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2017修正)

合集下载

殡葬基础设施建设相关标准及法规政策准解读

殡葬基础设施建设相关标准及法规政策准解读
(四)骨灰安放设施各类用房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自然 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配备相应的机械通风设备。
(五)骨灰安放设施应根据实际需求配置通讯、广播和安全 防范系统等设备。
(六)骨灰安放设施应配置清晰、醒目、规范的标识系统。
3 工程项目管理规划
第十四条(定价) 县级公益性骨灰安放 设施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核定,向 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示范引 领
防范风 险
示范点建设;公益 性公墓节地生态安 葬率100%
邻 避 问 题
债 务
3 工程项目管理规划
殡葬改革的重点、难点在农村。 加快农村殡葬基 础设施建设。2018年每个县要至少新建1个乡镇集中治 丧点和1个农村公益性公墓示范项目
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等6部门印发《湖南省乡村 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湘民发 [2018]24号)提出:推动实施农村绿色殡葬。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 知》(国发[2017]9号)
十三五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清单: 基本殡葬服务:为城乡困难群众以减免费用或补贴方式提供遗体
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为优抚对象及 城乡困难群众免费或低收费提供骨灰节地生态安葬服务。
第十3九工条程项(目监管督理规管划理)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县级公益性
参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 :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 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 、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 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殡葬管理条例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殡葬管理条例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殡葬管理条例(2014年2月21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4年5月17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规范殡葬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黔西南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丧葬活动、殡葬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殡葬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便民惠民,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尊重良俗、文明节俭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制定殡葬工作规划,把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场所、城市墓地、农村公益性墓地等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

第五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国土资源、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价格、规划、环境保护、卫计、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及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土葬改革区应当根据需要合理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

第六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行惠民殡葬,将遗体接运、灵堂租用、遗体冷藏、遗体火化和骨灰存放等基本殡葬服务项目逐步纳入政府公共服务范围,不断提高殡葬服务保障水平。

第七条火葬区和集中治丧范围按照先城市、后乡镇逐步推进。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其他地区实行土葬改革。

实行火葬及土葬改革区域的划定,由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经州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实行集中治丧的地点及其范围,由县(市)人民政府划定。

第八条集中治丧应当在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进行。

死者亲属或者丧事承办人应当及时通知殡葬服务机构接运遗体。

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接运遗体,并负责提供遗体防腐、冷藏、火化等服务。

贵州省公墓管理实施办法

贵州省公墓管理实施办法

贵州省公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实施日期:2003年6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公墓管理,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公墓,指安葬、安放骨灰或者安葬遗体的公共设施。

公墓分为经营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公墓两种。

经营性公墓为城镇居民或其他公民提供服务;农村公益性公墓为农村村民提供服务。

第三条公墓的建设和管理,坚持节约殡葬用地,制止乱埋乱葬,倡导丧俗改革,统筹规划,控制发展,强化管理,规范运作,为殡葬改革服务,为生态环境建设服务,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经营性公墓提供殡葬服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7号),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公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管理工作。

各级殡葬管理机构受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负责公墓管理日常工作。

第二章规划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全省殡葬事业发展状况和殡葬改革的需要,组织编制全省公墓设置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民政部备案。

公墓建设应当纳入各级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

第七条编制公墓设置规划的原则是:(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在火葬区,严格控制公墓建设总数量,加快骨灰塔陵园、骨灰堂等骨灰寄存设施建设;(三)在土葬改革区,控制经营性公墓建设数量,加快公益性公墓建设;(四)经营性公墓以县为单位根据人口分布情况从严设置(设区的市城区,以市为单位统一规划设置),农村公益性公墓以乡镇或村为单位根据需要合理设置。

