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版招标采购代理规范标准[详]
工程类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6月6日)

第1条目的为规范公司的工程类招标采购管理工作,维护公司的权益,控制工程成本,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本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2条适用范围2.1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开发项目的工程施工、技术服务(包括规划、勘察、设计、监理、检测试验、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等业务的招标和材料(设备)的采购。
办公用品、固定资产和营销策划的招标采购,按照公司其他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2.2以下事项必须按照本管理办法进行招标:(1)材料(设备)采购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2)工程施工造价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3)技术服务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
2.3招标采购以公开招标作为主要招标方式,采用公开招标时,有效投标单位数量应不少于三家,否则当次招标无效。
2.4对未达到以上招标标准的可不进行公开招标,应按照货比三家、合理低价的原则,采用议标的方式确定合作单位,同一项目的零星工程可以集中进行招标。
2.5因技术、市场原因造成实质性垄断,且标的物无替代性的工程或材料(设备),可采用直接委托的方式确定合作单位。
2.6议标应按以下原则执行:(1)参与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两家,常规工程应选择至少三家,(2)议标的谈判必须有顾问、工程、成本及财务人员共同参与,并按约谈结果填写《招标采购评标、定标评审表》,根据公司相关制度进行报批,约谈记录作为审批表附件同时报批。
2.7直接委托时应按以下要求执行:(1)价格可以谈判时,由顾问、工程、成本、财务人员共同参与谈判,(2)经办人员填写《招标采购评标、定标评审表》,根据公司相关制度进行报批。
第3条原则3.1全面、整体招标原则:凡是符合招标条件的都要以招标方式确定中标单位,禁止将项目肢解或化整为零等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3.2资质审查原则:所有投标单位都要经过资质审查,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投标单位才有资格参加项目投标,审查重点关注挂靠现象,一经发现,拒绝其投标。
3.3充分竞争、择优中标原则:每次招标都应有适量的投标单位参与投标,公司应鼓励投标单位积极展开公平竞争,保证招标具有充分的竞争性。
2016年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条例全文

2016年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小编最新整理的2016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希望可以帮到你!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投诉与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采购代理规范》之服务部分分则

《招标采购代理规范》之服务部分分则招标采购代理是指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进行招标采购活动时,委托专业的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招标代理人进行招标文件编制、招标公告发布、投标文件递交、评标、定标等工作。
《招标采购代理规范》是对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进行规范的文件,其中服务部分分则涉及了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服务要求等内容。
首先,服务部分分则强调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具备一定的资质和能力。
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合法注册的法人资格,有相应的人员、设备和办公场所,并能提供充足的技术和人力资源支持。
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接受过相关培训,了解招标法律法规和业务操作流程。
其次,服务部分分则强调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委托方的要求进行招标代理工作。
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委托方的招标计划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确保文件的准确、完整和合规。
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发布招标公告,并确保公告的公正、透明和正确。
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及时处理投标文件,保证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平和严谨。
招标代理机构应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等环节,并及时向委托方报告工作进展和结果。
此外,服务部分分则还强调招标代理机构应保护委托方的利益。
招标代理机构应保密委托方的商业秘密和对项目的敏感信息,确保委托方的利益不受侵害。
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不当利益,不得泄露委托方的信息,不得接受不符合规定的礼品或款项。
最后,服务部分分则还强调招标代理机构应加强自身管理和自我监督。
招标代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代理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招标代理机构应加强员工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
招标代理机构应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配合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总之,《招标采购代理规范》之服务部分分则从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和能力、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保护委托方利益和自我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旨在提高招标代理服务的质量和效果,保障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公平竞争。
