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章制度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章制度
是指为了提高中小学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促进其持续发展和更新知识和技能,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括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章制度中的规定:
1. 继续教育目标与内容:规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目标,即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专业素养和教学能力等,并制定具体的教育内容,如教学方法、课程设计、学科知识更新等。
2. 学时和学分要求:规定中小学教师每年或每学期需要完成的继续教育学习时间和学分要求,鼓励教师主动参与学习活动并完成相应的学时和学分。
3. 继续教育机构和平台:确定中小学教师可以参与的继续教育机构和平台,如教育局、学校、教育研究机构等,以及其他线上或线下的教育学习资源。
4. 学习方式和形式:规定中小学教师可以选择的学习方式和形式,包括参加教育研讨会、学习班、研修课程、观摩交流等,或者通过在线学习平台进行学习。
5. 学习计划和评估:要求中小学教师制定个人学习计划,包括学习目标、内容、时间安排等,并建立相应的评估机制,对教师的学习成果进行评估,如考试、论文等。
6. 继续教育补贴和奖励:规定中小学教师在完成继续教育学习后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贴或者其他奖励,以鼓励教师积极参与学习活动。
7. 培训资源支持:提供培训资源的支持,如提供教材、教辅资料、教学设备等,以满足教师的学习需求。
8. 教师发展档案管理: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档案管理制度,记录教师的学习情况、成果和评估结果等,为教师的职业发展提供参考。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章制度的实施可以帮助教师不断更新知识和拓宽视野,提高教学水平,从而提供更好的教育服务。
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第一篇: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充分调动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达到通过继续教育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目的,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酒泉市《酒泉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在肃州区任教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以下简称教师)必须取得每年不少于42个继续教育学分(其中参加区级及以上教师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不得少于24学分、参加校本研训原则不少于16学分), 每年新招聘录用的教师当学年度必须取得不少于120个继续教育学分。
第二条教师继续教育的学分取得的渠道有:①教师培训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②学历提升,③网络远程培训,④参加由区级及以上教科部门组织的培训,⑤校本培训,⑥各种研修提升活动。
第三条学分初始认定登记的单位为基层学校(小学和幼儿园分别在中心小学和中心幼儿园),年度审核认定的机构为区教育局教师继续教育培训领导小组。
第四条教师参加教师培训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的学分认定应以学分卡或培训原始名册、考核结果等为依据;参加学历提升的学分认定以实际参加情况(单科合格证或当年的毕业证)为依据;参加校本培训的学分的认定应以原始培训档案和个人校本培训年度考核表为依据;参加网络远程培训的学分认定应以管理机构统一考核结果等相关资料为依据;教师教科研的学分应以相应的教科研成果为依据。
第五条参加由区级及以上教科部门组织的培训和区教育局组织的各类进修培训按学时计,按照文件规定的学时数计数。
教师参加经考核合格的才可取得相应的学分。
特殊情况学分规定办法是:对中长期培训的(脱产一个月以上)每年可计42学分;对短期培训、挂职锻炼的,一般每天计6学分。
第六条教师参加校本培训。
教师参加学校或学区级研训活动的都作为校本培训。
每位教师每年参加校本培训所取得的学分必须达16分以上。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学分登记及折算标准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学分登记及折算标准
1、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原则上集中培训按照6学时折合1学分,非集中培训按8学时折合1学分。
2、参加由培训院校举办的属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开发指南》范围的各种长短培训,学完规定课程,课程考核不合格,不计学分。
3、参加由其他培训机构举办并经市以上教育局师资培训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专题讲座,可按实际听课的时数,以每小时为1学时计并折合学分。
4、经成人高考或其他进修考试录取的,教育系统举办的提高学历层次的函授、脱产进修的中小学教师,通过参加教育系统系列的自修考试提高学历的教师,学习结束,原则上按饱满学时折合学分。
如中途辍学,未能毕业均不记学分。
但上述各种类型的中小学教师均必须参加省、州、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培训,不参加者扣其总学分。
5、此前各地开展的中小学教师继教相关培训按以下项目及标准凭证登记:
WTO培训4学分
职务培训2学分
校长提高培训3学分
骨干教师培训6学分
6、中小学教师参加教育教学实践活动,学时及学分计算办法如下:。
关于做好教师继续教育学分

关于做好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网上申报和审核工作的通知各县区教育局,胜利教育管理中心,济军生产基地教育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市直各学校、幼儿园:根据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审核工作的通知》(东人社字〔2012〕270号)要求,我市教育系统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实行教师网上申报、市教育局初审、市人社局复审的管理模式。
为做好网上申报和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时间范围(一)2012年6月30日以前审核通过,且在原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的学分以累计学分的形式在网上申报。
(二)2012年6月30日以后未审核的学分,由教师根据本人实际情况自行申报(参加今年职称评审的教师优先申报)。
二、程序及时间安排(一)网上申报。
4月1日前,教师登录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培训网()“教育培训管理系统”完成网上申报。
(二)材料上报。
4月3日前,学校将教师原继续教育证书、《东营市教师继续教育登记表》(填写2012年6月30日以后需审核的学分,见附件2)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报各县级教育部门,济军生产基地教育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及市直各学校、幼儿园报市教育局师训办。
(三)初审。
各县区教育局、胜利教育管理中心协助市教育局做好本辖区内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初审工作;市教育局负责济军生产基地教育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及市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的初审工作。
具体时间由市教育局师训办另行通知。
(四)复审。
初审通过后,各单位携带本单位申报教师相关材料到市人社局复审。
三、继续教育学分折算办法2012年6月30日以后需审核的学分折算办法详见附件1有关标准。
四、其他要求(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严格管理,认真做好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的审查及上报工作,确保本单位教师网上申报内容属实,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一律不予通过并视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因报送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报送单位承担责任。
