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朱苏力_法律规避和法律多元_有感_浅谈法律的多元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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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力:学习法律不能太迷信

苏力:学习法律不能太迷信
宗兴:今年年初物权法终于通过了。回顾历史,挥之不去的一幕是去年北大法学院巩献田教授的一篇文章,他极力反对物权法的颁布和实施。理由很简单:穷人的打狗棒和富人的高尔夫球杆是不能同样保护的。你对此持什么观点?
朱苏力:为什么不能同样保护,如果都是合法获得的?其次穷人也不会总是穷人的,我们现在很多富人并不都是富人子弟啊。很多富人当年都是从贫穷地方走出来的。现在的大学生、很多优等生都来自农村,他们将来许多也都可能成为富人。现在这个社会变得很大,给人们的财富变化提供了许多可能,因此我们应该建立促使每个人都有机会富起来的产权和法律制度。你不能说,穷人就是穷人,三代都是穷人,这是蛊惑人心。如果富人财富来路不明,可以查办吗,这恰恰表明了我们对财产保护不够,恰恰要求法律严格保护各种财产吗?同等保护就违反宪法吗?我看不出来。就算是,如果对中国社会发展好,那么修改宪法就好了。宪法也不是说不能修改。什么叫做改革?不就是在某些地方突破现有的制度吗?以前规定人民公社制度,后来不是也包产到户了吗?千万不要把什么东西看作不可变的,最重要的是人民的福利,社会的发展,这是最重要的。不是说,前人说了几个字,后面的人就不能做事了。哪个国家不修宪?宪法最终是要满足和适应这个社会的需要的。当然我不是说一定要修宪,修宪要非常慎重;我只是说我看不出物权法有什么违宪的,尽管可能有许多争议。
北大法学院院长朱苏力:学习法律不能太迷信(2009-10-11 13:22:23)转载标签:杂谈 分类:法学
采访者:宗兴,杜克大学博士研究生,杜克大学中国学生学者联谊会前任主席
受访者:朱苏力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
宗兴:苏力你好!首先欢迎你来到杜克大学访问。我要问的第一个问题是:你觉得美国一流法学院强在哪里?能不能从教授的研究和学生的培养这两方面来谈?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后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后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是学者苏力的一本论文集。

苏力,原名朱苏力,众所周知的北大教授,著名法学家,其代表著除了本书外,还有《送法下乡》、《制度是如何形成的》等大家耳熟能详的书籍。

苏力是公认的法学“本土资源论”的代表人,这跟这本书颇有渊源。

所以说,在某种程度上,这本书其实反映了其对于法学的一般观点。

此外,我个人觉得,如果对法学有兴趣的同学,同时又不想费脑细胞去阅读外国著作的话,可以考虑看看苏力的书,欣赏他优美的文笔绝对是一种享受。

下面,我们进入正题,首先,要明确的一点是,这本书它不是一本书,或者说,不是我们想象的那种体系连贯的书,它只是一本苏力的论文集,而且是他在1993到1996这三年中写的论文。

但是,这些论文,就如同成书时进行的归类一样,大致是可以被归为“变法与法治”方面、“司法问题研究”和“法学研究的规范化”三个方面的。

这说明作者其实在写作这些论文的时候,已经有了一些初步的规划,而不是盲目的、随性的。

因此,这对帮助我们理解还有有助益的。

再加上收录的这些论文都公开在杂志上发表过,而且其级别还很高,诸如《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等都有,所以,无论从体系上看,还是从质量上看,这本书都不同于一般的论文集,同时也是非常值得我们阅读的。

