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市政配套工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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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

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

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为加强全省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提升城镇公共服务水平,创造宜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如下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指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规定,明确要求新建住宅小区必须配套建设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消防安全、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以及其他设施。

第二条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按本意见建设和移交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

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三条各市县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教育、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卫生计生、商务等部门根据本意见和职责分工,监督管理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

各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市县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完善水、电、路、气、光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

各市县人民政府进行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区户数在1500户及以上的,应规划建设幼儿园;居住区户数在4000户及以上的,应规划建设小学;居住区户数在9000户及以上的,应规划建设初中。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居住区常住人口规模、开发区域功能定位、已有学校和幼儿园等情况适当调整中小学和幼儿园规模和数量。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意见组织实施新建住宅小区不具备单独配建条件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组织相关部门做好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接收和投入使用工作。

第四条新建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前,其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住宅小区生活用水应按照供水部门方案,纳入城乡自来水管网,供水企业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规定

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规定

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新北区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彻底解决部分公建配套设施建设不平衡和短缺的矛盾,进一步维护业主、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根据《物权法》、《城乡规划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AA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市政府《AA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北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规定,安置房住宅小区的建设和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是指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依据规划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管理、金融邮电、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设施等八类。

第四条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房屋权属性质分为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和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两种。

第五条新建住宅小区的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含社会公益性配套设施),其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代为登记,其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应用于小区的物业管理。

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销售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其使用权。

社会公益性配套设施的权属归区政府或项目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所有。

开发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后要无偿移交给区政府相关部门或小区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包括:教育设施(含按照标准装修完成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社区卫生(计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含居委会、养老设施)、市政公用及其他(含邮政)等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建配套设施。

第六条新建住宅小区的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按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其权属归投资者所有,但交付使用后须纳入小区统一物业管理。

第七条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项目名称、建设规模等内容由区规划部门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区城建部门应会同区人社(民政)、社会事业(教育、卫生(计生)、体育)、相关镇(街道)等相关部门对该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要求、权属界定等事项提出要求,出具“住宅小区公建配套建设条件意见书”(附件1),区国土部门将“住宅小区公建配套建设条件意见书”作为土地出让的文件内容之一。

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及零星住宅(以下统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保障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合理配置,维护小区业主和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泰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居住小区。

第三条居住小区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各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规划建设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邮政、商业服务、社区管理服务和市政公用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其中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总建筑面积,下同)开发完成50%之前建成交付使用;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建成交付使用。

第四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坚持统筹规划、可持续发展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综合设置。

第五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应当和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在符合规定指标总量的前提下,可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规划、合理布置。

第二章权属界定与管理第六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两种。

第七条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建设成本适宜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管理服务、市政公用设施等。

此类公共服务设施除社会公益性配套设施外,其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由业主委员会代为登记,开发企业不得销售,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其使用权。

第八条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适宜市场化运营、建设成本不宜列入且未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商业服务设施(物业管理专用商业服务设施用房除外)等。

此类公共服务设施,按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其权属归投资者所有,但交付使用后必须纳入小区统一的物业管理,并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

第九条居住小区的车库、车位(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需要。

小区配套设施监管规定

小区配套设施监管规定

小区配套设施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及零星住宅(以下统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依法维护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配套建设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市政公用、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接收单位是指居住小区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五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属性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

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建设成本宜列入居住小区开发建设成本或由政府投资的公共服务设施。

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以营利或提供公益性专业化服务为目的,宜进行市场化运作或专业化运营的公共服务设施。

第六条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公安、民政、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规划、文化、卫生、贸易、住房保障房产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坚持统筹规划、可持续发展和节能省地的原则,使用性质相近或功能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综合设置。

第八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性质、建筑规模、用地面积、用地位置等应按照土地出让经济技术指标,由开发建设单位做出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十一条幼儿园、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警务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等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统一代建。

关于加强新住宅小区公建配套

关于加强新住宅小区公建配套

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新北区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彻底解决部分公建配套设施建设不平衡和短缺的矛盾,进一步维护业主、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根据《物权法》、《城乡规划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市政府《常州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北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规定,安置房住宅小区的建设和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是指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依据规划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管理、金融邮电、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设施等八类。

第四条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房屋权属性质分为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和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两种。

第五条新建住宅小区的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含社会公益性配套设施),其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代为登记,其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应用于小区的物业管理。

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销售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其使用权。

社会公益性配套设施的权属归区政府或项目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所有。

开发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后要无偿移交给区政府相关部门或小区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包括:教育设施(含按照标准装修完成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社区卫生(计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含居委会、养老设施)、市政公用及其他(含邮政)等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建配套设施。

