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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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合同纠纷)6篇

民事上诉状()(合同纠纷)6篇

民事上诉状()(合同纠纷)6篇篇1民事上诉状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三(全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四(全称)一、案件背景及一审情况本案涉及合同纠纷,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被告提供特定服务,原告支付相应费用。

然而,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导致原告遭受经济损失。

原告在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被告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违约,需承担相应责任,但部分赔偿数额未达原告预期。

原告现提起上诉。

二、上诉理由及请求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及判决结果等方面存在不当之处,故提起上诉。

具体理由如下:1. 事实认定方面:一审法院对于被告违约行为的严重性认定不足,未能全面考虑原告实际损失。

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了原告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预期利益损失等。

2. 法律适用方面:一审法院在法律适用上未能充分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告的违约行为应承担更严重的法律后果,包括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等。

3. 判决结果方面: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赔偿的数额未能弥补原告的实际损失。

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判决被告承担更大的赔偿责任,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基于以上理由,上诉人向二审法院提出如下请求:1. 撤销一审判决;2. 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更大的赔偿责任,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XX 元;3. 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违约金XX元;4. 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1. 事实证据:上诉人提供了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往来邮件、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存在违约行为,且导致上诉人遭受经济损失。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论证过程1. 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被上诉人存在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民事裁定上诉状范文

民事裁定上诉状范文

If you are doing your best,you will not have to worry about failur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民事裁定上诉状范文民事裁定上诉状范文(一)上诉人(一审原告):李__,男,19__年X月__日生,汉族,住址:__区__X号电话:______X被上诉人(一审第一被告):李__,男,19__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__区__X号被上诉人(一审第二被告):李__,女,19__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__区__号被上诉人(一审第三被告):李__,女,19__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__区__X号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侵权纠纷一案,不服__区人民法院(20__)X民X初字第__X号民事裁定书,特向贵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__)X民X初字第__X号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

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所建违章建筑没有对上诉人的通行、排水、通风、采光造成妨碍,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争议属土地使用权纠纷,应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处理,不应由法院直接处理的认定错误。

被上诉人所建违章建筑位于上诉人的院子内,是对上诉人权利的侵犯。

上诉人提供的《房地产所有证》、《实测户地图》、《__X 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等证据材料明确记载了上诉人所属院子的四址范围。

被上诉人现所建房屋位于上诉人院内原先井台之处。

1958年国家实行房改进行统一经租,将属上诉人的8间房屋进行经租。

但并未对上诉人的井台进行改造、经租。

该井台作为上诉人生活的必须部分,属于上诉人个人合法财产。

所以,从1958年至今,该井台的性质没有改变。

被上诉人在没有取得任何合法手续的前提下,擅自将房屋建到上诉人院内,是对上诉人合法权益的公然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公民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个人侵占。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上诉状经典范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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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经典范⽂3篇民事上诉状经典范⽂3篇 欢迎来到,下⾯是⼩编精⼼为⼤家整理收集的民事上诉状经典范⽂3篇,供⼤家阅读参考。

民事上诉状经典范⽂1 上诉⼈(⼀审原告):王xx,男,⽣于1xxx年12⽉x⽇,汉族,xx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理,住xx市xx路xx号xx座xx室 被上诉⼈(⼀审被告):⼭东xx房地产公司。

住所地:xx市xx区xx村x号 法定代表⼈:xx。

职务:董事长 上诉⼈王xx不服xx市历城区⼈民法院xxxx年1x⽉21⽇作出的(xxxx)历城民商初字第115x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民法院撤销⼀审判决,依法改判。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上诉⼈承担。

事实与理由: ⼀、⼀审法院以因原、被告在合同中仅约定逾期办证退房退款,⽽未约定⽀付违约⾦为由,认定上诉⼈要求被上诉⼈⽀付违约⾦、增加违约⾦的诉求⽆法⽆据,属于适⽤法律错误,涉嫌枉法裁判。

本案⽏庸置疑的事实是被上诉⼈在履⾏与上诉⼈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严重违约,在商品房交付使⽤后3xx个⼯作⽇内没有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致使上诉⼈的房产证⽆法在约定期限内正常办理,对此被上诉⼈应当承担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

