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程
国有投资公司章程范本

企业内部章程系列国有投资公司章程范例(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编号:FS-QG-41418国有投资公司章程范例Sampl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of a State-owned Investment Company说明:为规定公司的组织和活动基本准则,并通过所有股东共同一致认可,从而提升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效率,特此制定。
国有投资公司章程[1]国有控股有限公司章程范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经营行为,保障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注册名称:××××。
公司登记地址:××××,邮政编码:×××。
第三条公司的经营行为和其他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是xxx有限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章程对公司、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董事长(或总经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在境内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
第八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成立党组织。
党组织在公司中处于政治核心地位,发挥政治领导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模版

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广州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海运(集团)公司和大连海运(集团)公司共同出资设立xx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xx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第二条公司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70号1楼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实业投资、投资咨询、商务咨询、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
【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0亿元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五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七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根据管理权限,任免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章程范例(WORD7页)

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公司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并经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成府函[2000]137号)成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在金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公司注册名称:第四条公司住址:。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第六条公司出资方为金堂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有限责任。
第七条经金堂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公司可依法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第八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公司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九条公司经营宗旨:盘活存量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营运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县域经济建设和社会的发展作出贡献。
第十条公司经营范围:接受托管和经营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国有无形资产;收取和运作国有资产转让收入;对外投资、融资、参股、控股。
第三章股东第十一条股东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二条股东的权利(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委派和更换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指定公司董事长和监事会召集人,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股东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四)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五)审批公司章程;(六)公司终止后,依法收回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股东的义务(一)一次性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十四条金堂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第四章董事会第十五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由五名董事成员组成。
其成员由金堂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委派四名,由职工推选职工代表一名组成。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名称本公司名称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主要业务范围公司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管理、投资咨询、财务顾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并购重组、资产评估等。
第三条公司地址公司注册地址为[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为[办公地址]。
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变更注册地址和办公地址。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四条企业形式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股东公司股东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公司股东享有按照其持股比例分享公司利润的权益。
股东对公司的管理和控制权按照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
第六条董事会1.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公司的重大决策事项。
2. 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3.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设有一个董事会主席。
董事会主席由董事会成员通过选举产生。
4. 董事会主席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公司的日常管理和代表权。
5. 董事会决议需符合股东大会授权并经过简单多数董事的同意。
6.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由董事会主席召集。
第七条监事会1. 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
2.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3. 监事会选举产生的监事,可以享有股东大会的特权。
4. 监事会对董事会的决议进行监督,并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审计,确保公司的合法合规经营。
5.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八条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为[注册资本]人民币,已缴纳[已缴纳注册资本]人民币。
第九条财务年度公司财务年度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章股权变更第十条股权变更的限制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未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同意,股东不得将其股权转让给非公司股东。
第十一条股权转让手续公司股东有意转让其股权的,应如下进行:1. 通知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
国资公司章程

国资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1.1 为明确公司的法律地位、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1.2 本公司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1.3 公司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经营宗旨与范围2.1 经营宗旨:公司以国家经济发展战略为导向,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2.2 经营范围:公司主要从事(根据具体业务填写,例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提供、产业投资等)。
第三章出资人与股东3.1 公司的出资人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享有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3.2 出资人有权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同时承担监督、指导公司规范运作的义务。
第四章公司党组织4.1 公司设立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公司贯彻执行。
4.2 党组织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章董事会与监事会5.1 公司设立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决策机构,负责公司的战略规划和重大决策。
5.2 公司设立监事会,作为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行为进行监督。
5.3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产生、职权、义务和议事规则由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规定。
第六章经理层与高管6.1 公司设立经理层,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6.2 高管人员由董事会聘任,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的经营计划。
6.3 经理层和高管人员的职责、权利、义务和选聘程序由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规定。
第七章财务与审计制度7.1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财务和审计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透明。
7.2 公司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由内部审计机构或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第八章职工民主管理与人事8.1 公司应建立健全职工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与职工的和谐关系。
国资委公司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治理结构,保障公司合法、合规、高效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公司全称]。
第三条公司住所:[公司住所地址]。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注册资本数额]元。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经营范围描述]。
第六条公司性质:国有独资公司。
第七条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八条公司设董事会,负责公司重大决策。
第九条董事会由[董事会成员人数]名董事组成,其中外部董事[外部董事人数]名。
第十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董事会下设经理层,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经理层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组成,由董事会聘任。
第三章公司治理第十三条公司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董事会制度。
第十四条公司党委负责公司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参与公司重大决策。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决策权,对股东会负责。
第十六条公司经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策,执行公司制度。
第十七条公司设立监事会,对董事会、经理层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监事会由[监事会成员人数]名监事组成,其中外部监事[外部监事人数]名。
第十九条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章股东会第二十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五)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六)修改公司章程;(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公司财务、审计与信息披露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进行审计。
国有企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模版

