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关联交易与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PPT 30页)
关联交易及其风险防范

关联交易及其风险防范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对外开放的加快以及资本市场的发展,外商投资企业及各种形式的企业集团在我国越来越多地建立起来,并由此导致了关联交易空前发展;根据近两年我国上市公司的年报,有90%以上的公司发生了关联交易,而外商投资企业则更是存在大量的关联交易;虽然通过关联交易可以降低相关企业的经营成本、发挥规模效益、优化资产结构、实现集团利润最大化和提高整体市场竞争能力,但也对国家税收、中小股东权益以及国家有关的监督管理造成了不利影响;对银行来说,关联交易也增加了有关信贷资产的风险;如何认识以及如何防范这些风险,对保证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是十分重要的;一、关联交易的内涵及其形式在界定关联交易之前,首先必须明确什么是关联方;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以列举法的形式对关联方进行了界定:在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其中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决策;关联方的形式主要有:1;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2;合营企业;3;联营企业;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关联交易即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主要形式有: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如设备、建筑物、股权等;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销售货物、签订合同;租赁;提供资金,包括现金、权益性资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等;为获得借款、履行买卖、劳务合同等所提供的担保;管理方面的合同;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使用商标、技术、专利等方面的许可协议;支付关键管理人员报酬等;根据关联交易的性质、目的和交易条件等,可将关联交易分为正常的关联交易和非正常的关联交易;正常的关联交易指关联方之间由于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按公平合理的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进行的商品、劳务等交易活动,以及为发展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等;根据此标准,我国当前很多关联交易都是非正常交易;这种交易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调节利润、粉饰报表、转移资产、转移利润、逃税避税、甚至逃废债务等,因此应特别予以关注;二、关联交易对信贷风险的影响一信贷集中性风险目前国家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制度以及多数商业银行内部管理制度都规定了对单一客户包括其关联企业的最大贷款或授信比例,银监会也发布了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控制对单一客户信贷过度集中的风险;但在目前关联方关系比较普遍、隐蔽、复杂的情况下,很难区分关联贷款,增加了控制的难度;而且我国多数银行都实行分支行体制,分支机构遍布各地;企业集团随着业务的发展也不断通过投资、参股等形式在各地建立关联企业,其形式各异,单凭表面很难确定其间的关联关系;目前银行的客户信息系统又不十分发达、健全,这就不可避免地发生同一银行的分支机构与同一企业集团的关联成员之间的交叉贷款、重复贷款现象;由于关联企业之间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具有很大的同质性、关联性,整个债务链十分脆弱,一家企业生产经营出现问题,就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使整个企业集团的贷款安全受到影响;二经营风险的传递在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下,企业的经营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关联企业的生产经营具有很大的依赖性,其资金、技术、设备、人事、购销等业务主要依赖于母公司,一旦母公司生产经营发生变化,其本身的生产经营也将受到很大影响;例如韩国某一大企业集团在20世纪90年代末出现了经营、财务危机,结果殃及其在我国的很多子公司,使这些公司失去了生产经营的支柱,陷入困境;关联企业的生产经营具有很大的关联性,往往与相关联方生产配套产品或上、下游产品,关联交易在其生产经营中占很大比重;一旦关联方发生变化,相互间的交易受到影响,其生产经营就会产生很大波动;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而言,其母公司及其他关联方多在国外,相互之间的关联交易具有高度的国际性;一旦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发生动荡,企业也必将受到牵连;例如亚洲金融危机期间,很多国内外资企业由于受国际形势的影响,进出口业务十分困难,从而陷入困境;三财务信息不对称风险由于关联交易在企业集团及外资企业的业务活动中占有很大比重,因此其可以很容易地通过关联交易来调整、控制自己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财务信息就很难做到真实、公允,具有很大可塑性;而且,目前无论内资还是外资企业,在关联交易的披露上都极不规范,存在很大问题;例如,不少企业在关联方及交易的性质、形式等方面披露不细致;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关联交易对企业的影响等问题分析不透彻;只披露销售、采购事项,不披露资金占用、资产重组、资产租赁等事项;这样,银行就很难对企业财务状况做出准确判断,由此就影响了贷前及贷后管理决策的准确性;1;虚增资本;一是高估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虚增资本;关联企业之间的投资有时是以非现金形式投入的,在这种情况下,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就会影响企业资本的真实性;很多投资方在以固定资产、设备、技术、商标使用权等投资时,往往高估资产价值,从而虚增了企业的资本;例如,很多外资企业的设备、技术都是从国外母公司引进的,在价格决定上不存在市场竞争机制,投资方可以人为调控价格;二是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投资、参股,使得双方的资产和资本都出现了虚增,影响了银行对企业资本实力及资产规模的正确判断;2;虚增资产;在进入正常的生产经营阶段,