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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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管理制度

科研项目管理制度

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管理制度是指为了规范科研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确保项目能够高效、有序地进行,达到预期的目标和成果。

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包括项目立项、项目执行、项目验收等多个环节,下面将详细介绍每个环节的要求和流程。

一、项目立项项目立项是科研项目管理的起点,主要包括项目背景、目标与意义、研究内容与方法、预期成果、研究计划和预算等方面的内容。

1. 项目背景:明确项目的研究领域和背景,阐述项目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说明项目对学术、社会和经济的影响。

2. 目标与意义:明确项目的研究目标和意义,阐述项目的创新点和研究价值,说明项目对学科发展的贡献。

3. 研究内容与方法:详细描述项目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包括实验设计、数据采集与分析方法等。

4. 预期成果:明确项目的预期成果,包括学术论文、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5. 研究计划:制定详细的项目执行计划,包括里程碑、工作分解结构、时间安排等。

6. 预算:编制项目的预算,包括人员费用、设备费用、差旅费用等。

二、项目执行项目执行是科研项目管理的核心环节,主要包括项目组织、项目实施和项目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1. 项目组织:明确项目组织结构,确定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权限。

2. 项目实施:按照项目计划和研究内容,组织实施项目,包括实验、数据采集与分析、文献综述等。

3. 项目监督:建立科学的项目监督机制,定期召开项目会议,跟踪项目进展,解决项目中的问题和困难。

4. 知识产权保护:对于项目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及时进行申请和保护,确保项目成果的合法性和独立性。

5. 资料整理与归档:对项目的资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包括实验数据、文献资料、会议记录等。

三、项目验收项目验收是科研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主要包括项目成果评价、项目经费结算和项目总结等方面的内容。

1. 项目成果评价:对项目的研究成果进行评价,包括论文发表情况、专利申请情况、学术影响等。

2. 项目经费结算:对项目的经费进行结算,核对项目支出和收入,确保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科研项目(课题,下同)管理,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项目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上级有关科研计划安排,结合我校学科专业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组织申报、推荐各类科研项目,分配和管理科研经费,检查督促项目实施,办理项目验收、结题等事宜。

第三条科研项目管理要坚持研究、应用、开发有机结合,细化过程管理,加强目标考核,推动成果转化,提高科研效益。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科研处负责全校各类科研项目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负责发布项目信息,组织各类项目申报、评审与推荐工作,指导签订科研项目合同,管理和分配项目资助经费,负责年度进展检查与项目验收等。

第五条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各类科研项目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本部门本单位科研项目申报、学术评议、督促管理等工作,配合学校组织项目负责人签订科研项目合同,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与保障。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必须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

负责科研项目选题论证与提报申请书,签订科研项目合同,对项目经费使用、学术与技术水平、计划执行与完成等情况全面负责。

第三章立项管理第七条科研项目立项通知下达后,依据项目下达部门有关规定,分别立档,专项管理。

第八条科研项目实行合同管理方式,一般在科研项目下达一个月内,由项目下达单位、学校、项目负责人等共同签订。

第九条凡以学校名义承担的横向委托科研项目,均须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单位的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审核。

与委托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并报科研处备案后,纳入学校科研项目统一管理。

未经学校同意或未与学校签订项目合同的,学校不予承认,一切责任由个人承担。

第十条科研项目合同签订后,由科研处为项目负责人出具《科研项目经费收支本》,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按照《XXXX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实施与检查第十一条科研项目立项后须及时开题,并按要求提交开题报告,或按有关部门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科研项目管理制度与实施细则

科研项目管理制度与实施细则

科研项目管理制度与实施细则一、总则为了加强对科研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的质量和效益,促进科研工作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与实施细则。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市级以及单位自行设立的科研项目。

二、科研项目的立项(一)项目申报科研人员应根据单位的研究方向和自身的研究兴趣,结合国内外研究动态,提出科研项目的选题。

选题应具有创新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并填写《科研项目申报书》,详细阐述项目的研究背景、目的、意义、研究内容、研究方法、预期成果、研究进度和经费预算等。

