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定)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11.07•【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一、《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2000年原卫生部、人事部共同印发实施《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后,陆续出台了继续医学教育的项目和学分等配套管理办法。
经过多年实践,继续医学教育形成了行之有效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
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作出“健全医务人员培训培养制度,使每个医务人员都有接受继续教育和职业再培训的机会,实现知识再更新”的重要指示。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提出“完善医学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体系”,明确继续教育是医学教育三阶段之一。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教育、科技、人才进行统筹安排、一体部署。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教育、科技、人才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
上述要求为新形势下做好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
为进一步改革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提升卫生健康人才队伍能力素质,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对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组织了研究修订。
为加强和规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制定出台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改革创新点是什么?文件制订以“放管服”为重要原则,体现鼓励、督促学习与简化管理的理念,坚持继承创新,推进供给侧改革,落实为基层减负。
《管理办法》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学分要求。
延续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累计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
第二部分可授予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政策保障
第二十四条举办教师培训的机构和中小学校要加强继续教育过程性记录和档案管理,作为登记和审核继续教 育学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继续教育学分是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聘及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继续教育 学分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暂缓教师资格注册,不得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 优秀等次。
第二十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立教师培训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同时,各学校依据国务院关于中 小学按照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的规定,足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中小学教师参加法律、法规规定的继续教育,其费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参加所在单位安 排的继续教育,其费用由所在单位负担;参加自主选择的继续教育和自主研习活动,其费用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解 决。
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登记,采用证书管理和信息化管理。
第十三条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范围包括: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和认可的各类培训;教师参加的国民教育系列 学历(学位)提升学习;学校根据本校实际组织开展的校本培训和学校认可的教师自主研习活动。
第十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和认可的各类培训,教师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依据课程类型及其重 要性折算学分,原则上1小时为1学时,1学时计算1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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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管理。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周期。每周期内,中小学教师应完成不少于360学分且 每年不少于48学分的继续教育。
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内容形式
教师继续教育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附件1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中职)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说明一、学分认定组织管理1.市级和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在职专任教师及参照中小学教师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学分审核认定登记工作。
2.教师任职学校(单位)负责审核认定本校(单位)教师校本研修学时、学分,并对集中培训、远程培训学时、学分进行初审。
二、学分登记范围及认定标准教师培训活动包括:(1)集中培训;(2)远程培训;(3)校本研修。
(一)集中培训登记范围及标准(二)远程培训登记范围及标准(三)校本研修登记范围及标准三、培训学分认定要求.1.培训学分报备:组织教师培训须由教育行政部门认可、批准的教师培训院校(机构按培训计划)举办。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可、批准的教师培训院校(机构)举办的培训,不列入学分登记范围。
2.培训学分完成要求:每位教师每年至少完成培训学分16学分,其中校本研修10学分,集中学分6学分;五年一周期至少完成培训学分120学分(年均学分24学分),其中校本研修50学分,集中、远程培训学分70学分(集中培训学分至少30分)。
四、学分登记程序1.学分登记认定时间:每年1月——2月。
2.送审单位要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认真检查、审核本单位教师学分。
