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人员管理
船舶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船舶安全管理,保障船舶及人员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属船舶及其相关人员。
三、安全管理目标1. 防止船舶安全事故的发生;2. 确保船舶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3. 保障船舶运营顺利进行。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1. 船舶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船舶安全管理的决策、协调和监督工作。
2. 船舶船长为船舶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船舶安全管理的组织实施。
3. 船舶安全员负责船舶安全管理的具体实施和监督,协助船长开展船舶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4. 船员应严格遵守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积极参与船舶安全管理活动。
五、安全管理措施1. 船舶安全技术管理(1)船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确保设备完好、有效。
(2)船舶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船长应组织船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船员安全意识。
2. 船舶防火、防爆管理(1)船舶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防火、防爆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2)船员应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3)禁止在船舶上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3. 船舶防污染管理(1)船舶应遵守国家有关防污染规定,确保船舶排放达标。
(2)船员应掌握防污染操作规程,防止船舶污染事故发生。
4. 船舶防海盗管理(1)船舶应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提高防海盗能力。
(2)船员应提高警惕,加强防范,一旦发现海盗,立即采取措施。
5. 船舶人员健康管理(1)船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健康。
(2)船长应关注船员心理状况,关心船员生活,提高船员工作积极性。
六、安全监督检查1. 船舶安全员应定期对船舶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2. 安委会应定期对船舶安全管理进行检查,确保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七、奖惩措施1. 对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船舶使用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使用人员的安全管理,确保船舶航行、作业的安全,保障船员及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国境内从事船舶使用、管理、操作及服务的船舶使用人员。
第三条船舶使用人员安全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依法管理,科学规范;3. 责任明确,奖罚分明;4. 全员参与,共同维护。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船舶使用人员安全管理实行公司、船舶、部门三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公司安全管理机构负责:1. 制定船舶使用人员安全管理规章制度;2. 组织开展船舶使用人员安全教育培训;3. 监督检查船舶使用人员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4. 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六条船舶安全管理机构负责:1. 贯彻执行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2. 组织开展船舶使用人员安全教育培训;3. 检查船舶安全设施设备,确保其完好有效;4. 监督船舶使用人员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部门安全管理机构负责:1. 贯彻执行公司、船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2. 组织开展本部门船舶使用人员安全教育培训;3. 监督本部门船舶使用人员执行安全操作规程;4. 及时报告船舶使用人员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第八条船舶使用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九条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包括:1. 国家有关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2. 船舶安全操作规程;3. 船舶消防、救生设备的使用方法;4. 应急处置措施;5. 船舶安全检查要点。
第十条安全教育培训应定期进行,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培训内容。
第四章安全操作规程第十一条船舶使用人员必须遵守以下安全操作规程:1. 严格遵守船舶操作规程,确保船舶航行、作业安全;2. 严格按照船舶消防、救生设备的使用方法操作,确保其完好有效;3. 遵守船舶作息制度,保证充足睡眠;4. 严禁酒后上岗、疲劳驾驶;5. 遵守船舶卫生制度,保持船舶整洁。
船舶人员管理知识

船舶人员管理知识管理是一门新兴的学科管理科学的含义是指为达到既定的目标而采用认为最合理和最有效的方法或手段对有关的人和事物如机器进行计划、组织、控制与协调的一系列活动总称。
船舶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对船上人员的管理。
这既是一门科学又是一门艺术。
为科学表明它有规律可循必须以一定的条例、条令、规章制度对全船人员进行约束。
作为艺术则要发挥管理者人的因素灵活运用管理规律的才能和技巧。
第一节船员与船员管理一、船员的基本素质与要求1船员与适任证书船员特指乘船并以船上任职为其工作特征的人群组合海船船员又称为海员。
船员由在船船员与待配船员两部分组成。
从工作分工及管理上区分可分为高级船员与普通船员甲板部船员与轮机部船员。
