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船舶安全作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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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2篇)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2篇)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监督管理,强化海事监管效能,提高海事执法服务水平,促进港航经济的发展,保障国家人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系指船舶在港内的以下作业:(一)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二)船舶试航、试车;(三)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四)船舶烧焊或明火作业;(五)船舶悬挂彩灯;(六)船舶校正磁罗经;(七)船舶在港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它作业。

第三条船舶港内安全作业应提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

拆修作业或明火作业等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满足提前24小时报备要求的,船舶应不晚于作业前2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

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章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报备程序第四条船舶在港内进行安全作业,需在作业活动开始前由船长或通过其代理人向所在港区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港内安全作业书面报备材料。

报备内容应包括:船名、船舶经营人、停泊位置、船舶载货状况、作业种类、作业时间、安全防范措施、船长安全声明、作业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备人联系方式。

船舶从事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还应提供作业项目及部位,应急备车时间。

船舶从事试航、试车,还应提供试航证书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船舶从事烧焊或明火作业,还应提供动火部位及项目,消防车(船)监护情况(适用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安全员及作业人员姓名。

船舶从事悬挂彩灯作业,还应提供彩灯悬挂示意图。

船舶从事校正磁罗经作业,还应提供罗经校正人员的资质证明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港内安全作业提交的报备材料应及时登记,并按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如海事管理机构对报备材料有异议,应立即在作业前向船舶提出整改要求。

船队安全管理制度

船队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队安全管理,保障船员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提高船队整体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船队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船队所属船舶、船员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船队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船队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五条船队安全管理工作由船队负责人全面负责,各级管理人员和船员共同参与。

第六条船队负责人对本船队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负责组织制定、实施和监督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各级管理人员对本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

第八条船员对本船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遵守操作规程,做好个人防护。

第九条船队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条船队应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检查,对未履行职责或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一条船队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船舶安全管理、船员管理、船舶设备管理、船舶作业管理等。

第十二条船舶安全管理:(一)船舶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查,确保船舶适航;(二)船舶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救生设备,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三)船舶应严格执行船舶操作规程,确保船舶安全航行;(四)船舶应定期进行消防、救生演练,提高船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三条船员管理:(一)船员应持有有效的船员证书,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二)船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三)船员应遵守船舶纪律,服从管理,确保船舶安全。

第十四条船舶设备管理:(一)船舶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二)船舶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测,确保其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三)船舶设备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十五条船舶作业管理:(一)船舶作业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作业安全;(二)船舶作业应加强现场管理,确保作业人员安全;(三)船舶作业应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船舶危险作业管理规定(3篇)

船舶危险作业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管辖水域内从事危险作业的船舶,包括但不限于化学品运输船、油轮、液化天然气运输船、散货船、矿砂船等。

第三条船舶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依法管理、责任到人、科学决策;(三)以人为本、关爱生命、尊重自然。

第四条船舶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应当由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船员等各方共同参与,形成合力。

第五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船舶危险作业的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作业前的准备工作第六条船舶危险作业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作业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七条作业风险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作业环境及气象条件;(二)船舶设备、设施的性能;(三)船舶载货情况;(四)船员配备及培训情况;(五)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情况。

第八条作业风险评估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并由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签字确认。

第九条船舶危险作业前,应当进行以下准备工作:(一)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作业计划,并取得作业许可;(二)对船舶设备、设施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三)对船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四)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明确作业流程、安全责任和应急措施;(五)对作业区域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作业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作业时间、地点、内容;(二)船舶名称、船籍港、航次;(三)作业目的、要求;(四)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五)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三章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船舶危险作业过程中,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作业现场进行严密监控,确保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船舶明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船舶明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船舶明火作业安全管理方法一、前言船舶明火作业指船舶上进行的火种明显、明火明显的作业活动,如焊接、切割、燃烧试验等。

船舶明火作业具有高风险、高不安全性和高说明性等特点,需要通过严格的安全管理方法来保证作业人员在进行作业时遵守合理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削减或除去事故隐患,确保作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为船舶安全运行制造良好的条件,提高安全保障水平。