囿于时间的关系和自身能力的限制,我将以内容介绍为主,而且,尤其重点的,我将介绍本书的序言等。

这本书的序言有点多,估计是因为我拿到的版本比较新吧,前后有新版自序、序、什么是你的贡献三个序言。

不过,这么多的序言,不会对我们的阅读产生妨碍,倒会促进我们对该书的理解。

比如苏力的学生,赵晓力在他写的序中就为我们解读本书提供了很好的指导。

他点出了苏力这本文集最重要的贡献便是对盛行的法制建设的“现代化方案”的反思和挑战。

之后,在苏力的自序《什么是你的贡献》中,他努力想从我们的历史、我们的现实这座“富矿”中去挖掘一些东西出来。

而其,他也不将这些东西视为以中国传统注解西方理论、观点、思想的一种“伪传统”。

法律教育随想--北大朱苏力

法律教育随想--北大朱苏力

法律教育随想--北大朱苏力学友从西北来京,自然免不了问及其他多年未见的学友。

当谈到Z君,说是Z君现在在西北某省城当律师,收入颇佳,一年下来,也有个二十几万的收入;但Z君如今正打算转移战场,到京城来。

理由是,要“赚大钱”还得到京城或沿海城市来。

学友走后,Z君的消息引起我一些思考。

不,是一些关于法学教育问题的反思。

近年来,法学教育一直是我的关注之一。

在一些相关的文章和一些有关的法学教育会议上,我都大力主张改革法学教育,而我所借助的材料和参照系主要都是发达国家的经验。

尽管我一直提醒自己重视法治的“本土资源”,强调对中国当代社会变革的关注,但是,这种理论上的关注由于种种原因并没有能贯穿自己思考的始终。

在法学教育问题上,我主要考虑的是作为整体的中国正在形成的市场经济,考虑的是北大、人大这样的位于中国经济、政治、文化中心的精英法学院,考虑的是这样的学校培养的人才是否能适应中国迅速发展的工商经济的需要。

我并不认为我以前的观点就错了,但是在Z君的战略转移面前,我发现我还是忘记了“中国是一个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大国”这个基本命题,也忘记了任何知识都具有的“地方性”特点,即一种知识的有用与否以及能否真正运作受到该知识所运作的社会语境的限制。

同样都是学法律,也同样从事律师行当,学法律者的自然禀赋也不会差距太大,然而在不同地方从业,在排除其他因素之后,我们就会发现,律师的收入会有相当大的差别。

难怪Z君会考虑做一个人生事业的战略转移了。

再理一理当年的同学,无论他们当年来自城市或乡村,除了出国的外,所有的(而不是几乎所有的)如今都在城里工作,而且大多集中在北京、上海、深圳,其他少数也都在一些省会城市工作。

近来,我到中国中部某省进行调查。

在经济相对发达的江汉平原上的某县法院,我得知它只有两个正牌的法学院本科毕业生;该县共有40余名律师,大多不是法律院校毕业的;在该县的乡一级,约20个乡镇的司法所只有一名非法律专业毕业的专科生通过自学刚刚考试获得律师资格,但据说,如今也准备离开乡,到县城发展,理由同样是收入。

读朱苏力“法律规避和法律多元”有感--浅谈法律的多元化问题

读朱苏力“法律规避和法律多元”有感--浅谈法律的多元化问题

体 的组织方式就会 不同. 正是 因为这些不同也就造成 了文化多元和法律的多元. 通过对 该文章 的阅读我们可以看 出社会实际生活 中的法律 多元 及其 互动关 系 一些关于法律多元 的理论观点 。从 中我们可 以看 出研究法律 多元问题对建设 中国" 法制建设的现 实意义。 和 3 - 代 关键 词: 法律规 避 法律多元 制定法 民间法 中国法制 ” 法律规 避和 法律多元 ” 一文 出 自朱 苏力教 授于 19 年编纂 的 96 《 治及其 本土 资源》 法 一书 。虽 然该书 出版 已有 一些年 限 了, 书 但 中 的一些观 点对 现在 的法 治建设 还是起 到 了很积 极 的作 用 。 书 本 内容 以交叉学 科 为背景 , 浅近 的社会 法律 问题入 手 , 中讨论 了 从 集
以下 几个 方面 : 第一 , 序上 的非 正式性 , 程 多元 的解 纷方 式 的程 序通 常具有 简 易性和 灵活 性 的特点 ,相对诉 讼程序 的 复杂性 和高成 本及 迟延 等 问题 , 这种特 点 凸现 了程序利 益 。基 于这一 特 点, 多元 的解 纷机 制 能够 降低 当事人 和社会 的纠 纷解 决成本 ,节约 和有效 利用 司法 资 源 。第 二 ,纠纷解 决基 准上 的非法律 化 。多元 的解纷 方式无 需机
械 适用 实体 法规 定, 在法律 规定 的基本 原则框 架 内, 以有 较大 的 可
灵 活变通 和 交易 的空 间。第三 , 纠纷解 决 主体 的非职 业化 。无 论 是调解 员或 仲裁 员, 至小额 诉讼和 专 门法 院的” 官” 都 可以 由 乃 法 ,
方文 化和 西方 的法律 制度 ,在殖 民的建 立 了据说 是更为 文 明的法 律制 度;而 另一 方面殖 民地 人民 并未完 全接 受强加 给他们 的文 化 和法 律 。 许多地 方 , 民地人 民仍 然 习惯于 他们 的法律 文化 , 在 殖 一 旦发 生 了纠纷 , 人们 并不是 借助那 些殖 民者给 他们 带来 的、 被称 之 为” 原始 的” ” 、低级 的” 律制 度 。这样 , 这些 殖 民地或前 殖 民地 法 在 国家就 同时存在着 并有 效运作着 两种或几种 完全不 同的法律制度 。

