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企业有权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
关于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法律分析

关于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法律分析
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法律是指商家或场所禁止消费者在特定的地点或场合自行携带酒水并进行消费的规定。
这种法律规定的目的可能是多方面的,包括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商家的利益、遵守特定的许可证规定以及控制符合当地法律的售卖和消费行为等。
尽管这种法律规定在某些地方和场合中是存在的,但它在不同法域的适用程度和具体规定可能存在差异。
有些地方可能是完全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而另一些地方则可能只是限制特定场所的自带酒水行为。
在法律分析中,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 地方法律:法律规定在不同区域和国家间可能存在差异。
要分析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法律,需要查看当地有关卫生、安全、酒精管理和餐饮行业等方面的法规。
2. 许可证要求:商家或场所可能需要获得特定的许可证,以从事酒精饮料的销售和供应。
在这种情况下,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可能是为了遵守这些特定许可证的规定。
3. 商业利益: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规定可能是为了保护商家的经济利益。
商家可能依托售卖酒精饮料来提供服务和获得利润,而自带酒水的行为可能会对商家的销售产生负面影响。
4. 公众安全和健康:酒精饮料的过量消费可能会导致公众安全和健康问题。
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可以帮助控制酒精消费的数量和质量,并确保饮酒行为在管控范围内。
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法律可能是为了各种不同的原因而存在的。
在具体情况下,法律的解读和实施将取决于当地法律和相关规定的具体要求。
饭店可以禁止客人自带酒水

谢谢主席;各位观众,对方辩友大家晚上好总所周知,如今我们的生活质量已大大提高,外出宴客,朋友聚餐已成为我们的一种生活常态。
在此条件下我们的餐饮业是蓬勃发展,遍地生花,餐饮业本身已经是一个竞争充分的市场。
但是近年来指责餐厅禁止自带酒水的言论真是五花八门,让我们的餐饮工作者情何以堪啊?今天非常有幸能在此与对方辩友,在场观众一起探讨此话题。
也非常有幸为餐饮工作者打抱不平。
基于以下几点,我方认为餐厅可以禁止客人自带酒水。
1.餐厅运营成本高,利润低。
餐饮行业涉及的主要税种有营业税、城市维修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各种名目的所得税并且税率也不低哦。
相比酒水零售业,餐厅诸如采购,储藏之类的运营成本高,在此情况下转嫁服务成本于酒水之上成为餐饮业势在必行的选择。
而它会高到伤害消费者权益吗,不会,这点我方接下来会作详细论述。
另外我国的烹饪协会副秘书长表示,我国的餐饮业已进入微利时代,酒水利润是企业利润的主要组成部分,倘若餐厅允许客人自带酒水,那么视餐厅的利益于何处。
2.当你在餐厅进餐的时候,水晶吊灯的光芒宣泄下来,优美的钢琴声缓缓飘荡,在这样的环境下,比起路边的烧烤摊,酒水费用高一些难道不也是合情合理的吗?就像是一瓶可乐在超市卖3元,在5星级酒店卖20元,这不算抢劫吧,在我们的经济学领域就理性的将这种现象归结为商品的隐性成本。
3.餐饮,餐饮,餐不离饮,饮不离餐。
酒水服务本来就是餐厅服务结构的一部分。
我曾在图书馆翻阅过数本关于餐饮行业的书籍,真是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书中半壁江山都专为酒水的采购,储藏,销售做了详细介绍,这说明了什么呢?您不能点一盘鱼香肉丝说只要鱼香不要肉丝吧?4.现在我们来谈一下消费者权益问题。
禁止自带酒水的商店在门前有告示,在菜单栏有明码实价,您不喜欢可以从新选择另外一家,您的权利在您自己手中,受到侵犯了吗?反而我们认为餐饮业若是无权禁止客人自带酒水是忽视了其自主经营权。
再想象一下,客人若是自带酒水有质量问题,出了安全事故这责任该归谁,难道一席饭以后还要打一场责任认定的官司吗?综上所述,我方认为,餐厅可以禁止客人自带酒水。
餐饮行业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

餐饮行业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
1.“禁止自带酒水。
”
违法定性: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的违法行为。
2.“消毒餐具工本费一元。
”或“消毒餐具另收费”。
违法定性: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设定消费者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的违法行为。
3.“包间最低消费××元。
”
违法定性: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的违法行为。
4.“如甲方需减少订席数,须提前十五天告知乙方,否则乙方将按原订席数全额收费。
”
违法定性: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设定消费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的违法行为。
5.“请保管好自己的物品,谨防被盗,丢失本店概不负责。
”或“公共场所请您携带好您的随身物品,如有丢失自负。
”
违法定性: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己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责任的违法行为。
6.“餐厅有权接受或拒绝顾客自带酒水和食品。
如果顾客不接受餐厅建议将被视为自动放弃食品卫生投诉权利。
”。
如何看待自带酒水和收取开瓶费问题

