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网络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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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的工作,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工作时间安排第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定工作时间为工作人员安排工作,并确保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

第三条若因工作需要,机关事业单位可以依据工作需要和工作人员意愿,安排额外工作时间。

额外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日工作时间的三分之一,且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四条额外工作时间应当经过工作人员书面同意,并将同意文件存入工作人员个人档案。

第三章工资待遇第五条工作人员在八小时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加班费或调休的待遇。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的工龄、工作岗位等情况,合理确定加班费的标准,并及时支付。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调休制度,工作人员可以选择将加班所得的时间折算为调休。

第四章工作记录和统计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作记录和统计制度,包括加班记录、调休记录等。

第九条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将加班和调休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机关事业单位进行统计和记录。

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上级机关报送加班和调休情况的统计报表。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八小时以外工作情况的监督,发现违反劳动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违反劳动法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超时工作、不支付加班费或不给予调休等。

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接受工作人员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并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劳动法规定的行为,机关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警告、罚款等措施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上级机关,并配合上级机关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六章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工作人员加班申请单附件二:加班记录表附件三:调休申请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劳动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设和谐劳动关系而制定的基本法律。

上班时间偶尔玩游戏看视频整改措施

上班时间偶尔玩游戏看视频整改措施

上班时间偶尔玩游戏看视频整改措施篇一:网管如何控制上班看视频、限制工作时间玩游戏?网管如何控制上班看视频、限制工作时间玩游戏?作者:暴风骤雨日期:2022-7-5近日,焦-点-访-谈一个有关公务员上班状态的线索征集引起了广泛关注。

征集内容: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要到一些部门机构单位办事,比如办证办卡缴费等。

在享受这些公共服务时,您是否遇到过窗口工作人员上班时间不在岗、闲聊、玩游戏;服务态度不耐烦、不热情等问题,如果您有相关问题的视频及线索,请联系??这主要是为了倡导国家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开展的整治“慵懒散奢”作风活动,可见,机关工作人员的懒散作风已十分严重,不得不治。

公务员作风懒散,其实是公开的秘密。

尤其是随着政务网络化,通过互联网休闲娱乐渐渐成为公务员的首选。

公务员上班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上网玩qq游戏、网络游戏,使用聊天工具聊天,上社交网站交友,安装股票软件炒股,P2P下载迅雷下载电影,在线看视频等等现象屡见不鲜。

广州市纪检监察组抽取了6月3日—6月7日5个工作日,通过对办公电脑进行监督,了解各单位上班时间“不务正业”的典型。

其中,科信局玩游戏多国资委炒股多。

广州市金融办某台办公电脑,一周上视频网站的时间高达15.14小时,以8小时工作制计算,该名工作人员一周中有两个工作日用在了看视频上;而市科信局一台电脑,一周玩“QQ超市”的时间竟然高达22.35小时,接近三个工作日。

6月25日,自贡市大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的一名工作人员,在办公时间观看电视剧,被前来办理结婚登记的市民撞个正着。

该名工作人员电脑屏幕的右上角是已经缩小的电视剧窗口,约占屏幕的四分之一,播放着古装剧,而在电脑的左侧则是打开的办公软件,缩小到了二分之一左右,和播放影片的窗口仅仅拼接在一起。

5月23日,宣城市纪委监察局在全市开展了一次机关干部作风和效能暗访。

从5月24日违纪曝光的统计来看,违规的51名人员中,31人上班时间浏览非工作网页,如聊QQ、玩游戏、看电影。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款存放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款存放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款存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19•【字号】青政办字〔2018〕8号•【施行日期】2018.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款存放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8〕8号青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强化公款监管,防范公款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提高公款存放的综合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公款存放中的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问题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鲁办发电〔2015〕67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款存放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公开透明。

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公款存放管理机制,公款存放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廉政建设要求。

公款存放银行选择引入竞争机制,做到程序透明,结果公开。

(二)确保安全、统筹兼顾。

公款存放应以确保公款安全为前提,统筹兼顾公款的流动性和收益性。

(三)明确责任、分级管理。

财政、国有资产监管、审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确保公款存放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市与区(市)、镇(街道)分级负责做好公款存放管理工作。

二、适用范围(一)公款范围包括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的资金、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公益性项目资金(财政拨付且有专项用途的资金)、政府部门管理的大额公共资金(含代管资金)、机关事业单位所属下级单位及代管或挂靠的社会团体的资金。

(二)存放公款的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及公款存放管理等适用本通知。

国库资金管理及财政专户管理按照财政部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公款银行账户管理(一)账户种类。

