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提单的基本常识
贸易提单的基本常识

1)提单BILLOFLADING是指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在目的港交付的单证。
2)货运提单HOUSEB/L是指由货运代理人签发的提单。
货运提单往往是货物从内陆运出并运至内陆时签发的。
国际货代通常都使用此种提单。
一般货代为满足客户的倒签或其他船东无法满足的要求时也使用这种提单。
3)船东提单MASTERB/L是指由船东签发的提单。
4)已装船提单SHIPPEDORBOARDB/L指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的货物已经装船的提单。
5)收货待运提单或待运提单RECEIVEDFORSHIPPINGB/L指承运人虽已收到货物但尚未装船时签发的提单。
6)直达提单DIRECTB/L指货物自装货港装船后,中途不经换船直接驶到卸货港卸货而签发的提单。
8)联运提单或称转船提单THROUGHB/L指承运人在装货港签发的中途得以转船运输而至目的港的提单。
9)多式联运提单MTB/L指货物由海上、内河、铁路、公路、航空等两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进行联合运输而签的适用于全程运输的提单。
10)班轮提单LINERB/L班轮是在一定的航线上按照公布的时间表,在规定的港口间连续从事货运的船舶。
班轮可分定线定期和定线不定期两种。
11)租船合同提单CHARTERPARTYB/L一般指用租船承运租船人的全部货物,船东签给租船人的提单,或者并非全部装运租船人的货物,而由船东或租船人所签发的提单。
12)记名提单STRAIGHTB/L是指只有提单上指名的收货人可以提货的提单,一般不具备流通性。
13)指示提单ORDERB/L通常有未列名指示(仅写ORDER),列名指示(ORDEROFSHIPPER或ORDEROFCONSIGNEE**COMPANY;ORDEROF**BANK)。
此种提单通过指示人背书后可以转让。
14)不记名提单BLANKB/L或OPENB/L提单内没有任何收货人或ORDER字样,即提单的任何持有人都有权提货。
国际贸易惯例,提单主要条款

国际贸易惯例,提单主要条款
国际贸易惯例
提单主要条款
货物描述:提单上必须清楚准确地描述货物的品名、数量、重量、尺寸等,以确保物流过程中的准确性和顺利交付。
货物所有权转移:提单作为货物所有权的证明,必须在转移所有权时正式签发,并在签署之后向受益人交付。
只有拥有或持有有效提单的人才有权领取货物。
有效期限:提单通常具有一定的有效期限。
在有效期限内,提单持有人可以申请提货,过期后将无效。
在交付货物前,请留意提单上的有效期限。
不可转让提单:有些提单被标记为“不可转让”,这意味着提单的所有权不可转让给其他人。
只有提单上指定的收货人才能领取货物。
分批提单:有时,货物一次交付并不方便或不可能。
可以使用分批提单,以便按照协议约定的分批次交付货物。
收款条款:提单上通常包含关于货物交付后支付款项的条款。
这些条款通常包括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和贸易条件等,以确保买卖双方的权益。
运费付款:通常,在提单上注明运费是由谁支付的,以及支付方式和付款期限。
这是确保货物可以顺利提取的重要条款之一。
保险要求:提单上可能还包含有关货物运输期间的保险要求。
这是为了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并使买卖双方能够分担风险。
以上是国际贸易中提单的主要条款,这些条款的目的是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并保护买卖双方的权益。
对于参与国际贸易的各方来说,了解和遵守这些惯例是非常重要的。
提单知识点总结

提单知识点总结提单是国际商业贸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文件,它是货物交付的凭证同时也是货物所有权的证明。
提单的正确使用对于货物的顺利交付和所有权的转移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提单的定义、种类、作用、填写注意事项以及各种术语解释等方面进行总结。
一、提单的定义提单(Bill of Lading)是指在海上运输货物时,海运公司或其代理人向托运人签发的一种凭证,用以证明托运人与承运人(船东)之间已经建立了一份运输合同。
提单是运输合同的基础文件,同时也是托运人、船东和收货人之间货物运输、交付及货权转移的证明书。
二、提单的种类1. 全套提单:全套提单是指承运人(船东)签发了所有货物的提单,集装箱货物通常使用全套提单。
2. 分拆提单:分拆提单是指每个集装箱的提单分别单独签发,收货人需要所有提单才能取得全部货物。
三、提单的作用1. 起运凭证:提单是证明货物已经交付给承运人,开始运输的凭证。
2. 收货凭证:提单也是证明收货人有权取得货物的凭证。
