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2003修正)
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2003年修正)

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200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3.04.21•【字号】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施行日期】1998.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1998年8月2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档案,是指反映本省行政区城内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事业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加强档案基础设施建设,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档案事业与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或者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档案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省档案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档案事业,对全省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市、县(市、区)档案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并依法进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档案管理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档案执法检查,查处档案违法行为;(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推行并实施档案工作标准、规范;(三)负责档案工作业务监督和指导,组织档案价值的鉴定;(四)组织并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专业教育、档案宣传以及档案干部的培训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苏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规范档案管理行为,确保城市建设档案的保存与利用,促进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内所有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三条城市建设档案是指与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和城市运营等有关的文件、图纸、档案材料以及录音、录像、录像带等记录资料的统称。
第四条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实效性和便利性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由江苏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局统一负责。
第二章建造工程档案管理第六条承担建造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合法的档案管理资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七条建造工程档案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的不同阶段分别归档,并由具备档案管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管理。
第八条建造工程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质量检验、验收和竣工报告等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九条建造工程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及时归档,并建立完整的归档系统,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建造工程档案应当根据需要进行合理的保管和整理,定期进行审查、更新和补充,及时反映工程的进展和变化。
第十一条建造工程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提供给相关部门和单位使用,并严格保护档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三章城市规划档案管理第十二条承担城市规划档案管理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合法的档案管理资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补充规划以及规划编制过程中的各类报告和资料。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档案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不同层次进行分类归档,并建立完善的档案目录和检索系统。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档案应当及时整理、保存和利用,并提供给相关部门和单位使用,推动城市规划工作的科学决策和实施。
江苏省合法性审查档案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抄录、复制、复印的档案材料, 由档案管理机构核对无误后,加盖档案部门专用章,与档 案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 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逐步对已归档 纸质档案进行数字化存储,建立档案文件级目录数据库 和全文数据库。江苏省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 作平台系统中的电子文件按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 案管理规范》(GB/T 18894-2016)执行。
江苏省合法性审查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合法性审查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 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促进 档案管理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 合法性审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行政机关 的合法性审查档案管理。
14
审查过程中形成的声像等其他材料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
1
文件合法性审核意见书及审批表(件)
2
政府法律顾问及行政机关专家协审意见
3
文件合法性审核收件审批单
政府及政府办公厅(室)领导批请审核意见或办公厅(室) 4
转办公函
5
文件送审稿
6
文件起草说明
7
文件起草部门合法性审核意见
永久
8
文件征求意见的通知,反馈意见汇总及意见采纳情况
5
决策草案(送审稿)
6
决策起草说明
7
决策起草部门合法性审查意见
8
决策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括公平竞争审查的意见
永久
决策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应当包括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
江苏档案管理条例

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1998年8月2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档案,是指反映本省行政区城内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事业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加强档案基础设施建设,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档案事业与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或者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档案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省档案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档案事业,对全省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市、县(市、区)档案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并依法进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档案管理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档案执法检查,查处档案违法行为;(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推行并实施档案工作标准、规范;(三)负责档案工作业务监督和指导,组织档案价值的鉴定;(四)组织并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专业教育、档案宣传以及档案干部的培训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档案法规知识基础-测试-1

试卷提交时间:2014-04-26 09:13:53.02 试卷得分:0.01、题型:判断题分值:1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5年即向有关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正确错误答案错误2、题型:判断题分值:1档案法规是档案政策的具体化和固定化。
正确错误答案错误3、题型:判断题分值:1规范性档案行政文件是指不在国家立法体系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为了贯彻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制定的,对人们的档案行为提供规范,以书面形式表现出来的,可作为档案行政执法的间接依据,并具有一定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正确错误答案错误4、题型:判断题分值: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自1987年9月5日起施行。
正确错误答案错误5、题型:判断题分值:1向档案馆出卖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
正确错误答案错误6、题型:判断题分值:1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禁止利用的意见。
正确错误答案错误7、题型:判断题分值:1档案行政规章是指由有制定权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依照一定的法定程序,制定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档案和档案工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正确错误答案错误8、题型:判断题分值:1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级档案需要出境的,必须经国家档案局审查批准。
正确错误答案错误9、题型:判断题分值:1我国最早的档案文献汇编是《尚书》和《春秋》。
正确错误答案错误10、题型:判断题分值:1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正确错误答案错误11、题型:判断题分值:1对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不服的,行政复议机关是该局自身。
正确错误答案错误12、题型:判断题分值:1档案行政法规的效力所及的范围不仅包含我国的公民,而且包括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正确错误答案错误13、题型:判断题分值:1《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自2006年9月19日起施行。
2023年档案法制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共60题)