【学校管理规章制度】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全市基础教育质量和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和《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鲁教师发〔201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已取得教师资格的普通中小学在职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继续教育是指中小学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进行的学习培训。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做好继续教育的规划制定、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鼓励、支持教师参加继续教育,为教师学习培训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管理。
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周期。
每周期内,中小学教师应完成不少于360学分且每年不少于48学分的继续教育。
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市范围内有效。
第二章内容与形式第七条继续教育以提高教师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开展以专业理念与师德修养、专业知识更新与扩展、专业能力训练与实践、教育科学研究等为主要内容的学习培训。
第八条继续教育分为学历(学位)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学历教育是指具备合格学历的教师进行的提高学历(学位)层次的教育。
非学历教育是指经学校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对教师进行的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及岗位要求而开展的学习培训。
第九条继续教育坚持教师全员培训与骨干研修相结合,远程培训与集中培训相结合,脱产培训与校本培训相结合,非学历培训与学历提升相结合,统一培训与自主研习相结合,采取多种有效途径提升教师素质。
第十条继续教育实行分级管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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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进一步完善继续教育制度,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升全市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现在我市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普通中小学在职教师(以下简称中小学教师),均属学分管理对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继续教育是指中小学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进行的学习培训。
包括: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和认可的各类培训;在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培训)中承担授课、指导、公开课、示范课等活动;中小学校根据本校实际组织开展的集体教研、听评课、学术研讨、专题讲座、支教等;中小学教师发表教育教学论文、出版著作、承担各级教改项目和科研课题、各项教学、科研获奖、志愿服务、拜师、带徒等自主研习活动;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提升学习等活动。
第四条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周期,第一个周期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以后依次类推。
五年周期内,中小学教师应完成不少于360学分且每年不少于48学分的继续教育,其中,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提供不少于240学分的全员培训,市、县(区)提供不少于60学分的面对面培训;学校组织的校本培训和学校认可的教师自主研习活动累计登记不超过120学分;公需科目一般不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
第二章计算办法和标准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和认可的各类培训,教师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依据课程类型及其重要性折算学分,原则上1小时为1学时,1学时计算1学分。
结业证中书既有学时又有学分规定的以学分计算。
第六条参加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和认可的学术报告会、专题讲座、学术研讨会等,凭有关证明材料,按每天1学分计算。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中小学素质教育的实施意见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中小学素质教育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7•【字号】东政发[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中小学素质教育的实施意见(二OO九年四月七日东政发〔2009〕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深入实施《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鲁政发〔2007〕7号),促进我市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现就全面推进中小学素质教育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全面推进中小学素质教育的总体思路和目标1.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接班人和建设者。
把实施素质教育摆在教育工作的首要位置,以改革总揽全局,以创新为动力,以规范办学行为为突破口,以提高教育质量为核心,积极解决制约素质教育实施的关键问题,着力构建德育为先的育人体系,全面建设合格学校,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考试评价制度,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更多更好的优秀人才,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大的人才支撑。
2.总体目标。
力争用4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形成因地制宜创造性推动素质教育的区域发展格局和富有生机活力与鲜明特色的学校教育格局。
到2012年,全市中小学基本达到《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办学标准》),基本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协调发展;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不断深化,教师队伍素质特别是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有较大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明显提高;财政投入进一步增加,教育公平得到更好保障;家庭、社会和学校教育三位一体的全面育人格局基本形成;全面发展的人才培养模式不断完善,学生的思想道德素养、健康素质、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明显提高。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2009年—2013年)为加强对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信息化管理,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推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深入开展,根据教育部第七号令《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教师教育工作实际和发展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要求(一)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推进素质教育为核心,坚持“面向全员、突出骨干、倾斜农村”的原则,以“新理念、新课程、新技术”和教师职业道德培训为主要内容,以集中培训、远程研修和校本培训为主要形式,组织实施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