(二)项目评审单位成立科研项目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科研项目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单位内部的专家和外部邀请的专家组成。

评审委员会根据项目的创新性、科学性、可行性、研究基础、研究团队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评审意见。

(三)项目立项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项目,报单位领导审批后立项。

立项的项目应签订《科研项目任务书》,明确项目的研究任务、研究目标、研究进度、经费预算等。

三、科研项目的实施(一)项目负责人职责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经费使用、成果管理等工作。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制定详细的研究计划,组织研究团队开展研究工作,定期向单位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研究团队管理研究团队成员应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项目研究工作。

研究团队成员之间应加强协作,共同完成项目研究任务。

(三)项目进度管理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制定项目进度计划,并严格按照进度计划组织实施。

单位对项目进度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对进度滞后的项目,要求项目负责人说明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

(四)项目经费管理科研项目经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单位的财务规定进行管理。

项目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经费预算合理使用经费,并定期向单位财务部门提交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中国矿业大学(北京)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项目资金管理,切实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级普通高等学校房屋修缮和仪器设备购置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关于实行中央级普通高校绩效拨款与项目支出预算执行挂钩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北京市支持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项目管理办法》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分为两类。

一是资金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的财政项目(以下简称财政项目),二是资金来源性质属于企事业单位或学校的非财政项目(以下简称非财政项目)。

具体项目归类在项目立项时予以认定。

第三条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1.学校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实行学校、基层管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各负其责的三级管理模式。

基层管理单位是指项目负责人所属学院、机关部处室及附属单位。

- 2 -2.项目资金须按照预算或合同(协议)执行,并严格遵从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的规定。

3.项目资金全部为学校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4.项目资金购置或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均属于学校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横向科研合同或协议中列明属于代购设备,产权归属拨款单位的资产除外。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学校各有关基层管理单位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工作。

基层管理单位根据职责范围和学校授权,负责项目申请、签约、检查、结项等日常管理工作。

项目执行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高度重视项目管理,严格按照计划组织实施,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协议)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使用项目资金。

党政办公室负责高校支持中小学发展项目、定点扶贫及对口支援项目资金管理。

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负责学科建设类项目资金管理。

科研项目立项管理制度

科研项目立项管理制度
外单位委托我中心的协作项目,经所在部门同意及科技研发科审 核,须与外单位共同签定协作协议(即横向项目合同),并列入部门年
度计划。需方(甲方)除提出协作要求外,必须向承担部门提供足够的 科研经费。 ㈢、国际合作项目:与横向项目要求相同。 二、申报及立项 ㈠、申报者撰写项目申报书经所在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科技研 发科; ㈡、所有待申报项目的开题报告,提交科技研发科初审; ㈢、由科技研发科组织专家召开项目评审会,就该项目的立题意义、 社会推广的预期效果、技术路线的可行性、课题组成员及经费预算等 进行论证,提出评审意见,并上报有关部门审批; ㈣、本所自立项目,项目申报书及开题报告报科技研发科,经技术委 员会审批; ㈤、我单位与外单位合作的纵向科研项目,有经费支持的,应明确我 方承担的工作任务及研究费用; ㈥、我单位与外单位合作的科研项目,没有经费支持的,应明确我方 承担的工作任务。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立项方解决;
2、无继续研究价值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写出终止原因报告, 经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应做好技术资料的清理、归档和仪器试剂的清 点移交工作,剩余经费收回。未做好善后工作的不能接受新项目。
㈨、对无正当理由不按计划完成项目者,项目负责人将没有资格 再承担任何项目,如给本单位带来负面影响的,依据情况扣除已发放 科研津贴,并处一定比例的罚金。
㈡、科技研发科按月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按季度进行 考核,项目组应在每季度末月 20 日前向科技研发科上报科研项目进 展报告,作为考核依据。
㈢、科研项目的研究内容、项目组成员、进度计划及经费预算一 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或修改,应在每 月 20 日前向科技研发科提交变更后经审批通过的项目实施计划书。
科研项目立项管理制度为确保各项科研工作按计划圆满完成科研项目的申请立项论组织实施检查评估验收鉴定成果申报科技推广档案入卷的全过程纳入管理制度现结合我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我校科研工作持续、稳定地发展,提高科研水平,规范科研课题的项目管理,为广大教职工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科研气氛,引导科研工作为学校改革发展和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科研处是对我校科研工作和学术团体进行日常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

