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教育部关于允许优秀外籍高校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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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进我国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高等学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高等学校,系指经教育部批准的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本规定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国高等学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工作,应当遵循"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接受外国留学生的高等学校,应当具有必备的教学和生活条件,以及相应的教学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外交方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教育部统筹管理全国来华留学工作,负责制定接受外国留学生的方针、政策,归口管理"中国政府奖学金",协调、指导各地区和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并对各地区和学校的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教育部委托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国家计划内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及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外事和公安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

高等学校接受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由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协调管理。

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做好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高等学校具体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招生、教育教学及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应当有校级领导分管本校的外国留学生工作;学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外国留学生管理制度,并设有外国留学生事务的归口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

第三章外国留学生的类别、招生和录取第十条高等学校可以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办法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办法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办法前言随着我国与世界各国的交流不断加强,许多高等院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纷纷聘请外籍专业人才,来为学校提供更高水平的教育资源。

外籍专业人才的到来,不仅可以提升我国学校的教育水平,还可以促进国际文化的交流与合作。

然而,外籍专业人才在我国学校工作中会面临一些管理问题,因此需要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进行规范。

本文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办法进行探讨。

一、外籍专业人员的资格要求1.当外籍专业人员在我国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工作时,必须具备一定的学历和专业知识,并符合相应聘用工作的要求。

2.外籍专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关的工作经验和能力,能够胜任相应的工作岗位。

3.外籍专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应当诚实守信,依法遵纪遵法,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二、外籍专业人员的招聘途径1.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可以通过招聘网站、报纸、学术期刊等途径发布职位招聘信息,同时可以委托招聘机构、留学中介等专业机构进行招聘。

2.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也可以通过专业社团、学术团体等途径邀请外籍专业人员来我国工作。

3.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在招聘外籍专业人员时,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内部的招聘规定,严禁任何形式的违法操作。

三、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1.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在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时,签署合同并依法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

2.外籍专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工作规定和学校管理制度,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违法违规活动,遵守我国法律法规。

3.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外籍专业人员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或者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人员,应当纠正或者解聘。

四、外籍专业人员的福利待遇1.外籍专业人员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工作期间,应当符合我国相关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标准。

2.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给予外籍专业人员身体健康、教育培训、住房等方面的保障和支持。

3.外籍专业人员在工作期间,享有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假期权利。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意见》的通知【标 签】创业意见,回国,支持留学人员【颁布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 号】人社部发﹝2011﹞23号【发文日期】2011-02-23【实施时间】2011-02-2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大海外留学人才引进工作力度,加强对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支持,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人口计生委、人民银行、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侨办、中科院、外专局、外汇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经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 留学人员是我国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吸引广大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创业或为国服务,是我国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途径,也是新形势下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回国创业逐渐成为留学人员报效祖国、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方式。

支持广大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参与创新型国家建设,有利于学习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利于推动我国企业自主创新、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有利于以创业带动就业,对于推动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按照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的要求,结合新时期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特点,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 1、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是指海外留学人员以专利、科研成果、专有技术等回国创办企业。

退休后加入外籍退休金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退休后加入外籍退休金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退休后加⼊外籍退休⾦的相关规定是什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满15年,加⼊外籍后可以享受国内退休待遇,按⽉领取基本养⽼⾦。

国务院侨办侨政司、劳动⼈事部保险福利局。

现在有很多的劳动者以后都是因为⾃⼰的⼦⼥在外国⼯作,所以说可能结合实际的原因也直接加⼊了外国的国籍。

不过在退休以前,当事⼈也是⼀直作为中国公民,勤勤恳恳的在⾃⼰的⼯作岗位上做好了该做的事情,并且在此之前也⼀直有按时的缴纳⾦,那么,退休后加⼊外籍的相关规定是什么?⼀、退休后加⼊外籍退休⾦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外籍华⼈可领退休⾦”的政策早在1985年就出台了。

当年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侨政司、劳动⼈事部保险福利局就已经发布过《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员加⼊外国国籍后仍可享受退休待遇的规定》。

