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全)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财会[2001]4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各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建设,加强内部会计监督,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内部会计控制是指单位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等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内部会计控制规定。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的内部会计控制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和原则第六条内部会计控制应当达到以下基本目标:(一)规范单位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二)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七条内部会计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内部会计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以及单位的实际情况。
(二)内部会计控制应当约束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所有人员,任何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内部会计控制的权力。
(三)内部会计控制应当涵盖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及相关岗位,并应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四)内部会计控制应当保证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机构、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五)内部会计控制应当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控制效果。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在企业的财务管理中,货币资金是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
它如同企业的血液,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为了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强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一、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目标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主要目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保障货币资金的安全性。
这意味着要防止货币资金被盗窃、挪用、侵占或遭受其他形式的损失。
通过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如限制接触现金和银行存款的人员、实施定期盘点和对账等措施,可以有效降低资金损失的风险。
其次,确保货币资金的完整性。
企业应当保证所有的货币资金收支都得到准确记录,不存在遗漏或虚假的情况。
这需要规范的会计核算和严谨的财务审批流程来实现。
再者,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率。
合理安排资金的收付,避免资金闲置或过度占用,使资金在满足企业经营需求的同时,实现效益最大化。
最后,保证货币资金的合法性。
企业的货币资金收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定,防止出现违法违规的资金活动。
二、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关键环节(一)现金管理现金是企业流动性最强的资产,也是最容易出现问题的领域。
企业应建立严格的现金收付制度,明确现金收付的权限和程序。
对于现金收入,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
对于现金支出,要严格按照审批流程进行,杜绝不合理的开支。
同时,要定期进行现金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二)银行存款管理银行存款的管理重点在于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监控。
企业应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合理开立银行账户,并定期对账户进行清理和整合。
银行存款的收支要严格按照授权审批制度进行,确保每一笔收支都经过适当的审核。
此外,要及时获取银行对账单,并与企业的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查找未达账项的原因。
(三)票据管理票据是货币资金的重要载体,包括支票、汇票、本票等。
企业应建立健全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和注销等制度。
货币资金控制制度

精选范文
货币资金控制制度
一、为了加强对企业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规范本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工作,健全财务审批制度,确保本公司成本核算及时、准确、真实、完整,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会计法》和财政部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内部管理的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企业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三、岗位职责分工
1.在财务部设置专职出纳员,负责办理货币资金的收付业务。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除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券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所有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都必须通过经办会计在审核原始凭证无误后填制记账凭证,然后由出纳员检查所附原始凭证是否完整后办理收付款,并在原始凭证上加盖“收讫”或“付讫”戳记。
•• 四、货币资金支付的审批权限
1.日常办公电话费(含移动电话费),行政用车支出(维修费除外),由办公室主任审核批准。
••• 2.生产经营的各项支出、日常办公性支出、各种车辆的维修费用支出,由各部室、项目部经理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5。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公司所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第三条公司对于下属各分店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货币资金管理模式,各分店每日经营所实现的现金收入都应缴存公司开户银行,有公司统一调配使用。
第四条公司对各分公司实行货币资金定额拨付制度,保证各下属单位账户日结存余额不超过定额,以确保正常营业活动。
对于较大项目的支出(如承建在建工程、购置固定资产等)直接由公司支付或经营各分店(分公司)书面申请,由公司拨款。
第二章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第五条公司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公司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六条公司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该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七条公司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八条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或上级授权人报告。
第九条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申请。
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项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和同台或相关原始凭证等。
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货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资金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货币资金管理活动,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
第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体系,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和合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与授权审批第四条货币资金管理实行职责分工与授权审批制度。
第五条财务部门负责货币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现金收支、银行存款收支、票据管理等。
第六条出纳员负责办理现金收支、银行存款收支等具体业务,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
第七条主办会计负责核对银行存款账,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不得办理银行存款账的对账及银行余额调节表的编制。
第八条财务经理负责审批货币资金支付业务,不得保管支付款项的全部印章,银行印鉴与支付票据也应分别由不同人员管理。
第九条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实行授权审批制度,各级审批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第三章现金管理第十条现金管理包括现金收支、现金盘点等。
第十一条现金收支业务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执行,确保现金收支的真实、合法、完整。
第十二条出纳员应每日进行现金盘点,核对现金账实是否相符,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财务部门。
第十三条取得的现金收入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
第十四条现金收支业务应取得合理、合法的凭据,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第四章银行存款管理第十五条银行存款管理包括银行存款收支、银行对账、票据管理等。
第十六条银行存款收支业务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执行,确保银行存款收支的真实、合法、完整。
第十七条出纳员应每日核对银行存款账,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确保账账、账实相符。
第十八条银行存款收支业务应取得合理、合法的凭据,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第五章票据管理第十九条票据管理包括支票、汇票等。
第二十条票据的购买、保管、使用、背书、贴现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执行。
