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名称的认定及其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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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个案例看商标'通用名称'的不同认定

14个案例看商标'通用名称'的不同认定

14个案例看商标'通用名称'的不同认定编者按:作者精心梳理了2000年以来认定为通用名称的6件案例和不认定为通用名称的8件案例,以期在涉及商标通用名称认定的民事侵权、行政确权案件中,为知识产权从业者提供参考~一、认定为通用名称的六个案例1“84”消毒液案案号:(2002)民三终字第1号裁判观点:特有名称又相对于商品的通名称,商品的通用名称不能获得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独占使用权。

判断通用名称时,不仅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专业工具书、辞典中已经列入的商品名称,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而且对于已为同行业经营者约定俗成、普遍使用的表示某类商品的名词,也应认定为该商品的通用名称。

特别应提到,地坛医院曾以“84”为消毒液类商品的通用名称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他人在第5类(消毒剂类)商品上注册“84”商标。

地坛医院在商标注册争议过程中所认可的“84”为该类商品的通用名称的内容,如实地反映了“84”名称使用的真实情况,又对其反悔这种陈述并以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起诉他人侵犯其民事权益的请求,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2鲁锦案案号:(2009)鲁民三终字第34号裁判观点:通过已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鲁西南民间织锦是山东民间纯棉手工纺织品纹彩绚丽灿烂似锦在鲁西南地区已有上千年的历史。

经过媒体的大量宣传“鲁锦”词进入公众视野,已成为以棉花为主要原料手工织线手工染色手工织造的山东地区独有的民间手工纺织品的通称且已被山东地区纺织行业领域内通用并被相关社会公众约定成俗的名称。

综上可以认定“鲁锦”是山东传统民间手工纺织品的通用名称。

这种名称是一种无形的公其资产应为该地区生产、经营者共同享有。

山东鲁锦公司认为“鲁锦”这一名称不具有广泛性。

主张在全国其他地方也出产老粗布但不叫“鲁锦”。

本院认为对于具有地域性特点的商品其广泛性的判断应以其特定产区及相关公众为标准而不应以全国为标准。

虽然在我国其他省份的手工棉纺织品不叫“鲁锦”但不影响“鲁锦”指代山东地区独有的民间手工棉纺织品这一事实其指代是具体的、明确的。

药品名称是否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的判定方法

药品名称是否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的判定方法

药品名称是否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的判定方法◇蔡涛【案情回放】原告A制药公司获得国家药监局批准生产“舒泌痛胶囊”。

原告B公司系A公司的关联企业,2008年B 公司注册了“舒泌通”文字及图组合商标,随后许可A公司使用在“舒泌痛胶囊”药品上。

被告C公司也是制药企业,2009年获得国家药监局批准生产“舒泌痛片”,“舒泌痛片”与“舒泌痛胶囊”的剂型不同但处方及治疗病症相同,系同类药品。

两原告认为被告生产的药品名称“舒泌痛片”中使用了其注册商标的文字部分,构成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同时,原告A公司认为其生产的“舒泌痛胶囊”是知名药品,“舒泌痛胶囊”属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舒泌通片”与该名称近似,被告使用此药品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抗辩认为,国家药品管理部门颁布的药品标准中载明“舒泌痛胶囊”是药品通用名称,因此“舒泌痛”文字不能作为商标使用,也不满足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条件,被告将“舒泌痛片”作为药品名称使用不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舒泌痛”属于药品通用名称,原告注册商标中含有通用名称,无权阻止被告在同类药品上正常使用该通用名称;“舒泌痛胶囊”系通用名称与描述药品性状的标准词汇组合而成,不满足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法律条件。

据此,判决驳回了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两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于2011年5月4日终审维持一审判决。

【各方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舒泌通”三字是否属于药品通用名称。

如是,“舒泌通”属于公共资源,公众可以正当方式自由使用;如否,则“舒泌通”可由私人专用。

对此争议存在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原告:“舒泌通”三字并非直接描述药品性质、质量等信息的词汇,系商标注册人和药品最早申报人独创的词汇,本身具备显著性,满足商标注册的要求,并已经注册成功。

原告一直在积极使用该商标,其商标专用权理应获得充分保护。

药品管理部门在药品标准中将“舒泌通胶囊”记载为药品通用名称是单方面的表示,不能作为认定“舒泌通”属于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上商品通用名称的充分依据。