关于事业单位人员处分暂行办法

关于事业单位人员处分暂行办法

关于事业单位人员处分暂行办法【篇一】事业单位人员处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三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

xx彝族xx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xx若干准则》等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和改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风建设,不断强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党内条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第三条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以教育防范为基础,以制度管理为保障,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交圈、生活圈、家庭圈、以及重点事项、特殊时期的监督,建立起以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组织及社会、家庭等密切协调配合的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八小时以外,应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注重社会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1.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一致的言论;2.接受可能影响xx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3.私驾公车、公车私用等假公济私、化公为私行为;4.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5.利用职务影响、借婚丧嫁娶等事宜以及xx等大操大办、借机敛财;6.参与封建迷信和非法宗教活动;7.参与黄、赌、毒活动,涉足与身份不相符的服务场所;8.不遵守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9.不顾家庭基本xx,不孝敬老人,存在家庭暴力;10.不讲诚信,逾期不归还贷款,恶意拖欠物业费、水电费;11.不遵守社区、住宅小区管理规定,制造邻里矛盾;12.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权为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或利用职权为非法活动或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13.做出严重损害党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形象的举止行为;14. 纵容、放任配偶、子女在本人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职务发生利益冲突的经营活动;15.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需要监督管理的其它违反社会公德和不廉洁行为。

青岛市商务局关于规范局机关无线网络设备使用的通知

青岛市商务局关于规范局机关无线网络设备使用的通知

青岛市商务局关于规范局机关无线网络设备使用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商务局
•【公布日期】2012.04.16
•【字号】
•【施行日期】2012.04.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青岛市商务局关于规范局机关无线网络设备使用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
近期,擅自在局机关办公网络接入无线网络设备的情况时有发生,既影响正常办公,又给局机关网络信息安全带来隐患。

为规范无线网络设备使用,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局机关金宏网严禁接入无线网络设备。

2、禁止自行将无线路由器等网络设备接入局外网办公网络。

局机关外网接入无线网络设备需提前向局办公室和电商处提交接入申请,同意后方可由中小科技公司技术人员进行设备登记、配置和安装。

3、即日起由中小科技公司技术人员对局机关各处室目前已经接入的无线路由器等无线网络设备进行登记和信息安全排查,请各处室予以配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22•【字号】青办发[2003]010号•【施行日期】2003.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的通知(青办发[2003]010号)各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有关单位: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青岛市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八月二十二日青岛市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公务员作风建设,造就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高素质、专业化国家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是国家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执行公务和社会生活中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而且还应认真遵守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

第二章政治坚定忠于国家第五条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坚定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一切言行都要有利于维护党的领导和政府的声誉。

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注重理论学习,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存在模糊认识,缺乏政治敏感性;(二)对重大政治问题有错误言论;(三)缺乏政治责任感,不能自觉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

违反本条规定,视情给予批评教育、诫勉、待岗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章勤政为民勇于创新第六条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思想,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最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监察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三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机关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机关工作人员管理办法机关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宁波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5〕13号)和中央、省差旅费管理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市级单位工作人员临时离开常驻地,到市内(城区各市辖区外,宁波大市范围内)、市外(宁波大市范围外,不含出国出境)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市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市财政局按照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差旅费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市级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市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城市之间往返交通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规定等级内选择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交通工具级别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副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正副厅级及相当职级人员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其余人员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副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政发〔2000〕98号等文件的决定-青政发〔2014〕37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政发〔2000〕98号等文件的决定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政发〔2000〕98号等文件的决定青政发〔2014〕37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和《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第235号令),市政府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废止《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保健对象医疗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00〕98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00〕107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政策的通知》(青政发〔2002〕33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的通知》(青政办发〔2004〕101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青岛市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和〈青岛市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05〕17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06〕37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91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92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159号)等9个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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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网络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网络行为,营造积极、健康的网络环境,依据机关事业单位有关管理规定和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络行为,是指通过互联网络、通信网络等,制作、发布、传播、泄露有关文字、言论、音像或者涉及网络安全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指青岛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行为规范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严守政治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通过网络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言论。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网络宣传纪律,规范自身网络行为,自觉抵制网络不良言行,对负面消极的网络信息、言论、短信等,做到不编造、不传播、不跟从、不误导。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在工作时间进行网上聊天、玩游戏、收听音乐、证券交易、访问非法网站、观看与工作无关的视频等活动,不得在工作时间使用各种下载工具或软件下载与工作无关的文件或程序。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网络对他人进行侮辱、
谩骂、亵渎、诽谤等。

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
(二)泄露内部工作文件、数据、资料、信息;
(三)涉密系统或涉密介质非法外联;
(四)未经单位授权,擅自公布自己或单位的工作内容和信息。

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网络制作、发布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破坏社会安定团结的;
(二)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三)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步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四)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恐怖以及教唆犯罪的。

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二)恶意扫描和网络攻击;
(三)窃取口令、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或者内部系统,阅读文件或电子邮件;
(四)盗用他人账号;
(五)违规对计算机网络及内部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六)违规对计算机网络及内部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七)其他危害网络安全的网络行为。

第三章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一条经查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及其他网络宣传纪律的,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网络行为表现纳入考核,经查实严重违反网络行为有关规定和网络宣传纪律的,在,并根据有关性质、情实施有关奖励及评优时实行“一票否决”节及处理结果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第十三条因对工作人员的网络行为监管不力、处理不当,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追究所在单位有关领导责任。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健全各级网络信息发布流程,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网络安全、网络舆情、网络行为的日常监测,并确定专门机构负责调查取证及应急处置工作。

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引导,增强网络行为自律意识。

第十五条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网络监管部门,按照职责
分工分别做好监督、处理、指导等工作。

第十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义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网络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七条本办法第八、九、十条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和其他公职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各区市、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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