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
建设工程承揽合同纠纷案例

建设工程承揽合同纠纷案例本案中,甲方为某地产开发公司,乙方为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
双方就一住宅小区项目签订了建设工程承揽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的具体内容、质量标准、工期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工程进度严重滞后,且部分工程质量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面对这一情况,甲方认为乙方违反了合同中的工期和质量要求,决定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乙方则认为工程延误和质量问题并非完全由自己一方造成,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变更频繁、材料供应不及时也是导致问题的重要原因,因此不同意承担全部责任。
双方在多次协商未果后,甲方将乙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延期交付及质量缺陷导致的经济损失。
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首先对合同的有效性进行了确认,随后对双方提出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通过现场勘查、专家评估和证人证言等方式,法院查明了工程延期和质量问题的实际情况。
在此基础上,法院认定乙方确实存在违约行为,但同时也注意到了甲方在施工过程中的管理和配合不足。
最终,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判决解除双方的建设工程承揽合同,并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对赔偿责任进行了分摊。
乙方因其施工延误和质量问题承担主要责任,赔偿甲方相应的经济损失;甲方也因管理不善和配合不力承担一定的责任,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此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它不仅展示了建设工程承揽合同纠纷的一般处理流程,还强调了合同履行中双方责任的明确划分。
对于承建方而言,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工期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对于委托方而言,也需要提供必要的配合和管理,共同推进工程的顺利完成。
通过这起案例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预防和解决建设工程承揽合同纠纷,关键在于合同的明确约定和双方的诚信履行。
在签订合同之初,应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风险,合理设置条款,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加强沟通,及时解决问题,避免小问题积累成大纠纷。
承揽工程合同纠纷案例最新

承揽工程合同纠纷案例最新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一家装修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承揽工程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甲方的一项装修工程。
合同中明确了工程的具体内容、工期、质量标准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完成工程,双方产生了纠纷。
甲方认为,乙方未按期完成工程,且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导致其不得不支付额外的费用进行整改。
因此,甲方要求乙方赔偿延误工期的损失以及整改工程的费用。
而乙方则辩称,工程延期和质量问题是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所致,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最终,法院认定乙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材料问题是由甲方造成的,因此判决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这一案例为我们提供了以下几点启示:1. 明确合同条款: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详细列明工程的具体内容、工期、质量标准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据可依。
2. 严格履行合同:承揽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标准完成工程,避免因违约而承担赔偿责任。
3. 及时收集证据:一旦发现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或工期的问题,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4. 合理分配风险:在合同中应明确各种可能发生的风险及其应对措施,合理分配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5. 积极沟通协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双方应积极沟通协商,寻求解决方案,避免事态升级。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承揽工程合同纠纷的发生往往是由于合同条款不明确或者双方未能严格履行合同所致。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在合同中做出相应的规定。
同时,合同的履行过程也需要双方共同努力,通过有效沟通和协商,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建设工程合同施工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8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承建甲方开发的某住宅小区。
合同约定工期为两年,合同总价为人民币5亿元。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工程于2020年6月1日竣工验收合格。
二、纠纷起因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对工程的质量提出异议,认为存在以下问题:1. 部分墙体裂缝;2. 部分地面空鼓;3. 部分门窗安装不规范。
甲方要求乙方进行整改,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乙方认为上述问题是由于施工过程中甲方提供的材料不合格导致的,责任应由甲方承担。
双方协商未果,甲方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1. 工程质量问题是否属于乙方责任;2. 甲方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格;3. 乙方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法院判决1. 关于工程质量问题,法院认为,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规范进行施工,对工程质量问题负有监督和检查责任。
但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部分墙体裂缝、地面空鼓和门窗安装不规范等问题并非乙方施工不当所致,而是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不合格所致。
2. 关于甲方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格,法院认为,甲方提供的材料均通过了相关检测机构的检测,符合国家标准。
但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发现部分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向甲方提出了异议,但甲方未予以重视,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出现。
3. 关于乙方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已经尽到了监督和检查责任,对工程质量问题负有监督和检查责任,但并非全部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案例启示1. 建设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质量责任和材料责任对于维护各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 施工过程中,各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监督和检查。
3. 甲方提供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4. 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材料存在问题,应及时与甲方沟通,避免造成工程质量问题。
承揽合同纠纷调解案例分析