苏力的法学作品及其学术观念

苏力的法学作品及其学术观念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强推:听闻苏力教授的这本书已经很久了,终于在当当做活动的时候买了并一口气读完了这本书,感觉相当爽快。

我想用三个词形容一下苏力的作品,一种广博、一种诗意、一种情怀。

第一,关于广博:庄劲老师曾经在他的推荐书目里面说这本书很擅长用交叉学科的知识去理解和解决法律问题,陈东老师也说苏力相当精通法社会学和法经济学的知识,甚至“学过了头”,我觉得这本书确实是展示了苏力深厚的社会学、经济学以及其他学科的功力,我在阅读的过程中经常会看到苏力在关键的时刻引用一些犹如神来之笔的注解,给读者一种相当畅爽的感觉!第二,关于诗意:很多学者都有非常高的文学素养,甚至很多就是出身于文学专业,比如冯象,再比如陈东。

苏力的作品里确实充满了文学气息,比如每篇文章开头的时候都会引用一句古文经典,以至于读者“读到精彩之处,忍不住翻回扉页去看那题记。

”分析案例时也常常引经据典,不仅以法律人也是以文人的态度对现实进行反思,对未来加以思考。

第三,关于情怀:苏力在这本书的自序“什么是你的贡献”中强烈的展示了他将自己作为一个法律人应有的职责牢牢记在心上,不断自我反思、自我提醒、自我诘问,是否尽到了自己身处法律行业为中国的法律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的职责?在面对中国现实法律问题的困扰时也曾写道“因为我相信长期积累,偶然得之;因为我相信历史上太多的偶然性、随机性,虽然不是一切努力都没有结果,但也不是一切努力都有结果,不是最努力的就一定最有结果,更不可能有一个确定的结果。

‘高山仰止,景行行止’。

虽不能至,然心向往之。

”学术观点尚且不论,光是这一份情怀,恐怕就令很多批评他的学者望尘莫及了吧。

内容简介:这本书是90年代中期苏力关于中国一些具有本土性的法律问题的论文合集。

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编论文集的主题是变法与法治,第二编的主题是司法问题研究,第三编的主题是法学研究的规范化。

1):变法与法治。

这一编收集了七篇论文,在这里就挑几篇简单介绍一下:第一篇《变法,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论述的是他认为在市场经济的建设过程中形成新的习惯和传统应当寻求本土资源、注重本国传统,这种资源更重要的是从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非正式法律制度中去寻找;第三篇《法律规避和法律多元》从博弈论的角度出发论述了法律规避的合理性,并重点就民间法和制定法的关系问题做了阐述;第五篇《市场经济需要什么样的法律?》首先论及了马克思韦伯关于“形式理性”法律对于市场经济重要性的相关观点,反驳了“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这种粗暴的口号,认为我们不应该过于重视对社会问题的政治性回应,而是要改造“实质非理性”的法律文化传统,发展“形式理性”的法律制度。

读《法治及其本土资源》有感

读《法治及其本土资源》有感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后感在读了苏力先生的这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后,我的感触颇深。

我认为,苏力先生在这部书中最主要就是阐述了自己对盛行的法制建设的“现代化方案”的反思以及对现行一些不适合当前中国国情的法律制度的挑战。

苏力先生在这本书中用一些鲜活的例子,从浅近的社会法律问题入手,集中讨论了中国当代法律和法学一系列的重要理论问题。

主要包括:法律规避和法律多元,法律本土化,法律专业化,市场与法律的替代问题,以及最后他自己对法学教育的认识和建议。

下面我就自身从这本书中所体悟到的,所学到的谈一下自己的理解,即读书报告会的报告。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早在两年前就已建成,但是中国目前法律制度,法学研究还是存在着很多很多的不足。