并且船长以及甲板、轮机部门的高级船员分别持有各自的适任证书由主管机关签发方为有效。
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轮机部船员职务设为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和值班机工。
其中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合称为轮机员。
轮机长、轮机员适任证书所适用的航区与船舶等级在我国根据航区和主推进动力装置的功率分别为甲、乙、丙、丁四个类别1甲类适任证书适用于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 000kW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轮机员。
2乙类适任证书适用于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 000kW及以上船舶和750-3 000kW 船舶的轮机长、轮机员以及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kW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机工。
3丙类适任证书适用于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 000kW及以上船舶和750-3 000kW 船舶的轮机长、轮机员以及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kW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机工。
4丁类适任证书适用于近岸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kW船舶的轮机长、轮机员以及近岸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kW船舶的蛋嗷 ぁ?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有内燃机、蒸汽机、燃汽轮机。
申请适任证书者应符合的基本要求1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
2申请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20周岁。
船舶航行中的人员管理与培训

船舶航行中的人员管理与培训船舶航行中的人员管理与培训对于航行安全和船员素质的提升至关重要。
良好的人员管理和全面的培训计划可以确保船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能够应对紧急情况,并保障航行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就船舶航行中的人员管理与培训方面进行讨论。
一、船舶人员管理良好的船舶人员管理是航行安全的基石。
船舶公司应制定切实可行的人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人员管理体系,包括人员招聘、任职、薪资、升迁、培训和离职等各个环节。
同时,要加强对船员的日常管理,包括考勤、纪律、船员福利等方面。
只有做好这些管理工作,才能确保船舶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提高航行安全性。
二、船舶人员培训船舶人员培训是提高船员素质和技能的重要环节。
船舶公司应根据国际规定和国内法律,制定全面的培训计划,包括上岗前培训、专业技能培训、应急救援培训等。
这些培训内容涵盖了航海知识、操作技能、安全意识等方面,旨在提高船员应对各种复杂环境和突发事件的能力。
船舶公司还应定期进行培训考核,确保船员的培训成果得到持续巩固。
三、船舶航行的人员管理与培训的挑战船舶航行的人员管理与培训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船舶公司需要按照国际和国内的相关法规制定制度,但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不同,统一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存在一定难度。
其次,航海人员的流动性较大,管理难度较高。
船员可能会在不同船舶之间进行调动,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管理和培训成为一项难题。
此外,航行中的紧急救援和事故处理也对船员的应急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船舶航行中的人员管理与培训的改进为了应对人员管理与培训的挑战,船舶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改进。
首先,加强对船员的招聘和选拔,确保船员具备必要的素质和能力。
其次,制定完善的培训计划,注重船员的职业技能和安全意识培养。
此外,加强船员队伍的管理,建立有效的交流和协作机制,提高船员的归属感和团队精神。
五、结论船舶航行中的人员管理与培训是确保航行安全和提升船员素质的重要环节。
船舶公司应制定切实可行的人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人员管理体系。
船上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船上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船上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船舶及其在船工作人员。
第三条船上人员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 安全生产责任制;3. 安全教育与培训;4. 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5. 事故报告与处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本单位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船上人员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安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 制定船上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3. 组织实施船上人员安全教育培训;4. 负责船舶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5. 组织事故调查和处理;6. 负责船上人员安全考核和奖惩。