3. 所有权凭证:提单是证明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凭证。
4. 结汇凭证:提单是提交外汇结算的必备证明文件。
四、提单的填写注意事项1. 船名航次:提单上需填写货物所在船舶的名称及航次,以便收货人了解货物的具体位置。
2. 装货港和卸货港:提单上需填写货物的装货港和卸货港,以便收货人和处理货物的相关流程。
3. 提货人、收货人与通知人:提单上需填写清楚提货人、收货人和通知人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
4. 货物描述:提单上需对货物的品名、数量、包装、体积、重量等进行描述。
5. 运费付款方式:提单上需明确填写运费的支付方式。
五、提单的术语解释1. 船舶提单:由船东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载义货物交由船东承运。
2. 面单提单:提单上只有收货人,没有通知人,主要用于银行提货。
3. 自备提单:由托运人自备并填写的提单,一般不被船东所接受,通常用于内河运输。
4. 换证提单:载明"原证丢失"或"损坏作废"并表明货物实际情况的提单。
外贸提单重要知识点总结

外贸提单重要知识点总结一、提单的定义和种类1. 提单的定义提单(Bill of Lading)是货运单据的一种,是船公司或船东签发给托运人或收货人的一种货物装船凭证。
它是一种货运单据,用以证明交货、收货和装运的货物数量和品质,确立双方权利和义务。
2. 提单的种类提单主要分为海运提单和陆运提单两种。
海运提单又可分为全套提单(Full Set of Bill of Lading)、空白提单(Clean Bill of Lading)和残损提单(Foul Bill of Lading)等类型。
陆运提单主要包括拖车提单(Truck Bill of Lading)和铁路提单(Railway Bill of Lading)等。
二、提单的功能和作用1. 提单的功能提单具有证明货物装船、承运人接收货物、货物运抵目的地等功能,具有货款支付的依据,还能作为抵押贷款的担保凭证。
2. 提单的作用a. 提单作为货权凭证:提单是货物的所有权证明,持有提单的人可以对货物进行指示性提货和转让。
b. 提单作为货物交付凭证:提单上载明的货物数量和品质,是买卖双方确定货物实际到达数量和品质的主要凭证。
c. 提单作为货款支付凭证:提单是放货的前提条件,货物到港后需凭提单交单放货,提单就成了付款的凭据。
三、提单的填发注意事项1. 标明货物名称和数量:提单上应该清楚标明货物的名称、数量和品质,确保提单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2. 填写收发货人信息:提单上的发货人和收货人信息要准确填写,以确保货物能准确送达目的地。
3. 注明装运港口和目的港口:提单上必须标注出货物的装运港口和目的港口,以确保货物能准确运输到达目的地。
四、提单的注意事项及常见问题1. 常见的提单问题a. 造假提单:即提单不真实,可能货物并未装船,或者货物数量、品质与事实不符。
b. 失踪提单:货物装船后提单丢失,收货人无法提货。
c. 弄丢提单:提单丢失后需重新办理,增加了货物交割的难度和时间成本。
外贸“提单知识”宝典

外贸“提单知识”宝典“提单知识”概述“提单”是外贸基本单证之一,也是出口信用险必不可少的索赔单证。
狭义的“提单”仅指“海运提单(Marine Bill of Lading or Ocean Bill of Lading),或简称为提单”,而广义的“提单”还包括海运单(Seaway Bill)和电放提单(Telex Release B/L)。
一、海运提单(Marine Bill of Lading or Ocean Bill of Lading)海运提单一般为三份正本三份副本(俗称“三正三副”),正本一般印有“ORIGINAL”的水印,任何一份正本提货后,其余两份正本即告失效。
1、海运提单的内容提单一般包括如下13 项内容:1)托运人(SHIPPER)2)收货人(CONSIGNEE)3)被通知人(NOTIFY PARTY)4)提单号码(B/L NO)5)船名(NAME OF VESSEL)6)装货港(PORT OF LOADING)7)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8)货名(DESCRIPTION OF GOODS)9)件数和包装种类(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10)唛头(SHIPPING MARKS)11)毛重,尺码(GROSS WEIGHT,MEASUREMENT)12)运费和费用(FREIGHT AND CHARGES)13)提单的签发,日期和份数2、海运提单的作用1)货物收据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收据,确认承运人已收到提单所列货物并已装船,或者承运人已接管了货物,已代装船。
2)运输契约证明是托运人与承运人的运输契约证明。
