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9.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21年8月25日经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1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全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其他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作业和活动许可第五条在管辖海域内进行下列施工作业,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二)构筑、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航道建设、疏浚(航道养护疏浚除外)作业;(四)打捞沉船沉物。
第六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根据需要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施工、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八)打捞沉船沉物。
海上维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海上维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本文为海上维修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旨在确保海上维修作业的顺利进行,并最大程度地保障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上维修作业行为,保障工作人员的安全和维修任务的顺利完成,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任何进行海上维修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船舶修理公司、海洋工程公司、港口维修工作人员等。
第三条海上维修作业包括常规维修、紧急维修、设备更换、船舶加装等维修工作。
第四条在进行海上维修作业前,必须编制详细的工作方案,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第五条在海上维修作业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与环境保护、海洋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优先遵守。
第六条在海上维修作业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紧急情况应立即停止维修作业并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理措施。
3.合理安排工作流程,确保作业人员合理分工,协同作业。
4.进行维修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培训和技术培训,掌握相应的维修技能。
5.必须配备足够的安全设备和紧急救援设备,并保持设备的完好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作业安全管理第七条在进行海上维修作业前,必须制定详细的作业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作业区域划分及相关设施布置图。
2.作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及应对措施。
3.作业人员分工及职责。
4.作业期间所需的维修工具和设备清单。
5.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预案。
6.作业完成后的清理和检查工作。
第八条在进行海上维修作业期间,必须严格遵循以下安全措施:1.作业人员必须佩戴符合标准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头盔、安全鞋、呼吸器等。
2.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擅自修改或省略操作步骤。
3.作业人员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使用的维修设备,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4.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定期的安全培训和技术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5.作业人员必须及时报告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措施消除或减小风险。
6.紧急情况下,作业人员必须立即向上级报告,并按照紧急预案进行处理。
出海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出海人员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出海人员的安全管理,保障出海作业的安全和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出海作业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船员、海员、工作人员等。
第三条出海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配合船长和船务管理人员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出海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职业资格和技能,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参与出海作业。
第二章出海作业前的准备工作第五条出海作业前,船长应组织对出海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包括但不限于船舶安全常识、海上救生知识、紧急逃生演练等。
第六条出海人员应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救生衣、安全带、救生圈等。
第七条出海作业前,船长应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船舶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安全性能符合标准要求。
第八条出海作业前,船长应研究天气情况、海况和潮汐等信息,确保航行安全。
第三章出海作业中的安全管理第九条出海作业中,船长应按照安全规程和标准操作程序进行管理和指挥。
第十条出海人员应遵守船长和船务管理人员的指挥,服从船舶有关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出海人员应主动监视和报告船舶设备及工作环境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防范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出海人员应学习掌握海上紧急逃生和自救的方法和技能,一旦发生意外情况能迅速、有效地做出应对。
第四章紧急情况处理第十三条出海作业中,一旦发生紧急事件,出海人员应迅速做出反应,执行船长和船务管理人员的指挥,确保安全。
第十四条对于需要紧急撤离船舶的情况,出海人员应按照船长和船务管理人员的指挥,配合有序撤离,并尽可能救助其他有需要的人员。
第十五条出海人员应熟练掌握使用救生设备和应急工具的方法和技能,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自救和互救。
第五章安全责任第十六条出海作业中,船长对出海人员的安全负有直接的管理责任,应对出海作业中的安全情况进行全面监控和管理。
第十七条出海人员对自身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应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切实加强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感。
水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四篇)

水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水上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规范水上作业的进行,提高水上作业安全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水上作业的机构、企事业单位、个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水上作业是指在江河湖海等水域进行的各类作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船舶操作、渔业作业、航行巡查等。
第四条水上作业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水上作业的安全稳定进行。