二、船舶明火作业的基本安全规定1、在船舶明火作业中,必需注意防范火灾和爆炸的不安全。

严禁将燃烧物料直接置于地面上,保持工作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管理,防止积油、积尘和垃圾等物质对明火作业带来的影响。

2、在进行多而杂工艺的船舶明火作业时,需先订立认真的操作方案,重点考虑现场条件、环境不安全性、作业人员类型、防护措施等因素,订立合理的安全管理方案。

3、船舶明火作业的人员应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确保作业安全。

作业人员必需熟知明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把握使用各类消防器材的方法,以便在必要时适时实行正确的应急处理措施。

4、在船舶明火作业中必需使用低温火焰枪、低氧气气瓶、低爆尘材料等相关安全设备,把握使用方法,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三、船舶明火作业的安全措施1、明火作业人员必需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包括人员的流程掌控、作业区的管理、现场安全检查及隐匿检查、明火作业区的清洁、暴露部位的覆盖及场景设置等,保证明火作业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2、船舶明火作业应具有三个保证,即责任保证、技术保证和质量保证。

明火作业责任应由专人负责,作业人员必需严格遵守作业程序,把握安全技术学问,保证作业质量。

3、在船舶明火作业现场,应备足疏散演练设备,包括灭火器、吸氧器、水源、易燃物质存放容器等相应的设备,确保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中,能够适时掌控火源,为人员的安全疏散供给帮忙。

4、船舶明火作业中应采纳尽可能多的防护措施。

作业人员必需佩戴防火服、防爆鞋、防晒帽等专业的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保证作业人员减轻火源的影响。

船舶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船舶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规范船舶作业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和《海事执法协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中国籍船舶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

本制度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三、监督管理职责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统一负责全国船舶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或部门(以下统称省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船舶作业安全列入和脱离的审批;负责公布、更新船舶作业安全名单;负责辖区内船舶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督导检查。

3. 分支海事管理机构和地市级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或部门负责本辖区船舶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四、监督管理内容1. 船舶作业前的安全检查:船舶作业前,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确保船舶符合安全要求,并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2. 船舶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船舶作业过程中,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确保船舶、设备、人员符合安全要求,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作业安全。

3. 船舶作业后的安全检查:船舶作业结束后,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船舶、设备、人员符合安全要求。

4. 船舶作业事故的处理:船舶作业发生事故时,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五、监督管理措施1.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作业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责令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立即整改。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3.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作业安全实行信用管理,对船舶作业安全良好的船舶给予奖励,对违反本制度的船舶实施联合惩戒。

六、附则1. 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船舶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4篇)

船舶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4篇)

船舶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船舶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规范作业流程,促进作业效率,根据《海员劳动法》、《船舶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船舶的受限空间作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舱室、船舱、油舱、货舱等处于封闭或半封闭状态下的作业。

第三条船舶受限空间作业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落实、保障措施、人员培训”的原则。

第四条受限空间作业负责人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持有相应的证书。

第五条所有从事船舶受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应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持有合格的上岗证明方可从事相关作业。

第六条船舶受限空间作业应按照计划进行,不得擅自改变作业内容和进程。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七条船舶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责任属于企业管理者和作业负责人共同承担。

第八条企业管理者应确保船舶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投入,提供必要的安全设备和防护用品。

第九条作业负责人应组织、监督和指导受限空间作业,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并负责编制作业计划和风险分析。

第十条作业负责人应指派合格的工作人员参与受限空间作业,对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提供必备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作业负责人应组织进行定期的作业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受限空间作业安全。

第十二条作业负责人应定期组织受限空间作业安全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作业负责人应建立健全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和权利,确保作业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作业准备第十四条受限空间作业前应编制作业计划,包括作业区域、作业内容、作业时间、作业人员等。

第十五条作业计划应经作业负责人审核并报企业管理者备案。

第十六条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将安全风险、作业要点、应急处理等事项向作业人员进行详细说明。

第十七条在作业开始前,必须进行相关设备和工具的检查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受限空间作业区域应做好通风、漏水和防火等安全措施。

船舶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船舶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船舶作业安全管理,保障船舶及人员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1. 船舶作业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2. 船舶作业安全责任主体为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

3.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应建立健全船舶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确保船舶作业安全。