商标名称通用化有什么后果

商标名称通用化有什么后果

商标名称通用化有什么后果2010年4月,创业板公司朗科科技发布临时公告,称其“优盘”商标被商标评审委员裁定撤销。

这又是一出商标名称通用化(genericde)的悲剧,国际上许多名噪一时的商标名称都已品尝过这样的教训:商标名称逐渐演变为特定商品的通用名称,不仅可能失去《商标法》的保护,更面临品牌价值灰飞烟灭的危险。

Google已经感受到这样的商标威胁。

2006年7月,《韦氏大学词典》将首字母小写的“google”定义成一个动词而收入该词典,解释为“使用Google搜索引擎,在国际互联网上获得信息”。

不过,Google公司却并没有因此感到骄傲,实际上他们头疼死了。

Google曾经列出过他们最害怕的几件事情,其中之一就是:“我们面临着商标上的风险。

比如,‘Google’太常用,以至于它变成了‘搜索’的同义词。

如果这种事情发生了,我们就会失去这个词的商标保护,以至于其他人可以随便用这个词来命名他们的产品,这会挤压我们商标的空间。

”Google公司的担心不是多余的,实际上,这种情况已经发生了。

2005年出版的《澳大利亚麦考瑞词典》第4版可能是最先收录google的英语辞典,而且对它的释义也最为宽泛。

在这部词典里,google既是及物动词,也是不及物动词,还是名词。

作为不及物动词时的解释就是“在网络上搜索信息”--没有特指使用Google。

Google公司的律师为了保护其注册商标,并阻止它成为一个通用词汇,已向众多个人或组织发出信函,请他们不要把该商标当作动词使用。

信中还给出了一些有用的例子,比如,这样使用是不合适的:I googled that hottie。

从市场营销的角度,似乎没有谁不愿意自己的商标名称成为老百姓的日常词汇。

几年前,雅虎(Yahoo!)公司也曾以“Do you yahoo today?”(今天你雅虎了吗?)作为广告的slogan,想要成为搜寻引擎的代名词,但却没有成功说服大家普遍使用。

14个案例看商标'通用名称'的不同认定

14个案例看商标'通用名称'的不同认定

14个案例看商标'通用名称'的不同认定编者按:作者精心梳理了2000年以来认定为通用名称的6件案例和不认定为通用名称的8件案例,以期在涉及商标通用名称认定的民事侵权、行政确权案件中,为知识产权从业者提供参考~一、认定为通用名称的六个案例1“84”消毒液案案号:(2002)民三终字第1号裁判观点:特有名称又相对于商品的通名称,商品的通用名称不能获得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独占使用权。

判断通用名称时,不仅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专业工具书、辞典中已经列入的商品名称,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而且对于已为同行业经营者约定俗成、普遍使用的表示某类商品的名词,也应认定为该商品的通用名称。

特别应提到,地坛医院曾以“84”为消毒液类商品的通用名称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他人在第5类(消毒剂类)商品上注册“84”商标。

地坛医院在商标注册争议过程中所认可的“84”为该类商品的通用名称的内容,如实地反映了“84”名称使用的真实情况,又对其反悔这种陈述并以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起诉他人侵犯其民事权益的请求,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2鲁锦案案号:(2009)鲁民三终字第34号裁判观点:通过已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鲁西南民间织锦是山东民间纯棉手工纺织品纹彩绚丽灿烂似锦在鲁西南地区已有上千年的历史。

经过媒体的大量宣传“鲁锦”词进入公众视野,已成为以棉花为主要原料手工织线手工染色手工织造的山东地区独有的民间手工纺织品的通称且已被山东地区纺织行业领域内通用并被相关社会公众约定成俗的名称。

综上可以认定“鲁锦”是山东传统民间手工纺织品的通用名称。

这种名称是一种无形的公其资产应为该地区生产、经营者共同享有。

山东鲁锦公司认为“鲁锦”这一名称不具有广泛性。

主张在全国其他地方也出产老粗布但不叫“鲁锦”。

本院认为对于具有地域性特点的商品其广泛性的判断应以其特定产区及相关公众为标准而不应以全国为标准。

虽然在我国其他省份的手工棉纺织品不叫“鲁锦”但不影响“鲁锦”指代山东地区独有的民间手工棉纺织品这一事实其指代是具体的、明确的。

药品通用名称的名词解释

药品通用名称的名词解释

药品通用名称的名词解释药品通用名称是指用来识别和描述药物的非专利名,通常是其化学名称。

与之相对的是药物的专利名,即药物生产商专有的、注册的品牌名称。

药品通用名称是为了方便医生、药师和患者理解和使用药物而设定的。

本文将从药品通用名称的定义、重要性、命名原则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药品通用名称的定义药品通用名称是药物的非专利名,它可以反映药物的化学结构、作用靶点、药理特性等。

