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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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9.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21年8月25日经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1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全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其他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作业和活动许可第五条在管辖海域内进行下列施工作业,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二)构筑、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航道建设、疏浚(航道养护疏浚除外)作业;(四)打捞沉船沉物。

第六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根据需要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施工、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八)打捞沉船沉物。

水上水下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水上水下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1. 为了加强水上水下作业安全管理,保障作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管辖水域内从事水上水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二、安全管理职责1. 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水上水下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确保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2. 作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水上水下作业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 作业单位应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水上水下作业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宣传、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水上水下作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2)组织编制、修订水上水下作业安全管理制度;(3)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4)监督检查水上水下作业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5)参与事故调查处理,总结经验教训。

三、作业许可1. 从事水上水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

2. 作业单位应确保许可证合法、有效,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期限和作业要求进行作业。

四、作业准备1. 作业单位应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目的、作业内容、作业时间、作业区域、作业方式、安全措施等。

2. 作业单位应确保作业设备、工具、材料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3. 作业单位应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作业人员掌握作业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五、作业实施1. 作业单位应严格按照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进行作业,确保作业安全。

2. 作业现场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提醒作业人员注意安全。

3. 作业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绳等。

4. 作业单位应配备专业的救生和应急人员,随时应对突发事件。

六、作业结束1. 作业单位应确保作业现场清理干净,恢复原状。

2. 作业单位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结束情况。

水上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及防范措施

水上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及防范措施

水上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及防范措施
一、引言
水上施工作业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需要严格遵守水上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
定及防范措施,以确保人员、设备等相关的安全。

二、水上施工作业风险
在进行水上施工作业时,常见的安全隐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线缆或钢管的滑动、下滑和掉入水中等现象;
2.船体的不稳定导致翻覆;
3.船舶与其他车船碰撞出现安全隐患;
4.现场作业人员的误操作和个人安全防护不足。

三、水上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确保作业不影响航行,设立专门区域施工,并在施工现场设置防护栏
杆;
2.进入施工场地前,必须进行安全技能培训并得到管理人员许可,操作
人员必须持有岗位操作证;
3.作业过程中,应当进行定时检查记录工作状况和设备状态;
4.在安全紧急情况下,应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处理,并保证人员安
全撤离。

5.作业结束后应做好现场清理工作,彻底消除航行安全隐患。

四、水上施工作业防范措施
1.设立警戒线或防护栏杆,避免局部施工场地造成的安全隐患;
2.操作人员必须着穿好服装,佩戴好安全帽,并做好相关的个人安全防
护措施;
3.作业现场必须配备专业救援人员和相关设备,在意外事故发生时迅速
进行紧急处理;
4.船舶必须配备应急生命救援设备,如救生筏、救生衣等;
5.胸围绳必须在活动范围内,避免意外。

五、
水上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及防范措施如做好,能够显著提高施工过程中的安
全系数,保障施工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出现周围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因此,在节省施工成本的同时,应认真规划与安排相关工作,确保水上施工作业的安全性。

海上维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海上维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海上维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本文为海上维修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旨在确保海上维修作业的顺利进行,并最大程度地保障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上维修作业行为,保障工作人员的安全和维修任务的顺利完成,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任何进行海上维修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船舶修理公司、海洋工程公司、港口维修工作人员等。

第三条海上维修作业包括常规维修、紧急维修、设备更换、船舶加装等维修工作。

第四条在进行海上维修作业前,必须编制详细的工作方案,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第五条在海上维修作业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与环境保护、海洋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优先遵守。

第六条在海上维修作业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紧急情况应立即停止维修作业并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理措施。

3.合理安排工作流程,确保作业人员合理分工,协同作业。

4.进行维修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培训和技术培训,掌握相应的维修技能。

5.必须配备足够的安全设备和紧急救援设备,并保持设备的完好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作业安全管理第七条在进行海上维修作业前,必须制定详细的作业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作业区域划分及相关设施布置图。

2.作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及应对措施。

3.作业人员分工及职责。

4.作业期间所需的维修工具和设备清单。

5.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预案。

6.作业完成后的清理和检查工作。

第八条在进行海上维修作业期间,必须严格遵循以下安全措施:1.作业人员必须佩戴符合标准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头盔、安全鞋、呼吸器等。

2.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擅自修改或省略操作步骤。

3.作业人员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使用的维修设备,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4.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定期的安全培训和技术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5.作业人员必须及时报告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措施消除或减小风险。

