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办法——苏档规发〔20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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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办法

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办法

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档案》
【年(卷),期】2017(000)001
【摘要】为进一步加强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国家档案局、国务院扶贫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扶贫工作规定,于2016年9月印发了《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办法》。

现将《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办法》刊载,以供查考。

【总页数】2页(P15-1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279.2
【相关文献】
1.砥砺开拓强化落实确保全省电子档案备份和精准扶贫档案工作上新台阶——在
全省电子档案备份暨精准扶贫档案业务研讨培训班上的讲话 [J], 黄凤平
2.《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办法》解读 [J], 于青
3.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办法 [J], ;
4.文登市城建档案馆新出台《文登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和《文登市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J], 李英丽;林华荣
5.新疆出台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办法 [J], 张金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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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扶贫档案整理操作方法

精准扶贫档案整理操作方法

精准扶贫档案整理操作方法
1.整理前准备:了解档案资料的来源、性质和内容,明确整理的目的、范围和标准;
2.分类整理:按照档案资料的时间、地点、人物、种类等因素进行分类整理,并确定每个分类的名称和编号;
3.浏览核实:对每一份档案资料进行浏览核实,了解其基本内容、来源、时间等信息,初步判断档案价值及其归档位置;
4.清理归档:对于价值较高的档案资料,按照规定的归档条目整理并封存,一般应记录归档时间、档案编号等信息;对于价值较低的档案资料,可按照统一标准进行淘汰或销毁;
5.备份数字化:对于重要的档案资料,应进行数字化备份,以防其丢失或损坏;
6.整理总结:对档案整理工作进行总结,制定整理报告和计划,并在维护、利用等方面做好管理工作,确保档案安全、完整、便于查阅和利用。

“精准扶贫”中的档案管理

“精准扶贫”中的档案管理

专 题 沙 龙6档案管理6/2017总第229期李兴利:随着脱贫攻坚工作的不断深入,“精准扶贫”中的档案管理问题日益列入各级各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

在此工作中,扶贫部门、档案部门,特别是乡村干部和驻村“第一书记”们付出了辛勤努力,也创造了不少好的经验。

当然,也出现了一些地方将档案资料作为全面整改的工作重心,将精准扶贫异化为“精准填表”的现象。

本期沙龙,请大家就档案部门如何做到主动服务,到位不缺位,帮忙不添乱,做好“精准扶贫”中档案的建、管、用工作,谈谈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田煜:我认为做好精准扶贫档案的建、管、用,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

第一,应加强监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同级扶贫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协调,确保精准扶贫与档案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验收,确保精准扶贫工作走到哪里,档案服务工作就跟到哪里。

例如,河南省档案局制定了《河南省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实施细则》,举办了精准扶贫档案培训班,为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工作保驾护航,起到了很好的监管、指导和引领作用。

第二,应正视现实,采取非常规的方式和方法做好精准扶贫档案的管理工作。

无论贫困地区、贫困村还是贫困户,档案管理基础相对比较薄弱,再加上扶贫工作千头万绪,人手紧张,配备具有较高档案管理知识的专业人才,专门负责精准扶贫档案工作也不太现实,因此,在普遍指导和培训的基础上,应在档案管理基础相对较好、人员素质较高的扶贫地区进行重点指导,做出样板工程,进行典型示范,积累可复制易传播的经验,让档案管理基础薄弱的地区迎头赶上。

第三,通过建立协作组、微信群、印发简报等方式,加强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实践经验的交流,把收集、分类、管理等方面摸索出来的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传播、分享出去,形成互帮互学的局面,也有利于引起大家对精准扶贫档案工作的关注和重视。

第四,对贫困户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工作,应树立保密意识,不能侵犯精准扶贫档案中记载的相关人员的个人隐私,为精准扶贫档案的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苏建规字【2017】1号

苏建规字【2017】1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苏建规字〔2017〕1号度的实施意见》已于2017年7月28日经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8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 1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业改革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4〕6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江苏省开展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招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函》(建办市函〔2016〕474号)的精神,自2016年7月起,我省部分市、县(市、区)开展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点工作,在创新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建设工程招投标事业的改革与发展,解决当前招投标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就全面推进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完善工作,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以落实工程项目法人负责制为核心,强化主体责任,放管结合;以注重公平兼顾效率为目标,进一步简化程序,优化流程;以提高信息公开度为抓手,着力打造合法高效、阳光有序的招投标市场环境;以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合法权— 2 —益为根本,创新方法,强化监管。