负责管理学校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并实行分类管理,各系(部)对本部门的科研项目负有相应管理责任。

第三条科研项目管理主要内容包括:确定科研选题,组织项目申报;督促、检查科研项目的实施进展;组织科研成果的验收、鉴定与推广应用。

第二章科研项目的类型与管理第四条科研项目按计划形式、合同形式的特点分为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和校内科研项目。

1.纵向科研项目指国家、省部、市厅下达的各类计划项目;2.横向科研项目指其它单位的横向协作或委托攻关的科研项目,包括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委托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专利许可实施、科技咨询服务项目等;3.校内科研项目是指经本校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

第五条科研项目的选题、申报、实施、验收、鉴定、报奖及推广应用等由科研处和项目所在系(部)共同组织管理。

第六条科研项目一般实行项目负责人制。

项目负责人既享有项目经费的支配权,也负有项目实施及按期完成的责任。

第三章科研项目的申请与立项第七条项目负责人应为我校在职在岗人员或经学校同意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申请各级各类科研项目,项目申请者必须按照有关的规划、计划、项目指南或招标公告及申请和投标办法,认真填写有关申请书、投标书和表格,经项目所在部门审查后报学校科研处,由科研处审定后统一加盖学校公章、法人章,再上报至有关的科研计划主管部门。

第九条横向项目必须经学校同意,由双方签署合同。

未经学校同意签订的科技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签约双方负责。

第十条为维护科研项目选题立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项目申请者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申请办法按时申报各类科研项目;对于质差、误时申报以及弄虚作假的项目,科研处一律不予受理。

科研项目立项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科研项目立项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国科研项目管理,规范科研项目的立项、执行和验收等环节,提高科研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管理的各类科研项目。

第三条科研项目立项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确保科研项目的高质量和高效率。

第二章立项申请第四条项目申请人应按照基金委发布的指南和要求,提出科研项目申请。

第五条项目申请人的选题应具有科学价值、创新性和可行性,同时应符合国家科学技术发展战略和基金委的资助方向。

第六条项目申请材料应包括项目申请书、研究方案、预算报告、申请人简历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基金委设立项目评审专家库,项目评审专家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

第八条基金委应按照项目类型、学科领域等因素,组织专家对项目申请进行评审。

评审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科学价值、创新性、可行性、预算合理性等。

第九条基金委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拟资助项目名单和资助金额。

第三章项目执行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基金委的要求,与基金委签订项目合同,明确项目执行期限、目标、任务等内容。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应全面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确保项目按计划推进,并及时向基金委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研究方案、预算等,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应向基金委提交调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基金委应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评估。

第四章项目验收与评价第十四条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应向基金委提交项目验收申请。

第十五条基金委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项目目标完成情况、研究成果、经济效益等。

第十六条项目验收合格后,基金委对项目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今后资助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应诚实守信,严格遵守项目合同约定。

《中国矿业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试行)》经费使用规定(摘录)

《中国矿业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试行)》经费使用规定(摘录)第一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所资助的项目研究内容并按照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可开支范围合理编制经费使用预算。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的经费使用严格按照项目的预算执行。

第二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开支范围包括:(一)材料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的消耗费用。

(二)测试化验加工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三)差旅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含出差补助)及市内交通费(含汽油费)。

(四)会议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五)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论文论著出版费、版面费、文献资料检索费、图书资料购置费、专用软件购置费、专利申请与保护费等。

