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中的处理劳动合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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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劳务派遣用工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浅谈我劳务派遣用工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浅谈我劳务派遣用工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第一篇模板范本:正文:一、问题背景在我劳务派遣用工过程中,我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劳动合同不明确:劳务派遣用工的劳动合同往往在岗位职责、工作时间、薪酬待遇等方面存在含糊不清的情况,导致工作人员的权益得不到合理保障。

2.待遇不公平:与直接雇佣的员工相比,劳务派遣用工的员工在薪酬待遇、福利待遇等方面往往存在差异,造成为了不公平现象。

3.权益保护不到位:在劳务派遣用工中,对于员工的权益保护措施并不完善,一旦浮现问题,员工的维权渠道有限,无法获得有效保障。

二、解决措施1.完善劳动合同:应该明确劳务派遣用工的劳动合同内容,包括岗位职责、工作时间、薪酬待遇等,确保员工的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2.公平待遇:劳务派遣用工的员工应该享受与直接雇佣员工相同的薪酬待遇、福利待遇,避免造成不公平现象。

3.加强权益保护:建立健全员工权益保护机制,明确员工的维权渠道,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目标及实施计划1.目标:通过改进劳务派遣用工制度,解决存在的问题,实现员工的平等权益和合理保障。

2.实施计划: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明确劳务派遣用工的合同内容和待遇标准;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实施效果;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对劳务派遣用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四、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无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劳务派遣用工:即通过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用工形式。

2.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用工的合同,约定劳动者与劳动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之间的权益关系、工作内容等事项。

第二篇模板范本:正文:一、问题背景在我劳务派遣用工过程中,我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权益保护不到位:劳务派遣用工的员工在权益保护方面存在难点,维权渠道有限,无法有效保障自身权益。

2.薪酬待遇不公平:劳务派遣用工的员工与直接雇佣员工相比,在薪酬待遇方面存在差异,造成不公平现象。

3.职业发展空间有限:在劳务派遣用工中,员工的职业发展空间受限,缺乏晋升机会和培训机会。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赔偿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赔偿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劳务派遣合同纠纷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劳务派遣合同纠纷的赔偿角度进行分析。

一、劳务派遣合同纠纷的类型1.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纠纷此类纠纷主要表现为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履行过程中,因对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权益的约定不明确或者履行不到位而产生的争议。

2.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此类纠纷主要涉及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签订、履行、解除、终止过程中,因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权益问题产生的争议。

3. 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纠纷此类纠纷主要表现为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条件、劳动保护、工资福利等权益问题与用工单位产生的争议。

二、劳务派遣合同纠纷赔偿的范围1. 工资、奖金、津贴等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奖金、津贴等经济补偿。

如因劳务派遣合同纠纷,劳动者未能获得应有的经济补偿,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予以赔偿。

2. 社会保险、公积金等福利待遇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等福利待遇。

如因劳务派遣合同纠纷,劳动者未能享受应有的福利待遇,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予以赔偿。

3. 劳动者因工伤、疾病等遭受的经济损失劳动者在劳务派遣期间,如因工伤、疾病等遭受经济损失,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5. 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还可能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三、劳务派遣合同纠纷赔偿的程序1. 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解决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发生纠纷后,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依法对劳务派遣合同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劳务派遣合同无效_处理

劳务派遣合同无效_处理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近年来在我国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实际操作中的不规范,劳务派遣合同无效的情况时有发生。

面对劳务派遣合同无效的情况,以下是对其处理的建议:一、明确合同无效的原因首先,需要明确合同无效的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务派遣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3.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4.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通知解除合同一旦确认劳务派遣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应立即通知被派遣劳动者,并告知其合同无效的原因。

同时,双方应协商解除合同,并就合同解除后的相关问题进行协商,如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等。

三、支付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对于劳务派遣合同无效的情况,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经济补偿:1.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四、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对于劳务派遣合同无效的情况,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应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并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各项福利待遇。

五、争议解决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在合同无效处理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采取以下途径解决:1. 协商: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合同无效后的相关问题;2. 劳动仲裁:双方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3. 诉讼:双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劳务派遣合同无效的处理需要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共同努力,依法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合同劳动争议

