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27号令《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1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7年第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7年第27号佚名【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年(卷),期】2017(0)33【摘要】《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7年8月29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5日起施行。
【总页数】13页(P61-73)【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运输部;交通;安全管理;危险货物;会议通;港口【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517.11【相关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号 [J],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J], 无;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20号[J], 无;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 [J], 无;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令第39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2年11月2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2年12月11日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港口内进行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作业活动(以下简称“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对环境造成危害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负责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作的部门统称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通过,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指导、监督全国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工作。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全文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全文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下简称《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港口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项作业(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定。
用于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应当符合本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家标准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和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水路运输、港口装卸和储存等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第四条交通部负责全国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作。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港口)主管部门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职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危险货物管理工作。
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设置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管理工作。
第五条禁止在港口装卸、储存国家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建造规范和标准,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码头、锚地时,应当事先征得海事管理机构同意。
第七条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投入作业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八条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应当具备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
未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的,不得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第九条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港口法》规定的港口经营许可条件;(二)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应急设备、设施;(三)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至少有一名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技能;(五)配备足够的具有上岗资格证书的管理、作业人员;(六)具备事故应急预案;(七)取得消防、环保部门核准意见。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部2017年27号令)解读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部2017年27号令)解读第一篇:《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部2017年27号令)解读《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解读新修订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以下简称《规定》)2017年9月4日签发,10月15日起正式施行,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出台的背景和修订过程2012年《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自2013年施行以来,对指导各地做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港口的快速发展,港口危险货物的吞吐量和仓储量越来越大、品种越来越多,安全管理压力日益加大。
特别是深刻吸取重特大事故教训,经全面梳理危险品管理法规,认真查找和分析安全管理、制度建设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发现在安全管理制度、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等方面还有不够完善的地方。
同时,2014年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此,我部本着实事求是、问题导向的原则,再次全面修订了《规定》。
《规定》征求了安全生产监管总局、有关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港口企业和科研院所等单位意见,部又在部网站和国务院法制办网站进行了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经部专题会议研究后,已于2017年8月29日第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规定》共八章88条,分别为总则、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经营人资质、作业管理、应急管理、安全监督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此次修订主要从完善管理职责、调整许可权限、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健全管理制度、强化法律责任五个方面进行了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保障与安全监管制度,并着重加强了安全监管责任与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
主要内容包括:(一)完善安全管理职责体系。
为充分体现和落实分级管理、属地管理的原则,《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的职责,强化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的指导督促。
2024年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和储存,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个港口的危险货物运输和储存管理,包括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搬运、运输和储存等环节。
第三条港口危险货物指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等性质危险的物质。
第四条港口危险货物运输和储存应遵循安全、高效、绿色的原则,加强监管和管理,提高港口的安全生产水平。
第五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和储存应遵循风险管理、安全标准、预防措施、事故应急救援等原则。
第二章港口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第六条港口危险货物运输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七条港口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经营条件和技术能力,并在经营区域内设立专门的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机构。
第八条港口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建立科学的运输计划,合理组织危险货物的装卸、搬运和运输,保证运输的安全和高效。
第九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运输车辆应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且必须获得合法的运输许可证。
第十条港口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一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运输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包装容器和运输工具,确保货物不泄漏、不腐蚀和不爆炸。
第十二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运输应使用防火、防爆、防漏等安全设备,确保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三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运输应遵循适当的速度和路线,且在运输过程中应保持与其他车辆的安全距离。
