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标准)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新规制度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管理,保障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通畅,提升公民逃生自救能力,预防和降低火灾人员伤亡,依据《中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机关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消防监督检验要求》和国家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等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本要求所称人员密集场所指在*县行政区域内下列场所:(一)客房数在50间以上宾馆(含旅馆、饭店,下同)、公共体育场馆、会堂等公众聚集场所;(二)建筑面积在1000m2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商场(含商店、市场,下同);(三)建筑面积在200m2以上公共娱乐场所和网吧,建筑面积在500 m2以上候车厅(楼),建筑面积在 m2以上公共图书馆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展览厅;(四)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医院门诊楼及病房楼;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养老院、托儿所、幼稚园;学生在500人以上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五)职员在100人以上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职员集体宿舍。
第三条人员密集场所应该遵守相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相关消防安全疏散要求,保障消防安全疏散通畅。
第四条本级人民政府应该加强对当地域消防安全疏散管理工作领导,定时研究并协调处理工作中重大问题。
第五条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消防安全疏散监督检验工作。
安监、教体、文广、工商、旅游、卫生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消防安全疏散监督检验工作。
教体、劳动保障等部门应将消防安全疏散及火灾逃生知识列入宣传教育培训内容,并定时组织实施。
第六条人员密集场所应该明确消防安全疏散管理职责,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关键责任人为消防安全疏散管理责任人。
承包、承租或受委托经营管理单位应该对其使用、管理范围内消防安全疏散负责。
第二章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第七条人员密集场所厅室或房间疏散出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每个厅室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个厅室面积小于60 m2时,可设一个疏散出口,但应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安全绳、逃生缓降器、垂直爬梯、软梯等辅助疏散器具;(二)房间内最远点和最近疏散出口距离不应大于20m;(三)疏散门应采取平开门,不应采取移门、卷帘门及旋转门。
消防疏散门和疏散通道的日常标准

【消防疏散门和疏散通道的日常标准】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消防安全一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
无论是在学校、办公楼、商场还是住宅区,都离不开消防设备和疏散通道。
而在这些消防设备中,消防疏散门和疏散通道更是至关重要的一部分。
它们直接关系到人们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的生命安全。
对于消防疏散门和疏散通道的日常标准,我们一定要重视并且严格执行。
消防疏散门和疏散通道的设计和规划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建筑法规。
这包括疏散通道的宽度、高度、材质、开启方式等方面的规定。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2米,且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应设置不少于两条。
而消防疏散门的设计和设置也需要符合防火门的相关标准,包括耐火时间、开启方向、自动关闭装置等。
这些都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必须要重视和遵守的标准。
对于消防疏散门和疏散通道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也非常重要。
疏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不能被杂物、货物等堵塞。
另消防疏散门的使用和开启必须畅通无阻,不能出现卡阻、失灵等情况。
对于这些设施的维护,建筑管理方和相关责任人需要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也需要对居民或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让他们了解如何正确、迅速地逃生。
对于消防疏散门和疏散通道的日常使用,也需要有相应的规定和约束。
在日常生活中,一些人可能会将消防疏散门当做普通通道使用,这是非常危险和不负责任的行为。
我们需要建立相关的制度和约束,让人们明白消防设施的重要性,不得擅自使用或堵塞。
在疏散通道和消防疏散门的周围,也需要加强管理和监控,确保其畅通和安全。
消防疏散门和疏散通道的日常标准对于我们的生命安全至关重要。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不能掉以轻心,必须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标准,确保这些消防设施的畅通和有效性。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紧急情况下迅速、有序地疏散逃生,保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作为写手,我深知消防安全的重要性。
在撰写这篇文章时,我深入研究了消防设施的相关标准和规定,力求为读者提供一篇全面而有价值的文章。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3篇)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宾馆、饭店等旅馆,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学校,公共图书馆,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企业、员工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
第三条人员密集场所的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督促、指导人员密集场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积极施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第四条的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守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第五条人员密集场所应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第六条人员密集场所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一)落实省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每年对所主管的单位开展检查考核;(二)落实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每季度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三)每季度分析本部门和本行业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协调和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积极施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五)消防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密集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一名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统筹安排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每半年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三)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七)针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标准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人员密度相对较大,且人员在场所内活动频繁的地方,如商场、剧院、体育馆、展览馆、车站、码头等。
由于人员密集场所的特殊性,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
因此,对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标准要求尤为严格。
首先,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设计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建筑结构要坚固耐火,建筑材料要具有一定的阻燃性能,以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尽可能延缓火势蔓延的速度。
此外,建筑内部应设置合理的疏散通道和紧急照明设施,确保人员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有序地疏散到安全区域。
其次,人员密集场所应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和设备。
包括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应急照明设备等。
这些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对于保障人员生命安全至关重要,因此必须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发挥作用。
另外,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也至关重要。
场所管理者应加强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火灾防范意识和自救逃生能力。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对突发火灾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此外,人员密集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也不容忽视。
定期进行消防设施和设备的检查和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迅速控制和扑灭。
同时,要加强对场所内人员活动的监管,禁止在场所内吸烟、乱丢烟蒂等行为,防止火灾隐患的产生。
总之,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标准是为了保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对于场所管理者来说,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确保场所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到位,做到预防为主,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
只有这样,才能让人员密集场所成为一个安全放心的场所,为人们的生活和工作提供保障。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4篇)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根据《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在短时间内聚集大量人员从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市场、超市、商场、体育场馆、剧院、影剧院、展览馆、会展中心、酒店、宾馆、餐饮场所、会所、运动场、游乐园等。
第三条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是指在建设、装修、使用、维护和日常管理中,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合理设置和使用消防设施设备,加强消防宣传教育,落实消防责任,保持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状态,确保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
第四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标准和规范进行防火设计、建设,取得相应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章设计与建设第五条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消防安全标准,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设计。
第六条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设备和设施的布置、数量、类型和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消防安全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配置防火门、防火卷帘门、消防电梯、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疏散指示标志、灭火器等消防设施设备。
第八条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消防安全标准和规范,疏散通道宽度、出口数量、出口标志和疏散时间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章日常管理第九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责任制,指定专门负责消防工作的人员,并确保其具备相关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建立消防安全档案,记录和归档有关消防设施设备的建设、维护、检测、维修等情况,供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自查和外部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保持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状态。
消防安全疏散通道设计标准

