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工资支付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工资支付制度一、总则1.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工资支付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及其雇佣的劳动者。
二、工资支付原则1. 工资支付应遵循公平、公正、及时、足额的原则。
2. 工资支付应确保透明度,工人有权了解自己的工资构成及计算方式。
3. 工资支付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
三、工资支付周期1. 工资应按月支付,每月的支付日期应固定,且不得迟于次月的第五个工作日。
2. 若因节假日等原因需要调整支付日期,应提前通知劳动者,并保证工资的及时发放。
四、工资支付方式1. 工资应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
2. 工资条应详细列明工资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加班费、奖金、扣款等各项内容。
五、加班工资支付1. 加班工作应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确保不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
2. 加班费应在加班当月的工资中一并支付。
六、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1. 在法定节假日、婚丧假等特殊时期,劳动者依法享有带薪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支付工资。
2. 对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劳动者,应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病假工资。
七、工资支付异常处理1. 如遇工资支付延迟或不足额的情况,用人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向劳动者说明原因。
2. 劳动者对工资支付有异议时,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查询或申诉,用人单位应在接到申诉后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八、法律责任违反本工资支付制度的用人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补发工资、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九、附则本工资支付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结语:。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1. 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管理,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障员工和公众的生命资产安全,订立本《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
本制度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部的建筑施工项目,包含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各类建筑工程。
3. 安全生产保证金的定义安全生产保证金是指承包商在施工合同签订前,依照肯定比例缴纳的保证金。
该保证金用于承当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和责任,并能作为管理和改善安全生产的经费。
4. 缴纳标准和方式4.1 缴纳标准•承包商在签订施工合同前,必需向本企业缴纳安全生产保证金。
•安全生产保证金的缴纳比例为合同总价的2%。
•缴纳的保证金应以货币形式支出,并在缴纳后3个工作日内到达本企业指定的账户。
4.2 退还方式•安全生产保证金在施工项目完成后,经本企业验收合格后退还。
•退还的保证金应以货币形式退回,并在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至承包商指定的账户。
5. 使用范围和用途5.1 使用范围•安全生产保证金重要用于支出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安全生产保证金还可以用于提升和改善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购买安全设备和器材,以及开展安全培训和宣传活动。
5.2 用途•安全防护设备、器材的购置与更新。
•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的组织和实施。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及事故矫正措施的实施。
•施工现场整改安全隐患的工程费用。
•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支出。
6. 保证金管理6.1 建立特地账户本企业将特地设立安全生产保证金账户,对用于收取和退还保证金的资金进行管理。
账户的资金不得与企业其他资金混合使用。
6.2 监督和检查•本企业将定期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保证金的使用符合规定,并对相关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如发现保证金的使用存在问题或违规操作,本企业有权要求承包商快速整改,并有权暂时停止或中断施工合同。
施工安全保证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水利工程等。
第三条施工安全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按照规定比例向施工单位缴纳的一定金额,用于保障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时,对受伤人员、遇难人员及其家属进行赔偿。
第四条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二)专款专用原则;(三)公开透明原则;(四)风险可控原则。
第二章保证金缴纳第五条保证金缴纳标准:(一)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2%缴纳;(二)市政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2%缴纳;(三)水利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2%缴纳。
第六条保证金缴纳方式:(一)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将保证金全额缴纳至指定银行账户;(二)建设单位可一次性缴纳,也可分期缴纳;(三)分期缴纳的,每期缴纳比例不得低于总金额的50%。
第七条保证金缴纳期限:(一)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30日内缴纳完毕;(二)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缴纳的,应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期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三章保证金管理第八条保证金管理职责:(一)建设单位负责保证金的管理和监督;(二)施工单位负责保证金的缴纳和使用;(三)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保证金缴纳、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保证金账户管理:(一)建设单位应选择信誉良好、资质齐全的银行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二)保证金专用账户仅用于保证金的缴纳、退还和支付;(三)保证金专用账户的银行账户信息应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保证金使用:(一)保证金主要用于以下事项的赔偿:1. 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2. 施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3. 施工单位擅自改变工程设计,造成安全事故;4. 施工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造成安全事故;5.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竣工验收,造成安全事故。
试行办法(2019年修订)

开平市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试行办法(2019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建设工程领域工资支付,预防和化解欠薪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要求,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江门市建筑施工单位工资保证金制度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平市行政区域内建设施工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农业等)从事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建设单位(业主)、施工单位(包括工程总包企业和专业分包企业)。
第三条“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预存资金是政府监管工资支付专项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只能用于支付施工单位工人被拖欠的工资,不得擅自支取或挪用,也不能用于抵押担保。
第四条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在项目所在地符合条件的银行开设工资保证金专户,并就工资保证金专户内资金的专款专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协议(以下简称五方协议)。
建设单位与多个施工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每个施工单位都应按照前款规定开立工资保证金专户。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工程款存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
