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在刑法中应有之义-读《论法的精神有感》

合集下载

阅读论法的精神心得体会(精选5篇)

阅读论法的精神心得体会(精选5篇)

阅读论法的精神心得体会(精选5篇)阅读论法的精神篇1从接触法学这一学科的时候,总觉得法离我们是那么遥远,而在学习了近一年的法之后,又觉得法是那么神圣,尤其在读了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之后,对法又有了更深的理解。

按照孟德斯鸠所讲,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讲,法是从事物的性质中产生出来的必然的关系。

在此意义上,所有存在之物均有自己的法。

上帝有自己的法;物质世界有自己的法;位于人类之上的“慧神”有自己的法;动物有自己的法;人也有自己的法。

由此,世界万物皆有各自运行的规律,各寻其职。

书中某一节提到的自然法是在所有这些规律之前存在着。

之所以叫自然法,乃是因为它们源于我们生命的本质。

霍布斯问:“假如人类不是天然就处在战争状态的话,他们为什么总是携带武器呢?他们为何需要关门的钥匙?”但是霍布斯并没有察觉,他把社会建立之后可能发生的事情安在社会建立之前的人类身上。

他在书中还讲到:政体有三种形式即: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

共和政体是全体民众或者仅仅一部分民众握有权力之政体;君主这个题是由单独个体执政,不过依照了固定和确立了法律;专制政体则是既无法律又无制度,全凭一个体按照一己的反复无常的意志和性情领导一切。

在孟德斯鸠看来,应当看何种法律直接产生自政体的性质,那么这种法律就是最基本的法律。

而三种政体也有其原则,教育法律、立法及民、刑法之繁简、判决之方式、判刑等之关系和政体原则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除此之外,他还讲到了法律和防御力量,攻击力量、政制、公民、土壤性质等方面的关系,解释了法律在各方面所显示的作用可见一斑。

在该书中的某一章节中提及:中国的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尊敬皇帝便要处以死刑。

因为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何为不敬,因此任何事均可拿来作为借口去剥夺一切的生命,去灭绝所有的家族。

这种罪名称之为大逆之罪,而若大逆罪的含义不明,就足以让一个政府堕落到专制主义中去。

因而在我们个君主国中,人民认为政府是宽和的,这便是一切幸福的寄托所在。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在翻开这本书之前,我就像一个在黑暗中摸索的孩子,对于“法”这个概念,只有模糊而笼统的认识。

然而,当我真正沉浸其中,却仿佛打开了一扇通往全新世界的大门。

孟德斯鸠在书中展现出的那种对法律深入骨髓的剖析和理解,让我大为惊叹。

他没有把法简单地当成一种条文和规定,而是将其视为一种与社会、历史、文化乃至人性紧密相连的精神力量。

这种视角的独特性,就好像是他递给了我一副超级望远镜,让我能够看到法律在人类社会这个广袤宇宙中的运行轨迹。

就拿书中对于不同政体下法律特点的论述来说吧。

孟德斯鸠详细阐述了君主政体、共和政体和专制政体中法律的差异。

他指出,在君主政体中,法律既要维护君主的权威,又要保障臣民的一定权利;共和政体则更强调公民的平等和参与,法律要为这种平等和参与提供保障;而专制政体下,法律几乎成为了君主随心所欲的工具。

这让我不禁想起了历史上的种种例子。

比如说,咱就讲讲古代中国的唐朝吧。

唐朝那可是个辉煌的时代,政治相对开明,实行的可以说是一种比较接近君主政体的制度。

那时候的法律,一方面要确保皇帝的至高无上地位,这一点从各种礼仪和制度就能看出来,皇帝的话那就是金口玉言,谁敢不听?但另一方面,唐朝的法律也注重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平,对于百姓的权利也有一定的保障。

像均田制,就是为了让老百姓都能有地种,能吃饱饭,不至于因为没活路而造反。

法律还规定了科举制度,这给了普通老百姓一个通过读书考试当官、改变命运的机会。

这不就是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律既要维护君主权威,又要给臣民一定发展空间的特点吗?再说说欧洲的古希腊城邦,特别是雅典的共和政体。