承运人之所以为托运人承运有关货物,是因为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以提单作为运输契约的凭证。
3)货权凭证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并且享有占有和处理货物的权利,提单代表了其所载明的货物。
外贸提单

1. 托运人(Shipper)——托运人即委托运输的人,在进出口贸易中通常就是出口人。
本栏目填写出口人的名称和地址。
一般为信用证的受益人、合同的卖方,也可以是第三方。
2. 收货人(Consignee)——即提单的抬头人,应按信用证规定填写。
◆记名抬头——直接填写收货人名称和地址。
如“To ABC Co.”◆不记名抬头——填“To Bearer”。
◆指示抬头——按L/C规定填写,如“To order ”、“To order of ×××”。
例1:来证规定“…made out to order and endorsed to ABC Bank…”.则收货人栏填写:To order提单背面由托运人作记名背书:Deliver to ABC BankFor DNO Co.***(托运人签章)例2:来证规定:“…made out to our order and endorsed in blank…”(y 设开证行为ABC Bank)则收货人栏填写:To order of ABC Bank提单背面由ABC银行作空白背书,即ABC银行签章即可。
◆提单的抬头决定了海运提单的性质和货权的归属。
在进出口贸易中多使用指示式抬头,以便单据可以通过背书转让。
3. 被通知人(Notify Party)——按信用证规定填写,须注明被通知人的详细名称和地址。
信用证方式下,应按信用证规定填写。
如来证规定:“Full set of B/L…notify applicant”,应在本栏目中将开证申请人的全称及地址填上。
如信用证无规定时,正本提单可不留空填,但随船的副本提单须填列开证申请人的详细名称和地址。
4. 前段运输(Per-carriage by)——填写联合运输过程中在装运港装船前的运输方式。
例如,从石家庄用火车将货物运到新港,再由新港装船运至目的港,本栏可填“Wagon No.xxx”.或者是“By Train”5. 收货地点(Place of Receipt)——填写“前段运输”的接收货物的地点。
国际贸易惯例,提单主要条款[1]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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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惯例,提单主要条款国际贸易惯例——提单主要条款1. 引言提单(Bill of Lading)是国际贸易中最重要的单据之一,被用于验证货物的收发和运输合同的履行。
本文将介绍提单的主要条款,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用国际贸易惯例。
2. 提单的定义和作用提单是一种发票,记载了货物的数量、品质、包装、运输方式等信息,并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
它具有以下作用:- 证明货物的所有权转移和交接;- 作为货物收取和装运的凭证;- 作为运输合同的证明。
3. 提单主要条款3.1. 承运人信息提单必须包含承运人的名称、地质和,以便货主和收货人可以联系到正确的承运人。
3.2. 货主和收货人信息提单中还必须包含货主和收货人的名称、地质和。
这些信息对于货物的收发和通知非常重要。
3.3. 货物描述提单中需要详细描述货物的数量、品质、包装、重量等信息。
这些描述应该尽可能准确,以确保货物能够顺利运输。
3.4. 运输方式和航次/车次提单必须说明货物的运输方式(如海运、航空运输、铁路运输等)以及相应的航次或车次号。
这有助于确保货物按计划运输。
3.5. 货物的装运港口和目的港口提单应清楚地列出货物的装运港口和目的港口。
这些信息有助于货主和收货人做好相应的安排。
3.6. 运费和费用提单必须包含运费和费用的明细,以便货主和收货人了解所需支付的金额。
3.7. 签发日期和地点提单上应标明签发日期和地点。
这有助于确定提单的有效性和使用范围。
3.8. 运输合同条款和条件提单还应包含运输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如货物保险责任、违约责任等。
这些条款和条件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被仔细阅读和理解。
4. 提单的类型根据用途和使用范围的不同,提单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全套提单(Full Set Bill of Lading):指货物的全部数量和种类都在同一张提单上列明;- 分套提单(Split Bill of Lading):指货物的数量和种类被分成多个提单分别列明;- 非转让提单(Non-Negotiable Bill of Lading):指提单上注明“非转让”,货权只能由指定的收货人持有;- 转让提单(Negotiable Bill of Lading):指提单上注明“转让”,货权可以通过背书转让给第三方。