承揽合同纠纷调解案例分析在一个风和日丽的上午,老张和老王相约在茶馆,准备解决他们之间的承揽合同纠纷。
老张是一名木匠,他接了老王的一个柜子定制订单。
按照合同,老张应该在一个月内完成柜子的制作,但由于老张的拖延,两个月过去了,柜子还没有做好。
这可把老王气坏了,他要求老张退还定金,并赔偿他的损失。
老张当然不愿意,他说自己一直在努力做柜子,只是最近家里出了点事,耽误了进度。
他还说,如果老王不愿意等,他可以把柜子做好后送给老王,当做是赔礼道歉。
老王当然不愿意接受这个方案,他说自己不需要一个没有质量保证的柜子。
他坚持要求老张按照合同办事,要么退还定金和赔偿损失,要么完成柜子并保证质量。
两人僵持不下,只好寻求调解。
调解员小李了解了情况后,决定采用“面对面”的调解方式,让两人坐下来,面对面地沟通。
小李首先让老张和老王分别陈述了自己的观点和理由,然后指出了他们各自的问题和不足。
老张拖延工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这是他的错。
老王要求老张按照合同办事,也是合理的。
接着,小李又让老张和老王换位思考,站在对方的立场上想一想。
老张如果是老王,他会怎么想?老王如果是老张,他会怎么做?通过换位思考,老张和老王都意识到了自己的问题和对方的难处。
老张表示愿意退还定金和赔偿损失,老王也表示愿意给老张一些时间,让他完成柜子。
小李又提出了一个折中的方案,让老张在一周内完成柜子,并保证质量,如果柜子做好了,老王就接受,如果柜子不好,老张就按照合同办事。
老张和老王都同意了这个方案。
一场承揽合同纠纷就这样解决了。
通过调解,双方都得到了满意的结果,避免了诉讼的麻烦和费用。
承揽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区别案例

承揽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区别案例
嘿,朋友们!今天咱来唠唠承揽合同纠纷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到底有啥区别。
比如说吧,老张找了个施工队给他盖房子,这就可能涉及建设工程合同。
但要是老李找了个裁缝帮他做身西服,这就是承揽合同啦!
承揽合同纠纷就好比你跟朋友约好了一起做个蛋糕,结果他做到一半说不干了,或者做出来的蛋糕跟你预想的完全不一样,你能不气吗?就像那次小王找小李做个木雕,说好要雕个孙悟空,结果小李雕出来个四不像,这纠纷不就来了嘛!
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呢,就像是盖大楼,要是施工方偷工减料,大楼质量不行,或者工期延误太久,那得多闹心啊!就像之前那个开发商,答应一年交房,结果三年了还没好,购房者们能不急嘛!两者的区别之一在于合同的标的呀!承揽合同一般是针对特定的工作成果,像做个物件什么的;建设工程合同可是针对大型的工程项目呢!
再说说主体资格。
承揽合同对承揽人的要求相对没那么严格,可建设工程合同那施工方可得有相应的资质才行呢。
你想啊,盖房子这么大的事,能随便找个人干吗?这不闹着玩嘛!“哎呀,这能一样吗?”这区别还体现在
合同的履行过程中。
承揽合同相对灵活些,建设工程合同那可就严谨多了,各种规范、标准必须得遵守啊。
总的来说,承揽合同纠纷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虽然有相似之处,但区别还是很明显的。
大家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可得擦亮眼,弄清楚到底是哪种合同,该注意些什么,免得日后惹麻烦呀!这可不是小事,关乎咱的切身利益呢!咱可不能马虎!。
工程合同纠纷案例16个

工程合同纠纷案例16个1.案例一: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乙方提供设计师和施工团队,并按合同规定完成工程。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乙方未能按时完成工程,导致甲方无法按计划启用。
甲方起诉乙方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工程款,并赔偿因工程延期导致的损失。
2.案例二: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室内装修工程,双方约定乙方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工程。
然而,乙方未能按时完成工程,且装修质量也不符合合同约定,甲方要求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和损失。
3.案例三: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屋建设合同,约定乙方负责房屋建筑工程。
然而,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了次品材料,导致房屋出现质量问题。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修复费用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4.案例四: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地基处理工程合同,约定乙方应采取必要措施对地基进行处理。
然而,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地基处理,导致地基不稳定,影响了整个工程的进展。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和损失。
5.案例五: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建筑设计工程,双方约定乙方应在一个月内提交设计方案。
然而,乙方未能按时提交设计方案,导致工程进展被延误,甲方要求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和损失。
6.案例六: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屋顶防水工程合同,约定乙方应使用高质量的防水材料进行施工。
然而,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了低质量的材料,导致屋顶漏水。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修复费用以及因漏水而造成的财产损失。
7.案例七: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室内电气安装工程,双方约定乙方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施工。
然而,乙方未能按照标准进行施工,导致电气设备存在安全隐患。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整改费用以及因安全隐患而造成的损失。
8.案例八: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工程监理合同,约定乙方应对工程进行监理并确保工程质量。
然而,在工程进行过程中,乙方未能积极履行监理职责,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9.案例九: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土地平整工程,双方约定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进行施工。
然而,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未能如约完成工程,并且造成了周边土地的损坏。
建筑工程承揽合同纠纷案例