那时候的法律,简直就是为了实现公民的平等参与而生的。

每个公民都有权利在公民大会上发言、投票,决定城邦的大事。

法律保障了这种参与的平等性和公正性,谁要是违反了法律,那可就是对全体公民的冒犯。

可要是到了专制政体,比如说古代埃及的某些时期,法老的权力那叫一个绝对,法律完全就是法老说了算,他今天高兴了,可能就赦免一个罪犯;明天不高兴了,随便找个理由就能把人关进大牢。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通用5篇)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通用5篇)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通用5篇)《论法的精神》读后感(通用5篇)当品读完一部作品后,大家心中一定是萌生了不少心得,不妨坐下来好好写写读后感吧。

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写好读后感而烦恼吧,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论法的精神》读后感(通用5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1最早认识孟德斯鸠是从那本《忏悔录》,尽管从初中开始就知道《论法的精神》这本巨著,然而这是我第一次完整的拜读。

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应该和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地理状况有关,和不同人种的生活方式有关,和某个特定的政治制度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与人的宗教、性格、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

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传承或借鉴的关系,法的渊源,法的目的,法调整的社会关系都是考察法的精神所应考虑的因素,这些,就是孟德斯鸠在本书中详加论述的法的各个方面。

孟德斯鸠之所以如此被后世赞誉,除了其三权分立学说以外,更主要的是其所处的时代造就了其伟大。

孟的理论基础为神本与人本作出了更为明确的分界,即较之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更加理性、更加科学的现代人文主义,这也是其理论被广为接受的社会背景基础,这种精神内核实现了一种由人性到理性的跨越,一次由社会文化向政治制度的进发。

孟是最早思考有关(近现代意义的)阶级与政治制度的人之一——如果一定要加上之一的话。

他对阶级这个概念的提出要比马克思早上100年。

另外,本书多次谈及当时的“中华”法,我们应该感激孟的这些提及,因为它们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欧洲大陆对东方法律制度的某些偏见,这也是孟对启蒙运动的精神内核“科学”与“理性”的一种体现,是孟德斯鸠所一直坚持的科学的地理观、史学观给人类带来的益处了吧。

孟德斯鸠正是他所称的自由主义法学中的一位杰出代表。

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他通过对法律与地理、气候、人种、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人口、商业等关系的分析,揭示出法的精神的内在本质。

他站在一种理性主义的立场上,假设存在一种以人性为基础的普遍的人类理性,而法律即由这种一般理性产生,是普遍的永恒法律的统一体。

2023年《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精选3篇)

2023年《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精选3篇)

2023年《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精选3篇)《论法的精神》读后感1在《论法的精神》这部巨著中,孟德斯鸠认为公民自由分为两种:哲学上的自由和政治上的自由。

哲学上的自由是意志的自由,而政治上的自由则是与法密切相关的。

确保政治上的自由即是“法的精神”所探讨的问题。

“公民的自由主要依靠良好的刑法”,这是孟德斯鸠对自由与刑法关系的科学概括。

而事实上,“刑法是为保障自由而存在的”,则是他对刑法的价值定位。

刑法从专制与镇压的工具,到公民自由的保障,是一个巨大的变化,也是古代及中世纪刑法与近代及现代刑法的根本分野。

刑法应该为保障自由而存在,但刑法本身却并不能创造自由,而仅仅是保障自由存在的一个工具而已。

然而在不同的政治制度架构中,公民自由程度不同,刑法性质也就因而有别:在专制政体下,刑法的原则是制造恐怖;在君主政体下,刑法则对荣誉的捍卫;而在共和政体下,无论是民主政治或是贵族政治,品德和节制是刑法原则,也是其政体的原则。

因此,不论是在何种政体之下,都需要罪行法定原则来防止立法权与司法权的滥用,保障公民的自由。

如果刑法的每一种刑罚都是依据犯罪的特殊性质去规定,就是自由的胜利。

这样,刑罚就不是人对人的暴行了。

实现刑法的效力不是在于刑罚的严酷与否,而是在于公民对刑罚的畏惧,哪怕只是一种口头惩罚。

所以,要实现刑法效力的最大化,就必须强化公民的荣誉感。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2《论法的精神》是一部深奥的书,一部影响世界历史进程的伟大著作,看了一遍,顿觉思维开阔了很多,接下来我就主要谈谈其中的三权分立理论吧。

