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警察如何受理刑事案件
概览下美国刑事司法程序

概览下美国刑事司法程序美国刑事司法程序概览下10、预审(Preliminary Hearing)在刑事诉讼中的下一个程序就是预审了,在重罪案件种,预审是三个独立的筛选程序中的一个,每一个阶段都包括对控方提交的证据的审查,以确保不出现无正当理由的指控,该程序被称为筛选程序是因为其具有象筛子一样的功效,可以筛选出缺乏可靠的证据支持的指控。
筛选程序中的第一个环节是治安法官先前对指控的审查(就如第8阶段所描述的一样),筛选程序的第二阶段就是预审,同样由治安法官来负责,筛选程序的第三阶段则是由大陪审团对证据的审查(第11节将进行具体的介绍),预审和陪审团的审查的可获得性和有效性在各州之间不完全一样,仅有一半的州常规上提供大陪审团审查,更多的州常规上提供预审程序。
预审也在治安法院进行,经常由主持初次聆讯的同一个法官主持,预审阶段治安法院的任务是决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支持起诉并将案件移送给大陪审团(有进行大陪审团审查的州)或审判法院。
如果经审查发现证据是充分的,案件就“强制具结到庭”(boundover)而进入了下一个阶段,如果经审查发现证据不够充分,指控就被撤销,被告人将被释放或解除任何限制性担保措施。
和治安法院早些时候进行的筛选程序——初次聆讯不一一致,但有时在预审或大陪审团发现证据的基础上将提出更为精确的指控。
13、对控诉书或起诉书的初审(Arraignment on the indictment or information)在起诉书或控诉书被提交给审判法庭不久,法庭就将传讯(提审)被告人。
初审通过简单的步骤就为了达到两个目的:(1)、告知被告人其被指控的罪名(to inform the defendant of the specific charge)、(2)、允许其对所指控的罪名做出无罪、有罪的答辩或不答辩。
被告,通常由其律师代理为其进行答辩,如果被告做出无罪答辩,案件就等着审判,如果被告做出有罪答辩或不答辩,案件就等着进行判决,不答辩(沉默)通常就意味着有罪答辩的意思,但是不要求被告人承认其有罪。
美国刑事诉讼程序是怎么样的

美国刑事诉讼程序是怎么样的美国刑事诉讼一般有以下几种程序:一、逮捕。
二、初审。
三、预审听证四、审前动议五、挑选陪审团六、开场陈述七、公诉方主诉八、辩护方的撤销指控动议 九、被告方主讼十、反驳证据十一、对陪审团的最后论述 十二、法官对陪审团的指示十三、陪审团的评议和裁决十四、量刑。
在这个法律知识不断普及大众的时代,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逐步的了解我国的法律。
那么,在国外,对于刑事诉讼又是什么样的呢?“美国刑事诉讼程序是怎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一些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美国刑事诉讼程序简介:英美法系国家的抗辩式诉讼制度(the adversary procedure)是在控告式诉讼制度(the accusatorial procedure)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与之相对应的是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的纠问式或审问士诉讼制度(the inquisitorialprocedure).前者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不告不理”(No accusation, no trial.)。
不过,英国的传统是“私诉”(privateprosecution),即由公民(包括警察)以个人名义提起刑事诉讼;而美国则在殖民地时期就建立了“公诉”(public prosecution)制度,即由检察官代表政府或人民提起刑事诉讼。
毫无疑问,对抗制或抗辩制也是美国刑事诉讼程序的最主要特点,而且它往往具有较民事诉讼更为重要的意义。
此外,美国的刑事诉讼规则中很强调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因此有许许多多“程序保障”(proceduralsafeguards)。