招投标管理办法2016

招投标管理办法2016篇一: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意见稿) (修订征求意见稿)新旧条文对比版12345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采购代理规范

招标采购代理规范一、通则索引1总则1.1性质用途1.2适用范围1.3适用规则1.4行业自律2术语和定义2.1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2.2招标项目以及招标代理项目团队2.3资格预审文件2.4资格预审申请文件2.5招标文件2.6投标文件2.7投标有效期2.8投标保证金2.9签收凭证2.10开标2.11评审报告2.12中标人2.13合同2.14招标代理委托合同2.15招标采购代理2.16电子招标投标2.17企业集中采购3招标代理机构行为准则以及招标师职业道德规范3.1招标代理机构行为准则3.2招标师职业能力标准3.3招标师职业道德规范4招标代理服务范围与工作程序4.1招标代理服务范围4.2招标代理服务工作程序4.3招标代理服务工作依据5业务承接与招标准备5.1承接业务以及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5.2组建招标代理项目组5.3收集和分析基础信息5.4落实招标基本条件5.5拟订招标方案6资格预审6.1编制资格预审文件6.2发布资格预审公告6.3发售资格预审文件6.4资格预审文件澄清与修改6.5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6.6组织资格审查6.7通知资格预审结果7招标投标7.1编制招标文件7.2发布招标公告(适用于资格后审)7.2发出投标邀请书(适用于资格预审) 7.2发出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 7.3发售招标文件7.4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7.5组织召开投标预备会7.6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7.7收取投标保证金7.8接收投标文件8开标、评标与定标8.1组织开标8.2组织评标8.3评标结果公示8.4协助定标8.5发出中标结果9合同签订以及后续服务9.1协助签订合同9.2退还投标保证金9.3编制招标投标情况报告9.4招标资料收集以及移交9.5协助处理异议9.6协助处理投诉9.7合同管理咨询以及其他服务10招标代理服务满意度调查10.1调查基本原则10.2调查重点关注因素10.3调查结果的应用11电子招标投标11.1选择电子交易平台11.2签订电子交易平台使用合同11.3电子招标投标运用范围11.4工作职责划分11.5电子招标投标相关要求12招标代理服务费12.1招标代理服务费涵盖范围12.2招标代理常规服务费计算规则12.3招标代理增值或者额外服务费计算规则12.4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以及补偿规则12.5价格监督机制附录A招标代理服务工作程序附录B招标代理工作职责划分以及法定时限要求一览表附录C收集和移交的文件资料一览表1总则1.1性质用途为加强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行业自律,提升招标采购代理服务专业水平,促进招标采购服务专业化、精细化、系统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引导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行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招标采购服务需求和实际经验,制定本规范。
招投标管理办法2016简版

招投标管理办法2016招投标管理办法2016一、引言本文档旨在介绍2016年的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是指政府、企事业单位为获取工程、货物、服务等所需物资或服务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与供应商或承包商进行合作。
招投标的管理办法是对招投标过程中的各项规定和程序进行统一和规范,以保证公平竞争,并提高采购效果。
以下是2016年的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详细内容。
二、招标的类型1.全球招标- 全球招标是指不限制招标人和投标人国籍的招标方式。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了项目的需求和要求,并公开邀请全球范围内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参与投标。
2.国内招标- 国内招标是指只限制国内企事业单位作为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招标方式。
招标人在本国范围内公开邀请供应商或承包商参与投标。
三、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发布的有关项目需求和要求的文件,供潜在投标人参考和准备投标。
以下是招标文件的内容:1. 项目概况:对项目的目的、背景、目标和范围进行说明。
2. 投标要求:包括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递交方式、文件格式等要求。
3. 投标保证金:规定投标人需在递交投标文件之前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以确保其对投标的诚意和可靠性。
4. 技术规范:明确项目所需的技术要求和标准。
5. 商务要求:包括项目的交付期限、合同签订方式、付款方式等商务相关事项。
6. 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评审的标准和权重进行说明。
7. 合同范本:提供预订的合同范本,投标人可根据需要进行合同条款修改。
四、投标人资格要求在投标过程中,招标人会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以确保其具备完成项目的能力。
以下是投标人资格要求的一些常见要求:1. 企业合法注册:投标人必须是合法注册的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 资质证书:投标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资质证书,证明其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和经验。
3. 财务状况:投标人需要提供财务状况证明,证明其有足够的财力支持完成项目。
4. 技术能力:投标人需要提供相关的技术能力证明,证明其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技术实力。
2016版招标采购代理规范