外贸提单重要知识点

外贸提单重要知识点一、按提单中收货人栏的填写方式划分(1)记名提单(straight B/L)这是指在提单上具体写明收货人名称的提单。
有以下几种记名方式:①Consigned to A Co. Ltd.②Deliver to A Co. Ltd.③Onto A Co. Ltd.记名提单只能由该指定的收货人凭此提货,提单不能转让,可以避免转让过程中可能带来的风险,一般用于贵重商品、展品及援外物资的运输。
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可以是买主、开证行或代收行,但银行一般不愿接受以买主为收货人的记名提单。
因为一些国家的惯例是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而仅凭“到货通知”(Notice of arrival)上的背书和收货人的身份证明即可提货,这样银行如垫款却不能掌握货权,风险太大。
案例:1997年4月上海某公司与美国一代理商签订了一份金额为USD105,000的纺织品出口合同,6月初收到直接买户开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要求出具记名XX公司的提单,并指定货物装运美国某船公司。
货物出运后全套单据经通知行寄开证行,正常的结汇时间已过,但货款一直未到账,此时收到开证行的不符点电报,称单据有一处不符点,全套单据由开证行暂诉方提供了完整的美国1936年海上运输法文本,通过研读这份完整的法律文本发现,此法只适用于往来美国港口的运输业务,此案并未涉及美国港口,故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判决书下达7天内,公司即收到了被告赔偿的全部货款及利息。
启示:必须谨慎使用记名提单。
如果信用证要求记名提单,最好要求改证;如果客户坚持使用记名提单,须弄清原委,了解运输业务所涉及国家对记名提单物权凭证属性的法律规定,如货物装运到美国的货物就不宜使用记名提单,或在记名提单上加注声明:“此提单适用于中国海商法”,以约束承运人必须凭正本提单放货,这样才能保证信用证项下贸易的安全。
(2)指示提单(order B/L)这是在提单上的收货人栏中有“Order”(凭指示)字样的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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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提单的基本常识.1)提单 BILL OF LADING是指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在目的港交付的单证。
2) 货运提单HOUSE B/L是指由货运代理人签发的提单。
货运提单往往是货物从内陆运出并运至内陆时签发的。
国际货代通常都使用此种提单。
一般货代为满足客户的倒签或其他船东无法满足的要求时也使用这种提单。
3) 船东提单MASTER B/L是指由船东签发的提单。
4) 已装船提单SHIPPED OR BOARDB/L指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的货物已经装船的提单。
5) 收货待运提单或待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PING B/L 指承运人虽已收到货物但尚未装船时签发的提单。
.6) 直达提单DIRECT B/L指货物自装货港装船后,中途不经换船直接驶到卸货港卸货而签发的提单。
8) 联运提单或称转船提单THROUGH B/L指承运人在装货港签发的中途得以转船运输而至目的港的提单。
9) 多式联运提单MT B/L指货物由海上、内河、铁路、公路、航空等两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进行联合运输而签的适用于全程运输的提单。
10) 班轮提单LINER B/L班轮是在一定的航线上按照公布的时间表,在规定的港口间连续从事货运的船舶。
班轮可分定线定期和定线不定期两种。
11) 租船合同提单CHARTER PARTY B/L一般指用租船承运租船人的全部货物,船东签给租船人的提单,或者并非全部装运租船人的货物,而由船东或租船人所签发的提单。
.12) 记名提单STRAIGHT B/L是指只有提单上指名的收货人可以提货的提单,一般不具备流通性。
13) 指示提单ORDER B/L通常有未列名指示(仅写ORDER ),列名指示(ORDER OF SHIPPER 或ORDER OF CONSIGNEE**COMPANY ;ORDEROF **BANK )。
此种提单通过指示人背书后可以转让。