关联企业之间的资产重组、交易也较为频繁;例如,有些上市公司的母公司以大大高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将商标权、专利、技术及其他资产出售给上市公司,或抵偿对上市公司的债务;很多外资企业的母公司也是通过高价向外资企业出售设备、技术、原材料等,虚增了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3;虚假利润;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粉饰财务报表是关联企业常见的做法;关联交易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交易价格的可控性和非市场性,从而使得关联方之间可以通过不合理的转移定价调节利润,改善财务状况,蒙蔽贷款银行;一是在普通的商品、服务购销环节,例如上市公司以较低价格从其母公司或其他关联方购入原材料、零部件或劳务,又以较高的价格向母公司或其他关联方出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虚增了利润;二是通过资产重组,调节借款企业的利润和财务状况;常见的方式有:母公司通过以优质资产置换借款企业的不良资产、高价购买其债权、承担其费用或债务、支付资金占用费等,调控借款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另外,关联企业之间还存在着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彼此发生大量的应收应付账款,可以提前或延后确认相互间的债权债务,都会影响银行对其财务状况的分析与判断;四关联公司担保的风险关联公司担保的风险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保证人的履约能力问题;在保证担保情况下,借款人的保证人为其母公司或其他关联企业,由于这些关联方之间在生产经营以及财务等方面密切相关,因此当借款人不能偿还债务时,为其担保的关联方也陷入困境,丧失赔偿能力;二是关联担保的法律效力问题;我国目前对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法律效力存在争议;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60条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公司股东大会、章程明确批准、授权的担保的效力,目前还是予以确认的;而除此之外的担保,则存在法律效力问题;目前,很多银行出于竞争等方面的需要,往往还要办理该种担保贷款,这类贷款也呈不断增长趋势;但其中有很多关联担保手续不完备,如未经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权,法律效力存在缺陷,银行作为债权人的利益就很难得到保障;对外资企业的关联担保而言,由于担保人多在国外,因此担保的法律效力还要受国外法律的约束;例如,目前大多数国家对本国公司提供对外担保都有一定的法律限制,出具对外担保需获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有些公司在未经本国主管部门核准的情况下,为我国的银行提供担保,这样,既使将来保证人有支付能力,其对外支付款项也将受到重重限制;另外,在国外关联方担保的情况下,银行为实现债权,往往要进行跨国诉讼,花费大量的费用;五投资方利用关联交易抽逃资金,将风险转移给银行在借款企业建成投产并取得银行贷款后,投资方有时为了尽快收回投资并赚取高额利润,就会利用关联交易和不合理的转移定价,向投资方转移资产、资金,违背了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的资本真实性原则,降低了借款企业的偿债能力,把风险留给了贷款银行;投资方提前收回投资的方式主要有:向被投资企业高价出售设备、技术及其他资产;向被投资企业高价出售商品,低价购买原材料;收取不合理的房地产使用租金、商标权使用费、社区管理费、技术使用费、管理费等;低价购买甚至无偿占用被投资企业的资产等;例如,某外资企业在资本金到位并取得借款后,又以高价向韩国投资方购买机器设备;在以后的生产经营中,该企业为了达到避税的目的,又通过与投资方“高进低出”的来料加工贸易,向母国转移资金、利润;投资方很快就收回了投资,而该外资企业看上去经营很红火,但实际偿债能力十分有限;六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侵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交易有很多企业在破产清算前,通过关联交易向关联方转移资产、利益,使包括银行在内的债权人利益受到侵害;例如,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前向关联方分配、无偿转让资产;以较低价格向关联方出售商品或资产;对原本没有财产担保的关联方债务提供担保;提前清偿关联方债务;放弃对关联方的债权或怠于行使债权等;无论是哪一种形式,都会减少银行等债权人的可分配资产,增加了银行的贷款损失;七关联企业重组中的道德风险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资产、债务重组及各种形式的改制,蓄意逃废银行债务,在实践中也屡见不鲜;常见的形式有:通过破产逃废债务;通过企业分立,将债务留在原企业,悬空债务;抽逃优质资产、资金组建新的企业,将不良资产留给原企业,并由其承担债务,达到“金蝉脱壳”的目的;三、防范关联交易风险的对策一了解关联方关系、关联交易及其影响,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1;理清借款企业的关联方关系;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况下,关联方如为企业,无论他们之间有无交易,都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披露以下事项:企业的经济性质或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及其变化;企业的主营业务;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但有些企业并不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有关内容;为此,银行信贷工作人员要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关联方关系,如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企业会计报表附注:企业的合同、章程;企业业务往来的合同、协议、交易信息;要求借款企业提供关联关系的资料等;同时要对借款企业所在的企业集团的经营、财务状况进行总体的调查了解,以分析整个企业集团的经营风险、关联企业的担保能力等;另外,要注意收集、保存关联企业的资产、账号、股权分布、法定地址等情况,以便将来因借款人违约引起诉讼时,采取快速的资产保全行动;2;了解关联交易的实质及影响,认清借款企业财务及经营状况的真实面目;首先要了解关联交易的性质及目的,分清其是正常的关联交易还是非正常的关联交易,交易的目的是什么,是否存在套取贷款、转移资产、逃废债务等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其次是对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