其中提到,“已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员,加⼊外国国籍后,根据‘凡在实⾏劳动保险的企业内⼯作的⼯⼈与职员(包括学徒),不分民族、年龄、性别和国籍,均适⽤本条例’的精神,可以继续享受国家对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员规定的退休待遇。

”也就是说,只要持有离明以及相关单位开具的本⼈⽣存证明⽂件,就可以享受到相应的国内待遇。

⽇前,外籍华⼈领取退休⾦的⽅式进⾏了⼀些调整。

根据外交部、财政部、⼈⼒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在境外居住⼈员领取资格审核表有关问题的通知》(领外函[2015]660号)规定,⾃2015年7⽉1⽇起,中国领事馆可根据海外当事⼈的申请,为其出具“在境外居住⼈员领取养⽼⾦资格审核表”;免收领事规费。

他们在国内⼯作期间也是为社会创造了价值的,有⾃⼰的社会贡献,退休后领取国内的养⽼⾦是合法的。

”⼆、领取养⽼⾦的条件是什么?职⼯按⽉领取基本养⽼⾦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达到法定,并已办理了退休⼿续;(2)所在单位和个⼈依法参加养⽼保险并履⾏了养⽼保险缴费义务;(3)个⼈缴费⾄少满15年(过渡期内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前,我国的企业职⼯法定退休年龄为:男职⼯60岁;从事管理和科研⼯作的55岁;从事⽣产和⼯勤辅助⼯作的⼥职⼯50岁。

浅谈专业化留学生辅导员的能力素质及职责定位

浅谈专业化留学生辅导员的能力素质及职责定位

收稿日期:2019-09-23作者简介:高敏(1977),女,江苏南通人,讲师,研究方向为高等教育及留学生教育管理;吴佳进(1979),男,江苏泰州人,副教授,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

浅谈专业化留学生辅导员的能力素质及职责定位高敏1,吴佳进2(1.扬州大学海外教育学院,江苏扬州225009;2.江苏旅游职业学院,江苏扬州225000)摘要:快速增长的来华留学规模对我国面向留学生的教育管理及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留学生辅导员长期存在的管理职责模糊、队伍构成多元等成为制约来华留学规模发展和质量提升的瓶颈。

为此应在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班级、学风建设、日常事务管理、心理健康教育、网络思想教育、校园危机事件应对、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等方面发挥职能作用,打造专业化留学生辅导员队伍。

关键词:留学生;辅导员;专业化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3769(2020)02-090-04教育部于2010年出台的《留学中国计划》指出,“到2020年,使我国成为亚洲最大的留学目的地国家;建立与我国国际地位、教育规模和水平相适应的来华留学工作与服务体系;培养一大批知华、友华的高素质来华留学毕业生;当年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留学生要达到15万人,来华留学人员生源国别和层次类别更加均衡合理。

”[1]为配合计划的落实,各省市纷纷出台《留学行动计划》,大力推动来华留学教育蓬勃有序发展。

自2016年,我国已成为亚洲最大的留学目的国,来华留学吸引力与国家经济实力和综合实力的匹配度进一步提升。

[2]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数据,2018年来华留学生人数超过49万人,其中学历生人数将近26万人,占来华留学生总数的52.44%。

[3]一、建设留学生辅导员专业化队伍势在必行快速增长并日益庞大的来华留学群体对我国面向留学生的教育管理及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然而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大多数高校留学生的教育和管理依然属于“特区”。

与留学生有关的事务由于界限不清、事务繁杂、对象特殊或相关部门人员语言沟通不畅等,最终汇集在海外教育学院或国际交流学院,使这些本应起到统筹协调留学生相关事务的工作机构成为具体事务的执行部门,疲于应付各种问题,无暇从根本上谋划本校来华留学事业的发展、结构的调整和质量的提升,同时还面临着规模越大,管理效能越低的窘境。

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安排外国留学生专业实习和实践活动的试行办法-[79]教外字170号