该项资金视为建设单位预付给施工单位工程款的一部分,在办理施工许可(开工备案)前,应足额存入资金。
工资保证金的比例应按照施工合同总造价的3%预存,工资保证金缴存金额低于5万元的按5万元存入,同一建设项目、同一施工单位工资保证金缴存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交通工程项目按每一期工程进度款的10%比例累计提取至施工合同总造价的3%(最低缴存金额5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条根据施工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对缴存比例进行差异化管理,以工程项目的承包合同总价、劳动用工规模、工资预算、施工单位资质及其三年内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等为依据,对一定时间区间内连续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施工单位可降低缴存比例或免于缴存工资保证金,对一定时间区间内发生过拖欠工资的施工单位应当调高缴存比例,具体细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制定,提高比例后的缴存金额不受上述条款缴存额度上限限制。
江门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前言为促进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营造诚信守法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制订本标准。
总则第一条凡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筑业企业,适用本标准.第二条评价标准涵盖建筑业的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等六类企业.第三条评价标准包含六类企业标准共五套企业标准表,分别为施工企业评价标准(A表),监理企业评价标准(B表),造价咨询企业评价标准(C表),招标代理企业评价标准(D表),勘察设计企业评价标准(E表).每套企业标准表根据评价内容分成两份子表格:1表为基本信用信息表和良好行为信息表、2表为不良行为信息表。
每份子表格包括评价项目、评价内容、评价分数、分数有效期、评价依据、评价单位等内容。
第四条企业信用评价根据评价内容实行记分制.评价分数由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分、良好行为信息分和不良行为信息分组成,其中基本信用信息分包括基本信用初始分、基本信用经营分;良好行为信息分包括通报表扬、工程获奖、项目动态管理量化评分;不良行为信息分实行扣分制,扣分不封底。
第五条企业信用等级按企业信用评价分划分为A、B、C、D、E共5个等级:总分排名前15%(含)的为A级;总分排名前15%-30%(含)的为B级;其余100分(含)以上的为C级;100分以下的为D级;有法律法规列为市场禁入行为的为E级(黑名单)。
第六条凡关于本标准信用评价分的应用,应当以当天凌晨一时公布的分数为准,随后无论出现何种情形,均不作调整。
第七条凡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筑业企业,均应按《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在本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系统"进行信用登记.第八条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定期对评价标准进行修正,确保评价标准公平、合理.345678910。
建设工程保证金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保证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建设工程保证金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资金使用效率,减少工程质量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保证金管理范围本制度所称建设工程保证金是指在建设项目实施阶段为保证工程质量、按期交付和消除工程隐患而由建设单位或中介机构按照法律规定交纳的一定比例资金。
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安全生产保证金等。
三、保证金的收取和缴纳1. 建设单位或中介机构应在工程合同签订时按照相关规定向监理机构或相关部门缴纳相应的建设工程保证金,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更新缴纳。
2. 监理机构或相关部门应对收取的建设工程保证金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并建立相应的保证金管理系统,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3. 建设单位或中介机构可以选择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缴纳保证金,并将相关证明材料提供给监理机构或相关部门备案。
四、保证金的使用和结算1. 建设工程保证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在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工期延误或其他需要使用保证金的情况下,监理机构或相关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协助建设单位或中介机构进行保证金的使用和结算。
2. 建设单位或中介机构在使用建设工程保证金时应向监理机构或相关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结算。
3.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监理机构或相关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将剩余的保证金退还给建设单位或中介机构,并做好相关的结算工作。
五、保证金的违约处理1. 如建设单位或中介机构未按照规定缴纳建设工程保证金或拖欠保证金的,监理机构或相关部门应及时通知其履行相应义务,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补缴或清缴。
2. 若建设单位或中介机构有挪用、冒领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使用建设工程保证金的行为,监理机构或相关部门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其使用资金、暂停资格等。
3. 在保证金使用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解决,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协调或提起诉讼处理。
建筑施工企业薪酬管理制度

薪酬管理制度一、为达到劳资兼顾,互利互惠,给予员工合理的待遇,依照以下原则制定本制度:1、正确处理好企业与员工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调动员工积极性、创造性,推动员工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提高劳动生产率,依据岗位责任,在对员工能力及业绩进行考评的基础上,给予必要的薪酬。
2、谋求稳定、合作的劳资关系原则:对公司的优秀骨干人才在薪资合理分配的基础上予以特殊考虑,以建立稳定、长期合作的劳资关系。
3、员工薪资参考社会物价水平、公司支付能力以及员工担任工作的责任轻重、难易程度、绩效及工龄、资历等因素综合核定。
二、薪酬体制1、薪资标准确定:公司依照岗位的重要程度、责任大小、难度高低等因素确定个岗位薪资标准。
2、年薪制:由总经理确定年薪标准(一般一年确定一次)。
(1)薪制对象:公司聘任的高层管理人员,相关的高级技术、业务人员和特殊岗位人员。
(2)年薪标准:由公司总经理根据业绩、能力、责任等因素确定,享受年薪制的员工薪资由工资总额的30%作为绩效工资,其余70%按月平均发放,年终根据工作完成情况核算绩效工资发放额(以年终考勤、奖惩、绩效考核等依据)。
3、月薪制:享受月薪制的员工由所在部门领导确定并报行政人事部审核,总经理审批。
(1)月薪制对象:除实行年薪制工资以外的固定在编员工。
(2)月薪标准:根据员工能力、岗位重要程度、难度确定,行政人事部审核,公司总经理审批。
4、日工资制:临时雇用的施工工人。
日工资制工人不属于公司固定员工,其工资标准由工程部拟定,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5、公司固定员工分类:(1)高层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2)中层管理人员:部门经理、项目经理(3)专业技术人员:造价师、设计师、工程师、预算员、绘图员、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资料员、会计、出纳等(4)业务人员:市场开发人员、采购员(5)行政后勤人员:文秘、仓管、保安、杂工、清洁工等三、薪资结构:固定员工薪资由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补贴组成。
工程建设项目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一、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要实现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全覆盖。
二、进一步理顺工资保证金监管职能,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规范工资保证金制度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省级行政区域内,原则上由同一行政部门实施监管,其他相关行政部门依据职能配合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共同做好工资保证金监管工作。
三、工资保证金按项目所在地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上由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缴存。
四、工资保证金按工程建设项目合同造价的一定比例缴存,原则上不低于造价的1.5%,不超过3%。
对同一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缴存工资保证金。
五、缴存企业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有多个在建工程项目,或单个工程项目合同造价较高的,应适当降低缴存比例或设置缴存金额上限。
