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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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在日常生活中,合同就像是朋友之间的约定,一旦签字,大家就得按照约定来做。

但是,哎,生活不如意十有八九,总有些情况让人无奈,这时候就得谈谈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了。

别紧张,听我慢慢道来,保证让你轻松理解。

我们说的免责事由,其实就像是合同里的一张“免死金牌”。

想象一下,你约了朋友一起吃饭,结果他临时有事,怎么着也不能怪他对吧?那就是他有合理的理由,不是说他故意失约。

法律上也有类似的规定,比如天灾、意外事件,甚至是国家的变化,这些都可以让违约方“躲过一劫”。

真是巧妙,哈哈!再说说“不可抗力”这个概念。

听起来是不是很高大上?其实就是一些突发的、无法预见的事情,比如地震、台风之类的自然灾害。

想象一下,突然一场大雨把你的小区淹了,你可不能指责隔壁的王大爷说他不按时交房租啊。

因为谁都没办法控制这种情况,法律就是这么讲道理的。

还有什么“意外事件”呢?比如你为了履行合同,结果发生了意外受伤,哎,这也算是免责的理由之一。

再来聊聊“过错”这个事。

按理说,违约总得有个说法,不能说我没责任就没责任。

可是,如果对方也有责任,那就不那么简单了。

比如说,你答应给朋友送一份文件,但朋友却临时更改了地址。

这种情况下,你没能按时送达,这就要看朋友的行为是否影响了你的履约能力。

如果真是这样,那你就可以摆出“哎,我这也是没办法”的态度。

法律上对这个也有明确的规定,大家都不容易嘛。

合同里也有“事先约定”的条款。

什么意思呢?简单来说,就是你们在签合同之前,就对某些情况有了特别的约定。

比如说,你们约定如果因为某种情况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大家都可以免责。

这种情况就像是提前打了招呼,大家心知肚明,不会互相怪责。

真是聪明的做法,对吧?责任的划分也要看双方的主观意图。

有些时候,可能是因为某一方故意不履行合同,或者是明显的过失,那可就不好说了。

毕竟,如果你明知道合同约定了什么,却偏偏不按规矩出牌,法律可不会轻易放过你。

这就像打牌一样,你明明知道这局不能这样出牌,却偏偏不听劝,那就得认罚啦。

不可抗力释义

不可抗力释义

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

所谓不可抗力,在我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当事人自身能力不能抗拒也无法预防的客观情况或事故。

不可抗力可以是自然原因酿成的,也可以是人为的、社会因素引起的。

前者如地震、水灾、旱灾等,后者如战争、政府禁令、罢工等。

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是一种法律事实。

当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可能会导致原有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消灭,如必须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也可能导致新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如财产投保人在遇到因不可抗力所受到的在保险范围内的财产损失时,与保险公司之间产生出赔偿关系。

当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遭遇事故一方应采取一切措施,使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在订立买卖合同时,一般都订有不可抗力条款,其内容包括:不可抗力内容;遭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事故报告和证明文件的期限和方式;遭遇不可抗力事故一方的责任范围。

如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则应解除合同。

如不可抗力只是暂时阻碍合同履行,则一般采取延期履行合同的方式。

凡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当事方已尽力采取补救措施但仍未能避免损失的情况下,可不负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这三个“不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自然灾害。

我国法律认为自然灾害是典型的不可抗力。

尽管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已不断提高了对自然灾害的预见能力,但自然灾害仍频繁发生并影响人们的生产和生活,阻碍合同的履行。

民法典关于合同违约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合同违约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合同违约的规定一、民法典关于合同违约的规定1、由于合同主体方面的原因而造成违约。

2、由于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确、不完备而造成的违约。

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不明,容易使当事人误解或者曲解,致使当事人违约。

3、由于主管机关对合同审查、管理不严,合同缺乏可行性研究,所签合同不能履行。

4、市场行情变化或者价格大幅升降,从而影响合同的全面履行,造成当事人违约。

5、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事件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6、因发生情势变更而导致合同当事人违约。

二、合同违约的免责事由有几种免责事由也称免责条件,是指当事人对其违约行为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的事由。

民法典上的免责事由又分: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

1、法定免责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即可援用的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的要件为:(1)不能预见,即当事人无法知道事件是否发生、何时何地发生、发生的情况如何。

对此应以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加以判断;(2)不能避免,即无论当事人采取什么措施,或即使尽了最大努力,也不能防止或避免事件的发生;(3)不能克服,即以当事人自身的能力和条件无法战胜这种客观力量;(4)客观情况,即外在于当事人的行为的客观现象(包括第三人的行为)。