三权分立制止的是权力的滥用,以权力制权力,使三方的某一方权力不至于过大,权力的制衡是提供公民自由的基本保障,三种权力,其中的两种或是三种权力绝不能集中一两个人或是同一个机构手中,否则权力的制衡将是扯淡,公民的自由也将不复存在,这是事实,历史也证明了这点。

倘若行政权与司法权不分离,那意味法官掌握了压迫的力量,若是法官品德好不用去说他,但谁又能保证被选出来的法官品德是好的,谁又能保证如今品德好的他会在时间的考验之后而不变的品行恶劣呢?法官掌握压迫力量还只是一个表层,薄浅的理解。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这本书可真是让我大开眼界!在阅读的过程中,我仿佛置身于一个充满智慧和思考的世界。

孟德斯鸠对于法律的见解深刻而独到,让我对法的理解不再停留在表面。

书中提到的很多观点都让我深受启发。

比如说,他强调法律应该与一个国家的气候、土壤、风俗习惯等因素相适应。

这让我想到了咱们生活中的实际情况。

就拿交通法规来说吧,在大城市里,人口密集,车辆众多,所以交通法规就会制定得非常严格和细致,比如严格规定各种车辆的行驶路线、速度限制等等。

但是在一些偏远的小乡村,道路狭窄,车辆稀少,交通法规可能就不会那么复杂,更多的是依靠大家的自觉和相互的默契。

这就是法律根据不同的环境和情况做出的调整,就像孟德斯鸠说的那样,法律得适应它所适用的地方。

还有他说的关于权力制衡的观点,也让我感触颇深。

他认为,如果权力过于集中在一个人或者一个机构手中,就很容易导致腐败和滥用权力。

这让我想起了一些新闻报道里的事情。

有的地方官员因为手中的权力没有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就为所欲为,贪污受贿,给老百姓带来了很大的损失。

而在一些权力制衡做得比较好的地方,政府的决策更加透明、公正,老百姓也能更好地参与到社会的管理和监督中来。

这让我明白了,一个好的法律体系,不仅要规定人们的行为准则,还要保证权力的合理分配和监督,这样才能实现真正的公平和正义。

另外,孟德斯鸠对于法律与自由的关系的论述也让我思考了很久。

他说自由并不是无限制的,而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的自由。

这让我想到了我们平时的生活。

比如说,我们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是这个自由并不是说我们可以随便造谣、诽谤他人,而是要在尊重他人权利和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表达自己的观点。

就像在网络上,我们可以自由地交流和分享信息,但是如果有人利用网络传播不良信息或者进行违法活动,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所以说,法律并不是限制自由,而是保障自由的实现,让我们在一个有序的环境中享受真正的自由。

读完这本书,我深深地感受到,法律并不是冷冰冰的条文,而是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影响着我们的方方面面。

《论法的精神》经典读后感5篇.doc

《论法的精神》经典读后感5篇.doc

《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的著作。

《论法的精神》凝结了孟德斯鸠毕生心血,被称为是“亚里斯多德以后第一本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的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

【篇一】《论法的精神》经典读后感在书中,作者指出法律同政体、自然地理环境、宗教、风俗习惯等各种因素有关系,法律之间也有关系。

这些关系构成“法的精神”。

然而,马克思认为:“对于孟德斯鸠的幻想‘法的精神’,林格用一句话‘法的精神即是所有权’,就把它全部*了。

”那么,法的精神究竟是什么呢?是公平吗?书中认为,法律是首先为了维持立法者所代表之团体利益而制定;其次更是为了维持自身的发展而制定的。

就此论断而言,法律显然无法超越个体(包括个人和团体)自身利益的羁绊。

但公平要求做到不偏不倚,所有的参与者(人或者团体)的各项属性(包括投入、获得等)平均平等。

个体之间利益不可调和的矛盾,决定了法律自制定起,就不带有公平属性。

孟德斯鸠也认为:“所谓的平等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第一,结果平等(不可能的);第二,起点平等(也不可能);第三,机会平等(不完全可能);第四,规则平等(比较可取)。

