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市中介超市信用管理办法
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中商联关于发布《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根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整规办”)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关于加强行业信用评价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整规办发[2007]3号)精神,我会被批准成为全国首批行业信用等级评价试点单位。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引导商业企业增强信用自律意识,加强信用管理,坚持诚信经营,积极参与信用等级评价活动,推进商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独立核算的各类商业企业(包括零售商、服务商和供货商)。
第三条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的原则:(一)以《商业企业信用自律等级行业分类标准》(待发布)及商业企业工商记录、税务记录、经营记录、财务记录、信用记录、其他监管与公共事业记录六大类信用信息为评价依据.(二)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设定为五级,即AAA级、AA级、A级、B级、C级(根据企业信用建设和行业整体信用建设情况可扩展至BBB、BB、CCC、CC等级别),并以+、—进行等级细化。
(三)经国家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注册、持有法人营业执照、依法设立满两年、近两年无经营性亏损、无失信违法行为、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比较健全、且信用记录真实可靠、内控监管机制能坚持有效运转的企业,均可申报.(四)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动态化管理。
获评企业须自下一年度起,于每年3月30日前通过原申报网络通道定期传送本企业上一财年信用信息,共建商业企业信用信息网络平台,实现中国商业联合会信用信息资源的互联与共享。
第二章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机构第四条全国性商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由中国商业联合会信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商联信工委”)组织实施、(全国)商业信用中心提供技术测评等项支持.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商业企业信用自律等级行业分类标准》和《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的制订、修订。
涉审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涉审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涉审社会中介机构管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维护中介机构和业主单位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AA 省加强涉审社会中介机构信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苏政办发〔2017〕1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涉审社会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和涉及中介管理活动有关的组织和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涉审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经依法核准设立,参与行政审批服务过程,运用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为业主单位提供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监测、运维、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企业和社会组织。
包括:(一)信息、技术、工程等咨询机构;(二)鉴定、检测、检验、测绘、认证等鉴证及技术机构;(三)资产、土地、资源、安全、水资源、水土保持、节能、社会稳定、建设项目价值评估、环境影响、安全生产、地震安全、交通影响、防洪影响等评估机构;(四)会计、审计等独立审计机构;(五)招投标等代理机构;(六)涉及行政审批服务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网上中介超市,是指市行政审批局统一开发管理,为入驻中介机构提供资质登记、信息公示、人员管理、信誉推介、服务选取、合同管理、信用评价等服务的网上综合管理平台。
第四条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按照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恪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成立涉审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行政管理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涉审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行政审批局。
第六条市行政审批局负责涉审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开发和管理网上中介超市,协调有关部门对本市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中山市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

中山市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山市中介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管理,规范进驻超市中介机构服务行为,打造开放、规范、便捷、高效的中介超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设立,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为委托单位提供有偿中介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和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委托单位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金的中山市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直属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参照《中山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第一批<项目投资部分>)》内的中介服务,具体范围如下:(一)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概算书、项目申请报告、节能评估文件、工程造价咨询、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编制、防洪评价编制、消防设置检查报告、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等咨询类。
(二)环境影响评价、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评价、建筑小品与广告方案评价、交通影响评价、安全生产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文物影响评价等评价类。
(三)工程勘察设计、造价审查、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工程设计审查、施工图纸审查、超高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等审查类。
(四)工程测量、土地测量、房产测量等测量类。
(五)工程质量检测、职业卫生检测等检测类。
