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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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办法——苏档规发〔2017〕1号

江苏省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办法——苏档规发〔2017〕1号

江苏省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办法苏档规发〔2017〕1号第一条为加强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工作,确保精准扶贫档案的真实、完整、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档案在脱贫攻坚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务院扶贫办《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省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扶贫部门、有扶贫任务的乡镇、行政村及各级帮扶工作队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精准扶贫档案是指在精准扶贫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电子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精准扶贫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精准扶贫档案包含文书、项目、会计、照片、电子等类型档案,按具体职能工作内容可分为综合类、精准识别类、精准施策类、精准脱贫类等四类。

第四条各级扶贫部门负责精准扶贫档案工作的组织实施,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业务指导监督。

第五条精准扶贫档案形成单位应当加强对精准扶贫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档案机构,建立完善档案管理规章制度,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和适应档案管理现代化要求的设施设备,保障档案工作场所和经费。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经过档案专业知识培训,离职前应当办理档案工作交接手续。

第六条精准扶贫档案应当依法依规做到应收尽收、应归尽归,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擅自销毁。

第七条精准扶贫档案应当分门别类整理:文书档案按《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进行整理,扶贫项目档案按《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一般要求》(GB/T11822)进行整理,扶贫资金档案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整理,照片档案按《数码照片规范归档与管理规范》(DA/T50)进行整理,电子档案按《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和《数字档案室建设指南》进行整理。

第八条精准扶贫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参考《江苏省精准扶贫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参考表》(见附件),并结合本地实际加以完善。

第九条精准扶贫档案保管库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潮、防尘、防光、防磁、防有害生物、防有害气体等保管条件,确保档案的安全。

《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苏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规范档案管理行为,确保城市建设档案的保存与利用,促进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内所有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三条城市建设档案是指与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和城市运营等有关的文件、图纸、档案材料以及录音、录像、录像带等记录资料的统称。

第四条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实效性和便利性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由江苏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局统一负责。

第二章建造工程档案管理第六条承担建造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合法的档案管理资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七条建造工程档案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的不同阶段分别归档,并由具备档案管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管理。

第八条建造工程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质量检验、验收和竣工报告等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九条建造工程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及时归档,并建立完整的归档系统,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建造工程档案应当根据需要进行合理的保管和整理,定期进行审查、更新和补充,及时反映工程的进展和变化。

第十一条建造工程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提供给相关部门和单位使用,并严格保护档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三章城市规划档案管理第十二条承担城市规划档案管理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合法的档案管理资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补充规划以及规划编制过程中的各类报告和资料。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档案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不同层次进行分类归档,并建立完善的档案目录和检索系统。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档案应当及时整理、保存和利用,并提供给相关部门和单位使用,推动城市规划工作的科学决策和实施。

江苏省合法性审查档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合法性审查档案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借阅、调借的档案,严禁涂改、圈划、抽 换、批注、污损和折皱,不得转借其他单位或其他人员使用。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抄录、复制、复印的档案材料, 由档案管理机构核对无误后,加盖档案部门专用章,与档 案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 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逐步对已归档 纸质档案进行数字化存储,建立档案文件级目录数据库 和全文数据库。江苏省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 作平台系统中的电子文件按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 案管理规范》(GB/T 18894-2016)执行。
江苏省合法性审查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合法性审查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 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促进 档案管理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 合法性审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行政机关 的合法性审查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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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过程中形成的声像等其他材料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
1
文件合法性审核意见书及审批表(件)
2
政府法律顾问及行政机关专家协审意见
3
文件合法性审核收件审批单
政府及政府办公厅(室)领导批请审核意见或办公厅(室) 4
转办公函
5
文件送审稿
6
文件起草说明
7
文件起草部门合法性审核意见
永久
8
文件征求意见的通知,反馈意见汇总及意见采纳情况
5
决策草案(送审稿)
6
决策起草说明
7
决策起草部门合法性审查意见
8
决策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括公平竞争审查的意见
永久
决策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应当包括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

江苏档案管理条例

江苏档案管理条例

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1998年8月2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档案,是指反映本省行政区城内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事业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加强档案基础设施建设,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档案事业与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或者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档案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省档案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档案事业,对全省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市、县(市、区)档案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并依法进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档案管理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档案执法检查,查处档案违法行为;(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推行并实施档案工作标准、规范;(三)负责档案工作业务监督和指导,组织档案价值的鉴定;(四)组织并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专业教育、档案宣传以及档案干部的培训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江苏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司法鉴定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江苏省司法厅登记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档案是指在司法鉴定业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收集、整理、保管好司法鉴定档案,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司法鉴定档案是其所属机构全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遵循集中统一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安全和便于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鉴定机构应配备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具备专业知识。