”那么,法的精神是正义吗?“正义”一词,在我国最早见于《荀子》,“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俗人者也”,流淌着满满的道德味道。

在西方,柏拉图认为,人们按自己的等级做应当做的事就是正义。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把既存的主导西方社会的正义理论分为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和直觉主义的正义观。

柏拉图无异属于前者,而荀子则属于后者。

无论是哪种主义的正义观,都显然不可能是法律所能捍卫的。

国人似乎对正义有天生的狂热追求,格外推崇“路见不平一声吼”,然“扶不扶”的问题,在法律范畴里怎么处理都显得那么尬。

那么,法的精神是自由吗?人类似乎一生下来,就有追逐自由的本能与冲动。

从装翅膀飞翔到换脑移植,人类不停地从广、深、宽、厚、长多个纬度探索扩张着自由度。

孟德斯鸠认为,人类的普世自由便是凌驾众生,上帝因此为上帝。

论法的精神 读后感

论法的精神 读后感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读完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我仿佛经历了一场思想的盛宴,脑海中不断翻腾着书中的观点和思考。

这本书可真是不简单呐!孟德斯鸠在书中对法律的探讨深入而全面,让我这个普通读者也能沉浸其中,有所感悟。

在书中,孟德斯鸠强调了法律与各种因素的关系,像是地理环境、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等。

这让我想到了我们生活中的种种法律现象。

比如说,在不同的地区,对于某些行为的法律规定和处罚力度可能就不太一样。

这可不是法律不公平,而是因为各地的情况不同,需要因地制宜。

就像在一些山区,交通不便,对于交通违规的处罚可能会更注重教育和引导,而在繁华的都市,交通法规就会更加严格和细致。

还有啊,孟德斯鸠提到了权力的制衡。

这让我想起了我们单位里的一些事儿。

我们单位不大,但也有各个部门和领导。

有时候,某个部门的权力过大,就容易出现一些不太公平的决策。

这就好像一个天平,如果一边太重,整个天平就失衡了。

所以呢,在单位里也需要有一定的制衡机制,让各个部门相互监督、相互制约,这样才能保证决策的公正和合理。

说到法律与风俗习惯的关系,我就想起了老家的一些传统习俗。

在我们老家,逢年过节都有一些特别的规矩和仪式。

这些习俗虽然没有写进法律条文,但大家都会自觉遵守。

比如过年的时候,晚辈要给长辈拜年,这看似是一种民间的传统,但其实也蕴含着一种尊重和秩序。

而法律呢,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这种社会秩序的规范和保障。

孟德斯鸠还谈到了法律对于自由的保障。

这让我联想到了我们日常生活中的点点滴滴。

我们都渴望自由,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去生活、工作和娱乐。

但这种自由可不是无限制的,法律就像是一条边界线,告诉我们在追求自由的过程中不能越界。

比如说,我们有言论自由,但不能恶意诽谤他人;我们有行动自由,但不能违法犯罪。

法律给了我们一个框架,让我们在这个框架内能够安心地享受自由。

回想起来,以前我对法律的理解比较简单,觉得法律就是一些条文和规定,用来约束人们的行为。

但读完《论法的精神》,我才深刻地认识到,法律是一门极其复杂而又充满智慧的学问。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3篇】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3篇】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3篇】第一篇: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论法的精神》是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的集大成作品。

也是世界法学史具有重大影响的著名法学著作。

作为一个法学专业的学生,我读了这部著作觉得受益匪浅。

本著作共分为六卷三十一章,在第一卷中主要是在阐述法律与政体的关系。

著者在第一卷中着重论述了法律的定义、法律和政体的关系、政体的种类以及它们各自的原则。

在他看来主要存在三种政体: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

紧接着他又在书中阐释了各个政体与法律的关系,例如他将民主政体分为民主政治和贵族政治,然后又分别将他们与法律的关系进行详细地阐释。

在这当中他无情的鞭挞着封建专制并赞扬了民主的制度,可见这位著名启蒙思想家是多么的向往民主。

他在这一章节中说民主政治的国家有一种强悍的原动力品德。

并且称民主国家中的执法的人要遵从法律并且承担责任。

这些都在证明着这位启蒙思想家的伟大之处,他能够准确的总结民主政治与法律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并且也引入了法所不能调节的范围比如品德。