同时,或许是由于教育的问题,其实很多人对中国的法律并不是很理解,或者说不懂“法”。

援引苏力先生在这本书中反复提到的一个例子《秋菊的困惑》。

一位农村妇女秋菊因与村长发生口角,以言语激怒了村长,而村长踢她的丈夫了几脚,秋菊对此感到十分的不满,在调解不成后无奈选择了打官司。

而当她得知村长要被拘留时,就感到非常的不理解。

秋菊的原意只是想找村长讨回个说法,并不是想通过这个方式“惩罚”村长。

但是这样一来,弄得村长和秋菊两家人都不好受。

从这个社会上普普通通的一个例子就能够知道,中国的法律虽然公平公正,但是仍然存在着种种的缺陷。

这就引出了我从这本书中感悟最深的一个论题“法律规避”。

我十分认可苏力先生的观点,就是有些事其实完全没有必要非得按照法律规定一五一十的去做。

其实法律的本意就应该是让人们获益,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但是很显然,在秋菊打官司的这个例子中,法律在其中却扮演了一个“损人不利己”的角色。

如果说,法律此时可以变通,只是为秋菊和村长直接的小矛盾调解,而不是拘留村长,也许他们两家人以后还是一样的平平常常的过日子,没有隔阂。

所以,我认为,法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亟待完善。

这种完善主要就是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社会实践的角度去完善法律体系。

再论法治的本土资源

再论法治的本土资源

强世功沈岿朱苏力:再论法治的本土资源选择字号:大中小本文共阅读 2175 次更新时间:2009-09-06 02:12:11进入专题:法治● 强世功 (进入专栏) 沈岿 (进入专栏) 朱苏力 (进入专栏)大约半年以前,北京大学法学社法理小组的几名同学出于对本土资源的浓厚兴趣,请法学院青年教师强世功和大家一起来谈谈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对于法学院的年轻学子来说,苏力先生的这本书在某种意义上也成为了经典性的“本土资源”,无论是“苏力的”,还是“反苏力的”,却很难是“非苏力的”。

或许,正是在对这一文本以及文本中或隐或显表露出来的问题一再反复咀嚼的过程中,我们才能隐约窥见中国法治之路的些微曙光。

对话人:强世功(下简称强)法学社法理小组(下简称?)主持人:今天我们很荣幸请到强世功老师和大家一起谈谈“法治的本土资源”这个话题。

应该说,这是个老问题,但也是个常谈常新的问题。

强老师在这方面做了丰富的研究,所以今天的对话对我们来说,既是一次温习,也是一个获得新知的机会。

欢迎大家提问。

?:我看过朱老师的许多文章,也看过不少批评他的文章,一个强烈的感觉是:朱老师的批评者对朱老师要提出的问题缺乏研究,甚至是彻底的理解错误,往往在一些细枝末节上打转。

您认为朱老师主要提出的是一个什么问题?强:朱老师实际上想说的是在建构法治的过程中国家法和民间法的关系。

如果将法律理解为一种行为规则,那么人们的行为不仅受国家正式的法律规则的影响,而且受他们生活在其中的民间习惯法规则的影响。

当我们谈论法治的时候,,我们希望的是个人和组织的行为受到规则的治理,这表现在日常生活中能依据法律确定自己的预期,在发生纠纷时能依据法律来解决矛盾。

没有这一点,决不能已确立了法治。

法律的实施当然需要强制力,但事实上人们遵守规则更多是出于习惯。

在这里我们能看到国家法和民间法的某种关系。

民间法是习惯形成的,是长期的社会生活日积月累的结果,与社会生活也具有较强的亲和力,人们已习惯于依据它们来行事。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书报告《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以交叉学科为背景,从浅近的社会法律问题入手,集中讨论了中国当代法律和法学一系列重要理论问题。

