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管理办法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校长)培训学时认定和管理系统

附件:江苏省中小学教师(校长)培训学时认定和管理系统学校管理员帮助文档目录1.修改登录密码 (1)2.系统通知 (2)3.培训报名管理 (2)4.校本培训管理 (3)4.1.校本培训计划提交 (3)4.2.校本培训学时录入 (4)4.3.学历提高学时录入 (5)4.3.1.单个添加学历提高学时录入 (5)4.3.2.Excel批量导入学历提高学时录入 (6)5.继续教育学时查看 (7)5.1.按机构人员查看 (7)1.修改登录密码学校管理员在登录系统之后,请尽快修改登录密码,保护账号安全;点击系统中“修改密码”按钮(如图1.1),即可进入修改密码页面(如图1.2)。
在修改密码页面输入原登录密码和新登录密码,点击修改按钮即可修改密码。
IP登录限制:该功能适用于对外公网IP地址固定的用户,如果您是用的ADSL拨号上网,请不要勾选“IP登录限制”选项。
图1.1图1.22.系统通知点击左边菜单栏“系统通知”按钮,即可进入系统通知页面(用户登录后默认进入系统通知页面),点击通知主题可查看通知的详细信息(如图2.1)。
图2.13.培训报名管理点击左边菜单栏“培训报名管理”下子菜单“项目报名申请”按钮,进入选择培训项目页面(如图3.1),在列表中点击培训项目的名称,可以查看培训项目的详细信息,点击“项目报名”按钮,即可进入报名申请页面(如图3.2),在报名申请页面选择标签“未报名”可查看本机构中所有未报名当前培训项目的教师名单;标签“已报名”显示本机构中所有已报名的教师名单;“审批未通过的”显示没有通过上级审批的报名申请。
各级别培训项目报名申请审批流程:国家级培训:1.学校管理员报名申请→2.区县管理员审批→3.大市管理员审批→4.省级管理员审批。
省级培训:1.学校管理员报名申请→2.区县管理员审批→3.大市管理员审批→4.省级管理员审批。
市级培训:1.学校管理员报名申请→2.区县管理员审批→3.大市管理员审批。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学分登记及折算标准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学分登记及折算标准
1、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原则上集中培训按照6学时折合1学分,非集中培训按8学时折合1学分。
2、参加由培训院校举办的属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开发指南》范围的各种长短培训,学完规定课程,课程考核不合格,不计学分。
3、参加由其他培训机构举办并经市以上教育局师资培训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专题讲座,可按实际听课的时数,以每小时为1学时计并折合学分。
4、经成人高考或其他进修考试录取的,教育系统举办的提高学历层次的函授、脱产进修的中小学教师,通过参加教育系统系列的自修考试提高学历的教师,学习结束,原则上按饱满学时折合学分。
如中途辍学,未能毕业均不记学分。
但上述各种类型的中小学教师均必须参加省、州、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培训,不参加者扣其总学分。
5、此前各地开展的中小学教师继教相关培训按以下项目及标准凭证登记:
WTO培训4学分
职务培训2学分
校长提高培训3学分
骨干教师培训6学分
6、中小学教师参加教育教学实践活动,学时及学分计算办法如下:。
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的教师。
第二条教师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一)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四)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五)单位组织的学习和有考核的自学;(六)接受现代远程教育;(七)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第三条教师培训以5年为周期,总学时不低于360学时,其中县级以上培训学时不少于240学时。
第四条教师培训按照统筹规划、改革创新、按需施训、注重实效的原则分层组织实施,主要包括校本培训、县级培训、市级培训和省暨国家级培训。
第五条培训项目应明确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和学时等内容,并以文件形式在组织单位(教育行政部门、教师培训机构、学校)的网站公布。
未经公布的不予认定。
第六条校本培训由学校按年度制定计划,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或指定的教师培训机构审查批准后实施,认定24学时。
未经审查批准的不予认定培训学时。
第七条教研、科研、电教等其它教育机构组织的教师培训须纳入同级教师培训规划、统一部署,集中或分别组织实施。
未纳入规划的不予认定。
第八条新任教师岗前培训实行单项认定和登记。
培训时间为一年内120学时。
第九条鼓励教师通过在职学习、脱产进修、远程教育、自学考试、攻读教育硕士等多种学习途径提高学历水平。
参加与任教学科相一致专业的学历提高学习的,年度内完成1门以上课程学习并考核通过的,认定当年县级以上培训72学时。
第十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科研活动。
(一)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刊物(具有ISSN或CN号,不含增刊)发表专业性或教育类文章的,或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论文大赛并获奖的,认定年度县级以上培训24学时。
数量、等级不限,不重复认定。
(二)完成校本课题研究,结题通过当年认定校本培训24学时。
完成县级以上专职科研规划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发文设立的课题研究,在结题通过当年认定县级以上培训48学时。
苏州市关于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苏州市关于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苏州市关于《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在我市全面实施《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所有苏州市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职)、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及其它教育机构的教师和校长。
第二条参加教师培训,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培训以补充、更新、拓展教师专业发展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
具体内容依据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确定。