(六)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资产评估等评估类。
(七)地质勘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信息化系统方案设计、工程监理、信息化监理、招标代理、采购代理、资本验证等其他类。
第四条中介超市是采取网络与实体相结合的方式建设,为进驻中介机构提供资质登记、信息公示、服务选取、合同管理、信用评价等服务的综合管理平台,中介超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面向全国征集具有法定中介服务资质的中介机构进驻。
第五条中介超市是公开选取中介机构,购买中介服务的统一场所。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公开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委托单位向中介机构购买服务,必须在中介超市公开竞争选取中介机构。
商场信用管理制度

商场信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场信用管理工作,维护商场经营秩序,提高商场整体形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商场信用管理工作坚持“诚信经营,共建和谐”的宗旨,贯彻“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促进商户和消费者的信用建设。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商场内的各项经营活动,包括商户和消费者的信用管理。
第四条商场信用管理工作由商场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全程监督执行。
第五条商场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信用管理机制,制定信用管理方案,落实信用管理工作责任。
第二章商户信用管理第六条商户在商场内经营活动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商场规章制度和商业道德,严格执行相关合同。
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第七条商户应当依法完成申报登记手续,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经营信息,并按规定承担税收义务。
第八条商户应当维护商场内的公共秩序,严禁扰乱商场秩序。
第九条商户应当尊重消费者权益,提供优质、安全、合格的商品和服务,如有售后服务问题,需及时妥善解决。
第十条商户应当自觉遵守商场信用管理制度,勤勉守信,不得虚报、夸大宣传,不得进行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第十一条商场对商户的信用评价主要包括经营合规、经营稳定、服务质量、信用记录等方面。
第十二条商场采取常态化监督、动态管理、定期检查、信用评查等方式,对商户的信用状况进行全面评估。
第十三条对于信用状况良好的商户,商场将给予表彰、奖励,并优先推荐参与商场的各项活动。
同时,商场将建立信用档案,建立商户交流平台,为合规经营的商户提供多项信用服务。
第十四条对于信用状况不良的商户,商场将结合实际情况,采取警告、限制经营、停业整顿等措施,并记录在信用档案中,以便于后续信用管理。
同时,商场也将开展信用教育,引导商户守法经营,妥善处理信用问题。
第十五条商场设立信用综合评价委员会,包括商场管理人员、商户代表、消费者代表等组成,负责商户信用评定、奖惩决策等工作。
第十六条商户对于商场的信用管理工作有义务配合、违反信用管理规定,商场将依照规定给予奖惩。
进驻中介超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进驻“中介超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仅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促进中介服务机构规范服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中介机构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为高新区行政审批提供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有关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第二章市场准入第四条坚持“非禁即可”的市场准入原则,凡具备相关执业资质(资格)、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中介机构,均可进入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中介超市”,为全区项目建设提供相关中介服务,参与行政审批服务的市场竞争。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进入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中介超市"从事服务活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一般条件:通过工商注册取得独立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固定的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专门的执业人员,有健全的执业规则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二)资质条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资质条件的,应按规定取得相应资质;(三)资格条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执业人员应当具备资格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四)具有良好的服务信誉,近三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建立中介超市第五条建立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中介超市”(下称“中介超市"),凡为我区行政审批提供中介服务的,均可到“中介超市”进行信息登记备案,进入信息库,登记备案信息及时在网站公示。
第六条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信息平台,对进入信息库的中介机构,通过该信息平台,向社会逐一公开中介机构和服务事项相关信息,为委托人提供信息、业务咨询和技术指导等服务.第四章执业、收费与时限第七条中介机构开展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
中介机构依法从事中介活动,其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2024年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总结

2024年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总结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全球化的进程,中介机构在各个领域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过去几年中,中介机构信用问题层出不穷,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24年,我国加大了对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的力度。
在过去的一年中,针对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的政策不断完善,监管机构的执法力度明显增强,中介机构信用评价体系逐步建立。
以下是对2024年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的总结。
首先,加强对中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的制定。
在过去的一年中,政府和监管机构加强了对中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通过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指标,涵盖了中介机构的经营状况、服务质量、社会责任等方面。
这些指标的制定,为中介机构信用评价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有助于提高中介机构的信用管理水平。
其次,加大对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的监管力度。
在过去的一年中,监管机构对中介机构的信用评价管理进行了更加严格的监管。
