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讲 城乡规划法(一)(2011年新版)

合集下载

城乡规划法知识要点

城乡规划法知识要点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 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城乡规划法》主要特点
(四)强化了有规划可建设、先规划后建设
第三十条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 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 境,体现地方特色。
于2011年5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公布,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六章五十五条)
2011难点 2、《省条例》主要亮点及对规划工作的新要求 3、《市条例》主要亮点
《城乡规划法》主要特点
(一)明确了城乡规划在空间规划中的主体地位
《城乡规划法》主要特点
(六)增强了城乡规划实施的严肃性。
新法专门设有城乡规划修改一章,第47条规定了上级城乡规划变更、行政区划调整、国务院 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等五种可以修改总体规划的情形,除此以外不得修改。第17条还明确了城 市和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并在第47、48条据此明确了不同的修改程序。还明确,控制性 详细规划的修改如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修改的,必须事先修改总体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 大常委会表决通过;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七章七十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0年5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以51票赞成0票反对1
票弃权通过;2010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六章六十九条)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于2010年12月22日杭州市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城市规划法》第1条:为了确定城市的发展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 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适应社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城乡规划法》课件讲义

《城乡规划法》课件讲义
❖ 城乡二元分治,不利于统筹发展 ❖ 偏重技术管理,不利于政府职能转变需要 ❖ 不适应经济体制转轨后的开发管理 ❖ 现行规划体系难以适应城镇化发展需求 ❖ 监督机制不完善,不适应决策的科学化和民
主化 ❖ 法律责任较轻,不利于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二)城市规划面临的新情况、新要 求
❖ 科学发展观要求城市规划工作不断完善
2、城市规划制定的制度
❖ 城市规划的制定制度 ❖ 划定城市规划区实施统一规划管理制度 ❖ 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制度 ❖ 对违反城市规划进行行政处罚的制度
全国城镇
总体规划 详细规划
分区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乡规划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城乡规划, 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学习唐凯司长《城 乡规划法》讲座
主要内容
《城乡规划法》的起草 《城乡规划法》的内容 《城乡规划法》的贯彻
一、《城乡规划法》的起草
❖ 规划法制建设与城市规划法 ❖ 城乡规划面临的新情况、新要求 ❖ 《城乡规划法》的起草及条文试行
(一)规划法制建设与城市规划法
❖ 1、新中国城乡规划法制建设的几个时段 ❖ 2、城市规划制定的制度 ❖ 3、我国城市规划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
强调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全过程的公众参与
❖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 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它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 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 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十七条、十八条等
促进公共财政首先投到基础设施、公共设 施项目

《城乡规划法》解读

《城乡规划法》解读

分述:城市规划实施法律制度
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作出 规划许可(问题:什么是建设用地范围?) 许可变更的法定条件:控制性详细规划 许可变更的程序条件: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 见50条 规划认可制度45条“根据规划条件”核实 镇政府对乡村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的查处权 确立
结语
第4条先规划再建设的原则,第37、38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位; 第7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 得修改;第3条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第9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遵守城乡规划和服从城乡规划管理的义务; 第17、18条强制性的规划内容强制;
第二章规划编制程序法定; 第四章规划修改条件和程序法定;
分述:城市规划实施法律制度
确定镇政府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权力 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审批《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问题:是否意味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的改革?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新设立 1用地规划许可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合一证书; 2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许可主体 3村民住宅建设许可 4如何与用地预 审制度衔接?改变为先国土再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解读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副主任 邢翔
目录
概述:立法背景,主要框架和新法特征 分述:从新旧法条对比和实施操作层面看制 度变化 结语
概述
立法背景 1、现行有效的一法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 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各种问题催生《城乡规划法》,包括: (1)城乡二元分治,割裂城市与乡村的有机联系 (2)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民主性有待提高 (3)计划经济色彩浓厚,不适应体制转轨后的开发管理 (4)乡村规划管理薄弱,无序建设和浪费土地严重 (5)规划的监督机制不完善 (6)违反规划的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强制措施未建立

2011版城市规划规范

2011版城市规划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编制本规定。

第二条本技术规定以国家和安徽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并结合亳州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在本市中心城区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从事与城乡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技术规定。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一)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二)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它相关因素。

(三)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四)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按照住建部门颁布实施的建设用地分类标准采用用地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标准(一)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和特殊用地(D)九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

全市城市建设用地的人均指标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中的规定。

(二)在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各类主要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和人均单项指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表(一)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1《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二)凡表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三)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1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后执行。