不过,美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对被告人的保护“太多了”,以至于在某些情况下不得不牺牲社会安全和公众利益。
刑事司法系统不能有效地打击犯罪活动,这显然是美国社会中犯罪问题严重的原因之一。
有些美国学者批评美国的刑事司法系统(criminaljustice system)是“不公正的无系统”(“no-justice non-system”,在英语中,”justice”一次既可以表示“司法”也可以表示“公正”)。
美国刑事案件的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美国刑事案件法律体系复杂,涉及众多法律条文和程序。
本文将从美国刑事案件的定义、犯罪分类、侦查程序、起诉程序、审判程序、刑罚制度等方面进行概述。
二、美国刑事案件的定义在美国,刑事案件是指违反联邦或州法律,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这些行为可能包括谋杀、抢劫、盗窃、毒品交易等。
刑事案件的当事人被称为被告人,而控告被告人的人或机构被称为检察官。
三、犯罪分类美国刑事案件主要分为重罪和轻罪两大类。
1. 重罪:指对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如谋杀、强奸、抢劫等。
重罪的刑罚通常较为严厉,可能包括长期监禁或死刑。
2. 轻罪:指对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如盗窃、欺诈、交通违规等。
轻罪的刑罚相对较轻,可能包括罚款、社区服务或短期监禁。
四、侦查程序1. 现场勘查:警察到达犯罪现场后,对现场进行勘查,收集证据,寻找目击证人。
2. 询问证人:警察对目击者、嫌疑人进行询问,了解案件情况。
3. 抓捕嫌疑人:根据调查情况,警察可以逮捕嫌疑人,并将其带至警局接受审讯。
4. 侦查终结:经过调查取证,侦查机关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终结侦查。
五、起诉程序1. 起诉决定: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由检察官决定是否对嫌疑人提起公诉。
2. 起诉书:检察官向法院提交起诉书,明确指控嫌疑人的犯罪事实。
3. 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在审判过程中,检察官代表国家出庭支持公诉,对嫌疑人进行指控。
六、审判程序1. 逮捕令:法院根据起诉书,签发逮捕令,将嫌疑人逮捕归案。
2. 审前听证:法院对嫌疑人进行审前听证,确定是否批准保释。
3. 审判: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判,根据证据和事实,作出判决。
4. 上诉: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七、刑罚制度1. 惩罚原则:美国刑罚制度以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为原则,旨在使罪犯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重新融入社会。
2. 刑罚种类:美国刑罚种类繁多,包括罚金、监禁、社区服务、缓刑、假释等。
3. 刑罚执行:根据判决结果,法院将刑罚交由相关机构执行。
美国刑事诉讼流程

美国刑事诉讼流程咱先说立案这事儿。
在美国,立案的来源可多啦。
可能是有人报了警,比如说小偷偷东西被人看见了,路人赶紧打电话报警,这就开启了刑事诉讼的第一步。
还有可能是警察自己发现的犯罪行为呢,就像警察在巡逻的时候,发现有人在街头打架斗殴,这也能成为立案的依据。
不过这立案也不是随随便便就立的,警察得有一定的证据或者合理的怀疑才行。
比如说,不能光凭一个人长得凶神恶煞就觉得人家犯罪了,得有点像看到他拿着没付钱的东西从商店里跑出来这种情况。
立案之后呢,就是逮捕环节啦。
警察要是觉得嫌疑人有很大的犯罪嫌疑,就可以把他抓起来。
但是这逮捕也得讲规矩,得有逮捕令才行,除非是那种紧急情况,像嫌疑人正在伤害别人,警察就可以先把人抓了,回头再补逮捕令。
这就好比你不能随便闯进人家家里抓人,得有个合法的手续,就像你去人家做客得先敲门一样。
嫌疑人被逮捕之后,就会被带到警察局啦。