第三条教师继续教育的主要形式包括:㈠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㈡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㈢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㈣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交流;㈤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校本研修)和有考核的自学;㈥接受现代远程教育;㈦发表专著、发表论文、参加课题研究、教学成果获奖、教学技术创造获奖,为县级以上教师培训授课、开公开课或示范课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等教学竞赛获奖;㈧其它形式的继续教育。
第四条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的人事(师资)部门负责本区域教师培训的计划制定、组织管理和考核、登记、上报等工作,并指定辖区内专业教师培训机构按年度实施。
第五条教师培训的级别按培训组织部门的级别确定。
主要包括:校本培训、县级培训、市级培训、省级培训和国家级培训。
第六条教师培训实行自然年度学时验证制度。
每年进行一次教师继续教育验证,一般安排在下半年。
验证合格标准为:以连续5年为周期(即验证当年及前四年),总学时不低于500学时,其中县级以上培训学时不少于250学时。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每五年到企业实践累计不少于5个月,累计满1个月计县级以上培训50学时,5年累计不超过250学时。
第七条培训项目设置,应明确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和学时等内容。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校长)培训学时认定和管理系统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校长)培训学时认定和管理系统培训机构管理员帮助文档2012-4-5目录1.修改登录密码 (3)2.系统通知 (4)3.审批学员报名 (4)4.继续教育学时管理 (5)4.1.录入学时 (5)5.上传评价表 (6)各培训项目流程简述:国家级培训:省级管理员新建培训项目→学校管理员报名申请→教育局管理员审批→提交学时信息→审定学时信息省级培训:省级管理员新建培训项目→学校管理员报名申请→教育局管理员审批→提交学时信息→审定学时信息市级培训:市级管理员新建培训项目→学校管理员报名申请→教育管理员审批→提交学时信息→审定学时信息区县级培训:区县管理员或其他教育局管理员新建培训项目→学校管理员报名申请→区县管理员审批→提交学时信息→审定学时信息校本部培训:学校提交校本培训计划→区县管理员审批→学校提交学时信息→区县管理员审定学时信息1.修改登录密码培训机构管理员在登录系统之后,请尽快修改登录密码,保护账号安全;点击系统中“修改密码”按钮(如图1.1),即可进入修改密码页面(如图1.2)。
在修改密码页面输入原登录密码和新登录密码,点击修改按钮即可修改密码。
IP登录限制:该功能适用于对外公网IP地址固定的用户,如果您是用的ADSL拨号上网,请不要勾选“IP登录限制”选项。
图1.1图1.22.系统通知点击左边菜单栏“系统通知”按钮,即可进入系统通知页面(用户登录后默认进入系统通知页面),点击通知主题可查看通知的详细信息(如图2.1)。
图2.13.审批学员报名进入对应培训项目的教师报名审批页面,可查看“等待您审批的”、“已通过您审批的”、“未通过您审批的”三种状态的教师报名信息。
图3.1在“等待您审批的”标签中,勾选教师列表中的教师信息,点击“通过审批”按钮可将勾选的教师报名申请设置为“审批通过”的状态;勾选教师列表中的教师信息,然后点击“不通过审批”按钮可将勾选的教师报名申请设置为“审批不通过”的状态,同时需要输入不通过的原因。
关于开展2014年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工作的通知(附件1)

关于开展2014年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工作的通知局属各单位:根据市教育局安排,现就开展市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工作通知如下:一、认定对象2014年申报晋升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
二、认定过程(一)申报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在《辖区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登记表》(详见附件)上填写任现职以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已培训过的继续教育内容,并提供相关证书;教师所在单位审核盖章、汇总后送区教师发展中心进行区级培训审核盖章;然后由教师所在单位送常州市教师发展中心审核、认定。
(二)认定地点与日程安排1. 区级认定地点:天宁区教研室一楼后勤组(105室)认定时间:9月19日(周五)联系电话:86801502,联系人:陈蓉2. 市级认定地点:常州市教师发展中心1号楼206室认定时间:9月23日-9月24日(周二、周三)联系电话:86690293,联系人:梅国君3.工作时间:上午:8:40-11:30 ,下午:1:40-5:00三、继续教育学时认定注意事项今年的学时认定,按照常教人〔2013〕61号文件,关于印发《<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常州市实施细则》的通知执行,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的学时认定教师需要提供区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培训机构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获得辖市区级及以上的培训优秀学员,可增获该项目四分之一学时数的辖市区级及以上的培训学时数。
”的学时认定教师需要提供相应的优秀学员证书。
(三)“鼓励优秀教师示范引领”相关内容的的学时认定教师需要提供区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培训机构的证明材料或证书。
四、其他要求(一)参加由市人社局举办的公共科目培训取得《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科目合格证》,视为取得24学时,无需认定。
(二)按照《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的要求,从2011年起,我市中小学教师每年需完成不少于72学时继续教育任务。
[VIP专享]江苏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管理办法(正式印发稿)
![[VIP专享]江苏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管理办法(正式印发稿)](https://img.taocdn.com/s3/m/7142f08a52d380eb62946dc4.png)