例如:法律规避和法律多元、法律本土化、法律专业化、市场与法律的替代问题,以及法学研究方法论等。

其学术背景涉及经济学、人类学、社会学、阐释学、语言哲学等。

以力求从平易中展现法学与其他学科的不可分割的关系,创造性地把交叉学科的知识引入到中国的法学研究中来,并融合进中国法学。

朱苏力先生在该著作中陈述了许多经过自身深思熟虑的观点。

有许多观点在现在法学教育、司法改革以及法治建设中得到了落实和完善,也让很多法律职业者或者法律爱好者从中得到了不少启发。

本书作者朱苏力先生也是在法学领域荣耀与争议并存的一位大师。

下面是关于朱苏力先生的简介。

朱苏力,男,江苏人,1955年生于合肥。

当过军人、工人。

198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获法律学士学位;1985年在北京大学读研究生期间去美国留学,先后获LL.M(商法和税法)M.A(美国法律制度)和PH.D(法律交叉学科研究)学位。

1992年回国任教。

现任北京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主要著作有论文20余篇,以及译著《法律的运作行为》、《法理学问题》等。

仅从书名上看,《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很容易使人联想到法治本土化。

而仅从书名上就作出这样的判断,那是极其不负责任的。

《法治》一书自出版后,在受到赞同的同时,也受到很多批评之声,其中就有针对该书的“法律虚无主义”、“反法治”的批评。

我认为,一切评论必须应当建立在阅读书的基础之上,否则这些评判或者赞扬都只是一种意识形态的争论,缺乏学术的严谨态度。

而我们对以论文集形式出现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书的理论进路作一简单的梳理,关注具体的分析过程。

总的来说,我觉得第一编所讨论的问题尽管远没有过时,但今天看来有些过于大、而相对于题目的意义和范围来说研讨也显得比较初步,正如作者在第一版序里说的,“反映了我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基本想法和我研究问题的指导思想”,“总纲”的特点比较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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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1月15日第3期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9读朱苏力“法律规避和法律多元”有感□尚洁(甘肃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摘要:法律是人们在群体生活中的产物,也是在群体生活中得以传承的,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法律是一种文化的现象,法律的运作反映了一定社会的文化。

这一点已经为越来越多的学者们所意识到并承认。

我们也日益意识到由于地理环境、生产力水平和生产方式的不同,因此人们的社会群体的组织方式就会不同。

正是因为这些不同也就造成了文化多元和法律的多元。

通过对该文章的阅读我们可以看出社会实际生活中的法律多元及其互动关系和一些关于法律多元的理论观点。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研究法律多元问题对建设中国当代法制建设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法律规避法律多元制定法民间法中国法制"法律规避和法律多元"一文出自朱苏力教授于1996年编纂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书。

虽然该书出版已有一些年限了,但书中的一些观点对现在的法治建设还是起到了很积极的作用。

本书内容以交叉学科为背景,从浅近的社会法律问题入手,集中讨论了中国当代法律和法学一系列重要理论问题。

例如:法律多元化问题。

其学术背景涉及经济学、人类学、社会学、阐述学、语言哲学等。

以力求从平易中展现法学与其他学科的不可分割的关系,创造性地把交叉学科的知识引入到中国的法学中来,并融合进中国法学。

作者在文章中具体的阐明了自己对法律多元问题的认识了见解:通过对一"私了"案件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多元的研究的学术和事件的意义。

首先法律多元的研究指出了法律与社会生活方式之间的密切关系,有助于打破统一的法律模式的观念和世界单线进化的观念。

法律多元这一概念始于人类学的研究,特别是在西方学者对偶非洲和拉丁美洲的部落居民的文化和法律的调查后产生的。

这些学者在许多殖民地或前殖民地发现多种文化以及相应的多种法律体系共存的状态。

一方面,殖民者带来了现代西方文化和西方的法律制度,在殖民的建立了据说是更为文明的法律制度;而另一方面殖民地人民并未完全接受强加给他们的文化和法律。

在许多地方,殖民地人民仍然习惯于他们的法律文化,一旦发生了纠纷,人们并不是借助那些殖民者给他们带来的、被称之为"原始的"、"低级的"法律制度。

这样,在这些殖民地或前殖民地国家就同时存在着并有效运作着两种或几种完全不同的法律制度。

西方学者将这种状态概念为法律多元主义。

[1]然而,这种文化的法律的多元之一并不限于近代的殖民地社会。

殖民地内的法律多元只是许多其它社会内发生的或发生过的法律和文化传播、移植、征服以及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多元的现象中的一种。