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安排外国留学生专业实习和实践活动的试行办法-[79]教外字170号

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安排外国留学生专业实习和实践活动的试行办法正文:---------------------------------------------------------------------------------------------------------------------------------------------------- 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安排外国留学生专业实习和实践活动的试行办法((79)教外字170号1979年4月10日)一、为了保证教学质量,各有关学校对学习理工农医的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应按教学计划组织他们参加专业实习。

文科的实践活动,除组织参观访问外,还应根据教学需要组织留学生短期到工厂、农村去,了解与专业学习有关的情况。

各有关部门、地方、单位,对留学生专业实习和实践活动,应认真负责地加以安排。

二、学校应尽可能安排留学生同中国学生一起进行专业实习和实践活动。

由于保密或其他原因,确不能一起安排的,可单独组织。

三、留学生的专业实习和实践活动,一般安排在开放地区,如确属专业学习必需,在开放地区又无法安排的,也可安排在非开放地区。

学习一般专业的留学生,一般只安排在非保密的单位,学习机密专业或学习一般专业由于学习上的需要必须去保密单位进行专业实习和实践活动者,也可予以安排,但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由有关单位采取措施,使其接触的机密,严格限制在其所学的专业范围以内。

四、国务院有关部委和有关地方,应选定一些条件较好、地区适宜的厂矿、企业、医院、学校、农场和公社,作为留学生进行专业学习和实践活动的固定场所。

这些固定场所应该创设必要的生活条件,制订必要的规章制度,并注意培养一批能够带领留学生实习的专业人员。

五、留学生的实习计划,由学校于每学年初(十月)一次提出,或分两次于每学期初(三月及十月)提出,报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时抄报教育部),由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联系安排。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引进海外优秀留学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引进海外优秀留学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法规类别】出国留学与回国工作【发文字号】教外留[2007]8号【发布部门】教育部【发布日期】2007.03.02【实施日期】2007.03.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引进海外优秀留学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外留[200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高等学校,有关科研机构,有关留学人员创业园,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加快推进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加大海外优秀留学人才引进力度,促进我国技术创新和学科发展,建设适应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队伍,现就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留学人员创业园等国内用人单位(下称“国内用人单位”)引进海外优秀留学人才工作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海外优秀留学人才”的界定“海外优秀留学人才”包括以下三个层次:第一层次:着眼于吸引一批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形成一批优秀创新团队。

第二层次:着眼于吸引一大批学术基础扎实、具有突出的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优秀学术带头人,促进技术创新和学科发展。

第三层次:着眼于吸引大量青年骨干教师和科研骨干人员,带动教师队伍和科研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

二、编制海外优秀留学人才需求目录,建立和完善海外优秀留学人才信息库我部根据教育发展、科技发展、产业发展、区域发展等对人才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海外留学人才需求预测和需求信息发布制度,全面掌握国内各类用人单位的人才需求信息,构建和完善国内用人单位对海外优秀留学人才的需求信息库,汇制国家和地方吸引留学人才的政策和措施信息库,为海外优秀留学人才回国工作提供方便、快捷、准确、及时的国内人才需求信息查询和咨询服务。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留学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在此基础上建立有回国意向海外优秀留学人才信息库,加强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对海外留学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了解、联系、推荐国内急需的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

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介绍及相关信息1

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介绍及相关信息一、考试性质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China Accreditation Test for Translators and Interpreters -- CA TTI)是受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委托,由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China Foreign Languages Publishing Administration)负责实施与管理的一项国家级职业资格考试,已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一项在全国实行的、统一的、面向全社会的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认证,是对参试人员口译或笔译方面双语互译能力和水平的评价与认定。

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是我国翻译系列职称评审制度的重大改革。

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与原有翻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制度相比,更体现了科学、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报名参加考试人员不受学历、资历和所从事专业的限制。