第十四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运输企业应定期维护车辆和设备,并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安全运输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港口危险货物储存管理第十五条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经营条件和技术能力,并在储存区域内设立专门的危险货物储存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企业应建立科学的储存方案,合理规划储存和分区管理,确保储存的安全和顺畅。
第十七条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企业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设备和工具,且必须进行定期的检修和维护。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下简称《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港口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项作业(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定。
用于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应当符合本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家标准GBI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和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水路运输、港口装卸和储存等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第四条交通部负责全国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作。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港口)主管部门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职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危险货物管理工作。
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设置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管理工作。
第五条禁止在港口装卸、储存国家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建造规范和标准,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码头、锚地时,应当事先征得海事管理机构同意。
第七条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投入作业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八条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应当具备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
未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的,不得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第九条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港口法》规定的港口经营许可条件;(二)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应急设备、设施;(三)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至少有一名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技能;(五)配备足够的具有上岗资格证书的管理、作业人员;(六)具备事故应急预案;(七)取得消防、环保部门核准意见。
口岸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治理方法(试行)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口岸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治理方法(试行)》的通知交水发〔2021〕2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为帮助各地贯彻落实《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2年第9号部令),做好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我部研究制定了《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请各地在执行中认真做好总结,并将相关情况及问题及时反馈我部。
交通运输部2021年4月23日口岸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治理方法(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增强口岸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平安监督治理,预防和减少口岸危险货物事故的发生,爱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保护口岸平安生产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平安治理条例》和《口岸危险货物平安治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港口重大危险源),是指参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港口区域内储存危险货物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三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以下简称港口经营人)是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辨识评估第四条口岸经营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口岸危险货物贮存设施或场所进行口岸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进程与结果。
第五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本单位的港口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
港口重大危险源按照其危险程度,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港口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见附件1。
第六条港口经营人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对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港口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是指为了防止港口发生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港口安全运营,国家、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具体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 危险货物的分类和标识:规定了危险货物的分类方法,以及标识和标志的要求,确保货物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能够被准确识别。
2. 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制度:要求所有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相应的运输许可证,证明其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
3. 港口安全设施和设备要求:规定了港口必须配备的安全设施和设备,例如防火设施、泄漏处理设备等,以确保危险货物的储存和运输过程中能够及时进行安全控制和应急处理。
4. 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控制要求:规定了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控制要求,包括装载和卸载操作的规范、车辆和船舶的限制要求、驾驶员和操作人员的资质要求等。
5. 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要求港口制定完善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响应和处置,并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对人民群众和港口运营的影响。
6. 监管和执法机构的职责和权力:规定了相关政府机构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的监管职责和权力,包括检查、执法、处罚等措施,以维护港口安全和秩序。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是保障港口和社会安全的重要法规,遵守规定对于减少危险货物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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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卸、驳运、储存三项功能
《港口法》——港口总体规划
第八条 港口总体规划,是指一个港口在一定时
期的具体规划,包括港口的水域和陆域范围、港区 划分、吞吐量和到港船型、港口的性质和功能、水
域和陆域使用、港口设施建设岸线使用、建设用地
配置以及分期建设序列等内容。
有确定的港界范围
《安全生产法》——危险物品定义
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
交通运输部系列文件
2017 年 4 月,发布《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 < 公 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 < 公 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暂行办法 >的 通知》(交安监发〔2017〕60号)。 具体落实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 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 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 见》(安委办〔2016〕11号)
隐患定义?
交通运输部系列文件 2016 年 12 月,发布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
信息化建设指南》(交办水〔2016〕182号)。
从顶层设计层面,指导和推进地方港口管理
部门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 提升安全监管和应急能力。
交通运输部系列文件 2016 年 12 月,发布 《 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
“8.12”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造成165人遇难(参与救援处置的公安
现役消防人员 24人、天津港消防人员 75人、公
安民警 11人,事故企业、周边企业员工和周边 居民 55人), 8人失踪, 798人受伤住院治疗; 304 幢建筑物、 12428 辆商品汽车、 7533 个集装 箱受损。
直接经济损失68.66亿元。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目 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总则 港口规划与建设 港口经营 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 法律责任 附则
港口管理三个业务板块的协调!