第二章作业人员管理第五条水上作业机构、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水上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上作业机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水上作业的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水上作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作业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到居安思危,遵守法律法规,持证上岗,不得酒后作业。
第八条水上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定期的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安全管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九条水上作业人员在作业期间,应当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做好个人防护工作。
第十条水上作业人员应当加强体育锻炼,保持良好的身体素质,不得患有影响操作安全的疾病。
第三章作业设备管理第十一条水上作业机构、企事业单位应当保证作业设备的安全可靠性,配备适用的作业设备和工具,确保其符合国家强制性的安全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水上作业机构、企事业单位应当对作业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持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水上作业机构、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作业设备的使用和维护规程,并组织人员进行培训,确保作业设备的正确使用和维护。
第十四条对于老化、损坏或无法正常使用的作业设备,应当及时进行修复、更新或淘汰,并有专门部门对其进行定期检测和评估。
第四章作业环境管理第十五条水上作业机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作业环境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确保作业环境的安全性。
海上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要点

海上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要点一般安全要求1、海上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穿救生衣,必要时应系安全带、穿防滑鞋。
2、海上施工作业中的机械、工具、仪表、电气设施等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进行检查,确认其完好,主能投八使用。
3、施中,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
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4、雨天进行海上施工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心滑措施。
5、遇有六级以上强风、大雾及暴雨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海上施工作业。
暴风雨及台风前后,应对海上施工船机高备逐一加以检查,发现在、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6、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施工及安全负责人必须签字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立即恢复。
消防安全要求1、危险品应根据其物质性质性能分类公开高库放置,施工船舶、办公区、生活区配足消防器材。
2、重点消防区域悬持警示牌,消防四周可燃物。
3、严厉遵守动火管理制度,成立义务消防队,落实责任制。
4、施工船上乙炔以生器必须设有避免回火的安全装置,夏天乙炔要有防爆晒的防护措施。
5、按期抵消防重点区域进生消防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刻落实责任人限期整改。
信号与通讯安全要求1、船舶应按照《交通部沿海港口信号规则》的要求悬挂有关的号灯,号型和(或)号旗。
2、所有施工船舶应在船舷两侧悬挂于本施工单位相应的旗帜,方便识别、管理。
3、施工现场安全员必须佩戴带有安全员标志的袖章。
4、施工船舶必须确保高频通讯设备正常可用,并按时守听联合调度室专用工作频道VHF69频道和XXX指挥中央专用频道VHF08频道。
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要点1、施工船舶安全要求1)施工船舶航行应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航路航行。
2)施工船舶应按规定配备有用的通讯、消防、救生、堵漏设备,制定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预案,并按期进行演练。
3)施工船舶的临边、应急场所等应设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或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9年第4号]【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0.08【实施日期】2000.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9年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已于1998年4月21日经第六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镇东1999年10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企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排筏通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和内河水域进行下列涉及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以下简称施工作业),适用本规定:(一)设置、拆除水上水下设施;(二)修建码头、船坞、船台、闸坝,构筑各类堤岸或人工岛;(三)架设桥梁、索道,构筑水下隧道;(四)打捞沉船、沉物;(五)铺设、撤除、检修水上水下电缆或管道;(六)设置用于捕捞、养殖的固定网具设施;(七)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竹木排筏系缆桩以及类似的设施;(八)进行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海洋及气象观测、水文测量、地质调查、科学研究等活动;(九)清除水面垃圾;(十)扫海、疏浚、爆破、打桩、拔桩、填埋、挖砂、淘金、采石、抛泥砂石;(十一)救助遇难船舶,或紧急清除水面污染物、水下污染物;(十二)其他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或对通航环境产生影响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以下简称港监局)主管全国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港务(港航)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监)具体负责其管辖水域内的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和申请第四条建设者或施工者(以下统称施工作业者)从事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施工作业所在地的港监提出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以下简称申请),接受港监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9.10•【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解读日前,交通运输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海安法》)于2021年9月1日施行。
《海安法》对现行水上水下活动管理制度作出较大调整,由原来对水上水下活动统一实施许可管理变为对施工作业实行许可管理、其他水上水下活动实行报告管理,并明确了施工作业范围、许可条件和海事管理机构核定安全作业区的强制性要求。
据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作出如下主要修改:一是依据《海安法》,调整了海上施工作业许可的种类。
二是依据《海安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对海上和内河的许可条件作出了统一规定。
三是明确作业或者活动的许可申请材料,并就作业或者活动方案、保障措施方案和应急预案编制提出了引导性要求。
四是规定了海域水上水下活动单位的报告义务。
同时,要求水上水下活动单位编制活动方案、安全保障和应急方案,以保障通航安全。
五是要求海事管理机构根据作业或者活动水域范围、自然环境、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核定安全作业区,并向社会公告。
要求作业或者活动单位在安全作业区采取相关安全措施,不得超范围作业或者活动,无关船舶、设施不得进入。
六是依据《海安法》增加了部分法律责任条款,强化了处罚力度。