在不可抗力的适用上,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1)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2)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依其约定;(3)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

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

不可抗力的免责效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违约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但有以下例外:(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中国合同法——不可抗力

中国合同法——不可抗力

免责事由的涵义第四节免责事由免责事由又称为免责条件,它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免除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

一旦免责事由出现,当事人对于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不承担民事责任。

免责事由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免责事由分为法定的免责事由和约定的免责事由,如既无法定的免责事由又无约定的免责事由出现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则不能免责。

第二,免责事由适用的效果是导致债务人被免除责任。

即由于免责事由的出现而导致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债务人则可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免除责由出现,只有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才能被免责。

如虽然免责事由出现,但合同仍然能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时,不能免责。

二、违约责任免责事由的样态违约责任免责事由包括两种,一是法定的免责事由,二是约定的免责事由。

约定的免责事由即免责条款,已在前文作丁说明,此处不再赘言。

法定免责事由,又称为法定免责条件,它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不是由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件。

法定的免责事由,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其适用。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定的免责事由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所谓“不能预见”是指以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而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是指当事人已尽了最大努力仍然不能避免某种事件的发生。

“不能克服”是指当事人在事件发生以后,已尽到了最大的努力,仍不能克服事件所造成的后果使合同不能得以履行。

不可抗力最主要、最根本的特征是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

也就是说,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能够预见也是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

不可抗力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自然事件,二是社会事件。

前者如地震、台风、洪水、干旱、蝗虫、海啸、冰雹、雷电等;后者如战争、动乱等。

对于不可抗力的范围,各国理解也不完全相同,我国法律对此无具体规定,因此,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时,则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不可抗力的范围。

不可抗力作为法定免责事由,在我国合同法等117条中有所体现。

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免除问题

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免除问题

违约责任,也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制度在合同法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合同的本质不仅在于当事人的合意,更在于以违约责任的强制性作为保障。

当事人的意志能够产生法律拘束力是以违约责任制度的存在为前提的。

“是故,在债权法之认定下,有债务必有责任,无责任之债务,系一种空洞之概念,失其法律上之价值。

”[1]德国学者Arthurvon Mehren指出,“合同作为一种制度不仅应被限定由当事人之间通过订约而实现其私人目标方面,而且应确定在一方违约后的责任方面。

”值得研究的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存在某种法定或约定的特殊情形,一方当事人违约,并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这就是违约责任的免除。

违约责任的免除是违约责任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违约责任的一项具体适用制度。

这一制度设立的意义何在?违约责任免除的事由有哪些?在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如何具体适用?本文拟对这些问题进行一些粗浅的分析与探讨。

所谓违约责任的免除,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法定的或约定的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免责事由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迟延履行,债务人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免除是违约责任制度的一项主要内容,是违约责任的一项具体适用制度。

有一种观点认为,免责是指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因出现了法定的或合同约定的事由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债务人将被免除履行义务。

[2]此说将免责的情形限定于合同完全不能履行的情况,而且认为免除的是合同履行义务,笔者认为此种观点不全面。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后,有的可能是导致合同完全不能履行,有的可能是导致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有的可能是导致合同迟延履行,债务人应当被免除的是相应的违约责任,而不是合同履行义务(只有在导致合同完全不能履行的情形下,才是免除合同履行义务)。

纠纷处理案例违约责任的免除与限制

纠纷处理案例违约责任的免除与限制

纠纷处理案例违约责任的免除与限制在企业经营的过程中,纠纷处理是一个难以避免的问题。

各种纠纷案例需要依法进行处理,其中违约责任的免除与限制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来探讨纠纷处理中违约责任的免除与限制。

案例一:产品交付延迟导致违约李先生与一家电子产品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购买了一台新型智能手机。

合同约定,该公司应在付款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产品交付给李先生。

然而,在约定交付日期之后,李先生仍未收到手机。

他联系了公司,得知由于生产原因导致手机无法如期交付。

根据合同约定,当一方未能按时履约时,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但在这个案例中,公司免除了违约责任。

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产品交付延迟由于可归责于不可抗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等,公司将免除违约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能够通过合同规定的方式限制自己的违约责任。

案例二:合同中的违约责任限制小明与一家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装修合同,约定了工程完成的时间、质量标准以及报酬等事项。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一些无法预料的原因,工程延误了两个月。

根据合同约定,如果建筑公司未能按时完成工程,小明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并要求相应的赔偿。