建筑工程承揽合同纠纷案例建筑工程承揽合同纠纷案例甲方: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XXX市XXX区XXX街道XXX号法定代表人:XXX电话:XXX乙方:XXX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地址:XXX市XXX区XXX街道XXX号法定代表人:XXX电话:XXX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建筑工程承揽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约定如下:一、工程概况1. 建筑工程项目名称:XXX市人民银行大楼工程。
2. 工程位置:XXX市XXX区XXX街道XXX号。
3. 工程概况:该工程属于XXXXX。
4. 工程建设规模:工程占地面积为XXX平方米。
二、合同价款1. 工程总造价为XXX万元人民币,甲方承担建筑工程施工,乙方承担工程监理。
2. 工程总造价以甲方的实际施工成本及相应费用为基础,结合乙方的工程监理费用,合理确定。
三、工程进度1. 工程开工时间为XXXX年XX月XX日,完工时间为XXXX 年XX月XX日。
2. 工程规模及工程进度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节点进行施工和监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
四、质量标准1. 建筑工程需要按照XXXX标准进行施工,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质量保修书。
2. 甲方对工程质量承担最终责任。
五、履行方式1. 甲方承担建筑工程施工,按照工程设计和规范进行施工。
由乙方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理,确保施工符合设计规定,达到验收标准。
2. 双方应保证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各自的工作,确保工程按期完工。
六、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按照约定工期完成工程,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 若乙方未按照约定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1. 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当全面了解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并按照合法、诚实、公正的原则签署合同。
2. 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不受任何情况的影响,甲乙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承揽合同纠纷案例