第六条新建住宅小区的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按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其权属归投资者所有,但交付使用后须纳入小区统一物业管理。

第七条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项目名称、建设规模等内容由区规划部门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区城建部门应会同区人社(民政)、社会事业(教育、卫生(计生)、体育)、相关镇(街道)等相关部门对该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要求、权属界定等事项提出要求,出具“住宅小区公建配套建设条件意见书”(附件1),区国土部门将“住宅小区公建配套建设条件意见书”作为土地出让的文件内容之一。

杭州市《住宅区配套公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杭州市《住宅区配套公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杭州市《住宅区配套公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近日起实施信息发布:搜地网络 发布时间:2005-2-2180方以上住宅区车位数有下限今后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的户型,配置车位不少于0.5个;社区里配套服务用房,按每百户建筑面积30平方米标准集中设置。

今年起开始实施的《杭州市住宅区配套公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向我们透露了这些重要信息。

每百户需有30方配套用房社区配套服务用房建与不建、建多建少,一直是社会关注热点。

暂行规定的出台,意味着社区配套用房建设不再无据可依。

市建委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后社区里配套服务用房,将按每百户建筑面积30平方米标准集中设置,由建设单位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所在区政府,其所有权属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享有该房屋的使用权。

民政部门监督用房的使用管理情况。

每户要有3—3.6方自行车库暂行规定对社区自行车库的配置作了明确规定:按建筑面积3—3.6平方米/户标准配置自行车库,其使用权属于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由物业管理企业统一管理。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

150方以上住宅至少一户一汽车位社区车位不足的矛盾日益显现,这个暂行规定对此作了界定。

住宅区内的停车场地分为地面、半地下、地下停车库和地面停车场。

车位配置标准为:户型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不少于1车位/户;户型建筑面积在100—149平方米的住宅,不少于0.7车位/户;户型建筑面积在80—100平方米的住宅,不少于0.5车位/户。

户型建筑面积在79平方米以下的住宅,不少于0.15车位/户。

住宅区停车泊位配置标准的10%应作为临时公共停车泊位,不好用于出租出售。

临时停车泊位由开发建设单位无偿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管理。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管理。

暂行规定要求,利用地下室(人防设施除外)、半地下室、架空层建设的汽车库层高、宽度和深度应达到国家规范要求。

周口市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参考Word)

周口市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及零星住宅(以下统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保障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合理配置,维护小区业主和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周口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居住小区。

第三条居住小区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各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规划建设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邮政、商业服务、社区管理服务和市政公用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其中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总建筑面积,下同)开发完成50%之前建成交付使用;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建成交付使用。

第四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坚持统筹规划、可持续发展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综合设置。

第五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应当和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在符合规定指标总量的前提下,可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规划、合理布置。

第二章权属界定与管理第六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两种。

第七条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建设成本适宜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管理服务、市政公用设施等。

此类公共服务设施除社会公益性配套设施外,其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由业主委员会代为登记,开发企业不得销售,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其使用权。

第八条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适宜市场化运营、建设成本不宜列入且未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商业服务设施(物业管理专用商业服务设施用房除外)等。

此类公共服务设施,按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其权属归投资者所有,但交付使用后必须纳入小区统一的物业管理,并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

第九条居住小区的车库、车位(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需要。

关于住宅区公建配套设施权属及其管理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关于住宅区公建配套设施权属及其管理问题的思考与建议关于住宅区公建配套设施权属及其管理问题的思考与建议作者:翁羿随着我市房地产业迅速发展,广大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环境得到了极大的改善。

居民在关注房屋质量的同时也越来越注重配套设施的配建,其权属及管理问题日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对“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界定并不明确,对于同一种类型的公建配套用房的权属,各地出台的政策也不一样,给商品房预售许可及房屋登记工作带来困扰。

鉴于此,特对我市住宅区公建配套设施权属及其管理问题作一些调查与思考,供有关方面研究筹策。

一、我市公建配套管理的基本情况(一)主要政策规定我市涉及居住区公建配套管理的政策主要有:《无锡市政府印发〈无锡市住宅区交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锡政发[2000]298号)、《无锡市政府批转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无锡市市区新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发[2007]196号)、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无锡市市区住宅部分配套设施标准>的通知(锡政发[2004]9号)、《无锡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7号)等,先后对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标准、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等作了规定。

其中,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无锡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商品住宅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及其他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统一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

要求商品房通过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配套公共复中,“净菜超市”被注记为建议经营性,由此造成同类公配权属认定不一致,建设单位对此提出异议。

为此,我们也与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了沟通,其认为公建配套批复中的注记,只是标明其用途为经营性质,并非对权属的认定。