如何看待自带酒水和收取开瓶费问题是否自己带酒水去饭店、自己带了酒水会不会被收取开瓶费是我们在外出就餐时不可回避的问题。
餐饮业经营者一般是不允许消费者自己带酒水进入其营业场所的,有的企业虽然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进入,但是也要收取价格不等的所谓的开瓶费,以减少消费者自带酒水对其带来的利润上的损失。
部分消费者觉得商家这一行为侵犯了其合法的权益,将商家告上法庭,结果基本上都是以商家败诉为终了。
法院的判决只能证明个别餐饮业经营者在为这行为时存在违法的部分,但并不表明这一行为从根本上是违法的,我认为餐饮业经营者不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对消费者自带的酒水收取开瓶费不仅是合法的,还是合理的。
餐饮业经营者属于第三产业,是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的行业,它不仅向消费者提供美味可口的食物,也向消费者提供与之想匹配的就餐环境,优雅的就餐环境与可口的食物共同构成了经营者提供的服务。
餐饮业经营者通常会将营造就餐环境的费用分摊至其所提供的食物中,也就是说我们在饭店的消费中已经对就餐环境服务费了。
同时,这也就意味着经营者盈利的主要对象就是其提供的食物,其中自然包括酒水。
如果可以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那么是不是可以允许消费者自带一部分菜品呢?酒水和菜品一样都是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食物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那么为什么消费者自带菜品显得那么不能让人容忍,而自带酒水就是合理的呢?其中,价格因素是最为主要的。
由于餐饮业的竞争甚为激烈,商家不断降低菜品的价格来吸引消费者,菜品的利润已经很低了。
中国人无酒不成席的传统,使得酒水的销售有利可图,所以提高酒水的价格以弥补菜品的微利也是可以理解的,否则餐饮业将到达行业崩溃的边缘。
酒水高价格与低廉的菜品相比之下,消费者自带酒水是其合理的选择。
对此,商家只能严格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或者对其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以维持其盈利。
允不允许自带酒水、收不收开瓶费完全应当是企业的自发行为。
餐饮业是个自由竞争的行业,收不收取开瓶费,每家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消费者也可以用脚投票,完全没必要出台某项法律来‘一刀切’作为主管行政机关的商务部其实也在一定程度上支持这种观点。
饭店禁止自带酒水合法吗?

饭店禁止自带酒水合法吗?
说到下馆子吃饭,相信大多数消费者都曾遭遇过“禁止自带酒水”、“谢绝自带酒水”的情况。
那么饭店禁止自带酒水合法吗?
专家解释酒店以店堂告示的形式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或者向自带酒水的顾客收取“开瓶费”,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是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行为。
所谓“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有尽可能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
酒店禁止自带酒水的店堂告示,实际上是变相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
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店堂告示、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对消费者做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该规定无效。
总之,酒店禁止顾客自带酒水或者收取“开瓶费”都是不合法的。
消费者遇到这样的情况该怎么办?
此前对于餐饮业“禁止自带酒水”,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属违法,因此即便有举报也很难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日前,最高法对“禁止自带酒水”进行明文规定,确认其属于违法行为。
“针对团购客户禁止自带酒水,也是侵权行为,消费者也可举报。
”当然,消费者也可以走法律程序,确认该条款无效。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禁止自带酒水违法吗?

“禁止(谢绝)自带酒水”违法吗?由于工作关系,笔者发现部分酒店因规定“禁止(谢绝)自酒水”引起消费者的投诉一时成为热点。
特别是节假日来自于外地旅游的消费者投诉尤甚,数量成倍增长。
那么,禁止(谢绝)自带酒水的规定真的违反了法律吗?如果它违法,是违反的哪条法律呢?碰到这样的情形,消费者又该去怎么处理呢?笔者结合自身的实践,谈点粗浅的认识。
一、酒店规定“禁止(谢绝)自带酒水”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吗?有的消费者认为“某酒店禁止(谢绝)自带酒水侵犯(剥夺)了我们的自主选择权”。
那酒店的规定真的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吗?看清此问题,笔者想大家还是需要了解一下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是怎么来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可见,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有权决定选择谁(哪家商家)消费、消费什么、以什么样的方式消费来满足需求的权利。
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
实践中,消费者选择到甲酒店消费还是到乙酒店消费,完全是由其自身决定,你可以选择路边摊店也可以选择五星级酒店,这是毋庸置疑。
这里我们看不到经营者侵犯自主选择权的地方。
(二)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
消费的目的是满足消费者生活需求,该需求是否得到满足,取决于消费者对于商品品种和服务方式能否进行选择。
在餐饮消费中,菜肴品种、酒水品牌、消费环境、有无专人服务等是酒店提供的基本服务。
实践来看,消费者对这些的选择是完全自由的。
可能有的消费者会说“酒店提供的酒水没有我想喝的品牌,不能满足我的需求”。
我们知道实现选择权的对象只能限定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而不能要求经营者提供其经营范围外的项目。
别让违法行规“谢绝”了自带酒水