因此,法律多元的研究也是对法律文化传播的研究。

学者们发现,在许多殖民地社会,欧洲文化并非第一个外来的法律文化。

在许多世纪里,许多社会曾为不同的异族所征服,不断有人口的迁徙,也自发地进行法律改革,这些都会造成法律多元的情况。

当代美国著名文化人类学家吉尔兹就曾描述了印尼的爪哇岛法律的多元复杂性,这种法的多元是来自中国南方和越南北方的居民、印度和中国的商社、伊斯兰教传播者、荷兰和英国殖民者、日本占领军以及目前的印度尼西亚国家等力量相互碰撞的结果。

因此,只要真正对某一社会进行细致的研究,我们就会发现我们原来的想法,即一个社会的传统文化和法律在历史上完全没有变化,完全自发地产生,只是一种虚设和假设,是一种浪漫化了的或者天真的虚构。

法律多元是两种或者更多的法律制度在同一社会中共存的一种状况,因此法律多元的研究必然涉及国家法(尤其是制定法)和民间法的互动关系和国家制定法有效性的发生渠道。

法律人类学家指出,在每个社会都有一些组成该社会所必要的次群体,如家庭、宗族、社区和政治联盟这样一些社会单元。

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每一次群体中都形成了一定的带有强制性的规范或"类法律",并具有自身的特点。

尽管这并不是严格意义的法律,但由于占统治地位的法律制度的影响,它们却常常模仿或分享了国家的机构形成和符号形成;而另一方面,由于种种原因,民间法的一些做法也会影响制定法的结构形式和运作方式。

在笔者看来,这里的法律多元除了书中作者所说的规范,秩序的多元性外,在一定程度上应该还包括在解决法律问题过程中,可以运用不同的规则来解决。

这里的规则不仅包括法律、法规等这些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解决方式更多的是包含着民间的一些习惯方式,"不成文规定"等等方式。

例如:在民事纠纷的解决过程中,我们除了可以用诉讼这个"公了"方式来解决纠纷,我们还可以运用人民调解、和解、仲裁等方式来解决纠纷。

运用这些方式来解决纠纷有很多优于诉讼处理问题的地方。

这些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程序上的非正式性,多元的解纷方式的程序通常具有简易性和灵活性的特点,相对诉讼程序的复杂性和高成本及迟延等问题,这种特点凸现了程序利益。

基于这一特点,多元的解纷机制能够降低当事人和社会的纠纷解决成本,节约和有效利用司法资源。

第二,纠纷解决基准上的非法律化。

多元的解纷方式无需机械适用实体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框架内,可以有较大的灵活变通和交易的空间。

第三,纠纷解决主体的非职业化。

无论是调解员或仲裁员,乃至小额诉讼和专门法院的"法官",都可以由非法律职业人士承担,并可由非律师代理或者完全由当事人本人进行。

这种主体的非职业化,一方面使纠纷解决摆脱了职业法律家的垄断,有利于促进当事人本人参与,增加纠纷解决过程的协商性和对话性,并用常识思维改善法律推理的不足;另一方面,由非法律职业的各类专家(包括技术专家、行政专家、行业和特定群体的代表、心理学和青少年既家庭问题专家,等等)参与处理特定类型纠纷,能够将专家优势引进纠纷解决过程,避免法律专家的专业知识欠缺,提高专门性纠纷处理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第四,性质和形式的民间化或多样化。

多元的解纷方式本身具有多元化的特征,其中以民间性(社会性)为主;无论从机构组织的数量、覆盖面,还是从实际解纷的数量上看,民间社会性解纷机制均占有明显优势,尽管其数量和作用有时很难通过量化指标衡量。

各种不同的解纷方式形成了一种功能互补的多元化系统。

第五,程序构造的平等性。

多元的解纷机制与诉讼程序存在本质区别,纠纷解决者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属于非权力化的水平或平等性构造。

在包括仲裁在内的多元解纷机制程序中,参与解决纠纷的第三人并非行使司法职权的裁判者(法官),不具有行使国家权力的性质和地位;纠纷解决程序的启动,运作和结果取决于当事人的处分权和合意。