目前,建设主管部门在公建配套立项批复中对此已不再注记。

小区配套市政工程施工方案


施工前准备: 包括现场勘查、 设计交底、施 工组织设计等
土方开挖:根 据地质勘察报 告确定开挖方 案,并采取必 要的支护措施
管道安装:根 据设计图纸和 规范要求进行 管道安装,确 保管道连接牢
固、不渗漏
回填土方:回 填土方时应分 层夯实,确保 密实度符合要

质量检测:施 工完成后应进 行质量检测, 确保符合设计 要求和相关标
添加 标题
提升居民生活质量:完善的市政设施可以 提升小区的居住环境,增强居民的归属感 和幸福感。
添加 标题
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市政工程作为城市基 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升区域经 济发展和吸引投资具有重要作用。
添加 标题
保障城市安全:小区市政工程在应对自然 灾害、保障城市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例如,排水系统可以有效防止城市内涝, 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小区市政工程特点: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 工程规模小且分散,施工难度较大,需要 考虑与原有设施的衔接。
小区市政工程施工方案要点:合理规划 工程进度,确保施工质量,注意施工安 全,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影响,遵循相关 法规和标准。
添加 标题
满足居民生活需求:小区市政工程为居民 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如道路、供水、排 水、供电等,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提供完善的市政基础设施, 提升居民生活品质
确保市政工程的安全、环 保和节能
优化市政工程的设计和施 工,提高工程质量
满足居民对市政服务的需 求,提升小区整体形象
Part Two
现场勘查:对小区现场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施工环境及条件。 施工计划制定:根据小区市政工程需求,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 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施工队伍、设备、材料等,并完成施工组织设计。 安全措施准备:确保施工现场安全,制定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规范性文件名称】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及住宅小区配套...

【规范性文件名称】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及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工程管理的意见【类别】建设【时效性】有效【发文字号】威建发[2006]15号【公布机关】威海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实施日期】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及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工程管理的意见威建发〔2006〕15号各市、区建设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部门、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住宅小区和其它房屋建筑配套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工程)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进一步加强全市基础设施工程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凡投资5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工程必须办理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并委托建设监理、进行合同备案。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和其它房屋建筑配套设施工程应当随同房屋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进行设计,同时进行施工图审查,并办理有关手续。

目前在建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工程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办理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手续。

本意见所称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挡土墙、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等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住宅小区配套设施以及其它房屋建筑配套设施工程。

二、从事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有关企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应当持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工程。

外地企业进威承揽工程项目,必须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威备案手续。

三、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设计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将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中应当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

需要修改设计文件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修改,并报原审查机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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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市政配套工程管理要点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居住条件得到极大改善,与以前的居住小区相比,建筑风格迴异多元;地下室车库大面积建造;大规模的小区增多,各类配套设施齐全等等。

居住小区由于道路较窄,管线种类多,在市政管线配套设计中,需采取适当措施以解决管线综合中碰到的问题。

另外,对于大型山地别墅区的雨水宅前井是否设置,应根据气候、植被覆盖率、地形等因素确定。

长期以来,业主一般都会忽视这方面的工作,设计通常由土建设计单位顺带完成;有些甚至干脆不进行专门设计,只在施工时在现场凭感觉敷设管道。

这样,在交付使用之后,问题往往就会暴露出来,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雨天道路低洼处积水;污水排放不畅,影响环境卫生;由于前期管道埋设考虑不周到,导致交付使用后出现频繁开挖路面,既影响交通、破坏路面、损坏管道,又影响居民生活。

因而对各类专业配套管线设计特别是给排水管道设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提出了新的考验。

市政配套工程的管理和协调的成功,是关系到能否顺利交房,现根据本人平时现场的工程管理经历粗谈小区市政配套工程的管理。

本人认为市政配套工程的管理主要分为如下方面:
一、设计优化
在居住小区的市政配套工程设计中,一般区间及宅前道路路幅较小,但是较之外围大市政,管线种类却更多,主要包括电力、燃气、给水(通常包括高、中、低压生活给水、室外消火栓管、喷淋管)、弱电(包括电信、联通、铁通、网通、有线电视、消防控制线等弱电管线)、雨水、污水(包括生活污水、废水)、热力管、路灯电缆等管线。

设计时可对各类通信管线同沟敷设,根据各专业管线的实际使用需要,预留孔数,确定沟体断面尺寸。

避免让各单位各行其道,单独埋设,给今后的管理带来麻烦。

配套的前期综合设计工作必须要细致可行。

一般来说配套管线现场定位混乱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管线综合平衡没有到位,工序安排之间不合理,导致各配套单位施工时各自为政,只顾自己的施工方便,没有考虑其他配套管线的走向布置,造成各专业之间、市政配套与总包之间相互交叉,带来大量的破坏。