承揽合同纠纷案例
最近,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承揽合同,约定A公司为
B公司提供装修服务,并约定工期为1个月,报酬为10万元。
合同生效后,A公司开始着手准备装修工作,但在工期中期,
B公司突然通知A公司停工,并要求解除合同。
由于此时A
公司已经购买了一部分材料并组织了工人进行施工,无法退回材料并将工人解雇,因此拒绝了B公司的要求。
随后,A公司通过法律途径要求B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赔
偿他们因停工产生的损失。
在诉讼过程中,A公司主张B公
司单方解除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B公司辩称
他们突然停工是因为发现A公司的工作不合格,无法继续合作。
法院在审理该案时,首先查明了A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他们
在装修过程中一直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并未发现严重的质量问题。
其次,法院认为B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A公司停工,构成违约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最终,法院判决B公司应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A公司因停
工产生的损失。
判决结果对B公司来说是一个沉重的打击,
必须继续支付A公司工程的尾款,并承担由于停工而产生的
违约金和赔偿金。
这个案例展示了在承揽合同纠纷中,一方单方解除合同或停工行为的后果。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工期、工程质量等关键条款,并在工程过程中及时沟通、解决问题,以避免类
似纠纷的发生。
如果一方无故违约,法院将依法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并根据违约方的违约程度判决相应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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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立建与中国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
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山民二初字第53号
原告彭立建,男,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山县人,司机,住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向阳北路16号附80号。
委托代理人邹欣伟,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盘古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李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升平,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彭立建与被告中国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十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余金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旷运泉、廖志高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王朝霞担任记录。
并于同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彭立建的委托代理人邹欣伟,被告二十冶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升平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立建诉称,2006年5月12日被告与湖南省和泰纸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了和泰纸业有限公司位于衡山县金龙工业园年产12万吨箱纸厂房建设项目。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土方工程由原告自带挖机挖掘。
2007年5月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挖机台班费共计140717元。
原告多次催付未果,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本院提起诉讼。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40717元及欠款利息18996.8元。
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彭立建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2006年5月12日被告与湖南省和泰纸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被告承包了湖南省和泰纸业有限公司年产12吨a级箱纸工程建设项目及合同的签订地点和时间等情况;
2、被告公司和泰工程项目部工作人员彭成于2007年5月12日、25日出具的(三张)证明,证实被告自2007年5月1日起至同年6月29日止积欠原告挖机台班费140717元,且其中2007年5月12日出具的证明有被告工程部副总吴泽平签字确认等事实;
3、2009年5月10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向证人刘云灿所做调查的笔录,证明被告承包了湖南省和泰纸业有限公司衡山县金龙工业园的厂房建设项目,原告承包了被告所承建厂房的基础土方挖掘工程,原告聘请被调查人负责管理;2007年6月29日彭成出具所欠台班费证明的经过;彭成、吴泽平在和泰纸业公司工程项目的身份及主管工作;被告共欠原告挖机台班费数额等情况;
4、2009年5月10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向证人刘华所作调查的笔录及2009年5月15日湖南省和泰纸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承包了和泰纸业公司在衡山县金龙工业园的厂房建设项目,原告承包了被告所承建工程的基脚土方挖掘工程;2007年6月29
日彭成出具欠原告台班费证明的经过;彭成、吴泽平在和泰纸业公司工程项目部的身份、职务及主管的工作;本案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等事实。
被告二十冶有限公司辩称,被告承包了和泰纸业公司在衡山县金龙工业园的厂房建设工程项目属实。
但被告从未与原告发生过施工合同关系或施工民事法律关系。
原告所诉多次向被告催收工程款未果的事实根本不存在。
被告有证据证实其承建项目土方工程已分包给上海豪城建筑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起诉的事实与被告无直接的法律关系,原告举不出证据证明被告欠原告的工程款。
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支持其抗辩意见,被告向法庭提交了2003年6月26日中国二十冶建设公司蒲东分公司与上海豪城建筑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湖南省和泰纸业有限公司年产12吨a级箱纸工程施工分包合同》,证明被告将所承包的和泰纸业公司厂房建设工程的土建部分项目工程分包给上海豪城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原告与被告无直接的工程施工关系。
原、被告提交的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作如下认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1、2号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提出证据1只是证明被告与湖南省和泰纸业有限公司建立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关系中的一部分,被告已将所承包和泰公司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土方工程分包给上海豪城建筑发展有限公司的辩解意见,被告既未向法庭提交除2006年5月12日与和泰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外的任何合同,又未向法庭提交所承包和泰公司建设工程中的土方工程项目在分包给上海豪城公司后的合同实施履行情况方面的证据佐证其分包事实。
其抗辩理由无证据支持。
原告提交的2号证据是本案诉讼事实的主要依据,被告提出2号证据的出证人彭成及在彭成出具的《证明》上签字确认人吴泽平,既不是被告方工作人员,也不是被告方聘请在和泰工程项目部从事工作人员的辩解意见,被告负有对提出否定这一事实的举证责任。
被告不能提交支持其抗辩意见的反驳证据,属举证不能。
原告提交的3、4号证据虽与证据规则理论要求不符,但其证明的事实与1、2号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形成了证据链,且相印证吻合一致,补证了原告提交的1、2号证据的证明力度,故本院亦予采信。
被告提交的《施工分包合同》,原告提出《施工分包合同》是被告2003年6月26日与上海豪城建筑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
《施工分包合同》签订时,和泰公司的组建还在意向中,被告与和泰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2005年5月12日,和泰公司的所有建设项目均是2006年才启动,被告提交的《施工分包合同》是虚假的。
本院认为,中国二十冶建设公司蒲东分公司2003年6月26日与上海豪城建筑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湖南省和泰纸业年产12万吨a级箱纸工程施工分包合同》虽非异象,但二十冶蒲东分公司既未与二十冶建设公司签订《施工分包合同》,又未与和泰纸业公司签订任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相反,原告提交的1号证据恰恰证实被告于2006年5月12日与和泰纸业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现被告提出所承建和泰建设工程中的土方工程项目分包给上海豪城建筑发展有限公司承包的抗辩意见,被告不仅负有向法庭提交其与上海豪城公司就《施工分包合同》履行结算方面事实的举证责任,同时还负有对其与蒲东分公司的企业性质及相互关系的举证义务。
被告在本案诉讼中未能向法庭提交抗辩本案诉讼事实的有效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