3.送审单位要认真核查教师的《年度培训学分登记表》,核查培训项目与相关学分证明材料(原件)是否对应,并统计培训学时、学分。
4.送审单位要将整理好的《年度培训学分登记表》、《培训学分登记证书》、《教师培训学分汇总表》按“教师培训证书编号”顺序排列上报,其中《教师培训学分汇总表》还需报电子版。
5.经教师培训学分登记机构审核后,将审核结果打印一份给送审单位存档。
6.送审单位要将本单位教师年度培训学分审核结果给予公布,并将《年度培训学分登记表》存档备查。
五、学分登记说明1.如审核中发现送审教师学分有弄虚作假的,其当年培训学分登记为零。
同时,不能参加次年度各类评优选模、晋升及职称评审等。
关于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说明

关于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说明
一、目的与依据
为了提高在职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促进终身学习体系的建立,根据国家关于继续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继续教育以获取或更新职业资格的在职人员。
三、学分要求
1. 继续教育学分分为必修学分和选修学分。
2. 必修学分是完成职业资格更新或晋升所必须的学分。
3. 选修学分是个人根据职业发展需要自愿获取的额外学分。
四、学分获取方式
1. 参加由认可的教育机构举办的培训课程。
2. 通过在线学习平台完成指定的课程学习。
3. 参与学术会议、研讨会或工作坊。
4. 发表学术论文或参与科研项目。
五、学分认定
1. 学分认定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培训证书、考试成绩单等。
2. 由专业机构或部门负责审核和认定学分。
六、学分管理
1. 建立继续教育学分档案,记录个人的学分获取情况。
2. 学分档案应定期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七、违规处理
1. 对于伪造学分、虚假申报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学分,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八、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2. 对于本办法的修改和补充,将通过正式通知进行公布。
九、实施细则
相关部门应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明确学分的具体要求、获取方式、认定流程等。
通过以上管理办法,旨在规范继续教育学分的管理,确保继续教育的质量,促进在职人员的专业成长和职业发展。
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的规定

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的规定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目的的一种终生性教育。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和北京卫生局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我院继续教育管理,特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的适用人员具有主治医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临床医师;具有主管药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医院药学工作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学和科研人员;具有护士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护理工作者;具有主管技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包括实验室技术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机关行政处室的副科及其以上职位或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上职称的人员(包括图书馆、信息中心等);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财会人员。
二、学分要求注:对于已退休或65岁以上但仍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含出门诊)的专业技术人员,不按上表做学分要求,但各科应根据本学科的新进展,每年安排二次针对这类人员的讲座。
三、继续教育学分类别继续医学教育按活动性质分为I类和II类学分。
I、II类学分不可替代。
(一)I类学分1.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2.一级学科学会(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举办的并经全国继续教育委员会批准备案的继续教育项目;3.国家级、省(北京市)、部级各类科技、教学成果奖: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国家级优秀教材奖、省部级奖等等;4.从已获准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中挑选的适合在全院讲授的继续医学教育内容。
此类授课每年由所在科室申报,经教育处审批后,统一安排时间讲授。
(二)II类学分L参加全国高校、国家部委的培训班、研讨班等;5.参加院级项目、多学科联合活动:指由教育处统一组织的或由医院各职能部门或科室统一组织并在教育处申请备案的大型院级继续医学教育,包括政策法规宣传、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示范、多学科联合活动(病例讨论会、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联合查房等)、大查房等等;6.科室内活动:科室内举办的学术活动、质控活动、查房、月报会等等;7.科研立项;8.医疗、教学、科研成果奖励;9.发表论文、著作、译文;10经批准参加学术会议、培训、进修或科研合作;11讲授八年制本科生课程,讲授或参加研究生课程或非重复性的研究生课程的实验课,为国家认可的成人学历教育授课。
四川省医学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川卫发(2005)3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国家《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及考核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医疗卫生单位应制定措施,鼓励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获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第三条 本办法中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指从事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学分的分类第四条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经卫生部、省卫生厅批准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获得部、省级科研立项、科研成果奖等由项目承办单位按审批标准授予Ⅰ类学分。
(二)Ⅱ类学分、自学、发表文章、出版书籍,获得市、县(市、区)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奖,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及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由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二级及以上医院)、县级及以上医学类学会、协会按标准授予Ⅱ类学分。