这时候就会有登记的程序,要记录嫌疑人的各种信息,像姓名、年龄、住址这些基本的,还会给嫌疑人拍照、按指纹呢。
这感觉就像给嫌疑人做了个特别的“身份标记”,以后想找他就方便多啦。
接着就是初次出庭啦。
嫌疑人会被带到法官面前,法官会告诉嫌疑人他被指控的罪名是啥,还有他有哪些权利。
这时候嫌疑人有权请律师,如果他没钱请律师,法庭还会给他指派一个免费的律师呢。
这就很人性化啦,不会因为你穷就没人帮你打官司。
法官还会决定是否要对嫌疑人进行保释。
保释就是嫌疑人交一笔钱,然后在案件审理期间就可以不用在监狱里呆着啦。
不过要是嫌疑人逃跑了,那这保释金可就打水漂喽。
然后就是证据开示阶段。
这个阶段可重要啦。
检方和辩方都得把自己手里的证据拿出来给对方看。
这就像是一场公平的“证据较量”,大家都把自己的“家底”亮出来,谁也别藏着掖着。
这样做是为了让双方都能有准备地打官司,不能搞突然袭击。
比如说,检方要是有个很关键的证人,就得告诉辩方这个证人是谁,大概会说些什么。
之后就是审判啦。
审判那场面可严肃啦。
美国检察制度

美国检察制度美国的检察制度是国家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它的主要职责是确保公正执行法律,维护社会正义,并保护公民的权益。
美国的检察制度的特点在于其独立性和执法权的分开。
美国的检察制度是由各个州的法律和联邦法律构成的。
每个州都有自己的检察机关,负责处理各自州内的刑事和民事案件。
同时,联邦政府也设立了联邦检察院,专门负责处理联邦领土内的案件,包括跨州和跨国的刑事案件。
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责是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起诉和审判。
一旦有犯罪嫌疑人被逮捕,警察机关会将其移交给检察机关。
检察官会对案件进行评估,决定是否起诉。
如果决定起诉,检察官会向法院提出起诉书,正式向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在审判阶段,检察官需要证明被告人犯有刑事罪行,以便能够判决被告人有罪。
他们会收集证据、调查目击证人,并与被告人的律师进行辩论。
检察官扮演着公正的角色,确保庭审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另外,检察官还有其他职责,包括起草法律意见书、参与法律立法和提供法律咨询等。
他们在法律领域有一定的权威和专业知识,对于公众和法院来说,他们的意见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美国检察制度的重要特点之一是独立于执法机关。
虽然检察官和警察都属于执法机关,但他们的职责和职能是不同的。
检察官的职责是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而警察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的安全。
这种分权的设计能够避免滥用职权和权力的问题,保证司法系统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此外,美国的检察制度还充分体现着被告人的权利保护。
被告人有权拥有一个公正的审判过程,包括被告人的权力向检察官质询和辩护的权利。
法官和陪审团也负有责任确保被告人的权利不受侵犯。
尽管美国的检察制度是相对独立和公正的,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检察官的权力和裁量权可能导致滥用和不公正的判决。
此外,某些地区的检察机关可能缺乏资源和专业能力,导致案件处理效率低或质量不高。
为了提高检察制度的公正性和效率,美国政府和各个州一直在进行改革和法律调整。
外国刑事拘留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刑事拘留,作为刑事司法程序中的一种强制措施,旨在保障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初步调查,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串供、毁灭证据或继续实施犯罪行为。
不同国家由于法律体系、文化背景和司法理念的差异,对刑事拘留的规定各有不同。
以下将概述一些主要国家的刑事拘留法律规定。
一、美国刑事拘留法律规定1. 美国刑事拘留分为逮捕和拘留两种形式。