14) 不记名提单BLANK B/L 或OPEN B/L提单内没有任何收货人或ORDER 字样,即提单的任何持有人都有权提货。
15) 清洁提单CLEAN B/L货物交运时,表面情况良好,承运人签发提单时未加任何货损、包装不良或其他有碍结汇的批注。
FOUL B/L不清洁提单16)货物交运时,其包装及表面状态出现不坚固完整等情况,船方可以批注,即为不清洁提单。
17) 包裹提单PARCEL RECEIPT 或NON-NEGOTIABLE RECEIPT适用于少量货物、行李或样品等。
18) 最低运费提单或称起码提单MINIMUM B/L运费未到运价本规定的最低额,而按规定的最低运费计收。
19) 并提单OMNIBUS B/L 或COMBINED B/L是指不同批数的货物合并在一份提单上,或不同批数的相同的液体货装在一个油舱内,签发几份提单时,前者叫并提单,后者叫拼装提单。
20) 分提单SEPARATE B/L是指一批货物,即同一装货单的货物,可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分列 2 套或 2 套以上的提单。
STALE B/L过期提单21)是指出口商向银行交单结汇的日期与装船开航的日期距离过久,以致无法于船到目的地以前送达目的港收货人的提单,银行一般不接受这种提单。
22) 交换提单SWITCH B/L是指起运港签发提单后,在中途港另行换发的一套提单,作为该批货物由中途或中转站出运23) 倒签提单ANTI-DATED B/L是指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货物装船后,提单签发的日期早于实际装船完毕日期的提单。
24) 预借提单ADVANCED B/L因信用证规定装运期和结汇期到期而货物因故未能及时装船,但已在承运人掌握之下或已开始装船,由托运人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预借的提单。
25) 舱面提单或称甲板货提单ONDECK B/L指货物装载于船舶露天甲板,并注明“甲板上”字样的提单。
国际商会的统计数字表明,在所有有关条关于海运23条款的争议中,针对第UCP500.提单规定的争议占10.5%。
近年来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出具的关于该条款的咨询意见也达近50个之多。
由此可见,如何正确理解及应用第23条的规定,一直是摆在各方当事人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国际商会在UCP600中如何对之加以修改及完善的重要任务之一。
ISBP的第73至99段针对海运提单的部分问题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及规范。
一、UCP第23条的适用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港至港的运输单据,则适用UCP第23条。
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海运”或“海洋”运输单据,则适用UCP第23条。
只要运输单据是港至港运输单据,单据不一定要使用“海运”或“海洋”等措词,才符合UCP第23条的规定。
例如,在第R342号意见中,信用证允许提交多式运输单据,受益人提交的是一份港至港的多式联运提单(仅使用了海运一种运输方式,没有转运),在这种情况下,国际商会认为仍应适用第23条。
二、收货人、指示方、托运人、通知人及背书.(一)如果信用证要求记名提单,如“consigned to Bank X”,而不是“toorder”或“toorder of Bank X”等,则提单不得在收货人一栏中具名人的名称前出现“toorder”或“to order of”的字样,不论该字样是打印还是预先印就的。
同样,如果信用证要求凭指示提单,如“to order”或“to order of”,提单就不能做成以该具名人为收货人的记名形式。
(二)如果提单做成指示式或凭托运人指示式抬头,则该提单须经托运人背书。
代理人或代表托运人所作的背书是可以接受的。
(三)如果信用证未规定通知人,则提单中的相关栏位可以空白,或以任何方式填写。
不过,实务中的通常做法是填写开证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
三、装运港和卸货港(一)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的名称应在提单的装运港栏中标明。
如果很清楚货物是由船只从收货地运输,且有装船批注表明货物在“收货地”或类似栏目名下显示的港口装载在该船上的话,也可在“收货地”或类似栏目名下标明。
若信用证要求的是港至港提单,只要具备有效的“已装船”批注,银行可以接受注明一个内陆地点或另一港口为收货地的提单。
若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是某一地理范围,且信用证允许转运,根据第R227号意见,如海运提单注明了不同的收货地和装运港(均在信用证规定的港口范围内),则必须在装船批注中注明装上船只的装运港、船只名称及日期;若海运提单仅注明该范围内的一个港口为装运港及相应船名,装船批注可不必包括港口及船名信息。