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提高教师师德素养和业务水平,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师法》、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职校)、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校长的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高等学校教师、校长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工作,另行规定。
第三条参加教师培训,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培训以补充、更新、拓展教师专业发展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
具体内容依据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确定。
第四条教师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一)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四)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五)单位组织的学习和有考核的自学;(六)接受现代远程教育;(七)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第五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教育行政部门的师资(人事)部门负责本区域教师培训的计划制定、组织管理和考核、登记、上报等工作,指定辖区内专业教师培训机构按年度实施。
第六条教师培训按照统筹规划、按需施训、注重实效、改革创新的原则分层组织实施,主要包括校本培训、县级培训、市级培训、省级培训和国家级培训,按培训组织的教育行政部门级别确定。
第七条教师培训以5年为周期,总学时不低于360学时,其中县级以上培训学时不少于180学时。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每五年到企业实践累计不少于5个月,累计满1个月计50学时。
第八条培训项目应明确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和学时等内容,并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
未经公布的不予认定。
第九条校本培训由学校按年度制定计划,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或指定的教师培训机构审查批准后实施。
未经审查批准的不予认定培训学时。
因故未能列入年度计划的,提前2周报送审查。
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

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提高教师师德素养和业务水平,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师法》、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职校)、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校长的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高等学校教师、校长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工作,另行规定。
第三条参加教师培训,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培训以补充、更新、拓展教师专业发展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
具体内容依据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确定。
第四条教师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一)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四)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五)单位组织的学习和有考核的自学;(六)接受现代远程教育;(七)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第五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教育行政部门的师资(人事)部门负责本区域教师培训的计划制定、组织管理和考核、登记、上报等工作,指定辖区内专业教师培训机构按年度实施。
第六条教师培训按照统筹规划、按需施训、注重实效、改革创新的原则分层组织实施,主要包括校本培训、县级培训、市级培训、省级培训和国家级培训,按培训组织的教育行政部门级别确定。
第七条教师培训以5年为周期,总学时不低于360学时,其中县级以上培训学时不少于180学时。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每五年到企业实践累计不少于5个月,累计满1个月计50学时。
第八条培训项目应明确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和学时等内容,并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
未经公布的不予认定。
第九条校本培训由学校按年度制定计划,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或指定的教师培训机构审查批准后实施。
未经审查批准的不予认定培训学时。
因故未能列入年度计划的,提前2周报送审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专业技术人员通识性培训,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对教师培训工作进行考核并向社会 公布考核结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 月 日起执行。78Fra bibliotek 910
11
12
13
14
15
16
17
第十八条 因产假、病假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参加培训的教师,须 出具学校及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 ,上报相应培训主管部门或机构办理当年免修手续。连续5 年或任职周期内仍应达到规定年均培训时间。
5
第十九条 学时认定实行属地管理,采取证书和网络登记办法。证书 登记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培训学时网络登记应包括培训文件、主办单位、承办单位 、培训地点、出勤和考核结果等内容。
(一)县级以上培训,由培训承办单位在培训结束后 ,根据培训考勤、考核情况进行网上培训学时登记。
(二)因论文、获奖等折算学时的和校本培训,由学 校进行网上登记。