上诉⼈和被上诉⼈在xxx5年5⽉2x⽇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五条约定,出卖⼈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后的3xx个⼯作⽇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的责任,买受⼈不能再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同意按以下第1项处理: 1、买受⼈退房,出卖⼈在买受⼈提出退房要求之⽇起3x⽇内将买受⼈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并按已付房价款的x.5%赔偿买受⼈损失。

2、买受⼈不退房,出卖⼈按已付房价款的x.5%向买受⼈⽀付违约⾦。

依据合同的此款约定,在被上诉⼈办证期限违约的情况下,上诉⼈有选择退房的权利,但不能认为此条款是赋予了违约⽅在违约后有收回房屋的权利。

民事上诉状7篇

民事上诉状7篇

民事上诉状7篇民事上诉状篇一原告:_________________a,男,汉族,年日出生,__________市职工,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路号院,联系电子话:_____________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路_____号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b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1、依法撤销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原告向被告支付的_____万元及利息_____元的民事行为。

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上述_____万元及利息_____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原被告签订农信借字(_____)第__________号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_____万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以需要审查资料为由一直没有向原告支付该款项。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被告工作人员到原告单位向原告索要该_____万元及利息,原告因还没有借到该_____万元,故当场明确却拒绝偿还。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等,被告工作人员又多次到原告单位向原告索要该_____万元及利息,并且找原告单位领导,到原告单位闹事,给原告名誉造成极坏的影响。

并且被告也向__________区公安局控告追究原告的刑事责任,员工迫于不能正常工作、由此可能被单位开除、被媒体曝光及可能被牵连追究刑事责任的压力及被告的胁迫,故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被迫向被告交了_____万元利息,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_____)_____刑公初字第_____号刑事判决书及相关材料证明原告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标准民事上诉状范文

标准民事上诉状范文

Let the process speak, and the process is the only way to turn what is said into what is don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标准民事上诉状范文标准民事上诉状范文(一)上诉人(原审被告):赵______,女,____岁,汉族,______省______市,系______纺织厂工人,住本市______路______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______,男,____岁,汉族,______市人,系______机械厂工人,住本市______路______号。

为不服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入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法民字(____)____第___号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的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不准离婚。

上诉的理由:原判决认为:双方婚姻由父母包办,并无感情基础,婚后不久,双方因家庭琐事,不断争吵。

近年来女方毫无根据地怀疑男方别有所恋,经常到男方单位吵闹,影响工作,双方感情日益破裂。

男方迁居单位宿舍,夫妻分居已两年。

现男方提出离婚,调解无效。

经调查,证实双方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无法和好,因此判决离婚。

上诉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是不正确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我与被上诉人的婚姻,虽由双方父母做主,但订婚后,双方不时约见,彼此相处和谐。

结婚时,被上诉人欢天喜地,绝无异议。

以上事实为亲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可证。

而且我们结婚已有十二年,生有两个孩子,多年来家庭和睦,这也为邻里所共睹。

根据这些事实,怎能认定感情无基础呢?况且,认定父母做主,必然无感情,这是形而上学的观点,不能成立。

近几年来,只是由于被上诉人在经济上和生活上对上诉人和子女照顾不够,始有争吵。

但就争吵的内容来说,毕竟是家庭琐事,原审判决也是如此认定的。

因琐事争吵而判决离婚,于法无据。

至于去对方单位反映情况,确有其事,方式上或欠妥当,但目的是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为了家庭和好。

常用民事纠纷案件上诉状范本(优秀篇)

常用民事纠纷案件上诉状范本(优秀篇)

常用民事纠纷案件上诉状范本(优秀篇)民事上诉状范本【篇一】上诉人:XXX,性别:X,X年X月X日出生。

身份证号:XXX 名族:X,职业:XX,住址:XXXX。

电话:XXX被上诉人:XXX,性别:X,X年X月X日出生。

身份证号:XXX名族:X,住址:XXXXX。

电话XXX被上诉人: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地址:XXX,电话:XX,负责人XX,职务:XX 上诉请求事项: 1、撤销XXX人民法院(2016)彭州民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书对XX、XX、后续治疗费、残疾鉴定费的判决。