第八条火葬区不得兴建遗体公墓;在已建立公墓的地方,禁止在公墓以外建墓立碑。

在火葬区,要大力推行骨灰寄存、少占或不占土地的骨灰处理方式,倡导和鼓励骨灰抛撒、树葬、草坪葬等文明葬法。

在土葬改革区,要努力实现遗体埋葬公墓化,大力提倡平地深埋、不留坟头,因地制宜推行其他少占土地的土葬形式。

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1999年修正)

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1999年修正)

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199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05.30•【字号】•【施行日期】1995.09.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1995年9月1日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11月28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1995年12月15日公布根据1997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清理地方性法规情况报告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5月30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2年3月28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行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树立厚养薄葬、文明节俭办丧事的社会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从事殡葬管理、殡葬服务的单位以及办理丧事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贵阳市人民政府民政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殡葬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殡葬管理工作。

市、县民政部门可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公安、规划、城管、工商、价格、卫生、国土、林业、环保、环卫、民族和宗教事务等有关部门,应依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死者所在单位,应协助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劝阻、制止和举报。

维护和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贵州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贵州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贵州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我省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定价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应坚持有利于推进节地生态安葬,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减轻丧葬费用负担,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服务经营者依法提供殡葬相关服务或出售公墓时的价格行为。

第四条殡葬服务包括基本服务、延伸服务和公墓。

殡葬基本服务主要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普通吊唁厅堂租赁、火化、骨灰寄存等必需的服务。

殡葬延伸服务是指在基本服务以外、供群众选择的特殊服务项目,包括遗体整容、遗体防腐、骨灰安葬、丧葬用品等。

公墓包括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和城市公益性公墓(含节地生态安葬设施,下同)。

经营性公墓是指市、州民政部门批准设立(含原省民政部门批准设立),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放)骨灰的殡葬服务设施;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县级民政部门批准设立,为本村居民安葬(放)骨灰或遗体的非营利性殡葬服务设施;城市公益性公墓是指市、州民政部门批准设立,为城镇居民提供安葬骨灰的非营利性殡葬服务设施(含楼、廊、堂、塔、墙等形式存放骨灰的立体安葬设施等)。

第五条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和城市公益性公墓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结合财政补贴情况,并兼顾群众承受能力,按照非营利原则从严核定。

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殡葬延伸服务收费标准和经营性公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殡葬服务经营者和服务对象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条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政策,明确殡葬基本服务收费项目和城市公益性公墓成本范围,协调、指导全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贵州省公墓管理实施办法

贵州省公墓管理实施办法

贵州省公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2012-08-01 15:45:58 来源:贵州省民政厅网站作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公墓管理,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公墓,指安葬、安放骨灰或者安葬遗体的公共设施。

公墓分为经营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公墓两种。

经营性公墓为城镇居民或其他公民提供服务;农村公益性公墓为农村村民提供服务。

第三条公墓的建设和管理,坚持节约殡葬用地,制止乱埋乱葬,倡导丧俗改革,统筹规划,控制发展,强化管理,规范运作,为殡葬改革服务,为生态环境建设服务,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经营性公墓提供殡葬服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7号),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公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管理工作。

各级殡葬管理机构受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负责公墓管理日常工作。

第二章规划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全省殡葬事业发展状况和殡葬改革的需要,组织编制全省公墓设置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民政部备案。

公墓建设应当纳入各级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

第七条编制公墓设置规划的原则是:(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在火葬区,严格控制公墓建设总数量,加快骨灰塔陵园、骨灰堂等骨灰寄存设施建设;(三)在土葬改革区,控制经营性公墓建设数量,加快公益性公墓建设;(四)经营性公墓以县为单位根据人口分布情况从严设置(设区的市城区,以市为单位统一规划设置),农村公益性公墓以乡镇或村为单位根据需要合理设置。

第八条火葬区不得兴建遗体公墓;在已建立公墓的地方,禁止在公墓以外建墓立碑。

在火葬区,要大力推行骨灰寄存、少占或不占土地的骨灰处理方式,倡导和鼓励骨灰抛撒、树葬、草坪葬等文明葬法。

在土葬改革区,要努力实现遗体埋葬公墓化,大力提倡平地深埋、不留坟头,因地制宜推行其他少占土地的土葬形式。

贵州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20)