及影响进行调查了解,例如交易的金额或比例;定价政策等;三是运用关于关联交易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做法,对借款企业的销售额、利润、资产、资本等进行重估,挤干水分;例如按规定,企业出售资产或转移债权给关联方,如果实际交易价格显失公允,则对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一律不得确认为当期利润,而作为关联方对企业的捐赠计入资本公积,并且不得用于转增资本或弥补亏损;二健全商业银行统一、综合授信制度,防范信贷集中风险对于企业集团客户的信贷业务,要纳入银行的综合授信体系;由总行或分行核定该企业集团的最高授信额度,包括各种形式的授信业务:如贷款、担保、承兑、开证等,既要包括表内授信业务,也要包括表外授信业务,从总体上控制住对该企业集团的风险敞口;该集团的任何关联企业从本系统取得的任何信用便利,都要计入授信额度内;统一、综合授信制度得以有效运营的一个重要条件是银行信息系统的建立与完善;为此,商业银行应建立起各自的信贷管理信息系统,通过该系统能够识别关联方关系,反映对集团客户的授信情况;三在企业破产、重组过程中保全债权,防范企业的“败德行为”首先要加强贷后检查工作,了解关联企业资产、债务重组动态;尤其要关注企业重组、破产、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公告,及时申报债权;二是依法参与借款人在兼并、破产、改制过程中的债务重组,参加破产企业的清算、处置工作,最大限度保全银行的债权,防止借款人借改制、重组之机逃废债务;三是在借款人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联营前,应要求其清偿债务、提供担保、或由变更后的主体签订新的借款协议,落实贷款本息偿还事宜;四是充分运用合同法、担保法等有关债的保全制度,依法行使撤销权、代位求偿权,阻止借款人放弃债权或无偿、低价转让债权、财产等有损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恢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五是对于在借贷活动中通过违规关联交易骗取贷款、逃废银行债务等造成贷款重大经济损失的借款人,要及时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借助司法、执法部门的力量尽量挽回损失,打击逃废银行债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四规范关联公司担保业务,确保担保的法律效力对于各类贷款担保,第一,应通过贷前调查、核保等过程,来确定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是否存在相互担保的行为;对于确属关联担保、尤其是公司为股东担保的,则要审慎处理;关联担保虽有一定缺陷,如不能避免多米诺骨牌效应等,但其最大好处是可以防止关联企业之间通过转移资产、利润来逃避债务;因此,在具体实务中银行还是可以接受关联担保的;一般情况下应要求借款企业较高层次的控股公司至少是母公司来提供担保;第二,要严格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各种担保手续,落实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要审查担保是否经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章程是否明确规定董事会有权决定对外担保,担保是否经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如股东大会等决议通过,简言之就是担保是否经合法授权;审查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合法性,担保决议是否由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或董事表决通过;为避免欺诈行为,应要求担保人出具附股东或董事签名、且印章齐全的决议,必要时送律师、公证机关予以见证或公证;对于涉外担保,如外资企业与其母公司之间的担保,还需要了解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必要时要由担保人所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第三,规范担保合同文本,争取对银行有利的合同条款;例如在合同中规定对银行有利的诉讼、仲裁地点和机构,这对于国外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尤为重要;在借款、担保合同中规定出现不利于债权人的关联交易时银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行使追索权的条款等;第四,在担保人不履行保证责任时,适时采取保全措施,尤其要充分运用股权查封等法律手段;例如对于国外担保人,到国外行使保全措施不仅成本高,而且耗时费力;在此情况下,银行可以就其在国内关联企业中的股权采取保全措施;五多方联手共同防范关联交易风险,保护银行等债权人的利益财政部门要规范、完善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财会监督检查,要求各类企业都要按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的有关内容;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要在企业兼并、合并、分立等过程中,依法行政,从严审查,规范程序,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落实;海关、商检、评估、审计等部门要对企业投入的资金、设备、技术及商品交易等做好检验、审查和验资工作,确保企业资本真实性原则;司法、执法部门要加强司法、执法力度,加强司法控制,保护债权人利益,打击借款人利用关联交易逃债、赖债等行为;尤其是要充分运用合同法、破产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所规定的债权保全制度,防止借款人转移财产等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切实维护银行等债权人利益;另外,各商业银行之间要加强协调与合作,共享信息资源,避免对单一企业集团过度竞争、重复贷款;。
银行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

银行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管理,防范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任一独立法人客户授信,均应加强对客户关联方关系的分析,并及时动态的掌握客户关联关系变化,更新客户信息,以全面掌握客户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信息。
第三条对任一独立法人客户授信,均应全面考察客户关联方的信用记录,全面分析客户关联方对客户在经营和财务方面的支持和影响,关联交易对客户财务状况、还款能力的非正常影响,防范客户利用不正当关联交易骗取银行授信,逃废银行债务。