逮捕需要警官有合理根据相信被逮捕者已经犯罪或即将犯罪,并且逮捕行为是合理的。
拘留则是在逮捕后,被逮捕者被限制在警察局或其他政府机构内。
2. 在美国,逮捕通常分为两种:无证逮捕和有证逮捕。
无证逮捕是指警官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逮捕犯罪嫌疑人。
有证逮捕则需要警官持有逮捕令。
3. 在美国,被逮捕者有权获得律师帮助,这一权利在《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中得到体现。
如果被逮捕者无法支付律师费用,政府有义务提供公共辩护人。
4. 美国法律规定,被拘留者有权在24小时内被带到法庭,并由法官决定是否继续拘留。
二、英国刑事拘留法律规定1. 英国刑事拘留称为“拘留”(custody),通常在侦查阶段使用。
拘留期限最长为24小时,但可根据具体情况延长。
2. 在英国,警官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可以拘留犯罪嫌疑人,但必须尽快申请逮捕令。
3. 被拘留者有权获得律师帮助,这一权利在英国《欧洲人权公约》中得到保障。
4. 英国法律规定,被拘留者有权在拘留期间与律师、家人和朋友联系。
三、法国刑事拘留法律规定1. 法国刑事拘留称为“拘留”(garde à vue),通常在侦查阶段使用。
拘留期限最长为24小时,但可根据具体情况延长。
2. 在法国,警官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可以拘留犯罪嫌疑人,但必须尽快申请逮捕令。
3. 被拘留者有权获得律师帮助,这一权利在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中得到保障。
4. 法国法律规定,被拘留者有权在拘留期间与律师、家人和朋友联系。
四、德国刑事拘留法律规定1. 德国刑事拘留称为“拘留”(vorsorgliche Haft),通常在侦查阶段使用。
美国司法制度

美国司法制度的历史渊源 与世界上许多⽂明古国相⽐,美国是⼀个年轻的国家。
⾃1776年北美13个殖民地宣布独⽴⾄今,美国才⾛过200多年的历程。
即使追溯到“五⽉花号”船在普利茅斯登陆的1620年或者英格兰移民在詹姆斯敦建⽴第⼀个殖民区的1607年,美国的历史也不过400年。
随着殖民区⽣活的安定和⼈⼝的增长,⼈们逐渐认识到,维护正常的社会⽣活秩序离不开司法机构。
詹姆斯敦的移民在1619年按照英国的模式建⽴了北美第⼀个法院,审各种理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
尔后,其他殖民地也纷纷效仿。
这些法院名义上是由英国国王下令设⽴的,但实际上是由当地居民组建的。
法官由殖民地的⾏政长官兼任或者由当地居民推选。
在早期的刑事审判中,北美殖民地法院普遍采⽤控告式诉讼制度,即由原告提起诉讼,被告进⾏辩护,法官审查双⽅的证据并做出判决。
起诉者可以是受害⼈或其亲友,也可以是警务官和司法⾏政官等地⽅官员,但这些官员也是以私⼈名义把被告⼈送上法庭的。
这种制度与当时英国的“私诉”制度⼤同⼩异。
但是没过多久,殖民地的刑事起诉制度就开始背离英国的“私⼈起诉主义”,逐渐转向公诉制度。
在这⼀演变过程中,起诉权⾸先从被害⼈扩⼤到⼀般民众,即与案件⽆关的公民也可以⾏使起诉权,⼀些殖民区还开始在重⼤犯罪案件的起诉前召集当地居民代表对案件进⾏审查;后来⼜出现了专门负责刑事起诉的⼤陪审团和检察官。
1635年,马萨诸塞建⽴了北美殖民地上第⼀个⼤陪审团,其⽬的是为了防⽌居民或官员滥⽤起诉权⼒。
1641年,弗吉尼亚也建⽴了⼤陪审团。
⼤陪审团的基本职能是对犯罪指控进⾏调查并决定是否将案件提交审判。
1643年,弗吉尼亚殖民地任命了美国历第⼀位检察长。
作为英国国王在该殖民地的代表,检察长的主要职责是在法院审判中提供法律咨询并维护国王的利益。
随后,其他殖民地也相继设⽴了检察长,其中有些检察长已具有明确的刑事起诉职能。
例如,马⾥兰在1666年设⽴检察长,其职责就是向⼤陪审团提交刑事起诉书并以总督顾问的⾝份出席刑事案件的审判。
【干货】美帝是怎么办案子的---美国犯罪侦查程序探究(上)

【干货】美帝是怎么办案子的---美国犯罪侦查程序探究(上)美国是典型的英美法系国家,其侦查模式是属于当事人主义的侦查模式,美国的侦查制度是一种多元主体制度,其中警方或者执法人员是侦查的主要力量,检察院也起重要作用,而大陪审团和私人侦探则起辅助作用。