三、安全教育培训1.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应对船舶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新员工入职前,应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 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其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四、船舶设备管理1.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应定期对船舶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2. 发现设备故障或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维修或更换。

3. 船舶设备操作人员应熟悉设备性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五、船舶作业现场管理1. 船舶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确保作业人员了解安全注意事项。

2. 船舶作业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得违章操作。

3. 作业现场应保持整洁,禁止乱堆乱放,确保通道畅通。

4. 作业过程中,应加强现场监控,防止事故发生。

六、应急预案1.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应根据船舶作业特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船舶作业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3. 发生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

七、监督检查1.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应定期对船舶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确保船舶作业安全。

3. 对违反船舶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共同负责解释。

农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农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用船舶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农用船舶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内河水域从事农业生产、渔业捕捞、农产品运输等活动的农用船舶。

第三条农用船舶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船舶航行安全、作业安全、人员安全。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建立农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职责,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用船舶安全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农用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用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农用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对船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三章船舶安全第七条农用船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技术标准,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

第八条船舶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包括救生设备、消防设备、通讯设备等,并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九条船舶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船舶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第十条船舶航行应当遵守航行规则,保持船舶的适航状态,不得超载、超速、超航区航行。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十一条农用船舶驾驶人员、轮机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且身体健康,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

第十二条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应当对船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三条船员应当遵守船舶规章制度,服从船舶管理,确保船舶安全运行。