第六,纠纷解决过程和结果的互利性于平和性(非对抗性)。

尽管一部分多元解纷机制以追求接近法律的解决为基本指向(司法取向),但也同样会寻求通过互利与平和的程序获得与诉讼不同的结果;更多的多元解纷机制以促成和解以及圆满解决纠纷为取向,双赢(多赢)与平和是其中最受关注的价值,也是当代世界对多元解纷机制最为认同的优势。

[2]事实上,法律多元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法律社会学研究的转——浅谈法律的多元化问题理论研究商品与质量2010年01月15日第3期10向,促使法律社会学家转向对那些作为社会背景文成为人民社会生活的"正常"方式的研究。

70年代中期以后,法律学者打破了以国家制定法为中心的观念,不再把国家、律师、法院和监狱所组成的体系视为唯一的社会秩序,而是注意记录社会规范的其它形式--那些在不同的程度上也利用了法律的记号,却运行在占统治地位的法律运作的阴影下的社会规范。

他们关心的不仅是中央占统治地位的统一的法律制度,还要发现那些在社会中进行着的规范社会的其它形式,以及这些形式在什么程度上构成一种"法"。

所有这些,都给法律研究带来了新思路,促进了法学对社会现实的研究,也带给法学了发展。

[3]意识到和承认这种法律多元在我国的存在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我们法学工作者常常感叹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艰难,我们过去常将之归于建国以后一段实践内政治上的失误。

这种看法有一定道理,但从法律多元主义的角度看--作者个人认为是更深刻的角度--可以理解为以中国传统法律为基础的中国民间法律对以欧洲法律为模式的法制的一种抵制。

如果我们接受这一结论,对法律多元情况的研究,特别是国家制定法与社会的其他规范性秩序的互动关系的研究,就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这种研究一方面将有助于我国社会和制定的重构。

另一方面则可以打破以欧美法律制度为理想法律模式的迷思,我们将发现和重视在社会中一些适用于中国气派的同时具有普遍意义的现代法制。

我们也将对人类的法学作出更大的贡献。

这决不是一种政治的说教或演绎,而是基于对法律多元的承认而必然得出的结果。

即使在纯求知或学术上,注意研究中国的法律多元问题也可以给我们以新的启发。

比如说我们法学界已经习惯于将中华法系看作是一个比较统一的整体和一致的传统。

这种观点当然是有道理的,但仅仅是在一定的范围内,从法律多元的角度,我们可以发现和看到中华法系在历史上并不是一个统一的传统,而是存在着许多冲突、断裂、变异;在法律规范秩序的主流旁总是有支流。

我们也许因此可以发现许多由于我们的注意力过分集中在国家制定法而忽视的一些东西,被压抑的一些声音。

80年代一些学者笼统地反叛历史、反传统,尽管貌似激进,实际傻瓜也正是接受了这种中国法律传统一统论的观点。

而同一时期出现的对西方法律文化的笼统地赞扬,也是否认了西方法律文化本身的历史变化、融合、变异和断裂。

在这种态度指导下,就不可能对西方法律制度和文化有很好地借鉴或移植,很可能借鉴的只是一个由部分西方学者所建构的意识形态的影子。

因此,我们必须扩大法学的研究范围,注重对社会规范性秩序的实证研究,发现那些因融入社会的背景而不为我们看见的,却被我们当做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社会规范。

更具体地说,对中国现实存在的法律多元问题的具体研究,可以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有效性问题提出新的研究角度和解决办法。

我们可以研究国家制定法是如何取代或无法取代某些乡规民俗,是以何种方式取代的,有无其它可能的方式,可以借用哪些和何种方式等等。

我们还可以并且也应当研究,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时期,有什么新的规范性秩序已经或正在形成,原因是什么,条件是什么,对国家制定法的贯彻实施有什么样的影响,对中国社会和法制的现代化有什么积极的或消极的影响。

最后,笔者认为在整个私了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出私了并不是不知法(国家正式法),而是知法后对国家正式法的规避;规避至少对于当事人是一个合理的选择;在规避中,国家正式法并不是不起作用,但其作用的结果却可能和其规范取向不同甚至相反。

因此,在国家制定法和民间法发生冲突时,不能公式化地强调以国家法来同化民间法,而是应该寻求国家制定法和民间法的相互妥协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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