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矿井技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变更的几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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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设计变更评审论证意见

初步设计变更评审论证意见

初步设计变更评审论证意见
根据我对变更评审的了解,我在此提供了初步设计变更评审的论证意见。

初步设计变更评审是指对项目或产品初步设计的任何更改进行评审和论证,以确定其是否符合需求和标准,并获得相关方的认可。

1. 变更理由论证:首先,评审小组应对变更的理由进行论证。

这包括评估变更的必要性和相关性,以确保变更是出于合理的原因,并且与项目或产品的目标相符。

2. 风险评估:评审小组应对变更可能带来的风险进行评估。

这包括评估变更对项目进度、资源需求和成本的影响,以及变更对产品的功能性、可靠性和安全性的影响。

评审小组还应评估变更的可行性和可实施性,以确定其是否值得进行。

3. 过程合规性评估:评审小组应对变更的执行过程进行评估,以确保变更符合公司或行业的标准和规范。

这包括评估变更的计划和文档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并验证所采用的方法是否符合最佳实践。

4. 相关方意见征询:评审小组应征求相关方对变更的意见和建议。

这包括项目经理、产品经理、设计师和开发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受到影响的利益相关者。

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应被认真考虑,并在变更评审过程中进行讨论和决策。

基于上述论证意见,评审小组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评审流程,并确保评审过程具有透明度和公正性。

评审小组应根据评审的结
果,对变更提出建议,并给出相应的决策,以确定是否接受、拒绝或修改变更。

这个论证意见的目标是确保变更是经过充分论证和审查的,并且对项目或产品是有益的,有助于实现预期的目标和要求。

关于对矿井技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变更的几点说明

关于对矿井技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变更的几点说明

关于对矿井技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变更的几点说明关于对矿井技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变更的几点说明1、我们所做的各矿井技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由于时间仓促、资料不全,造成内容简单、粗糙。

随着矿井技改工程的不断深入,许多工程与原设计出处较大,因此必须对矿井技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变更。

2、矿井开拓布局、各生产系统、各单项工程、安全设施、各类设备的选型以及各类计算等凡是与原设计不相符的都要由原设计部门进行全面的变更设计,变更设计要装订成册,并有各类变更图纸,要加盖设计部门公章。

3、将《矿井变更设计》报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作为矿井验收的依据。

4、有关安全设施设计变更的要求请参考煤安监监察[ ]44号文第四条(红色)。

5、《矿井变更设计》及批复要在矿井单位工程质量认证之前完成。

附件: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44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从源头上严把安全关,促进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煤矿建设项目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或批准)。

未经核准(或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得受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业务。

二、合理界定项目类型,分级负责,共同做好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煤矿建设项目包括以下三种类型:新建项目,指在新开发井田内新设计建设的煤矿建设项目;扩建项目,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经过技术改造等手段,使得生产能力增加的煤矿建设项目;改建项目,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改变了煤矿原有主要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但没有增加生产能力的煤矿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增加井筒数目或者改变井筒功能的,扩大煤层开采范围的,矿井延伸水平开拓方式与原设计不一致的项目。

新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继续按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原国家局令第6号)办理;改建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或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以下简称分局)负责,具体办法由省局自行确定。

初设变更说明书(修改后)(DOC)

初设变更说明书(修改后)(DOC)

前言一、项目由来、矿井生产建设、设计过程及本次设计变更的主要原因(一)项目由来、矿井生产建设设计过程根据山西省政府关于“资源整合、联合改造、淘汰落后、优化结构”的煤炭政策,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以晋煤重组办发[2009]79号文“关于太原市古交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部分)的批复”,批准由原山西中能燕泰福巨源煤业有限公司、原古交市加乐泉清卷里煤矿、原古交市建窑联办煤矿及部分新增区进行整合,重组后煤矿企业预核准名称为大同煤矿集团太原福巨源煤业有限公司,重组整合主体企业为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后依据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文件《关于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新桃园煤矿等10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调整)的批复》(晋煤重组办发【2010】43号),重组整合主体企业由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矿山企业名称由大同煤矿集团太原福巨源煤业有限公司变更为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福巨源煤矿。

重组整合主体企业为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

根据山西省国土资源厅2014年10月17日下发的《采矿许可证》(证号为:C1400002009121220047766),批准开采2~9号煤层,井田面积面积2.2894km2,批准生产能力为0.6Mt/a。