通 民 众 的 住 房 境 况 更为 恶 化 。在 住 房 问 题 引 发 诸 多 的 公 愤 、民 怨 沸 腾 的 情 况 下 ,公 务 员 一 方 面 对 调 控 政 策 阴 奉 阳 违 ,另 一 方 面 安 享 低 价 住 房 ,这 使 得 公
务 员 与 普通 民众 成 为 两 个 对 立 的 阶 层 ,成 为社 会紊
怪 圈 。并 且 这 些 钱 会 不 会 异 化 成 管 理 部 J 的 行 政 管 - ] 理 费用 。 相 关 部 f 应 该 明 白一 个 道 理 :治 理 光 污 染 的 实 1 ]
事 实 上 ,武 i = 叉市消 协参 与 制 定 《 『 餐 饮 行 业 武 又
经 营 规 范 》并 无 不 妥 ,如 果 真 正 本 着 为 消 费 者负 责 的 态 度 ,监 督 和 厘 清 有 关 的 餐 饮 行 业 规 范 ,不 仅 有 利 于 消 费 者 , 也能 保 护 和 促 进 良 好 的 营 商 环 境 。 问 题 是 ,这样 一 个 规 范 ,充 满 了对 商 家 的 过 分 保 护 , 却缺 乏 对消 费 者权 益 的起 码尊 重 ,岂能 让人 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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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弃 了这 一 条 ,消 协和 商家 穿 一 条 裤 子 、用 一 个 话
筒说 话 ,消 协还有 什 么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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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 A 2 《 江 日报 》) 4I 2 8 长
团购 低 价房 ,挤 占限 价房 ,到 今天 公 然成 为 与 商品 房 并 行不 悖 ,解 决 公务 员 住房 问题 的主 渠 道 。 公 务 员福 利 分 房 ,一 方 面 引发 了极 大 的 不 公 , 另 一 方 面 ,也 使 得 国 家 凋 控 政 策流 于 形 式 ,使 得 普
饭店对客人有哪些权利是合法的?.doc

饭店对客人有哪些权利是合法的?一、不接待客人的权利饭店是为住店客人及社会公众提供各种服务的场所。
但以下情况饭店可以不接待:1、携带危害饭店安全的物品进店者我国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严禁客人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进旅馆。
”对携带上述危险品进店的客人,饭店可以进行劝阻,如客人不听劝阻,饭店有权谢绝进店。
2、从事违法活动者《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旅馆内严禁卖***、***娼、赌博、吸毒、传播***秽物品等违法犯法活动。
”为了保障客人的安全,维护饭店的名誉,饭店有权谢绝一切有违法行为的客人,对其进店后违法或有违法行为的客人,饭店有权制止,经劝阻无效的,饭店可以要求离店,情节严重的,饭店应当及时报公安机关。
3、影响饭店形象者这里所说的影响饭店的形象有以下几种情况:(1)携带动物进店者。
这里指的是携带狗、猫等动物,而不是小金鱼等。
《国际旅馆法》第二部份第五条款规定:“假如客人想携带爱畜进旅馆,在进进旅馆之前,他有责任征得旅馆的许可。
”(2)酗酒滋事者。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旅馆内,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对上述行为者,饭店有权谢绝进住,并有权要求客人离店。
(3)衣冠不整者。
旅游饭店(特别是一些奢华的饭店)为了维护其本身的形象,对一些衣冠不整的客人规定了不予接待。
对“衣履不整恕不接待”在很多媒体都进行过广泛的讨论。
乃至北京、南京等地都发生过由于客人衣冠不整被拒门外,而将店家告到法庭的事件。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甚么是“衣冠不整”,不能钻牛角。
如南京在某店家被告到法庭时,被告称:不准穿拖鞋是为了保护客人,避免客人摔倒。
而对方在法庭上提出:既然是保护客人,避免客人摔倒,为什么不要保护女性消费者呢?原告更是搬出词语解释,称衣冠不整是指“帽子斜带,衣服歪穿”,恰恰没有指穿拖鞋。
北京也发生了某餐厅由于谢绝穿T恤衫和短裤的周某进店而被告到法院的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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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完!谢谢观赏与支持!
贵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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