第四条客户关联方在我行无授信且无授信意向的,或虽在我行有授信或正申请授信,但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集团客户标准的,对授信客户及其关联方分别按单一客户实施管理,但授信时应全面分析客户关联方的影响,并密切关注关联方关系的变动,一旦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集团客户标准,即应按集团客户管理。
第五条客户关联方在我行有授信或拟有授信,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集团客户标准的,须按集团客户实施管理。
集团客户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授信原则。
对每一个集团客户均须实行统一授信管理,确定管理方案,集中控制授信风险。
(二)控制授信总量和合理安排授信结构原则。
对集团客户授信,须以集团为单位控制授信总量,合理安排集团授信结构,防止集中性授信风险和交易结构风险。
(三)分工协作原则。
对集团客户授信,应加强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之间的协作,在参与单位之间合理分配风险与收益,在风险控制的前提下提高对客户服务效率和质量。
第六条凡属在股权关系或实际控制方面有密切联系的各单一客户,都应纳入集团客户管理范围。
各支行及总部相关管理部门必须清查并明确辖内集团客户名单,凡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集团客户标准的,必须自觉纳入集团客户管理范围,不得有意将本应归并到集团客户管理的授信对象作为单一客户管理,同时要做好集团客户名单的动态调整。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本行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本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本行可根据上述四个特征结合本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票据承兑和贴现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本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本行不能按时收回由于授信产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或给本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第五条本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原则。
本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二)适度原则。
本行应根据授信客体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三)预警原则。
本行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
第二章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第六条本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全行集团客户授信活动的组织管理,对集团客户合并授信或贷款余额超过其授权以上的,应按本行信贷管理制度要求,进行审批;本行公司、个人业务部负责对集团客户进行资信尽职调查,负责组织对集团客户授信的信息收集、信息服务、信息管理和风险预警通报等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集团客户的日常管理工作。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改)200707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2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28 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 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七年七月三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切实防范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二、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指企事业法人包括除商业银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三、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银监会可以调低单个商业银行单一集团客户授信与资本余额的比例。
”四、第二十二条修改为:“ 银监会按本指引的要求加强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制度的建设、执行情况和信贷信息系统的建设。
”五、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商业银行在给集团客户授信前,应通过查询贷款卡信息及其他合法途径,充分掌握集团客户的负债信息、关联方信息、对外对内担保信息和诉讼情况等重大事项,防止对集团客户过度授信。
”六、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商业银行给集团客户授信后,应及时把授信总额、期限和受信人的法定代表人、关联方等信息登录到银行业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信贷登记系统,同时应作好集团客户授信后信息收集与整理工作,集团客户贷款的变化、经营财务状况的异常变化、关键管理人员的变动以及集团客户的违规经营、被起诉、欠息、逃废债、提供虚假资料等重大事项必须及时登录到本行信贷信息管理系统。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特征及风险控制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特征及风险控制作者:张晓玲来源:《金融教学与研究》2010年第03期摘要:近年来,集团客户已成为商业银行重点拓展的客户群体,但信贷风险也日益凸显。
商业银行应加强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转变以往对集团客户盲目迷信,将集团客户片面等同于优质客户、低风险客户的认识,加强授信各环节管理,筛选优质受信主体,合理控制集团客户的关联担保比例,解决过分倚重关联担保的问题,提高商业银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的效果。
关键词: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风险控制中图分类号:F83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3544(2010)03-0045-03近年来,随着我国产业集中度、混和度的进一步提高,企业集团化已经成为经营发展的必然趋势,跨行业、跨地区的企业集团越来越多,成为商业银行重点拓展的客户群体。