招标采购代理规范一、通则索引1 总则1.1 性质用途1.2 适用范围1.3 适用规则1.4 行业自律2 术语和定义2.1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2.2 招标项目以及招标代理项目团队2.3 资格预审文件2.4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2.5 招标文件2.6 投标文件2.7 投标有效期2.8 投标保证金2.9 签收凭证2.10 开标2.11 评审报告2.12 中标人2.13 合同2.14 招标代理委托合同2.15 招标采购代理2.16 电子招标投标2.17 企业集中采购3 招标代理机构行为准则以及招标师职业道德规范3.1 招标代理机构行为准则3.2 招标师职业能力标准3.3 招标师职业道德规范4 招标代理服务范围与工作程序4.1 招标代理服务范围4.2 招标代理服务工作程序4.3 招标代理服务工作依据5 业务承接与招标准备5.1 承接业务以及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5.2 组建招标代理项目组5.3 收集和分析基础信息5.4 落实招标基本条件5.5 拟订招标方案6 资格预审6.1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6.2 发布资格预审公告6.3 发售资格预审文件6.4 资格预审文件澄清与修改6.5 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6.6 组织资格审查6.7 通知资格预审结果7 招标投标7.1 编制招标文件7.2 发布招标公告(适用于资格后审)7.2 发出投标邀请书(适用于资格预审) 7.2 发出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 7.3 发售招标文件7.4 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7.5 组织召开投标预备会7.6 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7.7 收取投标保证金7.8 接收投标文件8 开标、评标与定标8.1 组织开标8.2 组织评标8.3 评标结果公示8.4 协助定标8.5 发出中标结果9 合同签订以及后续服务9.1 协助签订合同9.2 退还投标保证金9.3 编制招标投标情况报告9.4 招标资料收集以及移交9.5 协助处理异议9.6 协助处理投诉9.7 合同管理咨询以及其他服务10 招标代理服务满意度调查10.1 调查基本原则10.2 调查重点关注因素10.3 调查结果的应用11 电子招标投标11.1 选择电子交易平台11.2 签订电子交易平台使用合同11.3 电子招标投标运用范围11.4 工作职责划分11.5 电子招标投标相关要求12 招标代理服务费12.1 招标代理服务费涵盖范围12.2 招标代理常规服务费计算规则12.3 招标代理增值或者额外服务费计算规则12.4 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以及补偿规则12.5 价格监督机制附录A 招标代理服务工作程序附录B 招标代理工作职责划分以及法定时限要求一览表附录C 收集和移交的文件资料一览表1 总则1.1 性质用途为加强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行业自律,提升招标采购代理服务专业水平,促进招标采购服务专业化、精细化、系统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引导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行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招标采购服务需求和实际经验,制定本规范。
招标采购代理规范_介绍_石国虎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组织编写的《招标采购代理规范》(简称《规范》)在业界的殷切期盼中终于发布,并将于2016年5月1日起在中国招标投标行业正式实施。
新年伊始,万象更新,《招标采购代理规范》是中国招标投标协会送给全行业所有招标代理机构最璀璨的新年礼物!作为参与《规范》编制人员,本人拟从六个方面介绍《规范》。
一、《规范》是中招协成员单位的心血结晶《规范》是招标代理行业全体成员单位和各位专家的集体智慧的结晶。
本规范的编制历时多年,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早在多年前就已对规范编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进行广泛的调研并开展规范编制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2015年中招协组织召开了以任珑会长为主任的编制委员会,并成立了工程、货物、服务和企业集中采购四个编制工作组,共包括十九家成员单位在内,涵盖了在工程建设项目各专业领域具有丰富招标经验的代理机构。
编委会先后召开了四次中期会议,研究了本规范的篇章结构、各专业板块编制深度、规范的共性部分和专业差异部分的处理方式等关键内容。
协会各成员单位和专家先后反馈了近千条意见,编制工作组对这些意见进行了收集、整理、吸收和采纳,并对规范条款进行字斟句酌、精益求精。
应该说,本规范全文八万余字都凝结了大家的心血。
二、《规范》是招标代理行业多年业务经验的总结提高《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经过近二十年的招投标发展实践,招标代理行业积累了丰富的招标采购经验,很多招标代理机构已探索总结和制订了适用本企业的招标采购代理流程和工作手册,有些行业协会也开始尝试总结经验编写行业指导性规范。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政府简政放权、推进职能转变,取消若干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批或行政许可事项,放开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市场的变化与发展要求我国的招标采购代理业务进行总结提高,形成招标采购代理服务工作的系统化、标准化和规范化,做出适应市场需要的转型升级发展。
《规范》作为我国招标投标行业发布的第一部标准规范,为招标代理机构的转型升级发展奠定了基础,在中国招标投标的发展历史尤其是在招标代理机构的发展历程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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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代理规一、通则索引1 总则1.1 性质用途1.2 适用围1.3 适用规则1.4 行业自律2 术语和定义2.1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2.2 招标项目以及招标代理项目团队2.3 资格预审文件2.4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2.5 招标文件2.6 投标文件2.7 投标有效期2.8 投标保证金2.9 签收凭证2.10 开标2.11 评审报告2.12 中标人2.13 合同2.14 招标代理委托合同2.15 招标采购代理2.16 电子招标投标2.17 企业集中采购3 招标代理机构行为准则以及招标师职业道德规3.1 招标代理机构行为准则3.2 招标师职业能力标准3.3 招标师职业道德规4 招标代理服务围与工作程序4.1 招标代理服务围4.2 招标代理服务工作程序4.3 招标代理服务工作依据5 业务承接与招标准备5.1 承接业务以及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5.2 组建招标代理项目组5.3 