其中,在同一工资保证金属地管辖区域(设区的市),缴存金额上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00万元。
六、对缴存企业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可降低缴存比例,降幅不低于50%;对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可免于缴存工资保证金。
对缴存前2年内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适当提升,增幅不低于50%;对因欠薪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增幅不低于100%,其提升比例后的缴存金额不受缴存金额上限限制。
七、缴存企业选择银行保函或业主担保等第三方担保的方式替代缴存工资保证金的,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不得拒绝。
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探索引入商业保险机制。
八、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存工资保证金或提供相应第三方担保。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向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定期通报新建工程项目信息,督促缴存企业按规定缴存,确保应缴尽缴。
九、规范工资保证金动用程序。
施工企业拖欠工资被责令限期支付逾期未支付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动用工资保证金支付被拖欠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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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妥善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基干意见》的要求,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和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在三年内有拖欠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和所有外来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本办法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
工资保证金制度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要按承接工程预算的总额,预拨5%的工资保证金到受理报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解决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专户》。
工资保证金低于10万元的按10万元拨付,超过100万元的按100万元拨付。
工资保证金用作垫付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的工资。
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工人工资案件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受理报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第四条工会组织对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遵守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侵害工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有权要求改正,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工人投诉建筑施工企业侵害其劳动保障权益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有困难的,工会组织应当予以支持和法律援助。
第五条建设单位对直接发包的建筑施工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负有督促责任。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承担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负有督促责任。
第六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保障金拨会督促、监控制度。
第七条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在签订工程承包工程合同后10天内,由建设单位在申请工程许可证前,按照工程总造价5%的比例,从支付建筑施工企业的首期工程款中一次性划拨工资保障金到受理报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解决建筑企业
拖欠农民工工资专户籍》。
该项资金视为已付
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款。
对工资保证金未能按时划拨到
位的,应视为建筑资金未
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不予以办理《施工许可证》。
凡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况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向受理报建的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同级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工资保证金。
第八条工资保证金的提取、支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非恶意资金周转困难,用于支付工人工资的资金一时难以到位的;
(二)程项目已部分或全部停工的;
(三)该工程项目已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的。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受理报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核查被拖欠工资的具体人员名单和金额等事实,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建筑施工企业限期支付工资;逾期仍未支付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取该建筑施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用于发放工人工资。
第十条建筑企业施工期间,工资保证金专户内的保证金已部分或全部用于支付工人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30天内补足已支付的部分或全部工资保证金.未按时补足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需提交工资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若再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的,要加倍提交工资保证金;第三次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限制招投标或清除措施。
第十二条因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而引发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委派的负责人未在24小时内到现场协助处理事件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也应及时到场协助处理。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和造成恶劣影响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非本市工商注册登记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清除出本市建筑市场。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为套取工资保证金,故意制造拖欠工人工资假象,欺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从重处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报全市(省)通报批评。
第十五建筑施工企业应与使用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购买保险,并对工人进行培训,明确工人的权益,在施工现场公布工人维权须知、工资发放有关责任人、投诉电话及工人工资发放情况。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欠薪逃匿违法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时通报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予以治安处罚;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资保证金退款申请。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建筑施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退款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明显位置,张贴该工程项目的工人工资支付情况的公示,公示期为7日。
公示期内未接到与该工程项目有关的拖欠工资举报、投拆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公示期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把工资保证金退回建筑施工企业。
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自二00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