山西地宝能源有限公司2011年3月编制完成的《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福巨源煤矿兼并重组整合矿井地质报告》,及2011年5月太原市煤炭工业局以并煤规发【2011】192号文对该报告的批复文件。

我公司2011年6月编制完成了《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福巨源煤矿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初步设计》,并于2011年6月28日以并煤规发【2011】231号文件予以批复。

在此基础上,我公司于2011年6月编制完成了《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福巨源煤矿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

2011年4月18日,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太原监察分局以并煤监字[2011]93号文对初步设计安全专篇进行了批复。

煤矿安全规程修改情况汇报

煤矿安全规程修改情况汇报

煤矿安全规程修改情况汇报尊敬的领导:
根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我们对煤矿安全规程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修改背景。

煤矿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往往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了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我们对煤矿安全规程进行了全面梳理和修改。

二、修改内容。

1. 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了各级领导和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强调了“安全第一”的原则,提出了“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理念。

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开拓、采掘、运输、通风、排水、安全监测等,确保每个环节都有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

3. 安全生产培训,加强了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了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4. 事故报告和处理程序,对事故报告和处理程序进行了修订,明确了事故报告的时限和程序,规定了事故处理的具体步骤和责任人。

5. 安全设备和防护用具,对煤矿安全设备和防护用具的选用、管理和维护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设备和用具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三、修改效果。

经过这次修改,煤矿安全规程更加完善和系统,更加贴近实际生产,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员工对安全规程的理解和执行也得到了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得到了有效提升,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率明显下降。

四、下一步工作。

我们将继续密切关注煤矿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优化安全规程,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改进和提高。

以上就是本次煤矿安全规程修改情况的汇报,如有不足之处,还请领导批评指正,谢谢!。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范围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6〕18号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范围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6〕18号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范围的通知时间:2016-03-02 来源:监管一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范围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6〕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后的审查工作,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范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对已经批准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做出变更,且列入《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范围》的,应当编写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重大变更设计,并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

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安全监管总局2016年2月17日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范围一、地下矿山(一)开采范围或设计规模。

设计开采范围或规模发生变化,并导致下列情况之一的:1.提升系统的安全设施发生改变;2.运输系统的安全设施发生改变;3.通风系统的安全设施发生改变。

(二)采矿方法。

1.崩落法、空场法、充填法三大类采矿方法之间发生变化,并导致下列情况之一的:(1)矿体回采顺序发生改变;(2)开拓系统发生改变;(3)地表环境发生改变。

2.上行开采、下行开采两类开采顺序之间发生变化,并导致下列情况之一的:(1)运输系统的安全设施发生改变;(2)通风系统的安全设施发生改变;(3)排水系统的安全设施发生改变。

(三)开拓系统。

1.竖井、斜井、斜坡道、平硐四类开拓方式之间发生改变。

2.竖井开拓中箕斗、罐笼两类提升方式之间发生改变;斜井开拓中箕斗、串车、胶带三类提升方式之间发生改变;平硐开拓中有轨、无轨、胶带三类运输方式之间发生改变。

初设变更修改

初设变更修改

前言一、概况根据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文件晋煤重组办发[2009]64号《关于晋中市灵石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部分)的批复》,山西灵石红杏元富煤业有限公司由山西灵石元富煤业有限公司及山西宝能煤业有限公司两矿整合而成。

山西灵石元富煤业有限公司(300kt/a)作为主体矿井整合山西宝能煤业有限公司(300kt/a)并扩区后,井田面积为15.0564km2,批准开采2~11#煤层,生产能力为600kt/a。

晋中市煤炭工业局市煤规发[2010]170号文件《关于山西灵石红杏元富煤业有限公司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对该矿井兼并重组整合初步设计进行了批复;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晋中监察分局晋煤监晋中字[2010]179号文件《关于山西灵石红杏元富煤业有限公司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的批复》对矿井安全专篇进行了批复;山西省环境保护厅晋环函[2012]484号关于《山西灵石红杏元富煤业有限公司60万t/a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对该矿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了批复;晋中市煤炭工业局以市煤规发[2010]233号文批准该矿井于2010年12月30日正式开工建设,建设工期27个月。

原设计考虑到便于尽早投产,把距井底最近的100101回采工作面作为首采工作面,该工作面位于煤层变薄区边界处。

根据晋中市煤田地质勘探队提供的首采工作面煤层变化情况说明以及实地考察情况,原椭圆形变薄区域扩大,导致首采工作面厚度达不到可采厚度,不宜布置正常工作面,因此首采工作面位置需进行变更;同时,由于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较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完善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内容;另外对与原批复初步设计不相一致的地方进行核实验算,便于指导矿井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施工,尽早达到验收标准。

