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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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企业公司章程范本(二篇)

合资企业公司章程范本(二篇)

合资企业公司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建立合资企业公司,促进经济发展,改善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合资企业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资方(以下简称投资方)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公司的名称为_______。

第四条公司的注册地为中国______。

第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______。

第六条公司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公司不得从事国家禁止的经营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的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期限为______年。

第八条公司的登记机关为_____。

第二章投资方第九条公司的投资方为________等方。

第十条投资方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别出资额计算出各自出资额,作为其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除非经过所有投资方一致同意,否则任一投资方不得将其投资份额转让给第三人。

第十二条投资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承担经营风险和责任。

第三章董事会第十三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负责公司的决策和管理。

第十四条董事会由每个投资方指派的委任代表组成,各方的代表人数应当按照其出资比例确定。

第十五条董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二)决定公司的投资项目和合同;(三)选聘和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四)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确保公司依法经营;(五)审议和通过公司的财务报告和年度的预算;(六)解决董事会的事项。

第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主持。

如有需要,董事会成员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会议。

第四章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七条公司设立总经理,由董事长聘任。

第十八条总经理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和决策。

第十九条公司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

第二十条董事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经验和能力。

第二十一条董事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的章程,履行职责,维护公司的利益。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设立财务部门,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

组建汽车企业联盟章程

组建汽车企业联盟章程

组建汽车企业联盟章程第一章总则一、宗旨本联盟旨在促进汽车企业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提高汽车产业的整体竞争力,推动汽车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原则1.平等自愿:各成员单位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加入本联盟,享有平等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

2.互利共赢:各成员单位应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推动汽车产业的发展。

3.诚信合作:各成员单位应遵守诚信原则,相互支持、相互信任,共同维护联盟的声誉和利益。

第二章成员单位一、资格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企业或相关机构。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企业形象。

3.对汽车产业的发展有浓厚的兴趣和热情,愿意为联盟的发展贡献力量。

二、权利1.参与联盟的各项活动,享有联盟提供的资源和服务。

2.对联盟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联盟决策过程。

3.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使用联盟的名称、标志等进行宣传和推广活动。

三、义务1.遵守联盟的章程和决策,执行联盟的各项计划和任务。

2.积极参与联盟的活动,为联盟的发展提供支持和帮助。

3.维护联盟的声誉和利益,不从事损害联盟形象和利益的行为。

第三章组织机构一、领导机构联盟设立理事会,由成员单位推选的理事组成,负责联盟的决策和管理工作。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二、工作机构联盟设立秘书处,负责联盟的日常工作和运营。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工作人员若干名。

三、分支机构联盟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分支机构,负责特定领域的工作。

分支机构的设立、撤销和合并需经理事会批准。

第四章工作机制一、决策机制联盟的决策应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重大事项需经成员单位投票表决,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二、沟通机制联盟应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加强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

各成员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联络工作,确保信息畅通。

三、协调机制联盟应建立协调机制,处理成员单位之间的纠纷和矛盾。

当出现重大分歧时,应及时召开理事会或成员大会进行协商解决。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分析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分析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分析公司金融课程论文11705班祁琪1107534110摘要:本文基于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2012年的年度报告,对上海汽车进行财务分析和评价,其中也选取了同行业比较有竞争力的东风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同业比较,力求更好的了解公司的财务情况及发展潜力。

关键词:上海汽车;年报;财务分析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汽车,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于1997年11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为600104。

2006年经过重组,上海汽车成为目前国内A股市场最大的整车上市公司,截止2009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65.5亿股,合并总资产1381.6亿元,在岗职工总数超过65000人,公司目前控股股东为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

而公司主要业务主要包括汽车整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与整车开发紧密相关的零部件(包括动力传动、底盘、电子电器等)的研发、生产、销售,以及与汽车业务密切相关的汽车金融。