消防安全疏散通道设计标准5.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5.3.1民用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
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 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5.3.2 公共建筑内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1 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 人的单层公共建筑;2 除医院、疗养院、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等外,符合表5.3.2 规定的2、3 层公共建筑。
表5.3.2 公共建筑可设置1 个安全出口的条件耐火等级最多层数每层最大建筑面积(m2)人数一、二级3层500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 100 人三级 3 层200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 50 人四级 2 层200第二层人数不超过 30 人5.3.3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
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民用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1.7 条的规定。
5.3.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公共建筑,当设置不少于2 部疏散楼梯且顶层局部升高部位的层数不超过2 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 人、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m2时,该局部高出部位可设置1 部与下部主体建筑楼梯间直接连通的疏散楼梯,但至少应另外设置1 个直通主体建筑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该上人屋面应符合人员安全疏散要求。
5.3.5 下列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包括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1 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2 旅馆;3 超过2 层的商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4 设置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建筑层数超过2 层的建筑;5 超过5 层的其它公共建筑。
5.3.6 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作为安全疏散设施。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有以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有以下规定: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消防安全职责。
2、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统一管理。
3、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4、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5、单位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人员密集场所应具备的消防安全疏散条件

——方案计划参考范本——人员密集场所应具备的消防安全疏散条件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为指导各地做好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切实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坚决防止群死群伤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实施消防法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条件进行了梳理,主要有以下几点:一、人员密集场所应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必要的安全疏散设施,并保证其功能完备,完好有效本次人员密集场所专项治理活动主要包括五类场所:一是容纳50人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二是容纳50人以上的就餐、住宿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三是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四是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五是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安全疏散设施主要指安全出口(包括疏散楼梯和直通室外地平面的疏散门)、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
(一)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疏散设施的通用性要求1、商住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2、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内,当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宜设置单独的出入口;当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单独的出入口(“应”为强制性要求,“宜”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
3、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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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技术要点1. 安全疏散通道的设置要求
1.1安全疏散距离(或通道最大长度):指从房间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
表一、高层民用建筑安全疏散距离
表二、一般民用建筑安全疏散距离
①敞开式外廊建筑的房间门至外部出口楼梯的最大距离可按本表增加5.00m。
②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规定增加25%。
1.2通道宽度要求
1.2.1多层建筑楼梯和走道的净宽指标(m/百人)见下表:
1.2.2高层建筑楼梯和走道的净宽度指标为1m/100人。
其中,首层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见下表:
1.3一般设置要求
1.3.1楼梯间及消防前室内不应附设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非封闭的电梯井、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有影响疏散的突出物。
1.3.2疏散走道内不应设置阶梯、门槛、门垛、管道等突出物,以免影响疏散。
1.3.3通道的墙面、顶棚、地面的装修应为A级不燃材料。
同时,走道与房间隔墙应砌至梁、极底部并全部现实所有空隙。
2.安全出口的设置要求
2.1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且应分散布置。
2.2出口处不得设正门槛、台阶,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
2.3营业、使用时间安全出口不应上锁、阻塞、堆物。
2.4公共场所、观念厅的入场门、太平门宽度不应小于1.4m。
3.应急照明灯的设置要求
3.1设置范围:单层、多层公共建筑、乙丙类高层厂房、人防工程和高层民用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事故照明灯。
3.1.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
3.1.2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3.1.3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商场营业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3.1.4人员密集且建筑面积超过的300m2地下室。
3.1.5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3.2设置要求:
3.2.1疏散用的应急照明灯,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勒克斯。
3. 2.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的应急照明灯,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应。
3.2.3应急用明灯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4.疏散指示标志的要求
4.1设置范围:
4.l.1除二类居住建筑外,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
4.1.2 影剧院、体育馆、多功能礼堂、医院的病房等的疏散走道和疏散门。
4.1.3人防工程的疏散走道及其交叉口、拐弯处、安全出口处。
4.2设置要求:
4.2.l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顶部;
4.2.2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m以下的墙面上。
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干20mm。
4.2.3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面对强大的对手,明知不敌,也要毅然亮剑,即使倒下,也要化成一座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