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天桥区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办法》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建委(建设局),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12月29日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行为,促进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下同)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质量检测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质量检测,是指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建筑工程结构安全及主要功能项目进行的抽样检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以及其他建筑工程质量检测。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各县、高新区、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区域内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县区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市监督机构负责对各县、高新区、长清区、章丘区监督机构检测监督工作进行考核。
市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恪尽职守、加强监管,在监督管理活动中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条质量检测业务中的资质管理类检测业务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附件一规定的检测业务。
非资质管理类检测业务是指资质管理类检测业务以外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的检测业务。
第六条从事资质管理类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取得相关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从事结构实体检验工作的检测机构应同时取得见证取样检测资质和主体结构检测资质证书;从事非资质管理类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资质认定证书,检测能力应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后,方可从事检测活动。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2.24•【字号】济政办字〔2022〕 5号•【施行日期】2022.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22〕 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部门 (单位):《济南市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2月24日济南市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强化就业优先战略和大规模创设城乡公益性岗位的决策部署,在我市全面实施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137号)有关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安置人数(一)安置总数。
“十四五”期间,全市城乡公益性岗位创设不低于8.37万个,其中乡村公益性岗位创设不低于6.3万个,城镇公益性岗位创设不低于2.07万个。
(二)年度计划。
2022年安排城乡公益性岗位2.79万个,2023年新增安排城乡公益性岗位2.79万个,2024年新增安排城乡公益性岗位1.395万个,2025年新增安排城乡公益性岗位1.395万个。
全市年度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按照省级当年度统一下达开发计划进行适时调整,在不低于市下达年度计划的前提下,各区县(含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下同)可适当增加岗位规模,2022年各区县岗位计划分配表见附件。
二、安置岗位(一)安置范围。
城乡公益性岗位的安置重点是就业困难群体,其中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农村大龄人员(45-65周岁)等群体;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等群体(以下统称“六类”群体)。
机构编制实名制实名制操作手册

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系统操作指南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二〇一〇年三月目录第一章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概念、内容和配套机制 (2)第二章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有关事项的办理程序、期限和操作方法一、机构编制变动的办理程序、期限和操作方法 (6)二、使用空缺编制的办理程序、期限和操作方法 (7)三、核销编制的办理程序、期限和操作方法 (8)四、修改人员信息的办理程序、期限和操作方法 (9)五、《管理证》公示、年审 (10)第三章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系统操作流程一、系统登录 (19)二、人员入编操作流程 (21)三、人员调整操作流程 (24)四、修改人员信息操作流程 (26)五、人员出编操作流程 (27)六、查看业务操作流程 (29)七、常见问题和帮助 (29)第四章附录一、关于转发市编办等部门《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委办发〔2008〕78号) (32)二、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9〕15 号) (40)第一章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概念、内容和配套机制一、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概念、内容机构编制实名制是机构编制部门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落实机构编制管理方针政策采取的一种核准使用、全程管理的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实施办法》〈见第四章附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条)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内容包括机构、编制和人员。
(《实施办法》第四条)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配套机制由三项制度和一个信息库构成。
(一)三项制度1.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
《机构编制管理证》(以下简称《管理证》)记载机构、编制和人员等核定情况和实有情况,一式两份,机构编制部门和机关、事业单位各执一份。
《管理证》是机关、事业单位录用调配人员、提拔任用干部、核定人员工资、核拨单位经费、办理社会保险的基本依据和凭证,也是用编单位、机构编制、组织、人社、财政部门加强工作联系的重要载体。
机构编制台账

机构编制台帐部门(单位):序号:表格填报说明及指标解释1.台账名称:指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机构成立及历次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发文标题,及组织、人社部门核定和调整非领导职数的发文标题。
例如:《XX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XX机构的批复》。
2.批准文号: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成立及历次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文件号。
3.批准时间: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成立及历次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文件印发的时间。
例如:1993-02-01。
4.台账主题词:选择型指标,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成立及历次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1)设立;(2)更名;(3)挂牌;(4)合并;(5)分设;(6)撤销;(7)编制变动;(8)撤销编制;(9)机构改革定编;(10)职数变动;(11)清理规范。
5.机构规格/规格:选择型指标,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级别,包括正、副厅级,正、副处级,正、副科级,未定级和其他,“未定级”指未明确级别的机构。
6.批准内设机构数: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内设机构的个数(不含批准设立的二级内设机构数)。