在这一卷之后的几章孟德斯鸠又阐述了教育法律与政体的适应,立法与政体的适应,各种政体原则所产生的结果与民法、刑法的繁简,判决的形式,处罚的方式等之间的关系,政体原则与限制奢侈的法律、奢华以及妇女身份的关系最后概括总结了三种政体的腐化。

其中给我留下最深刻印象的是政体原则与限制奢侈的法律、奢华以及妇女身份的关系。

在这一章中作者阐释了奢侈和奢华的由来,即财富分配不均贫富差距的存在,这一观点的提出让我不禁感叹这位思想家竟具有如此的前瞻性和令人惊叹的智慧!而且在这之后这位大思想家还就中国限制奢华以及奢华之后的后果进行了阐释,他认为中国人口规模十分之大,所以奢华在中国十分可怕,中国的君王要求臣民们男耕女织去做一些生存之必要之事而非去做一些供人享乐的工艺。

他还在其中提到了中国历代君王灭佛之事。

此外他还指出历代君王无不是从艰苦起家夺得江山而最后也都以骄奢淫逸收场。

他广泛的知识让人不得不钦佩而且概括的也非常准确,即使是现代的史学家也是这样分析当时中国的情况的,而作为那个时代的孟德斯鸠就已经可以透彻的分析这一问题了,所以他的美名才可以流芳千古永垂不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自由在刑法中应有之义———关于定罪和量刑的思考“自由是现代价值观的核心。

自由不仅是自由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念,也是马克思主义和其他与自由主义不同的社会政治理论核心价值观。

”①自由一直是人类所所追求的目标,自由价值在法律价值体系处于最高的价值之一。

其作为一种价值理想,是法律的灵魂。

正义的法应当是建立在自由基础之上,既要保障人的充分自由;同时,也要限制人的一定自由。

质言之,法律一方面要维护和保障人的自由权利,另一方面自由又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法律应该是“自由的法”。

卢梭曾说过,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自由一词,在拉丁语的意思是从束缚中解放出来。

自由相对于外在障碍而言,无处在障碍的束缚,即无自由问题的存在。

②孟德斯鸠在阐述自由时无不感概的说到“没有一个词比自由的含义更多,并以更多的方式影响人的精神。

”自由一词微言大义,我们很难为自由寻求一个统一的没有分歧的定义。

但是,我们似乎可以从社会和时代的发展潮流中找出自由的基本内涵。

自由和平等是人权最基本的精神内核,维护和保障人权是当今世界面临巨大的挑战,发展和保护人的权利自由也是刑法的应有的重要任务。

笔者以为孟斯鸠认为人的自由蕴涵着哲理上的自由和政治上的自由,即“就哲理而言,自由就是行使自己的意志,或者至少是自己认为在行使自己的意志。

政治自由是享有安全,或者至少是自己认为享有安全。

”我们生活在人类社会集体中,人与人之间总是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关系的,如果一个人的自由可以凌驾于另一个人,每个人都可以随意剥夺他人的财产,甚至随意剥夺他人的生命而不受处罚,没有依据的剥夺他人自由的行为不受处罚,那么我们的社会将永无宁日,人的生存将会受到严重的威胁。

人的自由是互相依赖的,为了人类的自我生存和自我发展,人的自由必须受到来自法律的限制。

但是,这种限制又不能是没有边界的无限的限制,只要人在社会生存的过程中没有损害或者侵害到他人的利益和自由就应该得到保障的。

孟德斯鸠在阐述政治自由的法与公民的关系时颇有意味的提到,在每一种政体中,特别法既能帮助也能伤害每个国家可能采用的原则。

孟德斯鸠很是钟情于刑法对自由的保障,提出了公民自由主要依赖优良的刑法的重要命题。

然而刑法的日臻完善并非一日之功,我们似乎并非总是在刑法中找到自由。

自由是在不断更新的刑法中获得,依赖可靠的不断更新的刑事规则实践中获得自由。

如果刑法对每一种刑罚的确定都是以罪行的特殊性质为依据,那就是自由胜利。

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刑法的目的应当是保护和扩大人的自由,但是刑法目的的实现需要一个复杂的规范和评价过程。