《港口法》——港口定义 《港口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港口,是 指具有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 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具有相应 的码头设施,由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组 成的区域。
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2016年12月9日)
△
交通运输部系列文件
2016年1月,发布《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落实法
律法规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安全监管的若
干意见》(交水发〔2016〕13号)。
2016 年 4 月,发布《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治理 专项行动方案 ( 2016-2018 )》(交水发〔2016〕 75号)。三年行动方案要求,围绕突出问题、重点
环节和关键领域,集中攻关,以点带面,全面协调,
打好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治理攻坚战。
交通运输部系列文件
2016年6月,发布《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
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令2016年第59号)。 目的是解决考核和取证人员范围不统一、程 序不够规范、管理职责不够清晰等问题,对从 业人员的安全管理能力、从业资格进行全面规 范和强化管理,建全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危险货物定义
(四)《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 ( IBC code )第 17 章中列明的散装液体化学品,以及未列 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散装液体化学品,港口储 存环节仅包含上述中具有安全危害性的散装液体化学品; (五)《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 code )第 19 章列明的散装液化气体,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 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散装液化气体; (六)我国加入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国家标准规定的 其他危险货物; (七)《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列明的危险化学品。
“8.12”事故调查报告 ——防范措施和建议
1.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坚决守住“发展决不能以 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 2.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建立“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企业 自我管理机制。
“8.12”事故调查报告 ——防范措施和建议 3.进一步理顺港口安全管理体制。……进一步强 化交通、海关、公安、质检等部门安全监管职责, 加强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配合;……进一步明确港 区海关运抵区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港区海关运抵 区安全监督,严防失控漏管。其他领域存在的类似 问题,尤其是行政区、功能区行业管理职责不明的 问题,都应抓紧解决。
4.有关职能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有的人
员甚至贪赃枉法。
“8.12”事故调查报告——主要教训
5.港口管理体制不顺、安全管理不到位。 6.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不顺、机制不完善。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进出口 等环节涉及部门多,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的相关行政审 批、资质管理、行政处罚等未形成完整的监管“链条”。 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标准不健全。 国家缺乏统一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环境风险防控 的专门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危险化学 品流通、使用等环节要求不明确、不具体,特别是针对 物流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规定空白点更多。 8.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不足。
“8.12”事故调查报告 ——对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事故调查组另对123名责任人员提出了处理意见。建议 对74名责任人员(省部级5人、厅局级22人、县处级22人、 科级及以下25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撤职处分21人、 降级处分23人、记大过及以下处分30人);对其他48名 责任人员,建议由天津市纪委及相关部门予以诫勉谈话 或批评教育;1名责任人员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病故,建 议不再给予其处分。 事故调查组建议对事故企业和有关中介及技术服务机 构等5家单位分别给予行政处罚。 事故调查组建议对天津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并责 成天津市委、市政府向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建议责成交通运输部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3部分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列明的包装危险货物,以及
未列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包装货物; (二)《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 IMSBC code)附录一B组中含有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的固体 散装货物,以及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固体散
装货物;
(三)《经 1978 年议定书修订的 1973 年国际防止 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MARPOL73/78 公约)附则 I 附 录1中列明的散装油类;
“8.12”事故调查报告——主要教训
1.事故企业严重违法违规经营。
瑞海公司无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有关地方政府安全发展意识不强。
3.有关地方和部门违反法定城市规划。
瑞海公司与周边居民住宅小区、天津港公安局消
防支队办公楼等重要公共建筑物以及高速公路和
轻轨车站等交通设施的距离均不满足标准规定的 安全距离要求。
“8.12”事故调查报告 ——防范措施和建议 4.着力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法治化水平。 将相关立法、修法工作置于优先地位,提高标准 的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和统一性。 5.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 建议国务院明确一个部门及系统承担对危险化学 品安全工作的综合监管职能。 6.建立全国统一的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平台。
“8.12”事故调查报告 ——防范措施和建议 7.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安全准入条件。 建立完善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与环境风险评估制 度,推行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评价、职业卫生评 价与消防安全评价联合评审制度。 8.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9.严格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中介机构的监管。 10.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货物定义 《危货规定》第八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 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 特性,在港口作业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 毁损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材料或
者物品,包括: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危险货物定义
(一)《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第
“8.12”事故后港口安全监管情势
“8.12”事故
《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 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认定,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
险品仓库火灾爆炸事故是一起调查报告 严重受损区:东 3 公里,西 3.6 公里,南 2.5 公里, 北2.8公里。 中度受损区:东3.42公里,西5.4公里,南5公里, 北5.4公里。 由于爆炸产生地面震动,造成建筑物接近地面部位 的门、窗玻璃受损,东侧最远达 8.5 公里(东疆港宾 馆),西侧最远达 8.3 公里(正德里居民楼),南侧 最远达 8 公里(和丽苑居民小区),北侧最远达 13.3 公里(海滨大道永定新河收费站)。
事故隐患,是指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违反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 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 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场所的不安 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局部 或者全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 的事故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 身难以消除的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法下列 用语的含义: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 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 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适用不同的法规,有不同的法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定义
《危化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 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 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 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 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意见》(交安监发〔2017〕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