7.批准其他工作机构数: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置的,不计入内设机构个数的机关党委、纪检监察、离退机构、机关其他等机构数。
8.批准二级内设机构数: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二级内设机构的个数。
二级内设机构指标主要用于机构层级较多的部门,如市委办公室内设市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市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又设两个科,则市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内设机构指标填写信息,其所设科按照二级内设机构指标填写信息。
9.核定参公管理职位数:指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定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职位数。
10.行政编制: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核定的行政编制数(不含政法专项编制)。
11.政法专项编制: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核定的政法专项编制数。
12.机关其他编制: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在群团机关使用的事业编制、在行政机构使用的尚未消化的自定编制或事业编制。
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管理平台

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管理平台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管理平台应运而生。
该平台旨在通过实名制管理,对机构编制相关信息进行规范和统一管理,提高管理效率,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一、背景介绍随着政府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不断发展壮大,机构编制管理面临着诸多问题。
例如,机构编制信息分散,不统一;信息更新不及时,导致数据过时;信息安全隐患较多,容易造成数据泄露和误用等。
因此,需要建立一个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管理平台来解决这些问题。
二、平台功能1. 实名制管理:机构编制平台将采取实名制管理,要求用户使用真实身份信息进行注册和登录,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同时,平台会对用户的身份进行审核和认证,以防止非法机构信息的注册和使用。
2. 统一管理:平台将对机构编制相关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包括机构名称、机构类型、机构人员情况等信息。
用户可以在平台上查看和更新机构编制信息,实现信息的动态管理。
3. 数据共享:平台将实现机构编制信息的共享,不同部门和单位可以在平台上查询和使用相关信息,避免了重复录入和信息不一致的问题,提高了工作效率。
4. 信息更新与维护:平台将提供信息更新和维护功能,用户可以随时对机构编制信息进行修改和补充,保持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5. 安全保障:平台将采取多种安全措施,确保机构编制信息的安全性。
例如,采用数据加密技术,防止数据泄露;设置权限管理,控制用户对信息的访问和使用;建立日志记录系统,追踪信息操作和使用情况。
三、平台优势1. 提高管理效率:机构编制管理平台实现信息的统一管理和共享,避免了繁琐的信息查找和录入工作,提高了管理效率。
2. 促进信息交流:平台打破了信息孤岛,不同部门和单位可以在平台上共享机构编制信息,促进了信息交流和协作。
3. 提升数据准确性:平台实行实名制管理,确保用户身份的真实性,提高了数据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4. 加强安全保护:平台采取多重安全措施,保护机构编制信息的安全性,减少了信息泄露和误用的风险。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11月2日省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郭树清2016年11月23日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服务公益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和动态调整。
第四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应当根据事业单位改革要求,创新管理方式,优化机构编制资源配置,重点加强教育、卫生等领域的机构编制资源配置。
第五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省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全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机构编制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干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信息化工作,推动实现机构编制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七条事业单位机构管理包括下列事项:(一)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或者撤销;(二)事业单位举办主体、经费来源的确定或者调整;(三)事业单位机构名称、类型、机构规格、职责任务以及内设机构的确定或者调整。
第八条事业单位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以公益为目的,有明确的职责任务;(二)有明确的举办主体;(三)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四)有必要的工作场所;(五)有资质要求的,应当先取得相应资质;(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济南市红线内住宅小区配套收费标准及大市政配套费标准

济价费字〔2013〕71号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关于继续执行济南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济南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收费标准(济价费字[2012]113号)经过一年试行,现已期满。
根据成本监审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继续执行济南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建设安装、维护管理。
配套工程费主要包括配套工程范围内设施设备配套工程的设计、监理、设备和材料购置、安装、调试等费用。
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专业经营单位进行施工,提供设施用房和通道,并承担相应的管沟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配套工程安装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计入房屋建设成本,在房屋销售价格以外不得再向购房者收取接入、增容、开户等费用.配套工程费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规划图核准的住宅小区建筑总面积或住宅总户数核算。
因规划设计发生变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变更后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及附图核准的实际建筑总面积或住宅总户数缴纳配套工程费,与按原建筑总面积或住宅总户数缴纳配套工程费的差额实行多退少补。
(一)供气。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基准指导价为:1650元/户,包括:中压管网、低压管网、楼内立管、户内管、灶前阀。
可根据工程安装建设规模,在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为5 %.分户计量装置费用按表的招标价格加上落地强检费用另行收取,表的规格和型号不得强行指定。
报警器价格按照招标价格执行,不得强行安装。
(二)供热。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热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基准指导价为:按建筑面积48元/平方米,包括:一次供热管网、换热站设备、二次供热管网、单元入户装置、楼内立管及分支管部分、分户锁闭阀。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字〔2019〕56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济南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1月1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资格第三章实施程序第四章成果质量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济南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一次办好”改革的决策部署,提高行政审批和测绘中介服务效率,增强群众和企业对改革的获得感,根据《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鲁政发〔2019〕9号)和《济南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济政发〔2019〕12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除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重大工程以外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多测合一”是指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人防等行政审批所需全流程测绘中介服务,实现“多项测绘、成果共享”。