然而,集团客户在给银行带来较大利益的同时,也隐藏着巨大风险,如何加强集团客户授信风险控制是商业银行亟待解决的难点问题。
本文对当前集团客户风险表现特征以及我国商业银行集团客户风险管理现状进行了多角度分析,对有效识别、防范集团客户风险提出了对策建议。
一、集团客户授信风险表现形式及风险特征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商业银行不能按时收回由于授信产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或给商业银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有过辉煌经历的集团企业往往有强烈的扩张欲望,过高估计企业的实力。
有的企业盲目扩张,草率进入新领域,结果在多元化经营中败下阵来,比如巨人集团;有的企业在全国各地大规模开设多层次的分支机构,最后导致管理失控,比如三株集团;有的企业过度追求广告的轰动效应,如不顾自身财力争做所谓的“标王”,从而导致经营巨亏的秦池酒业;有的企业超过自身实际能力进行跨行业大兼并,过度负债形成的大量短期资金被长期使用,最终资金链不堪重负而断裂,如新疆德隆。
银行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

银行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管理,防范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任一独立法人客户授信,均应加强对客户关联方关系的分析,并及时动态的掌握客户关联关系变化,更新客户信息,以全面掌握客户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信息。
第三条对任一独立法人客户授信,均应全面考察客户关联方的信用记录,全面分析客户关联方对客户在经营和财务方面的支持和影响,关联交易对客户财务状况、还款能力的非正常影响,防范客户利用不正当关联交易骗取银行授信,逃废银行债务。
第四条客户关联方在我行无授信且无授信意向的,或虽在我行有授信或正申请授信,但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集团客户标准的,对授信客户及其关联方分别按单一客户实施管理,但授信时应全面分析客户关联方的影响,并密切关注关联方关系的变动,一旦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集团客户标准,即应按集团客户管理。
第五条客户关联方在我行有授信或拟有授信,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集团客户标准的,须按集团客户实施管理。
集团客户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授信原则。
对每一个集团客户均须实行统一授信管理,确定管理方案,集中控制授信风险。
(二)控制授信总量和合理安排授信结构原则。
对集团客户授信,须以集团为单位控制授信总量,合理安排集团授信结构,防止集中性授信风险和交易结构风险。
(三)分工协作原则。
对集团客户授信,应加强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之间的协作,在参与单位之间合理分配风险与收益,在风险控制的前提下提高对客户服务效率和质量。
第六条凡属在股权关系或实际控制方面有密切联系的各单一客户,都应纳入集团客户管理范围。
各支行及总部相关管理部门必须清查并明确辖内集团客户名单,凡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集团客户标准的,必须自觉纳入集团客户管理范围,不得有意将本应归并到集团客户管理的授信对象作为单一客户管理,同时要做好集团客户名单的动态调整。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doc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识别与计量集团客户,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客户信用风险,加强全行集团客户管理,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相互之间具有控制、被控制、同受第三方控制关系,或者一方对另一方具有共同控制的独立法人(含具有独立融资权的非法人机构)组成的客户群。
第三条集团客户认定标准。
(一)对于纳入集团客户识别范围的法人客户,在确认符合下列标准后认定为集团客户:1.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2.共同被第三方企业业法人所控制的;3.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4.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转移资产和利润,我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上述控制或者被共同控制关系,应从财务管理、资金调度、人事控制(高层)、重大经营决策等角度,进行实质性判断。
(二)双方或与共同第三方之间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判断为集团客户:1.一方直接拥有、间接拥有、或直接和间接拥有另一方超过50%以上表决权资本。
2.虽然一方拥有另一方表决权资本的比例不超过50%以上,但可通过拥有的表决权资本等其他方式达到对另一方的控制。
3.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4.实行财务集中管理,可以随时了解资金余额、收支情况或进行控制的;5.统一或者分别借款(融资)、资金统一调度使用的;6.存在大量、长期占用资金、资产的;7.通过关联交易等行为转移资金、利润,虚增资产、销售收入、利润的;8.能够直接任免或独家提名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等企业高管人员,或者可以决定其薪酬的;9.在董事会拥有过半数席位的;10.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或为直系亲属、夫妻、兄弟(姐妹)关系的;11.属于同一个家族企业;有投资、担保决定权的。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防范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商业银行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等。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商业银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商业银行可根据上述三个特征结合本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控制是指关联方有权决定授信对象的财务和经营活动,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本指引所称的关联方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或者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
