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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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整改落实情况报告

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整改落实情况报告

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整改落实情况报告第一篇: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整改落实情况报告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整改落实情况报告第二检查组:3月29日,贵组对我办2008年以来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进行了检查,充分肯定了我办在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方面取得的成绩,并指出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

我办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拟清工作思路,切实加以整改。

一是加强领导,确保整改落到实处。

党组高度重视检查组反馈的意见,检查汇报会结束后,立即成立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安排两位党组成员牵头负责整改落实工作,明确专人具体抓落实,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整改工作落实。

二是分析原因,理清整改思路。

针对检查中反映出来的主要问题,逐条进行梳理,认真分析问题存在的主客观原因,必然性和偶然性因素,找准问题存在的关键,理清思路、研究措施、着力整改。

三是拟定计划,确保整改实效。

针对资料不全、手续不完备、该装档未装档等问题,采取倒排时间表、明确责任人等方式,拟定整改工作计划,查漏补缺。

目前,整改工作正有条不紊进行。

第二篇:关于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报告关于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四项监督制度及选拔任用干部工作情况的报告根据淄博政办发[**]86号和***[**]1号文件规定,市审计局内设9个科室,核定行政编制为26名。

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统计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9名,副科级领导职数5名;正科级非领导职数2名,副科级非领导职数3名。

另根据[**]84号,市审计局数据管理中心、普查中心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合署办公,核定事业编制10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2人。

十七大以来,市审计局共进行6次竞争上岗,提拔任用科级干部10人,其中:科长2人(主任科员提拔为科长1人),副科长(副主任)6人,副主任科员2人;局机关提拔任用科级干部9人,市审计局数据管理中心1人。

截止今年11月,局机关已配备正科级领导职数8名,副科级领导职数5名;正科级非领导职数1名,副科级非领导职数3名。

党组讨论决定任免事项守则

党组讨论决定任免事项守则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1.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党章规定的干部条件,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

2.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委(党组)的领导和把关作用。

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没有按规定进行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核实清楚有关问题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向上级报告或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上会。

3.讨论决定前,对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人选的干部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必听、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必查,坚决防止“带病提拔”。

4.党委(党组)成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与会成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5.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人选的推荐考察、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应当说明具体情形、理由和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情况。

6.与会成员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最后表态。

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会议讨论决定情况由专人如实记录,决定任免事项应当编发纪要,并按规定存档。

7.讨论的人选,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8.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9.干部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10.严守纪律,不准任人唯亲,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任用干部,不准泄露讨论决定情况,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1.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党章规定的干部条件,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

2.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委(党组)的领导和把关作用。

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没有按规定进行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核实清楚有关向题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向上级报告或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上会。

3.讨论决定前,对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人选的干部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必听、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必查,坚决防止“带病提拔”。

4.党委(党组)成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与会成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5.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人选的推荐考察、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应当说明具体情形、理由和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情况。

6.与会成员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党组)主要负贵人应最后表态。

意见分岐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会议讨论决定情况由专人如实记录,决定任免事项应当编发纪要,并按规定存档。

7.讨论的人选,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8.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9.干部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10.严守纪律,不准任人唯亲,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任用千部,不准泄露讨论决定情况,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2019新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题库

2019新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题库

2019新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题库2019新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题库一、填空题1.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2.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3.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4.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切实发挥把关作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5.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6.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注意从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以及社会组织中发现选拔。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7.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

8. 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

9.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10.组织(人事)部门将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围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11.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情况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容,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

12.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履行党的建设职责,制定和执行政策、推动改革创新、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容。

《干部任用条例》问答对几个疑难问题的解答

《干部任用条例》问答对几个疑难问题的解答

《⼲部任⽤条例》问答对⼏个疑难问题的解答2019年3⽉,党中央颁布了新修订的《党政领导⼲部选拔任⽤⼯作条例》(以下简称《⼲部任⽤条例》)。

今年4⽉,党建读物出版社出版了中组部⼲部⼀局编著的《⼲部任⽤条例(2019)问答》(以下简称《问答》),围绕条例修订内容,针对基层反映的疑点、难点问题,采取问答的形式,对⼲部选拔任⽤相关规定的精神要义、操作⽅法、程序步骤,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作了深⼊阐释。

对照条例内容仔细琢磨50个问答,感觉对于新修订条例的理解更加深刻,掌握了部分条⽂的操作要领。

此前困扰我的⼏个疑难问题,有的是基层经常来电请⽰的,有的是参加选⼈⽤⼈专项检查发现了但找不到处理依据的,通过学习《问答》都找到了答案。

⼀、能以提⾼职级待遇的办法让领导⼲部提前退出领导岗位或离岗休息吗?实际⼯作中,有的地⽅考虑到领导⼲部临近退休年龄时⼲劲减弱,往往采取提⾼职级待遇的办法让临近退休年龄的领导⼲部提前退出领导岗位或离岗休息。