一.美国犯罪侦查的组织结构美国是典型的英美法系国家,其侦查模式是属于当事人主义的侦查模式,要探讨美国的侦查程序,首先要先了解美国的犯罪侦查的组织结构,也就是美国的侦查主体。
美国的侦查制度是一种多元主体制度,其中警方或者执法人员是侦查的主要力量,检察院也起重要作用,而大陪审团和私人侦探则起辅助作用。
警察美国的警察体制是典型的分散制。
1联邦级警察在美国,联邦一级具有侦查权的机构有:联邦调查局、税务局、缉毒局、移民局、海关总署、烟酒武器管理局、特工局、邮检处等。
这些机构以往分别隶属于联邦司法部、财政部和邮政管理总局等联邦政府部委。
为防范美国境内遭受恐怖袭击,增强美国应对恐怖主义的能力,美国政府于2002年1月23日颁布了《美国国土安全法》,根据该法组建了一个新的部级行政机关——国土安全部。
基于全力打击恐怖主义努力维护美国国土安全的宗旨,2002年《美国国土安全法》强化了国土安全部的职权,并由此整合了其他部门的职权范围。
如该法在第202节(c)中明确规定,部长应被视为联邦的法律执行官员、情报官员、防护官员、国防官员、移民官员及国家安全官员,且各法律执行机构应向其提供所有中央情报局长有权获取的情报。
2州警察机构美国州警察机构的名称并不相同, 有的叫州警察局, 有的叫州执法局, 有的叫州公安局, 还有的叫州公路巡逻队。
有些州, 州警察机构不止一个。
州警察机构的职能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巡警型, 如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逻队, 其职责包括实施州交通规则, 调查和预防交通事故, 以及保障公路上的安全;另一种是执法型, 如伊丽诺斯州警察局, 其职贵包括犯罪侦查、维护治安、实施法令和公路巡逻等,即负有完全的执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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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警察如何受理刑事案件
作者:石子坚
来源:《现代世界警察》2018年第01期
防患于未然是美国警察办案的基本原则,主动巡逻概念及实践就是对此最好的诠释。
主动巡逻就是主动发现犯罪线索并将之消灭在萌芽状态;对刑事案件何时发现、何时制止,发生一起侦办一起,不能坐等刑事案件发生,更不能坐视刑事犯罪恣意蔓延发展。
与之相匹配的是低发案率的警务管理原则。
因为高破案率要以高发案率和所谓犯罪客体遭受严重侵害为代价。
政府的人力、物力及财力资源也会向低发案率地区倾斜,以保证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因此,社会治安越好的地方越会优先享受优质资源,而非哪里越乱越往哪里拨钱。
发现犯罪事实的途径
1.接报
无论直接收到群众举报还是911处警指令,都属于接报的范畴。
但接报并不等于立案或自动启动完整的侦查程序,一切都有待于警员亲临现场进行甄别判断,然后由现场警员作出处置决定,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指挥中心。
2.发现
在美国,许多刑事案件都是警察在执勤中主动发现的。
发现刑事案件后,警察可以有以下选择:一是展开搜捕,发现、固定并获取物证,获取受害人、证人证言,以及保护现场等侦查活动;二是对不属于现案或需要经过一段时间侦查的案件,移交相关部门办理;三是对可以锁定犯罪嫌疑人且非紧急情况的案件,向法院申请逮捕令和搜查令;四是对锁定犯罪嫌疑人且根据法律可无逮捕令逮捕的当场予以逮捕并进行搜查。
美国警察对于已经发生的刑事案件,无论是否有人举报都必须及时介入,因为绝大多数刑事案件都不属于不告不究之列。
现场警员介入后,指挥中心会自动生成一个案号,相关信息都可在这个案号下找到。
因此,美国警察受理刑事案件并无独立的审批过程,取而代之的是现场警员独立思考、判断和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
3.如何确认犯罪事实
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以及刑法关于逮捕的唯一条件就是“合理根据或可能原因”(Probable Cause)。