收集和分析基础信息5.4 落实招标基本条件5.5 拟订招标方案6 资格预审6.1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6.2 发布资格预审公告6.3 发售资格预审文件6.4 资格预审文件澄清与修改6.5 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6.6 组织资格审查6.7 通知资格预审结果7 招标投标7.1 编制招标文件7.2 发布招标公告(适用于资格后审) 7.2 发出投标邀请书(适用于资格预审) 7.2 发出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 7.3 发售招标文件7.4 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7.5 组织召开投标预备会7.6 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7.7 收取投标保证金7.8 接收投标文件8 开标、评标与定标8.1 组织开标8.2 组织评标8.3 评标结果公示8.4 协助定标8.5 发出中标结果9 合同签订以及后续服务9.1 协助签订合同9.2 退还投标保证金9.3 编制招标投标情况报告9.4 招标资料收集以及移交9.5 协助处理异议9.6 协助处理投诉9.7 合同管理咨询以及其他服务10 招标代理服务满意度调查10.1 调查基本原则10.2 调查重点关注因素10.3 调查结果的应用11 电子招标投标11.1 选择电子交易平台11.2 签订电子交易平台使用合同11.3 电子招标投标运用围11.4 工作职责划分11.5 电子招标投标相关要求12 招标代理服务费12.1 招标代理服务费涵盖围12.2 招标代理常规服务费计算规则12.3 招标代理增值或者额外服务费计算规则12.4 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以及补偿规则12.5 价格监督机制附录A 招标代理服务工作程序附录B 招标代理工作职责划分以及法定时限要求一览表附录C 收集和移交的文件资料一览表1 总则1.1 性质用途为加强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行业自律,提升招标采购代理服务专业水平,促进招标采购服务专业化、精细化、系统化、规化和标准化,引导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行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招标采购服务需求和实际经验,制定本规。
本规属于行业自律推荐性服务标准,用于指导实施和评价招标采购服务工作。
1.2 适用围1.2.1 本规适用于中华人民国境依法设立的招标采购代理服务中介机构以及招标采购从业人员为工程、货物、服务项目招标和非招标采购提供的代理服务工作;也适用于招标人自行设立专职部门的招标采购工作。
其中,关于非招标方式的采购代理服务,另行制定本规续册。
1.2.2 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机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结合本企业特点和需要,制定实行本企业招标采购代理服务的工作规程。
招标人和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机构应当结合招标采购项目特点和需要,以本规为基础,依法约定项目招标采购代理服务的具体工作容、标准和职责权限。
1.3 适用规则1.3.1 本规包括《通则》和《分则》两部分。
《通则》针对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采购的共性要求制定;《分则》针对工程、货物和服务三类项目以及基础设施与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企业集中采购两类特殊项目招标采购的个性要求制定。
本规《分则》是对《通则》的补充、修改和完善。
《分则》条款序号与《通则》条款序号不同且表述形式为“新增……”的,属于对《通则》容的补充条款;《分则》条款序号与《通则》条款序号相同且表述形式为“……替换为”的,属于对《通则》容的修改和替换;《分则》条款序号与《通则》条款序号相同且表述形式为“除本规《通则》……之外,……还……”的,属于对《通则》相应条、款、项容的完善。
1.3.2 工程、货物和服务招标采购代理服务应当遵守本规《通则》以及相应工程、货物和服务《专业分则》共同规定的工作容、围和服务质量等要求。
《分则》与《通则》存在不一致的,以《分则》为准。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招标采购代理服务应当同时遵守本规《通则》以及《特许经营分则》共同规定的工作容、围和服务质量等要求。
采用企业集中采购组织模式的,应当遵守本规《通则》以及相应工程、货物和服务《专业分则》共同规定的工作容、围和服务质量等要求,并同时遵守《企业集中采购分则》规定的相应要求,凡《企业集中采购分则》与《专业分则》存在不一致的,以《企业集中采购分则》为准。
1.4 行业自律本规是招标投标行业组织指导、评价和监督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机构以及招标采购从业人员依法、诚信、规服务的主要标准。
2 术语和定义2.1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2.1.1 招标人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采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1.2 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设立,具备相应资格,从事招标采购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2.1.3 资格预审申请人响应资格预审、提出资格预审申请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允许个人参与资格预审的,还包括自然人。
2.1.4 投标人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允许个人参与投标的,还包括自然人。
2.1.5 资格审查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负责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的工作组。
2.1.6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负责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工作组。
2.2 招标项目以及招标代理项目团队2.2.1 招标项目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采购的工程、货物或者服务项目,包括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和招标人自愿进行招标的项目。
2.2.2 招标项目组为履行招标代理委托合同,招标代理机构针对招标项目成立的、负责提供招标采购代理服务的团队或者组织机构。
2.2.3 项目经理由招标代理机构任命,取得招标师证书,具有相应招标采购经验,负责主持招标项目组工作的人员。