6.紧急情况下,作业人员必须立即向上级报告,并按照紧急预案进行处理。

出海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出海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出海人员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出海人员的安全管理,保障出海作业的安全和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出海作业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船员、海员、工作人员等。

第三条出海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配合船长和船务管理人员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出海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职业资格和技能,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参与出海作业。

第二章出海作业前的准备工作第五条出海作业前,船长应组织对出海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包括但不限于船舶安全常识、海上救生知识、紧急逃生演练等。

第六条出海人员应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救生衣、安全带、救生圈等。

第七条出海作业前,船长应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船舶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安全性能符合标准要求。

第八条出海作业前,船长应研究天气情况、海况和潮汐等信息,确保航行安全。

第三章出海作业中的安全管理第九条出海作业中,船长应按照安全规程和标准操作程序进行管理和指挥。

第十条出海人员应遵守船长和船务管理人员的指挥,服从船舶有关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出海人员应主动监视和报告船舶设备及工作环境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防范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出海人员应学习掌握海上紧急逃生和自救的方法和技能,一旦发生意外情况能迅速、有效地做出应对。

第四章紧急情况处理第十三条出海作业中,一旦发生紧急事件,出海人员应迅速做出反应,执行船长和船务管理人员的指挥,确保安全。

第十四条对于需要紧急撤离船舶的情况,出海人员应按照船长和船务管理人员的指挥,配合有序撤离,并尽可能救助其他有需要的人员。

第十五条出海人员应熟练掌握使用救生设备和应急工具的方法和技能,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自救和互救。

第五章安全责任第十六条出海作业中,船长对出海人员的安全负有直接的管理责任,应对出海作业中的安全情况进行全面监控和管理。

第十七条出海人员对自身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应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切实加强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感。

海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海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海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一、引言海上作业是指在海洋或海上进行的各种工程、施工、勘测、运输、救助等活动。

由于海上环境特殊、复杂,作业安全风险较高,因此制定和执行科学合理的海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二、制度概述1.制度目的海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海上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作业效率,规范作业行为,保护海洋环境。

2.制度适用范围海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海上作业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船舶、海上工程施工队伍、海上勘探队伍等。

3.管理原则海上作业安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安全第一:将安全置于首要位置,始终保持高度警惕和预防意识。

(2)全员参与:所有从事海上作业的人员都要参与其中,共同维护安全。

(3)科学管理:采用科学合理的管理方法和技术手段,提升管理水平和效能。

(4)持续改进:不断总结和改进管理经验,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三、海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内容1.人员管理(1)任命合格的作业负责人,负责全面组织、协调和管理作业活动,并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

(2)对从事海上作业的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

(3)建立健全作业人员的安全奖惩制度,激励良好行为,惩罚违规行为。

2.设备管理(1)确保作业使用的各类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保证设备的完好性和可靠性。

(2)制定设备维护计划,定期对作业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及时消除隐患。

(3)建立设备使用记录和档案,做到设备的追溯和追责。

3.作业环境管理(1)对海洋作业区域进行科学评估和划定,制定作业禁区、限制区和安全区域的界定和标识。

(2)采取必要的措施,监控和预警潜在的危险因素,防止事故的发生和扩大。

(3)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应急设备,并进行定期检查和测试,确保其完好可用。

4.应急管理(1)建立应急预案,明确各类应急事故的处理程序和责任人,提前做好应急演练和培训。

(2)及时组织救援和事故调查,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分析,总结教训,控制风险。

海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海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海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租赁地方船舶,从事海上调查、监测、研究等相关的外业工作。

第二条海上作业安全管理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

第三条单位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全局海上作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海上作业人员安全管理第四条海上作业人员是指从事与海上调查、监测、研究等相关的外业工作人员,包括聘用和雇佣的人员。

第五条在进行海上作业前,作业人员应进行船舶救生,消防,急救等相关技能培训,并取得《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等相应资格证书,作业人员还需进行与本岗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训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海上安全知识,熟悉海上航行的有关安全制度.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救生防护设备、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条海上作业期间,应设安全员,负责海上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定时对海上安全作业情况进行登记,并及时向上级汇报。

第七条海上作业人员要严格遵守作业船舶的管理规定,在工作时,要精力集中、听从指挥、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第三章海上作业船舶安全管理第八条海上作业单位要根据任务的要求,选定船况良好、船舶证书、船舶技术证书、船员证书齐全并在检验有效期内的作业船舶。