通用名称是一种标准化、统一的命名方式,可以帮助医生、药师和患者准确地识别和选择药物,避免因品牌名称的差异而引起的混淆和错误。

二、药品通用名称的重要性1. 提高医疗安全性药品通用名称的使用可以减少因品牌名称混淆而导致的药物错误使用。

一些药物可能在不同品牌之间有不同的剂量、频率或途径的使用,使用通用名称可以避免因不同品牌名称的误导而造成错误。

2. 促进药物交流与沟通药品通用名称是国际通用的,不受品牌名称的限制,可以促进不同医疗机构、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的药物交流与沟通。

在临床试验、科研合作等领域,药品通用名称的统一使用可提高沟通效率。

3. 促进药物市场竞争药品通用名称在市场竞争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通过使用通用名称,医生、药师和患者可以更容易地比较不同品牌的药物,选择性价比更高的产品。

这对于促进药物市场竞争、降低药物价格、保证药物供应具有积极意义。

三、药品通用名称的命名原则药品通用名称的命名原则是在保证准确性、明确性的基础上,尽量简洁明了,易于记忆和拼写。

通常根据药物的化学结构、功能特点或所针对的疾病等进行命名。

1. 化学名称药品通用名称可以根据药物的化学结构进行命名,例如β-受体阻滞剂、非甾体类抗炎药等。

这种命名方式对于专业人士来说更具准确性,但对于一般患者可能较难理解。

2. 目标相关名称一些药物的通用名称是根据其作用靶点或效应进行命名的,如ACE抑制剂、钙离子拮抗剂等。

这种命名方式更容易让医护人员和患者理解药物的作用机制。

3. 标准名称有些药物的通用名称是通过各国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的标准名称,这种名称在国际范围内都可以通用,例如布洛芬、对乙酰氨基酚等。

商标法上的「通用名称」如何判断?

商标法上的「通用名称」如何判断?

商标法上的「通用名称」如何判断?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如何判定商标是否为通用名称呢?我们又该如何避免商标沦为通用名称呢?下面就和小编来一起看看。

1、通用名称的定义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是指,在某一范围内法定或约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名称。

2、通用名称的种类通用名称包括两类,即法定通用名称和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1)法定的通用名称即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规范性文件确定的通用名称。

如:VCD、DVD等。

建议大家在注册商标前,先仔细查阅与商品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看看自己的商标名是否为通用名称。

(2)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即相关公众普遍认可和使用的通用名称。

如:金骏眉(茶名)、单车等。

被专业工具书、辞典列为商品名称的,可以作为认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参考。

但如果您不确定自己注册的商标名是否是通用名称,可以在注册商标前,咨询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

3、通用名称的判定方法(1)地域判定法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一般以全国范围内公众的常识为判断标准。

但由于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因素,在某个特定地域内形成的商品的通用称谓,也可以被认定为通用名称。

(2)时间判定法一般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的事实状态为准。

如果商标在申请时不属于通用名称,但在核准注册时,已成为通用名称,则该商标属于通用名称。

如果商标在申请时属于通用名称,但在核准注册时已不是通用名称,则可以注册成商标。

4、如何避免商标沦为通用名称沦为通用名称的商标是无法成功注册的,我们可以从下面5点入手,避免商标沦为通用名称:(1)注意宣传用语,时刻保持商标属性对商品进行广告宣传时,应避免用商标代替产品进行宣传。

以美国强生公司为例,旗下“邦迪”商标因创可贴产品被消费者广泛接受而几乎成为创可贴的代名词。

意识到问题后,强生把经典广告词“我爱上了'邦迪’”改成了“我爱上了'邦迪’商标”,以提醒大众“邦迪”的商标属性。

商品通用名称的法律规定(3篇)

商品通用名称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品通用名称是指在商品的生产、流通、消费过程中,为方便商品交易和消费者识别而使用的,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和独特性的名称。

商品通用名称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商品交易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商品通用名称的使用,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商品通用名称的法律规定。

二、商品通用名称的定义与特征1.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通用名称管理办法》,商品通用名称是指具有以下特点的名称:(1)为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所熟知;(2)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和独特性;(3)能够代表商品的种类、品质、用途等特点。