《城乡规划法》PPT课件

《城乡规划法》PPT课件
建设单位须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申请临时用 地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用 地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取得临时建设用地 许可证使用土地的其他规划管理(临时用地、 公共用地等)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 方可向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1. 概念
3、选址意见书的核发权限
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 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和限额
以下的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由项
的总体部署 (4)确定城镇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
体部署 (5)各项专业规划 (6)近期建设规划
详细规划
规划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修建性规划 规划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控制性规划 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
建筑密度=建筑首层面积/规划用地面积。反映出一定 用地范围内的空地率和建筑密集程度 。
(2)、人的适用范围
凡与城乡规划编制、审批、管理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 人,包括负责编制、审批、管理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同规划编制工作 有关的各生产、科研、教学、设计单位,进行建设活动的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其单位。一切同城乡规 划有关的机关、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循本法。
城乡规划
概念:是指授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为了满足城 乡建设的现实需要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综 合考虑土地、人口等自然资源以及历史文化 传统等因素,对城乡未来建设活动所作出的 具有法律效力的预先安排与要求

城乡规划法解读

城乡规划法解读

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依法统筹城乡力避大拆大建由城市规划到城乡规划立法首次把乡村纳入规划现行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原是“一法一条例”的“二元结构”,即1989年1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城市规划法》和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城乡规划法中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明确把村庄纳入规划,在国家层面的立法上,是第一次。

这就意味着,原来城乡二元的法律体系被打破,城乡规划步入一体化的新时代。

城乡一体化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包括空间、人口、经济、市场、制度等多个层面的一体化,城乡规划法的实施必将加速中国的城乡一体化发展,意味着城乡统筹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副司长孙安军表示,原来的《城市规划法》只有市没有乡,《城乡规划法》则把城乡综合一体进行考虑,将原来的城乡二元法律体系转变为城乡统筹的法律体系,必将谱写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新篇章。

纠正千城一面、贪大求洋保持传统量身定做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地方在建设中大拆大建,一味贪大求洋,结果许多城市都成了一个模样,“千城一面”。

而自然资源、文化遗产却面临严重破坏,许多历史遗迹在城市改造中毁于一旦。

城乡规划法要求各个城市在规划时要根据自身传统“量身定做”,突出特色。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法律还将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关于城乡规划的实施,法律也作出明确规定:在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中,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在旧城区改建中,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在城乡建设和发展中,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乡村规划破除无序浪费合理建设保护耕地当前,个别地方新农村建设中兴起了大拆大建风,一批批新房拔地而起,但缺乏规划没有条理,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浪费土地占用耕地的现象。

城乡规划法全文释义

城乡规划法全文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城乡规划是政府对一定时期内城市、镇、乡、村庄的建设布局、土地利用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事项的总体安排和实施措施,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

城乡规划不是指一部规划,而是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组成的有关城镇和乡村建设和发展的规划体系。

在城乡规划法出台以前,我国有关城市和乡村规划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0年4月1日起施行)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5月7日国务院令第116号公布、1993年11月1日起实施),简称“一法一条例”。

“一法一条例”实施十多年来,对于加强城市、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遏制城市和乡村的无序建设、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促进城乡健康协调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近年来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原有的以“一法一条例”为基础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机制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1.城乡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对其周边乡村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带动作用,乡村也为城市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城市和乡村的发展日益交融。

但“一法一条例”所确定的规划管理制度是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基础上的,城市规划法不涉及乡村规划和管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不涉及建制镇以上的城市规划和管理。

这种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度与实施模式使得城市和乡村规划之间缺乏统筹考虑和协调,影响城乡协调发展,已经不适应城乡统筹的需要。

2.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不顾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和经济条件,擅自变更规划,批准开发建设,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贪大求洋,急功近利,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浪费了有限的土地资源,加剧了用地矛盾,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三章城乡规划法大纲要求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3.1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立法背景3.2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意义与作用3.3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内容与说明新版教材的变动第三节《<城乡规划法>主要内容》中“城乡规划的实施原则”新增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以外不得作出规划许可的原则。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制度”新增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

“规划修改的报审程序”新增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情形。

“城乡规划的法律责任”新增违反《城乡规划法》构成犯罪行为的处理办法。

授课时间本章大约需要一讲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适应新形势需要,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涉及城乡建设和发展全局,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部基本法。

该法经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指导思想、背景和重要意义1、立法指导思想制定《城乡规划法》的指导思想是: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城乡建设和发展,确立科学的规划体系和严格的规划实施制度,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促进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体现特色,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

2、立法背景《城乡规划法》是由建设部起草的。

它总结了1990年4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规划法》和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实施经验,结合我国城镇化发展战略实行以来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城乡规划管理遇到的一些新问题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需要,形成《城乡规划法(修订送审稿)》,提请国务院审议。

国务院法制办收到《城市规划法(修订送审稿)》后,反复征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和北京、上海等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清华大学、同济大学、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科研机构的意见,到陕西、江苏、北京、上海、广东等地进行调研,并专门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和有关部门的协调会。