2、依法判决上诉人误工费XX、护理费XX元(X天*X元/天=XX元,XXX 已付XX元)、医疗费XX元、后续治疗费XX元、鉴定费XX元,合计XX元。

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上存在诸多错误,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审判决中关于误工费XXX元的判决错误。

1、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法律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一审中被上诉人指出误工证明、工资证明无经办人签字,上诉人请求回单位请经办人签字,遭到法官拒绝。

上诉人从事库房管理多年,有会计证、也提供了所在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职业分类应该属于仓储,法官为何将其归于工资很低的服务行业。

上诉人认为误工费应依据误工证明或相同相近行业工资标准进行赔付。

按误工证明误工费为XX元,按相同相近行业误工费为XX元.二、一审判决中关于护理费XX元的判决错误。

1、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法律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民事上诉状模板5篇

民事上诉状模板5篇

民事上诉状模板5篇第1篇示例:民事上诉状原告(甲方):公诉机关(丙方):上诉人(甲方)于xx年xx月xx日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提出上诉状如下:一、上诉人基本情况:(甲方)系xx市xx区xx人,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

下文中的“我”均指上诉人(甲方)。

二、上诉请求我系上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对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不服,现向贵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重新审判。

三、案情及事实与理由(一)案情及事实1.案情概述(案情概述一栏简要陈述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原告与被告的法律关系、案件争议的焦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等。

)(二)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不当的理由2.一审法院错误适用法律(对一审法院在适用法律方面所犯的错误进行具体分析,包括理由和证据。

)3.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三)其他(如果有其他需要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可以在此列明。

)四、证据清单1.我系原告的证据(列明具体的证据名称、来源、内容等)五、法律依据(列明我方上诉的法律依据,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

)六、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果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进行上诉,需在此附上授权委托书。

)七、附言(可以在此附上我方认为需要补充的附言,包括对一审法院判决不当的理由、补充证据等。

)八、回执我系上诉人,特此上诉状。

上诉人(签名):日期:年月日上述为关于民事上诉状的一份模板,根据实际情况可对相应部分进行修改。

希望对需要的人士有所帮助。

第2篇示例:民事上诉状原告:(甲方姓名)被告:(乙方姓名)原审法院:(原审法院名称)案号:(原审案号)上诉人:(甲方姓名)代理人:(如果有代理人,填写代理人姓名)上诉人(甲方姓名),性别(填写性别),年龄(填写年龄),职业(填写职业),住址(填写住址)。

原审法院于(填写原审法院判决日期),作出(填写原审法院判决结果)。

因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致使判决结果错误,特向本院提起上诉,并陈述如下事实和理由:一、案件的基本事实和争议焦点1、简要叙述案件的争议焦点及原审法院的判决结果。

民事上诉状(精选13篇)

民事上诉状(精选13篇)

民事上诉状(精选13篇)民事上诉状篇1上诉人:赵,男,1X年x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xx市兴安街道XX村号。

被上诉人:杨,男,1X年x月2x日生,汉族,xx市兴安街道居民委员会居民,住该村。

原审被告:刘,男,1X年1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xx市健康路161号。

上诉人因不服山东省xx市人民法院(x1)安民初字第xx6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xx市人民法院(x1)安民初字第xx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民事上诉状范本精选由提供!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原审判决认定:刘将涉案房屋退还给杨波,杨作为X居委会的成员即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这是真正的颠倒黑白,是明显大错特错的。

首先,刘与杨转让协议是一份无效协议!()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4页倒数第1—2行)明确记载:原告(刘)对该房屋无所有权,其向被告(赵)主张腾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既然刘无房屋所有权,那么他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否合法?他有没有权利来签订该房屋的所有权转让协议呢?有点法律常识的百姓都会做出正确的判断,他显然无权签订该房屋转让协议。

另外,被上诉人杨在()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中,是作为刘证人参加诉讼,是刘一家人为了在购房时省点钱的顶名者。