“多测合一”分为两个阶段:前一阶段包括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提供的地形图测量、地籍测绘(土地勘测定界)等测绘服务;后一阶段包括在施工许可、竣工验收阶段提供的规划验线测量、竣工勘验测绘、房产测绘(商品房产预测绘、房产实测绘)、地下管线竣工测量、人防工程竣工测量等测绘服务。
两个阶段的测绘服务可由一家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或两家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分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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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天桥区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现将《济南市天桥区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济南市天桥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济南市天桥区委组织部济南市天桥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济南市天桥区监察局济南市天桥区财政局济南市天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10月20日济南市天桥区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健全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管理、财政预算的配合制约机制,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指将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管理、财政预算紧密结合,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分工负责,在按规定批准设立的机关事业单位中实行定编定员,确保具体机构设置与按照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数、领导职数相对应,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坚持依法用编、分级实施,动态管理、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区机构编制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区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健全一项机制、一个平台、四项制度,即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管理、财政预算的配合制约机制,建立健全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平台,建立健全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审核制度、《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实名制公示制度、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管理范围和内容第六条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范围包括:全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机关、工商联机关和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
第七条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机构:包括机构名称(含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其他名称)、隶属关系、机构性质、机构规格、批准机关及文号、组织机构代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事业单位类别、经费类型等。
(二)编制:包括编制类型、编制数量、编制结构、领导职数等。
(三)人员:包括在编人员人数,领导(非领导)职务的实际配备数,在编人员的姓名、性别、占用编制类型、职务(含专业技术职务)、入(减)编时间等。
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配备工作人员,须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核定的机构规格、编制数量、编制结构、领导职数和组织、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下达的年度补充人员计划内进行。
机关事业单位接收政策性安置人员,须严格按照上级计划及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进行。
对擅自设立的机构、未按年度补充人员计划和规定程序配备的人员,机构编制部门原则上不纳入实名制管理。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推荐、提名、任命的干部根据任命文件纳入实名制管理。
第三章实名制管理信息平台第九条建立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长效工作机制,依托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建设功能完善的实名制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的共建共享共用。
第十条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负责对实名制管理信息平台进行管理和使用。
(一)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实名制管理相关信息进行查询、使用。
(二)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维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信息。
根据工作需要,可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对实名制管理相关信息进行查询、使用。
(三)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授权可对实名制管理相关信息进行查询、使用。
(四)各部门(单位)根据机构编制管理、组织人事管理的变化情况,及时更新维护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信息。
机关事业单位如发现实名制管理信息平台所记载的重要人员信息、机构编制信息有误的,应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别提请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机构编制部门予以纠正。
机关事业单位因机构改革和体制调整而相应调整机构、编制,并须进行人员划转的,主管部门(单位)须于机构、编制调整后三个月内到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办理完人员划转手续,并及时更新维护实名制管理信息。
第十一条实名制管理信息平台中的信息,未经授权或审核,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更改。
凡是涉密和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均属于保密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二条实名制管理信息平台使用过程中,涉及管理权限调整、业务范围变更、管理系统升级等事项,由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协商研究,提出解决意见。
第四章编制使用审核第十三条编制使用申请。
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调动工作人员,须由用人主管部门(单位)或安置主管部门向区机构编制部门提出人员编制使用申请。
军队转业干部等政策性安置人员,由负责安置的主管部门提前与机构编制部门协商沟通,经机构编制部门反馈意见后,按有关政策规定安置。
编制使用申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单位名称、主要职责、事业单位类别、经费类型;(二)编制数额、实有人数;(三)补充人员计划数、使用数;(四)用编类别、数额及理由;(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四条编制使用审核。