贵州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20)

贵州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20)第一条为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我省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定价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应坚持有利于推进节地生态安葬,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减轻丧葬费用负担,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服务经营者依法提供殡葬相关服务或出售公墓时的价格行为。

第四条殡葬服务包括基本服务、延伸服务、公墓销售和日常维护。

殡葬基本服务主要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普通吊唁厅堂租赁、火化、骨灰寄存等必需的服务。

殡葬延伸服务是指在基本服务以外、供群众选择的特殊服务项目,包括遗体整容、遗体防腐、骨灰安葬、丧葬用品等。

公墓包括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和城市公益性公墓(含节地生态安葬设施,下同)。

经营性公墓是指市、州民政部门批准设立(含原省民政部门批准设立),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放)骨灰的殡葬服务设施;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县级民政部门批准设立,为本村居民提供安葬(放)骨灰或遗体的非营利性殡葬服务设施;城市公益性公墓是指市、州民政部门批准设立,为城镇居民提供安葬骨灰的非营利性殡葬服务设施(含楼、廊、堂、塔、墙等形式存放骨灰的立体安葬设施等)。

第五条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和城市公益性公墓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各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结合财政补贴情况,并兼顾群众承受能力,按照非营利原则从严核定。

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殡葬延伸服务收费标准和经营性公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殡葬服务经营者和服务对象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条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殡葬管理处管理制度

殡葬管理处管理制度

殡葬管理处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规范和加强殡葬管理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保障社会稳定,充分发挥殡葬管理处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机构
1. 殡葬管理处设主管领导一名,负责全面领导殡葬管理工作。

2. 殡葬管理处下设多个部门,包括综合管理部、殡仪服务部、墓地管理部等。

3. 殡葬管理处设立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三、工作职责
1. 综合管理部负责殡葬管理处的行政综合工作,协调各部门工作。

2. 殡仪服务部负责殡葬服务的安排和执行,包括丧事办理、遗体处理等。

3. 墓地管理部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墓地整洁有序。

四、管理规定
1. 殡葬管理处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殡葬管理政策。

2. 殡葬管理处要保障遗体处理的安全和卫生,确保殡葬服务的质量。

3. 殡葬管理处要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墓地资源,推动绿色殡葬。

五、人员管理
1. 殡葬管理处要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2. 殡葬管理处要建立健全考核机制,激励员工积极工作。

3. 殡葬管理处要加强党员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制度执行
1. 殡葬管理处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保证各项制度得到执行。

2. 殡葬管理处要及时调整管理制度,适应社会发展需求。

3. 殡葬管理处要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合作,共同推动殡葬事业的发展。

七、附则
本管理制度经殡葬管理处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同时废止原有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以上为殡葬管理处管理制度,希望全体员工认真执行,确保殡葬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2017修正)
【法规类别】殡葬管理
【发文字号】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第22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11.30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
(2002年1月7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3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等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
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丧葬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

革命烈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华侨和外国人的丧事活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制定殡葬工作规划,把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列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省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殡葬管理处(所)在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殡葬管理日常工作。

公安、工商、国土资源、卫生、价格、环保、建设、规划、林业、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推进殡葬改革,开展殡葬改革宣传教育,认真执行殡葬法律、法规。

公民应当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六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其他地区实行土葬改革。

实行火葬及土葬改革地区的划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丧事活动管理
第七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死亡者的遗体必须实行火化;禁止土葬遗体、骨灰入棺土葬。

骨灰应当寄存于骨灰堂或者葬于公墓。

提倡树葬、抛撒、深埋和不留标志等多种方式处理骨灰。

土葬改革地区,遗体或者骨灰应当葬入公墓或者农村公益性墓地。

尊重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10个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在丧葬活动中举行正常的宗教仪式,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