而合理根据是否成立,则要依据以下环境证据:第一是现场警员根据执法经历及培训对事实所做的专业判断;第二是由目击证人或其他警员等相关人员提供的可靠信息;第三是经过培训的动物如警犬所作出的肯定反应;第四是犯罪嫌疑人本人的供述;第五是物证。
有逮捕令的逮捕与无逮捕令的逮捕
美国警察受理刑事案件时并无类似立案这种执法程序,取而代之的是现场警员独立分析判断和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而这个过程的最终结论并不需要经过行政审批。
下面重点介绍一下无逮捕令的逮捕,除此之外则必须向法院申请逮捕令方可实施逮捕。
对于正在预备犯罪或正在实施犯罪或被人指控有犯罪行为的,警察确信存在合理根据时,如遇以下情形之一时,可以不必申请逮捕令而直接逮捕并同时进行搜查。
1. 警员目睹犯罪行为发生的;
2. 警员虽未目睹犯罪发生,但有合理根据,确信重罪(法定刑在一年以上的为重罪)已经发生且该嫌疑人涉嫌此案的;
3.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
4. 已被执法部门通缉的;
5. 在商店行窃或盗窃犯罪数额不大的;
6. 故意伤害他人且有目击证人的;
7. 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且有目击证人的;
8. 酒驾发生事故或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9. 在公共场所故意暴露下体的;
10. 非法持有违禁品的;
11. 非法持有或携带枪支的;
12. 卖淫的;
13. 跟踪他人且可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死亡的;
14. 在发案后48小时举报的殴打家庭成员且有伤痕并有逮捕必要的。
无逮捕令的逮捕决定由现场警员当场作出而不必向指挥中心或上级领导请示,这是法律赋予警员的执法权力,滥用行政权力加以干涉的行为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唯一能够制约警察逮捕权的则是法院。
实施逮捕后,警员必须依法将嫌疑人押至法院接受听证,法院对此24小时等候受理。
法院如果认为不应逮捕时则应立即释放,不应逮捕的理由包括错捕、没有合理根据或合理根据不充分。
如果这种情况发生,则是对该警员执法能力的彻底否定,该警员将为此付出相应代价而非批评教育就能了事。
对法院没有异议的案件,除特殊案件外,犯罪嫌疑人有权申请保释,即通过合格的担保人依法缴纳指定数额的保释金后即可获释,而不必在监狱或看守所内等候出庭。
如果嫌疑人被保释后没有正当理由且未经法院批准而未能按时出庭应诉时,不仅保释金将被没收,而且嫌疑人也因此单独构成一项新的犯罪而立即遭到通缉。
该嫌疑人还可能因此在其他刑事诉讼中失去被保释的机会。
在美国警察的执法实践中,并非每个案件都能符合受理或逮捕标准,对许多看似不符合受理或逮捕标准的可疑人员,美国警察通过盘查、简单搜查(即拍搜)以及交通拦截等执法行为,由最初的合理怀疑发展成合理根据并据此将其绳之以法。
不过,因合理怀疑而对嫌疑人进行盘查、拍搜或交通拦截后,没有合理根据证实其涉嫌犯罪时,应立即放行。
另外,美国法律还赋予普通公民对正在实施犯罪者进行逮捕的权利,以及对盗窃公民财物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当场滞留的权利,以便找回自己的财物。
这是美国警察可能受理刑事案件的另外一条途径。
最后,美国警察对故意毁坏或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在300美元以下的(各州法律可能略有不同),如果犯罪嫌疑人符合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属当地居民而非流窜作案,不属于被通缉的嫌疑人等法律条件,警察在现场可以对其予以罚金而不逮捕,一旦罚金缴纳完毕,该案将不再被追究。
罚金是美国警察对轻微刑事犯罪的一种处罚权,有利于支持警察尽快结案,节约诉讼成本。
总之,美国法律对于不同刑事案件的具体受理标准不尽相同,对不同案件也会有不同的现场甄别和判断过程。
加之美国警察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难以在有限的篇幅内加以详细阐述,仅仅从原则上做一些介绍,以供国内同行参考借鉴。
(作者原系美国特警,现任上海公安学院特聘教授、高级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