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 货币资金

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第xx号——货币资金(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引导企业加强对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货币资金,是指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企业在建立和实施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以下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一)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应当符合法律要求,银行账户的开立、审批、核对、清理应当严格有效,现金盘点和银行对账单的核对应当按规定严格执行;(三)与货币资金有关的票据的购买、保管、使用、销毁等应当有完整的记录,银行预留印鉴和有关印章的管理应当严格有效。
第二章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当包括:(一)货币资金支付的审批与执行;(二)货币资金的保管与盘点清查;(三)货币资金的会计记录与审计监督。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五条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对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定期进行岗位轮换。
企业关键财会岗位,可以实行强制休假制度,并在最长不超过五年的时间内进行岗位轮换。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货币资金授权制度和审核批准制度,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支付申请。
企业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经授权的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限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原始单据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批。
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
如何做好货币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⑦管住财会人员的任用点。财会人员要具有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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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货币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货币资金流动性最强,容易被贪污、偷窃或挪用,因此,加强货币资金 的管理控制尤为重要,而只有理解和把握其重点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 果。那么,货币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金有哪些控制重点呢?
(1)把好“一关”,即货币资金的支出关。 常言说,节流等于开源。因此,控制非法和不合理的资金支出,等于 带来了等量的资金流入。但如何判定哪些支出合法、合理,而哪些支出 有问题、有“嫌疑”呢?关键是看支出程序是否合法、合理。为此,要 做到“四审四看”,即:一是审支付申请,看是否有理有据;二是审支付 程序,看审批程序、权限是否正确,审批手续是否完备;三是审支付复 核,看复核工作是否到位;四是审支付办理,看是否按审批意见和规定 程序、途径办理,出纳人员是否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2)管住“七个点”。 ①管住货币资金的流入点。具体地说,就是要分清钱是从哪儿来的, 以什么形式来的,来了多少,还缺多少,没来的钱怎么办。同时,对已 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 严禁收款不入账。 ②管住银行开户点。对银行账户的开立、管理等要有具体规定。有些 单位以各种理由在同一银行的不同营业网点开立账户,或者同时跨行开 户、多头开户、随意开户,甚至将单位公款以职工个人名义私存银行。 究其原因,不外乎一是为了防止银行扣款而“改头换面”、“狡兔三 窟”;二是搞“小金库”,方便支出。因此,按照有关规定,应及时、定 期对银行开户点进行认真清理和检查。
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财政部关于印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的通知财会[200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后勤部,各中央直管企业:为了促进各单位的内部会计控制建设,加强内部会计监督,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我们制定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
上述规范以单位内部会计控制为主,同时兼顾与会计相关的控制。
现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从发布之日起试行。
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1.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2.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法规标题: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文号:财会[2001]41号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文日期:2001年6月22日实施日期:2001年6月22日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单位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定。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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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
第五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二章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五条单位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俩权俩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
第六条单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记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七条单位应当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八条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授权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九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第十条支付申请。
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一)支付审批。
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
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二)支付复核。
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
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三)办理支付。
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第十一条单位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第十二条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三章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十四条单位必须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现金的开支范围。
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达帐结算。
第十五条单位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
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
单位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贷币资金。
第十六条单位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帐,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帐外设帐,严禁收款不入帐。
第十七条单位应当严禁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帐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帐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清理银行帐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单位应当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和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帐户。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帐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帐面余额与银行对帐单调节相符。
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帐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
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四章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薄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
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
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
重点检查资金支出的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招待情况。
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四)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五)票据的保管情况。
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第二十五条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纪下和完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范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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