劳务派遣合同劳动争议

一、劳务派遣合同劳动争议的成因1.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责任划分不明确劳务派遣合同中,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责任划分不明确,容易导致双方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

例如,在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纳、劳动保护等方面,双方可能存在分歧。

2.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部分劳务派遣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存在不签订、迟签、漏签等现象,导致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损。

同时,合同条款不明确,给双方带来争议。

3. 劳务派遣用工不规范部分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用工过程中,存在超时加班、拖欠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等问题,导致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损,引发争议。

4. 劳务派遣劳动者权益保护意识不强部分被派遣劳动者对自身权益保护意识不强,缺乏维权意识,导致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法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二、劳务派遣合同劳动争议的特点1. 三方关系复杂劳务派遣合同劳动争议涉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方,关系复杂,责任划分困难。

2. 争议内容多样劳务派遣合同劳动争议内容丰富,包括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合同解除等方面。

3. 争议处理难度大由于三方关系复杂,争议内容多样,劳务派遣合同劳动争议处理难度较大。

三、劳务派遣合同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1. 协商解决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在发生争议后,应首先尝试协商解决。

通过沟通协商,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达成一致意见。

2. 劳动仲裁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机构将依法审理案件,作出公正裁决。

3. 诉讼途径在劳动仲裁无效或双方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政府部门调解在争议处理过程中,可以寻求政府部门调解,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

总之,劳务派遣合同劳动争议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加强沟通,依法维权,以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应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共同推动劳务派遣制度的健康发展。

劳务派遣法律关系是怎么样的

劳务派遣法律关系是怎么样的

劳务派遣法律关系是怎么样的劳务派遣法律关系是怎样的劳务派遣中存在三种法律关系:(⼀)派遣单位与劳动者。

1、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劳动合同。

⽀付劳动报酬、交纳社会保险、办理⼯伤认定和解除和终⽌劳动关系。

双⽅因履⾏劳动关系发⽣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2、劳务派遣单位违法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付劳动报酬;在被派遣劳动者⽆⼯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所在地⼈民政府规定的最低⼯资标准,按⽉⽀付其劳动报酬。

(⼆)派遣单位与⽤⼯单位。

1、派遣单位与⽤⼯单位之间应订⽴劳务派遣协议。

约定派遣岗位和⼈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付⽅式及违约责任。

2、双⽅的劳务派遣协议属于民事劳务派遣服务合同,并不确⽴劳动关系,如双⽅就劳动派遣协议发⽣纠纷,除⾃⾏协商和调解外,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渠道解决。

3、如劳务派遣单位与⽤⼯单位之间不按照法定的要求和程序进⾏劳动派遣,则劳动派遣是⽆效⾏为。

劳动者和实际⽤⼯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三)⽤⼯单位与劳动者。

虽然⽤⼯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不等于双⽅不存在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作为实际⽤⼯单位仍要承担⼀定的责任。

1、执⾏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2、告之劳动者的⼯作要求和劳动报酬;3、⽀付加班费、绩效奖⾦、提供与⼯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4、连续⽤⼯的,实⾏正常的⼯资调整机制。

法律对⽤⼈单位使⽤派遣劳动者作了严格的限制:1、⽤⼯单位应根据⼯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期限分割为数个短期的劳务派遣协议;2、⽤⼯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3、⽤⼯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单位。

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劳务派遣中的问题及对策三篇

劳务派遣中的问题及对策三篇

劳务派遣中的问题及对策三篇篇一:劳务派遣常见问题一、什么是劳务派遣?劳务派遣,亦称人力资源派遣,是近年我国劳务市场根据市场需求而开办的新的劳务中介服务项目,是一种新的用人方式。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和发展需要,通过正规劳务派遣公司,派遣所需要的各类人员(销售人员\文员\普通技工\劳务工等)。

实行劳务派遣后,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或派遣协议,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上岗协议》,三方关系如下:二、劳务派遣的作用(优势)在哪里?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用人单位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各项遇"。