(六)专家咨询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进行学术指导所发生的费用,不超过总经费的5%。

(七)劳务费。

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不超过总经费的10%。

基本科研业务费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执行。

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基本科研业务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和计算机、打印机、移动硬盘等基本办公设备,不得分摊院所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含科研房屋占用费),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谋取私利。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基本科研业务费学生工作科研项目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基本科研业务费学生工作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提高我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的创新能力与研究水平,培养“职业化、专业化、专家化”的学生工作干部队伍,学校设立基本科研业务费学生工作科研项目。

为科学、规范地管理好本项目,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基本科研业务费学生工作科研项目的申报条件是:年龄不超过40周岁(按申报前一年12月31日计算)、从事学生工作的我校在职青年教师。

第二条学校成立基本科研业务费学生工作科研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学生工作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

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副书记朱书全担任,副组长由学生工作处、科研处、财务处主要负责人担任,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任成员。

第三条申请基本科研业务费学生工作科研项目,需填写《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基本科研业务费学生工作科研项目申请书》(见附表1);经所在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汇总(汇总表见附表2);经基本科研业务费学生工作科研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评审通过后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立项,立项经费额度由基本科研业务费学生工作科研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四条基本科研业务费学生工作科研项目经费按年度拨款,年底前未使用完的剩余经费学校将全部收回,统筹安排使用。

经费下拨半年后,项目执行进度应不低于50%。

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将终止该项目剩余经费的使用,剩余经费由学校统筹使用。

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一经查出,将撤销立项,追回已拨付经费,取消其承担和申请基本科研业务费学生工作科研项目资格。

第五条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相关管理规定,按时合理使用经费,对项目经费使用和项目实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基本科研业务费学生工作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与所开展课题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论文版面费、文献检索费、资料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专家咨询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5%)等。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科技成果管理办法解读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科技成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科技成果的管理,加快科技成果的交流和推广应用,促进我校科技工作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学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包括:(1)理论研究成果:是指基础理论及应用理论研究成果,主要为研究论文、研究报告及科学专著;(2)应用技术研究成果:是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计等;(3)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师生员工的职务技术成果,其科技成果归属学校所有。

第二章鉴定和评审第四条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五条科技成果鉴定的范围是指列入国家、部委、省市有关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与企业合作研究开发的计划外应用技术成果等。

第六条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2)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3)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5)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第七条申请鉴定须具备的条件:(1)达到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指标要求;(2)完成正式样机、样品等实物研制,性能稳定可靠;(3)经有关使用单位实际使用考核并证明可行;(4)技术文件齐全,包括研制报告,技术报告,测试报告,查新报告,有关图纸和用户报告;(5)科技成果的权属不存在争议。

第八条科技成果鉴定可以选择以下形式:(1)检测鉴定:指由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有关技术指标进行检验、测试和评价,并作出结论;(2)通信鉴定:指由同行专家对科技成果的有关资料,以书面形式进行审查评价,并由组织鉴定单位汇总后作出结论;(3)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

第九条采用检测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指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检验、测试,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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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我校人才和技术的优势,鼓励教师和科技人员承接国家、省(部)级科研任务、企事业单位委托和合作开发的科研任务及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研究,明确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保证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和圆满完成,不断提高学校的科研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处负责管理学校的科研项目,并实行分类管理。

各院、系、研究所(中心)对本单位科研项目的实施负有管理责任。

第三条学校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多学科合作,促进各学科间交叉渗透。

对于综合性的重大科研项目,开展学科间的大协作,组织科技力量攻关。

第四条各院、系和研究所(中心)应制订科研发展规划,围绕主攻方向和总体目标落实科研任务,创造特色,形成优势,赶超国内外科技先进水平。

第五条科研项目管理主要内容包括:确定科研选题,制定近期和年度执行计划,督促检查计划的实施,组织科技成果的鉴定与推广应用,进行科研项目进展情况的调查,统计与总结等。