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广州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海运(集团)公司和大连海运(集团)公司共同出资设立xx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xx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第二条公司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70号1楼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实业投资、投资咨询、商务咨询、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
【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0亿元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五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七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根据管理权限,任免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国有资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团场改革和发展的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是*******出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第三条按照****的授权,公司履行出资人的重大事项决策权、投资收益权和管理者推荐权等,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条公司名称:*****国有资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第五条公司住所:*********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万元。
出资方式:货币。
出资比例:100%。
出资日期:20**年**月**日。
经营期限:50年第七条出资人为************。
第八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为_***__(董事长)。
第九条公司以所持有的国有股权、国有净资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本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公司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司的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和政策保护,不受任何行政机关、团体或个人非法干预和侵犯。
第十一条公司可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通过投资融资和项目建设、组织实施资本运营(资产经营、资本运作)优化国有资产配置,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发起设立企业,并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提高国有资本的整体运营效益。
第十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投资与资产管理,产品销售、收购,企业信用担保服务。
第十五条公司的经营方式: 服务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六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股东会以下职权:(一)决定公司发展的战略和规划、经营方针;(二)委派和更换董事和非职工监事,与董事、监事及经理班子管理人员等,签订授权履约合同,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经理班子管理人员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四)派出和管理财务负责人;(五)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六)对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七)修改公司章程;(八)公司及授权管理企业的合并、分立、涉及*万元以上的项目投资、经营事项,公司职工工资分配方案,按照监管的规定及程序要求上报股东决策,对 * 万元以下的项目投资,实施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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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加强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维护县国有资产在资源整合中的权益,着力提高投融资能力,最大限度保障国有资产经营效益与保值增值,同时有利于我县对外合作发展以及县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经××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遵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原则,对县人民政府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二章经营宗旨、主要职责和经营范围第五条:经营宗旨公司经营宗旨:围绕我县经济发展、产业政策,调整战略及发展规划,维护县国有资产在资源整合中的权益,整合国有资产存量,盘活闲置资产,进一步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通过资本经营和项目投资,充分发挥投融资功能,对政府确定的公益性、政策性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重点项目进行企业化经营与管理,以国有资产增值为最大目标,同时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快速发展。
第六条:主要职责××××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主要职责是:一是代表县政府履行厂坝矿区资源整合新公司设立后的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参与新公司的经营管理;二是负责对甘肃小厂坝铅锌开发有限公司投资阳山金矿持有的16%的股权管理;三是负责县政府投资到红川酒业有限公司36%的股权管理;四是按照县政府的安排,逐步将县政府管辖的其他国有资产纳入统一管理;五是按照县政府的安排,负责国有资本的对外投资管理活动;六是负责定期向县政府报告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情况,国有资产总量及投资和结构变动、收益等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经营范围××××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县政府现有的投资行业及县政府授权投资的行业。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与性质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公司性质为国有独资,隶属县政府,受县政府委托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管理与出资人职责。
第四章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第十条: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为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
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县政府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县政府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第五章董事会第十一条:董事会1、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和出资人常设权力机构。
董事会对县政府负责。
2、董事会由3-5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会由县政府委派与更换,任期届满可连任。
3、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县政府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4、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董事会不能履行职务时,可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5、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或董事长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6、董事会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二条: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董事会决议以出席董事会的过半票通过为有效。
当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享有多授一票的权力。
董事会作出有效决议的法定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3/5,否则为无效决议。
第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执行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工作。
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3、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决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6、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根据公司总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报酬事项。
9、批准全资子公司的章程和管理体制,对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监事长提出建议意见,向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委派产权代表,并对上述子公司提出经营业债的考核指标,对其经营及财务状况进行全过程监控,根据需要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3、签署公司重大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4、董事会闭会期间,对公司的重要事务给予指导。
第六章经理层第十五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3人,总经理由县政府推荐,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总经理。
第十六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融资方案和年度预、决算方案等。
3、根据董事长授权,代表公司对外签署合同和协议。
4、定期向董事会提交经营计划、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拟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调整、撤消的方案,报董事会批准。
6、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7、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8、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部门责任人。
第七章监事会第十七条:监事会1、监事会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需要派出对公司实施监督的组织。
监事会成员除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以外,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
2、监事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职工代表1名。
监事会主席由县人民政府在监事中指定。
公司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能兼任监事。
3、监事会向出资人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监事会决议应当由监事记名表决,超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4、监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5、监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忠实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第十八条: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评价公司经营效绩和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2、对董事、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5、出资人授与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第十九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条: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每年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表、明细表:1、资产负债表2、损益表3、现金流量表4、利润分配表5、财务状况说明书第二十二条:公司财务报告应当定期交董事会各董事、监事以及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公司执行国家有关税收制度,依法向国家缴纳税收。
第二十四条:公司除法定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九章利润分配第二十五条:为促进公司发展,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实现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一)、依法向国家缴纳所得税。
(二)、弥补亏损。
(三)、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四)、按5%—10%提取法定公益金。
(五)、根据需要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六)、转增资本金。
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为注册资本50%以上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亏损的,在依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可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十章公司劳动用工、分配制度第二十六条:公司遵守《劳动法》及国家劳动人事法规、劳动保护法规、社会保险法规等相关法规。
第二十七条:公司工作人员要按照专业化、正规化要求由公司负责在全县干部职工队伍中公开择优选拔。
第二十八条:公司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实行劳动合同制,根据责任、贡献和效益,合理确定职工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总经理的报酬由董事会表决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三十条公司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职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
第三十一条公司有代扣代缴职工工资个人所得税义务。
第十一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三十二条: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条: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采收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第三十四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方各签定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三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编制财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经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三十七条:公司合并或分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三十八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2、县人民政府决定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5、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九条:公司除前条第三种原因解散外,均由县人民政府指定相关部门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四十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制定清算方案,上报县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四十二条:公司财产在清算时,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清偿后剩余财产,全部收归出资人。
第四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
第四十四条:清算结束,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经注册会计师验证,报县人民政府或在法院确认后,并报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