积极推进“山东省教师教育网”全省互联互通,构建“现代远程教育、集中培训、校本培训相结合”的教师继续教育格局,逐步加大远程研修课程在我省各级继续教育课程中的比例。
(二)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分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两种形式,非学历教育实行学分管理。
教师参加各种形式的非学历继续教育,应根据不同形式、内容折算成学分。
在职教师具备相应的合格学历后,继续参加与执教学科相关的国民教育系列师范类提高学历(学位)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者,视为完成本周期内的继续教育任务。
(三)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与管理依托“山东省教师教育网”,建立全省统一平台,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现学分登记与认证、学分查询、统计检索等功能一体化,推进全省教师继续教育管理信息化建设。
二、培训管理(四)新一轮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全员培训以新理念、新课程、新技术和教师职业道德培训为主要内容,主要由省及省以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负责组织实施。
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实行省、市、县三级培训,普通高中教师全员培训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初中教师全员培训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小学教师全员培训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教师教育工作实际,制定年度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各中小学校根据本校实际制定年度校本培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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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进一步完善继续教育制度,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升全市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现在我市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普通中小学在职教师(以下简称中小学教师),均属学分管理对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继续教育是指中小学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进行的学习培训。
包括: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和认可的各类培训;在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培训)中承担授课、指导、公开课、示范课等活动;中小学校根据本校实际组织开展的集体教研、听评课、学术研讨、专题讲座、支教等;中小学教师发表教育教学论文、出版著作、承担各级教改项目和科研课题、各项教学、科研获奖、志愿服务、拜师、带徒等自主研习活动;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提升学习等活动。
第四条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周期,第一个周期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以后依次类推。
五年周期内,中小学教师应完成不少于360学分且每年不少于48学分的继续教育,其中,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提供不少于240学分的全员培训,市、县(区)提供不少于60学分的面对面培训;学校组织的校本培训和学校认可的教师自主研习活动累计登记不超过120学分;公需科目一般不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
第二章计算办法和标准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和认可的各类培训,教师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依据课程类型及其重要性折算学分,原则上1小时为1学时,1学时计算1学分。
结业证中书既有学时又有学分规定的以学分计算。
第六条参加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和认可的学术报告会、专题讲座、学术研讨会等,凭有关证明材料,按每天1学分计算。
第七条在县级以上培训中,担任主讲教师、课程专家和指导教师的;参加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结对帮扶、教育志愿者、下乡送教等义务支教活动,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均可按其承担的培训学时数的两倍登记继续教育学分。
第八条在县级以上培训中,获得优秀学员称号的,可按增加该项目四分之一学时数登记继续教育学分。
第九条新任中小学教师岗前适应性培训不少于120学时,经考核合格记72学分。
担任班主任的中小学教师,每5年需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专题培训,经考核合格,计入继续教育学分。
第十条中小学教师参加国民教育系列提高学历(学位)教育,依据就读学校出具的在读期间年度学业成绩合格证明,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每年度记72学分。
参加全国统一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凭单科成绩合格证记18学分。
第十一条中小学教师参加学校组织开展的校本培训登记每年不超过12学分,具体计算办法由中小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下列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项目,经学校认可的,按教师自主研习活动计算,五年周期内累计登记不超过60分。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参加各级教科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多媒体课件、课程资源、论文评选等教育教学竞赛,凭获奖证书按下列分值记学分;参加各级教育学会所属专业委员会和其它部门组织并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竞赛,按降低一个层级记学分;竞赛设置超过三个等次的,最高等次按一等奖记学分,以此类推,低于三等奖的不计学分。
第十四条中小学教师承担教育教学课题研究或教改实验、取得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和发明的,主研人员(不超过3人)、协研人员(不超过5人)凭有关证书按下列分值记学分。
第十五条中小学教师参加公开课和示范课、在正式刊物发表论文等,凭有关证明按下列分值记学分。
论文在具有全国统一刊号的刊物发表的,其级别按办刊主管部门所代表的政府级别确定,在具有省、市内部资料准印证刊号的刊物上发表的,按降低一个层级记学分。
两人以上共同发表的论文,根据论文确定的总学分在各位作者之间平均分配(学分计算只取整数,平均后所余学分可依次追加前几位作者)。
第十六条编写教育教学方面正式出版教材的,主编、副主编、编写人员分别按每章3分、2分、1分记学分;主副编超过三人的,第四位以后按编写人员计分,最高不超过20学分;三人以内合著按每章2学分,根据个人所著章数计分,或确定总分在各位作者之间平均分配(学分计算只取整数,平均后所余学分可依次追加前几位作者),最高不超过20学分;个人专著按每章3分记学分,最高不超过30学分。
第十七条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项目,属同一内容的,五年周期内,按最高分值记一次学分。
下列情况不记学分:在无刊号的印刷物上发表的文章;500字以下的论文;新闻、宣传稿件;学生作品指导奖、辅导奖;编写教辅资料、试题集等;普通话等级证书、职称评聘有关的计算机和外语等级证书、其它资格证书等;其它不符合继续教育管理规定的项目。
第十八条公需科目培训在省里做出统一规定之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教育局确定。