第五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用船舶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船员和有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定期对船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船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六章应急处理第十六条建立农用船舶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报告、应急处置、救援救助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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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船舶安全作业管理
•三、消防管理规定
•火灾预防的规定
– 船舶载运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执行关于船舶载运 危险货物的有关规定。
– 船舶装卸《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的爆炸 品(第1类)、压缩、液化或加压溶解气体(第2 类)、闪点低于61℃的易燃液体(第3类)、易燃 固体(第4·1类)、易自燃物质(第4·2类)、遇 水发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4·3类)、氧化物质 (第5·1类)、有机过氧化物(第5·2类),须接 受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消防监护。
第六章-船舶安全作业管 理
2020/11/30
第六章船舶安全作业管理
第一节 船舶规章制度
船舶是船舶安全管理的终端,处在安全 生产第一线,船上的安全管理直接关系到能否安全、 优质、经济、高效地完成航运任务。船公司应当根据 国际公约、船期国和港口国法规的要求制定船上的安 全作业管理规章制度,在船况、船员配备状况既定的 条件下,船上的安全管理就取决于对国际国内和公司 有关规定的切实执行。每个管理者和操作者都应明确 自己的职责,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 理规定。
第六章船舶安全作业管理
二、船员职务交接制度 船员职务交接,特别是船上重
要人员的交接是船舶生产和作业中的重要 环节。船员公休、因故奉调离船,在原船 变动职务并有人接任,均应按规定交接。
第六章船舶安全作业管理
二 船员职务交接制度
• 1、一般规定 • ⑴交班船员接到调动通知,应按规定做好交
接准备,随时交接。 • ⑵交接应详细具体,设备问题和遗留工作一
第六章船舶安全作业管理
• 1、适于值班要求 • STCW规则A部分中,值班人员的休息时间规
定:
任意24小时之间休息时间不得少于10小时; 在7天的周期内休息时间不少于77小时。 休息时间可被分为阶段,一个阶段至少有6个小
时,而两次休息时间间隔不超过14个小时。 值班安排表张贴在显而易见处。
第六章船舶安全作业管理
•第二节 船舶值班管理
•一、船舶值班
• 根据STCW规则,结合我国航运界行之有效的规章 制度,交通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 规则》。
•内容:
• 航次计划及安排、航行值班应遵循的原则、不同 环境下的航行值班、轮机值班应遵循的原则、无线电 值班应遵循的原则、港内值班、驾驶轮机联系制度、 船员健康适任要求等。
•(4)禁止私自使用移动或明火电护。使用电炉、电水壶、 电熨斗、电烙铁等电热器具时,必须有人看管.离开时必须 切断电源
第六章船舶安全作业管理
•(5)不准擅自直接拆电气线路;不准在电热,蒸汽器上烘烤衣服,鞋 袜等。 •(6)大舱货灯必须妥善保管。使用时要检查灯泡及护罩,如有损坏应 及时换新,电缆应防止压坏,用后应放在指定地点。 •(7)废弃的棉纱头,破布应放在指定的金属容器内,不得乱丢乱放; 潮湿或油污的棉毛织物应及时处理,不准堆放在闷热的地方,以防自燃. •(8)明火作业须经船长同意,在港内必须事先报经当局批准。作业前 须严格清除、隔离现场周围及上下邻近的易燃物,特别要查明焊接处是 否通向油舱。当进行气焊作业时,要严防回火事故。作业中应有专人备 妥消防器材在旁监护。作业完毕应仔细检查有无残留火种和复燃可能。 •(9)严格遵守与防火防爆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发现任何 不安全状态和行为,人人有责及时制止和报告。
况;移交航海仪器清册、图书资料清册及其他记
录簿、说明书,本职所使用的工具、物品及库房
钥匙;在港值班应特别注意的事项及船长、大副
交办事项。
第六章船舶安全作业管理
(2)三副交接事项
救生消防设备的分布、技术状况及有 关清册;救生消防设备的养护情况及有关记录; 救生消防设备待修、检修项目及正在修理检验的 项目;开航前救生消防设备的检查及其他准备工 作的情况,如应变部署表的编制等;本职工作所 有工具、物品及库房钥匙;在港值班注意事项及 船长、大副交办的事项。
划及其执行情况;正在进行的和待办的工作及领导
指示;下航次计划和开航准备的进行情况、下属船
员的技术业务能力、思想表现、工作态度和其他特
点等。
第六章船舶安全作业管理
•(2)现场交接 • 涉及船舶设备的使用、养护以及船舶备件、
物料等管理的交接,一般应在现场进行。
•(3)实物交接 • 个人保管的工具、仪表、图书、文件、公用
⑻夜间航行时,严禁有碍正常航行和瞭望的灯光
外露。
第六章船舶安全作业管理
⑼驾驶台无人值守时,二副应将可携带的贵重仪器 和重要物品收藏柜内并加锁。驾驶台所有门窗均 应闭锁,未经船长、政委批准,不准外人参观。 若外人参观或检修,应派有关人员陪同配合。
⑽值班驾驶员有责任维持驾驶台秩序,保持驾驶台 的清洁,严格执行规则。
船长和大副应合理组织、安排值班人员的工作和 休息。
船长应对值班人员疲劳程度进行观察和判定; 当发现负责值班的高级船员有疲劳症状; 值班的高级船员难以保证安全值班,通知船长; 必要时船长应亲自到驾驶台值班。
第六章船舶安全作业管理
防止酗酒:
正在履行安全、保安和海洋环境保 护职责的船长、高级船员和其他船员的血液酒精 浓度不得高于0.05%,或呼吸中酒精浓度不得高于 0.25ml/L,禁止值班人员在值班前4小时内饮酒。
第六章船舶安全作业管理
• 防止疲劳

引起疲劳的原因很多,包括:睡眠不足
引起大脑疲劳;过分的体力消耗引起体力疲劳;
人体内潜伏着某种疾病而产生病态疲劳;由于情
绪不佳、精神抑郁、忧虑等心理因索引起的心理
疲劳。

例如噪声高、振动大、温度高、船舶摇
摆剧烈等情况下,易引起疲劳。
第六章船舶安全作业管理
• STCW规则B部分中对防止疲劳做出了如下指 导建议:
第六章船舶安全作业管理
• 2、值班安排 • 《STCW公约》附则中要求:
海船上始终保持安全、连续并适合当时环境和条 件的值班;
高级船员在值班时间始终身在驾驶台或直接相连 的场所;
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根据实际,召唤时立即 到达机舱;
船舶锚泊或系泊,保持适当和有效值班;
船上载有有害货物,考虑到任何特殊情况。
第六章船舶安全作业管理
驾驶台规则
⑴驾驶台是船舶航行的指挥中心,由操舵室和海 图室、两翼甲板及标准罗经甲板组成。航行中,除船舶领导和 当值人员外,其他人员非工作必要,不得随意进入。
⑵驾驶台当值人员必须严肃认真,集中精力工作; 不做与值班无关的事;不得嬉笑闲谈、高声喧哗或收听广播; 除船长和引航员外,不得坐着值班,不得在驾驶台用餐和睡眠。
定要交待清楚。 • ⑶交接完毕应共同向直接领导人汇报,经其
认可或监交签署后,交接方告完毕。
第六章船舶安全作业管理
•2、交接过程
• 调动职务交接由情况介绍、现场交接和实物交 接三部分组成。
•(1)情况介绍

