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505号建议的答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505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0.09.15•【文号】建建复字〔2020〕52号•【施行日期】2020.09.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505号建议的答复建建复字〔2020〕52号张天任代表:您提出的关于鼓励发展多元化集中充电新模式构建电动自行车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已开展工作(一)明确设施建设标准。
2018年,我部修订发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提出电动自行车较多的城市,新建居住街坊宜集中设置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并宜配置充电控制设施;旧区可遵循规划匹配、建设补缺、综合达标、逐步完善的原则进行改造。
2020年,我部制定《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试行)》,要求具备条件的居住社区建设电动车集中停放和充电场所,并做好消防安全管理。
(二)完善设施建设政策。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要求,指导各地改造或建设小区周边电动自行车及汽车充电设施等配套设施。
2020年8月,我部会同12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的意见》(建科规〔2020〕7号),要求各地因地制宜补齐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设施等既有居住社区建设短板,将停车及充电等设施作为新建住宅项目开发建设配套要求,明确规模、产权和移交等规定,确保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
(三)完善充电设施技术规范。
2018年,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技术要求》(GB/T36944—2018)等国家标准,支持和推动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新模式。
2019年,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技术规范》国家标准研制,涵盖电动自行车锂离子蓄电池集中充电设施性能要求、检验方案、施工安装、运行维护、消防安全等内容,规范非车载充电设施、充换电柜、充换电柜锂电池包、接口及通讯协议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发布指导意见: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

件 建 设 , 更 重 要 的 是 及 时 进 行 低 成 本 的 “ 件 设 计 与 落 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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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 设 施布 局 和 规 模 .明确 建 设 时序 和 对 策 。要 充 分 考虑 城 市 停 车设 施 系 统 与 城市 交 通 枢纽 城 市 轨 道交 通 换 乘站 紧密 衔
地 少 、零 排 放 的绿 色 交 通 的新 风 尚 ,使 每 个 市 民 都 能 积 极参
各 种交 通 资 源 。城 市 综 合 交通 体 系规 划 与 城 市 规 划 建 设 具 有 内 在 的 必然 联 系 建 议 市 规 划 部 门切 实 负起 责 任 .围 绕 城 市 总体 发 展 目标 ,统 筹 备 类 交通 设施 规 划 布 局 .处 理 好 城 市 发 展 与 良好 机 动 性的 关 系。
拥 堵 的手 段 。但 那 些 直 接 对 民众 服 务 的机 构 和 企 业 如 房产
管 理 、 公 安 派 出 所 、 出 入 境 管 理 局 、 学 校 、 医 院 、 水 、 电
导 下 ,加 快 新 城 建设 疏 散 中心 区人 口和 工 作 岗 位 .倡 导 混 合 用地 模 式 ,形 成就 业 和 居住 基 本 平 衡 、配 套 设 施 完 善 、 具 有较 强 人 口反 磁 力 的 综合 性新 城 ,减 少 新 城 与 中心 区 之 间 的
车 设 施 规 划 建 设 及 管 理 工 作 与 落 实 公 交 优 先 政 策 、 实 施 畅 通
引导城 市 停 车 设 施发 展 加 强城 市 停 车 管理 规 范 停 车 收费 , 缓 解 城市 停 车 难 和 交通 拥 堵 矛 盾 ,促 进 城市 全 面 协 调 发展 .住 房 和 城 乡建 设 部 、公 安 部 、国 家发 改 委 于近 日发 布 了 关于 城 市 停车 设 施规 划 建设 及管 理 的指 导 意见 》 。 意 见》 提 出 :
电动车与充电桩政策与有关通知(1)

电动车及充电桩政策及通知汇编一、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及山西省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2016 年行动计划四、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规五、财政部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七、关于加快居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八、太原市公布电动车充电收费标准九、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十、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1山西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电动汽车产业及推广应用有关战略部署,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5?73号)、《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发改能源, 2015?1454号)及《山西省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若干政策措施》(晋政办发,2014?77号)、《山西省关于加快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11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应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布局,适度超前、有序建设,统一标准、通用开放,依托市场、创新机制”的基本原则,以公交车、出租车、公务车、专用车充电设施建设为突破口,科学确定充电设施的建设规模和选址分布。
第三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行属地项目备案管理制度。
充电桩在地下车库中的设计及应用

充电桩在地下车库中的设计及应用电动汽车作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大方向,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近些年来,得到长足的发展。
充电桩作为发展电动汽车所必须的重要配套基础设施的一部分,对于推进电动汽车的普及具有重要的意义。
下面将普及充电桩的基础知识,并对地下车库充电桩的应用进行研究和探讨。
一、国家政策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
住建部跟进落实并发布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规【2015】199号,并提出:“自2016年起,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新建的大于2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0%”。