2. 特征(1)普遍性:商品通用名称适用于同一类商品的多数或全部产品,具有一定的通用性。

(2)规范性:商品通用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使用违反公序良俗、误导消费者的名称。

(3)独特性:商品通用名称应具有区别于其他商品的特点,便于消费者识别。

三、商品通用名称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1)宪法: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姓名权、名称权。

(2)民法通则: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称权,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3)商标法: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4)商品通用名称管理办法:商品通用名称管理办法对商品通用名称的注册、使用、保护等作出明确规定。

2. 商品通用名称的注册(1)申请条件:申请注册商品通用名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合法的民事主体资格;②申请注册的商品通用名称应当符合商品通用名称的定义和特征;③申请注册的商品通用名称不得与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品通用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2)申请程序:申请人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指定的商标局提交以下材料:①申请书;②申请人身份证明;③商品通用名称的图形、文字、声音等;④商品通用名称的用途、特点等说明。

(3)注册审查:商标局对申请注册的商品通用名称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

药品通用名称管理制度

药品通用名称管理制度

药品通用名称管理制度药品通用名称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防止因药品名称混淆而导致用药错误。

良好的药品通用名称管理制度可以提高药品的标识和识别性,减少用药错误的发生,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

此外,药品通用名称管理制度还可以促进药品的合理使用,规范药品市场秩序,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药品通用名称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药品通用名称的确定。

药品的通用名称应当遵循一定的命名规范,便于医务工作者和患者进行识别和使用。

药品的通用名称应当具有唯一性、统一性和规范性,避免名称的混淆和造成用药错误。

药品的通用名称一般由药品注册管理部门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确定,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通用名称管理。

二、药品通用名称的使用。

药品的通用名称应当与商标名称相互对应,确保患者在购买药品时能够清楚地识别药品的名称。

药品生产企业在药品的包装上应当标注药品的通用名称和商标名称,以方便医务工作者和患者进行识别和使用。

三、药品通用名称的变更。

药品的通用名称应当根据药品的性质、用途和成分进行定期检查和调整,确保药品的通用名称与药品的实际情况相一致。

药品注册管理部门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药品的通用名称进行变更,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及时调整并执行。

四、药品通用名称的宣传。

药品生产企业在宣传药品时应当注重药品的通用名称,避免以商标名称误导患者。

药品的通用名称是药品的规范化命名,具有权威性和客观性,患者可以通过药品的通用名称了解药品的基本信息和功能,避免受到不良宣传的影响。

药品通用名称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需要各级政府部门、药品生产企业和医护人员共同努力。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药品通用名称管理制度的监督和指导,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法规,推动药品通用名称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药品通用名称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生产和销售,保障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医护人员应当加强对药品通用名称管理制度的学习和宣传,提高对药品通用名称的认识和使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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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名称的认定及其后果——从“解百纳”商标案件的评析出发一、案件概述(一)案情简介2001年5月,张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解百纳”商标注册。

2002年4月,商标局下发了注册证书,张裕获准注册“解百纳”商标。

这一事件引起中粮长城、王朝酒业等同行的一致反对。

同年6月,中粮酒业、中粮长城、王朝、威龙四家企业分别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撤销“解百纳”商标注册申请。

是年7月,国家商标局认为“解百纳”是红葡萄酒原料品种的名称,做出《关于撤销第1748888号“解百纳”注册商标的决定》。

张裕集团对这一决定不服,“解百纳”由此进入了漫长的行政复审。

2008年5月,商评委裁定,驳回中粮酒业、中粮长城、王朝、威龙四家企业向商评委提出的撤销“解百纳”商标注册申请,维持“解百纳”商标注册。

同年6月,中粮酒业、中粮长城、王朝、威龙四家企业因对商评委裁定不服,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一审期间,经人民法院准许,威龙公司撤回了对商评委的起诉。

2009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商评委做出的裁定程序并无不当,不支持原告“争议商标属不当注册”的诉讼请求。

2010年1月,原告企业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同年6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是年12月,争议各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张裕集团仍拥有“解百纳”商标,但其应许可中粮长城和王朝酒业等6家公司无偿且无期限使用该商标,其他葡萄酒生产经营企业则不得再使用“解百纳”商标。

(二)案件争议焦点1.“解百纳”是否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及其他特点而成为葡萄酒商品通用名称。