他既不是买卖关系的当事人,也不是建造人,与涉案房屋没有任何关系,该房原始购买者名义上是刘。

x0年1月16日,杨与刘签订协议,约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自始至终属于杨所有,与事实完全不符,该约定没有效力。

但原审法院却置生效判决这样的法定证据于不顾,错误的认定该协议有效,并认为退还给杨是有效的。

显然是大错特错。

杨自始对该房就没有任何权利,怎么会出现一个退回房屋给杨结论呢?其次,原审法院没有查明被上诉人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要求上诉人腾房。

上诉人自x6年11月将此房屋装修后入住该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审中,原审法院没有查明上诉人是如何实际占有该房屋,是基于购买还是租赁还是强占,是用合法的手段还是非法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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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上诉人: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组织机构代码证:XXX,法定代表人:XXX被上诉人:XXX,住XXX,身份证号:XXX上诉人XXX有限公司不服XXX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XXX 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撤销XXX号民事判决第一、第二、第三判项,并依法改判上诉人只需向被上诉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5640元。

事实和理由:上诉人XXX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X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对此不能接受。

一、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的停工留薪期间为2013年12月2日至2014年12月19日不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无权再索要所谓的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

1、《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故停工留薪的期限最后应当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一审法院却根据《东莞市工伤医疗费用结算单》、出院小结、医嘱建议等认定被上诉人的停工留薪期间为2013年12月2日至2014年12月19日,与法律规定不符。

2、认定被上诉人的医疗期为2013年12月2日至2014年12月19日是错误的,因为被上诉人在发生工伤后既非连续医疗,也不是在每次治疗时都有连续的医嘱要求停工休养,所以不能简单以其所谓的最后治疗日期作为停工留薪期的截止日,而应根据有全休的医嘱,实事求是地认定停工留薪到底有多长。

就被上诉人的受伤情况来看,不可能整整一年多的时间内都算作停工留薪期。

况且,上诉人已向被上诉人支付了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11790元,因此被上诉人无权再索要所谓的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

二、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的入职时间为2013年9月1日错误,被上诉人的入职时间认定为2012年8月较为合理。

1、被上诉人称其三次入职,第一次入职为2012年3月6日,第二次入职为2012年8月7日,第三次入职为2013年9月1日。

但被上诉人并没有提供前述第一、第二次入职及何时离职资料,说法不可取信。

另外被上诉人在一审中的阐述已证明其于2013年9月前已在职上诉人处,如被上诉人在一审中阐述“2013年9月开始购买社保,每月保险扣款11元,之前购买的是商业保险,每月扣款20元”,加上诉人所提供的工资表等资料,说明被上诉人于2013年9月前是在职上诉人处的,不可能是2013年9月1日第三次入职。

另外,法院却未查明被上诉人第一、第二次何时入职离职就认定被上诉人于2013年9月1日入职,认定事实不够全面。

2、上诉人向社保局提交的盖有公章的《入职登记表》载明入职时间为2013年9月1日,但《入职登记表》是上诉人替被上诉人购买社保需向社保部门提交的资料,并不能证明被上诉人的入职时间就是2013年9月1日。

况且实践当中,大多数公司在变更公司名称后,为了中断员工工龄要求员工重新签订《入职登记表》,从而损害了员工利益,故仅凭《入职登记表》并不能认定员工入职的时间。

本案中,上诉人只是替被上诉人购买社保需要而向社保局提交新《入职登记表》,并没有中断员工工龄的打算,而是按事实称被上诉人于2012年8月入职,上诉人也是为被上诉人着想,有利于被上诉人工龄计算。

3、前述说明被上诉人不可能于2013年9月1日第三次入职,根据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的入职时间为2012年8月,被上诉人主张2012年8月7日第二次入职的阐述,应将被上诉人的入职时间认定为2012年8月较为合理。

三、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为4067.7元错误,被上诉人受伤前月平均工资应为2376元。

1、被上诉人提供了一张没有年份只有9、10、11月份的工资条,工资分别为3747元、4371元、4085元。

计算得被上诉人受伤前的平均工资为4067.7元。

因工资条盖有上诉人的公章及据上诉人给社保局的《入职登记表》,一审法院也是据此认定被上诉人的入职时间为2013年9月1日及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为4067.7元。