若收货地和装运港相同,则不需批注港口、船名,条件是“前程运输”栏为空白;若“前程运输”栏包含一些信息,则必须批注起运港及相应船名。
(二)信用证规定的卸货港的名称应在提单的卸货港栏中标明。
如果很清楚货物将由船只运送至该最终目的地,且有批注表明卸货港就是“最终目的地”或类似栏目名下显示的港口,也可在“最终目的地”或类似栏目名下标明。
只要具备若信用证要求港至港提单,同上,有效的“已装船”批注,银行可以接受显示一个内陆地点或另一港口为目的地的提单。
(三)如果收货地为一集装箱堆场(CY)或集装箱货运站(CFS),且与规定的装运港相同,例如,收货地为香港集装箱堆场,装运港为香港,这些地点将被视为同一地点,因此,无需在装船批注中注明装运港和船名。
(四)如果信用证规定了装运港和/或卸货港的地理区域或范围(如“任一欧洲港口”),则提单必须标明实际的装运港和/或卸货港,而且该港口必须位于信用证规定的地理区域或范围之内。
四、转运和分批装运(一)转运是指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至卸货港之间的海运过程中将货物从一艘船卸下再装上另一艘船。
如果卸货和再装船不是发生在装运港和卸货港之间,则不视为转运。
(二)虽然信用证可能禁止转运,但UCP500第23条d款仍然允许在某些情况下进行转运。
但是,如果信用证禁止转运,且排除UCP500第23条d款的适用,则表面表明将发生或可能发生转运的提单将被视为不符。
.第23条d款规定,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银行对注明将发生转运的提单仍予以接受,只要提单上证实有关货物已由集装箱、拖车及/或子母船运输,并且同一提单包括海运全程运输。
因此,如欲完全禁止转运,信用证还须注明排除UCP500第23条d款的适用。
(三)如果信用证禁止分批装运,而提交的正本提单不止一套,装运港为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港口(信用证特别允许或在信用证规定的特定地理范围内),只要单据表明货物是用同一艘船并经同一航程,目的地为同一卸货港,则此种单据可以接受。
如果提交了一套以上的提单,而提单表明有不同的装运日期,则最迟的装运日期将被用来计算交单期限,且该日期必须在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日或之前。
货装多艘船即构成分批装运,即是这些船在同日出发并驶向同一目的地。
五、装船批注(一)如果提交的是预先印就“shipped onboard”的提单,提单的出具日期视为装运日,除非提单带有加注日期的单独的装船批注,此而不论该批该装船批注的日期视为装运日,时,注日期是在提单出具日期之前还是之后。
上述规定明确了何为提单日期(B/L date),以及装运日期能否早于或晚于提单出具日期。
根据第R284号意见,对于已装船提单,其签发日即为装运日期,不需另加“已装船”批注;对于收妥待运提单,必须加具含有装船日期的“已装船”批注,该日期可以早于、迟于或等于签发日期。
(二)“Shipped in apparent good order”、“Laden on board”、“clean on board”或其它包含“shipped”或“on board”之类用语的措词与“Shipped on board”具有同样效力。
六、清洁提单(一)载有明确声明货物和/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的提单是不可接受的。
未明确声明货物和/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如“包装状况可能无法满足海运航程”),不构成不符点。
说明包装“是无法满足海运航程”的声明则不可接受。
清洁已装船提“(二)即使信用证可能要求单”或注明“清洁已装船”的提单,提单也无需显示“清洁”字样。
(三)如果提单上出现“清洁”字样,但又被删除,并不视为有不清洁批注或不清洁,除非提单载有明确声明货物或包装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
七、提单的签署(一)正本提单必须以UCP500第20条b款规定的方式进行签署,且承运人的名称必须出现在提单的表面,并表明承运人身份。
1.如果提单由代理人代表承运人签署,则必须表明其代理身份,同时表明其所代理的承运人,除非提单表面的其它地方已经标明了承运人。
2.如果由船长签署提单,则其签字必须表明“船长”身份。
在此情况下,不必标明船长姓名。
3.如果由代理人代表船长签署提单,则必须表明其代理身份且须注明被代理的船长姓名。
(二)如果信用证规定“可以接受运输行提或使用了”)L/s B'freight forwarder 单(.类似用语,则提单可以由运输行以运输行的身份签署而不必表明其为承运人或具名承运人的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