2.“解百纳”是否经张裕集团长期经营已经取得了商标的显著性。

第二个争议焦点实际上是建立在第一个争议焦点之上,是在对第一个争议焦点做出肯定回答后所应做的进一步判断。

对其是否为通用名称的认定,事实上隐含了个体企业与整体企业间利益的冲突。

如果肯定“解百纳”为葡萄酒商品的通用名称,则应就张裕集团是否经长期使用而具有显著性做出进一步判断。

然而即使对此做出肯定判断,并赋予张裕集团以“解百纳”的商标的所有权,其也不能因此对抗其他葡萄酒业对“解百纳”的正当使用,其他酒业则可因此享受张裕集团所带来的辐射效应;而如果否定“解百纳”的通用名称地位,则张裕集团毫无疑问的将取得“解百纳”商标的专有权,从而可以对任何非经授权而擅自使用该商标的企业提起侵权之诉。

这即是张裕集团与整个葡萄酒行业对两个争论焦点互不让步的症结之所在。

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一系列的证据,认定“解百纳”不属于葡萄和葡萄酒的法定通用名称。

其认为:商品的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所规范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

就“解百纳”是否属于葡萄或葡萄酒商品的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而言,通用名称应当具有规范性的特征,应该符合一定的标准,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的根本区别,即应指代明确。

从有关辞书、专业书籍的记载及行业协会的说明来看,“cabernet”并非某种特定的葡萄品种,且对“cabernet”亦存在多种翻译,“解百纳”与“cabernet”未形成该固定的对应关系。

即使在部分载有“解百纳”的书籍中,对“解百纳”包含的葡萄品种范围及所代表的葡萄酒品味也没有形成比较统一的说法。

1因此,根据现有的证据,商评委认为尚难以认定“cabernet”“解百纳”为指代明确、具有规范性的某一种葡萄或葡萄酒的通用名称或者为葡萄酒的特定口味,并未构成《商标法》第11条第1款第(一)、(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即商评委对第一个焦点争论采否定态度。

而对于第二个争论焦点,商评委认为:“解百纳”并非汉语固定词汇,“解百纳”一词最早于1936年由张裕酿酒公司使用,并作为商标名称的一部分出现在商标注册文件中。

在1939年出版的《酿造杂志》中“解百纳”被列为张裕公司的一个红酒品种。

在1959年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通知中“解百纳”作为张裕公司一种酒的名称出现。

1985年,张裕公司曾就“解百纳”商标的注册向烟台市工商局提交了申请文件,该申请虽然未被核转至商标局,但表明张裕公司却有将“解百纳”申请注册为商标的意图。

1988年,“解百纳干红葡萄酒”获得“山东省——优良产品”荣誉称号。

2001年1月8日,“解百纳高级干红葡萄酒”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认定为“中国优质葡萄酒著名品牌”,虽然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后出具证明称“解百纳高级干红葡萄酒”系指张裕牌“解百纳”高级干红葡萄酒,但“张裕”和“解百纳”作为区别商品来源的标志并无矛盾。

虽然自上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确有部分专业书籍将“解百纳”解释为一种或几种葡萄名称,或者认为“解百纳”代表一定的葡萄酒口味。

张裕公司虽然也曾在自己的产品和网页上将“解百纳”介绍为葡萄的品种。

但此种情况相对于张裕公司及其前身几十年长期独家在特定葡萄酒商品上使用“解百纳”称谓所产生的商标显著性,尚不能据此认定本案争议商标已丧失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1上述事实表明,“解百纳”长期被张裕公司作为葡萄酒的商标或特定名称使用,能够起到区分葡萄酒商品来源的作用,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

由此可见,商评委从已有的证据中推定出“解百纳”为张裕公司所自创的一个葡萄酒品牌,且在历经七十几年的使用中逐步确立自己的品牌效应,具有强烈的显著性。

1该案件被誉为“中国葡萄酒行业知识产权第一案”,虽然对其最终以调解结案深表遗憾,但其对通用名称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和法定化,对后续同类案件的解决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

二、通用名称的认定(一)通用名称概述通用名称在商标领域目前仍并未形成统一的定义,按照《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的规定,商标法中的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

2其与商标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主要是用来区别商品与服务的种类;而后者则主要用于区别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与经营者。

在实务中,越来越多的商标纠纷案件都涉及到对通用名称与专有商标的判断问题,法院的判决结果也越来越多是在肯定通用名称与否的基础上做出。

从整体上看,需要进行通用名称的认定的情况主要有两种:其一即为本案例中的情形,即具有一定通用性的词汇可否核准登记为注册商标;其二则为已经核准登记的注册商标经过广泛而普遍的使用并因此具有通用性,能否因此否定其注册商标地位,将其予以撤销。