前述已说明被上诉人不是2013年9月1月份入职,及被上诉人提交的所谓《工资条》,明显不是其实际领取工资的原始记录,因为该材料上既未注明年份,也与上诉人提供的原始工资单不相符,尽管上面加盖有上诉人的印章,但这并不属于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实际工资数的确认,不应作为本案计算12个月平均工资的证据材料,故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为4067.7元错误。

2、被上诉人所提供的工资条也不符合大多数公司的常规制作。

员工的工资条要么是将所有员工的工资制作成工资表让员工签名核对,要么是逐月制作成工资条让员工签名确认。

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供工资条为9、10、11月份合在一起,不合常理,除非被上诉人有特殊要求,上诉人才会盖章确认。

而本案正是上诉人为了方便被上诉人办理社保待遇,应被上诉人的要求在被上诉人自行制作的工资条上进行盖章,不能反映其真实工资。

一审法院对不合常理的证据进行采信,明显不合理。

3、本案中,上诉人提供了被上诉人的2012年12月-2013年11月份的工资表,数额分别为:3123元、1387元、1787元、3545元、3749元、2700元、1997元、1133元、1654元、3747元、2166元、1519元,计算得被上诉人受伤前平均工资为2376元,而上诉人工资表上均有被上诉人签字确认。

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提供的工资表上手写的“宝鑫鞋材有限公司某年某月份工资表”字样是上诉人在其签名后自行添加的,并申请对工资表上手写文字形成的时间进行鉴定,但一审法院却以“上诉人对此手写文字形成的时间不申请鉴定”为由,认为被上诉人申请鉴定已无必要,违反了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规则。

上诉人对自己提供的工资条无申请鉴定的义务,一审法院并不能依此否定上诉人证据的真实性。

所以,一审判决并不能以被上诉人提供的工资条认定被上诉人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为4067.7元,而是应该根据上诉人提供的工资表认定被上诉人受伤前月平均工资应为2376元。

四、一审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24812.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8477.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8438.3元错误,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只需支付被上诉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5640元。

1、《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至残被鉴定为七级到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第三款规定“七级到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保险关系”,可知被上诉人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社保局支付,如被上诉人认为不足额,应向社保局提出,上诉人的缴费基数是按照社保局的实际要求,而且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缴费基数从未提异议,因此按照缴费基数来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就算有出入也应由被上诉人与社保部门处理,无须由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即使认定由上诉人补足,那也应当按照上诉人提交的工资单证据,再实事求是核实被告的12个月平均工资之后再依法计算差额。

2、根据法律规定,被上诉人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由上诉人支付。

但如前述所述,被上诉人工伤前的月平均工资应认定为2376元,因此上诉人应当支付给被上诉人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数额应为35640元(2376元/月×15月),而不是一审判决所计算的58438.3元。

五、一审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住院护理费3090.7元错误,且无法律依据,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住院护理费。

1、根据《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书》(鉴定业务流水号:LJ00690041)鉴定结论“伤残等级八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未达护理等级”,可知被上诉人不需要护理,另外被上诉人提交的医疗证据只能说明陪护人员一名,并不能有效佐证其住院期间需要护理人员,因此上诉人不应支付被上诉人的护理费用。

2、法律并没有规定由于工伤所产生的住院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承担,住院护理费用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并不能在劳动争议纠纷中适用。

劳动争议纠纷中关于工伤的护理通常为“生活护理”,即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护理的,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及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工伤职工已经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工伤职工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支付生活护理费”,表明支付的护理费是因生活不能自理所产生的生活护理费,并不是被上诉人诉请的住院护理费。

本案中,被上诉人并没有达到生活不能自理的程度,并不能要求上诉人支付生活护理费。

3、退一步来说,就算认定被上诉人要向被上诉人支付生活护理费,一审法院计算方式也是错误的。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故护理费的计算应按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但法院却按照被上诉人受伤时东莞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506元计算计得被上诉人住院37天的护理费用为3090.7元,计法错误且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在充分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依法纠正一审中的错误判决,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X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XXX法定代表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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