二、充电桩车位设置的地方规定各省市地区结合实际,也都制定了本地区自己的规定。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天津、重庆等典型地区的配建比例要求参见下表:三、常见电动汽车续航天数市场上常见电动汽车的充电时长和续航里程参见下表:参考表中的数据,按日均50km计算,大部分电动汽车续航时间在3~6天左右,平均可以按4~5天计。
而大部分车主不会将电池电量用尽才去充电,按用70%~80%电量就充电来考虑,一般为3天左右的续航天数。
四、充电桩的常见形式一台电动汽车充电桩主要由充电机、充电模块、计量模块和充电枪组成,提供电能计量、单位计费、通信监控等功能服务。
1、交流充电桩,俗称“慢充”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外,与交流电网连接,是为电动汽车车载充电机提供交流电源的供电装置,它只提供电力输出,没有充电功能,需连接车载充电机为电动汽车充电。
功率较小一般为3.5kw、7kw等,充电效率在4~8小时。
交流充电桩(7kw)的典型参数见下表:2、直流充电桩(非车载充电机),俗称“快充”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外,与交流电网连接,是可以为电动汽车动力电池提供直流电源的供电装置。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配合做好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配合做好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4.24•【字号】银住建发〔2022〕82号•【施行日期】2022.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能源,城市建设正文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配合做好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银住建发〔2022〕82号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委《关于近期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基础〔2021〕676号)以及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发改交通〔2022〕1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推动居民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落实新建小区(老旧小区)预留充电基础设施电力容量和建设安装条件要求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发改交通〔2022〕1号)要求,新建住宅停车位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建不小于总停车位10%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并按100%的比例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位置、管道和电线铺设至所有停车位)。
老旧小区改造中,应结合实际,原则上公共停车设施应当配套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
二、配合牵头部门规范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流程工作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开展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调研、座谈等工作,深入了解既有住宅小区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时反馈并协助牵头部门制定和优化充电设施建设流程,促进既有住宅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
《七部委文件》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 (1)

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委)、规划委(局)、交通运输厅(委)、公安厅(局):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升,城市小汽车保有量大幅提高,停车设施供给不足问题日益凸显,挤占非机动车道等公共资源,影响交通通行,制约了城市进一步提升品质和管理服务水平。
吸引社会资本、推进停车产业化是解决城市停车难问题的重要途径,也是当前改革创新、稳定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
为此,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
立足城市交通发展战略,统筹动态交通与静态交通,着眼当前、惠及长远,将停车管理作为交通需求管理的重要手段,适度满足居住区基本停车和从严控制出行停车,以停车产业化为导向,在城市规划、土地供应、金融服务、收费价格、运营管理等方面加大改革力度和政策创新,营造良好的市场化环境,充分调动社会资本积极性,加快推进停车设施建设,有效缓解停车供给不足,加强运营管理,实现停车规范有序,改善城市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运作,通过政府规划引导、政策支持,按照市场化经营要求,以企业为主体加快推进停车产业化;坚持改革创新,完善管理体制机制,探索多种合作模式,有效吸引社会资本;坚持集约挖潜,鼓励既有停车资源的开放共享,有效利用、充分发掘城市地上和地下空间资源,建设立体停车设施;坚持建管同步,完善路内停车泊位管理,提升停车信息化水平,加强违法行为治理。
三、科学编制规划。
各地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以配建停车为主体、路外公共停车为辅助、路内停车为补充,采用差别化的停车供给策略,修订城市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标准,组织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并及时纳入城市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做好用地管控。
规划需统筹城市功能分区的区位特征、用地属性、公共交通发展等状况,合理测算停车需求,明确阶段性适应目标,优化设施布局,制定近期实施方案,建立项目库,并及时公布。
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天津市规划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重庆市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加快推进城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现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的重要意义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包括充电桩、充电站、换电站等,是新型的城市基础设施,是推广应用电动汽车的基本保障。
加快充电设施规划建设,是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战略的客观需要,是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方便居民生活、促进城市低碳发展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我国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充电设施建设用地紧张、选址难、建设难、总量不足等问题日益突出。