简而言之,刑法首先要确定什么是犯罪,然后再确定怎么样处罚犯罪,我们意识到依据什么精神来定罪和量刑的刑法更有利于人的自由。

笔者以为一部刑法典是善法还是恶法与这种精神有关。

在刑法领域上,刑法应当承担自由保护功能和自由保障功能双重任务。

事实上,刑法也确实担当起了这种任务。

所谓善法之治,说的就是法律不仅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用孟德斯鸠的话就是,在一个拥有最佳法律的国家里,即使是一个死刑犯的人,其自由的程度总是要高于其他国家和地区。

综上,我们认为刑法中关于犯罪的定罪和量罪所依据的原则或标准应当符合人的自由,即犯罪的定罪和量刑要有利于自由。

这样的自由才是具体的,人们是可以看得见的,而不单单是刑法哲学的概念。

这样只有出发于犯罪本质问题去中寻找刑法的自由。

现实犯罪是比较繁杂的,我们知道需要以一定的标准将具体犯罪分为若干类型,同时进一步对各类犯罪进行以及各类犯罪中具体犯罪进行合理的排列。

犯罪的划分依据的原则和标准的不同,就会得出形形色色的犯罪类型理论。

笔者以为犯罪类型划分困难就在于对犯罪的定罪和量刑上。

质言之,要研究犯罪类型划分,首先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对定罪进行研究,其次,对各类犯罪分类中具体犯罪的量刑进行研究。

笔者也是试图通过从定罪和量刑原则或者理由,寻找刑法的自由。

孟德斯鸠曾把犯罪分为四类罪行。

主要有危害宗教、伤害风化、伤害安宁和伤害公民的安全。

他提出在对犯罪进行定罪和量刑时应当按照事物的固有性质为依据,否则就摧毁了自由,不利于自由。

我们不乏从作者的论述找出源于事物性质的定罪和量刑有利于自由的根据。

如扰乱宗教活动的罪行,其性质属于破坏公民的安宁和安全,就不能以危害宗教罪进行定罪和刑罚,否则会造成官员对没有必要查处的行为进行查处,干涉人的自由。

如果一个破坏公众或个人对欲望的节制,此类罪行与其说是恶意使然,莫如说是忘却了自重自爱所致,故只要所有惩治轻罪的刑罚足以遏制两性关系方面的鲁莽行径,就仅仅是伤害风化的罪行。

但是诸如诱拐和强奸则应是伤害了公民的安全的罪行,这也是源于事物的性质。

他把破坏安宁的罪行局限于仅仅损害治安。

因为既破坏安宁有伤害公民安全的罪行,定罪应当是归入后者的。

而且对破坏的安宁的罪行的处罚也应安宁的性质有关,即处罚的最终应使不安的分子回归正常、重新融入社会程序中去惩罚,诸如监禁、放逐、矫正等方法。

对伤害公民安全的惩罚就是人们所说的刑罚。

在某种意义上属于同态报复。

即谁剥夺了或者企图剥夺他人的安全,那就拒绝给给予安全。

这种刑罚也是源于人的安全需要性质,发自理性和善恶的本源。

他又说对侵害财产安全可以处于极邢,但是处以丧失财产的刑罚会更好,理由是公民是有财产的,而之所以用肉刑代替财产,是因为侵害者往往是一贫如洗。

总之,我们似乎可以这样肯定一个结论,所有源自事物的性质的定罪和量刑,是非常有利于自由。

反而言之,自由是犯罪定罪和量刑原则和准则应有之义,以事物的固有性质为一切犯罪的定罪和量刑基础是源于自由需要,也是刑法在定罪和量刑上应有之义。

其实关于犯罪的定罪和量刑是一项复杂和系统的工程,笔者在此仅仅是从罪行的性质对定罪和量刑宏观上进行探讨,以寻求自由在刑法中应有之义。

当然,由于时代局限,孟德斯鸠以罪行的性质定罪和量罪有利于自由也只是一方面的说词,对刑法阐述并非是尽善尽美的,但我们认为作者所倡导的自由的实质精神对当今犯罪的定罪和量刑理论研究和刑事政策研究有着重大意义。