这种作法是否违规,⼤家看法不⼀。

中组部2010年8⽉20⽇印发《关于防⽌县乡领导⼲部任职年龄层层递减的意见》,只是对⼲部任职年龄层层递减问题予以规范,也未对这个问题予以明确。

这次,《问答》第12问明确,不能简单以年龄划线,不得搞领导班⼦成员任职年龄层层递减和“⼀⼑切”,不得把换届提名年龄作为平时调整的年龄界限,不得⽤提⾼职级待遇的办法让⼲部提前退出领导岗位或者离岗休息。

正式回答了这个问题,今后地⽅上就不能再这么操作了。

⼆、可以通过谈话或打电话要求⼲部推荐组织意图⼲部吗?《⼲部任⽤条例》修订后,⼲部选任更加突出落实党管⼲部原则,加强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

实际⼯作中,为了确保组织意图⼈选推荐票数可观不违反群众公认原则,有的党委(党组)书记会把前期分析研判和动议的⼈选与参与民主推荐⼈员沟通,有的要求班⼦成员找分管部门负责同志谈话告知,有的打电话给分管部门负责同志要求投谁的票,是否违规?《问答》第25问明确,在民主推荐前,可以对推荐职位、条件、范围以及符合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选,在⼈选所在地区或者单位领导班⼦范围内进⾏沟通。

中组部防带病提拔,领导圈阅不得决定干部任免

中组部防带病提拔,领导圈阅不得决定干部任免

中组部防带病提拔,领导圈阅不得决定干部任免
作者:暂无
来源:《廉政瞭望》 2016年第12期
近日,中组部修订印发《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主要内容被概括为“一二三四五”,即“树立一个正确的用人导向”、“两个不得”、“三个不得上会”、“凡提四必”、“五个不准”。

其中,“两个不得”:即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凡提四必”,即讨论决定前,对拟提拔人选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必听、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必查。

据了解,这是继今年8月中办印发《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修订后的《党内监督条例》要求严把干部选任“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后,再出重拳。

今年十八届中央第十轮巡视中,不少部门都被发现带病提拔问题。

如财政部被发现“选人用人制度执行不严格”;国家税务总局则存在“违规提拔”、“带病提拔”等问题。

有反腐专家表示,该规章是对决定干部任用程序的具体化和规范化,当它和“任前公示制”、“个人申报制”、“责任追究制”等相组合,将发挥更大的综合效应。

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全文

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全文

You don't have that many viewers, don't be so tired.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全文1.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党章规定的干部条件,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

2.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委(党组)的领导和把关作用。

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没有按规定进行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核实清楚有关问题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向上级报告或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上会。

3.讨论决定前,对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人选的干部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力亥、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必听、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必查,坚决防止“带病提拔”。

4.党委(党组)成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与会成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5.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人选的推荐考察、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应当说明具体情形、理由和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情况。

6.与会成员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最后表态。

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会议讨论决定情况由专人如实记录,决定任免事项应当编发纪要,并按规定存档。

7.讨论的人选,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8.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9.干部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10.严守纪律,不准任人唯亲,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任用干部,不准泄露讨论决定情况,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 “十不准”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 “十不准”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十不准”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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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
1、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2、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干部资格条件,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

3、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委(党组)的领导和把关作用。

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没有按规定进行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不上会, 没有按规定核实清楚有关问题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向上级报告或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上会。

4、讨论决定前,对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人选的干部档案必审、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必听、线索具体的信访举
报必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在班子成员中公开,接受干部群众监督,坚决防止“带病提拔”。

5、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党组)成员出席,方能开会。

6、党委(党组)分管组织工作的领导成员或组织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人选的工作简历、德才表现和推荐、考察情况及任免理由等。

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应当说明具体情形、理由和征求上级组织部门意见的情况。

7、与会成员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最后表态。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或口头表决等方式进行表决。

一般情况下,讨论决定推荐提名人选、平级转任重要职务人选和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人选,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讨论决定干部退休、挂职等事项,可采取口头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8、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暂缓进行表决。

会议讨论决定情况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如实记录,并按规定存档。

9、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
(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任何人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10、讨论的人选,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11、干部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12、严守纪律,不准任人唯亲,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任用干部,不准泄露讨论决定情况,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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