第三章 学分的授予标准第五条 授予Ⅰ类学分标准(一)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经考核合格,每 小时 学分;主讲者 小时 学分。
(二)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经考核合格,每 小时 学分;主讲者 小时 学分。
学术会议论文宣读者:国际会议 学分,全国会议 学分,省级片区会议、省级会议 学分;论文摘要者:国际会议 学分,全国会议 学分,省级片区会议、省级会议 学分。
参会者每次只记一项不重复记分。
(三)获得部、省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奖的,按不同标准授予不同学分(具体标准见附件一)。
第六条 授予Ⅱ类学分标准(一)凡由单位组织自学与本专业有关的知识,写出综述,每 字 学分,但每年最多不超过 学分。
(二)获得市、州、县(市、区)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奖的,按不同标准授予不同学分(具体标准见附件二)。
吉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吉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继续医学(含中医学、药学)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吉林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试行)》及《吉林省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继续教育统一实行学分制,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卫生技术人员全员参加(不含乡村医生),分级管理。
第三条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规定的学分,作为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四条全省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将通过吉林卫生科技教育综合管理网络平台,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学分分类第五条继续教育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II类学分。
第六条I类学分(一)国家级继续教育项目— 1 —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二)省级继续教育项目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4、省级以上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人才培养专项。
(三)推广项目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或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第七条II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出版著作、科研立项、获奖,单位组织的— 2 —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授予II类学分。
第三章学分要求第八条中、高级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每年取得至少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15-20学分。
继教学分管理办法

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国家《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及考核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医疗卫生单位应制定措施,鼓励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获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第三条本办法中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指从事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第二章学分的分类第四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经卫生部、省卫生厅批准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获得部、省级科研立项、科研成果奖等由项目承办单位按审批标准授予Ⅰ类学分。
(二)Ⅱ类学分1、自学、发表文章、出版书籍,获得市、县(市、区)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奖,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及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由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二级及以上医院)、县级及以上医学类学会、协会按标准授予Ⅱ类学分。
第三章学分的授予标准第五条授予Ⅰ类学分标准(一)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经考核合格,每3小时1学分;主讲者1小时2学分.(二)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经考核合格,每6小时1学分;主讲者1小时1学分.学术会议论文宣读者:国际会议8学分,全国会议6学分,省级片区会议、省级会议4学分;论文摘要者:国际会议6学分,全国会议5学分,省级片区会议、省级会议3学分.参会者每次只记一项不重复记分.(三)获得部、省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奖的,按不同标准授予不同学分(具体标准见附件一)。
第六条授予Ⅱ类学分标准(一)凡由单位组织自学与本专业有关的知识,写出综述,每2000字1学分,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二)获得市、州、县(市、区)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奖的,按不同标准授予不同学分(具体标准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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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2012——20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充分调动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提高培训工作实效,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各类学校(园)教师(以下统称中小学教师)。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每5年一周期的学分管理制度。
周期内,以学年为单位进行学分登记,原则上从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完成的继续教育学分计算为当年学分。
