定。

对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自学学时折算学分,原则上累计不超过8学分(学分计算以自学计划的天数折算)。

7.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自学考试者,以单科合格证书或学校出具的有学籍编号的成绩证明单等为依据,每门登记5学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家承认的各种学历教育者,以录取通知书、毕业证和成绩单为依据,在规定的学制内每年登记10学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在职研究生课程学习,以结业证书为依据一次性登记30学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在职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教育者,以学位证书为依据一次性分别登记40学分和60学分。

8.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所在单位重大技术项目引进、安装、调试和重大技术项目改造期间,以单位出据的有关证明(项目合同、验收报告复印件和单位证明)为依据计算和登记学分,时间在半年内的计10学分,超过半年以上的,每满1个月增计2学分,1年最多可计20学分。

(三)科技奖励类接受该类继续教育以获奖证书或文件为依据,计算和登记学分。

1.国家科技奖。

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计200学分;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计150学分,二等奖,计100学分。

2.省科技奖。

获省最高科学技术奖,计100学分;获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计80学分,二等奖,计60学分,三等奖,计40学分。

3.市科技奖。

获市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分别计60学分、40学分、20学分;获市星火科技奖一、二等奖,分别计40学分、20学分。

(四)论文(著)类1.发表学术、技术论文,以发表论文的刊物为依据计算和登记学分。

在国外刊物上发表(具有刊号的刊物,下同),第一至第三作者分别计25、22、19学分;在国内国家级刊物上发表,第一至第三作者分别计15、12、9学分;在省部级刊物上发表,第一至第三作者分别计10、7、4学分;在市级刊物上发表,第一至第二作者分别计5、3学分。

各种内部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计1学分。

2.学术会议交流论文,以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论文集或会议文件为依据计算和登记学分。

国际学术会议交流论文计20学分,全国学术会议交流论文计10学分,省级学术会议交流论文计8学分,市级学术会议交流论文计7学分。

有第二、第三作者的,依次递减3学分。

在学术会议上以书面形式交流论文材料的,按下一级会议折算学分。

同一论文在不同级别学术会议上交流或被不同刊物上刊发的,按最高级别登记学分,不得重复登记。

3.出版著作、译著,以出版物为依据计算和登记学分。

由国家级出版的,主编、副主编、编委分别计40、37、24学分;省(部)级出版的,主编、副主编、编委分别计30、27、14学分;市级出版的,主编、副主编、编委分别计20、17、4学分。

二、《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一)《证书》的印制、发放与保管1.《证书》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国家、省有统一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但应到市人事局备案)核发;各级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并登记存档。

2.发放对象,为我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中在职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管理人员。

3.继续教育证书编号由各区(市)人事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和驻青有关单位自行编写。

如市南区编写为:市南继教00001;即墨市:即墨继教00001;海尔集团:海尔继教00001号;实行人事代理的企、事业单位,由其负责人事代理的人才交流中心单独编号,如青人才继教00001号,以此向后排列。

4.《证书》由市人事局加盖“青岛市继续工程教育协会”钢印后,由专业技术人员本人或单位统一保管使用。

如有损坏或丢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部门到市人事局补办。

(二)《证书》登记及验证办法1.登记。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内外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后,一般应在10日内持有关依据材料到本单位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审核登记手续。

该主管部门审核依据材料后,将接受继续教育的具体内容、学分等情况分类登记在《继续教育证书》上,并由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对弄虚作假的,证书原始登记内容和当年度继续教育学分全部作废。

2.验证办法。

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对专业技术人员《证书》进行验证,验证具体办法如下:(1)日常验证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自行确定,并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事局将不定期进行抽查。

(2)当年拟晋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和以考代评的人员,在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前,将其《证书》随同依据材料送青岛市人事局教育培训处审验,青岛市人事局将根据审验情况,出具《完成继续教育任务证明书》,作为与晋升、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挂钩的依据;当年拟参加晋升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的人员,其《证书》分别由所属的区(市)人事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及驻青有关单位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或负责其人事代理的人才交流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验证。

(3)验证内容为:《证书》内规定的项目是否如实填写并签证盖印;学分完成情况即每年是否完成了规定的学分;拟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要检查上一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到本次送验时,累计或平均每年完成的继续教育学分数。

获得学分的依据材料即为验证的依据材料。

各区(市)人事局、市直各部门(单位)、驻青有关单位和各级人才交流中心在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进行验证时,应将验证的结果如实填在《证书》的“年度考核情况”栏内,对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分者和未完成者,分别注明“完成”和“未完成”字样并加盖单位印章。

青岛市人事局在审验时使用“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审验专用章”。

有关验证材料的报送具体办法,按《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青人字[1999]64号)规定执行。

三、继续教育学分与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晋升、评聘挂钩办法自2002年开始,我市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情况与晋升、续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考评挂钩,按照《关于实施继续教育学分与晋升、续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考评挂钩有关问题的意见》(青人发[2001]13号)执行。

(一)专业技术人员在其任职年限内要求晋升或续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时,其完成继续教育学分情况在《推荐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选量化赋分表》中体现一定分值,作为其晋升或续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依据之一。

其中修满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的,在《赋分表》中体现10%左右的分值。

(二)参加国家组织的各种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合格后,在向市人事局考试中心申报有关资格材料的同时,一并携带《继续教育证书》和获得学分的相关原始依据材料到市人事局教育培训处审验。

对具备有关考试资格,并完成继续教育学分任务的,市人事局考试中心将按期发放有关资格证书。

对虽具备考试资格,但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分者,须待完成继续教育任务后再发给资格证书。

无主管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和流动人员的职称评审材料和资格考试审核材料,由为其代理人事档案的同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按以上办法审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