认真总结、广泛汲取省内外招投标改革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做法,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和机制,推动我省招投标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突出重点,放管结合(一)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施工、货物、服务,以单项合同估算价是否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确定是否必须招标发包(不受项目总投资额大小的限制)。

但同一工程建设项目12个月内发生的同类勘察、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总估算价达到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精准扶贫档案整理细则

精准扶贫档案整理细则

精准扶贫档案整理细则一、整理档案的必要性和意义1.了解贫困人群的基本情况和发展需求,为制定精准扶贫政策提供依据。

2.为精准识别贫困户和制定扶贫方案提供支持。

3.为开展详细的贫困人群内部分类和评估工作提供数据支持。

4.为建立贫困人群的长期帮扶机制和跟踪服务提供基础。

二、整理档案的程序和方法1.确定整理范围和对象:根据贫困标准和政策规定,确定整理范围,包括贫困人群和贫困户的个人和家庭档案。

3.整理档案材料:根据收集到的资料和信息,对贫困户个人和家庭的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包括人口信息、经济状况、教育状况、就业情况等。

4.建立档案数据库:将整理好的档案资料录入电脑数据库,并建立索引和查询功能,便于后续的查询和管理。

5.完善档案内容:及时更新贫困户的档案信息,包括他们的脱贫进展、收入变化、生活状况等。

三、整理档案的注意事项1.保护贫困户的隐私:在整理档案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护贫困户的个人隐私,避免泄露敏感信息。

2.确保档案真实准确:在整理档案过程中,要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核实和比对,确保档案的真实准确性。

3.保障信息安全:建立档案数据库时,要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档案信息被非法获取和篡改。

4.定期更新档案信息:贫困户的情况可能会发生变化,因此要定期更新档案信息,确保档案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5.严格管理档案:建立完整的档案管理制度,确定档案整理和查询的权限,避免档案遗失或错误使用。

通过精准扶贫档案整理,可以更加全面和深入地了解贫困人群的基本情况和需求,为制定更加精准有效的扶贫政策提供数据支持。

同时,档案整理也是帮助贫困人群实现脱贫致富的重要手段,通过建立长期的帮扶机制和跟踪服务,为贫困人群提供更加精准和有针对性的帮助。

江苏省档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档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档案管理办法江苏省档案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档案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管理,把档案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并列入有关领导人员的考核范围。

第五条档案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六条凡从事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并遵守职业道德。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省、市、县(市、区)设置档案局(馆),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

档案局(馆)的设置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机构或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在做好本单位档案工作的同时,积极为利用者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九条省各主管部门和市、县(市、区)档案局(馆)应当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和其它方便公众查阅的内容,并逐步实现以微机联网检索档案。

第三章档案管理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向档案馆(室)移交档案。

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移交档案的密级变更或解除工作,并提出划控与开放意见。

第十二条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前,属于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可按照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申请寄存管理。

也可由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进馆验收合格后直接划交进馆。

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工作,确保精准扶贫档案真实、完整、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AA 省档案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档案局、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精准扶贫档案工作的意见》、《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 AA 省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扶贫部门及有扶贫任务的部门、乡(镇)、行政村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精准扶贫档案是指在精准扶贫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县级及以上扶贫工作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精准扶贫档案工作的领导,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指导职责,指导、帮助建立健全精准扶贫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各级扶贫部门、乡(镇)负责精准扶贫档案工作的组织实施,将其与精准扶贫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验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统筹解决精准扶贫档案工作所需经费,确保精准扶贫档案工作有效开展。

第七条各级扶贫部门、乡(镇)、行政村应将记录和反映本地区、本单位精准扶贫工作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应归档文件材料收集齐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擅自销毁。