第一个周期时限为2012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第四条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落实每位教师5年不少于360学时的分类分层分岗培训任务”要求,每位在职中小学教师每学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72学时。
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的培训,时间不少于120学时。
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考核成绩合格,原则上每学时核定为1学分。
第五条市、县区教育部门和学校分别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工作量化考核制度,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之中。
第二章学分管理的范围与标准
第六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各类学分统一按《张掖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认定标准》(附件1,以下简称“标准”)核定。
第七条依据《张掖市中小学教师德能测评办法》开展的教师德能测评活动,列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并按标准核定学分。
第八条中小学教师参加国家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业务部门组织的培训,凭培训机构颁发的结业证书或证明核定学分。
第九条中小学教师参加市、县级教师培训,按照市、县区教育局文件规定的培训学时及教师参训的实际情况核定学分。
第十条学校(园)开展校(园)本培训,须按隶属关系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张掖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校(园)本培训申报表》(附件2)和培训方案,经审核同意备案后开展培训,《备案通知》作为校(园)本培训学分登记的依据。
未经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备案的教师培训项目,不能进行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每位教师每学年参加校(园)本培训登记的学分最多不超过30学分(市直学校不超过50学分)。
第十一条中小学教师离职或函授参加学历提高或第二学历进修,学习成绩合格者,按照所学课程规定学时登记学分;学习形式是自学考试或网络(远程)教育的,按成绩合格学科门次登记学分。
每学年最多计72学分。
第十二条中小学教师参与教科研工作,获各级教科研成果奖、教学技能竞赛奖、教育教学论文奖和在正式刊物发表教科研论文的,按规定标准进行学分核定。
同一项目以最高标准核定,不重复计算。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承担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任务,凭相关的聘书或证明,分别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县(区)级、校本培训任课时数和学分认定标准核定学分。
市级以上由市教育局核定,以下由县(区)教育局核定。
第十四条中小学教师参加计算机、普通话、外语或专业技能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等级证书,按标准核定学分。
第十五条中小学教师在张掖教育信息网“个人教育空间”开展教育教学交流活动,按标准核定学分。
每学年每位教师最多计10学分。
第十六条受教育行政部门派遣挂职学习(进修、锻炼)、到贫困地区、农村地区支教或境外交流任教的教师,经考核合格,按标准核定学分。
因产假、病假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教师,须持教师个人免修申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报县区教育局(市直学校直接报市教育局)办理免修手续。
产假、病假在1—6个月的,免修36学分;产假、病假在7—12 个月的,免修72学分。
第十七条中小学教师参加教科研及各类专项教育教学(含各类培训)活动,获县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继续教育学分奖励的,按文件规定认定学分。
每学年最多计10学分。
第三章学分登记的程序和方法
第十八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统一使用“甘肃省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进行学分登记,平台赋予市、县区、学校不同的登记管理权限。
第十九条需教师个人申报学分登记程序
1.教师个人填写《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年度登记表》(附件3),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2.学校学分专管员审核签字并公示(公示期7天)。
3.学校形成确认文件,学分专管员初步录入平台。
4.县区(或市)教育局审查认定(平台、纸质材料同步认定)。
第二十条不需教师个人申报学分登记程序
1.县区所属学校:由学校(园)学分专管员初步录入平台,报县区教育局审查认定(平台、纸质材料同步认定)。
2.市直学校:由学校(园)学分专管员初步录入平台,报市教育局审查认定(平台、纸质材料同步认定)。
第二十一条需教师个人申报学分的项目
1.参加国家级、省级教育行政和业务部门组织的培训。
2.教科研成果及教育教学获奖。
包括:
①课题研究或教改实验;
②教学技能竞赛(含文艺表演、运动会比赛等);
③论文发表或获奖;
④辅导学生获奖;
⑤编写教材、专著。
3.参加各类学历进修。
4.承担各级教师继续教育专题培训任务。
5.挂职学习(进修、锻炼)、支教、境外交流任教或按规定免修的。
6.获得的奖励学分。
第二十二条不需教师个人申报学分的项目
1.市级培训——由市教育局组织的培训。
2.县区培训——由县区教育局组织的培训。
3.校本培训——由学校组织的培训。
4.德能测评获得的学分。
5.张掖教育信息网“个人教育空间”获得的学分。
第二十三条继续教育周期满后一月内,市教育局核实平台学分登记情况后,向完成继续教育360学分以上的教师颁发《张掖市教师继续教育周期合格证书》(附件4),同时公布未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师名单。
第四章学分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完成情况是《教师资格证》定期注册、绩效考核、职称评聘和岗位聘任的必备条件之一。
学年内继续教育不足72学分者,当年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不能评选优秀教师,不能晋升骨干教师,不能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
第二十五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完成情况纳入对学校的督导评估内容。
学年内有15%以上教师未能完成规定学分的学校,当年不得参加综合评先,校长当年的年度考核不能
评为优秀等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学分登记管理工作不得向教师收费,《张掖市教师继续教育周期合格证书》工本费从学校培训经费中支出。
第二十七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专管员按学校规模核定工作量,100人以下的,每周核定1—2课时量,100人以上的,每周核定3—4课时量。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张掖市教
育局负责解释。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