本船、本部门和本专业的概貌、特点、总
的技术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各项规章制度;本
船的具体分工职责及有关规定、工作习惯、工作计
第六章船舶安全作业管理
•2、船员日常防火防爆守则
•(1)吸烟时.烟头、火柴杆必须熄灭后投人烟缸,不能乱 丢或向舷外乱扔,也不准扔在垃圾桶内。禁止在机舱、货舱、 物料间或储藏室内吸烟,在卧室内禁止躺着吸烟。
•(2)禁止私自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任意烧纸或燃放烟 花爆竹、严禁玩弄救生信号弹。
•(3)离开房间时应随手关闭电灯和电扇等电器,靠近窗口 的台灯尤应关熄。风雨或风浪天气应将舷窗关闭严密,航行 中禁止锁门睡觉。
– 船舶在港口停泊时明火作业由海事部门审批, 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 明火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 船方不得擅自扩大明火作业范围,超过作业时
限; – 明火作业完毕,专业人员要清理检查现场,不
得留有火种。
第六章船舶安全作业管理
•船长为船舶防火责任人。 •大型油船、旅游船、客滚船、航行国际航线 客船等船舶,应设立1~3名专职或兼职防火 员。 •防火员在船舶防火负责人领导下做好本船防 火安全工作。
⑶驾驶台值班人员应穿着整洁,不得穿背心、内 裤、拖鞋。进出国外港口时,船长和驾驶员应穿着制服制帽, 仪容端正。
第六章船舶安全作业管理
⑷驾驶台必须经常保持内外整洁,卓、柜、四壁、地板
要干净;禁止随地吐痰和丢弃杂物。航行中每天 0400~0800班值班水手负责驾驶台内外清洁,到港前 尤应彻底清洁;离港前,值班驾驶员应通知离泊时的 上一班水手进行全面的清洁和整理。
第六章船舶安全作业管理
• 3、航行值班 • 4、在港值班 • 5、交接班 • 航行中交接班:船长常规命令和其他
特别指示;船位、航向、航速和吃水;当 时和预报的潮汐、海流、气象、能见度等 因素及其对航向和航速的影响;在驾驶台 控制主机时的主机操作程序和使用方法; 航行环境。
第六章船舶安全作业管理
• 停泊中交接班:巡视检查全船和周围,认 真做好交接工作:航海日志和停泊值班记录 簿所记载的有关内容、公司指示和船长命令, 有关人员来船联系及对外联系事项;气象、 潮汐、泊位水深、船舶吃水、系缆情况、锚 位和所出锚链的情况、转流时船舶回转等安 全注意事项;交接中或交接后对交接事项有 怀疑,应及时请示大副或船长。
• (1)在遵守休息时间的要求时,“超常工作情况” 需解释--安全或防止污染原因不能延误的或在航 次开始时不能合理预料的重要的船上工作。
• (2)船舶操作的人需警惕能导致疲劳的因素。 • (3)最少休息时间--所有其他时间可用于值班或
履行其他职责;
第六章船舶安全作业管理
• 保证船员安全值班,一般应采取以下 措施:
– 客船发生火灾,应首先疏散旅客,保证旅客生命安全;
第六章船舶安全作业管理
•船舶在港口靠泊或锚泊时发生火灾,要及时向公安 消防队或海事部门报警。 •在消防队到达前应积极自救。 •船舶火灾由海事部门负责总指挥,公安消防队负责 灭火指挥,船方应提供船舶及火场情况,协助灭火; •船舶应保护火灾现场,反映真实情况,配合公安消 防监督机构调查火灾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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