第六条船上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安全职责:1. 船长:全面负责船舶安全工作,组织落实本制度;2. 大副:协助船长管理船舶安全,负责船舶航行安全;3. 船长助理:协助船长和各部门负责人处理船舶安全事务;4.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5. 船员:遵守船舶安全规章制度,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七条船上人员应当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八条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包括:1. 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 船舶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 船舶安全技术知识;4. 应急处理和自救互救技能;5.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第九条新员工在上岗前必须接受至少40小时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在职船员每年至少接受8小时的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四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十一条船舶安全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
第十二条日常检查由船员在每天工作结束后进行,检查内容包括:1. 船舶设施设备的运行状态;2. 船舶消防、救生、通讯等设备的完好情况;3. 船上人员的操作行为。
船舶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确保船舶安全运行,保障船员生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船舶及船舶人员。
三、组织机构1. 公司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船舶安全管理的全面领导。
2. 各船舶设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船舶安全管理的具体实施。
3. 各部门设立安全员,负责本部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四、职责1.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地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标准规范和其他要求;(2)制定船舶安全管理目标和措施;(3)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确保船舶安全;(4)处理船舶安全事故,总结事故原因,制定预防措施。
2. 船舶安全管理机构职责:(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决策和指示;(2)制定船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3)组织船舶安全教育和培训;(4)负责船舶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整改;(5)监督船舶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3. 安全员职责:(1)负责本部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2)组织本部门船舶安全教育和培训;(3)负责本部门船舶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整改;(4)协助船舶安全管理机构处理船舶安全事故。
五、安全管理措施1. 船舶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2. 船舶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3. 船舶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查,确保船舶设备、设施安全可靠。
4. 船舶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确保船舶人员的人身安全。
5. 船舶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6. 船舶应建立安全档案,记录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六、安全考核与奖惩1. 对船舶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规定、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3. 对因船舶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导致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船舶人员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船舶人员管理规章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船舶工作的安全稳定进行,保护船舶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国注册的船舶及其船员,以及在我国港口停泊的外国船舶。
第三条船舶人员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合法、公开、有效的原则,保证船舶工作的良好进行。
第四条船舶人员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保障船舶人员工作的安全。
第五条船舶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人尽其才,适才适用”的原则,合理配置船员,充分发挥其作用。
第二章船员招聘管理第六条船员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歧视性别、种族、宗教、国籍等因素。
第七条船员招聘应当根据船舶工作的需求,合理确定招聘计划,确保船员的数量及质量。
第八条船员招聘应当注重船员的素质和技能要求,严格进行面试筛选,确保招聘合格船员。
第九条船员招聘应当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证船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船员培训管理第十条船员应当定期接受相关培训,提升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确保船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船员培训应当根据船员岗位要求,合理设置培训课程,确保培训内容实用有效。