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建设部和有关部门多次进行研究、论证、协调、修改,并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五中全会提出的统筹城乡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进一步对有关内容作了补充、完善,形成了《城乡规划法(草案)》,经过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2007年4月2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城乡规划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和中央有关部门等单位征求意见,法律、财经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还到一些地方调研,并就有关问题同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反复研究。

2007年8月10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

8月21日再次审议后,8月24日将修改情况提交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

之后,法制、法制工作委员会就进一步修改草案,同有关部门交换意见,9月27日和10月22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审议。

经常务会两次审议修改,认为比较成熟,于2007年10月24日将草案第三次审议稿提交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会议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交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法制委员会10月25日召开会议,再次逐条审议和进行修改,10月27日会议对建议表决稿进行审议,于10月28日通过并公布。

3、制定《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意义制定《城乡规划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依靠法律的权威,运用法律的手段,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统筹城乡建设和发展,实现我国城乡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和社会主义新农村,从而推动我国整个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城乡的建设和协调发展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城乡规划涉及很多领域,而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大发展,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在新的形势下,以城市论城市、以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定与实施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和时代的要求,必须充分考虑统筹城乡建设和发展,加强统一的城市与乡村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强化城乡规划的有效调控、引导、综合、协调职能,才能保证城市与乡村的发展建设遵循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进行科学合理的发展和协调运转。

制定《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意义,就在于与时俱进,通过新立法来提高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约束力,进一步确立城乡规划的法律地位与法律效力,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建设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使各级政府能够对城乡发展建设更加有效地依法行使规划、建设、管理的职能,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地健康发展。

二、《城乡规划法》基本框架《城乡规划法》共七章、七十条,对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重要原则和全过程的主要环节作出了基本的法律规定,成为我国各级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的法律依据,也是人们在城乡发展建设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第一章总则。

共十一条,主要对本法的立法目的和宗旨,适用范围、调整对象、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的原则、城乡规划与其他规划的关系、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经完来源保障,以及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和管理与监督管理体制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共十六条,主要对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机构、权限、审批程序,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等应当包括的内容,以及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基础资料,城乡规划草案的么告和公众、专家和有关部门参与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共十八条,主要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施城乡规划时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城市、镇、乡和村庄各项规划、建设和发展实施规划时应遵守的原则近期建设规划,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乡村建设规划管理、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等及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以及规划条件的变更,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报送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

共五条,主要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修改组织编制与审批机关、权限、条件、程序、要求,近期建设规划的修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城乡规划的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的修改要求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五章监督检查。

共七条,主要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机构、权限、措施、程序、处理结果以及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共十二条,主要对有关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在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中所发生的违法行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所出现的违法行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所产生的违法建设行为的具体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七章附则。

共一条,规定了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三、《城乡规划法》的主要内容《城乡规划法》第一条阐明: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强调: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该法针对城乡规划的制定与实施一系列工作内容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现就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1、城乡规划的体系、原则和管理体制(1)城乡规划体系《城乡规划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又规定了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第三十四条还规定了近期建设规划。

这就形成了本法所法定的城乡规划体系(见教材图3-1)。

(2)城乡规划原则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1)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

就是要以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在充分发挥城市中心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同时,合理安排城市、镇、乡村空间布局,贯彻科学用地、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方针,不浪费每一寸土地资源,走集约型可持续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城镇化和城乡健康发展道路。

2)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城乡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城乡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

它对于城乡建设、管理、发展具有指导、调整、综合和科学合理安排的重要作用,是城乡各项建设发展和管理的依据和“龙头”。

城乡各项建设活动必须依照城乡规划进行,否则,就会带来城乡建设的盲目、无序、混乱、后患无穷。

因此,必须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同时要杜绝边建设边规划、先建设后规划、无规划乱建设的现象发生,以保证城乡建设科学、合理、有序、可持续性进行和健康发展。

3)环保节能,保护耕地的原则。

就是要高度重视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切实考虑城乡环境保护问题,努力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加强对环境污染的防治,促进各种资源、能源的节约和综合利用,落实节能减排、节地、节水等措施,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发生,确保我国18亿亩的耕田数量不能减少、质量不能下降,绝不能以任何借口侵蚀,以保障城乡规划建设能够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4)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城乡特色风貌的原则。

这就要切实加强对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对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包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努力保护和保持城乡的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不搞城乡建设形象的千篇一律,体现城乡风貌的各具特色,提倡在继承的基础上发展创新,以实际行动来继承、弘扬和发展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和城乡发展建设成就。

5)公共安全、防灾减灾的原则。

城乡是人们赖以生存、生活居住和工作就业,即安身立命、安居乐业的地方,公共安全极其重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