第六条科研项目按计划形式、合同形式和委托方式的特点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

纵向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省市、部委各类计划项目、各类基金项目、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等。

横向科研项目:包括各类技术服务、开发、咨询,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项目等。

第二章立项
第七条科研处要积极主动地与国家有关部(委)、省市相关管理部门及地方和企业加强联系,了解、掌握相关科研信息并及时向各院、系传达通报,组织科研团队争取各类科研项目,各院、系和教师、科技人员有义务积极配合。

第八条申请国家、部委和地方的重大科研项目,必须按照有关的规划、计划或项目指南和申请办法认真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和表格并报学校科研处,由科研处审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第九条各类横向科研项目由院、系负责技术可行性审查,科研处负责合同的法规审查。

重大项目要提供可行性论证报告,经科研处审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签约。

第十条各类科技合同均需经科研处审核同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签约,统一加盖“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技术合同专用章”。

各单位和个人私自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不得纳入计划,学校不负民事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项目申请者或申请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申请办法按时申报,对于误时申报的项目,学校将不予申报审批。

凡因主观因素导致在研项目未按时完成者或因任务完成较差而造成不良影响者,将在一定时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三章管理
第十二条科研项目的选题、申报、实施、总结、验收、鉴定、报奖及推广应用等由科研处和项目所在院共同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既享有项目经费的支配权,也负有项目实施及完成的责任。

第十四条科研项目立项后应按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编制详细的研究计划。

研究人员在研究或研制过程中,要保持科学的态度,严谨的作风,高水平地完成科研任务。

特殊专业的科研项目必须执行有关的技术安全法规,确保科研中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项目的研究任务应按计划或合同要求如期完成,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报科研处,由学校会同主管部门或合同对方协调处理。

项目负责人或成员因故中断研究工作,应在离开项目组前办好研究项目、研究经费、仪器设备等移交工作。

项目负责人如出国一年以上时
间或调离学校则应对科研项目进行调整,经项目下达单位同意后,更换项目负责人,并由所在学院报科研处备案,否则不予批准办理调离手续。

第十六条对科研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当科研项目不能按照计划完成,并会造成损失和影响的科研项目,项目所在院、系应及时调整或改组项目组,并报科研处备案。

对于综合性的项目组,由科研处会同有关院、系提出调整或改组项目组意见,并报主管校长批准。

对因主观原因或失职而延误进度,造成严重损失和损害学校信誉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对于科研经费数额较大的国家科技攻关项目、“973”及“863”科技攻关项目、国家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重大项目、以及与企业合作的重大项目,学校将作为重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科研处会同有关学院定期检查,以确保任务完成。

第十八条科研项目一旦立项或签约,必须按期按质完成,不能随意更改计划。

第四章检查与验收
第十九条科研项目的执行情况,要定期检查,年终总结时填写年度执行情况表,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或取得重大进展,随时报科研处。

第二十条对于国家、上级部门和企业的重大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跟踪,并对执行情况进展和存在问题作出评价,写出书面汇报,上报主管部门或合同对方。

第二十一条科研项目任务完成后,项目组应及时向科研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或合同对方出具的项目结题证明、验收报告或技术鉴定等。

第二十二条项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有关结题手续,同时办理项目经费结算手续。

第二十三条每年年终,各院、系应对本单位的科研项目进行全面统计、清理,列出科研项目清单及实施进展情况,写出当年度科技工作书面总结报科研处汇总,科研处应及时进行总结,填报年度学校科技统计材料。

第五章统计与奖励
第二十四条学校每年按学院和第一完成人统计并公告科研经费和科研成果。

内容包括:科研经费总额、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励、授权的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论文检索(SCI、EI、ISTP)、公开发表的论文(一级学报和核心期刊、其他)、正式出版著作、标准(国家和行业)等。

第二十五条学校在每年的9—10月对上一年度的科研工作进行总结并奖励有关科技人员,同时部署全学年的科研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科研经费、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的管理,分别参见《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科技成果管理办法》、《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科技奖励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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