如果用工单位在短时间内将所有人员都做到规范用工,工作量极大,所以,委托劳务派遣公司为公司实施劳务派遣,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则是捷径--1、采取劳务派遣这种新型的用工方式,员工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保证了劳资双方在遵守劳动法的前提下实现了用工受法律保护,员工的权益也有了保障。

员工由于有劳动合同的保护和约束将更努力为用工单位工作,而原有的福利待遇和管理制度都没有变化;2、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根据国家规定为派遣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按规定的比例定期缴纳社会保险,员工因为用工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工龄得到延续,失业、医疗、工伤和退休后生活有了保障;3、因劳动关系在劳务派遣公司,故人事档案的管理也劳务派遣公司,使劳务人员开具各种与人事档案相关的证明更加快捷,总之,实行劳务派遣后,最大限度地净化了用工的管理职能,减轻了企业的工作负担,使企业能够集中精力参与市场竞争,理顺了劳动关系,规范了用工行为,使用工单位和员工建立起和谐稳定的劳务关系,因此对劳动者个人来讲,改变用工方式后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加有了保证。

三、劳务派遣手续如何办理?劳务派遣手续简便,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提出派遣人员的需求(人员可以由用人单位自行招聘,也可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招聘),确定用人名单,然后由劳务派遣机构办理用工手续,具体办理派遣手续程序如下:1、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劳务派遣合同案由解析

劳务派遣合同案由解析

一、案由概述劳务派遣合同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合同案由是指因劳务派遣合同所引发的争议,主要包括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以及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纠纷。

二、案由类型1.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1)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未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

(2)拖欠工资:劳务派遣单位拖欠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3)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失业。

(4)社会保险缴纳:劳务派遣单位未按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侵害劳动者权益。

2.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纠纷(1)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劳务派遣单位未按照协议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影响用工单位的生产经营。

(2)派遣期限:劳务派遣单位未按照协议约定派遣期限,导致用工单位无法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3)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损害用工单位利益。

(4)社会保险缴纳:劳务派遣单位未按照协议约定缴纳社会保险,影响用工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三、案由解析1.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1)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责任承担:劳务派遣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赔偿金等。

(3)维权途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纠纷(1)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2)责任承担:劳务派遣单位未履行协议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3)维权途径:用工单位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务派遣的合同发生劳务关系纠纷怎么处理

劳务派遣的合同发生劳务关系纠纷怎么处理

劳务派遣的合同发生劳务关系纠纷怎么处理劳务派遣是常见的一种用工方式,劳务派遣一般适用一些有旺季谈季的行业,在生活旺季时,由劳务派遣公司将劳动者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那么劳务派遣的合同发生劳务关系纠纷如何处理?我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劳务派遣的合同发生劳务关系纠纷怎么处理劳务派遣中属于劳动关系不是劳务关系,劳务派遣产生争议的,按劳动关系处理,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的构成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由三方构成,即: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是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单位,双方以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用工单位是接受被派遣劳动者且使用劳动者进行劳动的单位,并为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向派遣单位支付商定的费用。

劳动者是被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当作类似商品加以交换和使用的打工者。

可以看出,劳务派遣这一用工形式有以下特点:1、由三方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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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中的处理劳动合同争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也称不定期的劳动合同,它不会因期限届满而终止,只有当法定的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出现,如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用人单位关闭、撤销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才能依法终止。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劳动者撑起了保护伞,劳动者能否运用《劳动合同法》这一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益呢?下面,笔者向大家介绍一起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争议的案例。

不能协商确定的劳动合同内容,仲裁委和法院应如何处理?在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争议中,当事人不能协商确定的劳动合同内容,依照《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应依《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可见《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系对当事人就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未能协商确定的作出了处理规定。

在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中,社会保险是强制性规定,不存在协商确定的问题。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内容一般集体合同有规定且国家也有强制性的劳动标准规定,即使双方协商不成,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原则,也可以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中未明确的劳动合同内容就是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简单地说就是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如何确定的问题,依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劳动者工作岗位的确定也直接关系到其薪酬的确定。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这一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在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确定的情况下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XX)4号)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参照此规定,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或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争议案件中,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可以作如下裁决和判决:当事人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合同期限以外的其他劳动合同条款,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依照当事人原劳动合同内容确定。