(二)通用名称的认定标准我国现行《商标法》中并没有规定在认定通用名称时所应当1杨黎明:《揭秘张裕解百纳商标的是与非》。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2005适用的法律条文。

在司法实务中,具体认定通用名称时所依据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2.同行业经营者约定俗成、普遍使用的名称和专家意见;3.专业工具书、辞典等公开出版物中记载的内容;4.诸如名意调查等消费者认知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与商评委为保证司法实务操作上的统一,特制定《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

按照《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的规定,商标法中的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

我国目前学术界及实务界对通用名称的主流观点为:除了法定的通用名称外,大部分商品的通用名称的确定,主要源于社会的约定俗成,既要得到社会或某一行业的广泛承认,由于规范化。

这是商品通用名称概念本质的特征,也是判定商品通用名称的主要依据。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李燕蓉法官在谈及“‘子弹头及图’商标争议行政诉讼案”时就认为,“通用名称应具有广泛性、规范性的特征。

就通用名称的广泛性而言,其应该是国家或者某一行业所共用的,仅为某一区域或部分区域所使用的名称,不具有广泛性;就规范性而言,其应该符合一定的标准,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的根本区别,而且应该指代明确。

”2在本案中,“解百纳”从产生之初的仅由张裕公司在其特定品味的葡萄酒上使用,发展至现在的被我国整个葡萄酒行业广泛而普遍的使用在其葡萄酒包装上,从而使得其具有适用上的广泛1黄晖:《商标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7页。

性;至于规范性,因我国葡萄酒行业各个酒业公司均在其葡萄酒上打着“解百纳”的旗号,其已脱离了张裕集团所一直坚持的仅在高级干红葡萄酒上使用“解百纳”标志的初衷,且发展至今,“解百纳”已形成了葡萄酒的代名词,因而,该标志也具有一定的规范性,应属于通用名称的范畴。

根据以上分析,“解百纳”经过我国葡萄酒行业广泛而普遍的使用,已具有通用名称的两大特征,因而对其性质应不存在疑义。

但由于张裕集团自1939年至今一直在其高级干红葡萄酒上使用“解百纳”这一标志,且七十几年来始终如一日的注重使用该标志的葡萄酒的品质,使所有使用这一标志的张裕葡萄酒的品味维持在一定的高度。

除此之外,张裕集团生产的“解百纳”高级干红葡萄酒与其他酒业生产的葡萄酒所使用的葡萄产地亦不相同。

其所用于酿造“解百纳”高级干红葡萄酒的葡萄产自于有“东方的波尔多”之称的烟台,并以蛇龙珠为主要原料,加之其独有的系统酿制技术成就了张裕“解百纳”的独特风味。

从而,张裕“解百纳”与其他酒业生产出的葡萄酒相比较而言具有显著区别,不仅社会辨别度高,而且所占市场份额也较大。

同时,根据可靠数据显示,受调查人群中,75%以上的消费者认为“解百纳”标志应为张裕集团专有。

由此可见,张裕集团经过对“解百纳”标志的长期使用,已形成了其特有的品牌效应,社会识别度高且具备商标注册的一个实质性要件——显著性,根据我国《商标法》第11条的规定,商品的通用名称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1因此,张裕集团可以此为依据向商标局申请核准登记“解百纳”为其注册商标。

三、通用名称被核准为注册商标的后果(一)商标所有人的使用及其限制商标所有权人有权在其所申请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注册商标,并可通过签订许可协议的方式从而使得他人可在一定时间、一定地域范围内使用该注册商标,同时也有权禁止他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正当的使用其注册商标。

当然,鉴于通用名称的特殊性,且为平衡个体企业与整体企业利益,商标所有权人并不能因其取得商标所有权而因此有权对抗或禁止他人对该标志的合理、正当的使用,其负有容忍他人对该标志予以正当使用的义务。

本案中,张裕集团可依据《商标法》第11条的规定取得“解百纳”的商标权,并依法享有《商标法》所规定的相对应的权利。

只是,其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并不能以此来对抗其他合理使用“解百纳”标志的酒业公司,即其他酒业依然可以合理、正当地在其所生产的葡萄酒上使用“解百纳”的标志,商标所有权人对此应负容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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