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控制总量、盘活存量、空编运行、动态管理的原则,根据用编部门(单位)的职能变化、计划使用、编制空缺、编制结构、岗位设置等情况,对人员编制使用申请和安置用编建议进行审核。
对符合用编要求的,向提报部门出具《天桥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使用核准通知单》(以下简称《编制使用核准通知单》)。
《编制使用核准通知单》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时间为准,跨年度作废。
凡机关事业单位职能弱化、人员结构不合理、体制建制面临调整等情况的,不予安排使用编制。
第十五条纳入实名制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凭《编制使用核准通知单》到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补充人员等事宜后,携带相关资料,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开具《天桥区机关事业单位增人通知》进行入编,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
财政部门依据机构编制部门审定的编制实名制信息数据,核定预算、核拨经费。
第十六条凡未经用编报批和未按规定程序配备的人员,机构编制部门不予办理入编手续,不得列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办理调配、保险等手续,财政部门不得核拨经费。
第十七条机关事业单位配备领导干部,须按照管理权限,由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机构编制文件规定对领导职数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执行干部配备相应程序。
第五章机构编制管理证第十八条《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以下简称《机构编制管理证》)是将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主要内容进行记载的有效载体,是核实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有人员情况和开展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重要凭证。
第十九条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按规定程序为机关事业单位审核颁发《机构编制管理证》,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信息及实有人员信息进行登记,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进行变更或注销。
第二十条经批准新设立或重新组建的机关事业单位,应自批准文件印发后三个月内,到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办理《机构编制管理证》。
第二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发生变化的,应自收到文件5个工作日内持批准文件和有关材料,到机构编制部门更新维护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和《机构编制管理证》。
第二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补充人员,或因调出、退休、开除、解聘、辞职、辞退、死亡等情况减少人员的,主管部门(单位)应于相关手续办理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持有关材料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入(减)编手续,更新维护实名制管理信息和《机构编制管理证》。
对于公开招考录用人员,机构编制部门应将补充人员计划与相关部门提供的录用人员名单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办理入编手续。
对于军队转业干部,机构编制部门按照当年安置计划、安置岗位申报表办理入编手续。
第二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有撤销、合并(分立)、转制或其他不再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等情形的,应在批准文件印发后三个月内完成机构、人员划转调整,并于调整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或主管部门(单位)持相关材料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机构编制管理证》的变更、注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机构编制管理证》申领、变更、注销手续的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可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改正,并暂停受理其机构编制业务。
第二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妥善保管《机构编制管理证》,不得擅自更改、伪造或损毁。
如有遗失的,应及时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补领手续。
第六章实名制公示第二十六条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事项,在经有关部门(单位)审核确认后,由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有关规定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机构编制部门网站等形式统一向社会公示。
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机构名称、隶属关系、机构性质、机构规格、主要职责、内设机构、编制数量、实有人员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利用政务公开栏、网站、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对本单位的有关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公示的内容应定期更新。
采用网络形式公示的内容,不作为办理相关业务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对于机构编制实名制公示中发现的问题,机构编制部门应及时通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研究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相互配合,坚决杜绝吃空饷等违纪违规现象。
第三十条凡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示。
对涉密或涉及敏感信息不宜向社会公开的,由主管部门(单位)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不予公示或暂缓公示。
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建立《机构编制管理证》和实名制管理、年度补充人员计划执行情况的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制度。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协作配合,对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及维护情况、年度补充人员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每年6-7月份,成立联合检查组进行专项检查,采取单位自查、座谈交流、听取汇报、查阅相关材料、实地查看等方式,开展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管理对账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视情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
第三十二条建立机构编制统计、组织人事统计、财政预算和工资统发等的对帐制度。
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实有人员和入(减)编人员数据进行会商核对,实现实名制管理信息的共享共用。
第三十三条各机关事业单位应认真执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有关规定,严肃工作纪律,规范使用编制,按规定配备工作人员。
对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过程中发现的人员管理、机构编制管理和经费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主管部门(单位)应分别向同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和财政等部门反映,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和程序研究提出解决或答复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规定的,机构编制部门可视情节轻重,会同有关部门给予通报、责令限期纠正。
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