当前,我国电动汽车已经进入快速推广应用时期,到20 20年,全国电动汽车保有量将超过500万辆,充电设施严重不足与电动汽车快速增长的矛盾将进一步加剧,加快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已成为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明确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全面贯彻国家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和充电设施建设要求,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工作,按照“慢充与快充结合、公用与专用结合、近期与远期结合”原则,抓紧制定或完善相关规划,及时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作为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纳入城市规划,大力推进充电设施建设,推动形成以使用者居住地基本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位附建的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以集中式充、换电站为补充,布局合理、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设施体系。
原则上,每辆电动汽车要有一个基本充电车位,每个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不少于总车位的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快速充换电站,满足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电动汽车充电需求,支持和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5.12.07•【文号】建规[2015]199号•【施行日期】2015.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规[2015]19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天津市规划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重庆市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加快推进城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现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的重要意义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包括充电桩、充电站、换电站等,是新型的城市基础设施,是推广应用电动汽车的基本保障。
加快充电设施规划建设,是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战略的客观需要,是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方便居民生活、促进城市低碳发展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我国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充电设施建设用地紧张、选址难、建设难、总量不足等问题日益突出。
当前,我国电动汽车已经进入快速推广应用时期,到2020年,全国电动汽车保有量将超过500万辆,充电设施严重不足与电动汽车快速增长的矛盾将进一步加剧,加快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已成为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明确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全面贯彻国家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和充电设施建设要求,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工作,按照“慢充与快充结合、公用与专用结合、近期与远期结合”原则,抓紧制定或完善相关规划,及时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作为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纳入城市规划,大力推进充电设施建设,推动形成以使用者居住地基本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位附建的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以集中式充、换电站为补充,布局合理、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设施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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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2015)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天津市规划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重庆市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加快推进城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的重要意义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包括充电桩、充电站、换电站等,是新型的城市基础设施,是推广应用电动汽车的基本保障。
加快充电设施规划建设,是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战略的客观需要,是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方便居民生活、促进城市低碳发展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我国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充电设施建设用地紧张、选址难、建设难、总量不足等问题日益突出。
当前,我国电动汽车已经进入快速推广应用时期,到2020年,全国电动汽车保有量将超过500万辆,充电设施严重不足与电动汽车快速增长的矛盾将进一步加剧,加快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已成为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明确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国家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和充电设施建设要求,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工作,按照“慢充与快充结合、公用与专用结合、近期与远期结合”原则,抓紧制定或完善相关规划,及时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作为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纳入城市规划,大力推进充电设施建设,推动形成以使用者居住地基本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位附建的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以集中式充、换电站为补充,布局合理、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设施体系。
原则上,每辆电动汽车要有一个基本充电车位,每个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不少于总车位的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快速充换电站,满足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电动汽车充电需求,支持和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