本指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本指引所称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参与的途径主要包括:在董事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或使其他企业依赖于本企业的技术资料等。
第五条本指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拆借、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
第六条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商业银行不能按时收回授信本金及利息,或给商业银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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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关联交易问题
关联企业内部相互担保 关联企业多头授信 关联企业间无偿占用资金 关联企业间以贷还贷 关联企业挪用贷款 关联企业相互投资等
对关联企业授信管理的问题和难点
对关联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呈现上重下轻 的局面
对关联企业概念不清,风险认识不足 对关联企业的信息行际之间沟通渠道基
《办法》的结构
共六章 47条 ▪ 总则 ▪ 关联方 ▪ 关联交易 ▪ 关联交易的管理 ▪ 法律责任 ▪ 附则
《办法》名称与规范内容的解释
内部人与股东 上方关联、平行关联、下方关联 商业银行与企业
《办法》对关联方的界定
实际关联方 潜在关联方 根据行为性质推定的关联方
关联方的确认程序
对商业银行部分关联交易行为做出了禁止性 或限制性规定
对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审计、信息披露等做 出了规定
向监管部门报告关联交易
《办法》规定了商业银行向监管部门报 告关联交易的义务
强制纠正措施
《办法》规定了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的 内部人、股东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强 制性纠正措施的条款
对违规行为的处罚
提纲
第一部分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
第二部分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三部分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 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部分:商业银行关联交易
什么是商业银行关联交易
▪ 内部关联交易 ▪ 外部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对商业银行的危害
内部关联交易
内部关联交易
内部关联交易的几种形态—从关联法人 之间的交易看
本空白,系统内部沟通机制急待完善 关联企业组织机构错综复杂,管理人员、
股权投资相互交织,信息不透明,监控 难度大
《办法》规定对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的 行为,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20万至 50万元罚款
第三部分《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 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2003年10月23日发布 《中国银监会令[2003]第5号》
《指引》的结构
共四章 31条
▪ 总则 ▪ 授信业务风险管理 ▪ 信息管理和风险预警 ▪ 附则
集团客户
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主要问题
▪ 重视不够 ▪ 透明度不高 ▪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 ▪ 引导、监管和信息服务等环节还薄弱
集团客பைடு நூலகம்授信业务风险管理
建立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 建立与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机制 ▪ 具体规定
信息管理和风险预警
建立信贷信息管理系统 设立授信风险预警线 商业银行之间依法提供信息和查询
现行法规对关系人和关联方的规定
对关联交易的规范
对商业银行内部关联交易的规范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
管理办法》
对商业银行外部关联交易的规范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
理指引
第二部分:《商业银行与内部人 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04年4月发布 《中国银监会令[2004]第3号》 2004年5月1日实施
▪ 在商业银行之上的关联方 ▪ 与商业银行平级的关联方 ▪ 在商业银行之下的关联方
外部关联交易
外部关联交易 外部关联交易的表现形态
国际上对关联交易的管理规定和做法
巴塞尔委员会 香港银行业条例 台湾银行法
我国对关联交易管理的立法现状
财政部、证监会、银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相继发布了对关 联交易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文件
《办法》对商业银行关联方的确认程序 做出了规范
▪ 报告制度 ▪ 关联交易委员会责任 ▪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报告义务
关联交易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
▪ 授信 ▪ 资产转移 ▪ 提供服务
关联交易类型
一般关联交易 重大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的管理
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对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做出了规定
集团客户 ▪ 集团客户的四个特征
对集团客户的授信
集团客户授信业务 对集团客户授信的风险 对集团客户授信的原则
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管理的国际经验
德国和比利时建立的大额授信监督管理制 度对银行监管当局和商业银行加强对集团 客户贷款的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 德国
▪ 比利时
风险管理中的主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