而此文就基于上海汽车2009—2012年的年报主要运用偿债能力指标,营运能力指标,风险能力指标,成长能力指标对其进行财务指标分析,评价公司的财务状况,了解公司的发展情况。

一、偿债能力分析偿债能力是指企业用其资产偿还长期债务与短期债务的能力。

企业有无支付现金的能力和偿还债务能力,是企业能否健康生存和发展的关键。

企业偿债能力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能力的重要标志。

其中主要的偿债能力指标有流动比率、速冻比率和现金比率。

表1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2012年的偿债能力比率表2012 2011 2010 2009财务指标流动比率 1.21 1.18 1.10 0.93速动比率0.84 0.86 0.81 0.74现金比率0.39 0.45 0.47 0.38数据来源:根据上海汽车2009—2012年的年度报告计算得出1.流动比率流动比率是流动资产对流动负债的比率,用来衡量企业流动资产在短期债务到期以前,可以变为现金用于偿还负债的能力。

上汽集团内部控制问题探析

上汽集团内部控制问题探析

上汽集团内部控制问题探析3上汽集团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上汽集团及其内部控制情形的介绍上汽集团简介提及中国制造的汽车,人们第一想到的估量就是红旗牌轿车,这是“共和国长子”一汽集团的成名之作,但红旗轿车的产量很少,老是“居于庙堂之高”,对于普通个人消费者来讲比较遥远,对中国汽车市场的影响也很小;另一个“国民记忆”就非桑塔纳莫属了,该车销量庞大,影响了改革开放后的整整一代人,至今仍然在人们尤其是老司机脑海中留下了深刻印象,桑塔纳就是上海汽车昔时与德国公共合伙企业的拳头产品,上海汽车就凭借与德国公共汽车的合作一跃成为了国内A股市场最大的汽车上市公司,中国大陆也正因为桑塔纳的引入而正式进入了汽车时期。

上海汽车即上海汽车集团股分有限公司的前身,通过了1997年的资产重组,成了集团公司,简称“上汽集团”,并于昔时11月7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其A股的股票代码为600104。

2014年度,上汽集团资产总额达41,487,100万元人民币,即亿元人民币,该年度上汽集团一共卖出了万辆汽车,比2013年的销售数量多了超过百分之十,逾额完成了昔时预估的销售五百五十万辆汽车的目标,牢牢占据着国内汽车行业老大的地位。

上汽集团除进行整车制造之外,业务还涉及汽车零部件开发、汽车金融、物流和二手车生意。

上汽集团下辖的主要汽车生产企业包括乘用车公司、商用车公司、上海公共、上海通用、上汽通用五菱、南京依维柯等,其中最出名的就是上海公共(还包括斯柯达)、上海通用和上汽通用五菱,上汽集团的大部分销量和利润都来自于这几个合伙企业。

上汽集团旗下也拥有一些在国内家喻户晓的品牌,例如上海公共和上海通用和五菱,这些品牌给上汽集团带来了“滚滚盈利”,但也应当看到,这些都是合伙品牌,除柳州五菱之外,其他都来自于国外,并非是上汽集团自身创建的品牌,目前上汽集团自己的品牌有宝骏商用车和名爵(MG)和荣威乘用车,其中名爵和荣威都购买自英国。

上海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上海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上海有限公司章程范本〔合同/协议书——标准模板〕甲方:XXX公司或个人乙方:XXX公司或个人签订日期: XXXX年XX月XX日签订地点:XX省XXX市XXX地上海有限公司章程范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_____方〔人〕共同出资,设立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_____万元〔注意:股东以认缴注册资本为限承担责任,认缴金额不是越高越好,请谨慎评估自己的责任能力和公司的实际需求〕。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五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注意:出资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可以是知识产权或其他无形资产。

出资采取认缴方式,在公司存续期根据公司实际需求实缴到位即可。

可以分期出资。

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下列表格中调整。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比例出资时间其中,________________为核心创始人。

〔认定核心创始人后可以设定控制权保障条款。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注意:出资证明书对股东很重要,尤其是隐名股东,这是股东资格的证据之一。