五年周期内,公需科目培训总分不超过120学分,每年不低于20学分。
第三章学分登记与管理第十九条继续教育按年度登记,采用证书登记和信息系统网上登记两种方式进行管理。
(一)证书登记统一使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制的登记证书。
登记证书由省人事、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
(二)信息化系统统一采用“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分管理系统),由学校管理员依据教师个人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证书记录,在规定的时限内录入“山东省教师信息管理系统”。
(三)继续教育教师证书编号与中小学教师在学分管理系统中的编号相同。
编号方法见附件1。
第二十条继续教育学分的计算和登记工作由教师所在学校负责,按照“教师申请—学校计算—管理员登记—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程序进行。
(一)教师个人申请: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学习结束后,教师个人凭培训通知(单位主要领导签批件)、结业证书、学习笔记、培训照片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向学校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小组提出学分登记申请。
(二)学校计算学分:学校学分管理小组先审核教师提供的参加各类培训的考核成绩、学时证明或结业证书等材料原件,并核对复印件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签字,再按照本办法和学校规定的学分计算办法计算教师的继续教育学分。
(三)管理员登记:管理员根据学校学分管理小组审核、计算出的学分分别在学分管理系统和教师登记证书上登记,并在证书上签字。
学校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学分登记工作。
原则上,学分登记人由学校教师信息管理员担任。
各学校可根据实际安排本校教师学分登记时间。
学分年度登记工作要于每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然后以学校为单位,将教师登记证书及相关原始证明材料复印件统一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四)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审核和认定工作,对学校上报的审核材料审核后,在教师登记证书签字盖章。
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审核时间,并于次年1月份前完成。
全部完成后教师登记证书返回教师本人或单位保存。
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教师参加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聘时需要查验继续教育学分,由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
对当年完成规定学分的在其登记证书上注明“完成”,未完成的注明“未完成”;对周期审核合格的在其证书上注明“审验合格”,不合格的注明“审验不合格”,并由审核部门签字盖章。
第二十二条各县区教育局、胜利教育管理中心、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审核认定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市直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审核认定工作。
济军基地教育处所属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由河口区教育局代为管理。
各中小学校每年应将本单位每位教师年审学分情况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在县级以上培训中,因故不能正常参加培训者,须递交所在单位批准的请假条。
每门课程(项目)累计缺课(含请假)三分之一或旷课一次及以上者和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登记学分。
第二十四条对因产假、病假等特殊原因无法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分的教师,须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经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办理当年免修手续,一定时间内进行补修,5年周期内总学时仍应达到相应要求。
具体办法由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市直由各学校制定。
第二十五条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的教师,所在学校和主管教育部门应督促其改正。
对在继续教育中弄虚作假、骗取学分的教师,取消其学分记录并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学分登记与事实不符或培训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限期整改。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追究相关部门、学校及人员责任。
第四章学分使用第二十七条继续教育学分是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聘及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继续教育学分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暂缓教师资格注册,不得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八条举办教师培训的机构和中小学校要加强继续教育过程性记录和档案管理,作为登记和审核继续教育学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省、市文件制定本区域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学校要成立由校领导担任组长的学分登记管理小组,制定校本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具体负责教师学分计算和登记工作。
市、县、校学分登记和管理工作负责人基本信息(见附件2)要逐级上报至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备案。
第三十条中小学校应于每年12月初,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本年度校本培训开展情况,备案下一年度校本培训计划。
第五章政策保障第三十一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立教师培训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
各中小学校要依据国务院关于中小学按照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的规定,足额提取继续教育经费,加强经费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中小学教师参加法律、法规规定的继续教育,其费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参加所在单位安排的继续教育,其费用由所在单位负担;参加自主选择的继续教育和自主研习活动,其费用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解决。
第三十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不得向教师个人收费。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进行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审核不得向教师个人收取管理费和证书工本费。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幼儿园、教育教学研究机构、教师培训机构、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各民办学校教师学分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2012年7月之前在原《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的学分继续有效;在2012年7月之后,至本办法实施之前参加培训,未在原《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的学分,按原有省市有关规定计算,在原《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