第十二条船员培训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教材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三条船员培训应当建立相应考核机制,评定船员培训成绩,确保培训效果。
第四章船员考核管理第十四条船员考核应当定期进行,评估船员的技能水平和工作表现,促进船员的成长和发展。
第十五条船员考核应当根据不同岗位要求,确定相应的考核标准和评分规则,确保考核公正合理。
第十六条船员考核应当有权威机构进行监督和评估,保证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性。
第十七条船员考核结果应当作为晋升、奖惩、聘用等决策的依据,促进船员的积极进取。
第五章船员待遇管理第十八条船员的待遇应当根据船员的工作岗位、责任、技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薪酬和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船员的薪酬应当及时发放,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工资标准,保证船员的合法权益。
船上人员管理制度范文

船上人员管理制度范文船上人员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船上人员的工作行为,营造良好的船舶管理环境,确保船舶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提高航行效率,制定本船上人员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船上所有人员,包括船长、船员、乘客等。
第三条船上人员在工作中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行业规范以及本制度的规定,维护船舶的基本秩序。
第二章船长管理第四条船长是船舶的最高管理者,负责船上人员的安全与管理。
第五条船长应具有相应航海资质,并熟悉国家相关法规和海事管理规定。
第六条船长应制定船上工作指导方针,明确人员职责和工作要求,并及时传达给船上人员。
第七条船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船员进行岗前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岗位技能。
第三章船员管理第八条船舶的船员应具有相应的航海知识和技能,并持有合格的船舶管理证书。
第九条船员应经过严格的选拔和岗前培训,具备相应的航海技能,并能胜任自己的岗位。
第十条船员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规,确保其身心健康。
第十一条船员应按照船长的指示,认真履行职责,并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十二条船员在船舶工作期间,应当服从船长的指挥和管理,不得擅离职守,严禁违纪违法行为。
第四章乘客管理第十三条乘客应遵守船舶上的秩序,不得妨碍船舶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第十四条乘客应按照船上人员的指引行动,并积极配合船舶管理人员的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乘客应尊重船舶上的其他乘客,不得进行非法侵害行为,维护船舶的安全与和谐。
第十六条乘客应当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注意个人安全和隐私,不得在船舶上进行违法活动。
第五章工作安全和突发事件处理第十七条所有船上人员应加强对工作安全的重视,服从船长和船员的安全指导。
第十八条船上人员在工作中应按照相关操作规程,使用安全设备,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第十九条船舶突发事件发生时,船员应按照应急预案,及时报告和采取相应措施,保障航行安全。
第二十条船上人员应常态化开展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不断提高自身的应对能力和应急反应速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国船员 职务规则
一、船员的基本素质与要求
适任证书 等级
甲类 适任证书
乙类 适任证书
丙类 适任证书
丁类 适任证书
申请轮机部船员适任证书考试科目
申请轮机部船员适任证书评估项目
二、我国对船员的管理概要 1、海事机构对船员的管理
海事机构对船员实施《海员证》、 《船员服务薄》、《适任证书》、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管理。 2、海关对船员的管理 3、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船员的管理 4、边防检查机关对船员的管理
为防止酗酒,主管机关应对正在履行安全、保安和 海洋环境职责的船长、高级船员和其他海员设定血 液酒精浓度(BAC)不高于0.05%或呼吸中酒精浓度 不高于0.25mg/L,或可导致该酒精浓度的酒精量的 限制。
第三节 劳动法与ILO的劳动保护规定
一、劳 动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 l.劳动合同
建立适任证书和专业合格证书的关联性 并入电子海图、驾驶台资源管理、领导力和团
队工作技巧的适用、领导力和管理技能的使用 等适任能力要求三级保安培训体系 专业保安培训,适用船上保安员。 基本保安意识培训,适用船上(除保安员外) 的所有工作人员( 2007年STW38加入)。 熟悉保安技能培训,适用在船工作的所有人员, 由船舶保安员或具有同等资格的人员提供。
证书再有效
Section A-I/11(证书再有效的条件):新 增一项选择性要求: 在前5年中累计12个月 在更新当时的紧邻前6个月中有总计3 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 B-I/11: 第A-I/11节第1段所述认可的海 上服务资历可通过任职于适当低于所 持证书职位而获得。
第II章甲板部
修改内容体现在如下方面:
2.《STCW规则》的B部分
B部分是关于STCW78/95公约及其附则的建议和指 导,旨在协助缔约国和其他各方以统一的方式使公约充 分和完全实施。
STCW78/10公约简介
2010年6月21日至2010年6月25日在菲律 宾马尼拉召开1978年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和 值班标准公约缔约国大会。就国际海员培 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STCW公约)及 其附属的规则在菲律宾马尼拉峰会上获得 了通过,从而确保了必要的全球化标准将 被应用于海员培训和发证以期其能在今后 的一段时间技术化地操控先进船舶。
STCW78/10公约简介
此次被命名为“STCW公约和规则马尼拉修 正案”的修正案预期于2012年1月1日随着默 认的接受程序而生效并旨在使得公约自1978 年制订和1995年全面修订以来持续保持更新, 并且期待其能解决在不久的将来即将出现 的问题。在通过的修正案中,包含了一系 列对公约和规则每一章节的修正
2•0视20/情3/19况决定是否更新资格。