三、加大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力度
(一)统筹制定规划,合理布局充电设施。
组织编制各类城市规划应全面落实和完善充电设施规划要求。
城市总体规划应将推广应用电动汽车作为推动绿色交通发展的具体措施。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明确充电设施建设目标和重点建设区域。
城市停车规划应规定各类停车场(楼)建设安装充电设施的比例和要求。
大城市、特大城市应结合城市发展实际需要编制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科学确定充电设施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应注重落实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停车规划、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明确需独立占地的电动汽车充、换电站用地布局。
(二)严格新城新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规划标准,切实落实充电设施建设要求。
自2016年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新建居住(小)区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规划条件,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严格执行新建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的比例要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新建的大于2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0%。
要将相关要求纳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住宅项目和大型公共建筑施工图时,应对充电设施
设置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核。
(三)切实加强老旧居住(小)区充电设施建设,全力解决充电难问题。
要加强对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业主结合自身实际,按照“谁使用,谁付费”、“谁投资,谁受益”原则,统一改造居住(小)区停车场,建设安装充电设施。
在不影响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允许利用和改造居住(小)区、停车场、城市支路上的照明设施建设充电设施。
对停车困难的小区,近期可结合路内临时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建设分时共享的充电车位;远期应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周边地区开发、机械式和立体式停车设施建设,在新增停车泊位建设安装充电设施,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主动协调电力公司做好相关电力基础网络改造工作。
(四)积极推动单位既有停车场改造配建充电设施,满足电动汽车出行需求。
要争取城市人民政府的支持,抓紧研究制定工作方案,从城市中心区向城市边缘地区、从城市优先发展区域向一般区域,逐步推动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以及大型商场、超市、文体场馆等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改造或建设安装充电设施,鼓励职工、顾客使用电动汽车出行。
城乡规划、建设和停车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支持社会公共停车管理单位、充电设施服务运营商在交通枢纽、驻车换乘(P+R)等既有社会公共停车场配建公共充电设施,为充电设施市场化运营、规模化服务创造条件。
(五)全力支持公共服务领域建设充电设施,引导特定行业率先应用电动汽车。
对于公交、环卫、机场通勤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应倡导和鼓励优先在专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
同时,要在沿线的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合理安排或预留独立占地的快充站和换电站用地,保障线路营运需要。
对于出租、物流、租赁、公安巡逻等非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应充分挖掘单位内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的潜力,并在相应的服务地域,利用加油加气站规划用地、公共停车场用地,适度超前规划建设公共充换电站、充电桩群,支持公共服务行业、市政公用单位率先推广使用电动汽车。
(六)简化规划建设审批,加快充电设施建设速度。
要根据国办发[2015]73号要求,简化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环节,支持有条件的单位、机构在不影响周边群众生活、交通组织的情况下,在内部停车位(场)改造安装或建设充电设施。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在建设社会公共停车场(楼)时,无需为同步建设的充电桩群等充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对必须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的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加快办理速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组织工作。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城市人民政府领导和支持下,根据职责和分工,切实加强对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规划引导,注重部门协同配合,完善配套政策,争取财政支持,加强考核监督,统筹有序、全力推进充电设施建设。
(二)加大现代信息技术应用力度。
要统筹充电设施建设、管理、运营需要,加强与智能电网、互联网、物联网、智能交通、大数据等技术融合,积极探索建立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不断提高现代信息技术在充电设施网络中的应用水平,为用户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提升运营效率。
(三)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结合新城新区开发建设和老旧城区改造,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城市、低碳生态试点城市、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可再生能源试点城市,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充电设施的规划方法、建设模式、管理方式等,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促进充电设施建设和普及。
(四)注重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要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电动汽车发展政策、充电设施规划布局和建设动态,让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充电设施,提高对建设充电设施的认同感和接受度,吸引更多企业、单位参与充电设施建设,倡导全社会保护充电设施,引导和培育电动汽车消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