然而,在合同中,建筑公司明确规定,如果因为一些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工程延误,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政策、自然灾害等,建筑公司免除部分违约责任,并有权要求适当的延期。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对建筑公司的违约责任进行了限制。

案例三:知识产权侵权引发的违约某企业与一家软件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了软件开发周期、价格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

然而,在软件开发过程中,该公司使用了未经授权的第三方源代码,侵犯了他人的版权。

根据合作协议,软件开发公司明确承诺不侵犯任何知识产权,并对侵权行为负责。

在这个案例中,软件开发公司无法免除违约责任。

合作协议中明确规定,一旦发生侵权行为,软件开发公司将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给受害方相应的损失。

综上所述,纠纷处理案例中的违约责任免除与限制主要由合同条款来规定。

不可抗力事件如何证明及其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不可抗力事件如何证明及其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不可抗力事件如何证明及其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我们难免会遇到一些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情况,这些情况被称为不可抗力事件。

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并对合同履行、责任承担等产生影响时,如何证明其存在以及如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就成为了至关重要的问题。

一、不可抗力事件的定义和常见类型不可抗力,简单来说,是指超出当事人控制范围,且无法通过合理的努力来避免或克服的客观情况。

常见的不可抗力事件包括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等;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等;以及某些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如大规模的传染病爆发等。

二、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一)通知与证明文件当一方主张不可抗力事件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通知应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以便对方能够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损失。

证明文件可以包括政府部门发布的公告、气象部门的报告、权威媒体的报道等。

(二)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如政府发布的灾害预警、应急响应通知等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间接证据如现场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也可以辅助证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及其影响。

(三)第三方机构的鉴定与评估在某些复杂的情况下,可能需要第三方专业机构的鉴定与评估,如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对因灾害造成的建筑物损坏程度的评估。

三、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一)主张方承担初步举证责任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首先应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即提供证据证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以及该事件与不能履行合同或造成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例如,一家工厂因洪水灾害导致生产设备受损无法按时交付产品,工厂应提供洪水发生的相关证据,如当地政府的洪水预警通知、受灾现场的照片等,以及说明设备受损与无法按时交付之间的直接联系。

(二)对方的反驳举证对方如果对主张方的不可抗力主张有异议,应承担反驳举证的责任。

比如,对方可能会提出主张方在灾害发生前未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或者在灾害发生后未采取积极的减损措施。

(三)证据的充分性与关联性无论是主张方还是反驳方,所提供的证据都应具有充分性和关联性。

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Force Majeure Clause) 不可抗力条款是指合同中订明如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的责任。

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对此要求损害赔偿。

因此,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

(1)不可抗力条款的概念。

不可抗力条款是规定在合同订立后发生当事人在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的条款。

(2)构成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应具备的条件:①意外事故是在签订合同以后发生的;②意外事故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可控制的。

不可抗力的事故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自然力量引起的,如水灾、风灾、旱灾、地震等;另一种是社会原因引起的,如战争、封锁、政府禁令等;③意外事故的引起没有当事人疏忽或过失等主观因素。

(3)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与结果。

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解除合同或延迟履行而不承担责任。

只有在不可抗力因素与当事人的过失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当事人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遭受不可抗力后合同的结果主要为下列:①解除合同。

一般来说,如果不可抗力事故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则可解除合同。

如在买卖特种粮食的交易中,该特种粮食的产地因水灾而失收,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②延迟履行。

如不可抗力只是暂时阻碍合同的履行,则只能延迟履行。

例如,由于不可抗力使交通受阻,可能延迟履行,等通车后再履行。

------------------------------------------------------------ 不可抗力所谓不可抗力,在我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当事人自身能力不能抗拒也无法预防的客观情况或事故。

不可抗力可以是自然原因酿成的,也可以是人为的、社会因素引起的。

前者如地震、水灾、旱灾等,后者如战争、政府禁令、罢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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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概念。

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的要件为:(1)不能预见,即当事人无法知道事件是否发生、何时何地发生、发生的情况如何。

对此应以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加以判断;(2)不能避免,即无论当事人采取什么措施,或即使尽了最大努力,也不能防止或避免事件的发生;(3)不能克服,即以当事人自身的能力和条件无法战胜这种客观力量;(4)客观情况,即外在于当事人的行为的客观现象(包括第三人的行为)
2.不可抗力的范围。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在不可抗力的适用上,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1)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2)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依其约定;(3)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

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

3.不可抗力的免责效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违约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但有以下例外:(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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