2.3 资格预审文件2.3.1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人在报刊、信息网络等规定媒介上发布的邀请潜在投标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的公告。
2.3.2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依据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的,说明资格审查程序、容和审查标准等事项的文件。
2.3.3 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文件招标人依法对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有关事项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者修改的文件。
2.4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2.4.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预审申请人按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编制,并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文件。
2.4.2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澄清或者说明文件应资格审查委员会要求,资格预审申请人对其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一步澄清或者说明的文件。
2.5 招标文件2.5.1 招标公告招标人在报刊、信息网络等规定媒介上发布的邀请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的公告。
2.5.2 投标邀请书招标人向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潜在投标人发出的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通知。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时,邀请对象由招标人依法确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且组织资格预审时,邀请对象为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
2.5.3 招标文件招标人依据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的,说明招标项目技术要求、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合同条款等容的文件。
2.5.4 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文件招标人依法对发出的招标文件有关事项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者修改、补充的文件。
2.5.5 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中介机构根据招标项目实际需求情况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的投标报价上限值。
2.5.6 标底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中介机构根据招标项目实际需求以及招标文件约定条件测算编制的招标项目预期参考价格。
2.6 投标文件2.6.1 投标文件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文件。
2.6.2 投标文件的澄清或者说明文件应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其递交的投标文件进一步澄清或者说明的文件。
2.7 投标有效期招标文件载明的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投标文件应当保持有效的期限。
2.8 投标保证金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向招标人递交的,约束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履行其投标义务的担保。
2.9 签收凭证招标人在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时向申请人或者投标人出具的表明接收了其递交文件的凭证。
2.10 开标2.10.1 开标会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的公布投标约定要素情况的会议。
2.10.2 开标记录招标人和投标人在开标会议上对投标文件开标结果、开标异议等情况的记录和确认文件。
2.11 评审报告2.11.1 资格审查报告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和方法,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后,编制并签署的记载审查过程和结果的书面文件。
2.11.2 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后,编制并签署的记载评标过程和结果的书面文件。
2.12 中标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依法确定的被授予合同的投标人,或者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的被授予合同的投标人。
2.13 合同2.13.1 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签署的,针对招标项目设立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13.2 合同实质性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容。
2.13.3 履约保证金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向招标人递交的,约束中标人履行其合同义务的担保。
2.14 招标代理委托合同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签署的,针对招标采购代理业务设立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2.15 招标采购代理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约定,由招标人授权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采购相关服务工作。
2.16 电子招标投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活动。
2.17 企业集中采购企业为追求规模效益或者管理效益,统一管理,发挥集团化整体规模采购优势,对多个工程建设项目或者一定时期需重复分次分散采购的标的物实行归并,集中统一组织采购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