(三)不适于即时登记的,由相应教师培训学时认定 机构根据培训文件、考核情况等进行网上集中登记。
(四)县级教师培训主管部门对培训机构和学校登记 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未经网络登记的培训学时,《中小学 教师继续教育证书》不予记录。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 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提高教师师德素养和业务水平 ,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师法》、教 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江苏省专业技术人 员继续教育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普通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含职业中 学)、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及其它教育机构的教师和校 长。
第十一条 新任教师岗前培训和班主任培训学时实行单项认定和登记 。培训时间分别为一年内120学时和每五年不少于30学时。 单项培训学时认定学时不足的,视同周期内培训学时未完 成。
第十二条 鼓励教师通过在职学习、脱产进修、远程教育、自学考试 、攻读教育硕士等多种学习途径提高学历水平。参加与任 教学科相一致专业的学历提高学习的,年度内完成1门以上 课程学习并考核通过的,认定当年县级以上培训72学时。
6
教育不合格,不得评先评优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新教师 未完成上岗培训规定学时者,不得转正定级。
第二十二条 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资质的培训机构所实施的教 师专业培训项目,方可记入教师培训学分管理档案。
各县级以上教师进修学校或同类教师专业培训机构, 各师范院校或举办教师教育的综合性大学,当年承担国家 级培训项目的专业教师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项目直接认定 。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发文组织的,视同具备相应培训 资质。
第十六条 响应号召到贫困地区跨县支教,支教期间无教学事故或其 他不良影响,连续任教时间1学期以上的,认定当年县级以 上培训72学时。
第十七条 因故不能参加培训者,须递交经所在单位批准的请假条。 每门课程(项目)累计缺课(含请假)三分之一或旷课四 分之一及以上者,不登记学时。缺课但完成考核的,按缺 课时间比例折扣相应学时。
(五)教师网上查询经审核确认后的学时,对错登、 漏登的,在1个月内向学校或登记认定部门提出申诉,接受 申诉的部门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 答复申诉人。未及时提出申诉的不予认定和补登。
第二十一条 教师完成培训学时和培训考核情况是教师考核和职务聘任 的必备条件和重要依据。未完成规定培训学时的视为继续
第十三条 鼓励教师开展教育科研活动。 (一)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刊物(具有ISSN或 CN号,不含增刊)发表专业性或教育类文章的,或参加教育
3
行政部门组织的论文大赛并获奖的,认定年度县级以上培 训24学时。数量、等级不限,不重复认定。
(二)完成校本课题研究,结题通过当年认定校本培 训24学时。完成县级以上专职科研规划部门或教育行政部 门发文设立的课题研究,在结题通过当年认定县级以上培 训48学时。认定时须提交立项和结题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材料不全、前后不一致的不予认定。
第三条 参加教师培训,是教师的权力和义务。教师培训以补充、 更新、拓展教师专业发展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为主要内容。具体内容依据教师专业标准确定。
第四条 教师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 (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 (四)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
(三)正式出版专著(具有ISBN号,非试题集类), 出版当年认定县级以上培训72学时,合著的只认定第一作 者。
第十四条 鼓励优秀教师示范引领。 (一)参加校本培训授课,认定相应校本培训时间。 参加县级以上培训授课,认定县级以上培训8学时。按次计 算,最多不超过24学时。 (二)开设县级以上公开课、示范课一次,认定县级 以上培训8学时。按次计算,最多不超过24学时。 (三)参加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或教 学基本功等教师竞赛项目获个人奖项的,认定当年县级以 上培训24学时。 第十五条 鼓励教师爱生乐教。
18
19
邪恶动态图 / AdUh2ai8Oym2
20
4
(一)学校年度考核优秀或获得校优秀共产党员、先 进个人、师德模范等校级综合表彰的,认定当年校本培训2 4学时。县级以上的,认定当年县级以上培训48学时。
(二)学生在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学生竞赛中获得市 级以上奖项的,认定任课教师当年校本培训24学时。
(三)学生获得县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共青 团员”等综合性表彰的,认定学生所在班级的班主任当年 县级培训24学时。
1
(五)单位组织的学习和有考核的自学; (六)接受现代远程教育; (七)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第五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师资(人事)部门负责本区域教 师培训的计划制定、组织管理和考核、登记、上报等工作 ,指定专业教师培训机构具体实施。 第六条 教师培训以5年为周期,总学时不低于360学时,其中县级 以上培训学时不少于240学时。校本培训超过120学时的按1 20学时认定。 第七条 教师培训按照统筹规划、改革创新、按需施训、注重实效 的原则分层组织实施,主要包括校本培训、县级培训、市 级培训和省暨国家级培训。 第八条 培训项目应明确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和学时等内容,并 以文件形式在组织单位(教育行政部门、教师培训机构、 学校)的网站公布。未经公布的不予认定。 第九条 校本培训由学校按年度制定计划,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或
2
指定的教师培训机构审查批准后实施。未经审查批准的不 予认定培训学时。
因故未能列入年度计划的,提前2周报送审查。已列入 年度培训计划,因故调整时间并在当年内完成的,不再重 复审查。
第十条 教研、科研、电教等其它教育机构组织的教师培训须纳入 同级教师培训规划、统一部署,集中或分别组织实施。未 纳入规划的不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