日本学者牧野英一认为刑法的进化过程表现为从本能性、反射性的时代到目的性、自觉性的时代。

因而,孟德斯鸠所说有利于自由的刑法的具体内涵到今天得到了科学完善和补充。

笔者以为作者所说的以事物的性质定罪和量刑同法益侵害说有异曲同工之妙,对犯罪的入罪与出罪是同一个道理。

(三)自由在我国刑法中犯罪的定罪和量刑的贯彻刑法的终极和核心价值在于自由的保护。

我国刑法第13条犯罪的规定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我国刑法总共有十类犯罪,即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对各类犯罪的基本上依据犯罪侵犯的主要法益进行划分。

反映到刑法上,我们认为刑法规定保护的自由还是很广泛全面的。

即刑法对政治自由、言论自由、经济自由、人身自由、婚姻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和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保护以及违反这样自由的惩治。

首先《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中,新刑法规定了12种具体罪名,这12种罪名均涉及对政治自由的违反,如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罪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等等,都是对我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以及社会主义制度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侵犯。

这里我们需要区分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规定中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等犯罪属于违法政治自由所构成的犯罪。

我国刑法之所以要设立这些罪名,是因为这些犯罪均涉及我国的国体,这是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法益)使然或者说国家和人民性质使然,将此类犯罪作为严重的犯罪进行定罪和量罪处罚是政治自由使然。

在对言论自由的理解上应当澄清两种不同的认知:一是将言论归入单纯的思想范畴,认为言论自由就意味着想说什么就是什么,对言论不能治罪;二是将言论归入单纯的行为范畴,认为言论自由就是行为自由,凡是言论错误即可认定为犯罪。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以依据,能够有言论自由构成的犯罪主要有煽动分裂国家罪、侮辱罪、诽谤罪和诬告罪等,除此之外,在一般情况下,言论不构成犯罪。

因此对于言论能否构成犯罪,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既不能将一般言论错误进行定罪,干涉言论自由,也不能将言论犯罪视为一般错误,从而放纵犯罪。

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网络言论自由在定罪和量刑进行了具体的定罪和量刑规定,也充分说明了刑法对言论自由犯罪的定罪和量刑贯彻。

在经济自由上的刑法保护,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了飞速的发展,从而使我国经济在短短几十年间取得巨大的成就。

为了迎合和保护人民在经济上不断扩大的自由竞争,我国刑法对经济领域的控制也有观念性转变,一些以往在经济领域中被视为非法且在刑法上被视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被非罪化。

如投机倒把罪被取消。

某些过去无罪的行为却被有罪化,如侵犯商业秘密罪,洗钱罪。

新刑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从新刑法的内容来看,大量增设了新罪名,不仅适应了我国对新出现经济犯罪进行定罪和量刑的需要,同时也适应了司法实践的需要,使刑法更好的保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而进一步保护公民的财产安全和经济地位。

在人身自由上刑法保护。

首先,我国刑法对保护公民的生命与健康权的确认和保护。

生命与健康是人享有其他各种权利和自由的基础。

正是人具有生命和健康需要的性质,我国刑法对生命和健康高度重视,明确规定了各种杀人罪和伤害罪所受到的刑法制裁,并置于刑法中显要地位。

其次,我国刑法对妇女性权利和自由给予充分的确认和保护。

其基本内容是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为了有效打击侵犯女性的自主权和人身自由犯罪,刑法明确规定了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侮辱妇女罪的定罪和量刑规定。

再次,我国对人生命、健康与性权利以外的其他人身自由也作了强有力的保护。

如公民不受非法拘禁或者非法抽查身体、住宅不受非法抽查;对人格尊严不可侵犯定侮辱罪、诽谤罪,进一步肯定了人作为社会人的主体资格不受侵犯。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刑法对各种犯罪的定罪和量刑贯彻了自由。

刑法通过定罪和量罪保护了自由,人们可以自由的生活而不必担心犯罪的危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