第八条县级扶贫部门和乡(镇)形成的精准扶贫档案应分别作为县级扶贫部门和乡(镇)全宗的组成部分,由该单位集中管理。

村级精准扶贫档案可由行政村自行管理,也可由乡(镇)代为管理。

第九条各级扶贫部门、乡(镇)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符合档案安全保管要求的档案库房,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建立信息安全保密防护体系,确保精准扶贫档案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十条各级扶贫部门、乡(镇)应配备相应的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应经过档案专业知识培训,离职前应办理档案工作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县级、乡(镇)精准扶贫档案分为综合类、精准识别类、精准施策类、精准脱贫类等四类,照片、光盘、声像等特殊载体实行集中统一保管。

扶贫档案工作管理制度

扶贫档案工作管理制度

扶贫档案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扶贫档案工作,提高扶贫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扶贫档案工作是指为贯彻落实国家扶贫政策、推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所开展的档案工作。

第三条扶贫档案工作应遵循依法合规、科学规范、保密安全、效率高效的原则,确保扶贫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扶贫档案工作的管理机构为扶贫委员会,具体实施工作由扶贫办负责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扶贫档案工作中的相关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职业道德,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泄露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

第六条扶贫档案工作应做好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对于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资料,应严格保密,确保不外泄。

第八条扶贫档案工作应遵循普遍参与、公开透明的原则,保障受益对象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二章扶贫档案的管理和利用第九条扶贫档案应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法规规定进行管理,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保存和利用。

第十条扶贫档案应当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分类归档,确保档案的整体性和连续性,方便查询和利用。

第十一条扶贫档案应及时更新和完善,确保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方便后续工作的开展。

第十二条扶贫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利用价值。

第十三条扶贫档案应依法向相关利益相关人提供必要的查询和复制服务,方便他们了解和利用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扶贫档案应定期进行审查和整理,避免档案腐败和混乱,确保档案的清晰性和规范性。

第十五条扶贫档案的利用应遵循科学规范的原则,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和可信度,提高档案的利用价值和效益。

第十六条扶贫档案的移交和存档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方便今后的查阅和利用。

第三章扶贫档案的监督和评估第十七条扶贫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工作的监督机制,对扶贫档案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和定期检查,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扶贫委员会应当定期对扶贫档案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提升,确保扶贫工作的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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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办法
苏档规发〔2017〕1号
第一条为加强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工作,确保精准扶贫档案的真实、完整、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档案在脱贫攻坚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务院扶贫办《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省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扶贫部门、有扶贫任务的乡镇、行政村及各级帮扶工作队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精准扶贫档案是指在精准扶贫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电子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精准扶贫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精准扶贫档案包含文书、项目、会计、照片、电子等类型档案,按具体职能工作内容可分为综合类、精准识别类、精准施策类、精准脱贫类等四类。

第四条各级扶贫部门负责精准扶贫档案工作的组织实施,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业务指导监督。

第五条精准扶贫档案形成单位应当加强对精准扶贫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档案机构,建立完善档案管理规章制度,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和适应档案管理现代化要求的设施设备,保障档案工作场所和经费。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经过档案专业知识培训,离职前应当办理档
案工作交接手续。

第六条精准扶贫档案应当依法依规做到应收尽收、应归尽归,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擅自销毁。

第七条精准扶贫档案应当分门别类整理:文书档案按《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进行整理,扶贫项目档案按《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一般要求》(GB/T11822)进行整理,扶贫资金档案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整理,照片档案按《数码照片规范归档与管理规范》(DA/T50)进行整理,电子档案按《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和《数字档案室建设指南》进行整理。

第八条精准扶贫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参考《江苏省精准扶贫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参考表》(见附件),并结合本地实际加以完善。

第九条精准扶贫档案保管库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潮、防尘、防光、防磁、防有害生物、防有害气体等保管条件,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条精准扶贫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定期分为30年、10年。

第十一条精准扶贫档案形成单位和各级党委政府直属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精准扶贫档案信息资源,依法依规向社会各界提供利用服务。

精准扶贫档案形成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档案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特
别要加强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形成档案的安全保密管理,严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泄露。

第十二条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应当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

第十三条市、县级扶贫部门形成的精准扶贫档案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同级党委政府直属档案馆移交;乡镇的精准扶贫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县级党委政府直属档案馆移交。

第十四条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归档或造成精准扶贫档案失真、损毁、泄密、丢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档案局、省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江苏省精准扶贫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参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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