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管理办法示范文本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范文(4篇)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港口运输安全水平,保障港口设施和人员的安全,维护港口正常运营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港口安全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进出港口的船舶、货物和人员,以及港口设施和经营单位。
第三条港口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和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四条港口安全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预防事故的发生,及时应对突发事件,确保港口的安全生产和运营。
第五条港口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港口安全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估港口安全工作。
第二章港口设施安全管理第六条港口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建设和维修,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
第七条港口设施管理者应当制定港口设施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设施的责任人,建立设施的安全保护机制。
第八条港口设施管理者应当定期对港口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九条港口设施管理者应当保障港口设施的正常运行,防范设施的损坏和破坏威胁。
第十条港口设施管理者应当组织开展港口设施安全培训,提高设施相关人员的安全管理能力。
第三章船舶安全管理第十一条船舶进出港口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际公约和协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船舶所有人、船舶运营单位应当负责船舶的安全管理,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船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查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船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安装并使用港口的通信、导航和安全装备。
第十五条船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配备安全设备、救生装备和消防设备,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四章货物安全管理第十六条港口货物的装卸、储存和运输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货物的安全。
第十七条港口货物应当进行分类、标记和包装,确保不同危险程度的货物进行合理隔离和储存。
第十八条港口货物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和验收,并建立货物安全管理制度,防范货物的泄漏、爆炸、着火等安全风险。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14-01-08字号:[ 大中小]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港口内进行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作业活动(以下简称“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对环境造成危害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负责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作的部门统称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通过,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指导、监督全国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工作。
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港口建设项目,由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条件审查。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范文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确保港口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科学合理、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指具备可能引发重大危险事故的危险化学品、危险物品以及能源设施等。
第四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应当由港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二章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分类第五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按照危险性分为特别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和一般危险源三个类别。
第六条特别重大危险源是指具备可能引发特别重大危险事故的危险货物或者设施,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剧毒和放射性物质等。
第七条重大危险源是指具备可能引发重大危险事故的危险货物或者设施,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可燃固体、氧化剂、腐蚀品和感染性物质等。
第八条一般危险源是指具备一定危险性的危险货物或者设施,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压缩气体、腐蚀性气体、可吸入性粉尘和一氧化碳等。
第九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分类,应当根据危险性等级、危险特性、数量和存储方式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
第十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分类结果应当向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定期进行评估和动态调整。
第三章监督管理措施第十一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应当实行全过程、全要素、全方位的监管模式。
第十二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建立健全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台账,实现信息化管理;(二)制定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明确责任和措施;(三)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四)加强对港口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运输;(五)建立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体系,提高事故处理能力;(六)开展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消除安全隐患;(七)加强对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风险;(八)完善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报告制度,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范本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的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保障港口安全生产,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港口危险货物贮存、运输、装卸、加工等环节存在的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危险化学品、石油、液化气等危险货物。
第三条港口危险货物的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防范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加强监督检查,推行责任制,实施整改措施,及时应对突发事件,建立安全风险防范管理体系。
第四条港口危险货物的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由港口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由港口危险货物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配合。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的确定第五条港口危险货物的重大危险源应当根据相关行业标准和规定进行确定,并按照危险程度分类。
第六条港口管理机构应当对港口危险货物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评估,确保风险评估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港口管理机构应当对港口危险货物的重大危险源进行标识和警示,确保相关人员能够及时了解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八条港口危险货物的重大危险源应当进行定期的技术监测和检验,确保其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三章监督管理措施第九条港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相关的港口安全管理制度,并加强对港口危险货物运输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港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港口危险货物的运输档案,记录相关的安全生产信息,方便进行监管和查询。
第十一条港口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港口危险货物的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存在隐患和违规行为的单位进行整改,并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单位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港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港口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检查和监控,确保其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港口危险货物的重大危险源的运输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包括加强员工培训、配备适当的防护设施、定期维护检修等。
第十四条港口危险货物的重大危险源的装卸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港口安全检查项目指引

020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
0203
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配备人数,持证
0300
培训教育
0301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兼职)等安全管理资格证书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0500
应急管理
0501
应急救援组织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
设置,人数,职能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编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要点
备注
0502
应急装备、应急物资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种类、数量及清单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0503
应急预案
《港口法》第三十二条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三
危险货物库区,危险品箱堆场
编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要点
备注
0702
地基及路面
沉降,是否破损
0703
熏蒸场地
《港口工程劳动安全卫生设计
规范》JT320-1997\4.1.5
专用场地,警示标志,防护用品,安全措施
0704
港区道路
《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
211-99\6.3.2
《港口工程劳动安全卫生设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0105
港口重大危险源备案文件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专第四十条
是否登记建档,是否备案(储存数量、储存地户管理措施、管理人员),需重新评估的有无重新评估并进行备案
2024年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和储存,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个港口的危险货物运输和储存管理,包括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搬运、运输和储存等环节。
第三条港口危险货物指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等性质危险的物质。
第四条港口危险货物运输和储存应遵循安全、高效、绿色的原则,加强监管和管理,提高港口的安全生产水平。
第五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和储存应遵循风险管理、安全标准、预防措施、事故应急救援等原则。
第二章港口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第六条港口危险货物运输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七条港口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经营条件和技术能力,并在经营区域内设立专门的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机构。
第八条港口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建立科学的运输计划,合理组织危险货物的装卸、搬运和运输,保证运输的安全和高效。
第九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运输车辆应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且必须获得合法的运输许可证。
第十条港口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一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运输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包装容器和运输工具,确保货物不泄漏、不腐蚀和不爆炸。
第十二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运输应使用防火、防爆、防漏等安全设备,确保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三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运输应遵循适当的速度和路线,且在运输过程中应保持与其他车辆的安全距离。
第十四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运输企业应定期维护车辆和设备,并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安全运输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港口危险货物储存管理第十五条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经营条件和技术能力,并在储存区域内设立专门的危险货物储存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企业应建立科学的储存方案,合理规划储存和分区管理,确保储存的安全和顺畅。
第十七条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企业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设备和工具,且必须进行定期的检修和维护。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模版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确保港口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稳定,提高港口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港口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港口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注重防范措施与监督管理的有效衔接和衔接效应,形成科学合理的监管体系,提高管理效能。
第四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应当依法进行,维护社会公众和环境安全稳定。
本办法所称的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是指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港口危险货物储存、操作、运输等环节,以及与之相关的设备、设施、场所等。