取得各级别证书并符合翻译专业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聘任相应职务。

在资格考试体系尚未完全建立之前,新旧体系会有一个并存期。

翻译专业资格考试将分语种、分级别地逐步推开,随着考试逐步推向全国,旧有的翻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制度将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二、考试目的设立这一考试的目的是为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加强我国外语翻译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翻译专业人才水平和能力,同时进一步规范翻译市场,加强对翻译行业的管理,使之更好地与国际接轨,从而为我国的对外开放服务。

三、考试报名条件该考试是一项面向全社会的职业资格考试,凡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具有一定外语水平的人员,不分年龄、学历、资历和身份,均可报名参加相应语种二、三级的考试。

获准在华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也可参加报名。

四、考试语种考试分7个语种,分别是英、日、法、阿拉伯、俄、德、西班牙等语种;四个等级,即:资深翻译;一级口译、笔译翻译;二级口译、笔译翻译;三级口译、笔译翻译;两大类别,即:笔译、口译,口译又分交替传译和同声传译两个专业类别。

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中组发[2008]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中办发[2008]25号),组织实施“千人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指导下,成立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工作小组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中国科学院和中央统战部、外交部、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中国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委、外专局、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等单位分管领导及相关司局负责同志组成。

在中央组织部设立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专项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作为工作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条“千人计划”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目标,从2008年开始,用5-10年,在国家重点创新项目、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主的各类园区等,引进并有重点地支持2000名左右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创新创业。

第四条实施“千人计划”的基本原则是:(一)突出重点。

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急需紧缺开展人才引进工作,重点引进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

(二)重在使用。

创新体制机制,搭建事业平台,营造良好环境,充分发挥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作用。

(三)特事特办。

针对高层次人才引进和使用的特点,采取特殊政策措施,成熟一个、引进一个。

(四)统筹实施。

工作小组、牵头组织单位和用人单位各负其责,形成协调有力、办事高效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引进的海外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作为特聘专家,享受为其提供的相应工作条件和特殊生活待遇。

第二章工作体制第六条工作小组负责审定人才引进目录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和落实特殊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引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专项办负责“千人计划”的具体实施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教育部关于允许优秀外籍高校毕业生在华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教育部关于允许优秀外籍高校毕业生在华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外交部,教育部•【公布日期】2017.01.06•【文号】人社部发〔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教育部关于允许优秀外籍高校毕业生在华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外事办公室、教育厅(教委):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拟允许部分无工作经历的优秀外籍高校毕业生在华就业。

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外籍高校毕业生包括在中国境内高校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且毕业一年以内的外国留学生,以及在境外知名高校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且毕业一年以内的外籍毕业生。

二、审批条件外籍高校毕业生在中国就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二)无犯罪记录;(三)学习成绩优秀,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百分制,其他分制换算成百分制处理)或B+/B(等级制)以上,在校期间无不良行为记录;(四)取得相应的学历与学位;(五)有确定的聘用单位,从事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对口。

薪酬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就业市场实际和引进人才工作的需要合理确定;(六)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三、办理程序用人单位聘用符合条件的外籍高校毕业生,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拟聘用者履历证明;(二)聘用意向书(包括意向薪酬);(三)聘用原因报告(包括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面向国内劳动者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满30天的证明);(四)拟聘用者健康状况证明;(五)拟聘用者无犯罪记录证明;(六)拟聘用者所取得的学历学位证明材料;(七)拟聘用者所就读学校出具的在校期间无不良行为记录(境外高校外籍毕业生可免除)和成绩证明材料;(八)拟聘用者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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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教育部关于允许优秀外籍高校毕业生在华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人社部发[2017]3号
【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外交部教育部
【发布日期】2017.01.06
【实施日期】2017.0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教育部关于允许优秀外籍高校毕业生在华就业有关事项
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外事办公室、教育厅(教委):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拟允许部分无工作经历的优秀外籍高校毕业生在华就业。

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外籍高校毕业生包括在中国境内高校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且毕业一年以内的外国留学生,以及在境外知名高校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且毕业一年以内的外籍毕业生。

二、审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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