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满一年,视同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争议,亦应以以上原则确定劳动合同内容,即双方当事人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按照当事人已经实际履行的工作岗位、地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内容来确定劳动合同的内容,如双方实际履行劳动报酬、劳动条件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按集体合同规定确定。

案情简介:申请人李某,1996年5月到被申请人南京某证券公司从事驾驶工作,月薪2400元,双方签订了临时聘用协议,双方最后一期临时聘用协议期限自XX年5月至XX年5月31日止。

XX年5月31日,双方合同期满后,公司要求李某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采用劳务派遣方式使用李某,李某不同意,于XX年6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裁决与被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支付XX年6月起至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止的双倍工资。

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人已在被申请人处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申请人提出与被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被申请人应当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应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应自第二个月起支付申请人双倍工资。

仲裁委员会于XX年8月作出裁决,裁决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XX 年7月起的双倍工资。

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法院起诉。

仲裁裁决生效后,由于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合同,申请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法院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同意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从事安全保卫岗位,月薪1000元,申请人不同意,故双方最终未能签订劳动合同。

法院遂以仲裁裁决未明确劳动合同内容为由,决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透过这起案例,我们可以发现以下问题。

问题一:在订立无固定期合同劳动争议中,劳动合同其他内容如何确定?在处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争议中,只有劳动合同期限是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劳动仲裁委或法院可以裁决或判决,那么劳动合同的其他内容应如何确定及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如何裁决或判决?这是处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争议的法律盲点和难点所在。

XX年9月18日,为了进一步增强《劳动合同法》的可操作性,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其他内容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条例》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

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据此,依法订立或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争议中,当事人对劳动合同除期限外的其他内容,仍应遵循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协商确定。

在协商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有可能提高或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一方面,有的劳动者基于用人单位必须与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强制规定,从而在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资待遇等方面提出高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有的甚至提出明显不公平合理的过高要求; 另一方面,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逃避义务,恶意地降低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采取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降低薪酬等方法,逼迫劳动者知难而退,从而达到规避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目的。

如本文案例,申请人原系驾驶员,月薪2400元,在申请人主张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后,被申请人却只同意安排申请人从事安全保卫工作,月薪1000元。

因此双方无法签订劳动合同。

故在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争议中,就合同其他内容,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确定的可能性极大。

最新劳务派遣合同模板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范本标准劳务派遣劳动合同范本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劳动合同范本单位劳务派遣合同范本2021劳务派遣合同范本最新精选劳务派遣协议书样本劳务派遣合同范文参考2021劳务派遣合同范文2021年劳务派遣合同扩展阅读劳务派遣的劳动合同编号:劳动合同书(劳务派遣)甲方: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第一条甲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第二条乙方性别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居民身份证号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年月日家庭住址邮政编码在京居住地址邮政编码户口所在地省(市)区(县)街道(乡镇)二、劳动合同期限第三条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年月日止。

本合同于年月日终止。

甲方派遣乙方到用工单位的派遣期限自年月日开始。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第四条甲方派遣乙方工作的用工单位名称第五条乙方同意根据用工单位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种)工作。

第六条根据用工单位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第七条乙方按用工单位的要求应达到工作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八条用工单位安排乙方执行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每周休息日为 .用工单位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九条甲方和用工单位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五、劳动报酬第十条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元。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第十一条甲方未能安排乙方工作或者被用工单位退回期间,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乙方报酬。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第十二条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三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按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四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第十六条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七条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八条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第十九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一条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二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第二十三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的附件如下第二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订日期:年月日劳动合同续订书本次续订劳动合同期限类型为期限合同,续订合同生效日期为年月日,续订合同终止。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本次续订劳动合同期限类型为期限合同,续订合同生效日期为年月日,续订合同终止。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劳动合同争议处理办法劳动合同纠纷时常出现在我们身边,那你又是否知道最好的劳动纠纷处理方法是啥?小编这有五种劳动纠纷处理方法介绍给大家,劳动合同简介:劳动合同的作用1、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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