第二章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分级管理第五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分级管理原则上采用事前分级、动态调整、全过程管理的方式。
第六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依照港口危险货物威胁程度、风险等级划定。
第七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划定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质和数量;(二)危险源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和运行状态;(三)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所处环境的安全状况;(四)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单位履职情况;(五)其他可能对安全稳定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
第八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划定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主体责任第九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主体责任落实到相关企业、从业人员和单位。
第十条港口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以下主体责任:(一)建立健全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二)组织完成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工作;(三)制定危险源管理规程和操作规程,确保危险源的安全稳定;(四)配备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障设施和保护装备;(五)开展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安全教育和培训;(六)按照规定记录相关信息,并定期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
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管理办法(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管理办法(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4497-87 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管理办法(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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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港口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港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以及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的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专项验收。
港口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不得立项;未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未经安全设施专项验收合格的,不得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管理工作,安全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或经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安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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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管理办法示范文本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某某管理中心XX年XX月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管理办法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港口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港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以及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的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专项验收。
港口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不得立项;未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未经安全设施专项验收合格的,不得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管理工作,安全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或经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安全审查。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港口建设项目,由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其他港口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港口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安全审查申请材料。
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港口建设项目分级管理权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或者逐级上报。
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安全审查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完成转报工作。
第六条负责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负有安全审查职责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开展。
接受委托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将其受托的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
负责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技术审查咨询工作委托经交通运输部认可的机构组织开展,委托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审查咨询报告和其他相关文件做出审查决定。
第二章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安全条件审查前,应当自行或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对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资质,并获得备案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该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
第八条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的内容应包括:(一)港口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产业政策与布局,是否符合港口总体规划的安全要求,选址是否符合《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211)、《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 237)、《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 21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等相关标准的要求;(二)港口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主要技术、工艺是否成熟可靠;依托原有装卸、储存条件的,其依托条件是否安全可靠;(三)港口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人员密集区、敏感性设施和敏感环境区域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安全防范措施是否科学、可行;(四)自然条件对港口建设项目的影响和安全措施是否科学、可行。
第九条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应当符合国家、行业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港口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前,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二)港口建设项目概况;(三)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四)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十一条对已经受理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负责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人员或者专家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向建设单位出具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在有效期内,港口建设项目未开工建设,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一)港口建设项目选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要求的;(二)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不符合国家、行业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三)港口危险货物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四)主要技术、工艺和安全设施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五)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六)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七)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港口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三条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并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一)港口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变更建设地址的;(三)货种变化的;(四)主要技术、工艺和安全设施发生重大变化的;(五)港口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第三章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第十四条项目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港口建设项目概况;(二)设计依据;(三)港口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四)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五)安全设施设计采用的安全预防、控制、应急的设施和措施;(六)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七)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要求;(八)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九)对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的采纳情况说明;(十)安全设施设计的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十一)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十二)安全设施投资估算;(十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港口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开始前,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港口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二)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四)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五)港口建设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和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证);(六)审查时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对已经受理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负责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人员或者专家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向建设单位出具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港口行政管理部门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七条对港口建设项目的码头部分,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可与该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合并办理。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予通过:(一)未提供港口建设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和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证)的;(二)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三)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的;(四)对未采纳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五)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
第十九条已经审查通过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四章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专项验收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安全设施专项验收审查前,应当编制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二)施工依据和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三)所采用的安全预防、控制、应急设施的施工质量控制情况;(四)施工变更情况,包括港口建设项目在施工等期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设施改动情况;(五)对经审批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执行情况;(六)安全设施及其主要装置、设备的检验、检测情况;(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安全设施专项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资质,并获得备案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编制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应当符合国家、行业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港口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专项验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专项验收申请书;(二)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三)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四)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六)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及资格情况;(七)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件);(八)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九)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