第八条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一)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二)指导、监督鉴定人的立卷、归档工作;(三)负责司法鉴定档案的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四)完成档案管理其他工作。

第二章立卷、归档第九条司法鉴定档案的立卷工作,实行谁鉴定谁立卷,边鉴定边收集整理,鉴结卷成。

多人参加的鉴定,由鉴定机构负责人指定某一鉴定人负责立卷。

任何人不得将司法鉴定档案相关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十条司法鉴定档案按类别和年度、一鉴一卷、一卷一号立卷,鉴定归档材料数量较多的,可以一鉴数卷。

跨年度的鉴定事项,应在办结年度立卷。

第十一条凡鉴定过程的检验、文证审查、咨询、调查和仪器检测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文件、电报、信函、凭证、笔录的原件及其复印件,照片、音像磁带,以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材料,均属于司法鉴定档案的收集范围。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档案卷内文件材料的排列顺序:(一)司法鉴定委托书;(二)鉴定案件受理审批表;(三)司法鉴定协议书;(四)鉴定过程实时记录(具体包括检查、检测、录音、录像、拍照、笔记等)(五)讨论、研究鉴定事项的会议记录;(六)专家会鉴意见;(七)鉴定文书正本;(八)鉴定文书底稿;(九)接收鉴定材料记录(包括时间、地点、名称、损毁程度,各种照片和文字材料复印件)(十)补充鉴定的相关材料(十一)收费凭据;(十二)与鉴定有关的其它材料;需退还委托方的鉴定材料,应复印或拍照存档,如不便复印或拍照存档的,应在卷内备考表中予以说明。

江苏省民政厅、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民规[2011]1号

江苏省民政厅、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民规[2011]1号

江苏省民政厅、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民政厅、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民规[2011]1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档案局:为加强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民政厅、省档案局共同制定了《江苏省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档案局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江苏省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依法为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申请筹备成立、成(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章程核准、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

第三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是民政档案的组成部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级负责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保密、统计、利用、移交等各项制度。

第五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分两部分管理:社会组织注销前的登记档案由社会组织登记机构管理;注销后的档案,社会组织登记机构完成整理后移交民政部门档案管理机构(以下称档案室)集中管理。

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2019修订)

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2019修订)

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2019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17•【字号】•【施行日期】2019.01.1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2019修订)(2002年10月1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发布根据2019年1月1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修订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形成、管理、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和乡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以及相关的资料。

第三条城建档案工作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要求,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城建档案工作与城乡建设事业协调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城建档案事业规划和工作计划;(三)制定、实施城建档案工作的具体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四)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业务监督和指导;(五)组织并指导城建档案工作的理论研究和科研工作,负责城建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建档案馆(室),是集中管理城建档案的事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业务工作,并对城建档案的形成、管理等工作进行技术业务指导。

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196 号《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0月11日省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二○○二年十月十一日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形成、管理、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和乡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以及相关的资料。

第三条城建档案工作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要求,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城建档案工作与城乡建设事业协调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城建档案事业规划和工作计划;(三)制定、实施城建档案工作的具体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四)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业务监督和指导;(五)组织并指导城建档案工作的理论研究和科研工作,负责城建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建档案馆(室),是集中管理城建档案的事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业务工作,并对城建档案的形成、管理等工作进行技术业务指导。

第七条从事城建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上岗资格。

第二章城建档案的移交第八条城建档案馆(室)应当接收的城建档案的范围包括:(一)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恢复建设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军事建设工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除外)等档案;(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业务管理档案和业务技术档案;(三)有关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基础资料和科学研究成果;(四)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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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档案工作等级评定试行办法
档案工作是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的基础,是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工作必不可少的环节和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的整体水平,更好地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服务于单位各项工作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辖区内除国家综合档案馆之外的各级各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档案工作的等级评定。

二、档案工作等级的划分
档案工作等级分为五级,分别为特一级(五星级)、特二级(四星级)、省一级(三星级)、省二级(二星级)、省三级(一星级)。

特一级(五星级)为最高等级。

三、档案工作等级评定标准
制定《江苏省档案工作等级评定试行标准》(见附件一,以下简称《标准》)。

档案工作等级评定内容分为四类四十五条,第一类为组织管理,第二类为设施设备,第三类为业务建设,第四类为开发利用,总分120分。

其中,标“*”的条款(共20分)只适用于特一级、特二级的评定。

各等级应具备《标
准》的相应条件,分值要求为:特一级110分以上(含110分,其中标“*”条款的评定得分不少于15分),特二级100分以上(含100分,其中标“*”条款的评定得分不少于10分),省一级为90-100分(含90分),省二级为80-90分(含80分),省三级为70-80分(含70分)。