STCW公约和规则修改进展
35
第A-VIII/1节-适于值班
主管机关应要求将值班安排表张贴在易显见处。该 值班安排表应按照标准格式使用船舶工作语言或船 上语言和英语制定。
主管机关应要求使用船舶工作语言或船上语言和英 语按照标准格式保持对船员每天休息时间的记录, 以监督和核实是否符合本节的规定。海员应得到一 份由船长或由船长和海员授权的人员所签注的有关 其休息情况的记录。
新公约的性质
三方协作和利益平衡的成果:具体体现在该组织的 各种会议都有成员政府代表,工人代表和雇主代表参 加。三方代表都有独立平等的发言和表决权,不受国 家的约束。 (缔约国国内二次立法亦应顾及该原则。)
具有国际公法性质、又具有国际私法性质。
2.1926年海员协议条款公约(NO.22 ) 3.1976年海员带薪年假的公约(NO.146) 4.1936年船东责任(船员患病和受伤时)公约
( NO.55) 5.在船舶灭失或沉没时的失业赔偿公约( NO.8) 6.海员遣返公约( NO.166) 7.防止海员工伤事故公约(NO.134)
2006海事劳工公约
海船轮机部最低安全配员表
内河船舶轮机部最低安全配员表
海关检查
边防检查船员的象牙制品
边防检查
卫生检疫
三、我国船员职务规则
四、船员调动交接制度
五、轮机部人员的组织、训练、协调 与激励
第二节 STCW78/95公约简介
一、STCW78/95公约与 其修改背景
二 、STCW78/95公约 的
第VI章 海上保安
第VI/5条 签发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书 – ssp – 强制cop证书 -专业保安
培训,适用船上保安员,其要求知识范围扩大至海盗和偷渡, - 无5 年证据要求
第VI/6条:对所有海员的与保安培训和训练有关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
无5年证据要求
熟悉和保安意识培训 •海员应接受符合STCW A-VI/6节第1段至第4段要求的与保安有关的熟悉和保安意识 培训或训练,并应达到该节规定的适当的适任标准。
将在适任标准中规定的应具有的能力归纳为以下7项职 能和3个责任级别。
(1)7项职能为:①航行;②货物装卸和积载;③船舶作 业管理和人员管理;④轮机工程;⑤维护和修理⑥电气、 电子和控制工程;⑦无线电通信。
(2)三个责任级别为:①管理级;②操作级;③支持级。
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属于“管理级”;二/ 三副、二/三管轮及500总吨(或750kw)以下船舶的 高级船员属于“操作级”;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属于 “支持级”。
络化培训;
10.极地水域船员新培训指导手册;以及
11.船员动态定位系统新培训指导手册;
STCW78/10公约简介
马尼拉峰会通过船上值班人员休息时间新规定
在STCW公约和规则马尼拉修正案的规定下, 所有被分配任务负责值班的船员或作为其任 务和职责的组成部分的船员以及那些负责指 定安全、防污染和安全保障义务的船员都必 须遵循获得休息时间不少于:
2.STCW78/95公约新增的内容
(1)全面、严格、多方位的遵章核实机制,包括对缔约 国主管机关的监督、对船舶和船员的港口国监督、对 方便旗船舶海员发证的监督等。
(2)加强对海员的实际技能培养和评估,并规定海员必 须接受系统的专业教育和培训。
(3)对海员培训、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定必须建立质 量标准体系并受到连续的质量控制。
•在所发证书的资格中未包括保安意识培训时,应签发培训合格证书,以证明持证人 已参加过保安意识培训。 •视情况决定是否更新资格。
具有指定保安职责的海员 – 根据ssp •具有指定保安职责的海员应达到《STCW规则》第A-VI/6节第6段至第8段所规定的适 任标准。
•在所发证书的资格中未包括有关指定的保安职责培训时,应签发培训合格证书,以 证明持证人已参加过指定的保安职责的培训。
STCW—休息
1、诸如此类的例外安排不得超过两个星期 2、两次例外情况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例外情
况持续时间的两倍 3、休息时间可以被拆分为不多于三次,其中
一次至少不少于6个小时并且其余两次均不得少于 1个小时
4、连续休息期间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4个小时 5、例外情况不应跨越两个24小时和任意7天内
STCW78/95公约定于1997年2月1日生效,1998年8 月1日起强制实施。对于1998年8月1日之前已经进入海 员队伍的人员以及已在接受海员教育和培训的人员, 最迟应在2002年2月1日前全面符合《STCW78/95公 约》的规定。
1.STCW78/95公约的内容构成与编排
《STCW78/95公约》主要包含公约正文、附则和 STCW规则。STCW规则分为A、B两部分。
3.STCW 78/95公约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有权悬挂缔约国国旗的海船上服务的海员, 但在下列船舶上服务的海员除外: (1)军舰、海军辅助舰艇或者为国家拥有或营运而只
从事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其他船舶; (2)渔船; (3)营业的游艇; (4)构造简单的木船。
二、STCW规则
1.《STCW规则》的A部分
STCW—休息
这将为海员工作创造更好的环境,使其在 从事船上工作以前得到充分的休息。
疲劳因素被发现是导致海上事故发生的重 要因素之一而确保海员的充分休息将对防 止威胁海上人命安全事件的发生起到重要 作用。
新的STCW在这一微妙问题上的要求,这与 2006年国际海事劳工公约不谋而合,
健康标准
海员健康标准的建立、负责海员健康体 检的医务人员的认可规则、证书申请要 求、海员体检及发证程序指南、海员健 康证书的标准格式和有效期(2年)、对 认可的医务人员的登记、航次中证书保 持有效等内容。
最低在职视力标准经修改后从B移入了A ( A-I/9-1)(驾驶0.5/轮机0.4/GMDSS 人员0.4)
第六章 船舶人员管理
第一节 船员与船员管理 第二节 STCW78/95公约简介 第三节 劳动法与ILO的劳动保护规定 第四节 我国履约后的轮机部值班规则 第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节 船员与船员管理
船员的基本 素质与要求
船员调动 交接制度
船员与 船员管理
我国对船员 的管理概要
轮机部人员的 组织、训练、
STCW—休息
1、任意24小时之间休息时间不得少于10小 时;以及 2、在7天的周期内休息时间不少于77小时。 休息时间可以被分为两个阶段,一个 阶段至少有6个小时的长度,而两次休息时 间的间隔不得超过14个小时。
STCW—休息
与此同时,为确保在特定环境下船舶的连 续性操纵,大会还一致同意某些特殊情况 下允许对上述规定出现例外。 在特定条款下,会员国可以允许对要 求的休息时间7天内不少于70小时作出例外 规定,包括:
5.海洋环境意识培训以及领导和团队协作能力培训 新要求;
STCW78/10公约简介
6.有关电子电气技术船员和等级的新培训和
发证要求;
7.更新对在全部类型的油轮上工作人员的能
力要求,包括液化气船工作人员的能力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