因此,该矿特委托我院对原兼并重组整合初步设计以上内容进行变更。

目前矿井处于建设三期收尾阶段,地面土建工程已施工完成,新配回风立井以及井下主要巷道、硐室已完成,剩余工程为:变更后的100102首采工作面顺槽、切眼以及避难硐室共计3190m井巷工程以及工作面设备安装。

关于对矿井技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变更的几点说明范文

关于对矿井技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变更的几点说明范文

关于对矿井技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变更的几点说明1、我们所做的各矿井技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由于时间仓促、资料不全,造成内容简单、粗糙。

随着矿井技改工程的不断深入,许多工程与原设计出处较大,因此必须对矿井技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变更。

2、矿井开拓布局、各生产系统、各单项工程、安全设施、各类设备的选型以及各类计算等凡是与原设计不相符的都要由原设计部门进行全面的变更设计,变更设计要装订成册,并有各类变更图纸,要加盖设计部门公章。

3、将《矿井变更设计》报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作为矿井验收的依据。

4、有关安全设施设计变更的要求请参考煤安监监察[2007]44号文第四条(红色)。

5、《矿井变更设计》及批复要在矿井单位工程质量认证之前完成。

附件: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4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从源头上严把安全关,促进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煤矿建设项目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或批准)。

未经核准(或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得受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业务。

二、合理界定项目类型,分级负责,共同做好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煤矿建设项目包括以下三种类型:新建项目,指在新开发井田内新设计建设的煤矿建设项目;扩建项目,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通过技术改造等手段,使得生产能力增加的煤矿建设项目;改建项目,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改变了煤矿原有主要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但没有增加生产能力的煤矿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增加井筒数目或者改变井筒功能的,扩大煤层开采范围的,矿井延伸水平开拓方式与原设计不一致的项目。

新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继续按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原国家局令第6号)办理;改建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或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以下简称分局)负责,具体办法由省局自行确定。

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变更说明模版

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变更说明模版

富源县00000有限责任公司00000机械化改造项目(30万t/a)设计变更说明昆明煤炭设计研究院2019年5月富源县墨红00000有限责任公司00000机械化改造项目(30万t/a)设计变更说明富源县墨红00000有限责任公司00000机械化改造项目初步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经上级主管部门通过审查。

00000于2015年4月29日取得该建设项目的开工备案回执。

在施工前,煤矿组织了安全、生产、技术、通风、运输等相关科室人员对两设计进行了学习;在施工中,煤矿严格按照设计进行组织施工。

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矿井实际地质情况及设备设施采购、安装等与原设计部分不相符,煤矿以申请变更函向我院提出部分设备设施、巷道布置内容的变更。

一、采掘系统及设备1、原设计:回风斜井井口坐标X=2818988.250,Y=35421184.976,Z=+1875.0。

变更原因及内容:煤矿当时提供的回风斜井井口坐标为1954北京坐标系统,与实际使用的1980西安坐标系统,因坐标系统导致坐标误差。

变更结论:变更后回风斜井井口坐标X=28189937.237,Y=35421103.011,Z=+1875.0,同意变更。

2、原设计:文本中主斜井井筒长度为687m,图纸中主斜井井筒长度为330m。

变更原因及内容:图文不一致,经校核,文本中主斜井井筒长度应为330m。

变更结论:同意变更。

3、原设计:采煤工作面选用MG160/390-WD型无链电牵引采煤机,技术参数为:采高范围1.3~3.0m;截深0.8m;煤层倾角≤35°;滚筒直径Φ1400mm;滚筒转速46r/min;摇臂长度1700mm;摇臂摆动中心距5169mm;牵引力410KN;牵引速度0~7m/min,牵引方式为电牵引;机面高度1100mm;最小卧底量130、205、305mm;灭尘方式为内外喷雾;装机功率2×160+2×30+11KW;电压:1140V;机重:27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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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矿井技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变更的几点说明
1、我们所做的各矿井技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由于时间仓促、资料不全,造成内容简单、粗糙。

随着矿井技改工程的不断深入,许多工程与原设计出处较大,因此必须对矿井技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变更。

2、矿井开拓布局、各生产系统、各单项工程、安全设施、各类设备的选型以及各类计算等凡是与原设计不相符的都要由原设计部门进行全面的变更设计,变更设计要装订成册,并有各类变更图纸,要加盖设计部门公章。