股东名册上预留股东地址,作为以后通知股东的联系地址。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七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对公司的对外担保做出决议;〔十一〕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议;〔十二〕对公司因任何方式导致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改变做出决议;〔十三〕对公司引入新股东做出决议;〔十四〕对严重违反股东义务的股东解除其股东资格做出决议;〔十五〕对股东能否经营或参与经营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业务做出决议;〔十六〕对公司与股东或股东的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做出决议;〔十七〕确定公司主要资产及对公司对外转出主要资产做出决议;〔十八〕对公司的重大技术改变作出决议;〔十九〕重大人事任免、公司机构设置或薪酬设置及调整;〔二十〕修改公司章程。

汽车租赁公司章程(3篇)

汽车租赁公司章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旨在规范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与运作,明确公司的宗旨、组织结构、经营管理、财务制度及法律责任等事项,保障公司、股东、员工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公司名称:[公司全称]第三条公司住所:[公司地址]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汽车租赁、汽车销售、汽车维修、汽车配件销售、二手车交易等。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注册资本数额]万元。

第六条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第七条公司宗旨:以客户为中心,提供高品质、专业化的汽车租赁服务,打造行业领先的品牌形象,为社会创造价值。

第八条公司业务范围:1. 提供各类汽车的租赁服务,包括短期租赁、长期租赁、自驾游租赁等;2. 汽车销售业务,包括新车销售、二手车交易;3. 汽车维修及保养服务;4. 汽车配件销售;5. 与汽车租赁相关的咨询服务;6.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股东和注册资本第九条公司股东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不得有法律禁止的情形。

第十条股东出资方式:货币出资。

第十一条股东出资额及比例:1.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人民币[出资数额]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比例]%;2.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人民币[出资数额]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比例]%;3.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人民币[出资数额]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比例]%;4.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人民币[出资数额]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比例]%。

第十二条股东出资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期限]内缴足。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三条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总经理等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股东会:1.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a.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b.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c.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d.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e.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f.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g.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h.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i. 修改公司章程;j.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上海汽车行业协会章程

上海汽车行业协会章程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和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调查。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市社团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因故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终止动议必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除名;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七)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八)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制定了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面是章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1997)41号文〕批准,由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在上海汽车有限公司资产重组的基础上采用社会募集方式独家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xx年9月28日,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名称由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号码为310000000000840。

第三条公司于1997年11月4日经中国证监会(1997)501号文《关于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筹)A股发行方案的批复》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0,000万股,其中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并上市的内资股为30,000万股,于1997年11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英文名称:SAIC Motor Corporation Limited第五条公司住所: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碧波路25号邮政编码:xx03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551,029,090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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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制定了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面是章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1997)41号文〕批准,由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在上海汽车有限公司资产重组的基础上采用社会募集方式独家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9月28日,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名称由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号码为310000000000840。

第三条公司于1997年11月4日经中国证监会(1997)501号文《关于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筹)A股发行方案的》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0,000万股,其中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并上市的内资股为30,000万股,于1997年11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英文名称:SAIC Motor Corporation Limited第五条公司住所: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碧波路25号邮政编码:201203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551,029,090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一条公司研究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满足用户需求,提高创新能力,集成全球资源,崇尚人本管理,以国际化的视野倾力打造卓越品牌,建立推动可持续发展的技术和经营体系,不断增强核心竞争能力和国际经营能力,将公司建设成为国内领先并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汽车企业,为消费者、投资者和社会创造最大价值。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等各种机动车整车,机械设备,总成及零部件的生产、销售,国内贸易(除专项规定),咨询服务业,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本企业包括本企业控股的成员企业,汽车租赁及机械设备租赁,实业投资,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公司发起人为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

1997年11月24日,发起人在上海汽车有限公司资产重组的基础上采用社会募集方式设立本公司。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6,551,029,090股。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转为股份;(四)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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