这样就不可避免地花费了专业工程师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且对整个工期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由于市政专业多由相关的垄断部门自行设计并施工,施工费用由开
发商承担,在设计过程中其为了保证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往往会存在管线越长越好、管道材料越贵越好的现象。

这就需要各专业工程师充分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以及良好的对外沟通,对各专业图纸进行优化,减少管线长度并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严格要求各专业设计时充分考虑到投资、现场施工方便等诸多因素,同时还需要考虑到景观绿化施工的方便。

二、配套单位的进场时间
配套工作管理必须要纳入总体管理范围,特别是进度方面必须预留足够的施工工期,配套工作在进场施工前必须制定完善的进出场计划,把握好配套单位进场的时机,各配套单位进场施工时必须具备必要的条件,如场地平整、道路等。

实施过程中要求总包单位加快进度,在脚手架拆除后立即组织各相关专业进场。

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将道路、作业区段等进行编号,在各专业管线开挖前将道路两侧的垃圾进行了清理,在施工过程中各专业以及道路施工形成了流水作业,这样极大减少了各专业管线的交叉破坏,又保证了小区的道路及时进行硬化。

开工前对管线综合进行统一规划,根据现场情况详细制订先做什么,再做什么,哪些专业必须要先施工,哪些专业可以平行施工等相关的要求。

三、配套工程各专业管道的布置
施工时各管线单位应同时进场,按照管线综合图纸确定的管位、标高同时施工。

而对于各类给水管线,虽然不需要敷设在沟体内。

但应尽量平行道路,并排直埋敷设,管道之间净距满足施工安装需要即可。

因小区路幅小,道路下所能安排的管位有限。

因此,可利用道路以外的空地,如绿化带、广场、地下室顶板空地、步行道等埋设管线。

对于在上述位置通行的管线,由于没有大型车辆从其上方通过,管道的覆土可适当减少。

需要注意的是,重力流管线由于埋深较大,应避免穿过地下室顶板上方。

除此之外,在细节地方可采取其它一些措施,使空间利用更紧凑。

比如:道路采用单向坡,这样只需在道路单侧低坡处布置雨水口;针对小区路幅小,而管径一般不大的特点,设计中对D500以下的排水管道可专门采用500×500或800×800的检查井。

另外,还可采用带雨水口式的检查井,把雨水口和雨水检查井结合在一起,以最大限度的节约空间。

管位布置后,还应合理控制各管线高程,使各管线在高程上相互错开。

一般来说,从上至下管线顺序依次为电力管(沟)、通信管(沟);燃气管、给水管、热力管;雨水管、污水管。

在高程上就会使各管线基本相互错开。

若管线在高程上相碰,则遵守“压力管让重力管、小管径
让大管径、支管让干管”的原则。

如管线交叉时上行管线覆土厚度不够,可通过混凝土方包或外加钢套管保护。

当给水管从排水管下方通行时,给水管外面须做钢套管以免水质受到污染
四、配套单位的管理与协调
配套施工过程中一定加强配套各部门之间、配套与土建等相关单位的协调配合。

配套进场施工以后,总包方面的配合力度远远不够,使得整个配套的协调管理工作全部由开发公司自己承担,不仅加重了甲方的协调任务,更由于由于总包的配合不力,导致协调工作效率不高。

对此,可安排一名项目部专业工程师在现场整体把握管线、道路等施工进度,其他各相关专业工程师配合,同时要求总平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一定要起到室外总包的作用,在保证自身施工的同时尽量为其他相关专业提供施工作业面,在各专业施工单位管道开挖以前清理现场的垃圾,同时将道路、庭院、绿地等作业面清理到基层标高,在施工过程中哪里有障碍物影响到其他单位就清理哪里,这样既保证了进度,又保证了其他单位的施工质量。

加强对配套单位施工质量的管理,不能因为室外配套工程属于相关配套单位而忽视对其质量的管理,对于设计要求的覆土深度、回填要求等严格要求施工单位,不能因为一味地追求工期而牺牲了工程质量。

加强施工过程中及完成后的成品保护。

由于现场施工过程中各相关单位之间交叉施工,一定程度存在着管线被破坏的情况。

对此,必须要求各参建单位在破坏其他专业管线以后及时告知对方或者是甲方现场工程师,做到一旦破坏后就立即修复;同时要求绿化施工单位进场交底时划定管线密集区,要求其在管线密集区进行种植时尽量采用人工开挖为主。

以上仅是个人的一些看法,如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作者:王春格
201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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