3、将《矿井变更设计》报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作为矿井验收的依据。

4、有关安全设施设计变更的要求请参考煤安监监察[2007]44号文第四条(红色)。

5、《矿井变更设计》及批复要在矿井单位工程质量认证之前完成。

附件: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
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煤安监监察〔2007〕44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从源头上严把安全关,促进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矿建设项目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或批准)。

未经核准(或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得受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业务。

二、合理界定项目类型,分级负责,共同做好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煤矿建设项目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新建项目,指在新开发井田内新设计建设的煤矿建设项目;
扩建项目,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通过技术改造等手段,使得生产能力增加的煤矿建设项目;
改建项目,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改变了煤矿原有主要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但没有增加生产能力的煤矿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增加井筒数目或者改变井筒功能的,扩大煤层开采范围的,矿井延伸水平开拓方式与原设计不一致的项目。

新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继续按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原国家局令第6号)办理;改建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或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以下简称分局)负责,具体办法由省局自行确定。

三、煤矿建设单位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或竣工验收,必须同时上报规定的各项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所报资料必须完整可靠,如系复印件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一)提出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文件及申请表;
2.政府有关部门对该建设项目核准(或批准)文件;
3.采矿许可证或者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
4.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5.井田勘探(精查)地质报告(小型煤矿必须符合《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要求);
6.煤矿初步设计;
7.煤矿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
8.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二)提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文件及申请表;
2.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
3.施工期间伤亡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4.单项工程质量认证报告书;
5.建井地质报告(大中型项目);
6.联合试运转报告;
7.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8.经国家授权单位鉴定的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危险性报告,设计为突出矿井和设计要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高瓦斯矿井已揭露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本年度或上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及审批文件;
9.《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
10.建设单位编写的安全预验收报告书;
11.建设单位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所提问题的整改情况说明;
12.其他需上报的资料。

四、煤矿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内容。

遇以下情形,煤矿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必须提前对已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变更修改,经原审批机构审查同意后实施。

(一)矿井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危险等级以及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发生变化的;
(二)开采地质条件、采煤方法及工艺发生变化的;
(三)通风系统、排水系统、矿井供电系统、开拓方式、提升运输方式发生变化的;
(四)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发生变化的。

其他方面变更的,在不降低安全保障水平的前提下,建设、设计单位应提供变更依据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五、联合试运转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具备以下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必须在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大中型项目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小型项目报市、地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并按规定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1.煤矿生产系统和安全设施已按设计建成完工;
2.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
3.矿长具备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其他入井人员培训合格。

4.矿井已建立矿山救护队或已与具有资质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二)联合试运转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联合试运转的系统、范围和期限;
2.联合试运转的测试项目、测试方法、测试机构和人员;
3.联合试运转的预期目标和效果;
4.联合试运转期间产量计划与劳动组织;
5.应急预案与安全技术措施;
6.其他规定事项。

(三)联合试运转报告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且经煤矿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签:
1.各主要系统分项运行报告;
2.主要生产安全设备故障处理记录与分析;
3.提升、排水、通风等主要生产安全设施与装备的检测、检验报告;
4.联合试运转的效果分析;
5.今后有关生产安全的建议;
6.其他应予以说明的事项。

六、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开展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时,选聘的专家必须涵盖该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各相关专业人员;同时应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该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中,要充分重视以下关键环节:
(一)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健全瓦斯抽采系统,立足于采前、掘前预抽,并满足《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要求。

(二)新建矿井原则上要一次设计、一次建成。

如有特殊原因,只能分期投产的,也必须保证安全设施和主要生产系统一次建成一次验收,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设计中必须明确投产时主要巷道的长度和位置,保证形成完善的通风和排水系统,保证“三个煤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安全开采。

扩建、改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中应明确扩建或改建工程的范围、工程量及与原矿井安全生产系统衔接、影响关系。

(四)煤矿企业应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应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

大型煤矿、灾害严重的中型煤矿、最近矿山救护队至矿井的行车时间超过30分钟的小型煤矿,必须建立矿山救护队。

(五)煤矿设计能力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定。

(六)煤矿建设项目移交生产后原则上3年内不得申请改扩建。

八、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后,应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审查或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整改结束并经指定单位或人员复核同意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组织专题研究,经研究通过方可行文批复。

九、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后,1年内未进行施工的,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重新申请审查。

二○○七年十月
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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