第九条海上作业租赁船舶应签订“租船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并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海上作业.第十条海上作业船舶应配备防火、救生、卫星定位和高频通讯等设备;航前,应储备必要的食品、淡水以及燃油等物资,以确保船舶在作业区有足够的续航能力.第四章海上作业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海上作业应保证两人以上参加,严禁一人单独海上作业或船舶超员作业。

出航前,应根据任务要求,确定海上作业人数,向本单位安全主管部门报送“海上作业实施方案"。

“海上作业实施方案”应包含工作计划、作业人员名单、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海上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海上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海上施工安全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成立海上施工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海上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2.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海上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3.各项目部设立安全员,负责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安全教育培训1.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海上施工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2.定期对全体员工进行海上施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3.对特殊工种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安全技能。

四、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1.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2.设立隐患排查制度,对施工现场进行日常巡查,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消除。

3.对重大安全隐患,立即上报安全领导小组,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整改。

五、安全防护措施1.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明确警示内容。

2.施工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网、防护栏杆、安全带等。

3.对高空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高风险作业,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4.对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机械设备等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安全运行。

六、事故处理与报告1.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扩大。

2.事故发生后,及时上报安全领导小组,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3.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责任单位进行严肃处理,确保事故原因得到彻底查明。

七、奖惩制度1.对在海上施工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违反海上施工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八、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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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租赁地方船舶,从事海上调查、监测、研究等相关的外业工作。

第二条海上作业安全管理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

第三条单位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全局海上作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海上作业人员安全管理
第四条海上作业人员是指从事与海上调查、监测、研究等相关的外业工作人员,包括聘用和雇佣的人员。

第五条在进行海上作业前,作业人员应进行船舶救生,消防,急救等相关技能培训,并取得《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等相应资格证书,作业人员还需进行与本岗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训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海上安全知识,熟悉海上航行的有关安全制度。

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救生防护设备、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条海上作业期间,应设安全员,负责海上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定时对海上安全作业情况进行登记,并及时向上级汇报。

第七条海上作业人员要严格遵守作业船舶的管理规定,在工作时,
要精力集中、听从指挥、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第三章海上作业船舶安全管理
第八条海上作业单位要根据任务的要求,选定船况良好、船舶证书、船舶技术证书、船员证书齐全并在检验有效期内的作业船舶。

第九条海上作业租赁船舶应签订“租船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并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海上作业。

第十条海上作业船舶应配备防火、救生、卫星定位和高频通讯等设备;航前,应储备必要的食品、淡水以及燃油等物资,以确保船舶在作业区有足够的续航能力。

第四章海上作业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海上作业应保证两人以上参加,严禁一人单独海上作业或船舶超员作业。

出航前,应根据任务要求,确定海上作业人数,向本单位安全主管部门报送“海上作业实施方案”。

“海上作业实施方案”应包含工作计划、作业人员名单、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二条出航前,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应对船舶、仪器设备、后勤供应、安全措施等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做好仪器设备的编号登记、安装固定、检查调试等准备工作。

作业中,仪器设备应设专人专管,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

仪器设备应做好安全保证措施。

第十三条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应对海上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审查、登记备案,条件许可或必要时,进行航前登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立即排除;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停出海,隐患排除,并经检查同意后,方
可恢复执行出海任务。

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

第十四条甲板作业必须穿戴救生衣和安全帽。

海上作业期间,甲板上应至少保证两名工作人员;作业人员不准在拉紧的缆索、锚链附近及起重物下停留,不准坐在船舷、栏杆、链索上,在高空或舷外作业时,要系好安全带;航行或风浪大时,禁止进行高空及舷外作业。

第十五条海上定点作业期间,应督促船方白天悬挂作业标志,夜间开启锚泊灯,并加强值班,注意嘹望观察,按规定时间测船位,防止走锚、碰撞等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海上作业期间,要确保岸船间、船舶问及船上指挥员和值班驾驶员间的通讯联络畅通,多船作业时,应设指挥船。

第十七条船靠码头时,应检查舷梯、跳板等设施的安全性能,禁止从舷梯、跳板以外的地方上、下船;仪器设备和样品装卸船时,不准从船舷处递送,以保证人身及仪器设备安全。

第十八条海上作业负责人要及时了解掌握作业海区气象和海况,在恶劣天气和海况差的情况下,禁止出海作业,正在海上作业的船舶要采取应急避险措施。

第十九条海上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现场安全员或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及时予以处理;遇紧急情况时,须听从船上指挥人员的命令,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在确保人身安全情况下,保护好仪器设备、样品和资料。

第二十条发生海上作业事故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
位负责人,启动应急处置预案,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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