水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水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水上作业的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上作业,是指在水上进行的各种作业活动,包括港口装卸作业、海上开采作业、水上救援作业等。
第三条各类水上作业应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确保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水上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水上作业安全管理机构第五条水上作业必须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作业过程中的安全工作。
第六条水上作业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经过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第七条水上作业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包括:1. 制定并完善水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2. 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3. 监督作业现场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并纠正隐患;4. 确保作业设备的安全运行和维护;5. 处理作业中的安全事故和紧急情况。
第三章水上作业人员的安全要求第八条水上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水上作业资质证书,经过合格培训并取得岗位证书。
第九条水上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作业规程和操作规范,防止操作失误造成事故。
第十条在水上作业中,作业人员必须配备个人防护装备,包括救生衣、安全帽、防滑鞋等。
第十一条水上作业人员应接受定期的健康体检,确保身体状况符合作业要求。
第四章水上作业设备的安全管理第十二条水上作业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定期检验并获得检验证书。
第十三条水上作业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必须定期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水上作业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合格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
第十五条水上作业设备的使用时,必须按照操作规范进行操作,禁止超负荷使用和乱用。
第五章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第十六条水上作业单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等级确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水上作业单位必须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理措施和责任分工。
第六章安全培训和演练第十八条水上作业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活动,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海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Jenny was compiled in January 2021
海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租赁地方船舶,从事海上调查、监测、研究等相关的外业工作。
第二条海上作业安全管理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
第三条单位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全局海上作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海上作业人员安全管理
第四条海上作业人员是指从事与海上调查、监测、研究等相关的外业工作人员,包括聘用和雇佣的人员。
第五条在进行海上作业前,作业人员应进行船舶救生,消防,急救等相关技能培训,并取得《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等相应资格证书,作业人员还需进行与本岗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训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海上安全知识,熟悉海上航行的有关安全制度。
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救生防护设备、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条海上作业期间,应设安全员,负责海上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定时对海上安全作业情况进行登记,并及时向上级汇报。
第七条海上作业人员要严格遵守作业船舶的管理规定,在工作时,
要精力集中、听从指挥、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第三章海上作业船舶安全管理
第八条海上作业单位要根据任务的要求,选定船况良好、船舶证书、船舶技术证书、船员证书齐全并在检验有效期内的作业船舶。
第九条海上作业租赁船舶应签订“租船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并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海上作业。
第十条海上作业船舶应配备防火、救生、卫星定位和高频通讯等设备;航前,应储备必要的食品、淡水以及燃油等物资,以确保船舶在作业区有足够的续航能力。
第四章海上作业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海上作业应保证两人以上参加,严禁一人单独海上作业或船舶超员作业。
出航前,应根据任务要求,确定海上作业人数,向本单位安全主管部门报送“海上作业实施方案”。
“海上作业实施方案”应包含工作计划、作业人员名单、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二条出航前,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应对船舶、仪器设备、后勤供应、安全措施等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做好仪器设备的编号登记、安装固定、检查调试等准备工作。
作业中,仪器设备应设专人专管,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
仪器设备应做好安全保证措施。
第十三条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应对海上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审查、登记备案,条件许可或必要时,进行航前登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立即排除;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停出海,隐患排除,并经检查同意后,方
可恢复执行出海任务。
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
第十四条甲板作业必须穿戴救生衣和安全帽。
海上作业期间,甲板上应至少保证两名工作人员;作业人员不准在拉紧的缆索、锚链附近及起重物下停留,不准坐在船舷、栏杆、链索上,在高空或舷外作业时,要系好安全带;航行或风浪大时,禁止进行高空及舷外作业。
第十五条海上定点作业期间,应督促船方白天悬挂作业标志,夜间开启锚泊灯,并加强值班,注意嘹望观察,按规定时间测船位,防止走锚、碰撞等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海上作业期间,要确保岸船间、船舶问及船上指挥员和值班驾驶员间的通讯联络畅通,多船作业时,应设指挥船。
第十七条船靠码头时,应检查舷梯、跳板等设施的安全性能,禁止从舷梯、跳板以外的地方上、下船;仪器设备和样品装卸船时,不准从船舷处递送,以保证人身及仪器设备安全。
第十八条海上作业负责人要及时了解掌握作业海区气象和海况,在恶劣天气和海况差的情况下,禁止出海作业,正在海上作业的船舶要采取应急避险措施。
第十九条海上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现场安全员或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及时予以处理;遇紧急情况时,须听从船上指挥人员的命令,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在确保人身安全情况下,保护好仪器设备、样品和资料。
第二十条发生海上作业事故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
位负责人,启动应急处置预案,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