2023年档案法制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共60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于( )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A、1987.9.5B、1988.1.1C、1996.7.52.档案工作实行( )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A、监督指导B、统一领导、分级管理C、集中统一保管3、( )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A、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B、各级专业主管机关C、各级人民政府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 )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A、国家和个人B、国家和社会C、社会和个人5、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 )移交档案。
A、档案室B、文件中心C、档案馆6、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 )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
A、定期B、不定期C、按时7、国家档案局8号令第九条规定:机关形成的人事、基建、会计及其他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按( )执行。
A、国家有关规定B、国家档案局8号令C、自行规定。
8、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裁、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 )档案义务。
A、保管B、维护C、保护9、《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解释权在( )。
A、国家档案局B、国务院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0、国家档案局8号令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
军队系统、民主党派、企业事业单位可()执行。
A、不需B、依照C、参照。
11、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 );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江苏省档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档案管理办法江苏省档案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档案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管理,把档案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并列入有关领导人员的考核范围。
第五条档案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六条凡从事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并遵守职业道德。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省、市、县(市、区)设置档案局(馆),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
档案局(馆)的设置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机构或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在做好本单位档案工作的同时,积极为利用者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九条省各主管部门和市、县(市、区)档案局(馆)应当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和其它方便公众查阅的内容,并逐步实现以微机联网检索档案。
第三章档案管理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向档案馆(室)移交档案。
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移交档案的密级变更或解除工作,并提出划控与开放意见。
第十二条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前,属于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可按照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申请寄存管理。
也可由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进馆验收合格后直接划交进馆。
江苏省档案工作等级评定试行办法——苏档〔2003〕106号

江苏省档案工作等级评定试行办法苏档〔2003〕106号档案工作是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的基础,是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工作必不可少的环节和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的整体水平,更好地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服务于单位各项工作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辖区内除国家综合档案馆之外的各级各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档案工作的等级评定。
二、档案工作等级的划分档案工作等级分为五级,分别为特一级(五星级)、特二级(四星级)、省一级(三星级)、省二级(二星级)、省三级(一星级)。
特一级(五星级)为最高等级。
三、档案工作等级评定标准制定《江苏省档案工作等级评定试行标准》(见附件一,以下简称《标准》)。
档案工作等级评定内容分为四类四十五条,第一类为组织管理,第二类为设施设备,第三类为业务建设,第四类为开发利用,总分120分。
其中,标“*”的条款(共20分)只适用于特一级、特二级的评定。
各等级应具备《标准》的相应条件,分值要求为:特一级110分以上(含110分,其中标“*”条款的评定得分不少于15分),特二级100分以上(含100分,其中标“*”条款的评定得分不少于10分),省一级为90-100分(含90分),省二级为80-90分(含80分),省三级为70-80分(含70分)。
《标准》是档案工作等级评定的考核标准,也是各单位档案业务建设的工作标准和档案工作水平的评定体系。
其中省三级是省档案局对各单位档案工作的基本要求,该等级由各单位对照《标准》自行评定,不需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报评定。
四、实现等级目标的程序1.等级目标确立:按照《标准》确立等级目标,并于每年年初将目标计划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2.等级申报:单位对照《标准》进行自检,认为已达到某个等级可提出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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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2003修正)
【法规类别】档案
【发文字号】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3.04.21
【实施日期】1998.1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
(1998年8月2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档案
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档案,是指反映本省行政区城内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事业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加强档案基础设施建设,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档案事业与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或者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档案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省档案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档案事业,对全省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市、县(市、区)档案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并依法进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档案管理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档案执法检查,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推行并实施
档案工作标准、规范;
(三)负责档案工作业务监督和指导,组织档案价值的鉴定;
(四)组织并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专业教育、档案宣传以及档案干部的培训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本系统、本专业的档案工作以及所属档案馆(室)进行监督和指导,提供必要的条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障档案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和村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自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一)综合档案馆收集和管理本级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本级分管范围内各历史时期的档案和有关资料;
(二)专门档案馆收集和管理某一专门领域或者某种特殊载体形态档案;
(三)部门档案馆收集和管理本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形成的档案;
(四)企业事业档案馆收集和管理本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
第十条各级各类档案馆由同级档案管理部门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统筹规划,按照以下审批权限设置:
(一)各级综合档案馆,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专门领域设置的专门档案馆和专业主管部门设置的部门档案馆,经同级档案管理部门审核,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