对于违规的中介机构,监管机构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开展专项检查、实施行政处罚等,以维护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的秩序。
此外,监管机构还加强了对中介机构信用评价数据的监督,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性,防止虚假信用评价的产生。
再次,逐步建立完善的中介机构信用评价体系。
在过去的一年中,中介机构信用评价体系逐步建立,为中介机构的信用评价管理提供了有效的工具。
通过建立信用评价档案系统,记录中介机构的信用评价信息,方便社会各界查询和评估中介机构的信用状况。
同时,中介机构信用评价体系还与其他相关评价体系相衔接,实现信息共享和互通。
这些举措的实施,促进了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最后,加强对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的公示。
在过去的一年中,政府加大了对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开力度。
通过公示中介机构的信用评价结果,使社会各界了解中介机构的信用状况,促使中介机构提高信用管理水平。
同时,政府还采取了一系列激励措施,奖励诚信经营的中介机构,鼓励中介机构积极参与信用评价活动。
中介公司监督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介公司的管理,规范中介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及中介业务活动。
第三条本公司秉承诚信、公正、高效的服务理念,以客户为中心,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内部及中介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实施;(二)负责对中介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业务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三)负责对中介业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四)负责处理消费者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五)负责对公司内部及中介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章监督管理内容第六条监督管理部门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管理:(一)中介业务人员的资格审核和培训;(二)中介业务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三)中介合同、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四)中介业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五)中介业务活动的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六)中介业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七)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章监督管理措施第七条监督管理部门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监督管理:(一)建立健全中介业务人员资格审核制度,确保中介业务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二)定期对中介业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三)加强对中介业务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四)设立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五)建立中介业务信息查询平台,方便消费者查询中介业务信息;(六)加强对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规章制度的落实。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八条对在监督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扣发奖金、降职、辞退等处罚。
2024年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总结(2篇)

2024年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总结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中介机构在社会经济活动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作为信息中介和服务提供者,中介机构的信用评价管理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2024年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进行总结和分析。
一、加强监管执法力度随着科技的发展,中介机构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加,市场竞争激烈,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面临诸多挑战。
因此,加强监管执法力度是关键。
政府应加大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和监督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中介机构的权责和行为规范。
同时,加强执法力量建设,提高监管效能,加强对中介机构的检查和审查,发现并惩处违法行为,保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二、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健全的信用评价体系是实现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的关键。
首先,应建立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实现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的公开透明,方便消费者进行选择和监督。
其次,应加强对中介机构信用评价指标的研究和制定,建立全面、科学、准确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评价指标应包括市场影响力、服务质量、信用记录等多个方面,能够客观全面地反映中介机构的信用状况。
三、推行信用激励和约束机制推行信用激励和约束机制是促进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的有效手段。
一方面,应建立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奖惩制度,通过给予信用优良的中介机构奖励,激励其保持和提升信用水平;对于信用不良的中介机构应给予相应的处罚和惩戒,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另一方面,要加强信用信息的共享和联合惩戒机制,建立跨部门、跨行业的信用合作机制,形成对失信行为的联合约束,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四、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中介机构主要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因此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的重要内容。
应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提供的服务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完善消费者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并通过信用评价结果对中介机构进行引导和约束,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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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市中介超市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中介超市中的中介机构的服务和管理,创建公开公正规范高效的竞争环境,根据《AA市中介超市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考评细则。