《标准》是档案工作等级评定的考核标准,也是各单位档案业务建设的工作标准和档案工作水平的评定体系。

其中省三级是省档案局对各单位档案工作的基本要求,该等级由各单位对照《标准》自行评定,不需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报评定。

四、实现等级目标的程序
1.等级目标确立:按照《标准》确立等级目标,并于每年年初将目标计划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2.等级申报:单位对照《标准》进行自检,认为已达到某个等级可提出申报。

中央驻苏单位、省级单位直接向省档案局申报。

市级单位申报特一级、特二级的,由所在市档案局审核后向省档案局申报;申报省一级、省二级的,直接向市档案局申报。

县、乡级单位申报特一级、特二级的,经所在县(市、区)档案局同意,由所在市档案局审核后向省档案局申报;申报省一级的,由所在县(市、区)档案局审核后向所在市档案局申报;申报省二级的,直接向所在县(市、区)档案局申报。

申报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填报《江苏省档案工作等级评定申报表》(表式见附件二),并附档案工作自检情况报告。

3.等级认定:接受申报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认定组对申报单位进行档案工作等级认定。

省档案局负责组织中央驻苏单位、省级单位所有等级和市、县、乡级单位特一级、特二级的认定工作。

市档案局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市级单位省一级、省二级和县、乡级单位省一级的认定工作。

县(市、区)档案局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县、乡级单位省二级的认定工作。

若区档案局无法组织认定工作,则由所在市档案局组织。

各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可参与本系统的档案工作等级认定。

4.等级核准:认定组织单位将申报单位的书面申请、自检情况报告以及认定工作中形成的程序、意见、认定组成员签名表和签署意见后的《江苏省档案工作等级认定申报表》(一式两份)汇总并报送有关单位核准。

省档案局负责中央驻苏单位、省级单位所有等级和市、县、乡级单位特一级、特二级的核准工作并定期公布结果。

市档案局负责本辖区内市、县、乡级单位省一级、省二级的核准工作并定期公布结果,同时将核准结果报送省档案局备案。

五、档案工作等级的有效期限及复查
1.档案工作等级有效期为5年。

2.在有效期内未晋升更高等级的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出复查申请,经复查合格后办理换证手续。

对未按规定提出复查申请或复查不合格的单位,原等级自动失效。

3、复查申请、认定、核准等工作程序同等级目标实现程
序。

六、档案工作等级的晋升
档案工作等级评定原则上应逐级申报。

取得相应等级后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巩固和提高,才能申报上一等级的评定,条件特别具备的,也可以越一级申报。

七、评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1.档案工作等级评定在省档案局的统一组织协调下,由省、市、县(市、区)档案局分别组织进行。

2.为准确掌握评定标准,保证等级评定的顺利开展,省档案局聘请“江苏省档案工作等级评审员”参加评定工作。

3.特一级、特二级标准认定组由7-9人组成,其中评审员不得少于认定组人数的三分之二。

省一级、省二级标准认定组由5-7人组成,其中评审员不得少于认定组人数的一半。

4.评审员应具备中级以上档案专业技术资格或从事档案工作满5年以上,熟悉档案业务,责任心强,客观公正,能胜任评定工作。

5.评审员由市档案局或省有关部门推荐(推荐表表式见附件三),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由省档案局聘任。

评审员任期五年,可连聘连任。

因工作变动或不宜担任评审员的,其推荐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档案局并补聘评审员。

6.省档案局对取得档案工作等级的单位统一颁发《江苏省档案工作等级证书》和星级铜牌。

等级证书是档案工作综合
水平的标志和评选档案工作先进单位的重要依据。

获得等级证书的单位应对本单位档案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7.省档案局对省一级及其以上等级的单位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领导和专兼职档案人员颁发《江苏省档案工作等级评定荣誉证书》。

特一级单位推荐领取荣誉证书的人数不超过该单位专兼职档案人员总数的40%,特二级单位不超过30%,省一级单位不超过20%。

有关领导不受比例限制。

荣誉证书可作为评选先进、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

八、附则
1.本试行办法由江苏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2.本试行办法自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1. 江苏省档案工作等级评定试行标准
2. 江苏省档案工作等级评定申报表
3. 江苏省档案工作等级评审员推荐表
附件1:
江苏省档案工作等级评定试行标准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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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
10
11
12
13
14
15
注:标“*”的条款(共20分)只适用于特一级、特二级的评定
16
附件2:
江苏省档案工作等级评定申报表
单位及单位档案工作基本情况
17
档案工作等级认定及核准情况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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