第二条以“客观、公平、公正、适用”为原则,按“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通过行业主管部门、业主单位和市行政审批局考评,实现对各中介机构执业的综合动态评价。
第二章考评范围
第三条本考评细则所称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是指在AA市辖区范围内开展中介有偿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定、咨询、试验等。
第三章考评实施
第四条考评实行“一事一评”,考评结果实行动态管理,实时公布,设总分100分。
第五条考评由市行政审批局统一组织实施,并建立考评数据库,对考评结果统一汇总、管理。
考评方式采取“一事一评”和重点督查相结合的办法,其中,服务成果质
量、合法经营等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考评(中介服务合同事项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考评);合同履行情况、服务态度、收费标准等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评定(中介机构出具成果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考评);中介机构承诺时间、制度执行和信用情况由市行政审批局负责评定。
(一)行业主管部门对中介机构的考评,主要是对中介机构出具的服务成果、合法经营等的考评,服务成果审核合格后,行业主管部门填写考评表(附件1),并盖章确认后汇总到市行政审批局。
(二)业主单位对中介机构的合同履行情况、服务态度、收费等予以考评,填写考评表(附件2),并盖章确认后汇总到市行政审批局。
(三)市行政审批局对中介机构的承诺时间、制度执行和信用情况等予以考评,填写考评表(附件3)。
第六条中介服务机构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书面(需提供事实、理由和依据)向市行政审批局申辩,市行政审批局视情况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事实、理由和依据成立的取消相应的扣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考评结果依据中介机构累计完成项目所得分数的平均分确定。
将中介机构确定为5个等级,按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标准划分,五星级为最高级别。
分数在90分以上(含90分、下同)的为五星级,分数在80-89分的为四星级,分数在70-79分的为三星级,分数在60-69分的为二星级,分数在60分以下的为一星级。
登记进入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尚未承接业务的默认为四星级。
第四章考评结果的运用
第八条建立中介机构考评情况通报制度,每月将考评结果在市中介超市网站平台及其电子屏幕上公示。
第九条对考评结果的运用(附件4):
(一)政府投资项目须选择信用等级为四星级及以上的中介机构;
(二)被评为五星级的中介机构,结合各自行业特点,作为向项目单位优先推荐名单;
(三)被评为三星级及以下的中介机构,要求中介机构根据相关考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
(四)被评为一星级的中介机构,将考评结果通报有关部门,并建议行业主管部门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条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行政审批部门、相关监管部门将中介机构的考评结果纳入资质资格评定、年检年审、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考评结果统一纳入市诚信体系建设,作为中介机构诚信平台建设的基础。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考评细则由市行政审批局根据运行情况修订公布实施,并负责解释。
之前AA市发布的文件与本细则相冲突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本考评细则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评分标准
附件
评分标准
考评设基准分100分,根据中介机构的行业特点,围绕以下内容进行评分:
一、行业主管部门考评(满分30分)
1.服务成果质量(15分)
中介机构服务成果质量高、一次性通过审批的,得15分;中介机构出具的服务成果因质量问题被审批部门退回修改的,每退回一次扣5分,扣完为止。
2.合法经营(15分)
(1)中介机构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导则、技术规范等从事相关工作,证(照)齐全并公示;违法相关规定的,一次扣5分。
(2)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同行业中介机构执业的,扣2分;
(3)提供虚假资质证书,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等信息的,扣10分;
(4)聘用有关规定不得执业的人员执业,扣2分,造成不良后果的,扣5分;
(5)超越资质核定范围从事中介经营或服务活动的,扣10分。
二、业主方测评(满分50分)
1.履行合同(20分)
除即时办结的中介业务外,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与受托人签订相关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相关条款,如违反下列情形予以扣分:
(1)未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每次扣10分;
(2)利用执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扣10分;
(3)未经委托人同意,泄漏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扣5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10分;
(4)合同未注明委托事项名称、服务质量、服务承诺时限、服务收费、后续服务及违约责任等条款的,每漏一项扣2分,最多扣6分。
2.服务态度(20分)
中介机构在承接业务时,应本着“真诚服务、高效便民”的原则,做好相关中介服务,如违反下列情形予以扣分:
(1)未落实一次性告知制,造成业主反复提供材料或多头跑冤枉路的,扣2分;
(2)未及时,如实告知委托人应当知道的信息的,扣2分;
(3)要求业主提供超越审批阶段的材料或与服务内容无关的资料,每次扣2分;
(4)强行或变相强行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的,扣5分;
(5)以回扣、变相压价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的,扣10分。
3.收费标准(10分)
各项费用应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注:如无收费标准的应参考市场均价收费),鼓励适当降低收费。
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设收费项目或“搭车”收费,每次扣5分。
三、市行政审批局考评(满分20分)
1.承诺时间(10分)
中介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约定服务时限。
中介机构未按期完成的,超期一天扣2分。
2.制度执行和信用情况(10分)
(1)拒不执行中介超市管理规定或无故不参加相关会议、报送资料以及其他有关活动的,每次扣2分;
(2)中介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受到质疑或投诉,经核实后成立的扣5分;
(3)中介机构受到有关行政部门暂扣许可证(资质证)、营业执照等处罚的,扣10分;
(4)中介机构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单独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扣10分;
(5)中介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受到有关部门处罚,被"信用中国"等平台列入黑名单的,扣10分。
附件:1.行业主管部门对中介机构评价表
2.项目业主对中介机构评价表
3.市行政审批局对中介机构评价表
4.中介机构考核汇总表
附件1
行业主管部门对中介机构评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